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代苗疆的土地分配关系是少数民族土地占有关系的一个例证。诸多宏观材料表明苗疆的土地占有相对集中,但从典型材料看,土地占有却是相对分散。如果去除宏观材料来源于民族交融区的原因和苛捐杂税、抓兵拉夫的外力,典型材料则更具有代表性,因为其民族成分更加单一。苗族地区农民生活水平总体低下、农民对土地比较看重、农村副业和家庭手工业的辅助,以及分家析户的传统等诸多因素都分散了集中的土地。需要强调的是,苗族地区的土地分配不均是一种常态。
关键词:苗疆;苗族;农村;土地分配关系;土地集中;土地分散
分析以往争论的原因,除了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外,研究时段和地区选择的差异可能是导致争论的主要原因,很多学者把某一特定时段特定地区形成的观点,扩大到整个中国近代地权分配关系中,进而得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观点,以特殊性代替普遍性,从而引发相应的争论。而且,上述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汉族聚集的华北、华东地区,对少数民族聚集的西南、西北等地区几乎没有关注。时至今日,我们仍然需要大量的,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实证研究,只有建立在无数实证研究基础之上的普遍规律,才更具有可信性。本文选择苗疆①的县乡作为研究对象,考察近代苗族地区农村土地分配的关系,如果能够通过对苗族地区土地分配的了解,进而透视整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分配状况,或许能加深对近代乡村地权的认识。
一、近代苗疆农村土地的分配关系
(一)从宏观材料看,苗疆土地相对集中
以上数据来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央访问团、各省相关单位及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先后在贵州、云南、四川、湖南等少数民族居住区的调查,应该具有很强的可信性,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土地集中的现象呢?在考察各阶级阶层的占有土地比例之后,苗疆土地集中化现象存在两个主要的因素。
(二)从典型调查看,苗疆土地相对分散
可见上述的苗疆土地分配大部分是以中农和贫农占有较多土地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的观点认为地主富农占地百分之七八十以上③,的确有些偏离。甚至与近些年来章有义、郭德宏、乌廷玉、刘克祥的研究分别认为,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60%、50%-52%、50%-72%、50%-60%④也有很大不同。这也说明苗族聚居区土地占有集中现象并不十分突出。
(三)矛盾材料的背后
在上述苗疆的土地分配论证中,似乎发现宏观材料和典型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一对矛盾,宏观材料得出的土地占有相对集中的结论,而典型调查则认为土地占有相对分散。不过,其实两者并不冲突,反而更能证明苗族农民的土地占有关系。宏观材料都是从县乡,或者更大的区域出发,由于杂居的原因,就必然包含汉、彝等其他民族在内,而苗族在中国历史上常常处于被其它民族压迫的地位,如在贵州威宁县凉山灼圃乡的凉山是彝族、汉族、苗族混居的地区,土地就完全为彝族和汉族占有,占总户数的46%的彝族占有土地的73%,占总户数32%的汉族占有土地的27%,而占总户数22%的苗族却一分土地都没有,全部为佃农贫农雇农[8]。加之国民党政权的苛捐杂税、抓兵拉夫等外力作用,苗族人民的生活空间受到压缩,土地就会被他族侵占,因而出现了土地集中的现象。而典型调查的材料,都选择单一的苗族农村进行分析,这些村庄又更像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乡村共同体,有自己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如在广西隆林县,解放前德峨区苗族的荒山野岭都有主人,主人也不一定是地主、富农,据传说,大家公认谁的,就是谁的。本族的上层人物――族长、把土、寨老之类的人,也不能随便占某片土地或某个山坡,不管他采取什么手段掠夺,最终都要通过买卖立契的形式[6]19。因而,土地相对分散也就容易解释。
二、土地分散的推动力
地权分配为什么出现相对分散的现象?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可供解释,一是苗族地区农民生活水平总体低下,很难累积出购买土地的资本;二是农民对土地比较看重,万不得已不会出卖自己的土地;三是农民的副业和家庭手工业在一定程度上辅助了农民的最基本生活,也为保留自己的小块土地提供了保障;四是农民分家析户的传统,分散了集中的土地。
(一)总体经济水平低下
单位:谷斤
资料来源:贵州省编辑组,《苗族社会历史调查》
(一),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55页。
(二)农民对土地惜卖
土地对于农民的意义不仅是物质生活的保证,更是精神的寄托。“从出卖者方面说,非到万不得已时是不会把农田出卖的,所谓万不得已,就是需要现金交付而筹不到款的时候。”[10]369“进入市场的农田数量,并不完全决定于市场上的价格,而是决定于农家经济支绌的窘状。”[10]377因而,“土地转让远不是单纯商品交易那么简单,而是代表了一种为生存的斗争。”[10]418这就使得购买土地变得十分困难,即使是购买到部分土地也是规模很小,“一个家庭从邻居那里买下的往往是小片土地,很少是整块土地。”[11]
(三)一定数量副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存在
苗族地区整体生活水平的低下,阻碍了购买土地财力的积累。同时,为了保证自己仅有的小块土地,就需要一定额外的经济来源,家庭手工业为之提供了可能。
(四)中国分家析户的传统
“多产之家往往多妻妾子孙,而再多的田产也经不起一析再析,几代之后,集中的土地又会化整为零。这是和土地集中同时存在的另一种方向。与之相伴随的是:在对立的经济等级之间,其个别成员可以相互对流。即一部分人由贫转富,另一部分人则由富变贫。”[15]这种现象在苗族地区也十分普遍。苗族地区的分家分田有自己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父母的田地,由亲生的儿子继承,绝嗣者则由同胞兄弟继承,无同胞兄弟者,由死者亲房叔伯或他们的儿子继承。也有子死父存,而由父承子产的。女儿一般没有继承权。继承土地的时间,一般是在次子结婚以后进行,由父母支持,请本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者或者“娄方”参加。分田办法,通常是先由父母(主要是父亲)将田分好坏两类或三类,又将每类分为基本相等的数份(有几个儿子,即分为几份),然后,好坏搭配均分。分好田时,由兄及弟依次各择一份;分坏田时,则由弟及兄依次各择一份。兄弟中如有残废者,分较好的田给他作为照顾,并由他决定和那个兄弟同居,同居的兄弟即负有帮助和代耕的义务。对年幼的弟弟常是父母随谁住,房屋就给谁(一般父母是随幼子居住)。其他儿子则另起新房居住。
三、讨论:分散与不均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