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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村阶层分化与法律调整的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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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村阶层分化与法律调整的初步研究
时间:2023-08-09 00:33:34     小编:

" A Preliminary Study on 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Legal Regulation in ContemporaryChinese Country

「内容提要」中国改革开放已经使得中国农村从一个“去阶层化”的社会变成一个社会群体资源分配和享受出现差异的社会,农民不再是一个意义和内涵单一的身份指称。以职业分类为基础,根据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源等不同资源的占有标准,可以将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乡村管理者阶层、农村知识分子阶层。这种分化并不单纯是农民所从事的职业的变化,也意味着各阶层占有的各种资源发生变化,并因此影响到各阶层之间及与其它群体和社会的关系。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一直试图发挥对于农村阶层分化中的各种问题的重要作用;而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也在推动着或者作用于法律的发展,不管这种互动的关系是体现为消极的还是积极的。

具体地对农村阶层分化与法律调整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现有的法律调整之下,农业劳动者阶层除了改革初期获利较多外,几乎成为农村社会最为弱小的群体。农民工阶层虽然转换了其职业,但是其阶层地位并没有大的改变,而且也很难转换农民身份,仍处于社会的底层。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阶层虽然人数众多,并且成为农民改变经济地位的较为便捷的途径,但是法律的扶持力度还不够。乡镇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阶层则是改革获益最多的阶层,而且处于农村社会的中、上层。乡村管理者阶层仍然占有最多的政治资源,但其权威地位开始受到挑战。农村知识分子阶层则因为其占有的文化资源与经济资源社会资源等极不相称,因而也成为农村受剥夺感较为严重的阶层。

可见,对于当代中国农村阶层分化的法律调整,较为偏重发展经济,而对较忽视农村政治和社会改革。这种法律调整的方向及其现实的执行进而导致或者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使之形成占有经济、政治或文化资源量各不同的几个阶层,他们有的占据农村社会的上层,属于强势群体,有的则在下层挣扎,呈现为弱者的姿态。

从法律本身来说,造成这种结果的因素有:第一,法律价值目标上的偏差。即由于法律在一段时间以来过于重视效率,忽视公平,注重短期效应,忽视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一些群体在社会变革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发生了偏差,并进而导致其在阶层分化中的不利地位和利益受损。第二,立法技术上的不足。法律在立法技术上具有突出的模糊化与非形式化、弥散性等特征,这虽然以较小的立法成本尽快制定出社会所需的法律,但也带来了很多的隐患,以至于法律所设定的目的和规范不能得到完全的贯彻,并直接妨碍了各阶层合法利益的保护。

第三,法律救济的障碍。有些阶层不仅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而且也是法律资源占有和运用的弱势群体。这可以通过对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以及向农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人员的分析看出。

从更大的社会背景下进行分析,国家、地方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是较有解释力的视角。从国家来说,法律首先被作为一种治理社会的工具,因而国家如何认识农村不同阶层,相应地就体现为法律的不同对待。而且由于改革的试验性质,又使得相关的法律就体现为“政策化”

因而削弱了法律调整的力度。从地方来说,首先由于国家对地方制度创新的依赖,因而法律在制定时不得不赋予地方强大的规范操作的灵活性,其次由于法律的主要执行者是地方政府,而法律又赋予了地方以极大的灵活性,因而国家不能控制地方在执行时的保留和扭曲。从农民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其自身的利益是否能最切实地反映到法律以及他们是否能够有效地影响到法律的运作。但实际情况是差强人意的。首先,农民在立法机构构成中的比例很低。

其次,农民也很难有效地运用或者影响法律的运作来达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Abstract」Chinese reform and open changes her country from a society of non-stratificationto one with different resources distribution and occupancy.Countryman is no longeran identity with single meaning.Base on occupation and occupancy of the economic,organizational and social resources,countryman can be spanided to agriculturallaborer class ,peasant worker class,inspanidual laborer class,inspanidual businessclass ,private enterprise governor class ,rural governor class,and rural intellectclass.The differentiation is not only at occupation,but also in possessive resourceswhich then affects class relation.Law system all along attempts to adjust ruralclass stratification;and the latter also act to law development.Concretely analyzingrural class stratification and legal regulation ,we can make out that under currentlegal regulation,agricultural laborer class almost becomes puniest body in ruralsociety except that in the early days of reform.Peasant worker class hasn‘t changeclass status much and has difficult in transferring their peasant identity and isin social bottom despite changing occupation.Inspanidual business class and inspaniduallaborer class haven ’t gained support enough from the legal system although theirnumber is very big and their occupations have been good for changing peasant economystatus.Rural enterprises governor clas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owner class gainthe most benefit and stay in the super and middle stratum.Rural governor classstill possesses the most politic resources but the authority begins to be challenged.Rural intellect class has a high depriving feeling because what the status doesn‘t suit to occupancy of cult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resources.It is obviousthat Legal regulation of rural class stratification at present lays particular stresson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ignores rural political and social reform.This legalregulation aspect and practical execution leads to or affects to make rural socialform several class possessed different economic ,politic and cultural resourceswhich some stay in super class in rural society and is superior body but some strugglein the bottom status and is inferior position.Law itself has some reason to workthis result.The first is the warp of legal value.Just because law attaches importanceto efficiency and ignores equity,pays attention to current effect and neglectscontinual development ,law hasn’t properly understand the status and functionof some class and then causes their unfavorable status and damages their interest.The second is the shortage of lawmaking technology:faintness ,non-formalizationand dispersion.So law can be make out with less cost but it bring much hidden troublewhich baffle the aim and rule of law to carry out and disturb the protection toall class ‘s legal interest.And the third is the obstacle of the legal relief.Some class lay inferior position not only in society b" ut also in occupancy and exertionof legal resources.And this can be understood through analyzing countryman lawconsciousness and the institution and personnel providing legal service to countryman.On the society background ,the relation among nation ,location and countrymanalso is an important angle of view.Nation first looks on law as a tool ruling societyso how it understands different rural class determines how it deals with them atlaw.And because reform at first is a trial ,correlative law embodies policy andweakens the power of legal regulation.Location is endowed with much manipulativeagility of law because nation relies on its innovation and it is law executant sonation can’t control its executive reservation and contortion.Countryman can‘t satisfactorily reflect their interest and affect law execution because their proportionin legislative is very low and they have much difficulty in handling or affectinglaw execution to protect their legality rights and interests.

曾经有学者研究指出,中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是一个“去阶层化”的社会,同样,农村社会在经济上也基本上不存在分层,因为当时的农村基本上处于普遍贫困状态。即使是身份上的等级差别,在资源非常有限的农村社会,引起的资源享受差异也非常小。1[1]但是,在今天,农民不再是一个意义和内涵单一的指称,在户籍登记上标注为“农民”的群体内部已经分化为非常不同的阶层,农村社会不同阶层占用的经济、政治及其他资源量不同,并且这些阶层变动对于社会的意义也已经显现。不仅社会政策的调整,而且理论研究的开展,都开始从不同的角度涉及到这一现象。笔者以为,法律的调整就是立足于利益的调整,而当代中国农村阶层分化就是一个利益分化的过程,因此从法学的视角来关注这一现象实属当然。本文试图通过对当代中国农村阶层分化与相关法律变迁的简况介绍突出这一论题的内在关联性,并就阶层分化的具体情况分析法律的作用与角色,最后在评论和反思中描绘法律在这一过程中的局限与尴尬以提示出路。

一、阶层分化与法律调整的简况

根据现行的户籍制度,中国有九亿人口是农民,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其内部已经分化为以职业为基础的六个阶层,2[1]这就是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乡村管理者阶层、农村知识分子阶层。

3[1]这一分化首先是从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开始。由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民在时间和劳力上的自由安排,因此除了一部分农民继续通过承包集体耕地从事农业生产以外,剩余的劳动力就向社队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行业转移。这个时期国家逐步肯定了个体经济的地位,并向社队企业(乡镇企业)

进行政策倾斜,因此农民工、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开始增多。而私营企业主则是随着国家在80年代中期对其身份的肯定开始迅速发展的。这期间,由于农民可以在城市获得生存条件及工作机会,也有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向城市流动寻求发展。这一群体在80年代末形成一个高潮,被称为民工潮。而且这一潮流几乎没有受乡镇企业在90年代中期改制和城市下岗人数增多的影响而仍在继续增多。至于农村管理阶层则随着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方式的改革有增无减,并因此产生和加剧了干群的紧张关系。相反,为农村提供着精神文化资源、起着智力支持和推动力作用的农村知识分子则增长非常缓慢,甚至有的地方还在逐年减少。

当代农村的阶层分化并不单纯是农民所从事的职业的变化,也意味着各阶层占有的各种资源发生变化,并因此影响到各阶层之间及与其它群体和社会的关系。这首先表现为贫富分化。农业劳动者阶层由于农副产品价格下降、而农民负担开支日重,半数收入处于低增长,而农民工虽然经济状况稍好,但收入不稳定,且多年来几无增长。农村知识分子除发达农村外,待遇也很不理想。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乡村管理者阶层则收入相对较高,他们凭借其经济资源或政治资源生活相对较好。其次是社会公平感和满意度降低。一些制度或者能力之外而造成的人为不公,4[1]不仅使阶层之间产生心理的不满情绪,甚至还转化为行动的对立,因而损害了农村社会的公正和稳定程度。5[1]最后,某些阶层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有的阶层由于其占有的经济或者其它资源有限,在社会生活中较难寻求到充分的利益保护机制。例如对于农民工来说,由于其所属的劳动力层次的廉价和易得到,因此其合法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要求常常得不到满足,而且对此难以得到价格昂贵的法律救济。

对于农村阶层分化这一社会转型中出现的现象及其带来的各种相应后果,社会学首先将之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加以对待,其它学科如经济学,在土地制度、产业调整、劳动力等问题上有所涉及,政治学也注意到农村的民主和基层组织形式的变迁和建设,对于法学来说,则主要在涉及到各种具体的法律问题时加以讨论,如农村的土地使用制度,流民犯罪问题等,但是还没有将法律调整作为阶层分化的一个不可回避的制度背景综合而系统地讨论。

其实,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一直试图发挥对于农村阶层分化中的各种问题的重要作用;而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也在推动着或者作用于法律的发展,不管这种互动的关系是体现为消极的还是积极的。从立法上来看,从1979年改革至今,国家和政府颁布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了政治(如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建设的制度)、经济(如财政、税收、工商、土地等制度)、社会(如人口、教育、科技、卫生等制度),但以经济类立法最多,由此逐步确定了各阶层及其职业的规则,规定了各自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例如农业劳动者的土地承包经营、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购销流通、农业资金投入;农民工的流动、待遇及劳动人事制度;个体劳动者、工商户的从业资格和经营活动管理;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税收、经营和企业管理;农村基层管理的组织形式,基层民主建设等等。

从执法上来看,相应于这些法律及社会管理的需要,增设了许多机构来进行行政执法活动,规范了农村的土地制度,生产经营承包制,农产品的购销流通,资金的投入使用,个体经济的就业登记、税收,劳动力的转移,乡镇政府的管理等。从司法上来看,成立和发展了乡镇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公证处、基层法院派出机构,培养了一定数目的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乡镇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律师;法院受理了大量案件,调处农林承包、购销、借款合同等经济纠纷,以及土地、山林、水利等各类民事及行政案件,从而发挥了对于农村社会关系的引导和规制作用。

对于这些现象,我们固然可以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蓬勃发展而一言以蔽之,却不能忘记这些法律的发展同时正是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的回应,是一个法律在调整社会的同时也在调整其自身的过程,而且,这种调整的实现并不是完全理想和充分的。因此,以下第二部分就阶层分化的具体情况,分析其与法律调整的关系及相关问题。

二、对阶层分化与法律调整的具体分析

(一)农业劳动者阶层

农业劳动者靠承包集体耕地,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等取得农业收入为生。这个阶层占农村人口比重最大,也是法" 律对农村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重要对象。改革的过程,是其不断突破现有制度框架、争取其利益的过程。二十多年来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土地制度、承包经营、税负、农业服务体系等等)主要表现为这样的趋势:一是扩大其农业经营权。这主要是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改革农村集体政权和经济组织职能来实现的。6[1]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被市场经济运行方式所代替。二是完善农业生产的配套服务。不仅明确了双层经营机制中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农业劳动者提供的各种服务,还改革农产品的营销、流通、科技投入、信贷等相关的部门和运营机制,力求发展农业生产。7[1]三是减少税负。

国家颁行了一系列调整税率、规范农民负担费用交纳的法律法规,意在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农村社会各项公共事业的开展。8[1]四是进行社会保障机制的建构。改革既改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方式,也影响了生活方式。9[1]对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然不是针对农业劳动者阶层的,但考虑到这一阶层的基数和其以往的生活方式,此制度建构对其影响就较大。

(二)农民工阶层

由于其劳动力的廉价和易得,企业主或者管理者都不愿意也不觉得有什么必要签订劳动合同。

而从农民工本身来说,他们对劳动合同的约束力也有疑虑。除此之外,农民工的权利义务、福利待遇由于不能适用一般的国企和集体企业工人的有关福利待遇的法律法规,又缺乏相应的其他保障和规定,因此在求职、待遇、人身安全、生活等方面都处于不利的地位。他们工价低、劳保差,一旦失业就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他们只有依靠自己或者其他的社会关系和力量,因而在城市中不仅形成了特有的外来人口聚居区,而且也滋长了贫穷、落后和犯罪。

(三)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阶层

即农村拥有专门技术或者经营能力、自有生产资料或资金,从事专业劳动或经营小型的工商服务行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这一阶层在农村社会一直存在、为社会生活所必须。相对来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少,范围也不广,它们主要是:

一、确定其发展规模和方向。改革之前一直不允许大规模存在和发展个体经济,改革的趋势是逐渐允许农民从事个体工商活动,但是其步骤较为缓慢,只是将之作为公有经济的补充,以弥补国营和集体经济之不足。

二、加强管理和引导。法律法规既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税收等优惠措施,又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注意防止其经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26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还没有充分注意到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的阶层特点。这一阶层所从事的职业和活动要求的成本相对较低,技术含量较大,易于为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农民作为提高其经济收入,向上层流动的谋生方式所接受。但他们要想向更高的层次流动,则需要个人具有较好的经营能力、拥有充分的积累和合适的发展机会。所以,这一阶层在80年代初、中期发展很快,而且往往成为进城农民工首选的就业方式。对这些从业人员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是促使某些阶层向其流动并上升到更高阶层的前提条件。对于个体劳动者、工商户的税收、产品质量监管等工商行政管理需要以此为前提作相应的调整。

(四)乡镇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阶层27

(五)乡村管理者阶层

乡村两级的农村基层干部,始终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们负责农村社会的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和治安维护。改革的焦点集中在其权力划界、干群关系以及其素质建设等问题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地方组织建设、政府机构改革、民主自治、政府权限划分等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特点:

一、承认地方的自主管理权限。由于我国地方行政层次是省、县、乡三级体制,因此乡镇成为基层政权单位,为了使乡镇发挥对农村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有效作用,法律法规明确了乡镇权力机构的各项职能,使之与农村社会的发展相适应。33[1]

二、加强农村民主自治建设。如果说中国政治运行规则一直是以民主集中制为特征的话,那么在以村民自治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农村民主建设发展之前,农村社会中更多的是集中,强调下级对上级的服从,更进而强调农民对政府的服从。但是农村改革很快对原有的政治运行规则造成冲击,并直接导致法律法规转而强调建设农村基层的民主治理。34[1]

三、促进机构改革和对基层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由于农村基层组织对于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法律法规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了规制,一再要求精简机构、加强管理、依法行政、提高其服务效能、缓解干群矛盾和危机。35这些法律法规首先突出了乡村管理者对于农村社会中各项事务所要发挥的重要作用,赋予其相当广泛的权力和管理范围。但由于中国目前仍存在条块分割的局面,因此“其法律赋予的职能就被条条派出或延伸的机构所肢解”。36[1]由此乡镇政府失去了对人、财、物的统一调控权,并进而使其统一指挥失灵,导致乡镇行政能力先天不足。当然,这里并不否认乡镇行政权力对于农村社会的影响,只是强调这种影响还不够积极和主动,进而使乡镇管理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村民自治的兴起实际上是对于改革初期村治秩序瘫痪的纠正,是农民为弥补当时农村基层组织瘫痪、干部流失、村务无人管理的自发尝试。而法律后来对于村民自治的鼓励和扶持则带有民主建设的象征意义。国家的意义赋予和制度推行因而与农村现行秩序运行产生冲突。总的来说,村务公开、民主选举虽然直接构成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压力和制约,但要成为行之有效的纯化乡村管理者队伍的手段,还困难重重。最后,法律对农村基层组织的机构改革、人员素质和监督管理要求虽然意图良好,但是几次改革仍然行政人员暴增,绝大多数乡镇严重超编,而且结构庞杂。37[1]而乡村由于其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待遇不高,更是很难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而为了支撑庞大的干部队伍,在乡镇地方自己解决办公行政和工资待遇费用的情况下,弄虚作假、贪污腐败行为屡禁不止;至于在村一级的干部队伍中,干群关系更容易因为村干部的三重身份——国家政府的法律命令的执行者、农户利益的代言人和自身利益的代表而产生冲突和矛盾。现在看来,由于上述的种种原因,乡村管理者实际上成为农村各种矛盾和不满的焦点,必须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六)农村知识分子阶层

农村知识分子阶层包括在农村从事科技、医疗、文化娱乐、教育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

总的来说,尽管改革以来对这些人员所从事的教科文卫事业的重视和投入有所加大,但是其增长速度较慢,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着农村知识分子流失、文化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形式严峻的问题。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农业科技开发、农村医疗事业、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村教育等方面)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政策性强调和指导色彩较浓。回顾20多年来的立法,不能说国家不重视农村的教科文卫等各项事业的建设,但是这些立法中明显地体现为对这些事业的政策性强调,实质性的支持较少。38[1]而且甚至是这种强调,在经济建设居于首位发展战略的80年代,也极为微弱。39[1]

二、给予一定的倾斜和扶持。由于农村发展文化科技事业在人力、物力等资源上都较城市缺乏,因此强调法律法规在资金投入、人才培养和机构经营运作等方面要给予倾斜和扶持。40[1]

三、强调政府、地方和民间的多主体经营。由于国家不能完全负担起广大的农村人口和市场对科教文卫事业的需求,国家很早就放开对从事这些事业的机构的经营权,鼓励地方和群众集资办学、办医、成立民间文化社团和科技协作组织。41[1]

四、实行市场经营机制。与上述第三点相关的" 是,当国家放开对于这些机构的控制权时,也意味着这些机构的生存开始更多地要通过市场的竞争来实现。国家不再主要负担这些机构的各种开支,而要求地方负担或者这些机构通过自己的服务来赚取报酬。

42这些法律法规的确立实际上将农村知识分子的处境由国家统管统包变为主要由地方或者社会来支持,并且需要这些人员争取社会的注意,通过体现自己的价值来获得报酬。因为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强调或者倾斜仅仅是一种软性的意志约束,而要落实为具体的优惠措施和现实的扶持,则往往依靠地方政府的贯彻执行。在一定的财力基础上,地方政府如果重视和切实加大投入,或者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于这类教科文卫事业,其处境就较好,反之则差。而实际情况是在经济发达尤其是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这些公共事业往往由其出资兴办,发展较好。43[1]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往往需要依靠地方政府收取农民各种费用,采用集资方式来进行投入。而且即使是这种方式,也会因为地方挪用或者克扣这些款项,而使得这些农村教科文卫的专业人员处境窘迫。44[1]另外,由于对这些事业的投资与一般的经济建设不同,除了其中的农业科技推广可以很快显现经济效益之外,多属于长期性、见效慢但是影响深远的投资。因此,要求这些人员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是不现实的。45[1]事实证明,即使是经济效益转化快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能够通过技术承包合同将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到农业生产中的各个环节并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也不是很多。46[1]由于法律的这种倾向和地方政府的投入和管理乏力,农村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待遇及工作情况,都令人堪忧。47[1]这一阶层占有的文化资源与其经济资源、社会资源已经极不对称,并进而成为农村受剥夺感较为严重的阶层。而如果长此以往,不仅会深深影响到农村的经济发展,还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生活。

三、评价与反思

法律的局限

由以上分析可见,对于当代中国农村阶层分化的法律调整,体现为偏重发展经济,而农村政治和社会改革较为薄弱。这种法律调整的方向及其现实的执行进而导致或者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使之形成占有经济、政治或文化资源量各不同的几个阶层,他们有的占据农村社会的上层,属于强势群体,有的则在下层挣扎,呈现为弱者的姿态。自然,这种状况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法律之外的因素甚至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使得意图良好的法律不仅被架空,甚至还能使立法本身都发生偏差。这里先就法律本身的几个问题发表看法。

第一,法律价值目标上的偏差。即由于法律在一段时间以来过于重视效率,忽视公平,注重短期效应,忽视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一些群体在社会变革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发生了偏差,并进而导致其在阶层分化中的不利地位和利益受损。

法律对效率的重视突出地体现在对于易于带来经济增长的行业和阶层尽力提供方便和优惠,而对于经济效益较差的则给予的保护有限,甚至对其利益要求不予考虑。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一再地在税收和信贷上给予支持,这还没有算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范围甚至超出权限范围对乡镇企业作出的优惠政策,结果乡镇企业管理者在资金来源、利润分配等方面占尽优势,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农村社会具有较好的地位。这种做法的最极端的后果甚至导致有的乡镇企业长期以贷款来维持生产,造成巨大的亏空。而农业生产者,尽管其从事的最基础的生产,但政府对其扶植远远不够,仅止于放开经营自主权,而对其在其他方面的要求、例如方便可得的贷款等方面却控制较严。贷款者强调农业还贷率低和农业风险大,而不愿给予农业劳动者贷款,往往造成其缺乏生产资本而使其生产能力更为低下。现行法律也不愿放开对农业信贷的管制,以至出现扶贫专家卓有成效的资本运营方式带上“非法集资”的罪名的尴尬局面。48[1]入城农民工的待遇是更为明显的法律公平价值欠缺的表现。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农民身份得到的是更多的限制,城市既无力提供对其的市民待遇,又对其存有妨碍城市建设的先见,因此在就业、待遇等问题上就加以更多的限制,因而使得农民工竞争前提不平等,竞争过程缺乏保障。

法律重视短期效应的突出表现是法律更多将注意力放在经济建设上,而在社会和文化建设上着力较少。农村法制的发展其实更多地体现在经济性立法的增长,对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分量极轻。尽管农村的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国家既无力对其进行充分的投资,而将之委于地方和社会的兴办;又不注意通过相应的立法对这些民间行为加以必要的扶持和引导。国家对农村教科文卫事业的忽视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一度建立起来的教育、医疗、科技和文化网络的脆化和人才的离散,并将这些事业置于极为不利的境地。而民间和地方的兴办往往具有不稳定性和盲目性,不利于其科学规划和长远发展。这些现象一方面使得农村从事教科文卫事业的专业人员失去了必要的保障而变成弱势群体而削弱其发展动力,另一方面又使其行为失范并直接导致农村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尖锐化。49[1]因为,如果农民不能通过有效的教育改善其生存环境、转换其就业方式,没有充分的科学技术支持其进行生产方式的改造、提高其经济效益,无法得到足够的社会保障,使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也缺乏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开阔其眼界和观念,我们怎么能设想农村社会形成一种人人通过适当的努力就能够争取更好的生活、享受更多的资源的秩序?

第二,立法技术上的不足。与改革的所有步骤和措施都具有的探索性和尝试性相同,对农村的立法体现出了明显的“学习性”和“反思性”。在“立法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等具有强烈的过渡性色彩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法律在立法技术上具有突出的模糊化与非形式化、弥散性等特征,这虽然以较小的立法成本尽快制定出社会所需的法律,但也带来了很多的隐患,以至于法律所设定的目的和规范不能得到完全的贯彻,并直接妨碍了各阶层合法利益的保护。

法律的模糊化和非形式化体现在当立法价值目标以一种原则性、抽象性的表述体现出来时,这一法律往往会更具政策性色彩而操作性较弱。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以“决定”、“意见”等方式颁行的。而且其行文表述似乎更重动员而非硬性规定。这个特点在第二部分的论述中所引用的大部分法律法规中已经可以充分地表现。因此对其表现在此不予详述。一般来说,如果法律采取这样的方式立法,固然表明了法律的态度,但是也暴露法律对这一问题缺乏有效的调整手段,在立法目的与法律具体实施之间出现了断层。这一问题的危险不仅表现在法律只能将其实施与否寄托于执法者的自觉,而且还使得在一个法律解释不发达的司法体系中法律的救济能力更加被削弱。与农村阶层分化相关的许多法律问题就有这样的特点。国家对地方政府或者农民的行为规范只停留在动员的程度上,这就使得当人们发现现实不符合法律要求时,无法获得方便和有效的救济途径,他们的合法要求或者由此被虚置,或者只能通过非制度化的参与来得到发泄和解决,因此造成了各阶层之间矛盾和冲突。

法律的弥散性体现在法律法规往往将对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委诸地方,这样地方具体到乡镇村对于相关的问题就有较大的解释、规定和处理权力。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因为我国农村改革本来就是在不断突破原有制度的前提下展开的,原有的法律不断地在现实更具有生命力的作法冲击下不断修改和更正,所以法律的稳定性相对较弱" ,法律希望留给地方实践一个较大的活动空间。事实证明,中国的改革往往具有极强的地方主义色彩,如果法律一律划一,将某一地方某一时期行之有效的做法普遍化和固定化,并不一定会带来好的效果。但问题是如何控制和引导地方正确地运用这种法律给予的空间。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往往将其私利包装以立法或者执法,结果在实行中造成了经济或者社会的损害。目前在法学和政治学研究中比较关注的村规民约问题也充分地体现了法律的弥散性的危害。虽然现在将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自治的良好的方式而加以推崇,但是已经有学者注意到村规民约所体现的社区利益和国家所推崇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差距和矛盾。50[1]正是这种执法和司法权力的泛化使得国家的法律秩序在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变形,基层官员和执法者以及普通农民对法律的理解达不到国家预设的目的。相应地,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就呈现出那样这样的问题。对于这种结果国家权力显得无可奈何而只能听之任之。

第三是法律救济的障碍。有些阶层不仅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而且也是法律资源占有和运用的弱势群体。这可以通过对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以及向农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人员的分析看出。

乡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是农民得以接近法律的重要途径。总的来说,目前农村相关的法律机构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农村治保组织、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院派出机构等。这些机构的数量和从业人员的数目逐年递增。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他们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但是有几个问题困扰着农村法律服务的开展。第一,法律服务者数量和自身素质的限制。在某种意义上,法律是一种昂贵的资源,相对经济不发达的农村社会很难吸引高水平的法官或者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53[1]相反,这些法律工作者往往是从乡村中招募的,有些不仅法律知识缺乏,而且文化水平也不高。这也影响了法律的救济。54[1]第二是乡村司法体制无法独立。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联系密切,受政策的影响也很大。在很多例证中,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中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问题,而是一个权衡涉案各方人员和利益的综合过程,这种情况尤其明显地体现在有涉及到地方政府利益的案件中。这样,有时候司法公正问题就变成是一个与行政权力之间的较量问题。这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状态极为不稳定。第三,对法律的成本的顾虑。对于生活贫困的农户来说,即使他们希望得到法律的帮助,也可能因为诉讼中和诉讼本身所可能带来的耗费过高而放弃诉讼。

尽管在官方的统计数据中,有几个指标例如乡镇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目及受案情况令人比较可观,但是如果仔细看看对这些工作的官方报告,就可以发现,这些服务体现出对乡镇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偏爱。实施上,作为民间法律服务机构的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兴起,本来就是服务于乡镇企业发展经济的需要的。第四,不信任法律。由于对法律的失望,他们可能求助更直接、简单而效果明显的方式,如上访、暴力反抗等等。对农民来说,他们只在法律对于他们的目的能够有所助益的情况下才会求助于法律。上访行为的出现往往与农民对政治运作的敏感程度有关,他们意识到,地方官员出于政绩的考虑非常顾虑下情上达,而上访就是一种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传达下情的方式,如果上访成功,轻则缓解现实问题,重则使相关的基层组织和官员承担行政责任。暴力反抗则是一种更为直接的方式,有的研究者将之成为农民的道义生存哲学,当农民的负担到达一定程度之后,面对暴力性质的压迫他们也只有采取暴力的反抗。55

法律的尴尬:国家、地方与农民

法律调整在农村似乎比在城市有更大的困难,在法学上,研究者们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并试图从法治的本土资源论或者法律在民间社会的治理方式来解释,56[1]在政治学上,研究者们则将之归结为国家、地方和农民的三层决策过程或者是国家、基层政权与社会三种力量的互动和抗衡。57[1]这里试图汲取这些观点的合理之处,对当代中国农村阶层分化的法律调整呈现出的情形进行更大社会背景下的分析。

国家

国家在治理社会的过程中总是将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工具。但是问题是这种工具运用的好坏与决策者对社会发展模式和方向的判断有关。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法律的基本方向是顺应着时代发展的需要的,认真地考虑了广大农民各阶层对于法律的需求。例如私营企业法、农民负担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但也有很多只是从国家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并没有及时总结各阶层的经验探索,而且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多以国家政策为导向。58因此,法律表现为什么,就与国家如何认识法律所调整的对象紧密相关。首先,国家对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离的体制仍保持一种支持的态度。因此,在对待和引导农民流动上是极为谨慎的。这又具体表现为严格控制农民向城市的流动,大力兴办和支持乡镇企业,以及发展中小城镇等。由此达到就地转移劳动力,避免劳动力大量流入对城市造成冲击,保障国家对城市的供给等问题。其次,国家在建设市场经济的同时仍不能完全避免对于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采取计划和指令的方法。这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也使得部分阶层的利益因此而受到了损害。其中尤以国家对于农业劳动者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的调整最为明显。

另外,由于国家对于农民的法律调整往往是与国家的社会政策紧密相关的,国家在改革初期还是更习惯于通过政治动员的方式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而且鉴于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往往是带有实验性质的,因此有一大部分的法规是以政策性极" 强的原则性规定出现的,力图通过这种方式在确定总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地方的制度创新。但这就影响了国家通过法律对农村阶层分化进行有效的治理,因为这虽然能使政府得以灵活运用手中的法规,但又同时使这些法规的内容和尺度在实践中变得难以掌握和推行。

地方

地方政府是法律法规对农村社会进行调整的重要环节。首先,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往往是通过地方政府对于基层制度创新的总结、提炼。因为“地方一般要比中央更接近鲜活的基层信息,因而对实际工作的情况自然体会得更深刻”59[1].事实证明,许多有生命力的制度的确立,一开始就是由于基层处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对这类违反或者超越其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法,如果没有当地基层组织的支持,是不可能顺利和长期存在并产生影响的。而且中国农村地域性差异大、发展不平衡、认识不统一,使得对于地方自行摸索出的一些经验中央必须给予充分的注意,尽管中央可以根据其需要对之加以提炼或引导。

所以,在很多制度上,国家政府不可能将其所意欲保障的权利,用统一而严格的法律固定下来,使之变成可操作性极强的规范,而只能以富有原则性和弹性的、具有“政策化”外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以留给地方灵活执行和新事物试验的余地。

其次,国家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者是地方政府。配合法律的灵活性和原则性,地方不仅获得了行政性权力,也获得了经济性权力,例如企业的隶属权、管理权、计划权、财权、物权、基建投资审批权等等60[1].国家固然可以提出一些硬性的指标来作为确保社会总体目标的达成,但是这往往“只能保证显性目标(最典型的就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实现,在更为重要,且内容远为丰富的隐性目标(如政府的公平、公正、公开,社会的价值、环境保护等等)

上,中央对地方的离心趋向常常显得无能为力“。61[1]这大量地表现为地方在执行法律和政策时的保留和扭曲。

农民

对于农民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其自身的利益是否能最切实地反映到法律以及他们是否能够有效地影响到法律的运作。但实际情况是差强人意的。首先,农民在立法机构构成中的比例很低。通常来说,人民反映他们的意志到立法中是通过立法的民主性来达到的,这又最直接地表现为其在立法机构构成中的比例。62[1]而且,就是在这比例中,农民中各阶层在其中的分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阶层中的一些成员如个体纳税大户、个体私营企业主、勤劳致富带头人等呈上升趋势。对于这些阶层来说,通常就能更好地将他们的愿望传达到法律中,直接推动法律的颁行。而那些被忽略了的阶层,高层和精英如果不了解其愿望和困境,不充分地尊重法律所要作用的人群的意见,则其决策就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农民与核心权力机关的隔阂只会妨碍农民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信息流通。这种法律运行机制离建立一个能够准确传达法律信息、实现上下之间的信息双向流动、尤其是积极调动法律调整对象的能动作用使其发挥主体角色还差距甚远。所以在社会学的研究中,有的学者指出,“在城市化这个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大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固有的‘为民做主’的决策模式从来都不问农民。……在学术界与政府做了大量研究之后,我们才发现,没有任何文献与资料能反映我国农民对于城市化的期望与要求。”63其次,农民也很难有效地运用或者影响法律的运作来达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他们常常是以通过比正常情况更多的成本来达到这一目的的。

首先,立法民主性的欠缺使得法律反映一种正常的社会需求的成本提高许多,往往是在社会为那些不合理的现象付出很多代价之后,立法才能曲折地反映到法律之中。64[1]其次,我们也可以发现,农民主张其合法权益的手段,在很多时候都是一纸信函投书高层或者通过新闻嚗光远远比通过正常的司法途经更为直接、有效。65[1]由于这种现象的鼓励,使得农民往往越过基层司法,直接向上级上访,或者求助于新闻媒体。这使得基层司法限于被动,也使得法律的正常运作陷入不利的局面。

可以这么说,只有法律表现出对农民的可接近和可依赖,才能真正成为农民参与社会的常规手段,也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的正常调控作用。

综上所述,与农村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表现了对农村阶层分化的态度,而且在实际上也起着积极或者消极的作用。作为阶层分化的制度背景的法律,如果要对今后农村社会合理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就必须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是调整立法的价值目标,重新考虑某些阶层的合理定位。二是提高立法技术,使法律更为切实可行。三是重视法律的救济和实现。四是健全法律在国家、地方和农民之间的信息反馈机制,处理好制度创新与社会秩序调整的关系。

注释:

2阶层划分的标准及其内涵主要按通说,但忽略农民工和雇工的区分,并且下文中会对某些阶层的法律调整问题作统一论述。

3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变动状况如下(表略)。数据来源:根据“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的统计数据推算,参见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78页。

9改革开放之前农民的社会保障只有象农村五保户、合作医疗等做法,而改革之后,除了继续大规模的进行扶贫工作之外,还面临着农村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原因而出现的农民失去土地作为最终的生活保障的新情况,因此,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改变。例如,2002年开始在各地出现关于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而之前,只有城市居民才有这种保障。参见“社会保障制度有重大突破”

http://www.enviroinfo.org.cn/Sustainable_Development/http://www.btv.org/gb/content/2002-02/02/

10农村基层组织干扰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主要原因常常在于基层组织为求经济发展和政绩突出,盲目决定农户应该生产的农产品,但由于这种决定往往缺少科学性而且在实行时粗暴武断,结果不仅没有带来好的经济效益甚至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这样的事例已经屡见报端。在这种事件中,也有某些村干部了解实情而加以抵抗,但其力度极为有限。

11例如在90年代之前,没有统一的调整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各地也几乎没有相应的法规,因此出现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履行不严格等问题,并引起了大量纠纷。

12作为一种制度性的激励,在改革初期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但是逐渐地,由于其他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如制度实行中出现的矛盾、农产品价格下降、利润降低而出外打工的诱惑增大,其激励作用就减少。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农业服务组织能否提供有效的服务,往往取决于其经济实力及其服务实现价值的程度大小,但是在分产到户之后,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能力降低,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组织瘫痪的现象,因而其服务职能成为空谈;而其他服务组织也由于自身原因倾向于短期性见效快的服务,加之农户寻求服务意识的淡薄,因而在很多地方农业生产的服务很少或者不能满足农户的需要。

14如农产品实行合同定购价格、农副产品的管制以及粮食专项储备等是出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考虑,但又造成了国家本身的额外损失、地区间的冲突和封锁,还影响了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其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15关于农民负担沉重而引发农村社会的严重矛盾和问题,国家并不讳言,在很多政策法规中,都对此反映得很清楚。例如1990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中指出“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纷纷向农民摊派、收费和集资,使农民负担日益加重。不少地方农民人均负担的增长,超过了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严重挫伤农民发展生产的积" 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如此发展下去,必将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而这20%最低收入的农民又都是以种粮食为主、生活在贫瘠的山区。农业劳动者的地位可见一斑。其实就是在较为发达的农村,农业也往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贴的对象。参见

http://bbs.pku.edu.cn/.

18有的研究中还会具体区分进城农民工还是乡镇企业农民工等,但鉴于其经济地位差别不是太大,此处统作论述。

19国家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态度很早就定位在严格控制其向城镇流入,实现就地转移上,例如1981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提出“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1990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还提出要“防止出现大量农村劳动力盲目进城找活干的局面。”对于农民到企业工作,尤其是国有企业工作一直都有严格的条件。如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招用个人暂行规定》还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在城镇招收,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同的内容还可见于1991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收录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同时,进城的农民工即使已经在城镇生活工作多年,要转变户籍身份还是很困难。一直到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才开始松动,但其规定明显地向有产者倾斜。另一方面,国家在对待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的态度上也一直是将其作为有效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途径来积极加以扶持的。例如同样是1981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就提出要大力发展社队企业来转移劳动力。198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搞好村镇建设,对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农业这个基础,促进乡镇企业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地就近安置从农业分离出来的富余劳动力,避免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乡村城市化道路”。

201986年的《国营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规定其“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和“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不适用矿山、建筑、装卸、搬运行业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直到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才规定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劳动安全等福利制度。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也规定了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等制度。但是要注意的是,首先法律法规在对其的保护上是不如一般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而且即使是有所规定,也常常在实际中所忽略。关于农民工的恶劣打工环境和生产劳动条件及其引起的劳动伤亡等严重后果,不仅是在媒体有诸多披露,在法律文件中也有所强调,例如199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中就引用了一些数据,指出有些乡镇煤矿违法开采,不安全生产、破坏国家资源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

24有研究者指出,最严重、强烈地感受到这种身份壁垒的压抑的社会群体是入城农民工,因其从事当地最重、最累、最苦、最危险的活,为输入地创造了大量财富繁荣了当地,但工资福利低下,得不到社会认同,感到歧视,并导致反社会行为。王小章:《社会分层与社会秩序》,《社会学》月刊,2002年第2期,原载《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5期。

26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9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1989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1991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等都规定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的从业资格、条件、经营活动等规范。

27由于这两个阶层在法律调整上有诸多相同和相关的地方,因此在此统一论述。

291979年《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就详细规定了社队企业的利润分配和劳动力使用,体现出社队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紧密关联。以后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对此又加以重申。至于乡镇企业对于农村其他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支持可参见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

30这方面的规定主要在于加强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科学管理和劳资关系合理、合法化,避免其发展中出现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劳动事故和过度剥削等不良现象。其典型表述可参见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改善管理,全面提高乡镇企业的素质和效益。要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兴办集约型农业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广泛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档次,发展名牌产品。企业规模要因地制宜,大中小并举,但一定要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结合小城镇建设,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引导发达地区乡镇企业产业结构升级,发展外向型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产品,逐步把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等等。

31例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在附则中专门规定了对于侵害乡镇企业合法利益的处罚,即对于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32易运和:《中国经济与税收探析》,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详细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要求国家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建设的日常工作。198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明确乡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原则。1994年,民政部发布《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首次明确提出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项民主制度,使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对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1998年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结吸收实践经验,对村委会各项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351986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通知》对乡镇党委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乡镇政府依法切实担负起政府的职能。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一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抓好党支部的建设,培训农村基层干部。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乡镇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乡镇政权机关都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求基层干部提高政策水平,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指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是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紧迫任务。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多为基层办实事而不加重基层负担,不搞脱离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经验,特别是到贫困落后的地方去帮助解决困难和突出问题等等。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这项长期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已经建立的工作班子不能撤,工作格局不能变,工作力度不能减。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对县、乡两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着力提高干部素质。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尽快清退。

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住进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直接面对群众的县、乡两级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对胡作非为、欺压群众的必须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决不能让少数“害群之马”败坏整个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要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规定对农村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欺压百姓、胡作非为,严重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38国家对于这些事业的政策性重视最典型的体现在各种冠以“发展纲要”“实施纲要”“关于某某问题的决议(定)”的法规中。这些法规多是就某个时期或特定问题提出的总体性规划和意见,因此常常仅仅局限于作出总体性的工作布局,至于具体的实施内容和步骤则是各地在开展工作时具体确定和执行。

41例如1984年《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就提出除国家拨给教育经费外,乡政府可征收教育费附加,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1985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支持集体和个人办医疗卫生事业。1988年《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确定政府暂不新办全民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艺术团体该为由社会主办。1997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文艺工作的若干意见》又规定要逐步形成国家保证重点、鼓励社会办团的发展格局。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允许集体或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1988年《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层次的科技推广、经营服务实体,逐步形成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大力支持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多种形式的民间科技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等方式,兴办各种所有制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或技术经济实体。到1989年《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规定了各地在巩固和发展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同时,积极支持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技术员、科技人员为骨干的各种专业科技协会和技术研究会,逐步形成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的农村科普组织及农民专业技术服务组织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网络。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也明确了这一原则。

42例如198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就规定为鼓励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多作贡献,允许他们同生产队、专业组和农民签定技术承包合同,建立技术责任制。除了工资收入以外,可在增产部分按一定比例分红。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虽然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研究机构的事业费,仍可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制。但已经提出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逐步做到事业费自给。到1988年《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要求基层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通过有偿技术服务、技术经济承包和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业务,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拨款的状况。

44在乡村的财政运行过程中,由于地方财政紧张,出现了将农民集资款挪用作发放乡村干部工资和补贴的情况,而使农民集资目的落空,而这进而也导致农民对集资工作的不信任和不满,进一步增加了发展这些公益事业的难度。一些所谓农民抗租抗费事件实际上反映了农民对这种情况的不满。

参见汤大林、万安培:《拯救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刻不容缓》,《济宁师专学报》1997年第3期,第11页。

48参见“龙水头村基金会:一个被取缔的扶贫试验”报道的经济学家茅于轼设立扶贫基金,有效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但却以违法而取缔的新闻。

http://news.sohu.com/34/94/news148559434.shtml.

49例如农村治安问题中严重的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就与农村的文化贫乏和教育落后有着极大的关联。

52对于流入外地的民工,其流入地通常也将之作为一个重点普法对象。

55当然,他们如果意识到法律也能成为一种有效的施压方式时,他们就会通过他们的方式来利用这一资源。他们会打听在法院中的同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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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农村始终是中国现代化建设最广阔、最深厚的基础,因此关于农村调查及发展研究倾注了几代中国人的心血。20世纪上半叶尤其二三十年代的中国农村调查与研究主要有:晏阳初、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试验区以及社会学家李景汉的定县调......
中国药品法律效力层级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6
摘 要 药品行业是医药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由于历史原因导致药品法律数量多,掌握困难。本文从法律效力层级角度对中国现行药品法律进行系统的分类梳理,为药品行业各类企业和各级药品监管机构更好的掌握中国药品法律体系及相关法......
中国农村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22
" 摘要: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农民负担反弹的诱因依然存在。本文以河南省三门峡市为例,通过对该市农村税费改革情况的调查,以此作为个案,探讨、研究农村税费改革存在的主......
网络文化的法律调整浅论
发布时间:2022-11-22
网络文化的法律调整浅论 网络文化的法律调整浅论 网络文化的法律调整浅论 【论文关键词】网络文化 法律调整 民法 【论文摘要】网络文化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制和保障。正当的网上言论自由,必须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护。......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重心定位分析
发布时间:2016-04-08
以下是小编精心为您编辑整理的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重心定位分析,供您参考,我们会持续更新,请留意,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查字典范文网查看。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近代法以自由权为重心和现代法以社会权为重心的深刻反思,提出当代中国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问题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自1949年以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就法律解释的问题先后作出过多次规定。1949年9月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中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1954年宪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20
摘要: 土地是决定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文章以重庆沙坪坝区为例,分析现状,剖析缺陷,提出只有建立和完善严格保护农民......
中国古代各阶层房奴
发布时间:2023-05-04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房奴,并且哪个阶层都有,有高官,有文化名人,也有平民百姓。 古代高官也有买不起房的。唐玄宗登基后,前朝宰相李日知瞒着家人向朝廷申请辞职,一经批准,立即整理行装,搬出官邸,移居乡村住宅。夫人惊问何故,......
农村小康饮水工程指标体系初步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4
农村供水发展具有阶段性、进步性 ,在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条件下 ,如何确定农村供水发展标准 ,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现实问题。根据山东省农村供水发展过程和目标要求 ,提出农村小康饮水工程 ,并就相关技术指标体系进行初步研究。 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代中国农村宗族问题研究管窥
发布时间:2023-02-26
" 摘 要:本文就当代宗族复兴的原因、宗族由传统向现代变迁、宗族与农村民主政治的关系、宗族与社会经济和宗族与现代化的宏观思考等五个问题,对学术界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代农村宗族研究的现状进行了较系统的回顾和梳理,进而对研究中存......
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6-10-18
摘要:随着国家精准扶贫战略的推进,民生政策落实与执行过程中凸显了许多农村基层治理问题,笔者以铜仁市民生监督专项整治行动与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治理的视觉契合,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治理所凸显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并从农村基层......
我国老年代步车市场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从老年代步车引入我国市场至今,它的销量节节攀登,是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面对我国的人口老年化现状和资源不足的问题,老年四轮电动车不仅满足了市场需求,为老年人带来了福音,也缓解了石油资源危机,响应了国家节能环保的号......
农村初中语文生活化教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6-05-23
摘 要:农村语文课堂教学与生活有时分离、丰富的生活资源被浪费、学生缺乏语文学习兴趣、教学设施薄弱、个别教师综合素质偏低。通过语文生活化教学,以课堂知识为中心,向生活各个领域延伸,能够有效改变这种现状。 关键词:农村;......
论法律调整与社会管理
发布时间:2023-03-23
摘 要 当下,在中国的社会管理当中,大多数人并不愿意相信法律对社会管理的实际功效。其根源在于从我国的社会调整理论和实践方式来看,并没有形成依法治理国家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法律的宏观理念上再树“契约论”的法律观念,并在此......
论电视媒体与当代农村现代化进程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电视媒体与当代农村现代化进程 论电视媒体与当代农村现代化进程 :电视包装与电视节目产业化 后现代主义及其相关音乐 电视栏目纪录片的特性探析论电视媒体与当代农村现代化进程 更多内容源自 3 e d u 幼 儿 (三)传......
当代中国文化生态研究
发布时间:2017-02-24
文化哲学是对文化进行哲学研究,文化哲学的理论范式使得文化哲学区别于文化学、文化科学、文化价值论以及文化艺术批评,基于文化哲学的视角,对当代中国文化生态进行研究,是对中国博大精深文化研究的必然趋势。对中国文化生态的研究,......
现阶段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29
" 【论文关键词】 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农民工 【论文摘要】 数据显示,中国现有2 亿左右的农民工,而且人数还将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由此产生的农村留守儿童人数高达5800万,父母不在身边,他们的教育面临诸多困难。很显然, 解决农......
在新型农村背景下初级中学数学分层导学现状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29
【摘 要】在新型农村背景下,各地区的初级中学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学生生源的质量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这些问题使得农村的初中数学教师面临着更大的困难与挑战。本文首先指出初级中学实施分层导学的目的和意义。接着,指出当前新型......
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公共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8
提要:作者认为, 社会 分层机制总是嵌入特定社会 经济 形态之中,并由规定着社会经济形态特征的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的。在 中国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垄断生产资料并以行政性的委托—代理方式经营,人力资本产权残......
当前农村孝道实现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13
摘 要 传统孝道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代执政者都非常重视传统孝道在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农村孝道实现遇到了挑战,出现了一些现代伦理悲剧。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孝道实现遇到的具......
加强涉农区县律师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建设的调查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2-07-28
法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 其秩序、环境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也以市场经济为自己的服务对象。 宁河县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 (一) 县域......
新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研究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 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优化升级是新疆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是新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关键,是新疆农业发展的战略重点。本文以新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宏观背景,提出新疆农业产业结构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旨......
中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法律缺陷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3-06-22
摘要: 目前 , 中国 农村 土地流转取得一些成绩,在繁荣农村 经济 ,促进农村 社会 事业 发展 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从另一方面来讲又存在种种局限与不足。造成 问题 的原因是多层面、多维度的,但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
借鉴与发展:当代中国儒学与法律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3-16
摘 要:法律与信仰,作为支撑社会秩序与精神的两大支柱,一段时间以来被认为是两种独立的存在。然而,信仰作为人类文化之源,法律作为人类文化之流,二者往往割裂不开。作为文明发源地之一的中国,长时间受到儒学思想的熏陶,目前却尚......
法律移植与时代变迁: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文化译介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22
摘要:在以西方话语主导和西方文化霸权为本质的文化交融与碰撞中,正视后发型法律移植历史、传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当代法制建设成就,是全球化时代下我国法律译介工作的新要求。从内容与目的、主体与受众、途径与效果入手的译介研究,可以厘清法律文化译介的现存问题,确立法律文化译介的未来走向,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文化外宣事业。关键词:法律移植;时代变迁;全球化;法律文化译介中图分类号:D90-055文献标志码:A.........
试析农村基层组织法律援助的现状及推进措施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31
试析农村基层组织法律援助的现状及推进措施研究 试析农村基层组织法律援助的现状及推进措施研究 试析农村基层组织法律援助的现状及推进措施研究 文章 来 源 教 育 网 论文摘要 基层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中较为薄弱的环......
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缺位与制度建构
发布时间:2023-03-17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农村土地整治已经演变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决定了其应当对农村土地整治的介入以及不断强化。然而,实践中农村土地整治中宏观调控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不足,探讨农村土地整......
市场转型与中国中间阶层的代际更替
发布时间:2013-12-18
本文从宏观结构角度,对市场转型下的两代人进行了。本文认为,市场转型重塑了中国两代人之间的利益结构 :作为计划中间阶层的国营职工、即的这一代中老年人,在市场经济下出现了整体的衰落;而新崛起的一代年轻人,特别是在一些新兴产业和......
农村初中校园足球运动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 要】针对中国足球存在的众多问题,体育界一直要求进行足球的普及教育,而教育部同样认为足球运动在体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足球运动可以锻炼学生的协调性和应变能力,所以在中学体育教学中,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农村初中体育的师......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发布时间:2023-07-20
校园暴力是指校园内的暴力行为,包括语言侮辱,运用躯体力量及机械对师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以及对师生名利、财产的侵害等行为,校园暴力的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并会对学生造成永久的伤害,因此填补法律缺位,完善法律法规......
论现阶段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派系
发布时间:2023-06-23
" 内容提要 派系是通过特定关系联结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非正式组织。它具有独立性、利益性、自愿性、易变性等主要特点,是一种有别于宗族等传统农村组织的特殊功能组织。派系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如下主要功能:......
农民市民化:当代中国社会学的重要研究主题
发布时间:2022-08-07
" [内容提要]农民市民化这一概念具有其独特的社会学内涵,目前,无论是从时代背景、政策诉求还是从解决现实问题的角度来看,全面开展农民市民化的研究已极为必要。这种研究的基本进路多种多样,而其中又有一些基本问题和难点问题值得我......
电子商务的法律调整
发布时间:2022-10-14
[内容提要]商法的现代化必然是以现代化的商事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本文将构建中国的电子商法作为研究现代化商事法律制度的切入口,把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的经验与中国的商事实践相结合。全文以商法的现代化开篇,围绕电子商法的建立展开论述......
当代大学生文化自觉现状调查与研究
发布时间:2017-01-19
[摘 要]培养大学生的文化自觉,是高等教育的基本职能要求,也是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当代大学生出现主流文化认同危机、核心价值取向多元、民族文化素养缺失等情况下,高等教育一要加强核心价值取向的引导和培育,二要创新......
浅谈农村初中英语教学中两极分化问题的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9
" [论文关键词]初中 英语教学 两极分化 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针对目前农村初中英语教学中存在的两极分化的现象,从教材和师生的角度论述了两极分化产生的原因,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通过几年的英语教学实践......
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31
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 中国是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文明古国,曾产生了灿烂的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源远流长,称得上世界上最古老、最持久的法制之一,排列整齐的法典,卷帙浩瀚的文献,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种......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
发布时间:2023-03-31
这是一篇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的内容,近代法律的自由权重心和现代法律的社会权价值优位取向,对普遍地尊重人类尊严、维护人类的自由平等权利、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基本需求的满足起到了历史进步作用。 法律体系构建的根本前提在于如何科......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8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主要学说的相似之处,总结出经济法律的目的与功能——克服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再通过借鉴国内经济法的“三三理论”的研究方法,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关键词政......
初中化学隐性分层教学思考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10
学教学的最新教学方式. 本文对隐性分层教学进行了简要介绍,进而对分层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以便帮助初中化学教师更好地对学生进行隐性分层,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化学学习效果. 一、隐性分层教学的概述 跟传统的......
做好农村化学农村初中化学教学
发布时间:2023-03-31
[摘 要] 做好农村化学的教学工作,要做好化学学习的入门教学,理论联系实际,走出课堂,走进生活,同时在完成课本实验的基础上多开展家庭小实验。注重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关键词] 农村化学 兴趣 实验 生活 环境 ......
农村初中生就学的个案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18
摘 要:目前,我国农村初中学生的就学现状不容乐观,其中不乏有很多学困生逐渐由学习困难转变为厌学,最后导致辍学现象频繁发生,事关家庭、社会将来的发展,因此,必须引起社会、家庭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农村教育 初中......
浅论江西农村中职教育资源的调整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词]中职教育;江西农村;教育资源;调整与发展; [论文提要]由于种种原因,江西农村中职教育发展相对缓慢,整体规模和发展水平与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故进行中职教育资源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是当前江西农村中职教......
当代中国消费异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9
有关中国消费异化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白其与异化劳动紧密相连,并且与我们的生活相联系,面对我国日益严重的劳动异化和消费异化现象,我们必须重视,我们也必须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转变这一趋势。一、从异化劳动到异化消费理论的转变首先,从异化劳动到异化消费理论的转变有其历史必然性。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其转变的直接原因是阶级关系的变化,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其次,异化消费一定程度上.........
农业现代化转型进程中的土地制度调整
发布时间:2023-04-20
内容提要:从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和家庭经营方式不变的前提出发,我国应选择土地股份投包制作为农地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这一模式是希图在较易得到政府和农民双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础上,建构起土地合理流转和有效集中的机制,从而实现从传统......
对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25
摘 要: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一直都是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安定的基础。我国有14多亿人口,对粮食的需求量非常大,如果我国的农业经济不能稳定地发展,粮食不能自给自足,一旦发生粮食危机,受影响的不仅仅是农业,而......
农村初中学生学习负担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3-02-23
" [摘 要] 齐喜春同学一天的学校生活,是湖北省大别山区中学教育教学现状的客观反映:学生的学习负担过重;应试的教学环境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发展。究其原因,一是教育经费严重短缺,二是师资严重不足。这种状况阻碍了新课程的实施,影响......
西部农村初级中学基本问题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07
" 农村教育始终是中国教育的主体部分,中国教育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教育上。农村初级中学的问题既代表义务阶段教育,又代表中学阶段教育,可以综合反应出整个农村中小学教育的特征,因而最具有代表性。广西作为西部的典型代表,玉林又作......
浅谈农业经济发展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发布时间:2015-09-1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推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本文将主要对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农业经济;......
浅析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方法的发展路径
发布时间:2023-03-17
1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方法产生的历史背景马克思主义是一个涵盖了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规律的完整而严谨的科学思想体系,整体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特性。从整体性角度研究马克思主义主要源于两个因素:一是克服传统三分法的弊端,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全局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整体性研究的强烈召唤。(一)克服传统三分法历史局限的客观要求众所周知,传统三分法习.........
中国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农村;环境法;政策 内容提要: 我国农业生产的农药化肥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废水污染和工业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农业环境日益恶化,不仅影响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严重威胁着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
司法与行政关系的法理研究———基于应然层面或法律层面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2-07-22
一、司法与行政关系的演变历程与现实困境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特有的政治生态环境下,司法与行政关系的发展与变革具有一定的历史依赖性和现实观照性。 (一)司法与行政关系的演变历程 新中国成立至今,伴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
农耕节日与阶层轮替
发布时间:2022-09-29
所有的农业活动中,麦收最具有仪式感。它将中国人对土地的依恋、对阶层轮替的幻想、对农耕节日的自我创造升华到了极致。打麦场背后蕴藏的,是农业中国最后的文化伦理,小小的敬天仪式,其间潜藏多少挣扎与背叛,苦涩与艰辛,最终在现代化的外衣下被装点成一曲对土地的挽歌,进入我们的历史空间。再也没有一个节日,比敬天更能接近土地在我的记忆中,从未有一个节日,像敬天那样,如此贴近大地,和收获紧密相连。一般是阴历五月新麦.........
对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1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主要学说的相似之处,总结出经济法律的目的与功能——克服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再通过借鉴国内经济法的“三三理论”的研究方法,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论文......
从经济法的角度浅析当今中国农村的城市化
发布时间:2023-04-30
摘要:城市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在城市化进程中会涉及到诸多问题,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讲主要是如何协调市场主导和政府调节之间的关系。本文以当前迅速发展的农民居住潮为例,来分析了农民集中居中工程的实施中政府所有注意的问题,主要......
基层、基层民主制度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代序)
发布时间:2022-07-24
" 基层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重要保证。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过程中,从民主主体的......
基于转型期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探究
发布时间:2023-07-19
论文关键词:平均利润; 农村 ;产业结构调整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处于 经济 高速发展的转型时期,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和促进农村经济结构优化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我们从马克思的利润学说出发,分析了中国目前农村产业......
论当代海洋权益争端中的法律、政治与文化
发布时间:2022-11-08
进入新世纪以来,海洋越来越成为主权国家角力的竞技场,其战略地位得到空前的重视。同时,在新的地缘政治格局重组的过程中,海洋安全的结构性意义也被重新定义和组织。海洋也成为区域政治利益博弈的重要突破口。围绕海洋权益的国际争端......
农村居民点整理挂钩中的权属调整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24
" 摘 要: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是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主要对象之一,也是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的重要环节。在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过程中,农民土地的权属调整产生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现阶段农村居民点整理中的权属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4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而且制约着我国生态城镇建设的整体进程。......
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13
摘 要 农村的法治建设近几年在国家的重视下取得了显著进步,依法治国成果明显。但由于农村发展的新形式,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新问题,加之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建立法治建设的长......
农村学校数学分层教学对“学困生”转化过程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1
摘要:对我国现阶段在部分农村采用的数学分层教学方式,是指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举办一些课上的教学活动,通过这种方式来为学困生们提供较为简单的数学题目来给他们解答。使他们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正确解答来重新找回他们对初中数学学科学习的兴趣与信心,来增加对该门学科的学习能力。关键词:分层数学;学困生;转化从我国新的课程标准要求中应注意到要把数学学科建立成对广大全体在校生的基础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的目标是能够让每.........
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 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是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应对WTO 挑战的有效途径。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已经从农村改革前的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全面控制发展到今天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主导作用。合作社制度的反市场性决定了其对国家扶持具有......
当代中国会议政治文化初探
发布时间:2023-07-08
摘 要:当代中国会议政治文化研究缘起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时代要求。研究当代中国会议政治文化必须正确理解“政治文化”“会议文化”“会议政治文化”等概念。当代中国会议政治文化的内涵结构主要包括会议政治文化的制度形式......
关于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3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主要学说的相似之处,总结出经济法律的目的与功能——克服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再通过借鉴国内经济法的“三三理论”的研究方法,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论文......
夏毅辉《中国古代基层社会与文化研究》评介
发布时间:2023-02-07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B 谷川道雄先生是日本研究六朝隋唐史领域的代表性学者之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他提出“豪族共同体”理论,对研究和把握中国中古乡村社会历史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肯定先生卓越贡献的同时还应......
我国农村留守老人的生活调查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3-02-18
摘 要 “留守老人”这个群体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留守老人”这个现象给我国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我国社会老龄化日益严重、城镇化发展速度加快、就业形势日益多样化,如何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成了我......
当代中国立法中的法律移植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3
摘 要:当代中国在立法实践中法律移植有三种不同形式,即有关涉外法律方面借鉴外国法,在国内事务领域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在全球化条件下制定国内法参照国际标准。 论文关键词:中国立法;法律移植;国际标准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管理层收购问题的初步分析
发布时间:2022-09-16
摘要: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杠杆收购、融资购买公司股权或资产,使公司的资产、所有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发生改变,并且能够获得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本文对比了中外管理层收购的差异;结合新浪管理层收购案例分析我......
现阶段我国新农村文化建设浅析
发布时间:2023-05-26
【摘 要】新农村建设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文化建设是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分析了新农村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体制障碍及应处理好的关系,并对新农村文化建设发展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文化建设;障碍;途径 中国迈向现代......
试析现代中国农村经济研究若干误区
发布时间:2022-12-13
" 【英文标题】Analyse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Economic Studies of ChineseCountrysideHOU Jian-xin 【【内容提要】该文就所有制、雇佣劳动的地位和人口因素等三个问题,对中国农村经济史研究中往往也是实践中的误区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当代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体制原因
发布时间:2013-12-17
"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社会保障是正常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仍有许多人将社会保障看作国家赐予的“福利”,而不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天赋权利”。而对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则有更多的质疑和排斥。一些人认为,国家根本没有财力......
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制分析
发布时间:2022-12-06
一、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概述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概念界定 农村环境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农村范围内的大气、水域、耕地、林地、草地、矿藏、野生生物、生活区设施和生产......
当前我国农村青年价值观的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19-10-27
【摘要】文章简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青年价值观研究领域取得的重大进展,着重论述了当前该研究领域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相关困难和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力求为改善该研究领域的现状寻求可行的办法和对策。【关键词】农村青年;价值观;问题;对策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发展经历了30多年的历史。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入发展,我国农村走上了由脱贫到致富的共同富裕道路,开始了由乡村到城市转变的城.........
新农村文化视域下生态文明建设的调查与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14
【摘 要】随着人与自然矛盾的日益尖锐,全世界要求发展生态文明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从国家政策的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本文首先结合中国古代生态思想的雏形与现代生态文明观阐述生态文明的内涵,其次以位于华北平原的中捷产业园区为......
走向后现代:当代中国研究中国家
发布时间:2022-12-12
" 摘要:本文通过检视西方政治社会学中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演进,揭示出当代中国研究中也存在一种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嬗变。这种变迁正在导向后现代阶段,这集中体现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由二分对立式框架向三分互动式框架的转......
谈谈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
发布时间:2023-04-10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如下文 法律体系构建的根本前提在于如何科学而准确地进行法的重心定位。法的重心即法的本位、法的基点或基本法律价值取向,旨在阐明作为法律核心价值理念和目标的人权定位导向及其具体形式。它不仅制约着法......
必须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26
" 内容简介:文章对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执行情况调查后认为:如果农村继续执行三十年“生不补,死不退”的土地承包政策,会导致农地资源分配显失公正、农村贫困人口增多、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不良后果。文章结合当前的农村工作实际,提......
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治理与评价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8
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法治(法制)建设运动,而是与中国新一轮的从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以及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综合现代化运动结合在一起的。在其中,中国法律既经历着一场革命......
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加强农村道德建设
发布时间:2013-12-17
" 目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引起了农业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劳动组织形式的重大变化,对农业劳动者的思想道德观念产生了深刻影响,促进了社会主义道德进步。社会主义道德已成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精神动力。 ......
浅谈农村宅基地的整理与利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9
" 论文关键词:农村 宅基地 使用权 土地法律制度 论文摘要:文章对目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耕地是农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当前,在大力发展经济和保证人口粮食安全的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