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概念与特点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是指因为外部宏观环境的冲击,或者是互联网金融系统内部脆弱性引发的,具有传染性、潜伏性,能够引发大范围或严重性金融不稳定,并且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冲击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具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风险更具有交叉传染性。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发展起来,彼此之间联系更加紧密,在信息技术手段下,无论是信息传递还是账款转移都更加迅速,传统金融下分业经营、监管的风险天然防范性在互联网金融下被严重削弱。在互联网金融跨业经营和产品创新下,多种业务、多种主体的关联更紧密,进一步放大了风险的交叉性。二是风险可控性更差。无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众筹还是P2P,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领先性使其风险具有更快的传播速度,一旦出现失误与差错,可以利用的纠错时间与回旋余地极小,风险的可控性极低。三是风险负外部性十分明显。互联网金融在网络连接下,对整个金融市场乃至实体经济都有着很强的负外部性。以黑客入侵为例,只要一台电脑,就可以使一个金融平台崩溃,进而让众多等待投资的实体企业无法融资。在互联网金融规模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其金融系统性风险对全社会的伤害也会更大。四是风险隐蔽性强。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监管力度和政策的执行性都还比较弱。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行业混业经营特点突出,一些参与主体可能会通过互联网面具,比如多重身份,进行非法活动。
二、形成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 互联网金融市场比较脆弱
一是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双方存在信息上的严重不对称,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了解消费者,消费者了解经营主体的信息都是对方故意展现出来的,很多消费者在金融平台出现问题后才知道,很难防范风险。二是互联网金融技术还不完善。黑客攻击、支付安全、资金转移监控难,使得互联网金融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当前线上控制技术还不健全,给主要是以线上远程控制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提供机会主义对策的空间。三是互联网金融主体还不成熟。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信息传播极快的互联网金融很容易出现跟风的羊群效应,进而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播呈指数倍增长,诱发系统性风险。
(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与机制存在不足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分业式监管模式给予系统性风险空间。与传统金融严格的分业经营不同,互联网经营是混业经营的,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显然存在巨大的漏洞,在应对互联网金融相关风险上具有先天不足的体现。比如,体制内传统金融分业监管可以压制很多风险问题,这些风险很可能会将互联网金融作为突破点,进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产生积聚。过去几十年间,我国民间资本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能够吸纳它们的民营银行却只有少数的几家,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急剧增长无疑给了民间资本希望。当民间资本涌入互联网金融领域时,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形很可能会产生系统性风险。还比如,分业与混业经营监管中存在比较突出的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叠现象,由于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就是以分业经营为基础的,它向混业监管需要时间,也需要考虑监管成本、技术原因,出现监管空白的可能性较大,在应对诸如宝宝类产品的套利寻租问题时方法不多,易出现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分段式监管机制在应对互联网金融对社会融资链条影响上力量不足。以各类宝宝产品为例,最初只是存款产品,但后来又出现了非标资产、信托产品,虽然各个环节都是合法的,但由于横跨了多个环节,无论是风险对称原则、风险披露要求,都对现有的监管机制产生了规避,易积累出系统性风险。分段式监管机制是不同环节不同监管的,但在互联网金融中,一个交易平台就可以实现银行、证券、信托、基金全部联系在一起,风险也就实现了在各个环节的自由传递,不仅风险很容易被隐藏起来,还可能出现一个点的风险积累起来后爆发出来影响整个系统,进而演变为系统性风险的现象。
(三) 金融体系固有的周期性
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时刻发生着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实体经济的持续发展、持续繁荣。不难理解,当整个经济大环境不景气时,通过互联网金融体系融资的企业和个人很可能得不到预想的收益,而将资金投资给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投资者其投资收益同样得不到保障。而无论是哪一方的决策发生大的改变,都有可能是新一轮系统性风险的开始。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还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作用力,从而强化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互联网金融的好与坏体现的是经济发展情况,互联网金融繁荣时,实体经济会受益;互联网金融出现问题时,也会拖累实体经济。可以说,金融体系这样的顺周期性特质,事实上在互联网金融自身以及实体经济之间都起到了一个振荡器的作用,会将任何一方的不稳定性进一步放大,给有效监管带来挑战,进而产生一些内生性的系统性风险。
(四) 过度渗透的信息技术
互联网金融对信息技术的依赖与盲目几乎是天然的,这种过度渗透的信息技术正在成为其系统性风险的起源。一方面,过度渗透的信息技术让互联网金融轻易就做到超大的交易额,而规模越大,系统性越明显。近几年,在移动终端发展的推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爆炸式增长,奠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以P2P平台为例,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非法融资平台可以轻易地跨越时空获得远超以前的集资数额和集资范围,产生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依赖的信息技术,本身就会存在技术的隐患与风险。信息技术使金融活动更加迅捷,也更加高效,但互联网自身的虚拟性,特别是数字化信息代替原来的货币,无论是交换还是传递,数字化信息过快、过广的传递特点,使其在出现技术问题时,很容易在短时间内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五) 互联网企业规避监管的能力更强
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很重视通过舆论掌控来规避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更具有开放性与自由性,在爆炸式增长的网民数量基础上,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了远超过以往传统金融时代的社会影响力,很容易形成和引导舆论。比如,阿里巴巴、QQ这样的互联网巨头企业在投资互联网金融行业之前,就已经拥有了巨大的互联网领域影响力,如果其出现违规行为,可以非常轻松地借助自身的互联网影响力,将互联网金融置身于普惠金融、金融创新等美好外表的庇护下,从而逃避监管。事实上,过去几年中相继出现的P2P平台违规、第三方支付监管,都曾经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具有相当强的创新能力与网络技术开发应用能力,这些创新应用会让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出现空白。自互联网金融出现之日起,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一直存在博弈,互联网金融投资工具的多样化创新过程,就是不断挑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比如,泛亚风险事件中,企业的一些宣传信息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非常陌生,直接导致政府对该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认识不足、应对不及时。特别是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披上金融创新与普惠金融的外衣后,这种监管还会存在投鼠忌器的问题,监管的有效性、及时性更是难上加难,其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倍增。
(六) 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滞后
一是缺乏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不断发展之中,各种规范、调整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具备法典化的基础,且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面前,法律的滞后性十分明显。二是当前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效力有限。证券法、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刑法等。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表述过于分散,很难形成统一的监管力量。而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文件多是以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效力明显过低。部门性规章在协调涉及多个部门关系时存在严重不足,而恰恰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不是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问题,其结果可想而知。三是法律法规的内容临时性居多,滞后性明显。由于多数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都是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制定的,且多数是针对一类问题出一部规章,过于着眼于个性问题,法规的内容见招拆招应付性较浓,无法起到法律法规的引导、预防、指引作用。
(七) 市场参与者培育还不成熟
互联网金融的小额、大众的普惠特点,最大限度地扩大了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但同时也使得其市场参与者素质参差不齐,非理性行为的概率更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投资主体是普通民众,他们缺乏应有的投资知识和正确的投资理念,跟风投资是普遍心态,也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事实上,因为普通民众部分误认为投资是投机,这部分人群是羊群效应的主要反映者。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世界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大,民众对于存在的风险更容易忽略。一旦风险逐步累积起来,就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思维易屏蔽民众的风险意识。在互联网宣传手段下,网民投资者在没有完善征信体系的环境下,很容易受到影响,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和钝化的风险意识,从而给互联网系统性风险留下发展空间。
三、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对策
(一) 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
一是要以法律的形式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定义,明确其发展方向和准入门槛,并约定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防止出现扯皮。二是完善基础立法。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刑法、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加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明确规定。三是制定互联网金融专门法律。对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形式的P2P平台、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等的运作进行明确规定,使这些企业在完善的法律环境下进行发展。特别是要适时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明确对民众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权益保护。四是以法规或是规章的形式,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标准,实现全行业的有序发展。
(二) 树立从微观监管到宏观监管的转变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具有明显的宏观性与传染性,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过于关注金融体系的各个节点,系统性不足。而宏观监管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重视的是从整体上把握系统的风险,在监管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上显然更加有效。政府相关部门应转变监管理念,通过宏观监管,适时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可能出现的风险苗头,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手段,防止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染与蔓延。同时,加强对系统重要性平台、重要领域、重要企业的微观监管,防止在系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出现风险事件而引发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如此一来,可以尽可能地从整体上把握行业发展情况,将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
(三) 处理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组关系
一是处理好线上、线下的监管。互联网金融越来越表现出线上、线下同步发展的态势,同样的,在对其进行监管时,必须考虑到线上、线下两个领域,区分其不同的监管重点,实现有效监管。二是处理好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与传统金融的机构监管为主不同,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典型的功能监管。这主要是由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特点所决定的,使用机构监管无法及时发现其系统性风险。三是处理好合法监管与客户隐私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对客户信息的掌握越来越多,要在合法进行监管的同时,确保客户信息不会被盗用、泄露。应提前通过法律限定企业能够获得的客户隐私信息,并对其使用、保管、处理客户隐私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严厉打击滥用客户信息的行为。
(四) 加强对重点机构与平台的监控
应重点加强对一些重点机构与平台的监管,防止对行业有重要影响、发生风险冲击力最大的环节出现问题。在对这些重点机构与平台进行监管中,要围绕信息公开披露、机构自律以及重要活动、重大产品创新报备等方面开展监管。监管机构可以对一些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临界点进行限制,提前消灭系统性风险的萌芽。比如,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投资、融资的额度、规模、用途进行限制等等。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互联网重点机构与平台建立消费者保护基金,为系统性风险设定事后赔付的资金,最大可能地解除消费者的担忧,也让政府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生系统性风险事件后,能够迅速利用消费者保护基金平息事件,防止出现更大范围的风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