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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洲代表性国家宪法实践权威的达致(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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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洲代表性国家宪法实践权威的达致(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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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宪法实践权威是本文提出的一个尝试性概念。蕴含了本文的问题意识: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宪法得不到民众的认可?要想得到民众的认可,必须通过宪法实践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本文把违宪审查作为宪法实践的主要形态。违宪审查的具体方式也许因不同的外来影响和政治司法传统而容有不同,但其基本的形态是一种高级的专门司法。

每个国家实践违宪审查都会遭遇障碍,但只要保持尝试,规范操作,并持守自制的立场,终会确立起其他权力难以企及的宪法实践权威。 【英文摘要】Constitutional practice authority is a tentative definition which this paper proposes. It implies an awareness of question: why don’t people authorize their constitutions in some countries? If a constitution is to be authorized by her people, her government must practice the constitution to ensure civic rights and freedoms. This paper regards constitutional review as the main form of a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Maybe the particular modes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are different because of different foreign effects and political and judicial traditions, but its fundamental form is a kind of advanced specialized jurisdiction. Each nation will run into barriers during practicing constitutional review, but it should keep trying, standard operation, abide by self-restraint, and at last it should acquire supreme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authority other branches can’t reach. 【论文关键词】亚洲代表性国家;宪法实践权威;违宪审查【英文关键词】Asia representative countries;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authority; constitutional review 【正文】 由于中国现行宪法尚不能进入司法适用,缺乏实践维度,特别尚不能以宪法内容为准据审查立法、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及其他公法行为的合宪与否,因而往往遭遇其他部门法学者的轻忽。

宪法学者正在从宪法司法化、宪法事例、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制度等方向力促宪法实践。这一场景正是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其宪法运行尚未穿透国家权力的真实反映。

一个国家立国之初,即颁布一部宪法典,这是现代国家立国的标志。但颁布宪法是一回事,实践宪法又是一回事。

宪法典由宪法规范组成,宪法规范应由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与宪法责任构成,因而宪法规范表征着一种宪法主体“应当如何行为”的实践理性法则。这样说来,如果宪法主体不自律,为了保证宪法的实现,必须有其建制化的外在控制,像其他普通法律一样,必须有一套独立的诉讼制度,否则宪法无异于形同虚设。

这种控制是典型的宪法实践。宪法实践必然产生其法的社会效应,这种效应如果是正面的,日积月累,在国民意识层面即构成宪法实践权威。

本文的旨趣在于说明宪法典并非先天具有权威,必须经由反复实践,这种实践,其主要的形态是违宪审查;也许违宪审查屡屡受挫,但只要保持不断实践的姿态,终有一天,违宪审查会成为制度的常态。到那时候,在国民意识里,宪法实践权威会普遍形成。

一.宪法实践权威:宪法经由宪政实践累积起来的实然权威 宪法实践权威是本文提出的一个尝试性概念,蕴含了本文的问题意识: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宪法得不到民众的认可?本文之所以如此定位,是因为宪法颁布之初,应有一种形式上的权威,特别它是由最权威的制宪专家和最具有政治代表性的制宪机关经由严格程序制定的。但是这种出生带来的权威与国民因信仰宪法而产生的权威是两码事。

就像一位名牌大学的毕业生经过工作实践证明自己能力的过程。宪法因其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规范国家权力的实践效能在国民意识中累积起来的实然权威才是成果意义的宪法实践权威。

由出生意义的宪法权威到成果意义上的宪法实践权威在世界各国都经历了一个或长或短的艰难历程。 全面实现了的宪法实践权威,表征着经由发挥宪法的核心功能达到的较高境界。

其发挥的核心功能有三: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防范政府侵犯性;同时确认与稳定政府。保障功能是宪法的轴心功能。

宪法的产生是人类为保障自己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与平等权达成的社会契约。这是西方自然权利学说与社会契约论的精义。

另一方面,人类经验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是为害人类自由与幸福最甚,因而防范政府侵犯性是一种结构性的功能。可是,防范政府并不是不要政府,也不是打压政府,而是规范政府。

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一个主要成果,“政府是必要的恶”,是人类摆脱无能为力的自然状态的理性选择。如果政府孱弱无能,连自身的连续性都无法维持,作为人民委托人随时都可能被内部或外来力量推翻,何谈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服务,何谈为公共利益服务?因而宪法的第三个功能就是确认与稳定政府。

如果一国宪法在较弱的意义上实现了上述三大功能或部分实现了宪法功能,我们说宪法实践权威仍未达到较高的境界。反之,则是三大功能都能在较为全面的意义上得到稳定的实现,保障的公民权利与自由在范围上达到了较为全面的程度,比如接近国际人权宪章的规范要求;防范政府侵权性达到了政府行为无重大违宪事件,或者既使有重大违宪事件,也能通过违宪审查的裁判得到及时有力的纠正,迫使违宪的公权力主体回到宪法轨道上来;最后,在宪法上政府得到合宪性确认,并按宪法规范正常更替。

实际上,这三大功能是相互依赖的,如保障功能的实现依赖防范功能与确认功能的实现,保障功能的履行也反过来影响确认功能的实现;防范功能的实现也有赖于确认功能的良性实现,有一个著名的反例,1933年在魏玛宪法下希特勒上台得到了确认,由此带来了政府侵犯性的恶性泛滥。如果三大功能都能达到持续有效的实现,那么在国民意识里宪法实践权威就会达到宪法爱国主义的境界,即国民爱国以信仰并维护本国宪法为标志。

实现宪法实践权威在结果上已如上述,在过程中需要诸多关键机制的协力配合。这一充满玄机的微妙过程在理论上一分为二,即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国家权力的运行。

公民权利的保障的最后防波堤是司法救济。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也是公民权利实现的触发器。

什么样的司法权力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实现了司法自治的司法权力才有可能。司法权力的独立、合宪行使不受外来力量的干预,这是司法自治的基本含义。

司法自治要求司法权力直接来自宪法的授权,即直接来自人民的委托;从外部关系上,司法机关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力量的干预;从内部关系上,所有法官能够直接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裁断案件,不受上级法院或高级法官的干预。这就要求在法官选任、职位保有、升迁、薪酬上有宪法性法律的保障,而非全凭专断性力量的自由裁量;法院内部组织平面化、审判权平等化而非科层化、行政化;首席大法官与法官群体不随政府共进退;职业化的法官群体足够理性与自律等。

尽管司法自治是公民权利保障所首先必需的关键结构,但司法自治并非司法救济所需要的唯一品质,司法民主也是防止司法专断的有效途径,较为典型的是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度。 国家权力的运行是全体国民洒扫应对的常态性存在。

国家权力的运行也包括司法权力的运行,不过,司法权力的性质与立法权力、行政权力的性质有根本区别。特别体现于立法、行政权力以民意为正当化依据。

它们的运行一般属于政治范畴,而现代政治都是民意的政治,即以民意为基础的治理。立法机关本身是民主代议机关,立法机关依据民意进行政治选择从事立法、财政控制、人事控制等。

行政机关因内阁制与总统制略有不同,内阁直接对议会负责,即对多数民意负责;现代总统制一般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其权力行使实行一人负责制,即可依据个人决断处理政务、外交、国防事务。其决策的正当化依据除去民意外,还有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

但这些机关必须尊重宪法,除去其专属管辖的领域,在现代,如有提请主体对其决定提出挑战,仍须受违宪审查的控制。 讨论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国家权力的运行,是说明宪法实践权威是一个合意的结果。

这里不能截然两分的问题是违宪审查与司法自制。“虽然宪法的实践路径有很多,但是最为规范、最为关键、影响最大的乃是违宪审查制度。

”使用我们的术语表达,违宪审查是宪法实践的权威结构,其审查范围包括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及其他公法行为。违宪审查是因宪法的实施而设,也是为实现宪法的三大功能而设,违宪审查已被世界各国宪法实践普遍接受,但违宪审查只限于法律性质的事务,对政治问题不作审查,即奉行司法自制。

所谓政治性问题指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权限内自为裁量的事务,其责任方式是一种民主政治责任,其责任追究机制是质询、特别调查、不信任投票、报告工作、政党执政资本的积累与损失,不宜以司法性的违宪审查判断。尽管在各国违宪审查机关裁判案件的范围有明显的扩大化的趋势,“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这句谚语的深刻哲理仍然可以阐释违宪审查自制的必要性,可以辩解的理由如下:政治与法律是维持国家运行的两个主要神经元;国家层面的政治运作,是政治权力部门洒扫应对的全涉性事务,政治决策、政治权宜之计很难拿宪法标准衡量;司法审查过度介于政治,可能危及审查机关的中立性与权威性;当然如果有特定当事人的宪法权利受损害,还是可以纳入审查范围的。

所以司法自制是一个灵活性的标准,有时需要审查机关抛掷一边,有时需要拿来郑重其事。但底线只有一个,就是维护权力之间的平等与均衡,让政治决策机关容有一定的回旋余地。

二.亚洲代表性国家达致宪法实践权威的比较考察 在世界宪政史上,亚洲宪法是欧陆宪政对英美宪政的移植的再移植。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向西方发达国家先移植民主,再在此基础上移植宪政。

发展中国家在再移植民主、法治、宪政的过程中,经历了更多的舍弃、磨难与曲折。亚洲国家是传统的农业国,从17世纪开始遭受西方列强的侵略,有的沦为外国殖民地,有的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开始与西方国家通商。

在亚洲国家最先宪政化的是日本,日本从明治维新,坚定其“脱亚入欧”的道路,1890年通过《大日本帝国宪法》,这部宪法一直沿用了57年。1946年由于美国占领军的介入,很快通过了现行宪法,完全采纳了美国式的附随式违宪审查模式。

其最高法院直到1973年才作出第一件违宪判例。而且,经最高法院判定违宪的比率奇低,根据1995年日本最高法院公布的宪法判例集记载,50年来,刑事案件的宪法判例约有700件、民事案件的宪法判例大约有150件(包括行政案件)。

其中,最高法院作出有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本身或者是个别条款违宪的判决只有5件。 相对日本立宪进程的先进与审查态度的保守,从1894年制定的洪范十四条,韩国的宪法实践权威的建立陆陆续续经历了100多年。

韩国从1948年颁布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先后多次修改。到1988年第九次全面修改,扩大基本人权内容与强化人权保障,宪法的品质得以优化;新设宪法裁判所,强调宪法保障的现实意义。

(319)1992年,韩国举行了被称为韩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民主意义上的总统选举。韩国在民主转型的基础上,当之无愧地迈入宪政国家之列。

韩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采用过不同的宪法保障制度,1948年采用了司法审查制度;1960年曾设立宪法裁判所;1972年宪法与1980年宪法曾规定设立宪法委员会等。1988年实行的宪法裁判所制度是韩国在总结宪政经验和借鉴国外合理经验基础上确定的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统计,到2005年1月,已对346件进行了违宪法律审判,其中作出违宪决定的149件,占受理案件的41%;到2000年,在宪法诉愿审判中,已经审理1555件,其中对190件作出了违宪或认容决定,其比例达12%。自1988年成立宪法裁判所以来,宪法裁判所为保障宪法权威和国民的人权起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通过2011年总统弹劾案和迁都违宪诉讼,宪法裁判对韩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348)宪法因之获得了稳固的实践权威。 在历史文化传统上,印度代表了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佛教传统,其种姓制度广受诟病,是一个亚洲国家中的文化异类。

同时,在亚洲各国中,印度受英国殖民统治190年(1757—1947)。英国殖民统治一方面给印度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另一方面将自由民主引入了印度,使印度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

(40)据研究者认为,印度在文化上是独特的、偏重精神的、个体的,特别是“批评的嗜好是印度古代文明的有机成分”。在19世纪和20世纪,在印度社会与宗教改革家的倡导下,“在反对殖民统治者的无理批评和基督教传教士自恃的道义优越性时,这一传统资源起了作用。

批判的精神及其越来越大胆的表现最终被用于要求宪政改革与政治独立。”

(42)1947年独立,1950年印度宪法生效,迄今为亚洲最稳定的宪法之一。关于司法审查的产生,当初作为英国的殖民地,英国政府的法律相对于印度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言是上位法,故而早期印度的司法审查所审查的实际上是印度的法律的合英国法性,其中主要是指英国政府为印度所制定的1919年政府法和1935年政府法。

在这种情况下,印度人相当自然地接受了司法审查制度,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对于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一说宪法条文实际赋予了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一说,宪法并未对于司法审查作任何明文的规定,最高法院是通过历史或者演化的过程篡取了这一种权力的。特别是在第一次修宪之后,围绕着财产权的有关争议,就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或者可审查性问题,产生了一些争议。

在早期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对宪法修正案最高法院无权进行审查。但之后,最高法院发明了基本特征基准这样的一个概念,对于宪法修正案也进行合宪性审查。

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为维护联邦政府与邦政府之间的平衡;其二为保持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之间的平衡;第三最为重要的为保护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联邦政府和议会、各邦政府和邦议会以及其他权力机构制定的法律、法令、法规,凡有悖于宪法条款和基本权利的,最高法院都有权宣布其为违宪而无效。

实践上,在宪法生效后的几十年间,印度最高法院的确废除了一些法律和法令,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宪法维护者的角色。但司法审查权仍有制度障碍,如宪法规定议会的至高无上性,赋予议会通过增补、变更、撤销等方式修改宪法的权力,来消除遭到最高法院质疑的可能性。

(174)另一方面,随着司法审查的不断膨胀,特别是法院获得了法官任命的自我决定权之后,司法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决策,为此如何调和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避免司法审查权的滥用也成为某些印度学者所关注的一个话题。 东亚儒家传统的核心国家当然是我国。

本来,我们在1912年领先于日、韩、印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可是,就目前而论,我国的宪政实践正在探索之中,可以说落后于同样曾深受儒家传统影响的日本与韩国,也落后于受英国、美国影响的印度。

中国大陆主要受到前苏联宪法的影响,1954年选择了社会主义宪法,经过三次全面修改,现行1982年宪法保持着社会主义宪法的特色。作为宽泛意义上的宪政实践其主要成就包括:

(一)作为革命宪法、执政宪法与改革宪法的三元混合面相,确认并稳定政府,正当化党与政府的决策。

(二)一国两制的制度与实践。

(三)国家权力按照宪法运行。

(四)公民基本权利规范的制定与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前两项制度,没有争议。

而后两项更多止步于应然的规范与制度。在实践中,尚不能以宪法实施有效保障人权,尚不能依宪有效防范政府的侵犯性。

根本症结在于我们缺乏司法性的行宪制度。尽管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但这是曾经以元老院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兰西帝国时期早已证明无效的一种体制,也是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百试不爽的“体制困境”。因此,实际上因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后两项制度必然患有“制度不育症”。

因而,谈不上宪法实践权威的取得。 以上考察了日、韩、印、中四个代表性的亚洲国家。

就树立宪法实践权威而言,韩国基本完成了使命,印日两国尽管其违宪审查的力度不够,做成违宪的案例不多,但已确立了一定的随着政治体制的调整尚待夯实的宪法实践权威,迈过了制度实践的基本门槛。只有我国,一缺合理的制度设计,二缺违宪审查实践,构成我国宪法的“阿基里斯之踵”,宪法实践权威尚没有建立起来,殆无疑问。

三.亚洲代表性国家达致宪法实践权威的法理分析 确立宪法实践权威的三个代表性国家,都受到美国与英国的至关重要的影响。即亚洲宪法实践权威的外来渊源。

这是前述再移植实践的必然结果。印度直接继受英国与美国自由主义民主政治、法律,其中包括普通法宪政主义。

只是由于其议会民主制具有自身的特点,比如执政党的权力中心地位,而且印度独立后将近30年间多党制实践的最大特色是政党林立,而国大党较长时期垄断了执政权;虽然按宪法规定,最高法院法官均由总统任命,但同样根据宪法的规定,总统的任命通常是由政府内务部推荐,按照总理的建议作出的,而总理的人选来自人民院的多数党领袖。所以,在此事项上,据分析,三权分立在印度实际上成了三权合一,司法对议会和行政的制约已经小到了不能再小的程度。

(168)而日本和韩国受到美国至关重要的影响。日本宪法起草要点本身就来自驻日美军司令部;而作为美国同盟军的韩国,从立国就主要受美国的影响。

背景是从1945年开始的冷战,韩国作为美国实施遏制战略的一个平台,两国1953年签订了《美韩共同防御条约》。在军事、经济援助的同时,在政治、文化上美国也直接影响了韩国。

还有一个方面不为我国民众所知,美国驻韩军政府通过颁布211个立法性命令对韩产生了深远影响。1948年韩国宪法的首要起草者俞镇午教授认为美军占领当局对韩国民权所做的最有意义的事恐怕就是霍奇将军1948年4月签发的《韩国人民权利令》。

这些权利与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如出一辙。在间接方面,美国的影响就更是无处不在了。

有学者指出自1945年以来,宗教因素、学术和其他美国能动力量混合起来一同对韩国的民主与人权产生着影响。不论明智和恰当与否,以个人身份活动的美国批评家已经同韩国反对派政治家、知识分子、宗教和文艺界领袖以及学生联合起来,用相当强硬的手段要求政府遵守合理的人权准则。

几十年来,韩国民众对美国官方和私人以人权之名施加压力的做法并没有普遍表示出民族主义的不满,而是要求美国政府对韩国领导人施加更大的压力以使他们停止侵犯人权。

(91)由此可见,民族主义的过分张扬并不利于民权主义策略的实现,也不利于韩国宪政实践权威的确立。 民主代议制的完善。

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没有一个真实的、负责任的民主体制,就不会确立宪法实践权威。按照专制体制的逻辑,权力是不可制约的,更不会有违宪审查体制在时时掣肘于立法权力、行政权力、政党力量与普通司法权力。

这个从德国1871年帝国宪法的内容与实践就可以看出,同样日本1890年宪法也是如此。从上世纪上半叶中国宪政化的各个历史时期看,尽管有例外,二战前的德日宪法模式——以国家主义为取向,以行政集权为政府体制,是当权者首要取法的对象。

但值得注意的另一方面是,在每一次以德日宪法为取法模式时,决策者们都面临来自以自由主义为取向的、以建立议会制政体为目标的力量的有力挑战。(483)民主代议制的不充分实现或如人民代表大会那样的议行合一的特殊形式,以及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国家权力的原则,也会影响宪法实践权威的确立。

权力平等分立与相互制衡是宪法实践权威确立的政治前提。1789年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6条宣称“凡权力未分立和权利不受保障的国家就没有宪法”。

分权以相互制约与平衡是宪政体制的精髓,专制力量总是想统一控制国家的所有权力。宪政实践的过程就是一个分权的过程:中央政府层面的平等分权,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维度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宪法下的平等分权,像德国那样中等偏小的国家都实行联邦制加以分权;而现代世界上所有领土大国除我国外都实行联邦制。

在亚洲,印度实行联邦制,日本、韩国尽管由于国土狭小没有实行联邦制,但两国都有传之久远的地方自治传统。通过地方自治体与中央政府的分权,由居民行使权利自主管理地方事务。

日本从幕府时代就有良好的地方自治传统,从明治维新开始更是致力于地方自治的建立,到1890年形成了府县—市—町村三级的地方自治体系。1947年新宪法辟专章规定了地方自治制度,并制定了地方自治法。

(323)实际上,总统制比议会内阁制体现的分权更为彻底,因为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与行政元首,由国民投票选出,对全体国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分立较为彻底,司法权力也较为超脱,可以“无所顾忌”地行使其违宪审查大权。这一点在韩国得到印证,而日本、印度构成反证。

以高级的专门司法方式从事违宪审查才是树立宪法实践权威的唯一方式。确立宪法实践权威,必须以宪法的法律属性为基础,“宪法首先是‘法’,它和普通法律分享一些共同特征;也只有在具备普通法律所具备的功能之后,宪法才能完成它的特殊使命。

”对于实施一部法律,司法是程序最严格的方式,也是具有平等对决性的方式,还是民众可以参与可以见证的程序,因而是最权威的方式。如果非以司法方式,而是以备案审查的方式,或者监督的方式,恐怕难保中立、客观的立场;恐怕不好授予普通民众提起审查权,毕竟以公民个人启动抽象审查,不仅公民一方缺乏动力,即使假设公民有足够的动力,审查机关也不胜其负。

而且法官的判决是最后的法律,以司法的方式审查,可以运用人类积累的所有法律推理去论证,去说理,去释明含义,去公之于众,去树为先例,去填补漏洞,去续造,去回应时代要求,自然在人们心中就矗立起司法正义的丰碑,确立起其它权力难以企及的宪法实践权威。同时也便于确立普通法律、行政行为与普通司法行为及其他所有公法行为的合宪性,整个国家的规范体系与权力运行就相当清晰地统一于宪法之下了。

由上述的比较考察和总结,接下来,我们针对亚洲国家讨论两个颇为波诡云谲的问题: 是否存在亚洲立宪主义的问题,及这种价值观是否决定了亚洲宪政主义的自身特征。亚洲价值观是东亚地区具体的历史文化、宗教、传统生活方式与制度背景的反映,与社会治理有关的特征最简明的列举是:

一、团体-家族本位。

二、注重社会关系。

三、法律与宪法的工具理性而非价值理性。团体—家族本位是东亚家族主义国家和生活方式的遗产,这种遗产造成以伦理习俗作为社会控制的规范,即使有法律,也以刑法为主。

这与自由主义宪政所强调的个人自由、个人权利构成了判然两分的类型,但两者并非冰火不相容。而且西方宪政已由“一战前”的个人本位、自由本位演进到社会本位、权利本位;东亚传统的团体-家族本位也有强调对“天下”的责任感,“至大无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向是传统“清流派”知识分子的追求,因而两者并非不可融通。

注重关系的特征是第一个特征的反映,这种关系下的社会秩序是一种“差序格局”,而非平等的缔约秩序;注重关系比较适合农本社会,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有背离之处,“对地方关系网络的依赖可能助长腐败并削弱国家的合法性,关系网络不仅阻碍提倡法律透明度的外国人进入,而且也同样排斥网络之外的本地企业。……对大规模的市场经济,由国家实施的正式法律规则仍然是不可少的。

”[11]对于第三个特征,典型阐释如下:在亚洲,国家—社会关系的有机理论导致司法与行政的合作,法律成为国家权力的工具,而不是限制国家的手段。[12]这种法律工具主义正是我们要批判的:法律成为治民之具,而非民主体制下的治官保权之本。

这可能受法家严刑峻法学说的影响。在近代民主宪政学说信奉者看来,此种法律观显然是异类的他者,断然不足取。

本土模式问题。亚洲宪政主义是否根本不同于他的前辈——西方宪政主义?亚洲宪法是否有特质?亚洲国家宪法实践权威是否不需要依凭违宪审查?有一种主张认为亚洲国家自有一套与其历史、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本土发展模式,或者立足于自身民族生活实践的本土发展模式。

在司法-行政关系上,这种观点提出了和西方自由主义分权模式相对立的合作主义模式,强调政府代表国家在制定、实施宪法乃至整个社会现代化的核心作用,这种观点的形象化体现是:一个新生政权依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政权后,在完全排除西方模式的前提下制定宪法,强调新生政权根据革命经验形成的理念,决策主义地塑造宪法。在上述考察的四个亚洲国家中,只有中国属于这一类型。

中国坚持拒绝西方式的自由主义分权宪政,但不拒绝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这注定了中国宪法实践权威的确立须走一条漫长的渐进之路。 四.结语:宪法实践权威的确立模式与国情的关系 发达国家的宪法实践模式因法系的不同可相对划分为普通法宪政主义与大陆法宪政主义。

普通法宪政主义相信权利救济理念并依赖普通法法律家的实践理性,路径在于控制专制性权力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大陆法宪政主义信奉权利保障理念和成文法理性,路径在于维持宪政分权体制并保障宪法秩序的实现,其违宪审查权具有分享主权的性质,比如,在法国包括60名少数派议员向宪法委员会提出立法异议的权力。在亚洲国家的宪法实践中,根据其宪政改革的动力类型,我们也可分为外来压力型的宪政主义与自发渐进型的宪政主义。

日、韩、印、旧中国大体上属于前一种类型,1949年后的新中国大体属于后一种类型。特别是时时可变化可塑造的中国国情是否就不适合自由主义立宪,好像不能这样说。

从文化传统上我国与日、韩有相似之处,她们能走的路,我们也一样能走。不过1949年后,大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使我国的宪政实践模式转入特立独行的一类,我们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至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分权制衡,根据“议行合一”原则选择了一种最高权力机关“自我”监督型的宪法监督制度,注定了我们宪法实践权威的确立要走一条更为漫长的渐进路径。

【参考文献】欧爱民.宪法实践的技术路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96.莫纪宏.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与发展[M].宪法与行政法治评论(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04.韩大元.外国宪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美]霍华德·威亚尔达.非西方发展理论——地区模式与全球趋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柳建龙:M.P.Singh教授论印度司法审查制度之产生与发展王蔚,潘伟杰.亚洲国家宪政制度比较[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钟群.比较宪法史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9.[11]张千帆.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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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1
关于政治改革在中国应该缓行的主张中,除了社会安定之外,有一条论据也很重要,这就是由于教育水准和生活水准太低,老百姓既缺乏参政的兴趣也缺乏参政的能力。但是请问:难道今天的中国人民的素质还不如200年前的美国人民吗?就算有文化......
再论宪政的复权(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无论是「卖方市场」还是「免费搭车」,似乎都在印证中国流行的「民主政治是昂贵的奢侈品」、「十三亿人搞选举的制度成本太高」的说法。其实不然。麦克弗森和克鲁格曼决不认为议会主义是得不偿失,更不认为买票行为是无可救药。何况在考虑......
论宪政的德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
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
论宪政的德性(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行代议民主制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而言,似乎直接民主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不须假手中介或代表,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管理国家的事务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但卢梭......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摘 要]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
浅论我国宪法权威树立的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论文摘要:本文指出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根本法地位,对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的原因,导致公民宪法意识相对单薄。因此,树立宪法权威对于我们来说任重而道远. 【......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包括:一是通过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最低程度的平衡。所......
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在哲学上,所谓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规定性,它反映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必然性,它是事物最重要的、稳定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性。因此,本质意味着,第一,本质是决定事物为该事物而非其他事物的根本标志。第二,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
论宪政的平衡性(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实行间接民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制度形式。现代宪政之所以未选择直接民主,是因为“它不仅面临规模难题,而且蕴含着暴政倾向”〔34〕(3页)。而间接民主意味着,“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 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即宪政的平衡性。“对抗性权力”是英国......
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赵勇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9
论文摘要:公民宪法权利救济权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该规定与法的体系和宪法的法律地位不和谐。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立法,确实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权在新时期有着特殊的意义。论......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言 笔者曾断言:我国宪法“已有的发展多半不是来自宪法本身及宪法实践,而是来自政治及其他法律发展后的推动作用。”我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化都是通过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一开始就带有直接的功利性。其中,法律特别是宪法更是被当作推动......
论知识产权(二)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3
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我国政府奉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
论知识产权(一)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注1) 蒋志培(注2)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
归正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王亚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5
王亚西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专业2004级研究生曹裕 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司法助理员 电话:138101399482009年10月1日《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正式生效, 沿用了几十年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这种特殊的称谓,如今在......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2、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对近现代平衡宪政的理性建构 一般认为,英国的政治机构通常分为立法、执法或行政、司法三部分。但促使实行这种三分法的不是政治理论,而是政治经验、逻辑以及某些偶然事件。如前述,宪政的平衡理念在英国的承传......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56] 季卫东先生在《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中认为,“妥协意味着通过互让来找到一致点,从而消解对立、导致相互性利益和满足的实现。”(见该书第161页) [57] 哈贝马斯在《民主的......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在13世纪到16世纪之间欧洲广泛存在的一种统治制度,被称为等级制国家。13世纪以来欧洲城市的兴起是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而作为政治上的自治统一体的城市的兴起及其对政治的参与,促成了等级制国家的出现。所谓等级,不仅意味着类似阶层、......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5)宪政的平衡是以这样一个“底线”为前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籍此获得最低限度的保障。这个“底线”,就是彼此在一时不能把对方置于死地的情势下,相互容忍对方生存的一种尺度;它是由双方或多方共同确定的一个最低限度的保障标准。在......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9)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3
[24]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25]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宪法自主性发展的维度:在政治、道德、法律及意识形态诸领域之间 宪法是人类文化传统中政治、道德、哲学、宗教、意识形态及关于法的观念等各种因素综合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些因素对宪法的出现都产生过影响。有......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0
(三)建立、健全适用机制,积极推进宪法适用。 从广义上讲,宪法的适用是指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64]它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由特定国家机构进行的违宪审查活动,以及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当然,在一些国家,违宪审......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注释: 谢维雁:《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 相关分析参见李喜所:《剖析梁启超晚年的思想走向》,《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 孙中山:《五权宪法》,载高军等编:《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资料选辑......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三、宪法自主性发展的路径 宪法的自主性发展不仅要排除外在的干扰乃至限制,最为关键的还是要有一套健全的自我发展机制。所谓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是指内在于宪法,并推进宪法不断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或手段等构成的有机体系。说它内......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㈠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一览 从晚清至今,中国已经有过好多部宪法了,但是中国政治至今仍未上轨道。从宪法角度看,基本原因是什么呢?为便于讨论,我们先列出如下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及其制宪修宪的时间,然后再考察问题之所在。 194......
论知识产权(一)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因此,笔者认为,在对知识产权本身和有关概念的研究中,应当注意:知识产权本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客体依存的载体也相互区别。在把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其特点时不应将它们相混淆。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
论知识产权(二)(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注释: 注1 此文为蒋志培同志民商法学博士论文的一部分。 注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注3 参见GELLER主编《国际版权的法律和实践》MATTHEW BENDER出版社,旧金山1996年版,瑞士篇(英文)。转......
论知识产权(一)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最早出现知识产权的概念外,承袭了德国民法大部分内容的日本,在范围上及用语上均有与德国相近的地方(注29)。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它却是法国各种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的依据,它还使知识产权与有形......
论知识产权(二)(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8
注47 也有学者认为区分知识产权的特征与其保护客体的特征无重要意义,因而言及知识产权特征也可以将其客体的特征算入。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1页。 注48 见黎国智主编《法学通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9......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自从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做出司法解释以后,又发生了一些以推动宪法实施为目的的案件和事例。(注:这些事例包括:(1)2001年8月,山东青岛3名高中毕业生状告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高......
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宪法的适应性,一是指宪 法的内容必须准确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不能和现实需要脱节。〔1〕二是指宪法所具有的通过自身的应变方式使宪法的内容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变化以及宪法以其国家强制力对法律、行为合宪的能力。宪法的......
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0
引言:“不一样”的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第三,我们举一旁证恐怕更容易从侧面豁显中华民国宪法的正当性。如所周知,1950-60年代由雷震先生主编的《自由中国》杂志标举自由主义宪政主义的旗帜,同当年台湾的实施戒严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威权统治进行过可歌可泣的抗争。但即使反对政......
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7
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来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关于产权问题的激烈争论。实际上,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要是企业法人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争论,尽管......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7
一、弱势群体概念解说 学术界对弱势群体的表达各不相同,有的使用"社会弱者",有的称为"社会弱势群体"或"脆弱群体"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在界定时,由于其研究视角和目的、方法各不相同,因而具体定义存在一些差别。目前,界定较多的是社......
宪法定义新论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7
“宪法”一词,在《辞源》中指“国法,根本大法”。 近现代西方学者也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但他们却从不同角度对“宪法”进行了概括。德国学者耶林内克从宪法内容角度出发,提出“宪法是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
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既然宪法是国家创制的,归根到底是人创制的,那么,宪法价值的发生就必然有其人性基础。我们只有从人性的视角去审视宪法价值,才能科学地揭示宪法价值的本质,才能进一步从根本上解决宪法价值何以发生的问题。一、宪法价值与人性、人的本......
加拿大宪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一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为此规定): 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第一条在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在宪章上开列的权利与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
仁政:权威主义国家的合法性理论
发布时间:2023-06-24
" 一、政治的合法性问题 “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而在现代社会,这个问题变得更为突出也更为普遍。” 西方学者,如韦伯、李普塞特、哈贝马斯等人,对合......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宪法之所以首先在德国私法化,更深地根源于“普通法律”的影响。Peter E.Quint 教授指出:宪法权利产生的土壤是普通法法律。宪法性法律的大部分原则也来自于调整日常关系的普通法律。德国基本法的作者则是在那部于20世纪的大动荡中仍然以......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5
根据中国当前国情,将宪法的适用实施制度的两部分内容分开行使。正如前文指出的,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按宪法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违宪审查权(也包括合宪审查权),这个权力最终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但是,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权并不包括宪......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方面,作为基本法,规定了国体、政体等国家的基本制度与组织方式,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其他各部门法律的基础,又被称为母法。因此,我国宪法在修改之后强调对保......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然而,宪法的私法化必须慎重、严格地对待。根据国外的经验,应按下面的原则把宪法私法化适用减少到最小范围,以避免不利影响。 1.间接适用原则。宪法在对公权适用的情况下,法院当然可以直接用宪法的条文裁决。 宪法对私权适用时,法......
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4
2、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彻底贯彻,仍然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这一目标意味着:(1)要确立人权保障价值相对于秩序、效率等其他价值的优先地位。这意味着人权保障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终极性,在人权......
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二)程序正义优先:宪法的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是指人的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其次,存在一个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57]在某种程度上......
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9
注释: [英]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美]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译者前言”。......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8
第二,弱势群体权利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弱势群体利益的受重视与人们对人自身的尊严的认识和高度重视有关,特别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中人们对战争对整个人类生命的践踏促使人类对弱者权利保护更加重视。二战以后整个世界人权立法的关注点和重心......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需要指出,中国对弱势者的宪法司法保护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关系。其一,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片面批判资本主义的形式平等原则,强调实行真正的民主平等。但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带来的是两种异化现象:把平等原则等同于绝对的平均主义,一定......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第二,对弱势群体进行宪法司法保护才能真正维护宪法 现代宪法内容的一个特点是其社会权利日益增多,而这部分权利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实现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将这些社会权利纳入宪法司法保护轨道,宪法的人权功能才可能完整有力......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8
在加拿大,法官也逐渐发挥积极主动的司法职能,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妇女的判决。 最高法院经过多年发展,逐步抛弃了原来的一些陈旧观念。其采取的新的"不利"标准要求法官留意妇女或其他权利诉求者在现实世界所处的境遇,同时直面以下事......
仁政——权威主义国家的合法性理论
发布时间:2023-06-14
" 一、政治的合法性问题 “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而在现代社会,这个问题变得更为突出也更为普遍。”西方学者,如韦伯、李普塞特、哈贝马斯等人......
程序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内容简介〕 宪政中的程序即宪法程序,是宪政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程序是其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意味着宪法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独立性。宪法程序构建模式有两种,即严格规则模式和......
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三、从社会权力看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社会权力(Social Power)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精神资源,包括各种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势力对社会的影响等)对社会的支配力。理解社会权力,要把握两个方面......
宪政的新范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属于根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与此相关,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和废除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低阶法律以及法规、决议、命令等等。但众所周知,作为万法定盘星的宪法本身也是需要修正的,并非永恒的绝对真理......
宪法论文2500字国家主权
发布时间:2023-03-23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宪法论文2500字。 主权是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概念,要对其精确论述......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1
中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曾三次大规模修宪,先后产生了1975年的“文革宪法”、1978年的“四个现代化宪法”及1982年的“改革开放宪法”。1982年的修宪方式类似于制宪,不仅设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而且还采行了公开讨论程序、将改......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三、无罪推定及刑事被告人权利之宪法规定的实现机制 在我国长期的诉讼实践和宪法理论中,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不被视为宪法权利,加之我国宪法权利的实践模式,这种认识和做法切断了宪法权利与诉讼权利之间的天然联系,也......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除两个国家外(英国和新西兰)都有成文宪法,而实行司法审查体制的国家,明确规定的有40多个,间接规定的有20多个;由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也有37个1,这均表明了宪法监督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司法化的趋势。......
依据宪法治国的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从一九九六年三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而在党的十五大则更加明确的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一时间,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依法治国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
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论文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二个宪法修正案是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除了改进了概念表述之外,其主要内容是:承认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政治方面增加了“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把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发展要求的协调,为了保持这种协调,使宪法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在必要的时候要对宪法进行一定修改。适时地......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7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不仅是一场全面的制度实践,而且是一系列价值和观念的载体,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无疑需要制度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支持,立宪主义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恰恰与此契合。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现代化追求的目标。......
宪法原则与依法治国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
程序与宪政(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宪法程序的提法也并未普遍被人们接受。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刑法、民法的程序(法)但却没有刑法程序、民法程序的说法。因此,也不宜使用宪法程序的概念。〔14〕在笔者看来,“宪法程序”是可以被接受且较为合理的一个宪法......
程序与宪政(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必须统一协调,才能发挥宪法程序的应有作用。(二)宪法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宪法程序的价值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程序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也具有独立价值,“否认程......
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确定这样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程序与实体并重,并最终达到程序与实体和谐统一。但鉴于目前我国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且“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不免有轻视之......
宪政的新范式(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5
宪政的本质是试错的制度化 以反思机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循环式构成原理意味着规范的正确性和妥当性是由试行过程决定的,是暂时的、可变的。。因而卢曼把正义的概念表述为“法律系统的适当的复杂性(adequate complexity )”,颇有那么一......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8
树立宪法权威,确立宪法至上地位,关键一环是宪法实施(注: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349-350.)。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等。对于宪法适用理论界存在众多分歧,有学者只赞同宪法适用中......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9
从上文阐述的实际发展态势来看,无论是司法审查、宪法法院以及宪政院都呈现上升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当今司法审查和宪法法院以及法国宪政院不断上升的发展势头,本身就足以表明宪法监督司法化将在未来的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宪政和宪......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最后,我们还需要揭示一下这种转移价值发生的内在机理。如果将政治家与法官们相比较一下,不难看出,政治家们从事政治活动需要保持高度的政治热情,甚至需要充分展示其政治野心和才能,以吸引和组织公众对他们的支持。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不过,应当指出,由于司法本身内在相关的缺陷,人们在获得诉讼的便利之时,也需要付出时间、金钱,乃至不公正判决的代价。这种代价在宪法监督司法化方面同样不可避免。说到这里,又使我们想到一个古老的话题,即在所有的人造制度中,都不......
寻求宪政中华的正当性根基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8
一、宪政中华的可能性:(一)中国近代的三次立宪选择中国二十世纪有三次立宪选择机会,清末立宪的宪政实践错失机遇,辛亥革命为第二次立宪选择的机会。此后国民党政党伦理乃逐渐形成,核心架构是一个政党:国民党,一个主义:三民主义,......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8
但是,正如我们在探讨宪法监督司法化发展前景所说的那样,西方宪治发达国家对“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和宪政院的研究尤其持久和精细”,我们可以借鉴、移植、吸收它们的有益的经验、理论和其他成果,并在理论上需要更新观念、锐意进取,以迎......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而其他一些国家,由于始终将宪法视为一种治国的“工具”,想用时就用一下,不想用时就弃置一边,这种对宪法的随意态度非常不利于确立宪法的极大权威和效力;再加上不断地、刻意地去增强政治权威,甚至政治领袖人物的政治感召力,又进一步......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6
需要指出的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功利价值并非仅局限在这两个方面,应当还多一些,例如下一节将讨论的“转移价值”,从节约社会成本或增进社会收益的角度上看,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功利价值的体现。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功利价值并非是宪......
论社会主义宪政(1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另外,社会主义将建立一种全新的民主制度,使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从奴隶社会始,国家权力经历了从所有权与行使权合一到逐渐分离、国家权力所有者从单个主体到多数主体乃至属于全体国民的演变,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家权力同时向......
论社会主义宪政(19)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
论社会主义宪政(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5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
论社会主义宪政(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5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
论社会主义宪政(1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其次,宪政是标识社会主义特征,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环。政治文明这一概念,马克思在论述执行权力、集权制和等级制时曾提到,但并未详细论述。《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认为,政治文明是由国家构成的社会活动的产物,一般表......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7
三、完善我国宪法修改的建议(一)在修宪程序上,明确党中央的修宪建议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关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由于我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使其决定了事关国家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大政方针,履行了本应由国家......
论社会主义宪政(2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
论社会主义宪政(2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9
[55] 《列宁全集》第35卷,245页。[56] 《列宁全集》第37卷,73页。[57] 同前引[55],486页。[58]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6页。[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