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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由于受传统法制文化、不良的法制环境的影响,也由于高校法制教育的缺陷,当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存在偏失。匡正法律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文章从改革高校法制教育和优化高校法制环境两方面分析了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表现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理性、情感、认知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从认识过程角度来看,法律意识既包括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心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等,又包括属于理性认识范畴的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法律理论体系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既要有健康的法律心理,又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既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近年来,随着我国普法教育顺利开展,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通过对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大学的10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意识现状调查”发现,现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偏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 法律认知偏差。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制度等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它是形成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状况从总体上看存在较大的偏差,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仍然比较贫乏。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的基本概念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对法律的本质、价值、法律关系等基本原理知之甚少,对各个部门法更是一知半解;对法律与道德、与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与区别分辨不清;对法律实现的途径和形式也了解不多。对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显示,对法律基本概念回答的正确率仅占67%,对法律基础知识回答的正确率是59%。上述数字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4 法律评价失当。法律评价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所做出的评论。法律评价是建立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自己已经形成的法律观念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的法律评价主要是基于对法律现象的一般认识和了解基础之上的,因此很多大学生对我国的法律现象评价显失允当。调查发现,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存在一定的错位,部分大学生对我国的法律评价不高,认为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甚至是可有可无的;有些学生过分夸大法制建设的困难和法律本身不健全的一面,从思想深处藐视法律的作用;有些大学生对现存的法律制度的态度不明确;也有少数大学生片面夸大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认为“一法就灵”等,所有这些对法律的评价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因而也都是错误的。 6 权利意识薄弱。权利意识是人们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包括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等因素。由于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大学生的义务观念得到了强化,但是大学生权利意识却相对薄弱。第一,权利认知模糊:部分学生并不完全清楚自己享有何种权利,也不知道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第二,对群体权利的漠视。相对而言,大学生们比较关心的是个体权利,而对群体权利相对漠视。第三,大学生的权利主张和救济存在不合理性。有的大学生不敢维权。特别是面对学校侵权时,觉得自己无法跟学校抗衡,忍忍算了。 "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分析
1 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负面影响。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同样,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植既有正面的积极的效應,更主要的是负面的影响。首先,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人治”等法律制度和文化,使人们形成了传统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这种思想至今仍残留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影响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使大学生难以产生法律情感,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确立法律信仰。其次,在传统的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下,人们重德轻法,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主要的手段。这种思想严重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使大学生对法律的评价失当。再次,我国古代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强调人们对国家、对统治者的义务,而不是人们的权利,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分开的。由于人们不具备基本权利的观念,所以他们对于任何自身基本权利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其是与非。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致使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极易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厌恶、排斥等不良的法律心理。最后,传统厌讼、惧诉的观念使人们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对法律缺乏信任感和依赖感,影响了大学生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
2 不良的法治环境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的现象已基本结束。但法律完备并不等于建成法治国家。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时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问题比比皆是;等等。这种不良的法治环境势必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极易产生对法律的失落感,影响大学生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情感,进而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
3 高校法制教育缺陷的不利影响。首先,高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虽为大学生的必修课,但学校一般会作为考查课,且学分相对较低,多数学生不重视。正是由于高校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使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同时也不重视法律,势必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和法律评价。其次,法律教学内容的偏失。在法律课堂上,教师往往只侧重于某些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过多地强调学生應遵纪守法、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教育。这种教学内容的偏失不利于学生权利意识的形成和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同时也影响了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再次,法制教育的途径单一,教育手段相对落后,教育方法比较简单。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而高校法制教育仍普遍局限于传统的“灌输式”的课堂教学模式,侧重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这种单一的教学模式’,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最后,法律课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高校大部分法律课的教师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承担,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相对较少,他们的法律素质必然会影响大学生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
三、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培养。”“高校对培养和匡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下面仅从高校的角度人手,分析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途径。
1 法制教育應当常态化。大学生法律认知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依靠不足半学期的法律课程。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必须有足够的法制教育时间作保证。所以,高校一方面應当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开足法律课程,保证法律课堂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應加强对大学生的日常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考察法制教育基地、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建设法制教育网站、定期播放法制教育节目等多种形式,使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常态化。
2 强化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不会自发地形成,也不是靠灌输形成的,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体验逐步确立的。法制教育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所以,高校法制教育不應局限于法律课堂教学,而應当更注重法律的实践教学。高校可以举办观摩庭审、模拟法庭、法律进社区等多种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大学生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感受法律的价值和权威,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强化对法律的情感,从而形成坚定不移的法律信念,最终确立法律信仰。
3 丰富并改革法制教育的内容。高校法制教育應把讲授法律知识和树立法治理念结合起来,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理念为重心。著名法学家江平曾指出,法律教育要确立民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并重的原则,离开了民主、自由、人权这样的基本目标,法律知识就会苍白无力,法律教学中要大力渗透现代法律精神中的人文因素。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治精神,它以确认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确认社会运行主要靠法律制度来规范与调节,培养法律信仰为核心,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来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法制教育仅仅传授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把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弘扬现代法治精神、确立法律信仰作为法制教育的重心。高校法制教育應把权利教育和义务教育结合起来,以权利教育为重心。把权利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重心,不仅是现代法治精神的要求,而且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有助于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形成和法律信仰的确立。高校教师不仅要教育学生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义务,更要教育学生了解自己有何权利、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尊重他人的权利以及如何用法律维护权利。
4 优化校园法制环境。首先,高校要坚持依法治校。高校要规范办学行为,让大学生体验到法就在身边。高校必须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及其基本精神,在充分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持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就感觉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体验到依规章制度办事的氛围,从而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热潮,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其次,高校要积极营造校园法治文化。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环境设施,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如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以及校报等工具及时地传播法律知识,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创制校园法治文化等。优化的校园法治环境,使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法律、体验法律,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