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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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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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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规范主义模式 功能主义模式 平衡理论 比较研究 论文论文摘要:平衡理论比较研究既涉及行政法应当何为的规范性问题,也涉及到行政法事实上如何存在以及该理论如何操作的实证性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只有将平衡理论置于整个行政法学术传统中以及仰仗于更为广阔的知识背景和分析工具,尤其是公共选择理论、博奕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才会得到确当的处理。

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检索,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阐明: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规范主义模式和功能主义模式的边缘化及平衡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国平衡理论发展的历史背景、学术历程、分析工具及其主要内涵;平衡理论作为一种规范性理论的学术地位和制度意义;构建平衡理论实证基础的可能性及其局限。关于平衡理论的争鸣由来已久了,但本文提出的若干问题学界仍殊少涉及,作者认为,要使这种争鸣持续下去并更具建设意义,学者就不能不回到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中去寻求一种最低限度的共识,由此,本文揭示了理解下列背景知识的重要意义: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全球化时代的共同课题;中西学者在对各自行政法学术传统的回顾和探索中均建立了“理想类型”的分析工具并得出了许多近似的结论;中国的平衡理论与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的平衡思想具有内在的传承关系;规范性平衡理论和实证性平衡理论的界分及其学术意义。

比较研究根植于对一些共同历史背景与学术传统的理解。作者认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是由两股相互作用的力量促成的:一是变革传统社会的压力,二是学术批判和创新的力量。

就前者而论,根据学界的一般理解,它指的是这样一种特殊情境:从80年代中期开始,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如何超越自由市场和中央计划经济模式这两种长期对峙的现代化路径并实现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成为全世界重新关注的焦点。新保守主义和后现代思潮盛行西方世界,自由主义传统的多元化价值取向得以保留,但政府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能力和绩效再次受到了重视;前苏联和中国等传统计划经济国家在反思现代化教训的伤痛中重新选择了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

——当变革传统社会的动力不能再诉诸旧式的制度结构和思想资源,而必须仰仗新的知识理念和制度认同的时候,一个运转良好的法治政府的意义凸现出来。这样一个政府能否通过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模式转换及其理论基础的重塑而获得有效的制度资源与新的合法性支持便逻辑地演绎为行政法学界一个时代性的课题。

这一课题引发了学界重新理解传统行政法现象的需要,其中,关于行政法性质、目的、功能等理论基础的研究及相应地建立一套怎样的行政法模式被提上了学术日程。近年来,在中国和英美国家的行政法学领域,哈佛大学的Richard B. Stewart教授、圣路易斯大学Kenneth F. Warren教授、印第安那大学的Alfred C.Aman教授、伦敦经济学院的Carol Harlow教授与Richard Rawlings教授、曼彻斯特大学的MartinLoughlin教授、牛津大学的Paul Craig 教授和北京大学的罗豪才教授等公法学家,对这一课题作出了深入、建设性的研究,由此触发了对传统行政法学术思想的批判和创新。

长期以来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存在的紧张对峙及内在的不对称性,揭示了现代社会的焦虑和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局限性,戴西(A.V.Dicey )的规范主义模式和狄骥(Léon Duguit)的功能主义模式(其极端情形即为前苏联的管理模式)的影响日渐边缘化。而试图超越和置换这二元性对峙结构的平衡思想和平衡模式如何有助于新的学术传统的确立得以根植于更为广泛的合法性基础呢?众所周知,中国行政法学者对此作出了较为系统的回答,但欧美学界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过去的研究尚未有足够的关注。

学界一般认为,西方行政法的学术传统可划分为以狄骥为代表的欧陆功能主义模式和以戴西为代表的英美规范主义模式,从学术渊源上理解,这种划分大体上是成立的,但未尽契合后来的发展历程,以英美行政法为例,学术传统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以贯之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偏好:30年代至70年代的半个世纪里,功能主义模式在英美国家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倡导协调以行政权和公民权为基础的社会多元利益的行政法平衡模式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学术传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并在最近20年引起了广泛关注;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以布坎南(James M.Buchanan)为领导的公共选择学派(Public Choice School)重新审视了政府决策的理论基础和官僚政客的行为动机,从而推动了学界对行政法模式的深入思考。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角作一些初步的研究。

一、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的平衡思想及其最近的发展 欧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主要有两个源头:以戴西(A.V.Dicey )为代表的规范主义模式(the Normativist Style )和以狄骥(L éonDuguit)为代表的功能主义模式(the Functionalist Style)。 (注:最早作出这种划分的行政法学家是 J. Willis 教授, 参见 ’ThreeApproaches to Administrative Law: The Judicial, the Conceptual, and the Functional(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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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 univ of Toronto Law Journal 53.willis 的“judicial ”路径仅指对行政权的司法控制, 属于“Conceptual”范畴,即认为行政法的目标(object)主要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作者认为这可理解为以戴西为中心的一种行政法传统,另一种传统即归属为功能学派(the Functional School)。 这种划分在30年代英美学界已获得广泛的认同,参见Ralph F. Fuchs, ’Conceptsand Policies in Anglo-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Theory(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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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 47: 538—576. Martin Loughlin后来明确以这两种模式作理想类型进行系统的研究,作者研究公法的两种思想传统是以廿世纪行政法的兴起和占主导地位为前提的,因此学界普遍把其等同行政法学术传统的划分。 相应的模式, Carol Harlow 和Richard Rawlings称为“红灯理论”模式(Red light theories)和“绿灯理论”模式(Green light the ories),近似的模式, 罗豪才教授称之为控权模式和管理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分歧奠基于学界对行政法的性质、范围、功能、制度安排及其理论基础的不同理解。规范主义模式把行政法视作“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其旨在通过一套规则设置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侵害,因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优于行政便利或行政效率,在制度安排上重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机制设置,该模式根植于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的经济理论,普通法传统,经典宪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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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世纪宪政)的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观念及其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文化传统,自戴西以来的英美行政法学界曾长期占主导地位。韦德(H.W.R.Wade)、史密斯(de Smith)、戴维斯(K.C.Davis)、盖尔洪(W.Gellhorn)、施瓦茨(B.Schwartz)等大多数学者都可归入这一模式。

功能主义模式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它决定着行政机关的组织、 权力和职责, ”(注: Ivor Jennings, The Law and theConstitution, London University Press, 1959, p217.詹宁斯完全接受法国狄骥等学者的见解,他说:“现代法国行政法的读者对于何为行政法不会再有疑问了。它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法是确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的一套规则,”Ibid.p236.)把行政法视作政府有效推行社会政策,实现社会管制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工具,强调法律对提高行政效率和促进公共利益而具有的管理与便捷功能( Regulatory andfacilitative functions),主张以行政为中心(注:在英美行政法学界, 古德诺( Frank Goodnow)第一个创立了“非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法理论”(anon—Court—Centered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aw)。

倡导政治与行政的严格界分,强调行政法平衡多种社会偏好的中立功能。参见F. Goodnow,’the Principl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of the United States’.H.Y.:Putnam,1905,pp1—7.pp66—68。

)节制司法审查和革新行政程序制度, 其理论基础可以在社会实证主义(Sociological Positivism) 、社会进化论( Evolutionary SocialTheory )和实用主义哲学(Pragmatism)中获得解释。(注: MartinLoughlin:Public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 Oxford UniversityPress,1992,p105.)这种模式发韧于欧陆行政法学界, 狄骥 ( LéonDuguit)的“公务论”即为最初的经典表述,在本世纪

20、

30、40年代的英国与美国,拉斯基(Harold J. Laski ) 、 詹宁斯( W . lvorJennings)、罗布逊(W.A.Robson)、威利斯(Willis)、威尔逊(W.Wilson)等人在批判戴西模式中使功能主义模式导入英美行政法学界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注:罗布逊等人申言“在行政法的所有特征中,以能够恰当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为条件,最具裨益的莫过于行政法庭有权推进某个特定领域的社会改良政策”,因此“行政法庭能够真正地有助于行政大臣执行其政策。

”参见,W. A. Robson , Justice andAdministrative Law(London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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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Xi.次年,戴西的拥护者认为,英国时下的风气表明法治正经历着明显的衰败,行政法专制主义在抬头。参见 Lord Hewart, The New Despotism(London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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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相类似的情形,美国学者称为行政专制主义时期,认为当时行政法有两种暴政,一是实体法上的( Substantive tyranny ), 一是程序法上的 (Procedual tyranny)。参见PaulR.Verkuil,’The Emerging Concept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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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olumbia Law Review, Vol.78:284. )关于这两种模式的主导地位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指出,纵观英美整个行政法学术传统,“功能主义模式只是作为一种异端的传统(adissenting tradition)维持了它的生命力, 该模式的价值和方法很难挑战占统治地位的保守的规范主义模式。

”( 注 :Martin Loughlin: Public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92, p181.)Alfred C. Aman教授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自新政以来的美国,或者,可以说自30年代经济危机以来至70年代末的整个西方世界,倚重工具主义的行政法功能主义模式一直占主导地位。 (注:Alfred C. Aman, Administrative Law In AGlobal Era,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 1992 ; ’Administrative Law for a New Century’, in Michael Taggart (ed.):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 1997, pp.90—117. )下列事实可能淡化了人们争论这个问题的时代意义:英美国家,或者,更准确地说,整个欧美行政法学界,逐渐打破上述两种传统模式的界限而走向新的融合,如何使政府在被广泛授权的同时受到有效的节制,如何在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维持合理的平衡成为现代行政法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势,学者认为,导致这一情境的原因主要有:欧共体的发展与“欧洲行政法”的统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政治法律制度的趋同;(注:Alfred C. Aman, Administrative Law In A Global Era, Ithaca: CornellUniversity Press, 1992; ’Administrative Law for a NewCentury’, in Michael Taggart (ed .) : The province of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 1997, pp.90 —117,另参见:J. Delbrück,’Globalization of Law. Politics,and Markets—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A European Perspective’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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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Ind J Global Legal Stud 9.)现代国家面临的社会问题和对公共行政的要求变得越来越相似,文化之差异,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建构中已显得相对不重要。(注:Rainer Pitschas :《论德国行政法总论之改革》, 黄钲堤译,载《宪政时代》(台北), 1998年第1期。

)事实上, 有关学术史的研究资料表明,在两种学术传统之外,关于行政法制度模式及其理论基础的理解,欧美学界始终存在一种“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观念和平衡思想,这种非主流的传统构成了80年代以来学界进一步倡导和发展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的一个直接的、最重要的学术渊源。以后来居上的英美行政法学为例,行政法平衡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

第一阶段是本世纪初到二战前,行政法迅速发展,关于这一部门法在盎格鲁—美利坚(Anglo—American)法治传统中的合法性地位、 理论基础及其发展方向等根本问题,学者围绕戴西传统和新兴的功能主义思潮(在美国表现为以促进效率和公共利益为名的新公共行政运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批著名的英美行政法学创建者,包括韦德(E.C.S.Wade)、古德诺(Frank Goodnow)、弗莱恩特(Ernst Freund)、 弗兰克(Jerome Frank)、庞德(Roscoe Pound)等,认为工业革命、福利国家及其相应的公共行政的职能变迁导致了传统行政法理论的现代化(the modernisation of traditional admimistrative lawtheory ), 未来的行政法发展应当转移以司法为中心(Court —Centered)的传统法治观念,但要避免陷入另一个极端——官僚支配(bureau—ridden)模式。

就行政法的目的和功能而言,它应当在授权与限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行政效率与个人自由、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balance betwem inspanidualism and socialism,戴西认为这一时期行政法在英国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取代个人主义传统的征象)之间维持一种合理的平衡(areasonable balance )。 (注:有关资料, 参见Frank Goodnow,Comparatice Administrative law,New York: putnam, 1893, Vol. 2, book5, charp 3, and his The Principles of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New York:Putnam,1905,pp.1—7 Ermst Freund,Administrative Powers over Persons andproperty,Chicago Univ.Press,1928,pp.145—187.在该书中, Freund率先提出“控制—服务”(Control & Service)的行政权模式, 认为两类行为的自由裁置权及遵守法治的要求是不同的。

Jereme Frank,Brownlow Commisssion,Report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Washington,D.C: Government Printingoffice,1937,pp3.9.18.183.;Roscoe Pound,Administrative Law: ItsGrouth,Procedure and Significance,Pittsburg Univ.Press,1942,pp.19—20.p.55;Pound, ’Justice Accordingto Law’ ,14ColumbiaLawReview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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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13; E. C. S. Wade, Constitutional andAdministrative Law,Lougman Group Limited,1931,’Development and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law’.)与此同时,英国在“新专制主义”的压力下主持的部长权力调查委员会(1932)及战后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委员会(1957)都主张行政法应有大的发展,但对行政权要施以民主的控制,并认为行政法的目的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实现恰当的平衡(theproper balance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注: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Ministors pouers , Cmnd,40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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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Administ rativeTribunals and Enquiries,Cmnd.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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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Pt.iv,Ch.30,No.408.)然而,客观地说,这一时期的平衡思想并未有沿着既定的方向发展下去而成为一种理论或主流传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

30、40年代“行政专横”(庞德语,administrative absolutism )的现实使得当初提出平衡思想的学者也部分地改变了立场,甚至重新接受了传统的以司法为中心的行政法控权模式。 第二阶段是70年代。

民权运动(后期)、经济滞胀、能源危机、环境保护等问题困扰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公共行政面临的社会环境及其相应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行政法模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再次受到学界的关注, 平衡思想由此得以复兴和发展。 其中,哈佛大学Richard B.Stewart教授的研究有了突破性的发展, 在《美国行政法的创新》(注:Richard B. Stewart, ’The Reformation of AmericanAdministrative Law’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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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arvard Law Review, vol.88: 1669—1813. )一文中, 他试图系统地研究一个取代传统行政法模式(thetraditional mode , 控权模式)的“利益代表模式”(InterestRepresentation model)。Stewart 教授首先分析了美国传统行政法模式的特点及其缺陷,他认为,传统模式旨在通过公正的程序制约和司法审查制度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合法的限度内行使,禁止政府对个人自由和财产的非法侵犯,以协调政府权力和个人自治间各种相互冲突的主张。

传统模式最大的弊端是把行政法视作控制政府权力的一种消极的工具(negative instrument ), 看不到政府“积极的一面”(theaffirmative side),即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代表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并能增进这些利益。另外,传统模式注重对权利的消极保护,而忽略了公民有效作用于行政过程的参与机制。

因此,传统模式对政府和公民都缺乏激励。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美国行政法进入转型和创新时期,关键是如何重新界定行政法的作用和调整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态度。当时,有多种替代传统模式的方案,但“利益代表模式”(联邦法官们的主流意见)最富建设性。

Stewart教授认为, 现代行政法调整的领域已超出传统行政法模式所理解的“政府权力和私人自治”这二维关系,而发展为一种多种相关利益(affected multipolar interests )冲突和共存的多元关系,如政府在环境保护行为中决定是否给某个能源企业发放许可证的行为就涉及到包括居民在内的多方环境利益。行政法的目标应该通过多种有效的机制设置,扩大相关利益的参与机会并在各种冲突的价值和利益间保持平衡(balance among competingvaluesand interests),为实现这一目标, 行政法应该更多地考虑保护相对较弱的一方的利益(comparatively ill—organized interests),以抗衡(counterbalance)地位较强的行政机关及其对有组织的利益、特殊利益可能存在的偏私。

Stewart教授认为,在这一新视野下, 行政法的一些重要制度要进行相应的改革,“解决行政程序问题的出路在于为有关利益方提供代表参与的机会;行政实体政策的核心是根据各种具体环境,在这些相关利益中进行公平的调节(equitable accommodations);司法审查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为利益代表提供公正程序参与机会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公正的协调。”Stewart 教授对“利益代表模式”作出了深入而富建设性的研究,但最终没有发展为一种系统的理论。

第三阶段,80年代以来,英美行政法学界进入学科反思及重构时期,学者的努力,旨在探究现代行政法得以独立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并由此促使新的学术传统的形成以契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些研究主要是从下列几方面展开的:第一,把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置于整个政治社会背景,尤其是变革传统社会的情境下进行考察。

如,P.P. Craig指出:关于行政法的性质、目的等理论基础(Rationale )的探究只有进一步研究了我们这个社会的结构方式、互动关系及其政治理论背景后才会有准确而透彻的理解。(注:P.P. Craig: Administrative Law,3rd. ed.,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4, pl: Public Law andDemocracy in the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America,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0. pl.)第二, 建立了“规范主义模式”、“功能主义模式”、“红灯理论”、“绿灯理论”等理想类型(Ideal Types)的分析框架, 对传统行政法理论模式的划分获得了普遍的认同,新的理论基础的探索得以建立在一个最低限度的共识上。

第三,从行政法功能与目的的视角揭示了传统模式关于效率与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设计的紧张对峙与内在的不对称性,并进一步阐明传统模式由于对政府和公民都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而难以回应传统社会的转型。第四,超越和置换两种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模式,遵循平衡思想重新理解行政法的性质、目的、 功能及其法律体系。

Carol Harlow和Richard Rawlings指出,传统行政法学的红灯理论模式(自戴西以来,视行政法为控制行政权保护个人自由的法的一种学术传统)和绿灯理论模式(把行政法视作授予和尊重积极行政的权力,旨在提高行政效率,有效提供社会服务和增进公共福利并对严格的司法审查中心主义提出疑问和节制的一种学术传统)都难以契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持中立场(the middle ground )才是明智的选择并且更易达致认同。如何在行政利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特别机构)和公民利益的冲突中维持公正的平衡(afair balance)应该成为行政法的主要功能, 如何实现兼顾效率与公正的人道主义行政(a humaneadministration)应该是行政官员和行政法学家共同关注的目标。

(注:Carol Harlow & Richard Rawlings: Law and Administration.London: Weiden & Nicolson, 1984, pp47—48.另见,Neil Walker:’The Middle Ground in Public Law’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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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w and Society 28.)Martin Loughlin 认为传统的功能主义模式和规范主义模式都未能为我们现时代的经验和法律现象提供正确的解释,新的理论模式应该考虑如何使两种传统思想得到有机的结合,走“中间道路”,即可以通过抛弃法律工具主义和实证主义观念,公开承认法律的规范性价值而重新改造功能主义传统。 (注:Martin Loughlin: Public Law andPolitical The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230—264.)Kenneth F.Warren从社会契约理论的视角论述了政府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平等关系,指出行政法如何从强调“正当程序”的传统转移到行政法面临复杂而持久的政治困境时,如何使行政机构的公共政策有效地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即行政法的目标和对公共行政的挑战是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Balancing Societal and Inspanisual Rights)。

(注:Kenneth F. Warren: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PoliticalSystem, N.Y.:Prentice Hall, 1996, 3rd. ed. pp509 —569. )LiefH. Carter和Christine B.Harrington 强调了行政法对公共行政的赋权与控权的平衡功能,“行政法,并不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而同时包括对政府的授权并维护这种权力的合法行使,因此,当我们描述行政法的时候,请注意这个法律体系的调节方式,包括授予、尊重政府权力和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两个同等重要的方面。”并对“行政法的核心功能是平衡”这一命题提出了建设性的商榷意见,论者认为,只有清晰地界定公正、效率、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等平衡要素的内涵及偏好序列之后,“平衡”才具有可操作的实质意义。

(注:LiefH. Carter &Christine B. Harringto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Politics, 2nded. N.Y.: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Inc.,1991.p48, pp.481—544.)P.P.Craig 从行政机关和公民(包括私人团体)权利义务关系探讨了平衡的法律机制设置问题。他认为,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公民和私人组织两方都要同等地授权和予以制约(both empowers and Constrains),但这种平衡的机制设置既涉及激励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信息问题,只有满足“激励相容”的原则,平衡机制的实现才是可能的,为此,他讨论了公共选择和机制设置理论的相关问题。

(注:P. P. Craig:Administrative Law, 3rd. ed.,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4,【编 者 按】232 —242: ’Public Law and Control Over Private Power’, inMichael Taggart (ed.),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Oxford: Hart Publishing, 1997, pp196—216.)此外,有些公法学家试图从现行的立法和传统的理论模式中挖掘“平衡”的基础。(注:如David H . Rosenbloom &Rosemary O ’ leary : PublicAdministration and Law.3rd ed.N.Y. : Marcel Dekker, Inc. 1997.pp51—262;Marshall E.Dimock:Law and Dynamic Administration, Praeger Publishers,1980.Chapter 2. "A New Equilibrium." 在传统的规范主义模式里,韦德(H.W.R.Wade)、戴维斯(K.C.Davis )、盖尔洪(W.Gellhorn)、施瓦茨(B.Schwartz)等法学家也强调了行政法对行政权与公民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功能,但他们的观点与本文所谈的“平衡模式”的有关观点有一个根本性的差别:前者在经典“平衡宪法”(balanced constitution)的视角下观照这一问题,旨在通过司法对行政的控制这一外部机制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后者直接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关系作研究对象,并进行相应的机制设置。

) 关于英美行政法传统,最近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的Alfred C.Aman 教授作了总结性的研究。(注:Alfred C.Aman, ’ Administrative Lawfor a New Century’, in Michael Taggart ced) : The Province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 1997, pp.90 —117;See also, Alfred C.Aman,Administrative Law in a Global Era,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2.)他认为,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相应地,有三种行政法模式。

第一阶段是自由放任时期(laissez—faire era),主要是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国家职能是有限的,消极的,行政法的主导理论即为“红灯理论” ( redlight),其功能被界定为以司法审查为中心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免遭权力的侵蚀。第二阶段是管制时期(regulatory era).自新政(New Deal)到70年代末,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干预主义(the rationales of a more interventioniststate ), 在制度安排上即为管理的或功能主义(regulatory &functional)的行政法模式。

第三阶段是自80 年代以来的全球时代(global era),与此相应的,即为“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其发展方向是“市场导向型”(Market—oriented Mode )行政法模式和学术思想的重构(超越自由放任时期的“控权”型行政法模式和自新政以来的“管制”型行政法模式)。这一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公法私法走向新的融合(尤其是行政法私法化),放松管制(deregulation),注重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广泛运用市场导向型行政方法替代过去的“命令—控制”规则(Command—Control),降低管理预算,将传统公 行政法概念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性和起始性问题。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行政法的概念应当表达其本身的理念,反映一国行政法治的现实,从这个意义讲,行政法概念不是空灵之物,而是社会背景,尤其是宪政背景下的景观。我们对行政法概念宪政背景的分析理应远远超越对概念本身的逻辑分析。

事实上,任何概念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环境而存在,缺乏概念的背景分析就会使概念无所依托,流于空泛。 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在汲取西方行政法的同时,已经使行政法概念抽离了特定的宪政背景和成因。

毋庸置疑,宪政背景是行政法概念研究的重要的切入点,不同的宪政背景是行政法概念界定的基础。行政法概念的界定,如果脱离宪政背景,不探究各国宪法或者政治背景的差别而简单套用他国结论,无异于削足适履。

本文首先选取英美法系中英美两国与大陆法系的法德两国作为分析路径,对西方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概念作一概览式的回顾,力图揭示宪政背景对行政法概念、行政法观念的深刻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与行政法概念的结合问题作出分析和判断。

意图在于:理清行政法概念的宪政背景及其发展脉络,消除行政法学界对不同法系行政法概念的描摹而引起的纷争,倡扬学界行政法概念向本土化、合宪化方向皈依,实现行政法概念界定上对西方国家的合理借鉴,以期对我国传统行政法概念有所突破,实现与新时期相适应的新的超越。

一、英美法系宪政背景对行政法概念的影响 英美法系行政法学者在研究行政法时,不大为概念下定义,“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这是与英美法系学者注重经验、轻视理论的习惯相联系的。

但仍有一些学者从实证角度,用归纳推理的方法演绎出某些概念。这种概念深受其宪政文化的浸染,行政法只能是宪政的产物。

英美法系素来具有个人主义传统,因而,行政法也被Richard Rawlings称为是“红灯理论”。

(一)英国 英国号称“宪政母国”。但是其行政法概念从产生到发展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可以说是英国学者对宪政的不同理解造成了对行政法概念的误读。英国式宪政原则虽然批驳了法国式行政法(这以戴雪为代表),但是不可否认,英国的宪政体制国家孕育了英国版的“行政法”,而这种行政法观念却是与英国宪政历程同步的。

威廉·韦德爵士(Sir William Wade)认为行政法概念应包括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另外一个含义是“管理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一系列普遍原则”。而且,他还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

”韦德的观点在英国很具有代表性,而对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则是独具慧眼的。英国“行政法”概念的确定源于英国宪政历史、宪政原则、宪政实践。

英国宪政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的。1640年资产阶级以“清教徒革命”的形式开始了与封建主的争权。

经过大约半个世纪的斗争,1688年“光荣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后,君主立宪政体开始确立。三百多年以来,英国政制一直循此路径至今。

英国行政法观念与英式宪政两个原则:

(一)议会主权(The Sovereigntyof Parliament);

(二)法治原则(Rule of Law)有绝大关系,分别论述如下。 1.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是英国学者三权分立的一种理解方式。

在英国宪政历史中,议会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乐园,而国王所代表的是行政权。这正是资产阶级既得利益者所忧虑和悚惧的。

这种预设同时引起了宪政思想上的启迪、理论上的阐扬和宪制上的安排。资产阶级革命以清教徒宗教改革面目出现,因而,从基督教性恶论分析是理解权力分立的钥匙。

性恶论源于对人性幽黯的认定。“‘政府分权,互相制衡’的原则就是反映基督教的幽黯意识”基督教义中强烈的末世论期待与现实中政治秩序始终存在疏离与张力。

幽黯意识是清教徒参与1640年革命的重要原动力,而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本人就是一个加尔文教徒。在中世纪的宗教改革中,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的颉颃消长的历史启发了这位分权学说的始祖。

教会是世俗政权之外的集团势力,是“集团多元主义”的表现。洛克是英国式“权力分立”政制的思想者,再加之英国宪政运动早期与宗教革命相联,西方学者以为这次革命的重大影响“类似于一种核裂变的过程”。

而15世纪“主教会议至上论”所蕴含的代议制观念正是英国“主权在议会”说法的先河。洛克论证了人民在革命后将主权让渡给议会的理论,这种理论至今续延。

这一点与法国的“主权在民”宪政原则殊有差异。此外洛克分权论还有其智识资源,这就是法律的命令理论(Command theory of law),此种观点认为主权被划分为Gubernaculum(统治权)和Jurisdictio(司法权)。

国王行使后者时须谨遵法律。由于限制王权的强烈意向,独立于国王意志的“立法权”树立了起来。

而“混合政体理论”也极大地左右了洛克分权理论的构建。“根据英国的经验,洛克认定立法权是政府的最高权力,虽然他也承认行政机关有分享制定法令的可能性”。

立法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在于“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共行政的部分职能授予或委托给私有部门(private sector)按照市场规则行使等等。新的行政法模式旨在通过打破传统的公私法界别,缓和公权与私权的紧张对峙,平衡社会混合的多元利益,从而创造政府和公民间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

二、中国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发展及其主要思想

(一)理论背景 学术史的研究资料尽管表明,平衡思想在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渊远流长。但第一次明确提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这一命题以及将之初步发展为一种系统的行政法理论却出于中国行政法学者的努力。

关于中西平衡思想的传承关系的阐述,学界殊少涉及。但该理论的奠基者,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并不否认这种传承关系,他认为,西方学界是存在这种平衡思想的,但直到目前为止,欧美学者关于平衡思想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对行政法的本质、目的、功能等价值判断上,而尚未真正以此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贯穿行政法关系的始终,并通过对传统行政法概念框架、基本原理和学科体系的更新来构建一个系统的理论,这种情境为中国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和学术资源。

然而,在分析平衡理论最初形成于中国的种种原因中,罗豪才教授主要强调了中国转型发展时期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性知识和经验(广义的制度资源)以及自由、宽容的行政法学术气氛的意义。70年代末,尤其是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了对传统社会的变革,这种变革有两方面的意涵:一是对有几千年历史的封建旧传统的转型,其显著的政治特点是等级制、官本位、人治观念;二是对计划经济体制和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这一新传统的转型。

这两种变革的一个核心矛盾都集中在官民关系、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及与此相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变革的方向为行政法关于“行政权—公民权”关系这一学科的基础性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种范式。

中国传统的行政法管理论同国家垄断经济或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而控权论则是同西方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相结合(发达国家的国家干预主义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平衡机制的反映。平衡理论的发展正是反映了这一现实需要。

在通过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转向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如何协调新出现的社会多元利益是一切改革最终关注的核心问题,而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无疑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在行政法上的体现。据罗豪才教授介绍,邓小平同志关于权利义务关系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法律上表现的论断,以及“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的主张,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及平衡理论的提出具有指导意义。

具体到行政法领域,基于现代行政法所处的法治社会背景中多元利益的并存与冲突,公共权力运作与公民个人权利行使的对峙与互相依赖等现实,行政法在调整这些关系的过程中,应追求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对行政权的保障与制约等关系之间的平衡,而不是走向任何一个极端。相应地,一些重要的行政法律的制度设置开始注重体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精神。

以被称为我国行政法里程碑的《行政诉讼法》为例,一位行政法学者指出:“如果说中国有意识地系统发展行政法始于1986年的话,那么经过自1986年到1989年的深入研究讨论,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则是在法律上确认平衡论的标志。……中国行政法所要求的平衡,是源于立法并贯穿于法律创制、实施和监督整个法制发展过程之中的深刻的利益平衡。

”(注:于安:《试论行政法的平衡论》,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据悉,这种平衡的建构思维承袭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中庸、平和精神和借鉴了跨学科的分析框架,特别是综合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以自由竞争和完全出清为前提)的均衡分析和主流经济学(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的非均衡分析法,以及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主要是成本—效益分析)。

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助成了较为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从而,使学者对传统行政法学术思想的批判和创新成为可能,学者们日益深刻地体认到,对我们这个时代诸多迫切的行政法问题的回答,最终须取决于对一些根本问题的认识,由此引发了

80、90年代中国学界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争鸣。当时,有关学术争鸣主要围绕着“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和“行政法是加强和保障政府行政管理的法”这两个核心观念展开,持前一种观念的是移植自由主义经济时期的行政法理论,受英美传统行政法观念影响较深,而持后一种观念的则未摆脱前苏联管理法模式的影响,然而,前者与当今欧美世界行政法的发展方向和学术建构不相吻合,而后者显然已不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和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平衡论者看来,这种特殊的情境并不构成中国行政法学的两难选择,恰好相反,它为一种本土的、同时也是世界性的学术思想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知识背景和历史机遇。

(二)发展历程 中国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初期的酝酿(80年代中期至1992年)、理论的提出(1993年)和作为一种系统理论的前期发展阶段与学派的初步形成(1994—1999年)三个阶段。1993年初,罗豪才教授和他的学生在《中国法学》上撰文正式提出“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平衡论”这一核心命题。

(注: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在这篇自发表以来一直受到学界广泛关注和争鸣的论文中,作者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1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

(注: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调整的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平衡论”的最初表述正是基于这种理解。但具体到每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对象是有所区别的,行政法领域主要调整“行政权—公民权”的关系,因此,罗豪才教授认为,“权利义务平衡论”更准确地理解,应该是“行政权—公民权”平衡论。

)古代行政法是强调行政机关管理、不重视公民权利的“管理法”,其理论基础是“管理论”。近代行政法则是强调保障公民权利、尽可能限制行政机关管理的“控权法”,其理论基础是“控权论”。

而现代行政法在本质上应是追求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平衡法”,其理论基础应是“平衡论”;(2 )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特定地或局部地看,总是存在着不对等和不平衡,但这些不对等和不平衡恰恰实现了二者总体上的平衡。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平衡。

(注:平衡理论在后来的发展中修正了这个观点,沈岿认为:“平衡论者已经认识到,最初的基本主张中至少有两个主要方面是不妥的:一是关于古代、近代、现代行政法分别在本质上是管理法、控权法和平衡法的单线进化论图式;二是关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平衡的观点。前者的弊病是忽略了‘行政法’一词所指称的特殊范围,并且这种单线的进化论既容易导致对各国行政法历史上具体形态的忽视,又会形成简单的绝对规律观念;后者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平衡’范畴涵义的模糊。

因而,平衡论者在以后的论述中一般不再坚持这两个观点。只是由于平衡论者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或修正上述观念,致使一些行政法学者提出相关的质疑。

”参见博士论文(1998)“导言”部分。)平衡理论提出后,中国行政法学界以此为契机再次掀起理论基础研究的思潮并展开了自由宽容的学术讨论,应松年教授指出,“进入90年代以后,罗豪才教授的‘平衡论’引起强烈反响,行政法学者纷纷开始对行政法的一些根本性问题进行思考,对过去的学科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进行反省,并著文立语,提出了一些其他观点,如‘服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论’、‘均衡论’等等。

应该说,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讨论如此热烈,实是这门学科得以重大发展的良好契机。”(注:沈岿、王锡锌对应教授的访谈录:《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反思与整合》,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7页。

)皮纯协教授和冯军博士认为,“在以罗教授为主要代表的一批学者的不懈倡导和推动下,‘平衡论’很快成为在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领域内引起广泛反响、最引人注目的一种学说。‘平衡论’现有的影响力已足以使涉足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领域的研究人员很难将‘平衡论’搁在一边置之不理,对‘平衡论’作出必要的分析和评价”。

(注: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近年较重要的学术进展,可概括为:1994年, 以行政处罚作为一个重要的制度个案,运用平衡理论系统地研究了在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三个阶段行政权与公民权冲突和平衡的状态和制度设置方案,为正在起草和论证过程中的《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公布)提供了平衡的建构范式。

(注:袁曙宏:《行政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1995年,修正和系统阐述了管理法(管理论)、控权法(控权论)和平衡法(平衡论)等三个“理想类型”的研究框架,在行政法的价值导向、行政法概念、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责任、行政法体系和学科建构思路等重要的理论问题上,更新了传统行政法学的基础概念、基础理论,建立了“平衡”的“对峙”视角;(注: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载《法律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王锡锌、 陈端洪:《行政法性质的反思与概念的重构——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总干事罗豪才教授》,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罗豪才:《略论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宪政出路》,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

)1996年, 界定了“平衡”及“平衡论”范畴,提出两类行政法律制度的平衡建构方案,拓展了行政法关系的论述,促进了行政法学科体系的平衡建构;(注: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罗豪才、 沈岿:《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关于学科体系的发展,有代表性的课本,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7年,就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加强行政法制建设系统地提出了“平衡理论”的参考性意见,平衡理论研究论集发表;(注:宁文新等:《平衡论:关于加强行政法制建设的思考——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行政法学研究会总干事罗豪才教授》,载《政府法制》,1997年第1期;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998年,深入论述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的平衡关系的基础性地位,第一次较全面地探讨了平衡论的两个对立模式——控权理论和管理理论,发表了三篇关于平衡理论的专题博士论文,在下列四个方面系统地总结和较深入地推进了平衡理论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进一步完善了“理想类型”的研究框架,对管理论、控权论的历史渊源、理论范畴、制度建构及其历史地位、现实意义作了较全面的研究;在理论背景研究上,通过深入考察现代行政法的国家基础、现代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世界行政法的制度变迁方向,初步论证了确立平衡理论的客观基础;系统阐述了平衡理论的范畴;在操作层面上,就行政法利益衡量方法在立法、执法、司法审查中的具体运用和行政法的平衡机制提出建设性的构想和建议。(注: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 期;李娟:《行政法控权理论研究》(1998,博士论文),载《行政法论丛》1999年总第2卷;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1997, 博士论文),载《行政法论丛》1998年第1卷; 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的认知模式》(1998,博士论文),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近年来,平衡论者并在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程序、行政指导、司法审查等具体的行政法制度和立法方面探讨了平衡理论的应用性问题。至此,根据通行的学术评价指标,就一种理论的思想独创性、研究视角的特殊性、著述的系统性、学界参与的广泛性和对现实的影响力而论,我以为,平衡理论已经发展为一套独立的理论体系,并初步形成了一个学派。

(注:关于这几年理论基础研究及其争论的规模以及平衡理论的影响,作者从发表文章的数量、平衡理论第一篇代表作被引注的次数和涉入的研究者层次与数量等三个指标做过一个定量的考察,从1994年1 月—1999年4月,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律科学》、 《法商研究》、《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研究》、《政府法制》等七份杂志撰文及被收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行政法学》的论文,和其他被收入《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一书的论文(不包括重叠部分,其中有8篇未在报刊上公开发表), 涉及理论基础的探究和平衡理论的论文共72篇,罗豪才教授1993年的论文被引注184次, 涉入争论的行政法学教授18人,副教授10多人,博士、博士生12人。1994年以来,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教授、副教授、讲师、博士、硕士30多人在论著(包括学位论文)中发展或运用了平衡理论;在1998届全国64篇行政法专业硕士论文中,涉入平衡论争鸣或运用的有13篇(根据论文摘要统计)。

(三)分析工具 在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过程中,罗豪才教授同英国Carol Harlow教授、Richard Rawlings教授、Martin Loughlin 教授一样,都恰好运用了韦伯(Max weber )式的概念工具——理想类型(Ideal Types)。围绕“行政权—公民权”关系这一基本矛盾, 根据学界对行政法的性质、目的、功能等核心问题的不同理解,罗豪才教授等学者将行政法理论基础划分为三个模式:管理论(管理法)、控权论(控权法)、平衡论(平衡法)。

建构理想类型为平衡理论的创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对立模式,既是一种建设性的研究方法,也是平衡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理论的渊源可溯及:前苏联的行政法,行政法被认为是国家管理法,行政机关是权利主体,相对方是权利客体;传统的德国行政法,早期集权政治的产物,其极端的表现形式是法西斯专政(如对军用和民用物资的管制,对人权的践踏等);传统的日本行政法,带有浓厚的封建传统,源于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这一理论与长期的封建统治传统、国家主义至上、计划经济有内在亲和性,因此中国行政法发展初期的指导理论也是管理理论。

该理论模式视行政法为推行计划经济(国家统制经济)和实现社会管制的工具,强调秩序、行政效率与国家利益的绝对优先性,在制度设计上,行政机关为行政法的权利主体,公民则是义务主体,命令—服从是行政法关系的基本特征。管理论对行政法一些基本范畴的界定也都突出行政权的优越性。

如对行政法治原则的界定,强调以法行政,即以法律为工具管理社会事务,强调相对方守法;把行政责任仅仅理解为相对方应承担的责任;把行政违法仅界定为相对方的违法;在行政法学体系上则突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部门行政管理法等。控权理论形成于近代英美资产阶级革命和经典宪政制度(分权制衡)确立时期,是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受英美传统宪政理论(如戴西思想)和自然法观念影响较深。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性质是控权法。与此相应,“控权论”对行政法学一些基本范畴的认识也同样以强调控制行政权为中心。

如把行政法治原则仅归结为行政主体的责任;在权力——权利关系中强调个人权利至上;在效率与公正关系上更突出公正;在行政法学体系上强调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核心等。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在不平衡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各国行政法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管理论或控权论的影响,由此形成的行政法模式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管理理论已落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控权理论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的趋势,现代行政法应当奠基于新的理论基础。

(四)平衡理论的主要内涵 平衡论可以被理解为在传统社会及其行政法学术思想转型发展时期,提出的一种关于现代行政法应诉诸何种价值导向和制度选择的规范性理论。平衡论最基本的主张是: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置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

它包括两方面的意涵:一是立法上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二是以利益衡量方法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解释与适用过程。根据平衡论的观点: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所调整的一对基本矛盾。

在总体上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对于实现行政机关与公民义务的平衡,两者各自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乃至各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综合体现)的平衡,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意义。基于此,平衡论就行政法的价值导向、行政法的概念和范畴、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关系、行政法主体的责任及其相关的制度以及行政法学科体系等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对行政法的上述基本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回答。

并在这过程中,试图探索如何在现代社会中构建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以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促进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的形成。 1.行政法的价值导向 管理论和控权论在行政法的价值导向上分别倚重行政权和公民权,并在效率、利益、公正等价值要素的制度安排上表现出相应的偏好。

平衡论认为,涉入行政法领域的社会多元利益、价值都应当得到尊重和协调。主张在价值冲突中诉诸中庸、平和的制度性解决方案。

关于行政法的价值要素,平衡论主要指的是以行政权和相对人权利为基础并与此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等几对重要的、有对峙和依赖性质的价值组合。平衡论的一个总原则是在上述关系中实现“公正”的平衡( Just balance),就当前国情而言,更强调对行政相对方权利的保护以抗衡行政权的滥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上述要素有价值(效用)函数的大小和偏好序列之分,罗教授指出: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以合理的补偿为基础)。

一位学者进而指出:中国平衡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在于中国行政法是以集体主义(而非个人主义)为基点的平衡器,国家利益始终是中国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宿。 2.行政法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传统行政法的研究视角主要有两个:控权理论从经典宪政主义分权与制衡机制的角度,通过议会立法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控制(尤其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自由的保护,在操作层面上往往以法院为中心(Court —centered),突出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如越权无效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司法救济原则等行政法基本观念都属于这一理论传统;管理理论以行政机关的有效行政为中心视角,强调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认为行政权具有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公民权利与之不具有抗衡的可能性,公共权力说、公务学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等都反映了这一理论传统。

上述两种传统都有两个共同特点:在视角上,认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没有直接可比性,在方法上,不注重行政权与公民权直接的配置关系。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学应当转移以法院或行政机关为中心的视角,直接以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切入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应当强调行政权与公民权的配置,而以立法控制或司法审查作为一种宪政视野下的制度性保障。

3.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平衡论主张,从调整对象的角度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应当表述为,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与以往的概念界定不同,平衡理论把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归结为“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两部分。

认为,如果只谈“行政关系”,则会导致“管理论”;如果只谈“监督行政关系”,则会使行政法成为“控权法”,此其一。其二,把行政法调整对象归结为“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两部分,才能构建合理的行政法学体系。

此外,该定义还强调了行政法的原则也是我国行政法不可或缺的内容。 4.行政法关系 平衡理论通过对“行政法领域的平衡和不对等关系”的论证发展了传统的行政法关系理论。

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和民法一样,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并且两者调整的状态都应当是一种平等、平衡关系。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关系主要是对等关系(赠与等民事行为例外);而行政法关系是非对等的动态平衡关系,失衡的行政法将成为“特权的法”或“无政府的法”。

平衡理论认为,无论在哪个具体的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法的权利义务结构都是不对等的,但这种不对等是必要的。在行政实体法关系中强调行政权力和公民服从义务,保证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在程序法律关系中,强调对公民正当程序权利(如公开、公正、及时、便利及广泛参与的权利等)的尊重,防止权力滥用;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突出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而具有应诉、举证等诸多义务,以促进依法行政和为公民提供有效的补救。

不对等必须是合理的,不对等应以平衡为前提并最终实现总体上的动态平衡。实体法关系中的不合理的不对等,可能使相对方丧失获得救济的可能性;行政程序的设置过于复杂,可能导致行政效率的降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配置,应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为前提。

因此,所谓“动态的平衡”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法律关系和程序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分别为权利主体,这两种非对等性是相互制衡的“倒置”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诉讼法律关系)的情形也一样,均应体现行政法在“行政权——公民权”制度设计上的平衡精神。 5. 行政法治原则 传统的控权理论视政府为一种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l),认为行政法治的重点是限制行政权力的范围和控制自由裁量权,对政府在实现社会公平、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行政功能持戒慎态度,在这种法治观下,政府是被控制的对象,而公民也消极地处于被保护的地位。

而管理理论的法治原则走向了另一极端。平衡理论认为,这两种法治观既不符合一致的行为动机假设,与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相吻合。

“人非天使、也非魔鬼”,权力和权利既然是法律授予的,就应当得到同等保护,都需要激励;同时,权利和权力一样,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应当同等地受到法律的制约。平衡理论在下列三个方面发展了传统的行政法治原则:(1 )行政法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法不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同时也规范相对方的行为。法治原则既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同样要求相对方守法;行政违法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违法,也同样包括相对方违法;行政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责任,也包括相对方的违法责任。

(2)一切行政都要服从行政法治原则, 但不同的行政有不同的法治要求。平衡理论认为,现代行政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其权力的行使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如行政机关围绕国民经济发展而作出的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决策、宏观调控等行为,行政机关只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又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尽可以充分发挥其能动的积极作用,这类行政通常称为“积极行政”或称“服务行政”。

行政机关要为此类行为承担行政的、政治的责任。再一类,其权力的行使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如赋予权利或免除义务,或剥夺、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集中了行政权的强制力、支配力的特性。

一般称之为“消极行政”,不得为法律没有规定的事,即“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这类“消极行政”不仅要受到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在一定范围内,还要接受司法审查。

行政机关要对这类行政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此外,行政机关还作出具有行政目的的民事行为,如为稳定金融市场,以民事主体身份进入市场收购股票。

在市场经济中,这类行为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行政机关既要遵守民事法律,同时也受行政法治原则制约。

(3)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法治对双方主体既要制约,又要激励,对行政主体,重点是制约,对相对方重点则在于激励,其核心是参与管理。 6.行政程序法 平衡论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在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的空间和时间的表现形式,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因而其规范应主要限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性规范,将更多的程序性权利机制赋予行政相对方。

在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上,主张协调、兼顾公正与效率,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 7.行政法体系 平衡论倡导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建立一种“行政权——公民权”之间的协调模式,认为行政法律制度应当分为两大类: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制度和抑制行政权违法行使、滥用的制度。

前一类制度应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裁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等制度。这类制度主要规定在部门行政法和行政实体法里,突出行政权,强调公民的服从义务。

后一类制度应包括行政程序、行政公开、行政主体责任、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诉讼及立法机关的监督等制度,这类制度的重点是通过设置一套公正的行政程序促使行政权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行使,以及一套合理的监督制度确保公民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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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力)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现代行政法治要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必须予以法律上的补救,这就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总称,即行政救济是对行政......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11
三、行政法律制度的构筑 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过细密、成熟、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调整以后,各个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一方,就生活在一个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而自我运行的、内部有某种......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4)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平衡论”的意义 任何一种希冀揭示人类生活某一方面客观规律的真理性认识或理论,都是建立在关注现实建构和反思历史的艰难历程之上的。我国目前正在经历一场人人皆已感知的大规模解构和建构运动,这一场运动涉及经济、政治、文......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行政法关系的展开 法律的使命是面向未来的,既然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行使可能导致的积极效应或消极效应不可预测,法律就不能完全放任任何一方自主地、无节制地行使权力或权利。这似乎同民商和法既规定民事权利又设制民事义务的原则......
简述行政法的根本理念与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5
行政法是在近代民主法治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年轻法律部门,它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权的扩张和对行政权的控制而繁荣和兴盛了起来。各国的行政法,从概念、范围、制度到基本观念,都存在差异,但并非没有规律可循。如何看待......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摘 要]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比较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法院审理相对简单的民事案件的专门程序,它不仅是民事诉讼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也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乃至于整个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发展较为迅速的一种程序制度。其意义在于......
关于行政法的特点的简述(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5
由于对行政概念理解的不同,导致对行政法概念、对象和范围理解土的不同,学术界出现众多学说①。尽管在概念界定的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是,对于行政法是由关于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和行政争讼与救济等各种各样的众多法规范和原则汇......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 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即宪政的平衡性。“对抗性权力”是英国......
效率违约的比较法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引言 1897年,霍姆斯(Holmes)预言,未来的法律从业者应当是“统计学家并精通经济学”。此后,经过约70年的发展,经济分析法学派逐渐成熟。 “特别是最近40年来,至少在美国,法律的经济分析已经成为关于法律的主导性思想。”在......
代位继承比较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9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关于代位继承的条件和适用范围规定有很大差异。对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善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 一 制度比较 (一)代位继承的......
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在哲学上,所谓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规定性,它反映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必然性,它是事物最重要的、稳定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性。因此,本质意味着,第一,本质是决定事物为该事物而非其他事物的根本标志。第二,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
行政公产理论问题研究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 在现代社会,行政公产作为行政的物的手段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成熟的行政公产理论指导,又没有相关立法的有效规范,使得我国的行政公产面临着一系列尴尬问题,因此如何合理有效的规范行政公......
论宪政的平衡性(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实行间接民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制度形式。现代宪政之所以未选择直接民主,是因为“它不仅面临规模难题,而且蕴含着暴政倾向”〔34〕(3页)。而间接民主意味着,“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包括:一是通过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最低程度的平衡。所......
2008-2013年行政法学研究述评_行政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行政法学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但正在快速发展之中。在过去两年中,行政法学研究空前活跃。本文将分总体情况、行政法学教科书、比较行政法、行政法的一般理论、行政立法研究、行政法律的实施研究、新领域和新方法等几个部分,对2005-06......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在13世纪到16世纪之间欧洲广泛存在的一种统治制度,被称为等级制国家。13世纪以来欧洲城市的兴起是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而作为政治上的自治统一体的城市的兴起及其对政治的参与,促成了等级制国家的出现。所谓等级,不仅意味着类似阶层、......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5)宪政的平衡是以这样一个“底线”为前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籍此获得最低限度的保障。这个“底线”,就是彼此在一时不能把对方置于死地的情势下,相互容忍对方生存的一种尺度;它是由双方或多方共同确定的一个最低限度的保障标准。在......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9)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3
[24]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25]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
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政府公共行政比较研究-公共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7
内容提要 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中西方不同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在较深入的层次上研究了法治与政府公共行政的关系,揭示了不同的法治就会有不同的政府公共行政。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2、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对近现代平衡宪政的理性建构 一般认为,英国的政治机构通常分为立法、执法或行政、司法三部分。但促使实行这种三分法的不是政治理论,而是政治经验、逻辑以及某些偶然事件。如前述,宪政的平衡理念在英国的承传......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56] 季卫东先生在《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中认为,“妥协意味着通过互让来找到一致点,从而消解对立、导致相互性利益和满足的实现。”(见该书第161页) [57] 哈贝马斯在《民主的......
简述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8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的发展 行政主体 市场主体 行政法 论文论文摘要:本文认为,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管理,而国家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行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行政法的发......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
试论东部毒品犯罪与西部毒品犯罪比较之研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毒品用之得当,会防病治病,用之不当会成为瘾癖,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毒品因其具有严重的成瘾性(不当使用可使人产生来自生理上和心理上强烈的药物依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往往具有强大的经济诱惑力等方面......
试论我国行政管理制度比较论文
发布时间:2016-07-13
在西方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20世纪,官僚制模式不仅是发达国家占统治地位的行政模式,也是这一时期私人企业占统治地位的组织模式,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我国行政管理制度比较。 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成为组织结构的最佳之选,主宰着西方工......
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公共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0
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 2 一、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的对象、目的和意义........................................ 2 (一)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的对象...........
法律促进预算平衡之基本原理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失控是现代国家的政府共同面临的难题。与静态的预算平衡相比,对预算为什么不平衡的追问以及使之重新趋于平衡的法律对策更加值得关注。法律控制不同类型的财政赤字的目标,都指向预算平衡:其法律意蕴应当由传统的......
会计学研究的方法论比较(1)
发布时间:2023-03-28
从一定意义上讲,会计学的发展史也是科学方法论的演化史。所谓方法论就是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积累和形成的一种研究工作模式。会计学的每一次重大进展,几乎也同时伴随着研究方法的重大进展。研究方法的每次发展也总是使会计学者对......
比较法视野下商业贿赂治理立法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商业贿赂/立法/比较 内容提要: 当前商业贿赂现象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这一现象的形成,除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和重人情、重关系的社会传统外,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法还存在......
论比较研究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3-07-05
摘要:比较研究方法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从纵向这一维度看,人们对它的运用已具有久远的历史;从横向这一维度看,它已深入到了许多学科领域的研究当中去。这也决定了不同的历史时期与不同的学科范畴对于比较研究方法的理解也......
从比较法看司法制度中的宪法原则论述(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2
司法制度属于国家法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通常各国的根本法中都详细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用比较法研究司法制度中的宪法原则,具有相当重要的科学与实用意义,因为它能揭示出该国司法制度中主要的结构特点与职能特......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比较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4
[内容摘要]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其自身利益遭受违约方行为严重损害时得以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措施。由于此种救济将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的后果,各国对其均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在具体规定上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拟对各......
陪审制度比较研究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3
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2000年的生长,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很大变化。现......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3
第二, 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英美普通法对要约的撤销采用到达主义,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使受要约人实际地知道撤销要约的内容后,才能生效。这是英国1880年Byme V?Tienhoven判例所确立的规则。该规则也为美......
简述防治“非典”引出的行政法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2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突发事件 公共卫生 “非典” 论文摘要:抗“非典”斗争中涉及的许多问题都是行政法问题,诸如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问题、行政紧急权力制度建设问题、各类行政权力的综合运用问题、在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社......
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比较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缔约能力即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资格。精神缺陷一般包括精神病人、酗酒者、吸烟者等精神障碍者,其缔约能力在各国立法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差异,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比较法:批判与重构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内容提要】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发展迟缓落后的学科。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比较法对比较法概念的比较中心主义理解,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工具性、实践性定位,在理论上的浅薄和贫乏,在方法论上的单一陈旧。比较法要从困境中走......
2008-2013年行政法学研究述评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7
行政法学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但正在快速发展之中。在过去两年中,行政法学研究空前活跃。本文将分总体情况、行政法学教科书、比较行政法、行政法的一般理论、行政立法研究、行政法律的实施研究、新领域和新方法等几个部分,对2005-06......
韩国民法典修定之比较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7
法律现代化是时下里在中国,抑或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很流行的研究主题。然而法律现代化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却始终令人感到模糊不清。韩国民法典的修订是韩国民商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总体上说,两者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但就其进展的速度......
行政行为法律救济中的利益衡量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利益衡量是行政行为法律救济[1]的一种基本方法。在笔者看来,行政行为审查者的利益衡量是在行政争议当事人相互博弈的基础上进行的,理应要受到当事博弈合意的约束,但利益衡量对于实现行政行为法律救济的功能有着独特的意义。 一、利......
湖南与江西比较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1
湖南与江西,山水相连,在中国的各省区之间,若论地理环境、自然资源、人文习惯等诸般客观与历史条件,两省有很多相同相似之处。近几年来,江西抓住修建京九铁路和沿江开放开发战略实施的良机迅猛崛起,而且有可能近期内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从平政院到行政法院(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6
【正文】 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处分损害了民众的权益。在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和根深蒂固的官尊民卑意识下,是不存在产生行政诉讼思想和制度的土壤的。直至近代,行政诉讼的理......
简述邓小平行政管理思想
发布时间:2023-01-07
邓小平认为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有许多弊端, 他提出了许多科学见解和精辟主张, 为我国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拓宽一了视野, 充实了基础〕邓小平行政管理思想不仅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 而且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融人世界经......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0
摘 要 比例原则被学者们誉为公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并被视为人权保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的实质在于规制国家正确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本文以一个案例作为出发点,对比例原则的内涵,地位,作用进行探讨,旨在为行政执法......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比较研究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以前,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一般说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某些特定情况......
两岸行政程序法制之进程和现况比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立法过程的比较 行政程序的发展及其法治化,是社会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的结果。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一方面乃因社会事务的增加,需要广大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政府职能的转变,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对行政权力......
简述卫生监督工作中行政法的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国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保障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党的十五大明确而完整地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卫生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
浅论比较优势理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03
论文论文关键词:静态比较优势 动态比较优势 比较优势 论文摘要: 静态比较优势理论把比较优势看作是静态的、不变的,强调依据资源禀赋状况确立主导产业;而动态比较优势理论则认为比较优势是动态的、变动的,强调有选择地培育新的优势......
行政裁量研究范式之述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2
关键词: 行政裁量/研究范式/类型化 内容提要: 通过对中外行政裁量研究成果的比较考察,可以看出行政裁量的研究呈现出偏重于概念、以司法审查为中心、类型化、以行政机关为中心及法社会学等五种不同类型的研究范式。对有关各种研究范式......
简述知识经济与行政法的互动适应(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行政法 论文论文摘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是法学理论研究中最混乱的话题之一。学者们多研究二者的区别 ,而对二者之间的联系尤其是互动作用、相互衔接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现代法治下 ,部门法之间并没......
对行政不作为性质的理论研究(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4
二、当前我国监督行政体制存在的弊端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五权宪法”的优点也就在五权互相制衡,而监察机关更是一个专事监督的机关,行使监督职能。行政相对方在行政主体面前地位总是不对等的,政府拥有行政权力,这种权......
对行政不作为性质的理论研究(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三、“五权宪法”对监督行政体制改革的借鉴 针对我国监督行政中存的弊端,我们必须对监督行政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理论,对监督行政体制改革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建立监督行政的独立机构 “......
关于票据保证的比较法研究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为了避免妨碍票据在国际间的流通,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但不容否认的是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据立法在诸多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票据保证即为显例。本文旨在对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据保证作番比较研究,以期对......
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中日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不同之处的比较。进而,为我国的继承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配偶在继承中的顺序;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顺序等方面。希望它们的提出和讨论能......
欧盟与中国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之比较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欧盟反倾销法中的行政复审制度,继而与我国的行政复审制度做了比较,指出了我国相关立法亟待完善的地方,并提出了笔者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 行政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 行政复审(......
简帛《五行》“经文”比较
发布时间:2022-08-18
作者:梁涛 【提要】帛书、竹简《五行》虽各有优劣,但在次序、结构上却以帛书本为优;竹简《五行》并非最早的传本;《五行》前后部分在内容上存在差异,前半部分主要讨论“德之行”,后半部分则讨论“行”,目前学界流行的帛......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比较研究(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一般而言,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合同法制度,而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的一项特有制度。我国《合同法》充分借鉴了这两大制度以及CISG行之有效的经验,对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 也有......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研究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如今,该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效力之比较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欺诈,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各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立法采用的是无效主义原则,而不少学者主张可撤销主义,因此,对因欺诈而......
简论行政法依托的法律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1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行政管理 行政控权 行政平衡论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两种富有代表性的传统行政法理论——“行政管理论”与“行政控权论”的成因和实质进行分析,并对二者的理论基础进行比较之后,得出本文作者所倾向的观点——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理论之比较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文章论文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属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在立法思想、调整角度及调整关系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该采取介于严厉和温和之间的行为主义标准,不反对垄断本身,......
简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5
【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 证明对象 立法规定 论文论文摘要:规范行政诉讼对象的立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由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所决定,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依据比较复杂,涉及到公安、工商、税务、规划、财政、卫生等多个行......
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及平衡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一、引言 法院与社会之间总是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中外司法史上历来如此。冲突是指矛盾关系的表面化,因此用“冲突”来描述法院与社会的矛盾关系,似乎有些夸大其辞,但如果考虑冲突既包括显性冲突,也包括隐性冲突,那么,将法院......
戒严法概念研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2
论文摘要:戒严法是国家应对紧急状态的法律,由于它关系到宪政体制的调整,则更是宪政制度的必要内容。为了在未来军事斗争中掌握先机,更为了我国宪政制度的完备,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在戒严立法方面的成果,辨明戒严法的基本概念,厘清其......
两大法系代理之法理根据比较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3
[内容摘要] 大陆法代理和普通法代理存在很大的区别。对此,我国学者仅照搬了施米托夫的“区别论”和“等同论”而来深入分析。本文对施米托夫不同的表述作了分析,指出:如从内容而不从文字上说,“区别论”和“等同论”的对象是相同的,......
比较法视角下的检察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 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三大法系检察制度进行分析,进而......
现代国际法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之比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6
[内容摘要]:理性能够设计出普遍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全部细节。所以在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中,他主张,要走向永久和平,首先,每一个国家都要成为共和制,然后,由这些共和制再订立世界公民法,达成一个"自由国家联盟"。这条道路总体而言,......
论民事诉讼法、检关系的合理平衡(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九九一年《民事诉讼法》上有四条是有关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审判活动的规定。从那时起,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从刑事审判领域扩展到了民事审判领域。 但是从一九九一年到现在,各方对这一监督是否应该......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2
摘 要: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
法学教育的比较与探索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当前,经济的全球化,政治格局的多极化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四通八达使得人与人之间变得不再陌生。在这样的情势下,不同的文化背景、意识形态、思想认知以及各式各样的世界观、价值观在发生着激烈的碰撞。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
简析霍姆斯比较教育研究方法论——问题解决法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霍姆斯的问题解决法在比较教育方法论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本文从问题解决法的认识论依据,方法论的构成要义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和解读,以期对霍姆斯的方法论有更深刻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霍姆斯;问题解决法;方法论......
简述2004 年以来国内邓小平行政管理思想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24
自纪念邓小平诞辰100 周年以来,国内对邓小平行政管理思想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由于此前已有学者对2004 年以前十年国内的研究状况作过比较详尽的综述,笔者仅对2004 年以来研究的新进展作一些梳理。通过对中国知识资源数据库CNKI系......
行政程序法体例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研究行政程序法体例并达成共识,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在借鉴西方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的典型体例,以及总结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结合湖南省行政程序地方立法实践,对我国行政程序法体例进行......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研究(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5
三、大陆法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因其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效力之比较研究(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9
三、英美法 英美法把诈欺称为“诈欺性之虚伪意思表示”[1311,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I川或“欺诈性的错误引导”【‘5’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受害方或受骗的当事人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确认该契约,使其继续有效;二是撤销契约,撤销契约是......
简析日本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日本在2009年修改了行政诉讼法,这里简要地介绍一下其修改的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它的意义,希望能给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带来一点启示和借鉴。 一、日本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过程 日本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日语称之为《行政......
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30
【论文摘要】娱乐性电视节目的全球化导致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成为难题。无论是根据美英以及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还是法院判决,电视节目模式几乎都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获得保护......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研究综述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3
摘要:为帮助大家书写植物保护相关论文,查字典范文网为大家带来了行政管理论文,希望您能提出更多好的想法! 一、关于教育行政体制类型的研究教育行政体制类型是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有密切的关系,它是因国而异,也是因时而......
简述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经济观和民主观(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导致法律观念的更新和发展,本文仅对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现阶段有关行政法观念更新的两个问题即树立行政法经济观和行政法民主观加以探讨。 树立行政法经济观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
大数据处理平台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05
摘要:大数据环境下,传统的数据处理方式不再适用,以云计算技术为支撑的大数据处理平台应运而生。比较了开源Hadoop和Spark平台各自的优缺点,发现各自的适用范围:Hadoop适用于数据密集型任务,并广泛应用于离线分析;Spark因其基于内存计算,在迭代计算和实时分析领域占据优势。二者在功能上有较强的互补性,协同使用可以发挥更大效益。关键词:大数据平台;Hadoop;Spark;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