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1)论文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1)论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5 13:19:14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1)论文
时间:2023-08-05 13:19:14     小编:

关键词: 共同抵押权;物上保证人;后顺序抵押权人;第三受让人;代位求偿权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制度而非财团抵押制度。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多个抵押权。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共同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受清偿。共同抵押权人同时拍卖共同抵押的全部标的物并分配价金之时,应按其各自抵押财产的价格比例进行其债权负担的分配;在异时拍卖并分配价金之时,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共同抵押权人应该赋予有利害关系的物上保证人、后顺序抵押权人以及第三受让人以代位求偿权。

一、共同抵押权的法规范及其本质 共同抵押权,又称总括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主债权而在复数的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作为特殊的抵押权,是以多项财产担保某个债权。

共同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由普通抵押权的客体范围决定:有限于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之上的,如日本民法;有扩展至交通运输工具甚至其他动产的,如意大利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的抵押权的客体范围非常广泛,因而共同抵押更易产生。

设立共同抵押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自身,也可以是第三人;既可以同时设立,也可以追加设立。共同抵押制度源于罗马法时代的清偿代位制度,《法国民法典》继受了这一制度并予以明文规定。

此后,意大利、德国、日本、瑞士、我国台湾地区以及韩国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均予以规定。 共同抵押权具有两个作用:其一,担保价值的集聚。

当抵押财产的价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将各个抵押财产集合在一起可以增加担保的价值;其二,分散风险。当抵押财产因消灭、毁损、价格的下跌等导致价值减少时,或是因为经济上的原因导致拍卖困难时,在数个抵押财产上设立抵押权是预防担保价值降低的有效手段。

例如,甲贷给乙300万元款项,为担保甲的债权,乙以300万元的建设用地为甲设立A抵押权,丙以200万元的房屋为甲设立B抵押权,丁以 100万元的汽车为甲设立C抵押权(以下简称基准案例)。在实践中,兼具上述两种作用的情形也是比较多的。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有疑问的是,其是否规定了共同抵押权。

这涉及该条款的规范意义。对此,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

1.财团抵押说。有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财团抵押权。

财团抵押权是将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及权利综合视为一项独立的财产而设立的抵押权,其不仅与普通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一个单一物不同,与共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数个物或权利也有差异。从文义解释来看,本条款规定中的“一并抵押”应理解为将多项相同或不同种类的财产结合为一体,以致设立一个单一的抵押权。

此处“一并抵押”的立法本意,恰恰是为了避免共同抵押中分别设立多个抵押权而遭遇设立手续的诸多麻烦,进而为融资提供方便。若将“一并抵押”理解为分别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共同抵押,有违立法本意。

2.共同抵押说。有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而非财团抵押。

共同抵押的主要特点在于,抵押权的标的是数项财产而不是一项财产。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其表达的是:无论在动产之上还是在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权利之上,都可以设立共同抵押。

笔者认为,《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权而非财团抵押权。首先,所谓财团抵押,是指将各个财产组成一个有机的集合体,从而使其担保价值提高,作为大型资金担保的特殊抵押权。

在日本民法上,财团的构成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不动产为中心的方法,将机械、器具等动产与不动产一体化,形成 “不动产财团”。该不动产的组成采取任意选择主义,当事人以在财团目录中记载的物构成财团;另一种是将全体企业设施作为一个物看待而形成“物财团”,构成抵押权的客体。

因企业全体作为一个“物”,所以物财团的组成不是当事人的任意选择,而是采用以企业全体构成一体性的财团的当然归属主义。[11]就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的可能文义范围而言,“一并抵押”是指将该法第180条第1款所列的财产合在一起抵押。

这既可以解释为抵押人将上述财产集合在一起设立抵押权,也可以解释为抵押人为担保同一债权将上述财产分别设立抵押。前者属于财团抵押,而且其组成类似于日本的“不动产财团”采取的任意选择主义;后者属于共同抵押。

其次,若文义解释的结论有多个,则需要借助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进一步明确。依体系解释方法,既然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范目的是为了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如果该条第2款规定的是财团抵押,那么在立法上必须存在与之相关联的公示方法。

公示为交易中的物权变动这一特殊过程所必需,是物权设定与保护的必要条件。[12]财团抵押的设定,须将作为抵押财团标的物的财团作成目录,使抵押标的物的范围特定化。

然而,无论是我国《土地登记办法》还是《房屋登记办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再次,在实务上,我国至今尚未开展将财团作为一个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的业务,当企业以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及权利一并设立抵押权时,实际操作是就抵押财产分别办理抵押登记,这实质上是共同抵押而非财团抵押。

这样,即使认为《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财团抵押,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财团抵押的主体、标的范围、设定以及行使等内容,不仅使该规定形同具文,而且债务人还可能借此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3] 最后,财团抵押的主要特征在于:列入抵押财产范围的财产仅限于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而随着企业经营而变化的流动资产则不属于抵押财团的范围。

[14]但是,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却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流动资产。若将其解释为财团抵押,不仅有违财团抵押的性质,也与《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发生重叠,进而产生规范上的冲突。

因为依据浮动抵押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仅限于对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立担保物权。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理论争议集中表现为共同抵押究竟是单个抵押权还是多个抵押权,这亦是共同抵押与普通抵押、财团抵押相比的特殊之处。

对此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多个抵押权说。有学者认为,考虑到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共同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各自独立的数项财产。

既然只能是每个抵押物上各成立一个抵押权,因而共同抵押权实质上是多个抵押权担保同一债权的特殊抵押权。[15] 2.单个抵押权说。

有学者认为,多项抵押权说很难解释共同抵押人所应承担的共同连带担保责任,这对债权人并不十分有利。在数项财产设定抵押时,各个财产相互结合共同构成抵押财产,尽管其并没有形成一个集合财产,但各个财产相互结合共同担保同一债权。

在抵押权实现时,这些财产在变价后都应用来清偿债务。因此,单个抵押权说更为合理。

[16] 3.折中说。有学者认为,共同抵押权的特征在于债权人可就数个抵押财产拍卖所得价金获得部分或全部清偿,因此,只要具备这一特征,共同抵押为单一抵押权或复数抵押权均无不可。

例如,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同属一人所有之时,以它们作为抵押物而设定的抵押权为单一抵押权;在其他情形,为同一债权的担保,先后就数个不动产设定的抵押权为复数抵押权。[17] 笔者认为,原则上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多个抵押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共同抵押权应视为单个抵押权。其理由如下: 其一,共同抵押的数个标的物并不因集合而视为一物,而是按照标的物的个数成立数个抵押权。

这与以财团为一体设定一个抵押权的财团抵押显然不同。但是,共同抵押权也并非数个抵押权的简单集合,而是多个抵押权担保同一债权,是同一目的的结合。

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而使全部债权清偿时,其他的抵押权便因清偿目的的达到而消灭。[18] 其二,将共同抵押权视为一个抵押权,必然意味着在数项财产上可以成立一个抵押权。

尽管单个抵押权说认为这属于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但难以进一步说明这一例外存在的法理基础。不仅如此,对于当事人可以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负担的抵押债权的数额,以及可以约定各个抵押财产被拍卖或变卖的顺位,持单个抵押权论者难以作出合乎法理的解释。

实际上,共同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的关系酷似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情形负担共同责任的是债务人,在共同抵押情形负担共同责任的则是抵押的不动产。若称连带债务为人的连带,则共同抵押可称为物的连带。

就性质而言,连带债务为多数之债,彼此之间独立存在而给付目的同一。[19]既然如此,共同抵押也应是为担保同一债权的多数抵押权。

其三,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独立的抵押客体。但依该法第182条第1款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同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未依照第1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该法第183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从立法规范意旨来看,法律并未将此类抵押权作为两个抵押权看待,而是作为一个抵押权来设计。。

在此情形,将其视为单一的抵押权,并禁止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处分,可以避免共同抵押权可能带来的弊端,亦符合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设计。

二、共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制度,其重要特性在于,对同一债权有多项财产承担责任,即责任客体的多样性。[21]虽然在共同抵押的情形,各项抵押财产均以担保债权的全部为目的(与连带债务类似),但是在设立共同抵押之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协议将同一债权分摊为数个债权予以支付,并分别设立抵押权。

这既不违背理论,又不损害他人利益。[22]易言之,若共同抵押权人限定各个抵押财产所负担的被担保债权的数额,而且各自所分担的被担保债权金额的总和等于或低于债权的数额,在实行抵押权时,共同抵押权人只能按照该限定的数额受偿各个抵押财产变卖的价款。

而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对抵押财产各自负担的债权额没有约定,或者即使有约定但数项抵押财产中存在负担被担保债权全额的不动产,或者数项抵押财产各自负担金额的总和超过被担保债权额之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该如何实现。在此情形,法律赋予抵押权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对其最为有利,也符合共同抵押的设立宗旨以及抵押权不可分的原则。

申言之,共同抵押权人可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受清偿。共同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权,既可以同时实现,也可以异时实现;异时实现时哪一个抵押财产先实现,则由共同抵押权人自由选择。

对此,《德国民法典》第1132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为担保某项债权而存在于两块以上土地上(总括抵押权)的,每一块土地都担保全部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意就其中任何一块土地寻求全部或部分的受清偿。

”《魁北克民法典》第2753条、《日本民法典》第392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75条等亦有类似规定。 但是,因债权人有完全自由选择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由其个人意志左右将会对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权利人发生影响,尤其是抵押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人能否受偿毫无把握。

因而各个抵押财产一旦成为共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即使有交换价值余额存在亦极少可能另作其他债权的担保。[23]这不仅不利于对后顺位担保人利益的保护,而且有害于对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发挥。

当然,如果共同抵押标的物的抵押财产同属于债务人或者物上保证人且无后顺位抵押权存在时,由于不会影响他人的权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抵押权人仍应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24]在共同抵押财产同时拍卖,即共同抵押权人申请就全部抵押财产拍卖时,如何妥当协调共同抵押权人与各个抵押人之间的利益,对共同抵押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加以限制,是立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考察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例,对此的限制规则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债务人优先负担规则。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75条规定,倘若未限定共同抵押各个不动产所负担的金额,抵押权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就各个不动产卖得的价金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受清偿。但是,该法(2007年修正)第875-1条规定:“为同一债权之担保,于数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时拍卖时,拍卖之抵押物中有为债务人所有者,抵押权人应先就该抵押物卖得之价金受偿。

”申言之,若拍卖的数个抵押财产中有为债务人所有的,则例外地由债务人所有的抵押财产优先负担。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在不影响抵押权人的受益范围内,减少物上保证人的求偿问题。

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特别设计。[25] 第二,价格比例分配规则。

为实现对抵押权人的债权额担保,在同时拍卖抵押人的抵押财产时,应按各个抵押财产的价格比例进行债权负担的分配。申言之,共同抵押权人仍然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是在其同时拍卖共同抵押的全部标的物而分配价金之时,应按其各自抵押财产的价格比例进行其债权负担的分配,这是比较合理的。

[26]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第1172条第2款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每一个土地所有人都可以请求将其土地上的抵押权限制在符合其土地价额与所有土地价额比例的部分,并在此限制的范围内将债权负担分配给自己。《日本民法典》第392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作为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动产上享有抵押权,而同时分配其代价时,按照各不动产的价额按份分担其债权的负担。

”此外,《韩国民法典》第368条第1款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875-3条亦有类似规定。根据这一原则,在前述基准案例中,A抵押权应负担的债权额为:300 × [300/(300 + 200 +

100)]=150(万元);B抵押权应负担的债权额为:300× [200/(300 + 200 +

100)]=100(万元);C抵押权应负担的债权额为:300 × [ 100/(300 + 200 +

100)]=50(万元)。 我国《物权法》以及《担保法》并未对共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予以明文规定。

有学者认为,理论上在共同抵押中,各个当事人并未就以多项财产清偿债务达成协议,或者未特别约定各个财产的负担金额,共同抵押权人不能任意就某项财产的变价受偿,而应同时拍卖各个标的物,债权人应当按债务总额相对于抵押财产总额的比例分别受清偿。[27]笔者认为,若果真如此,则不正当地限制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与共同抵押权的宗旨相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从这一规定来看,除当事人就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作出约定,而且当事人约定担保的债权总额低于或等同实际债权额之时,共同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抵押财产的权利,各个抵押人则处于类似于“连带保证人”的地位。

共同抵押权人自由选择抵押人而使债权受偿之后,依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是,对于各抵押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究竟如何确定,该司法解释并未明文规定,这就形成了一个明显的漏洞。

笔者认为,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瑞士、日本等民法所规定的比例分配规则,按各个抵押财产的价格比例进行债权负担的分配。 有疑问的是,倘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第三人亦同时设立共同抵押,在此情形下共同抵押权人是否仍可就任一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易言之,共同抵押权人是否可不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而先选择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对此,有学者认为,依我国《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依据逻辑解释,抵押权人不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而先选择第三人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应视为抵押权人事实上放弃了对债务人的抵押权,作为第三人的共同抵押人,应可在抵押权人放弃的抵押权标的物交换价值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因此,在债务人与第三人设立共同抵押担保的情形,抵押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只有在债务人的抵押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就第三人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28]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合理。

主要理由在于:

(1)在债务人与物上保证人均提供抵押财产担保同一债权而构成共同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抵押财产而受偿的权利,如果强制要求抵押权人必须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有违共同抵押的设立宗旨,不正当地限制了抵押权人的权利;

(2)在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上存在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情况下,要求抵押权人必须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虽然后顺位抵押权人嗣后可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使其被担保的债权受偿,但是,由于市场领域变化莫测,如果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所代位的物上保证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甚至灭失,则其本可期待的优先受偿权益将减损或者丧失;

(3)共同抵押权人先选择物上保证人提供的抵押财产而受偿,可能是基于各种原因,其并不意味着抵押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因此,在法律上拟制前者会产生后者这一法律效果并不妥当;

(4)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96条规定:“供拍卖之数宗不动产,其中一宗或数宗之卖得价金,已足清偿债权及债务人应负担之费用时,其他部分应停止拍卖。前项情形,债务人得指定其应拍卖不动产之部分。

但建筑物及其基地,不得指定单独拍卖。”依据这一规定,债务人享有指定应拍卖不动产的权利。

[29]采取债务人优先负担规则,则可以避免债务人行使该权利而不利于抵押权人。既然我国现行法没有赋予债务人相应的权利,就没有必要作相同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以明示的方式抛弃在债务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该如何理解我国《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对此,有学者认为,所谓“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就是指抵押财产的价值。

如果债权的数额大于抵押财产的价值,则在放弃的抵押财产的价值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债权的数额小于抵押财产的价值,则其他担保人无须再承担担保责任。[30]而持不同观点者认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仅仅是指债务人自己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数额。

[31]在前述基准案例中,如果甲放弃由债务人乙设定的A抵押权,依前述第一种观点,由于A抵押权与债权总额相等,则丙与丁将无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前述第二种观点,甲放弃的是乙应负担的150万元的债权额,丙与丁仍然应该各自负担 100万元和50万元的债权额。比较而言,第二种观点符合价格比例分配规则,因而更为合理。

三、异时拍卖时利害关系人的代位求偿权 如上所述,共同抵押权人原则上享有自由选择抵押财产受偿的权利,仅在其同时拍卖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并进行分配时,应受比例分配规则的限制。但是,在共同抵押权人异时拍卖和分配抵押人的抵押财产而受偿的情形下,由于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会因此受到影响。

具体而言包括:

(1)先被拍卖和分配的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受偿之后,虽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该求偿权可能因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而难以获得保障;反之,其他未受偿的抵押人则因此而获利。

(2)在抵押财产上设立的后顺位抵押权人,因为该抵押财产先被拍卖而分配时,其本可期待的抵押权因而减损甚至消灭。

(3)在共同抵押财产被拍卖之前,第三人为获得共同抵押权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代为清偿债务时,该第三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不无疑问。以下分别对此予以分析:

(一)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 物上保证人即债务人以外的抵押人,其向债权人提供财产设定抵押权,通常以债务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者无因管理关系为前提。在物上保证人的抵押财产先被拍卖和分配而使债权受偿以后,物上保证人有权基于委托合同或者无因管理关系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由于该求偿权仅为债权,如果债务人自身没有足够的财产,则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将难以实现。例如,甲贷给乙300万元,丙以其价值300万元的房屋设定抵押权,丁与戊分别以自己价值200万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100万元的汽车设定抵押权(以下简称案例

1)。在贷款到期以后,甲拍卖丙的房屋使其债权获得清偿,丙则基于乙、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乙享有求偿权。

由于抵押权的实现通常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则丙的求偿权难以得到实现。相反,本来应该负担一定债权额的丁与戊则可免于承担责任。

为保证求偿权的效力,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之下,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及其他权利,在求偿权的范围内移转至处于第三人地位的物上保证人,这被称之为清偿代位或代位清偿。对于代位清偿的性质,理论上认识不一,有债权买卖说、拟制让与说、赔偿请求权说以及债权移转说。

其中,债权移转说认为,物上保证人的清偿虽然使债权人丧失其债权,债权本身则非绝对地消灭。物上保证人因清偿可立于原来债权人的地位以行使其权利,其结果无异于因法律规定当然发生债权的移转。

该说为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32]在立法上,《日本民法典》第501条第4款规定:“物上保证人中的一人对于其他物上保证人,按各财产的价格代位债权人。

”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修订“民法”时,借鉴日本和德国民法的代位求偿制度,新增第875 - 4条规定,为同一债权之担保,于数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者,在各抵押物分别拍卖时,经拍卖之抵押物为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权人就该抵押物卖得价金受偿之债权额超过其分担额时,该抵押物所有人就超过分担额之范围内,得请求其余未拍卖之其他第三人偿还其所提供担保抵押物应分担之部分,并对该第三人之抵押物,以其分担额为限,承受(即代位)抵押权人之权利。[33] 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对此缺乏规定,构成立法上的漏洞。

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各个抵押人之间相互追偿,人为地导致法律关系复杂、曲折,耗时费力,社会的经济效益不佳。[34]笔者认为,这一认识值得商榷。

为了避免各个抵押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失衡,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我国应该借鉴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规定的代位清偿制度,物上保证人在其提供的抵押财产因拍卖和分配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偿之后,就超过的部分可以代位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其他物上保证人偿还其应当分担的部分。物上保证人因清偿而享有的求偿权与代位权,属于请求权的并存。

因为此两种请求权的竞合,均以保障物上保证人的权益为目的。物上保证人行使求偿权抑或代位权,由其选择。

如果物上保证人因其中之一权利的行使而获得满足,则另一权利归于消灭。在前述案例1中,在甲因丙的抵押权的实现而受偿以后,丙可以代位行使甲对丁与戊的抵押权,扣除丙应当承担的150万元,丁与戊应该分别向丙偿还100万元和50万元。

(二)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代位权 在抵押财产异时被拍卖和分配时,如果先被拍卖的抵押财产之上还设定有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则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必然受到影响。所谓异时分配,通常是指分配共同抵押标的物的数项抵押财产中的部分财产的价款,共同抵押权人可以因此使被担保的债权获得清偿。

[35]在此情形,共同抵押权人并不受比例分配规则的限制。就未被拍卖的抵押财产而言,若该抵押物上也存在后顺位抵押权人,其可以因此获得受偿的机会。

这样,同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因共同抵押权人的自由选择权的适用而导致不同的结果。[36]例如,甲贷给乙300万元款项,为担保甲的债权,乙以300万元的建设用地为甲设立A抵押权,丙以200万元的房屋为甲设立B抵押权,丁以100万元的汽车为甲设立C抵押权,假设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D抵押权,以担保戊对乙的100万元的债权,丙的房屋上设定E抵押权,以担保庚对丙的200万元的债权(以下简称案例

2)。若甲选择实行A抵押权即可使其300万元的债权获得偿付,但必然使戊享有的D抵押权完全得不到偿付;反之,庚享有的E抵押权则完全不受影响。

对此,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为保障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日本民法典》第3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作为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动产上享有抵押权,而仅分配某一不动产的代价时,抵押权人从其代价中接受债权的全部清偿。此时次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据前项的规定,在上述抵押权人应就其他不动产接受清偿的金额限度内,对该抵押权人代位行使抵押权。

”依据这一规定,后顺位抵押权人享有代位权。于此情形,先被拍卖的抵押财产之上的后顺位抵押权人,在共同抵押权人有权自其他抵押财产拍卖价款中可受偿的金额限度内,代位行使共同抵押权人对其他抵押人的抵押权。

这里所说的代位,是指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在法律上当然地移转给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行为。这种代位是法定代位,即抵押权的当然转移。

[37]《意大利民法典》第2856条、《韩国民法典》第 368条第2款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75-4条亦规定,后顺位抵押权人在共同抵押权人异时分配时享有代位权,以保护其利益。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有疑问的是,物上保证人与自己所有的抵押财产上的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关系如何。例如,甲贷给乙300万元,丙以其价值300万元的房屋设定抵押权,丁以其价值200万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而且丙在该房屋上还为其债权人戊设定后顺位的抵押权。

在甲先拍卖丙的抵押财产而受偿时,物上保证人丙与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戊均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丁享有的抵押权。该如何协调两者的冲突呢?对此,日本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认为,既然物上保证人丙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了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就推定其从当初开始甘愿忍受,因此借鉴《日本民法典》第392条第2款规定确立的保护后顺位抵押权人的立法宗旨,后顺位抵押权人戊可以优先受偿。

[38]

(三)第三受让人的代位求偿权 第三受让人是指在抵押期间,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作为共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中的某项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对此,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申言之,在抵押期间,若第三受让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此为对价,其可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于此情形,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受让人的清偿,这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即代为清偿的权利。

[39]在比较法上,《法国民法典》第1236条、《日本民法典》第474第2项的反对解释、《德国民法典》第267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12条等均有规定。 就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而言,在第三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之后,该债权归于消灭。

其后第三受让人、抵押人(债务人或者物上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后果如下:其一,如果该债权的总额小于或者等于抵押财产的时价,第三买受人在代为清偿以后,仍然应该向抵押人(债务人或者物上保证人)支付债权总额与抵押财产时价之间的差额。其二,如果该债权的总额大于抵押财产的时价,第三买受人在代为清偿以后,在该债权的范围之内,第三受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取代共同抵押权人的地位,对其他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第三人受让人因代为清偿而享有的求偿权与代位权为请求权的并存,在因其中一权利的行使而得到满足时,其他权利即归于消灭。[40]在前述案例2中,戊为取得丙的房屋所有权,向债权人甲支付300万元的价款,使甲的债权归于消灭。

之后,丙即可代位行使甲的抵押权,但物上保证人所负担的债权额仍然应受比例分配规则的限制。

四、结语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制度而非财团抵押制度。原则上,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多个抵押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共同抵押权应视为单个抵押权。与连带债务相似,共同抵押中的各项抵押财产均以担保债权的全部为目的。

但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共同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负担的被担保债权的数额。若各个抵押财产所分担的被担保债权金额的总和等于或低于债权的数额,在实行抵押权时,共同抵押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数额受偿各个抵押财产变卖的价款;反之,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对各个抵押财产所负担的债权额没有约定,或者即使有约定,但数项抵押财产中存在负担被担保债权全额的抵押财产,或者约定的数项抵押财产各自负担金额的总和超过被担保债权额之时,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受清偿。

但是,共同抵押权人就共同抵押的全部标的物同时分配价金之时,应按其各自抵押财产的价格比例进行其债权负担的分配。 在异时拍卖抵押财产和分配价金以实现共同抵押权的情形,为了保护物上保证人、后顺位抵押权人以及第三受让人的利益,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借鉴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规定的代位清偿制度。

具体而言:

(1)物上保证人在其提供的抵押财产因拍卖和分配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偿之后,就超过的部分可以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其他物上保证人偿还其应当分担的部分;(2)在抵押财产异时被拍卖和分配时,如果先被拍卖的抵押财产之上还设定有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在立法上应该赋予后顺位抵押权人以代位权,在共同抵押权人有权自其他抵押财产拍卖价款中可受偿的金额限度内,对其他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3)在第三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之后,该债权归于消灭。第三买受人与抵押人(债务人或者物上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则因该债权的总额与抵押财产的时价之间的关系而异。

注释: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5页。 参见《日本民法典》第369条。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2810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60条、第882条规定抵押权的客体仅限于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但其他依特别法可设定抵押权者亦在其内,例如船舶、采矿权、航空器、动产等。 参见陈重见:《共同抵押法制修正评析》,《月旦法学》2003年第4期。

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页。 参见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1~532页。

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3页。 参见江平、李永军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4页。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2~493页。 参见[日]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03页。

[11]同上注,近江幸治书,第214~215页。 [12]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1页。

[13]1994 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2号)中指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资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14]参见陈华彬:《民法物权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52页。

[15]同前注,梁慧星、陈华彬书,第336页。 [16]同前注,王利明书,第492页。

[17]参见郑玉波:《共同抵押权之研究》,《法令月刊》1983年第7期。 [18]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8页。

[19]参见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94页。 [20]参见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

9

1、393页。 [21]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页。

[22]同前注,我妻荣书,第391页。 [23]参见姚瑞光:《民法物权论》,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64页。

[24]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47页。 [25]参见谢在全:《共同抵押权之研究》,《法令月刊》2000年第10期。

[26]同前注,近江幸治书,第187页。 [27]同前注,王利明书,第495页。

[28]同前注,江平、李永军主编书,第333页。 [29]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86年台上字第1215号判决书。

[30]参见郭明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60页。 [3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5页。

[32]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40页。 [33]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2~373页。

[34]同前注,崔建远书,第529页。 [35]同前注,我妻荣书,第400页。

[36]参见任华哲、鲁杨:《共同抵押若干问题之探讨》,《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 [37]同前注,近江幸治书,第188页。

[38]同前注,近江幸治书,第191页。 [39]同前注[24],谢在全书,第613~614页。

[40]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69页。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的适用性
发布时间:2016-09-18
盗窃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一类普通刑事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该类案件发案数量一直位居前列,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和2012年人民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量达到了190825件和222078件,分别占到了当年法院所有一审案......
论我国刑法第187条立法设计的问题与重构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由于其是按照单位犯此罪的模式来设计的,由此导致自然人在犯此罪时存在一系列的刑法法理上的矛盾与不协调。由此,应当对单位与自然人犯此罪分别设立不同的犯罪构成模式。 ......
法国合同法上的滥用权利条款(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2
随着“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就必须设法使其免受滥用权利条款(注:有些著作中译为“违法条款”。-译者注)(clause abusive)的侵害。人们为此曾经构想出种种不同的措施,如建立针对滥用权利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我见(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0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我见(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此只移送主要证据复......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发布时间:2022-09-06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摘要《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
试论我国刑法第129条中的严重后果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0
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规定的是丢失枪支不报罪,为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关于此罪我国刑法学界虽已注意到其特殊性,但专门研究不多。对该......
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6条
发布时间:2023-04-05
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内容 将第26条拆开来看,有两款共三句,第一款首先确定了任意监护制度,其次规定了监护人开始监护责任的起点;第二款则确定了不存在任意监护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监护制度。该条的内容可概括为:......
《物权法》第 28 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法》第 28 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 《物权法》第 28 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 《物权法》第 28 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 更多内容源自 幼 儿 关键词: 法律文书 物权变动 形成判决 《物权法》 第2......
浅析适用盗窃新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后的量刑问题
发布时间:2015-07-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在安徽省境内实施盗窃行为,即使此次盗窃行为涉及......
浅析物权法二审稿第140条、141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析物权法二审稿第140条、141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浅析物权法二审稿第140条、141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浅析物权法二审稿第140条、141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摘 要]地上权肇源于罗马......
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的适用性探析
发布时间:2023-05-05
其中,《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该解释第二条对“数......
论《著作权法》第16条的存废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我国的职务作品制度,但是该条是特殊的经济背景下的产物,随着社会发展,该条已经不适应新的社会需求。本文认为该条规定违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者权益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没有......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基于宪法第10条的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3
关键词: 土地产权制度,公法视角,土地国有化,所有权平等 内容提要: 尽管研究中国大陆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文献已经汗牛充栋了,但“谁是中国土地的所有者”这个问题依然没有确切的答案,当代中国土地所有权与中国公法——特别是现行宪法......
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文章摘要]: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物权法律适用的历史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8
物权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素来占有重要位置,与债权制度并称为民法财产权中的两大支柱。相对于债权而言,物权有着浓重的"土著色彩",特别是由于受地理环境、经济结构、社会制度乃至意识形态的影响,各国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存在着......
对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举证责任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3-12-19
对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举证责任之我见 对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举证责任之我见 对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举证责任之我见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建筑物上......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17-06-08
伴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等原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现状(一)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现代法治理论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司法权和行.........
浅谈《物权法》第 28 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谈《物权法》第 28 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 浅谈《物权法》第 28 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 浅谈《物权法》第 28 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 28 条因“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
如何理解与适用《劳动法》之我见(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过去长期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形势、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劳动关系随着转变为利益化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等多种经......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6年2月,我国在2001年8月首次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
简析专利法第5 条、第33 条在审查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2-07-30
一、引言 专利法第5 条和专利法第33 条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专利法第5 条规定了对违法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目的在于防止对可能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导致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不安定因素......
格式化免责条款的理论探析与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2-07-21
格式化免责条款的理论探析与法律适用 格式化免责条款的理论探析与法律适用 格式化免责条款的理论探析与法律适用 一、格式化免责条款的概念及特征 格式化免责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旨在限制或免......
论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一)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第三人权利进行保护。迟至行政诉讼程序才开始关注行政第三人权利的保护问题,未免失之过晚。譬如:我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
论民法的第三条道路
发布时间:2022-12-15
论民法的第三条道路 论民法的第三条道路 论民法的第三条道路 更 多精 品源 自 课 件 [摘要]民法典编纂始终是大陆法系民法学者和立法者挥之不去的光荣梦想,但是,民法典并不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唯一选择,没有也不应终结民法形......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权(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民主,公平,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我国民法也强调民主、公平合理、维持正义。但我国还是一个年轻的国家,刚从具有“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走到现在,封建的不良思想还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活动。妇女......
论死刑的适用 (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国在刑事立法上是限制死刑的。虽然97刑法的修订在死刑罪名数量上,与原刑法相比(包括79年刑法和以后的补充、修改决定在内)没有明显的减少,但在死刑适用对象上(如删除了未满18周岁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和死刑适用条件和标准上......
论宪政起点处的权利保障-兼论宪法第三十四条(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4
论文关键词:宪政;选举权;被选举权;平等权;竞选 论文摘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是宪政发展的起点,宪法规定的平等选举权有赖于具体法律规范的落实,有赖于千百万权利享有者--公民们的责任担当,更有赖于执政者勇于面对现实进行......
内河船不适用于《海商法》第四章吗(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2
由于《海商法》第二条规定第四章不适用于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我国目前对于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实行双轨制,即由《海商法》和《水规》来分别进行调整。不幸的是,有一种理解,将这种立法上的安排理解成只有海船才适用于《海商......
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1
二、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从国际习惯向条约的演变 刚才我们提到当代国际法的主要发展动向之一是国际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即国际法渊源的变化。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呢?一般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
《消法》第54条对商品房买卖的适用の侍馓骄
发布时间:2023-04-22
一、《消法》的属性和对商品的定义以及第54条的解读 (一)《消法》的社会法属性 《消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通过两大途径之一的市场规制进行管理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等构......
论我国宪法有关国际条约适用存在的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3
摘要 条约适用一直以来是国际法学界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尤其是WTO成立以来这一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国际法学界以传统国际法理论为基础结合WTO特点进行理论探讨。然而,我国有关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主要问题是无宪法依据及有关国际条约......
论我国物权法的共有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实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从制度上对共有的含义,共有的两种类型以及这两种类型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单规定,在法律上初步确立了我国民法......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31
论文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
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2
关键词: 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高度危险物;免责事由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第69条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在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危险责任,而是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 (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适用机制中国的宪法适用机制,我们不主张照搬大陆法系的做法,认为要利用中国本土法律资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模式。即对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的直接适用与违宪审查区分情况,分别对待。一方面普通法院在判案中......
谈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现状及对策-物流管理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9
论文摘要: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还存在着起步晚、经验少、形成结构不完善等问题。我国必须转变传统观念,树立物流理念;深化企业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制定统一的全国物流产业发展规划;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核心,加快物流人才培养,实施人才战......
我国旋转门条款的反思与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08
论文摘要:旋转门条款是对公务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从业予以禁止或限制,虽然具有预防期权腐败、防止公权力剩余资源的私有化等功能,但是影响公务员顺畅流动、侵害公务员职业自由等弊端也不应忽视,制度设计应予以全面地利益考量与平衡。《......
浅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但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在司法适用上还有许多的问题及限制。如何让宪......
第三方物流决策(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采用第三方物流能降低成本,提高顾客服务水平。毫无疑问,在供应链构建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第三方物流决策(1)。哪些企业应该实施第三方物流,多大程度上使用第三方物流,目前很少有人能够实实在在地找到某种方法解决这些问题。本......
对《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解读和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11
摘要:依《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分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请求付款三种制度。但对于票据丧失后的三种权利补救制度的具体规定相对不足,三种权利救济措施间是否存在冲突等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本文通......
我国释明权制度之规范与完善(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体利益的改变必须释明。即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不适当、不充分,致使依证据显示其应得到保护的实体利益不能实现的,法院必须进行释明。这里的“实体利益”不同于“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而是从诉讼经济的角度所作的表述,它只......
论慎用逮捕权(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3、逮捕权滥用的后果第一,没有严格依法办案,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没有逮捕必要应当属于当事人的权利,而非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去我们比较突出强调打击犯罪,仅仅把检察机关看做惩治犯罪......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比较研究(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一般而言,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合同法制度,而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的一项特有制度。我国《合同法》充分借鉴了这两大制度以及CISG行之有效的经验,对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 也有......
《海商法》承运人定义条款解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以阐述我国《海商法》承运人定义条款的含义及分析该定义对货方的不利状况为基础,参考国际公约立法及相关航运国家的实践,并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提出在平衡船货双方利益基础上完善该承运人定义......
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票据法》第十八条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条款。立法对于“返还利益”范围的界定颇受争议,笔者试从票据法的立法精神出发对其做出评述,并对利益返还的具体问题发表看法。 关键词票据利益返还公平 ......
论合同法第210 条与立法家长主义
发布时间:2022-08-04
一、引言:提出疑问 在整部合同法中,第210 条或许是不起眼的一则条文,但正是这则简单的条文,一直以来背负着要物合同的宿命,成为学者的众矢之的。应该说,在古典罗马法时期,要物合同在脱离合同形式性制约中立有功劳,但是在近、现......
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30
综上,我们发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诸多“应有功能 ”与其“实有功能”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分离,其“应有功能”绝大部分已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所抽空,而残余部分也超出了交易安全保护的合理范围,甚至有鼓励不诚实交易的倾向,因......
对宪法“人权”概括性条款的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7
【论文摘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人权保障概括性条款入宪,开创了中国人权发展进程新的里程碑,它在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出了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责任,但......
民法的第三条道路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法的第三条道路 民法的第三条道路 民法的第三条道路 [摘要]民法典编纂始终是大陆法系民法学者和立法者挥之不去的光荣梦想,但是,民法典并不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唯一选择,没有也不应终结民法形式......
解析《逻辑哲学论》的第三条解读路径
发布时间:2023-06-23
维特根斯坦的生命之作《逻辑哲学论》自20 世纪20 年代初问世以来,大批学者不惜耗费心力,逐行逐字地对之进行研读和阐释,在不同的时期提出了不同的解读意见。概括地说,从该书出版到20 世纪80 年代末,学界对该书主流的解读是所谓的正......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不妥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论文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的争异不少。我们应当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与现实的矛盾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余永辉(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5
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清华大学法学院 余永辉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
第三方物流概念给我国物流中心带来的机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当代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使第三方物流概念应运而生。作为供应链过程的一个环节,第三方物流是企业和用户间的接口,起着联系和协调的作用。进人九十年代后,条形码技术、自动化仓储管理技术、电子数据交换(EDI)、......
对《消法》第54条关于商品房买卖的适用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2-11-13
一、《消法》的属性和对商品的定义以及第54条的解读 (一)《消法》的社会法属性 《消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通过两大途径之一的市场规制进行管理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等构......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内容提要】用益物权在传统物权法中主要是关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的他物权,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就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体现现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反映我国优良文化传统、借......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从参加人 第三方被告 交互诉讼 内容提要: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0
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从参加人 第三方被告 交互诉讼 内容提要: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
“物权法之争”与宪法解释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论文关键词: 宪法解释/原则/冲突/物权法 内容提要: 文章以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之争为例,专门梳理了关于宪法解释的基本的理论预设、宪法解释的权力边界特别是对政治性争论的应有态度和对宪法条文冲突的解决方法。结合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
格式化免责条款的效力——兼评法释[2009]5号第9-10条
发布时间:2013-12-19
格式化免责条款的效力——兼评法释[2009]5号第9-10条 格式化免责条款的效力——兼评法释[2009]5号第9-10条 格式化免责条款的效力——兼评法释[2009]5号第9-10条 关键词: 格式化;免责条款;效力;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自由;合......
德国基本权第三人效力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30
内容提要: 本文简要述评了基本权第三人效力问题在原产地德国的产生、发展与消融,一方面肯定我国宪法学界研讨基本权与私法关系之必要性与先见性,另一方面认为我们对基本权Dogmatik整体性把握不足,建议对德国的三大基本权理论流派进行全......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之现实困境和补足
发布时间:2022-11-14
一、我国处理侵权和违约竞合的现行规定 从此规定来看,我国针对侵权和违约竞合的处理倾向于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但我国法律之规定与此学说似乎又略有不同,可以认为是“有限制的自由竞合说”(处理侵权和违约竞合的通说有三种,即法......
简析我国税收法定主义———以《立法法》第八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10-18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概念及内涵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税收法定原则,其简明含义是课征税收必须有法律依据且需严格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主义本身包含了形式与实质上的两层含义,形式上为法律规定 实质上要求征税获得民意机关的同意......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3-05-16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条司法解释一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本文根据对第五条的不同学术观点,给出笔者对第五条的修......
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撤销”行政处罚的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28
摘 要 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而擅自施工,不仅对人身、财产的安全构成隐患,也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防雷行政执法者在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考虑到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行......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审视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6
------以 对 论文摘要: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來的报复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其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2-12-17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评析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评析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评析 【内容提要】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2000年10......
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7-19
对于因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要求返还而引发的纠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究其原因,是法院适用的法律不同。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涉及这一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主要有《物权法》第106条、婚姻法上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和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文章认为,上述三类法律的适用并非随意,而是有先后顺序的:婚姻法制度优先于物权法制度的适用,婚姻法制度的适用又受制于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即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公序良俗.........
论抵押物转让的《物权法》适用
发布时间:2023-02-07
摘 要:《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以消灭抵押权为前提超越了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抵押权作为价值权只能对第三人课以不损害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不作为义务,而不能作用于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权人而言,既是权利也......
“第五代”与“第六代”的文化策略(1)
发布时间:2023-03-21
本文是关于近20年中国电影两大导演群体艺术创作的比较研究,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暂借用大家比较熟悉的“第五代”、“第六代”的称谓,并从其导演艺术共性中梳理中10个关键词,进行文化学的比较分析。由于学术界对“第五代”的研究相对深......
略论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革新引发了传统物权和债权理论的新变化,物权与债权逐渐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转换与融合,显著表现为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两种趋势。本文试图在研究该趋势的基础上,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以此来重新审视传统物......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发布时间:2022-08-30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摘 要]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种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与意思主义相对的,本文......
论违约救济条款在中国企业对外贸易实务中的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违约救济条款是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文章主要针对国际贸易实务中出现的将违约救济与违约责任混为一谈,以及不当选用违约救济措施等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予以澄清。最后,文章探......
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 要 公有权即国家和集体所有权,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权的物权法构建是我国物权立法或民法典制定中的一个体制结构性难点。国家所有权物权法构建的基本问题,是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及其与国有财产占有或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问......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王菁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一直以来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建立的必要性日益突出。但是,仍然面临着债的相对性原理等一系列的理论障碍。笔者将从这些障碍入手阐述该项制度建立的可能性。关键字:侵害债权 ......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2 从意思表示看,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合同是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之合意,物权行为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物权关系的意思表示之合意。一般情况下,先有债权行为,后有物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可以竞合,但并非等同也......
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5
论文摘要: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的时期,而物权变动始终是物权法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物权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变动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物权理论以及立法现状的研究,探讨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
国际条约中的冲突条款评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0
冲突条款(conflicting clause)是条约中为了确定本条约与本条约当事国订立的其他条约之间关系的条款。国际法委员会认为,冲突条款是“本条约中为了处理与其他条约规定或者其他同一事项条约之间关系的条款”。① 由于国际社会中立法与司法......
浅论我国公司法修改与完善(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我国公司法若干制度修改的要点。1、重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资本三不变为基础的“资本信用”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建立以“资产信用”为基础的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社会目标的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2、充实公司设立制度。降低公司......
挪用公款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探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1979年的刑法典未作规定。修订后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刑法》第384条规定:“国......
关于我国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物权行为理论自德国民法学创设以来,一直颇受争议。本文试图从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内容、实践意义来论证说明物权行为理论不可替代的价值,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论述我国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中物权理论的应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在“物必有体”的传统民法原则掩盖下,权利客体具有无体性的知识产权当然地被排除在物权范畴之外。然而,在将知识产品与物、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对比后可以发现,知识产品与物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知识产权从属性上讲与物权并无牛氐牾......
破解物权行为理论的谜题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萨维尼认识了相对权与绝对权之间的本质差异并把它作为研究物权变动的出发点,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闪光点,但是萨维尼所提出的“物权行为”这一概念则是逻辑错误的产物。物权行为理论清晰地认识了相对权与绝对权、绝对法律关系和......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5
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的履行,债务的履行依赖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如果该一般财产由于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减少,则可能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法律......
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的解析
发布时间:2023-07-16
关键词:岛屿制度;争议;解释 一、《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 《公约》第121条第一款可以看作是关于岛屿自然条件方面的规定,即岛屿需同时具备“四面环水”、“高潮时露出水面”、“自然形成”、“陆地区域”这四个要点,才......
再论宪政的复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关于政治改革在中国应该缓行的主张中,除了社会安定之外,有一条论据也很重要,这就是由于教育水准和生活水准太低,老百姓既缺乏参政的兴趣也缺乏参政的能力。但是请问:难道今天的中国人民的素质还不如200年前的美国人民吗?就算有文化......
解析新《保险法》第49 条---关于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物的转让
发布时间:2022-10-27
一、新准则使用的范围 IFRS 15 只适用于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但不包括租赁、保险合同、金融工具和同一业务的主体之间为促进对客户或潜在客户的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交换。 二、新准则下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步骤 IFRS15 的核心原则是,确......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7
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将该条文定位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认为它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①但是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具......
微生物定量风险评估第2版
发布时间:2015-09-10
本书是在《微生物定量风险分析》第1版的基础上修订的,共历时14年。书中涉及的微生物从第1版中的食源性细菌、病毒、单细胞动物拓展到近几年新发现及流行的冠状病毒、流感病毒、生物恐怖因子以及人畜共患病病原体等。在本版中作者延续......
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问题(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显然,司法实践常见的物权确认案件,常常是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然而也就是在这一方面,目前的民法法理有极大的混乱,给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带来极大的困扰。本文从几个典型案例分析入手,说明科学的确定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的方法,以......
中国企业的“第三条道路”
发布时间:2023-03-20
对于急待长大的 中国 企业 来说,并购是一种致命的诱惑。企业成长的方式,除内部扩张和外部并购之外,还有第三条道路:建立战略联盟。这是一种寻求资本外其他资源的合作,一种开放的、富有弹性的、更能形成核心竞争力的联姻。 致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