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社区矫正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社区矫正队伍比较单一,过往集中于公安和司法部门,极大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狱内行刑和狱外行刑的协调,因此充分运用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以最大限度地运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矫正对象尽早回归社会。
关键词 司法改革 民间组织 社区矫正
作者简介:严金,江苏警官学院,研究方向:刑事犯罪、社会治安。
随着人类发展进步,社区矫正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应运而生并逐渐被许多国家广泛运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从试点进入法律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是适应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客观实际中矫正队伍建设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本文试从如何充分运用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谈点粗浅看法。
一、社区矫正的内涵、法律特征与现状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区矫正,是针对犯罪人、被告人、有犯罪危险的人和出狱人的一种惩罚与矫正措施,其适用对象包括被法院判决的罪犯和有犯罪事实但未进入审判程序的犯罪嫌疑人。狭义的社区矫正,是指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即在社区范围实行的针对法院审判后定罪罪犯的惩罚和矫正措施,常见的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对象。在理论界,狭义说与广义说可谓平分秋色,即便是在践行广义社区矫正的英美诸国,也有学者主张狭义的社区矫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一概念基本表述了社区矫正的性质、对象、工作主体和目标,并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是社区矫正制度在《刑法修正案
(八)》中得到确认后,在《刑事诉讼法》中再次得到确立。我国试点了十多年的社区矫正进入法律层面,是法律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又一大进步,必将推动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完善,具有里程碑意义
社区矫正存在以下法律性质:一是刑事惩罚性。社区矫正是以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的罪犯为适用对象,以审判机关生效的司法判决为前提条件,对犯罪人实施的一种刑事制裁措施。因此,社区矫正并没有脱离刑罚惩罚的本质属性,具有刑事惩罚性。二是非监禁性。矫正对象不用被关押在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执行刑罚,而是将他们置于社区中进行改造,有较大的人身自由。非监禁的行刑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犯罪人的自由权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价值。三是社区参与性。社区矫正的犯罪人与其他人一样,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社区不但参与刑罚的执行过程,而且在矫正罪犯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
二、运用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作用
社区矫正非监禁性和社区参与性的法律特征客观要求充分运用广大的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况且我国社区矫正的起步较晚,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矫正队伍单一化倾向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矫正队伍建设特别是运用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显得越来越迫切,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运用民间力量实施社区矫正,可以通过社会的正能量和榜样的作用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感化,有效避免交叉感染,提高改造质量。各种民间组织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功能于一体,在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同时,提供技能培训、过渡安置、就业指导等教育帮扶服务,形成主管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各有侧重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让罪犯与社区融为一体,进行正常的生活和社会交往,减少他们对社会的仇视和排斥心理,从而有效避免了在监狱执行刑罚后许多罪犯无法适应社会等弊端。
三、发挥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对策
运用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意义和作用重大,当前政府主管部门着重要从管理督导、机制建设、基础保障、激励推动等方面不断提升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管理督导,提升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规范性
一要加强建设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当好指导者角色,探索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模式,创新社区矫正管理和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场所设施。如因地制宜成立“阳光中途之家”、“社区矫正中心”、“阳光驿站”等工作机构。二要改革纳管工作。坚持全面、及时、高效原则,健全民间组织纳管体系。要切实降低门槛,出台新的民间组织登记标准,最大限度地从体制上杜绝和解决“体外运行”问题,将民间组织全部纳入到社会管理体系之中。三要严格日常监督。民间组织虽然是自治性组织,但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要以自律、诚信、守法为主要内容,建立对民间组织的评估机制,完善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法规,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强化机制调节,提升民间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活跃性
(三)强化基础保障,提升民间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实效性
一要加强民间力量培训。参与社区矫正的民间组织和自愿者来自于社会的不同部门,法律业务和专业素质较为薄弱,必需加强培训,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从中选建一批在信息收集、帮教接荐、教育转化等方面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中坚力量和带头人队伍,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二要健全业务指导。依托社区平台,采取组织例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等多种灵活有效方式,及时将社区矫正人员动态、工作重点、突出问题等通报给民间组织,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三要落实经费保障。对基层治保会、联防队、调委会等具有专业治安特点的民间组织,要落实政府和村队两级财政保障。对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其它民间组织,可通过行业内部集资、从中介服务费用中提取等形式筹措资金,为民间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强化激励推动,提升民间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
一要树典型带全体。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治安先进组织和积极分子的选树表彰工作。每年在民间组织中培育、树立一批社区矫治工作典型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经济待遇。同时加大先进典型事迹宣传报道力度,营造氛围,以点促面,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包括民间组织主动投入社区矫正工作中去。二要给压力提动力。通过建立评定制度等非行政的手段,影响民间组织的信誉度,让组织法人切实感到压力,从而把社区矫正工作时刻挂在心头。三要抓创新激潜能。创新是推动司法改革的动力,也是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完善的途径。民间组织中蕴含着大量的人才和智慧,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不可忽视的一支可依靠力量。要积极发掘其潜能,引导其献计献策,最大限度地体现他们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