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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11 00:12:43
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时间:2023-03-11 00:12:43     小编:

内容论文摘要: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引发了众多的争议。本文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综合评述了各种新管辖理论,提出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本文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分析了最高院有关网络侵权纠纷管辖的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有意利用、不方便法院Abstract The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f cyberspace tort disputes have given birth to much debates.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upon traditional principles of jurisdiction, the author generally expressed his opinion on new theories arising from this field and put forward that the local court in the plaintiff's residence should have the priority to deal with such actions unless it was considered as a forum non convenience. In such a circumstance, the local court in the place of an infringe act could become a stand-in. There must be a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laces where the infringe act is committed and where it ends when we try to make a determination of the place of an infringe act. And where the terminal computers or the ICP severs located and whether they are intentionally used by relevant parties even could be the referenced factors in such a job.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as also bought out his advice for legislation of cyberspace tort disputes by adequately opening out shortages in two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RC.Key Words: cyberspace tort,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plaintiff's residence, place of an infringe act, intentionally used, forum non conveniencee如果不是互联网,大概谁都不会想象得到,有朝一日关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争议会闹得如此沸沸扬扬。在我们所能接触到的已付诸司法实践的网络侵权案件中,几乎找不出一例不涉及管辖争议的案件来。

虽然存在并不仅仅在于被感知,但毋庸置疑的是,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地域管辖”已经成为相关的当事人、律师甚至法院必争的领土。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和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

(1),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为缺乏一致的标准,也因为实际案件的需要,理论界不断演化出了新主权理论、管辖相对论

(2)、网址管辖基础论、取消侵权行为地作为识别因素理论、技术优先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论、最低限度联系理论

(3)、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论

(4)等种种理论。迄今为止,除了对于新主权理论和管辖相对论的批判逐渐趋于一致,其他的理论争论仍在愈演愈烈,与确定管辖的连结因素有关的争议也正在原、被告所在地、网址、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等之间广泛展开。

为了减少在实践中对于网络侵权司法管辖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中分别对网络侵权的司法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其中尚有矛盾之处有待完善。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在本文中就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进行的探讨,虽系一家之言,或许尚有菲薄的价值。

由于笔者对前文所述的学界对新主权理论、管辖相对论的趋于一致的批判态度抱有相同的看法,因此本文的探讨基于这样的理论前提: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仍然适用于网络上发生的侵权纠纷的处理。

一、网络侵权对传统管辖基础的动摇传统的管辖理论通常认为,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因素如果能够成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根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因素自身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至少是可以确定的;二是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

(5)因此,传统理论主张的管辖基础通常有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及出现的事实等,在侵权案件中,则通常以被告住地所或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基础。但“网络侵权”这一新型的侵权类型的出现,使传统的管辖基础产生了动摇。

1、司法管辖区域界限的模糊化。在传统的“实在世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某一特定的法院的管辖区域能够通过地理上的界限加以界定。

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性的全球性系统,没有明确的边界。人们在网络上的交往借助于数字传输可以在瞬息之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其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位移变化。

如何在这样的虚拟空间中划定法院的管辖界限,是传统管辖基础理论面临的第一个困难。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

2、“原就被”原则的理论困境。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认为是最理所当然而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原则。

但是,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由于网络本身是一个虚拟的系统,网络空间的行为人在上网时通常无需经过真实的身份认证,该行为人的住所地的确定并不象传统条件下那样便利。同时,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与原告相距甚远,而且跨国的侵权行为很多,如果适用“原就被”的原则,一来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十分困难,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二来也有损国家司法主权。

因此,是否应当继续把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基础,似乎值得重新考虑。

3、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网络侵权行为以数字传输为手段,其最大的特性莫过于阶段性和复制性。

根据网络数字传输规则,一个完整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分解如下:第一,具体侵权人通过终端设备在某一特定时空条件下进行联网、访问、远程控制或下载、上载、设置超链接、设置URL(统一资源定位器)、转发等行为;第

二、侵权人的操作指令以及侵权指向的目标内容以数据流的形式在终端设备、IAP(Internet接入提供商,即Internet Access Provider)服务器、节点计算机设备、ICP(Internet内容服务提供商,即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服务器及其他网络设备(缆线、MODEM、网卡、中继器等)之间进行传播;第

三、指令及数据流到达目的服务器,完成相应操作(复制或存储等)。从这一过程分析中可知,网络侵权行为不仅涉及多个侵权环节,而且在多个网络设备中发生了相应的影响(存储或复制)。

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发生时间以及结果地、侵权结果发生时间,变得十分困难。正是由于传统的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基础存在上述困难,促使了新管辖理论的诞生并提出了各种新的连结因素。

二、有关网络侵权管辖的新理论及连结因素述评

1、网址管辖基础论。有学者认为,网址因为有某种稳定性,可以代替地址,从而构成新的管辖基础,其理由有二:第一,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位置是确定的,它的变动要通过ISP依照一定程序来进行,所以在特定的时间内它是确定的。

第二,网址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度。网址与现实空间的关联有两种途径,一是受制于网址的ISP所在的管辖区域,这如同居所与居所地一样;另一是网址涉及到其他网络参加者时与其他参加者所处管辖区域的接触,包括积极接触和消极接触。

(6)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观点。笔者认为,网址不能构成新的管辖基础。

首先,在现实空间中,居所是个人生活中心所在地,其与个人的联系是真实可靠的。而网址在网络空间的确定性并不必然指向具体确定的行为个体,比如在偶然在出差地网吧上网的人,就不能单凭网址进行确定。

因此网址虽然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但其地位并不等同于现实空间的居所。美国佐治亚工学院曾在近两万人中作这一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60%的人在注册上网时会提供伪造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资料。

(7)这种个人资料的确定的虚假性无疑会冲淡网址的确定性,而使网址失去确定管辖权的效用。其次,从技术上考虑,上网者完全有可能通过技术手段隐藏真实的网址,从而使他人难以通过网址确定其身份。

再次,虽然网址与管辖区域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但数字传输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如一个电子邮箱的拥有者可以在世界上任何联网的地方收发电子邮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往往难以判断其真实的所在地,因此以网址来确定管辖区域,必然会造成管辖权的难以确定。另外,当网址活动涉及其他参与者时,仅凭与其他参与者的接触也不应成为该区域法院获得管辖的充分理由。

因为认识到“全球共享网络,同意上网访问构成足够联系从而建立管辖权的做法会削弱当前的管辖权要件”,1996年8月5日,美国加州南区法院以管辖权不充分为由驳回了加州原告Mc Donugh诉明尼苏达州被告Fallon公司一案。(8从网络的全球性角度进行考察,以全世界都能接触的网址作为确定管辖的基础,也将使一国的司法管辖无限制的扩大到全世界范围,从而侵犯他国主权,产生过多的管辖冲突。

在一国之内,同样会导致类似的地区管辖纠纷。

2、取消侵权行为地作为识别因素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

如果就扩大一国主权范围的角度来考虑,将网络中的行为直接解释进已有的规则是可以的,这是各国尤其是技术强国愿意采取的做法,但势必造成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不利于建立国际司法秩序。就国际社会司法秩序的维护来看,应当取消侵权行为地这一识别因素,而仅应以被告的国籍或住所地及可执行标的所在地确定一国直接管辖的国际司法管辖权。

就国内司法管辖权来看,侵权案件更是如此。

(9)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这一管辖理论的立足点主要有二:其一,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其二,将网络行为直接解释进已有规则将造成过多的管辖冲突。

其结论是应以被告国籍或住所及可执行标的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以下分别加以考察。

第一,该理论的立论基础并不充分。虽然在网络空间认定侵权行为地比较困难,但绝非意味着人们将对此无能为力。

直接将传统侵权行为地的识别标准运用到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中,确实可能会造成司法管辖的冲突,但是问题似乎也可以通过改造和发展侵权行为地理论、重新确定侵权行为地的识别标准而解决,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并未到山穷水尽的时候。放弃侵权行为地管辖,既不符合人们长期以来的管辖观念,也抹杀了侵权行为案件与一般诉讼案件的差别,是否科学、合理有待进一步探讨。

第二,该理论所提倡的被告国籍、住所地及可执行标的所在地是否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地确定的连结因素,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作为连结因素,仍是个问题。笔者认为,被告的国籍不应作为确定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连结因素。

理由如下:

1、以国籍为连结因素的“法国模型”,

(10)因缺乏对内外国当事人的平等保护而早已被多数国家摒弃。

2、网络具有不确定性,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其与管辖法域的联系比起网址、居所、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与管辖法域的联系还要弱得多。除了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之外,一个网络侵权案还应当与法院地具有实质上的某种关联 。

3、由于缺乏对外国当事人的平等保护,根据“国籍管辖”确定的法院的判决很难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从而不能达到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的目标。被告住所地虽然是普遍认同的侵权管辖的基础,但是由于前文已加以说明的困难,该管辖基础是否仍然应当占有象从前那样的地位值得重新考虑。

至于可执行标的物的标准,则完全不利于保护国家的司法主权而不应当采纳。假设一个网络侵权人是外国人,其财产或其他可执行标的均在国外,但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我国法院以“可执行标的”在国外为由而放弃对本国公民、法人的司法保护,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哀。

3、技术优先论。该理论认为,由于网络发展的不平衡,使得一些大城市的网络发展明显快于其他地方,像我国的北京、上海和广东的一些地区,ISP、ICP集中,网络技术比较发达,有能力处理有关的技术问题,因此,应当由这些城市和地区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网络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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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是,正如很多学者认为的那样,该理论虽然在短期内有助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提高办案质量,但从长远上看,不利于网络在各地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造成对部分案件当事人的损害,剥夺了网络技术相对落后地区法院的管辖权,有失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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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论。该理论认为,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由于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所以不宜也不能按照侵权行为地原则决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而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虽然可行却不合理。因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与原告相距甚远,如果生硬地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给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制造障碍,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

因此,对网络侵权纠纷,应当且只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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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比较充分的意识到“原就被”原则的困境以及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特征,相对其他管辖理论,合理性更大一些,但是仅以原告所在地为确定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连结因素,似乎有些矫枉过正。不过总体上来讲,这一理论的确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5、“最低限度联系”理论。该理论是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权”理论中的基本理论。

根据“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如果一州与诉讼所及的事务有“最低限度联系”,则该州可以对位于该州边界以的人和组织行使管辖权。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最低限度联系”有不同的理解,即“最低联系原则”、“有意接受原则”和“营业活动原则”。

该理论本质上是扩张的域外管辖权。

(1

4)笔者认为该理论不应支持,但有可资借鉴之处。现结合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在1996年的Maritz,Inc.V.Cybergold,Inc.案(案例

1)中,原告是密苏里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被告在加州拥有一个网址,并在其网址上创建了一个邮递列表,使访问该网址的用户可以通过该邮递列表收到公司服务的信息。

原告于1996年4月向密州东区法院起诉,控告被告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密州法院无权管辖,但密州法院裁决对此案有管辖权。

法院认为,被告网址的特性并非是被动的,因为用户可以通过邮递列表收到来自被告公司的信息。这种情况符合美国关于被告和法院所在州间“最低限度接触”的原则,密州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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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Cybersell,Inc. V.Cybersell,Inc.案(案例

2)中,原告是亚利桑那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佛罗里达州的一家公司,两公司的名称中都有“网络销售(Cybersell)”的字样。被告创建了一个网页,其中包含“网络销售”(Cybersell)的标识,一个本地的电话号码,一个发送电子邮件的邀请函以及一个超文本链接(用户能通过此链接介绍自己的情况)。

原告向亚利桑那州地区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地区法院以管辖权不充分为由驳回此案,联邦上诉法院第9巡回法庭维持了该裁决。

法院认为,被告在亚利桑那州通过网络并没有任何的商业行为,被?嬖谘抢D侵菝挥小坝幸馔嫉亍蹦鼻蟾弥莸睦婧拖M芨弥莘傻谋;ぁ7ㄔ鹤詈笞芙崴担凹虻サ亟鹑说纳瘫曜魑蛎⒎胖迷谕缟希团卸ǜ萌说木幼〉胤ㄔ河泄芟饺ǎ庵炙捣ㄊ侨狈σ谰莸摹薄T嫘枰っ鞅桓嬗幸馔嫉亟男形赶蛩咚瞎芟降亍?

1

6)这两个案例,充分反映了美国法院的“最低联系原则的”的发展轨迹:案例1的观点认为被动的网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基础,但“交互性”的网址可以构成“最低联系”;案例2认为除了网址之外,还应当具有“有意图地”即“有意接受”才能构成“最低联系”。除了上述两个观点之外,营业活动原则是美国法院在适用“长臂管辖权”时确定“最低联系”的又一标准原则。

在Codt V. Ward一案(案例

3)中,康涅狄格州法院就适用了这一原则,认为被告通过电话、E-MAIL和聊天室,采用虚假陈述的手段诱导了原告购买股票,构成了与康州的“最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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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笔者认为,无论是“交互性网址”还是“有意利用”,司法实践证明,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标准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官对于案件的理解不同,导致的结果也可能大不相同。

因此,这两种观点,都不应加以推广,尤其在我国部分法官的法律素养、司法良心尚有待提高的情况下,更不应当接纳这一观点。另外,美国在网络侵权司法实践中的“最低限度联系”是一种“接触的管辖权”,这种虚拟的联系有别于现实的联系,使网络使用者可能时时受制于其从未接触的区域的管辖而导致过重的负担。

而案例3中的“营业活动原则”,则实际上接近于传统侵权,网络因素所占比例已不那么明显。因此,笔者认为,“最低限度联系”理论仍不足以成为独立的网络侵权管辖原则。

但是,笔者认为,该理论中的 “有意接受”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在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时,或可借鉴。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详述。

6、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论。该理论认为,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相对稳定,其稳定性比网址更高;服务器位置所在地与管辖区域之间的关联度体现在“服务器”所在地是一种物理位置,与虚拟的“网址”相比,其关联度更高。

因此,服务器类似于“居所”,由服务器所在法院管辖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与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更容易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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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笔者认为,基于网络的虚拟性,受侵害人直观意识范围内,根本无法确定对方的服务器所在地究竟位于何处,确定起诉法院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比如,一个中国网站的服务器完全可能位于美国、英国或者是太平洋上的一个小岛上,而且很多网站拥有不止一个服务器,而这些服务器很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在一个诉讼案件中,要求原告具备网络技术人员的才能,是不切实际的。一个网络侵权行为的过程,又可能涉及不同的IAP和ICP服务器,因此服务器并不具有唯一性,从而有别于传统的居所。

作为侵权的结果,比如一篇诽谤文章,可能被通过不同IAP上网的人读到,这样一来,选择服务器所在地就更加困难了。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服务器所在地仍不能作为独立的确定地域管辖的连结因素。

不过,由于IAP和ICP服务器在网络侵权中的作用不同,在确定侵权行为地时,可以作为参考的因素。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各种新管辖理论,尚不足以为网络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提供一种恰当的解决方案。

三、笔者的观点: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有序管辖原则笔者对于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观点如下:

1、原告住所地优先原则。

(1) 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合理性。第一,与网络侵权有关联的参数诸如网址、服务器所在地、侵权人数量、终端设备所在的等很不稳定或难以确定,而如上文所述“原就被”原则面临的困难,被告住所地再作为确定管辖的连结因素的基础亦已不复存在,而原告住所地既是确定的,而且在实践中有利于保护受害者、节省诉讼成本。

第二,网络的全球性特点,导致网络侵权常常表现为跨国纠纷,在承认第一点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国家司法管辖权,维护本国公民利益,有必要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的基础。第三,原告住所地与网络侵权具有最密切的联系。

从网络侵权的发生来看,侵权人实施侵权,明知该侵权行为将涉及被侵权人所在地,而被侵权人常常是原告,同时,网络侵权的结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现得最为明显。因此,笔者认为,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基础是合理的。

(2) 原告住所地管辖的优先性。笔者认为,网络侵权依靠网络技术实施,从选择起诉的便利上看,确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避免寻找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技术难题,因而最具效率,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而原告所在地在起诉时是唯一的,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住所地如何理解的冲突。另外,因为网络侵权的结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现得最为明显,由原告所在地优先管辖,可以使受害者的权益损害得到最快最有效的弥补,有利于保护社会权利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中,原告住所地管辖应当作为优先的原则。

2、侵权行为地管辖。

(1)在网络条件下,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仍然实际可行。关于这一点,笔者在关于“取消侵权行为地作为识别因素的理论”已有详细分析,不再详述。

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地管辖作为传统管辖的普遍原则,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观念,同时法院审理案件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在没有更好的管辖基础的情况下,不应当轻易摒弃。因此,当原告住所地法院被认为是“不方便法院”(下文详述)时,侵权行为地可以被援用作为确定管辖的基础。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管辖的实施难度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地。

(2)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参考因素。笔者认为以下因素可以在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中作为参考因素:①计算机终端和ICP服务器。

根据前文关于网络侵权行为过程的分析,在一个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通常要涉及计算机终端、ICP服务器环节。在这两个环节中,网络侵权行为以数据复制或存储的形式被记录,并能通过技术手段被感知。

从网络侵权行为的过程来看,IAP服务器、DNS域名服务器、节点计算机设备、网卡、MODEM等网络设备上的数据存储和复制是随机的、动态的和临时的,类似于计算机缓存,随时会被覆盖和更新,而在终端计算机上和ICP服务器中,除非有意识地删除,数据将保留较长的时间,因此相对稳定。而侵权人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是侵权人积极实施侵权行为的必要工具,受害人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是其感知侵权行为的必要工具,ICP服务器则是侵权行为在网络空间得以完成的终点,也是侵权结果在网络上被感知的起点,可见实施和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和ICP服务器与网络侵权行为存在实质性的关联。

因此,将计算机终端和ICP服务器作为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参考因素是合理的。②侵权人的有意利用。

“有意利用”即“有意接受”,但笔者认为“有意利用”的表述更能反映侵权人实施侵权和被侵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内容时与ICP 服务器的关联关系,具有主动性的特点。在美国的“最低限度接触”理论和实践中,“有意接受”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和实践值得各国立法予以借鉴。传统民法学的观点认为,普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之一。

只要深入理解,不难看出这一要件的内涵实质上可以表述为:侵权行为人只应当对自己意识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作为侵权行为形式的数据流可能在不同的ICP服务器中发生存储和复制,从而存在多样性和扩散性。

假设存在这样一个案例:甲未经乙的许可,将乙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A网站,后由丙转贴到B网站上,乙在B网站上读到被侵权的作品。这一假定的案例中,网络侵权行为的数据流同时在A和B的ICP服务器上被复制和储存。

在这种情况下,甲对于A的ICP服务器上的复制和存储显然是积极的和有意指向的,因而应当是“有意利用”,而对于B的ICP服务器上的复制和储存,显然不是“有意利用”。乙在阅读作品时“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则刚好相反。

因此,笔者认为,在以服务器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慰家厥牵欠瘛坝幸饫谩笔怯Φ北豢悸堑囊蛩亍?BR>

(3)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地的确定、①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侵权人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所为,其所为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

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确定应当以被告为中心,以实施复制、传输等侵权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其所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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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笔者认为,以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终端设备、ICP服务器为设备和技术参考因素,以侵权行为人中心,以“有意利用”作为主观状态的审查标准,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侵权人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是合乎逻辑的。②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是指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被侵权人有意利用的、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ICP服务器所在地。

侵权行为以损害被侵权人的利益为特征,通常可因其影响被侵权人的程度不同而判断损害的大小,因此,侵权结果与被侵权人密切关联,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的确定,应当以被侵权人为中心进行判断。以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终端设备、ICP服务器为设备和技术参考因素,以被侵权行为人为中心,以“有意利用”作为主观状态的审查标准,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理所应当确定为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被侵权人有意利用的、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ICP服务器所在地。

曾经有学者提出,以原告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或服务器所在地为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的标准,原告可以随便通过公证从任何地方下载相关的网页、邮件资料,从而将使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无限扩大,导致全球的法院均有可能管辖特定的案件。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本文主张的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有序管辖已经使得侵权行为地管辖只能基于“不方便法院”才能适用,这一担忧因素真正成立的机会并不多,而且本文提供的解决方案中,被告得以“不方便法院”作为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已经有效防止了原告的滥诉。另外,在存在同一级别的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基于传统的管辖理论,先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而其他法院则自动丧失了管辖权。

因此,这种担忧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

(4)不方便法院。“不方便法院”理论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理论之一。

其涵义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他就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

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原法院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

(20)不方便法院理论认为,被告以原受理法院系“不方便法院”为由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须有两个条件:第

一、有充分可替代法院,充分可替代法院的条件包括:

(1)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与诉讼关系密切。第二,不违背公共政策。

(2

1)笔者认为,“不方便法院”理论是解决原告滥诉的有效策略,并且其适用并不违背传统的“关联性”标准,完全可以在国内诉讼和网络相关争议的诉讼中推广。尤其是在原告住所地优先管辖原则下,显得十分必要。

在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可能导致管辖权扩散的情况下,同样也是避免原告滥诉的有效办法。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诉讼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系“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替代法院系“不方便法院”的,即使在坚持主张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其认为充分可替代法院的名单作为候补。为了避免管辖异议的反复,原告提出充分可替代法院的名单的时间应当限定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合理期限内。

原、被告对于各自提出的不方便法院主张及充分可替代法院负有证明的义务。

四、最高院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及立法建议在缺乏正式立法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二”,分别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和域名侵权案件的管辖作了规定。“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存在以下不足:

(1)比较上述规定,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行为地认定标准时,从解释一到解释二,其表述方式清晰到缄默,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络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否应当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仍存在疑惑。笔者认为,这种疑惑的产生,原因有二:第一,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未合理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的特殊性;第

二、没有区别不同性质、不同场所的服务器在网络侵权行为实施以及产生结果的过程中的作用大小和关联度。

(2)在确定管辖标准多样化的情况下,没有设定适当的顺序,易导致管辖争议;

(3) 在确定“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管辖标准的情况下,没有设定有效的防范原告滥诉的合理补救措施;

(4)仍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和认定困难的问题。鉴于我国尚未有对网络侵权管辖确定的正式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存在种种不足,笔者基于本文的分析,认为在正式立法时,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可以设立以下条款:

1、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特定网络侵权纠纷时系不方便法院的,可以放弃对该案的管辖,将案件移送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放弃管辖的,应当根据原、被告各自提供的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名单,依职权进行审查,确定移送管辖的人民法院。未经被告异议或者没有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得放弃对案件的管辖。

2、本法所称不方便法院,是指由其审理特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会明显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应诉困难或审理特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时具有其他有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不方便因素的人民法院。

3、本法所称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网络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

4、本法所称网络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时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时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侵权人获知网络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被侵权人获知网络侵权内容时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

5、被告认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在管辖特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时系不方便人民法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管辖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并同时提交其认为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的名称。逾期视为没有提出。

6、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事实上系不方便人民法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管辖法院提供自己认为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的名称。逾期视为没有提出。

7、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原、被告各自提供的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名单应当合并审查,作出是否移送管辖的裁定。原、被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法院后,原、被告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再次提出管辖异议。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另行移送。

( 作者单位: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主要参考文献:

1、于志刚主编:《网络民事纠纷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2、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第2版。

3、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4、陈钧:“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载《著作权》2000年第6期。

5、侯捷:“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探析”,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8期。

6、张海燕:“计算机网络上数字传输的司法管辖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7、苏方元、李莉霞:“美国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8、杨斌:“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16卷第2期(2009年3月)。>

9、韦燕:“‘最低限度联系’与网络管辖权”,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1) 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拓朴技术的应用使网络上的每一台计算机彼此相连,没有哪一台是其他计算机的中心枢纽,所有计算机都是平等的。参见陈钧:“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载《著作权》2000年第6期。

(2新主权理论认为:网络的非中心化倾向表现在每个网络用户只服从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规则,ISP之间以技术手段,协议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网络成员的冲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并由ISP来执行裁决;在网络空间中正形成一种全新的全球性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当然也被否定。管辖相对论认为: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象公海、南极洲一样,应以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

这两种理论由于过于夸大网络的自治和过于依赖技术手段,忽略了网络行为的客观性和国家主权,混淆了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区别,招致了众多学者的批判。

(3) 参见于志刚主编:《网络民事纠纷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456-458页。

(4) 参见侯捷:“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探析”,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8期。

(5) 卓翔:“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第62页。

(6) 参见陈运生:“网络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探析”,载《华侨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53页。

(7) 参见张海燕:“计算机网络上数字传输的司法管辖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第16页。

(8) 参见邵明涛:“关于网络侵权案件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探讨”, “JOURNAL OF ZAOZHUAN TEACHERS' COLLEGE” ,Vol19 NO.1。

(9) 参见陈钧:“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载《著作权》2000年第6期。

(10) 《法国民法典》第

1

4、15条规定,无论原告或被告,只要是法国人,该案件无论是发生在法国国内或国外,都由法国法院管辖。

(1

1) 参见王勇:“再论因特网对传统冲突法的挑战及应对策略”,资料来源:国际法论坛http://www.chinainterlaw.org/display_topic_threads.asp?ForumID=30&TopicID=460。

(1

2) 参见前引陈志刚主编:《网络民事纠纷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陈均:“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

(1

3) 参见韩鹰:“论对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管辖权确定”。

(1

4) 苏方元、李莉霞:“美国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第170页。

(1

5) Maritz, Inc. v. Cybergold, Inc., 947 F. Supp. 1328 (E.D. Mo.), reconsideration denied and preliminary injunction denied, 947 F. Supp. 1338 (19

9

6). Http:// www.jmls.edu/cyber/cases/maritz.html 。

(1

6) CYBERSELL INC. v CYBERSELL, INC., U.S. 9th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96170

8

7). http://laws.lp.findlaw.com/9th/9617087.html 。

(1

7) 参见苏方元、李莉霞文,《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第169页。

(1

8) 参见候捷:“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探析”,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8期

(1

9) 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第2版,第250页。

(20)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536页。

(2

1) 参见注

(20)引著,第54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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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信息的收集同社会本身一样古老。它可能不是最古老的职业,但却是最古老的习惯之一。上至行政机关,下至社会团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交换从来没有停止过。然而,在个人信息被收集和利用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个......
分析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
发布时间:2022-10-21
引言:不幸的事情依然会发生 以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模式,通过对市场中供需双方信息的广泛收集、整理和精准匹配,开创了一种真正属于信息时代的,更为精细与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实践中,随着共享经济在社会生活......
搜索引擎技术下的网络作品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26
搜索引擎技术下的网络作品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一、基本概念阐析版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网络作品泛指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
快播“天价罚单”背后网络盗版侵权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14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2. 6亿元的行政处罚。原因在于该公司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其行为构成盗版侵权。该处罚数额之大,被公众称为天价......
实行单一税收管辖权的理论依据
发布时间:2022-11-18
实行单一税收管辖权的理论依据 实行单一税收管辖权的理论依据 实行单一税收管辖权的理论依据 在国际所得税法领域,现行多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作法有诸多缺陷,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网络背景下名誉侵权与保护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06
以下是小编精心为您编辑整理的网络背景下名誉侵权与保护对策研究,供您参考,我们会持续更新,请留意,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查字典范文网查看。 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国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当前已经达到5亿人,其信息传播量......
对人身侵权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认定分析
发布时间:2023-01-27
对人身侵权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认定分析 对人身侵权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认定分析 对人身侵权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认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仅仅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中华......
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2023-02-28
广大朋友们,关于“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一、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
网络游戏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9
网络游戏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网络游戏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网络游戏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文提要: 网络游戏作为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经济形式,在政府的认可和支持下发展迅速,一个日益......
论网络财产权(下)
发布时间:2022-10-30
论网络财产权(下) 论网络财产权(下) 论网络财产权(下) 二、自我满足,自我实现人类文明演进至今天,尽管世界各国的经济差异巨大,在技术层面上,满足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并非难题,但人类文......
论网络财产权(上)
发布时间:2023-02-01
论网络财产权(上) 论网络财产权(上) 论网络财产权(上) 前 言 网络改变生活,生活改变法律 网络日益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从上网冲浪享受娱乐咨询,到公司企业网络无纸化办公;从搜索学术资......
浅谈网络时代档案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3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这些时代的热词将给力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因此,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将对推进高校教育改革,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网络时代档案管理。 档案作为高校发展记忆的基石和高校历史的原始记录,......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鉴定结论的性质及采信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2-11-10
摘要:厂家鉴定结论作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一类特殊证据,是认定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关键。严格从证据分类看,该鉴定结论在证据性质上相当于“证人证言”,而非证据法中的鉴定结论,况且在很多商标处罚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往往也是举报人。如果行政机关一味放弃审查职责而径行采纳作为定案证据,不仅不符合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采信应当秉持审慎的态度,通过.........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1)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
浅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2-08-20
浅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浅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浅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因而人与人之间的互相配合协作也越来越......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3-12-19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摘 要]就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延来说,应当包括两种情况: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造成的损害无论为何种......
论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论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论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婚姻法》修正后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许多新的规定,特别是第三十......
浅议四种网络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3
一、网页设计引发的法律问题 有的网站把他人的网站页面设计照搬到自己的网站上,包括栏目设置、位置编排、色彩运用和部分图标都相同,只是做一些细小的改动。类似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已构成对网页版权的侵权。法律虽然允许不同......
专利侵权案先用权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12-19
专利侵权案先用权原则的适用 专利侵权案先用权原则的适用 专利侵权案先用权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先用权和自由公知技术作为抗辩的理由。如果该抗辩理由成立,则被控......
初始兴趣混淆原则在网络商标侵权中的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5
[摘要] 初始兴趣混淆强调消费者在实际购买行为产生之初,由于侵权人的行为误导,对商品来源产生了混淆,即使在购买实际发生时,这一误认已经得到纠正,商标权人依然可以主张构成商标侵权。在网络商标侵权纠纷中,这一原则有扩大适用的趋......
意外事件还是共同侵权
发布时间:2022-07-22
意外事件还是共同侵权 意外事件还是共同侵权 意外事件还是共同侵权 2000年7月,被告金桂宝在扬州扬子化工有限公司门市部购得一袋有毒害性化工原料碳酸钡50斤,无照经营镀锌加工,同年10月被该市......
论软件作品侵权防御系统的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7
内容提要:构建软件作品侵权防御系统,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可以起到综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法定权利。版权法保护独创性的软件作品,无形性、可复制性是软件的重要特点。知悉软......
网络档案管理待规范
发布时间:2013-12-14
网络 档案管理是 科学 决策的可靠依据,也是规范公司营运的有力保障.它更是建立健全 现代 化 企业 管理制度的必要手段。由于各地有线电视网络建网时间、网络规模、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差异,当下绝大多数的网络档案管理大都处于......
《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所涉电子商务问题之建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定《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关于电子商务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网上履行的合同”具有特殊性,应主张由信息收到地法院管理;2.对涉及电子商务的“浪费者签订的合同”和“个人雇佣合同......
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正确认定
发布时间:2013-12-19
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正确认定 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正确认定 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正确认定 案情介绍 原告:德意志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意志公司) 被告:中国某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 案由:一般融......
网络和数据库技术下的局域网管理
发布时间:2023-03-19
近几年,Internet发展迅速,各行业办公逐渐向自动化方向发展,对于各部门而言,局域网的建构对信息之间的交换共享、业务之间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局域网络中,安全性受到某些威胁,同时,在局域网与互联网结合的工作环境中,工......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3-04-24
【论文摘要】 侵害他人债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涉及债权本质及侵权行为制度,是民法上长期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列举分析了关于此问题的主要理论观点,考察了各国实践上的做法;阐述了债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及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例......
网络环境下的档案创新服务-档案管理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2
当前档案工作者的重要使命就是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不断创新档案服务机制,积极主动地为 经济 建设主战场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 服务。要通过 计算 机 网络 为用户提供服务,并加强各项事务管理,促使档案管理 现代 化。一、创新......
关于性侵儿童案件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19
【摘 要】近年来,猥亵儿童、强奸幼女等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并且呈现增长的趋势,案件发生的地点不仅有城市,还有农村,同时给家庭及儿童本身均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为了有效地保护幼小受害者,严厉打击此类犯罪,防......
探索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军婚离婚案中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3-03-05
一、引言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双方享有处于自己意志,自愿地结婚,自愿离婚。不受国家的强制、限制或者影响。但是当涉及军婚离婚这一比较特殊的婚姻法律纠纷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保护条款。以诉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以法院起诉成为了诉的开始。本文试从新民事诉讼法的视角下,探讨军婚离婚案中管辖权变更中出现的问题.........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3-04-05
一、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现状 然而繁荣的网络购物市场之下,却潜藏着各类危机,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文选取某基层人民法院的3个典型案例为例,对其进行分析、整理,从中梳理出消费者权益......
医疗事故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当关注的核心要素
发布时间:2022-10-08
医疗事故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当关注的核心要素 医疗事故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当关注的核心要素 医疗事故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当关注的核心要素 医疗事故争议是医患双方众多纠纷中最为常见的。在以前由于对于医疗......
社会心理学视域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解析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网络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冲击的同时,也促进社会的发展。本文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出发,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网民及内部心理机制变化进行全方位的解读,最后从政府、媒体及网民等方面出发,提出了建立......
流氓软件侵权的若干问题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互联网上流氓软件的流行,危害了网络环境与秩序,也侵害了互联网用户的相关权益。反流氓软件联盟成员起诉部分流氓软件公司案件更是引发了社会对流氓软件的关注。本文对流氓软件的界定、流氓软件与用户关系、流氓软件侵害的权利类型......
计算机局域网的维护管理与网络安全
发布时间:2023-07-25
局域网指在某一区域由多台计算机构成的计算机组,具有打印机共享、应用软件共享以及文件管理等功能。局域网的出现与应用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水平,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受网络安全意识不高的影响,人们在应用局域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