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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原則的地位 (上)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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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原則的地位 (上)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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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法律原則真的存在嗎?如果存在,它的地位到底是什麼?是有效的法律?法律的證立理由?或者是法律推理中模糊不明的適用標準?所有這些爭議構成本文的主要關切重點。在本文中,筆者試圖回答以下三個重要爭點:原則是否存在、法律原則是否存在、以及法律原則是不是法律,藉以釐清法律原則的定位及其目的。

首先,在詳細檢視Frederick Schauer否定原則存在的論證之後,筆者除了反駁其論點的可取性外,並進一步主張原則具有規約性、普遍性、以及可證立性的定性特徵。其次,筆者批評Larry Alexander與Ken Kress的法律原則不存在論,認為其理論一方面無法由法律原則缺乏道德吸引力的規範命題,直接導出法律原則不存在的描述命題,他方面則指出,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有不同的規範吸引力,並非由於法律規則具有較明確的行為指引功能,而是因為法律規則的實證性、正規性、以及形式性的外部特徵,使之成為較佳的公共選擇規範。

最後,筆者分別探討兩種積極主張法律原則為有效法規範的理論:柔性法實證主義的承認規則理論與Ronald Dworkin的整全法理論,並批判其論點與法律原則的普遍性特徵相互矛盾,而難以自圓其說。職是之故,筆者提出消極的法律原則理論,論證法律原則確實存在,且具有一般原則的存在特徵,惟法律原則並非有效的法規範,而是法律上可適用的證立理由,旨在調和法確定性、法保障性、以及法可論爭性的法治價值。

關鍵詞: 原則、規則、法律、法律原則、承認規則、整全法、柔性法實證主義、 積極的法律原則理論、消極的法律原則理論 目次 壹、法理學上的理論與爭議

一、法律與社會規則

二、法律與原則

三、三個主要爭點 貳、原則是否存在?

一、原則否定論

二、原則的存在特徵 參、法律原則是否存在?

一、法律原則真的無規範吸引力嗎?對Larry Alexander與Ken Kress法律原則不存在論的部份批判

(一)法律原則的道德不正確性

(二)法律原則的不明確指引性

二、法律原則的原則屬性

(一)法律原則的適用重量性

(二)法律原則的規約性、普遍性、與可證立性 肆、法律原則是不是法律?

一、積極的法律原則理論

(一)柔性法實證主義

(二)整全法理論

二、消極的法律原則理論

(一)法律原則的定位

(二)法律原則的規範目的 伍、結論 一 為消極的法律原則理論而辯 「原則」這個詞彙對法律人來說並不陌生,幾乎從公法到私法、實體法到程序法的各個法學領域裡,都存在著許多所謂的原則。比如憲法裡經常提到的「權力分立原則」、「比例原則」,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所有權絕對保障原則」,以及刑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從新從輕原則」等等。

無論在法學著作、法院判決、法庭言詞辯論、或者法律科目的教授上,多數的法學者、法官、律師、或法科學生,大多理所當然地視這些原則為「法律原則」(legal principles)或者「法律的原則」(principles of law)。然而真的有法律原則這樣的東西存在嗎?如果有,我們該如何辨識(discriminate)及進一步確認(identify)哪些原則是法律原則,哪些則是非法律的(non-legal)或法律以外的(extra-legal)原則?換句話說,我們是否可能找到一套類似可以鑑別法律規則的判準(criterion),來明確辨識法律原則?而如果無所謂法律原則存在,那麼我們又應該如何看待諸如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無罪推定等重要原則,在司法實務與法學理論中所扮演的角色呢?本文的主旨即在於嘗試探討上述問題,並進一步提出所謂「消極的法律原則理論」(Negative Theory of Legal Principles)支持以下的論點:法律原則是存在的,它是原則的一種類型,但並非有效的法律規範;法律原則是法官在司法推理過程中據以適用的法規範證立理由,其目的在於證立與調和法確定性、法保障性、以及法可論爭性的法治價值。

壹、法理學上的理論與爭議 從1970年代開始,英美法理學界對於法律原則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辨識法律原則的問題,早已展開一場精彩而激烈的論戰,而掀起這場論戰的主角,則是1998年甫自牛津大學法理學講座教席退休的美國法理學家Ronald Dworkin。在早期三篇前後相互呼應的文章中,Dworkin藉由批判英國實證法學家H.L.A. Hart所支持的三項法實證主義命題:規則命題(the rules thesis)、系譜命題(the pedigree thesis)、以及裁量命題(the discretion thesis),明確主張法律原則乃是法概念與司法裁判之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現在就讓我們首先來回顧雙方在這場論戰中,對於法概念所提出的不同看法。

一、 法律與社會規則 Hart主張法律是一種社會規則,並且觀察到社會規則的主要特徵是,多數社會成員從內在的(internal)、批判反思的(critical reflective)觀點「接受」(accept)某些社會上行之有年的慣行(habitual behavior),為指導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普遍準則。因此,一旦欠缺這種內在規範態度,任何外在的行為習慣事實,皆不足以構成具有規範約束力的社會規則。

基於這項規則內在面向的認識,Hart進一步指出,一個成熟的法體系必然包括兩種不同層次的法律規則:原初規則(primary rules)以及二次規則(secondary rules)。前者是直接課以社會成員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規則,譬如處罰殺人、竊盜、詐欺等犯罪行為的刑法規定,以及一般的交通法規,都是要求我們遵循特定行為義務的原初規則。

相對的,二次規則乃是賦予公權力機關或私人特定權能(power)的規則,其主要目的在規範誰有權力以及如何制定、確認、修正、或廢止原初義務規則。所以,凡是有關公權力機關如何組成、一般法律如何制定修廢、私人間如何訂立契約或遺囑等規定,性質上皆屬於被授與權能的二次規則。

(CL: pp78-9) 對Hart而言,二次規則的出現是人類社會由前法律世界(pre-legal world)邁入法律世界所跨出的最重要的一步,因為一個只存在原初規則的社會,即使人民衷心地接受並恪守該社會的義務規則,最後仍然不免會產生三個威脅社會存續的重大弊病。第一個弊病是不確定性(uncertainty):儘管原初社會中的人們,多數從內在觀點「個別地」接受原初義務規則為其行為規範,然而,當他們對於某一社會行為規則是否存在,或者對特定行為是否為某一行為規則所涵蓋的問題發生爭執時,由於欠缺一套權威的識別標準,將使得類似爭端持續發生而導致高度不確定性的結果。

第二個弊病是靜止性(static character):社會的生存與發展必須與時俱進,面對時空環境的變遷更不能裹足不前,否則最後終將遭到被淘汰的命運。是以,社會規則的內涵也必須因應新的社會情勢而有所調整。

最後一個原初社會可能產生的弊病是無效率性(inefficiency):基於上述兩項弊端(即欠缺權威的辨識判準與因應社會變遷的變更機制),當社會面臨必須決定其成員行為是否違背原初規則的問題時,就顯得功效不彰。那是因為原初社會通常缺少一個權威的裁判機構,可以決定誰有權做出判決以及如何進行裁判程序。

(CL: pp90-1) 為了挽救上述三項弊病所造成的社會存在危機,Hart認為必須在原初規則的基礎上建立三種主要的二次規則。首先必須有一套權威的識別規則作為判斷有效法律規則的終極依據,以解決不確定性的問題,Hart稱其為「承認規則」(the rule of recognition)。

其次是建立所謂「變更規則」(rules of change),授權特定個人或團體在面對社會情勢改變時,可以適時修正或廢止不合時宜的規定,創造符合當前社會需求的法律規範,如此方能避免法律停滯不前的現象。最後,為了有效判斷並制止反社會的偏差行為,一個健全的法體系必須制定權威的「裁判規則」(rules of adjudication),以彌補無效率性的缺陷。

(CL: pp92-4)在這三種主要的二次規則中,承認規則無疑是最重要的,它不僅是辨別原初義務規則的判斷基礎,同時更是創造變更規則以及裁判規則的最終法源依據。因此,包括原初與二次規則在內的所有社會規則是否為有效的法律,完全由這個Dworkin所稱的「宗師規則」(master rule)或「系譜測準」(pedigree test)來加以認定。

很顯然的,承認規則乃架構Hart社會規則實證法學的根本支柱,缺少它作為法律有效性(legal validity)的判斷標準,既便社會的所有成員皆無條件接受社會規則的拘束,我們也很難清楚劃分哪些規則是具有權威地位的法律規則,哪些則是一般社會規則。此外,Hart並不認同法律形式主義(legal formalism)主張法律規則可以窮盡所有社會爭端,提供一切正確法律答案的看法。

他承認法律有時而窮,尤其在法律文義的模糊陰影地帶(penumbral area),或是缺少可明確適用之法規範的情況下,法官必須行使裁量權(discretionary power),探求法律之外的規範標準,創造新的法律。(CL: pp128-9; “Postscript”: pp273-5)

二、法律與原則 根據上述的分析,我們似乎可以同意Dworkin對Hart法實證主義核心論旨的認識是正確的。換句話說,Hart的法概念論的確是依循「規則-系譜-裁量」的思維模式,逐步建構起一套嚴密的法理論體系。

現在讓我們重新回顧其法理論的要旨: 法律的本質是一種社會規則,其規範拘束力主要來自社會成員的內在接受態度﹔然而法律畢竟不等同於一切社會規則,因此需要一套權威的鑑別標準來辨識有效法律規則。這套標準是一套獨一無二的系譜測試準則,我們稱之為承認規則。

通過其檢測所肯認的規則才是有效的法律。然而法律體系並非毫無漏洞的封閉體系,法官面對法律文義模糊不清或者法無明文規定的疑難案件時,必須扮演準立法者的角色,運用司法裁量探尋法律以外的價值判斷來創造新的法律。

Dworkin認為Hart雖然提出法律具有內在面向的觀點,正確地修正了John Austin從外在觀點主張法律為主權者命令的說法,但是其法理論依然無法跳脫法實證主義的既有窠臼,也就是「法律為一規則體系」(law as a system of rules)的論旨。按照Dworkin的看法,此一論旨將迫使我們忽略了包括原則、政策以及其他標準在內的許多非規則性的法律標準,在就法律權利或義務進行推理或辯論時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TRS: p22) 因此,Dworkin針對上述法實證主義的三大命題提出一連串的批評。首先,從英美普通法的判例中,Dworkin找到反駁「法律即規則」這項命題的有力依據。

他舉Riggs v. Palmer以及Henningsen v. Bloomfield Motors, Inc.這兩個判決為例,佐證法體系裡不單單只有明顯的(explicit)法律規則,實際上還包括許多隱含的(implicit)法律原則。限於篇幅,筆者在此僅舉Riggs一案的法律論證探討Dworkin的法律原則理論。

該案的事實大致如下:Palmer為其祖父遺囑的指定繼承人,由於擔心祖父在過世前變更遺囑使之喪失遺產繼承權,因此以毒藥謀殺祖父。案發當時的紐約州遺囑法規僅規定遺囑須以書面為之,經三名以上證人認證即生法律上效力,並無繼承人謀害被繼承人即喪失繼承權的例外規定。

因此,審理本案的法官面臨一個棘手的法律爭點(legal issue):是否應該讓為了繼承遺產而蓄意謀殺被繼承人的殺人兇手繼承遺產?審判理由書裡呈現兩派不同見解。主張Palmer具有合法繼承權的法官認為,依照遺囑法規的字面意義解釋(literal interpretation),既然找不出任何明文的例外規定可以剝奪被告的遺產繼承權,Palmer依法可繼承祖父的遺產。

另一派法官則認為,解釋法律不能拘泥於表面文義,應當探求立法當時立法者的真意。而就本案來說,法官認為立法者在制定遺囑法規的當時,不可能會同意謀殺被繼承人的兇手有權繼承遺產。

此外,解釋法律也必須觀照整體法律史的發展背景,從中找尋普通法上普遍的、基本的律則(general, fundamental maxims of the common law),俾使系爭案件的裁判結果,盡可能符合先前判決所支持的正義原則。是以,抱持此種法解釋觀點的法官認為,在解釋與本案有關的遺囑法規時,不僅應當考量立法當時立法者的原意,更應參酌普通法上「無人可因自己之不法行為而獲利」(No one shall profit by his own wrong.)的重要原則。

多數法官採取第二種見解,最後判決Palmer敗訴,無法繼承遺產。 Dworkin指出,上述兩種司法解釋意見分別代表不同的法概念論,雙方的爭執焦點,不在法官是否應該適用法律或者應該訴諸法律以外的正義原則判案,其真正的爭點是,對於什麼是法律、什麼是法規的真正立法意旨有不同看法。

(LE: p20)主張「文義解釋」者,傾向支持Hart的規則模式理論;主張「原則解釋」(principled interpretation)者,則傾向支持Dworkin心目中最健全的法理論(the soundest theory of law)。(TRS: p66)雙方除了就真正法律為何的問題持不同主張外,對於法律有效性的判斷標準,以及法官是否擁有司法裁量的問題,亦有南轅北轍的看法。

除了以原則命題(the principles thesis)抨擊法實證主義的「法律即規則」命題,並非正確的法概念論之外,Dworkin更進一步批判系譜命題以及裁量命題。在《正視權利》的第二章〈規則模式I〉中,Dworkin指陳Hart的承認規則無法辨識法律原則。

他認為法律原則的產生必須經過兩道識別判準,首先是在法律專業領域與公眾當中長時間所培養出來的妥當感(sense of appropriateness)﹔譬如無人可因自己之不法行為而獲利的原則,其形成原因絕非完全憑空想像,更不可能單純藉由一套系譜規則即可認定,它是長久以來經過人們經驗與智慧的累積,所逐步建立的道德共識。不過單憑妥當感的判斷,尚無法明確鑑別出法律原則,因為人們的妥當感可能因時空因素的改變而有不同,所以還需要有制度上的支持(institutional support),才能使一般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

所謂制度上的支持,其範圍包括法官對整體法律制度所應承擔的責任、對制定法的解釋、對判例的說服力、以及對它們與當前道德實況之間的關係等種種標準,所能掌握到的一整套流動的、持續發展的、相互影響的原則(TRS: p40)。 然而這種制度上支持不就是Hart所說的二次承認規則嗎?不就是一套可以明確鑑別法律規則以及法律原則的客觀系譜標準嗎?在第三章〈規則模式II〉中,Dworkin對這項質疑提出回應。

他指出,如果我們同意制度支持是形成最健全法理論的判斷標準,也就是同意制度上佐證為能夠明確辨別法律原則的判準,那麼勢必會更深入地引導我們支持特定的政治與道德理論。如此一來,法實證主義論者很難主張只存在一個獨一無二的社會承認規則,因為不同的法律參與者可能主張不同的最健全法理論,因而很可能建構不同內涵的承認規則。

再者,即使法實證主義堅持特定版本的承認規則理論,才是明確鑑別有效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的判準,此時,該承認規則不再是一套形式的系譜判準,而是一套實質的內容判準(TRS: pp64-8)。 一旦法律原則無法經由系譜承認規則加以辨識,必須以整體法律制度背後的實質政治道德理論為其證立基礎,那麼法實證主義的第三項命題 — 裁量命題 一 亦無從成立。

簡單的說,「法官在法無明文規定時享有裁量權力以創造法律」的主張,乃是奠立在規則命題與系譜命題之上。而如果Dworkin對法實證主義核心論旨的批判是正確的話 一 也就是承認法律包括規則以外的其他規範類型,無法完全由一個形式的宗師規則來認定,而必須訴諸實質價值判斷加以識別 一 那麼法官的審判義務將不僅僅是依照「明確的法律規則」進行裁判,而是以「法律背後的原理原則」、「法律的精神」、或「法律的目的」等評價標準,作為判決的主要依據。

如此一來,法體系猶如一張無縫隙的網(seamless web),任何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的原則或證立理由(justification),皆可做為法院審判的主要法律理由,無須探求法律以外的裁判標準。

三、三個主要爭點 在 Dworkin提出原則模式法理論以後,不少法理學者紛紛從修正Hart法實證主義的立場反駁Dworkin的論點。他們共同認為,法律原則是可以被一套複雜但的確存在的社會承認規則所鑑別,這項主張不但未隨1992年Hart的去世而沈寂,反倒在這批學者的持續努力下,發展成為「柔性法實證主義」(soft legal positivism)的法理論,一時之間蔚為當今英美法理學界的主流思想[12]。

Dworkin以及包括Hart在內的柔性法實證論者[13],對於法律原則的鑑別判準,儘管有不同看法,雙方的歧見卻是建立在一項共識基礎上,那就是:「法律原則是存在的,同時法律原則也是有效的法律」。不過,這並不表示法律原則是否存在的問題,法理學界已取得一致的共識。

相反地,在最近一篇探討法律原則的文章中,兩位美國法理學者Larry Alexander與Ken Kress,即明確主張法律原則不存在,因而引發另一波討論法律原則的論戰[14]。他們兩人認為法律與原則的某些基本存在特徵彼此互不相容,所以不可能有兼具兩者特徵的所謂法律原則存在。

由此可見,法律原則是否存在的爭議,至今尚未塵埃落定,仍然需要作進一步的檢討與反省。 當我們思考「法律原則是否存在」這個問題時,可以發現它與另外兩個問題 一 「原則是否存在」以及「法律原則是不是法律」一 密切相關。

而如果對這三個問題的正反兩面答案進行交叉排列組合,並以P/-P、LP/-LP、L(LP)/-L(LP)分別表示原則存在∕不存在、法律原則存在∕不存在、以及法律原則是法律∕法律原則不是法律的結果,我們將可導出以下八項命題結論: 1. 原則存在 法律原則存在 法律原則是法律 〔 P, LP, L(LP)〕 2. 原則存在 法律原則存在 法律原則不是法律 〔 P, LP,- L(LP)〕 3. 原則存在 法律原則不存在 法律原則是法律 〔 P,- LP, L(LP)〕 4. 原則存在 法律原則不存在 法律原則不是法律 〔 P,- LP,- L(LP)〕 5. 原則不存在 法律原則存在 法律原則是法律 〔- P, LP, L(LP)〕 6. 原則不存在 法律原則存在 法律原則不是法律 〔- P, LP,- L(LP)〕 7. 原則不存在 法律原則不存在 法律原則是法律 〔- P,- LP, L(LP)〕 8. 原則不存在 法律原則不存在 法律原則不是法律 〔- P,- LP,- L(LP)〕 在這八項命題結論當中,命題

3、

5、

6、7在邏輯上自相矛盾。首先,命題3與命題7既然認定法律原則不存在,那麼再導出法律原則是法律的結論,是完全矛盾的推論。

其次,命題5及命題6也是無效的推論,因為法律原則的存在必須以原則存在為前提,反之則未必如此(即法律原則若不存在,未必原則不存在)。因此,唯有命題

1、

2、

4、8才是法哲學上值得討論的命題。 命題1〔P,LP,L(LP)〕是 Dworkin與柔性法實證論者的基本共識,雙方不但肯定法律原則存在,而且主張法律原則為兼具法律特徵與原則特徵的規範標準,換言之,法律原則既是原則也是法律。

不過誠如先前所言,雙方對於如何辨識法律以及法律原則存有極大歧見。命題4〔P,-LP,-L(LP)〕是Alexander與Kress的看法,他們認為法律原則是一項定位不明的裁判標準,一方面受限於必須在相當程度內符合法律制度的要求,以致其規範內容的道德正確性(moral correctness),無法與法律以外的道德原則相提並論﹔他方面由於欠缺正規的形式(canonical form),因此亦缺乏實證法規所具備之明確指導(clear guidance)行為的功能。

在此情況下,法律原則既無法讓司法判決獲致最佳道德正當性的結果,也無法明確指導一般民眾與公職人員的行為,所以肯定法律原則存在的法理論是無規範吸引力的(normatively unattractive)。(”ALP”: pp293/753)命題8〔-P ,-LP,-L(LP)〕則是美國法理學家Frederick Schauer所持的論點,他主張在形成具體判決的司法推理過程中,法官只能依實證法律規則裁判,根本沒有原則這種規範標準存在,更遑論有所謂法律原則存在[15]。

上述三項命題結論,分別代表三種當代英美的主流法律推理理論:積極法律原則理論(Positive Theory of Legal Principles)、法實用主義(Legal Pragmatism)、以及法形式主義(Legal Formalism)。三者對於上述三個主要爭點,也就是關於原則是否存在、法律原則是否存在、及法律原則是不是法律的問題,有相當分歧的看法。

基本上,積極法律原則理論對這三個爭點採取完全肯定的立場,Alexander與Kress的實用主義法學,對第二與第三個爭點持否定態度,Schauer的法形式主義則加以全盤否定。 由於對以上三項爭點的回答,關係到法律原則的存在及其定位問題,所以在本文接下來的討論中,將逐一檢視這三個議題。

首先,有關原則是否存在的爭議,筆者藉由英國道德哲學家R.M. Hare的原則理論,批判Schauer的原則否定論,忽略原則具有規約性與普遍性的存在特徵,同時指出原則尚有第三個存在特徵,可證立性的特徵。其次,在探討法律原則是否存在的爭點上,筆者除了反駁Alexander與Kress的法律原則不存在論之外,並肯定法律原則是原則的一種類型,必然具備規約性、普遍性、及可證立性的原則本質屬性。

最後,關於法律原則是不是法律的問題,則是本文最關切的主題。筆者先分別介紹並批判兩種積極法律原則理論:柔性法實證主義的承認規則理論以及Dworkin的整全法理論,然後進一步提出所謂的消極法律原則理論,也就是命題2所得出的結論〔P,LP,- L(LP)〕,主張法律原則雖然存在,但並非有效的法律規範,它是法官為調和法確定性、法保障性、以及法可論爭性的法治價值,於裁判時予以適用的法規範證立理由。

貳、原則是否存在?

一、原則否定論 在「規約的三個向度」(”Prescriptions in Three Dimension”,以下簡稱”Prescriptions”)[16]一文中,Frederick Schauer提出一套很有趣的論證,來否定原則以及法律原則的存在。他指出,任何規約性命題,包括法律、命令、規則、標準(standard)、或所謂的原則在內,都應該有三大面向:明定性(specificity)、正規性(canonicity)、以及重量性(weight)。

首先,明定性不等同於所謂的一般性(generality),與其相反的面向為模糊性(vagueness),而非個別性(particularity)。當一項規約命題(prescriptive proposition)的適用不確定性(uncertainty)越低,表示其明定性越高﹔反之,若其適用不確定性越高,表示其明定性越低而模糊性越高。

(”Prescriptions”: p913)以「行車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以及「依安全車速駕駛」這兩條交通規則為例,前者的適用非常明確,後者則相當模糊,因此前者的明定性高,後者的明定性低。其次,正規性向度是指規約命題具有一個共同來源與共同依據(a common source and a common point of reference),且必須經由書面形式來表現。

準此,憲法、制定法、以及司法判決乃典型的正規表述(canonical formulation)。(”Prescriptions”: p916)最後,重量性向度則是指某一規約命題的適用凌駕(prevail against)其他規約命題的能力。

Schauer批評Dworkin混淆了明定性與重量性的區別,Alexander與Kress則忽略了明定性與正規性的不同。他認為Dworkin雖然正確指出規則與原則在適用上有邏輯上的區別,不過卻將重量性問題與明定性問題混為一談,以為規則全有或全無(all or nothing)的特性,來自其規範內容的明定性,例如Riggs v. Palmer一案的遺囑法規,就是明定性相當高的規則。

而相對的,無人可因自己之不法行為而獲利的普通法原則,在適用上有重要性或重量的向度(dimension of importance or weight),則是由於其內容較為模糊,以致明定性偏低的緣故。據此,Schauer進一步舉兩個例子來反駁Dworkin的論點,第一個例子是國家不得以性別作為區別依據(states may not classify on the basis of gender)的原則,這雖然是一個內容清楚明確、明定性高的原則,但並非全有或全無的適用,當有重要政府目標(important governmental objectives)亟待完成,而以性別區分為基礎的政策或立法足以實現這些目標時,此項原則即可能被排除而無法適用。

第二個例子是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有關禁止殘酷及特殊刑罰(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的規定,儘管這是一條內容不甚明確、明定性偏低的規則,不過其適用依然是全有或全無的。(”Prescriptions”: p914) 類似的錯誤也發生在Alexander與Kress的論證上,他們認為正規規則的適用結果具有明確決定性,能夠實現告知(notice)、可預測(predictability)、以及限制裁量(discretion-limitation)等法治價值。

相形之下,非正規性原則由於在適用上無明確性,因此欠缺明確導引行為的功能,更遑論實踐法治價值。Schauer則批評Alexander與Kress將法治價值的實現,完全歸因於法律的正規性面向,乃是錯誤的認知。

他認為真正能夠發揮法治功能之約束面向的要素,乃是法律內涵的明定性,而非其外表的正規性。因此,即使正規的法律規則,也可能因為內容過於抽象或模糊,以致令人無所適從。

相反的,非正規性原則如果具有明確的規範內容與意旨,同樣可以達到明確指導行為的效果。(”Prescriptions”: pp917-8) 明定性、正規性、與重量性乃各自獨立的面向,由三者所構成的規約命題,的確有助於我們瞭解某些社會規範標準的定位與屬性。

以規則為例,它至少必須具備相當高程度的正規性與重量性,否則無法被定位為規則。當然,根據何種標準或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說具有「相當高」的程度,確實容易造成爭議。

比如Alexander與Kress認為規則具有完全正規性與無限重量性(”ALP”: pp740-1/280-1),Dworkin主張規則應有相當程度正規性與絕對重量性(TRS: pp24-6),Hart則指出規則兼具高程度的正規性與重量性(”Postscript”: pp254-63)。儘管上述這三種規則屬性的認知容或有所不同,然而三者最起碼都肯認一項共同前提,那就是:規則在一定程度上,是正規而有相當份量的規範類型,至於內容明確與否,也就是其明定性的高低程度,則非構成規則的重要特徵。

相較之下,Schauer認為原則似乎很難在明定性、正規性、與重量性這三個規約向度中,找到一組大家皆可認同的明確特徵組合。那是因為原則可能以低明定性、低正規性、以及低重量性的面貌出現(如:無人可因自己不法行為而獲利的原則),或者可能由高明定性、低正規性、以及略低重量性的規約命題所組成(如:公園裡不應製造噪音的原則),也有可能藉由低明定性、低正規性、以及非常強的適用重要性面向來表現(如:金科玉律或康德的範疇命令)。

這些例子清楚地顯示,我們難以找出一組定性特徵(defining features),足以做為原則的基本屬性,而使其成為一種顯著的規範類型(a distinct norm-type)。職是之故,Schauer建議不如把原則丟棄,轉而將焦點放在規約命題的三個重要向度上。

("Prescriptions": pp921-2) 或許如同Schauer所言,原則在這三個規約向度中,無法定泊(anchor)在特定的屬性組合上,不過這並不表示原則因此不存在。我們必須進一步追問,除了明定性、正規性、與重量性之外,原則是否已經沒有其他定性特徵?倘若能夠合理說明原則尚有其他定性特徵,那麼Schauer的原則否定論將不攻自破。

反之,如果無法證立原則的其他共通屬性,則必須承認Schauer的論點有其說服力。現在就讓我們來看原則是否仍有其他重要的存在特徵。

二、原則的存在特徵 在日常生活裡,人們經常使用原則這個詞彙來表達自己的處事態度、政治主張、或道德立場。比如說:「誠信是我做人的基本原則」、「我認為主權在民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尊重生命是我深信不疑的最高道德原則」等等。

嚴格來說,這些第一人稱的表述,只是單純表達說話者個人對於待人處事、政治制度、以及道德原則應該如何落實的一種規範評價,似乎很難把它們視為一種「原則」表述。Why?理由是,原則必須是普遍而有規約性的(universal and prescriptive)。

如果原則不是對所有的人在相同或類似情形下皆可普遍適用,只適用於特定個人或團體,那麼充其量不過是一種個人信念或行動理由而已。如果原則不是大家「應該」堅守奉行的行為指引,那麼不啻是個人的行為守則,而無約束他人行動的效果。

所以,原則至少必須具備兩項特徵:普遍性或可普遍化(universality or universalizability),以及規約性(prescriptivity)。這是英國倫理學家Richard Hare對原則所做的解釋與分析,他認為一項規範命題如果不同時具備這兩種特徵,就不可能被稱之為原則[17]。

普遍性與一般性(generality)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前者不是相對的概念,故無程度上的差異,後者則為相對的概念,具有程度上的區別。Hare以兩個原則為例,說明普遍性與一般性的不同。

第一個是「當地面潮濕時不要種植果樹」的原則P1(Never plant fruit trees when the ground is wet),第二個是「當地面潮濕時不要種植蘋果樹」的原則P2(Never plant apple trees when the ground is wet)。這兩個原則的一般性程度並不相同,很明顯的, P1比P2具有更高程度的一般性,因為違背P2必然違背P1,但違背P1卻未必違背P2。

換言之,P1在邏輯上包含P2,因此相較於P2而言,有更高程度的一般性。不過,儘管P1與P2的一般性程度有別,兩者在適用上都一樣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說,P1與P2各自對其所欲規範之對象(果樹與蘋果樹)的所有案例,皆一體適用,並無程度上的差異與高低之分[18]。

此外,原則的規約性則是指,促使人們去力行(act on)、遵循(in conformity with)、但實際上卻有可能被違反(in breach of)的當為意義。 在這裡,筆者無意對Hare的原則理論作深入探討,只是希望藉此凸顯出Schauer原則否定論的盲點。

依照Schauer的看法,原則之所以不存在的理由是,我們無法在明定性、正規性、以及重量性三種規約向度中,找到一組基本特徵組合,來代表原則的存在屬性。可是從Hare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覺,Schauer並未注意到普遍性的問題,這是一個致命的缺陷。

規約命題一旦只適用於特定個案,那麼無論其內容是否明確,外表是否有正規形式,以及適用的強度是否有相當份量,都難以被接受是一項原則命題。反過來說,即使內容模糊、無正規形式、毫無適用份量的規範陳述,只要在適用上具有普遍性,就「有可能」成為原則。

為什麼是「有可能」而不是「必然」呢?理由是,筆者認為普遍性規約命題必須具備第三項特徵一可證立性(justifiability),才能夠被界定為原則[19]。換言之,如果規約命題的普遍性無法被合理化或正當化,縱使有相當強的適用份量,也無法被認定為原則,譬如「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規約陳述,主張每個人的行事作為都應該為自身利害著想,而且事實上也獲得多數人的認同,可是卻難以被視為是一項原則。

因為雖然在純粹描述意義(descriptive meaning)上,這項命題的陳述內容具有普遍適用性,可是在實質規範意義(normative meaning)上,顯然欠缺可被普遍證立的規範理由,也就是欠缺可證立性。問題只在於,我們應該根據什麼樣的標準,來檢驗原則的可證立性呢?關於這個問題,Dworkin提出他著名的原則與政策區別的主張。

他認為政策的制定,一般而言是為了達成、促進、或保護社會集體的經濟與政治目標(goal)。譬如為了抒解交通流量而實施汽車閘道管制,為了保護航空工業而補貼飛機製造商的虧損等等,都是基於特定經濟或政治考量所做的政策決定。

相對的,原則乃構成正義、公平、或其他道德主張的必要條件,其目的在尊重並確保個人或團體的權利(right)得以伸張,所以「無人可因自己之不法行為而獲利」以及「少數族群有被平等尊重與關懷的權利」等主張,基本上都是屬於一種原則論證。(TRS: p22, p82)換句話說,Dworkin認為原則的可證立性奠立在道德權利的基礎上,凡是不以保障個人自由權利為目的的規約或規範,皆無法被證立為普遍有效的原則。

以個人道德權利是否獲得充分保障,做為檢證原則可證立性的判準,固然頗具規範吸引力,但筆者以為並不因此窮盡所有原則。Dworkin權利導向(right-oriented)的原則理論,僅凸顯出「道德」原則的正當性基礎,卻無法明確說明其他「非道德」原則(non-moral principles)的可證立性,例如「明示其一,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的一般法理原則,就不是以個人道德權利為證立基礎,而是以避免繁複規定、精簡(economize)推理過程等非道德性價值為證立目的之法律原則。

因此,筆者傾向同意Hart將原則界定為指涉某種目的(purpose)、目標(goal)、權稱(entitlement)、或價值(value),而值得人們去主張或堅持之證立理由(justification)的看法[20]。(”Postscript”: p260)若進一步分析,則無論目的、目標、或權稱,皆以滿足特定價值為依歸。

所以,原則基本上是一種價值導向[21](value-oriented)的證立規範。如是,Dworkin以道德權利的滿足與否,做為區別原則與政策的基準,似乎有待商榷。

因為道德原則和法律原則一樣,只是原則的其中一種類型,其他非道德原則並不以確保個人道德權利為主旨,而是基於某些價值應運而生。這些價值不見得具有道德上的意義,可是必然是人們認為值得追求的(worthy of pursuit)東西。

由此看來,多數的政策決定,也都是以實現某種政治、經濟、或社會價值為目標,因此,某些Dworkin口中的政策,有可能是可被證立的非道德原則。不過即便如此,原則與政策的區別並不因此消失,只是兩者的區別標準,不在其內容是否合乎道德妥當性,是否與個人權利保障相關。

原則與政策的最大不同,是在其適用上是否普遍一致,是否因人、地、事、物等時空因素的改變,而產生不同適用結果。基本上,原則的適用必定是普遍而一致的,政策則往往受時空條件的限制,只有局部、片面的適用,因此欠缺普遍適用性。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可以肯定原則的確存在於人類規範世界之中,而且無所不在。其存在至少包括三個重要特徵:規約性、普遍性、以及可證立性,三者缺一不可,否則即失去做為原則的基本屬性。

接下來,我們要繼續針對第二個爭點,也就是法律原則是否存在的問題,做深入討論。這部份有兩個重點,第一是反駁Alexander與Kress的法律原則不存在論,強調法律原則事實上存在於法體系中。

第二則是論證法律原則是原則的一種類型,具有規約性、普遍性、與可證立性的原則本質屬性。 參、法律原則是否存在?

一、法律原則真的無規範吸引力嗎?對Larry Alexander與Ken Kress法律原則不存在論的部份批判 在「反對法律原則」這篇長達四十八頁的文章裡,Larry Alexander及Ken Kress提出許多有力的論證,反駁法體系中的確存在法律原則的主張。在此,筆者不擬檢討他們兩人所提出的所有論點(因為那需要另外寫成一篇論文,才足以清楚交代其龐雜廣博的理論),僅就貫穿該文的兩個主題加以反省:法律原則的道德不正確性(the moral incorrectness of legal principles),以及法律原則的不明確指引性(the unclear guidance of legal principles)。

這兩項論旨充分表現在以下這段文字當中: 道德原則具有道德正確性的價值;法律規則則有立法權威產物以及給予明確(行為)指引的價值。然而,法律原則並沒有這些價值,它們既不是道德上正確的,也不是適用上無爭議的,更不是依據規則,由有權創造規範之權威機關所制定公布的實證規範。

法律原則是全世界最糟糕的東西[22]。 簡單的說,Alexander與Kress認為法律原則既無道德正確性,亦無法律明確性,是以欠缺規範吸引力,而無存在的可能與必要。

(一)法律原則的道德不正確性 法律原則為什麼是道德上不正確的原則?Alexander與Kress主要是從Dworkin的整全法理論推衍出這項結論[23]。蓋Dworkin強調整全的法律詮釋,必須通過法律適切性以及道德證立性的考驗,因此他們二人認為在Dworkin的法哲學理論中,正規的法律規則(canonical legal rules)構成適切性要件的主軸,實質道德原則(substantive moral principles)構成道德證立性或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要件的主軸,兩者的共同產物則為法律原則,它是契合(fit)多數法律史料與司法判決之「(道德上)最佳的(道德上)不正確原則」〔the (morally) best (morally) incorrect principles〕。

(”ALP”: pp288/748)法律原則之所以為道德上最佳的原則,乃因為它是通過法律適切性門檻的所有解釋原則中,最貼近實質道德標準的原則。而法律原則之所以是道德上不正確的原則,則是因為它所產生的法律判決結果,與實質道德原則所期待的正確結果,仍有一段差距,故從道德原則的觀點來看,是不正確的原則。

既然法律原則只是幾近正確的道德原則(approximately correct moral principles)[24],Alexander與Kress進一步質疑,我們為什麼要受這些道德上不正確的法律原則所拘束,而不直接適用正確的道德原則?法官為什麼不能做出符合實質正義的判決?(”ALP”: p316/775)畢竟,我們沒有理由讓過去道德上不妥當的法律判決,繼續違背正確道德原則而拘束當下以及未來的案件。是以,法學方法論只需要兩種規範,正確道德原則(correct moral principles)以及實證法律規則(posited legal rules),根本不需要法律原則。

(”ALP”: p309/769; pp325-6/7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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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1
这里之所以称为法律的“维新”(Reform)而不是法律的“革命”(Revolution)[44],旨在于于动辄“改天换地”的国度里强调这种法律变化对传统法律的继承性;甚至可以说,其仅仅是量上的变化,尚不关涉到法律本质。其实,自19世纪末开始的......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1)采用一种新的产品——也就是消费者还不熟悉的产品——或一种产品的一种新的特性。(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也就是在有关的制造部门中尚未通过经验检定的方法,这种新的方法决不需要建立在科学上新的发现的基础之上,也可以存在商......
论物权法定原则(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3、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是:第4条: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或者其它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不能传神地表达出物权法定的思想。对一些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很不明确。 四、......
法律作为一种学问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壹、 法规范的国界性 今天所谓的法学,对所有华人社会而言,都没有太久远的传统,清末开始经由日本专家的协助移植欧陆法制时,日本殖民下的台湾也已自其本土引进同样源于法、德等欧陆国家的法制,从各种实体和程序的重要法典,各种法......
法律与道德的互动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8
现代性社会的两大规范体系-法律和道德在不时的冲突和亲合。这种矛盾着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巨大后果是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迷惑以至于无法消除迷惑。即使是诸多的学者无论是前时的还是当下的,在诸如社会学、法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以及......
德国的律师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3
德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律师制度是其法制的一根坚强柱石。笔者留德多年,在完成博士论文答辩之后曾到斯图加特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实习半年,现将了解到的一些情况介绍给国内同行。 独立的司法机构 在德国,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作为自......
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12
内容提要:法律家是不同于行政官的特殊阶层,他们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尤其表现为思维方式的特殊性;特殊的专业技能需要特殊的职业伦理来匹配,其"职业病"也需要特殊的职业伦理来抑制;法律家职业化意义上的德才兼备对于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探析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法律性质与地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4
论文摘要:现代商人习惯法是为适应和满足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广泛采用.为商事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它是法律规范,其效力来源于国家认可与当事人的选择。......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0
——1997年(平成9年),将放送权和有线放送权改组为公众送信权,创设了送信可能化权; ——1999年(平成11年),增加了有关回避技术保护手段的规制,对权利管理信息改变的有关规制,创设了转让权。 这些修订,大多数都是......
动物法律地位确置论
发布时间:2022-12-05
摘要:动物应当受到保护,人应当给予动物应有的生存条件。然而,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必然是不可超越的,同时,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 展,相对的人类中心主义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动物主体论脱离现实的论调理应受到我们......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8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取得进步后,我国的法学研究也越来越繁荣。但不管法学研究繁荣到何种程度,我们应该肯定,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在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以来,许多学者围绕“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
发布时间:2023-03-24
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 们在政法大学讨论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就涉及到军产在转到地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案件。原来江总书记......
论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的出现,在牧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
票据法的独特法律思维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对于法律思维,学界对其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的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台湾的王泽鉴......
论壁画应有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3-05-09
论壁画应有的法律地位 论壁画应有的法律地位 论壁画应有的法律地位 一、问题的缘起 壁画是利用建筑空间及其内外环境,在室内墙壁、承重柱、天花板和地面上以及室外 墙壁上进行绘画,或者通过......
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的探讨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6
跨国公司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舞台上越来越活跃。跨国公司是不是国际法主体?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的探讨。 学者们存在两种意见:即有的以国家契约、国际仲裁为理由论证跨国公司是国际法主体;有的则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
“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其文学视角不仅让人耳目一新,也为西方法学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 “法律与文学”的渊......
居住权法律定位探索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居住权从罗马法以人役权的形式出现以来,基本上体现出物权法趋势,但居住权本身与物权法价值之间存在严重的理念冲突,当初设立居住权的理由并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居住权的存在根据。据此,对居住权重新定位为社会保障法上居住权......
论权力腐败的法律监督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正在探索着构建权力制衡机制的途径,目标是建立法治化的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结 构,从源头上根治权力腐败。可以说,有了公共权力,便有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法律监督 是人类社会治理权力腐败的神圣使命和主要方式。【摘......
处理房地产烂尾项目法律问题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1
【论文摘要】 房地产烂尾项目难于处理,除了项目本身面临的种种困境外,现行法律制度不能为处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是一个重要原因。对于房地产烂尾项目,政府应当以市场监护人的身份,积极干预,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分类处理,......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8
【内容提要】医事法(又称卫生法)究竟是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还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对此,国内学术界争议很大。从医学科学与医疗行为的本质特征看,医患关系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主体平等、双方自愿及等价有偿互惠互利三大特......
以史为鉴,试述德国法律发达之原因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1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即我们俗称的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土地面积35.7万平方公里,居欧洲第三,与日本相当。但其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却雄居欧洲第一,世界第三。其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正是造就其经济水平高度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犹太民族、......
论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上)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者既从史的角度简介了对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演变过程,又系统、科学地论证了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上篇从民法的一般保护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殊保护。通过两法......
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2
摘 要:手术公证是个全新的课题,本文重点论证了手术公证的证据效力和存在的法律疑义,同时对手术公证进行了价值分析。提出手术公证后医疗行为的法律监督问题,必须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合理分配医疗风险。论文关键词:手术公证,法律效力......
证券法律冲突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8
一、国际证券法律冲突特质考察法律冲突系指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由于各自因内容上的差异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证券法律冲突是关于证券领域的法律冲突。证券法律冲突发生的社会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各国关于证券......
浅谈公民的法律意识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8
内容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9
【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较为特殊。作为一种发明,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作为某种美学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当它在市场上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后,又可以作为商标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作为商品外......
论律师会见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30
论文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3月17日修改、1997年1月1日实施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大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其意义深远,它不但体现了充分保......
程序法律责任探析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程序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本文从诉讼程序法的角度探讨了该种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基本分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追究程序等若干基本问题,认为双重处理、以公法责任为主等是程序法律责任的主要......
法律运行模式新探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3
论文摘要: 法律运行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成文法、观念法和现实法的动态变化构成法律运行的整体过程,其中观念法发挥着重要作用。观念法是立法的思想来源,是现实法存在的基础。本着三者的逻辑关系,本文构筑了新型的法律运行模式,并按照......
票据法的独特法律思维(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8
票据法的这一思维来源于票据理论的客观解释原则。在民法上对于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该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这种真意的确定可以参考过去的事实及其他的相关证据,作为判断的依据,不仅仅拘泥于当事人所使用的词句。“但关于票据行为的解......
法律国家主义评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4
我国的传统法文化是典型的公法文化,具有浓厚的国家崇拜色彩。在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国家祟拜观念被创造性地转换成以国家为核心的“新传统”法观念,本文称之为法律国家主义。世纪之交的中国正走向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法律......
“非典”事件的法律性质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8
论文摘要:“非典”事件的发生,给我国现行法律提出了新问题。对于因“非典”而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和侵权的抗辩,目前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不可抗力,但是,从民法角度“非典”不应是不可抗力,而更加符合意外事件或情势变更的特征,需要对......
法律价值概念的解释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4
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已经引起了我国大陆法学界的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论正在建设之中,有关或涉及法律价值问题的著作、教材和论文纷纷面世,形势可喜,但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也不少。在这里,笔者仅就法律价值概念问题谈谈自己的认......
试论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学原理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跨国银行、监管、法学原理 跨国银行的监管可大别为三类: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内部监管。跨国银行的所有权、区位与内部化优势使其拥有得天独厚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给单一国家的金融监管增加了难度。因此实践中往......
票据法的独特法律思维(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票据上无对等的权利和义务[14] 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义务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相应的权利。但在票据关系中,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的同时并不负有相对应的......
仲裁公平合理原则不排斥法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一种认识认为,该条规定将仲裁与法院的审判完全区别开来,法院审判适用法律,而仲裁适用的是公平合理原则。从这种主张出发,则进一步认为,仲裁公......
论美国法律文化的封建残痕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7
内容论文摘要:200年,对于人类文明的进程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对于美利坚民族来说却足以创造一个又一个的神话。她的出生注定了她成为英美法系的一员,然而在一种非本意的继承下,她却赋予了古老法律新的生命。诚然,她的伟大并不能抹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