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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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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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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

上文指出:近代农村土地交易,尽管总的交易量很大,但因为每笔交易额数都很小,买卖的频率可能很高。上文的第二个结论是,这种高频率、小亩数、细零化的交易,大部分是在村级市场上完成的。

关于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前辈学者已做了大量的工作。我的研究特别倚赖杨国桢对明清两代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杨国桢,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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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及周远廉、谢肇华根据清代乾隆朝(17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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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科档案题本所做的土地交易制度的研究(周远廉、谢肇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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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周和谢从大量第一手档案材料中发现,清代前期,“买卖田产的手续,……一般是从业主请托中人,先问亲房原业,然后寻找买主,三方当面议价,书立卖地文契,交纳田价,付

1、觅买文书

安徽省:不动产买卖契约未成立之先,由卖主先立草约,谓之水程字。如甲有产业出卖,先将该业坐落、四至、亩数、钱粮及时值价额,开载水程字,托交中证等代觅卖主,以便审查后易于商定价值。(《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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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觅买文书”在安徽天长县又称为“经帐”(《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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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徽当涂称为“允议字”(《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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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临澧县称为“准字”(《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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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镇巴县称为“许成”(《大全》四:

9),陕西南郑县、洋县称为“清中字”(《大全》四:

10),它和日后订立的正式契约有区别。例如:

河南邓县:凡买卖田地,则以大约为凭,若仅书草约,双方均得声明毁约,至过割钱粮,尚非要件。(《大全》四:

6)在有些地方也可转化为正式契约,但需另行注明:

直隶定兴县:草契载明出卖价额,交与中人介说,有情愿照价承买以接草契为定,但草契须注明“接契为定”四字。(《大全》四:

2)这种草约对双方都有一定的拘束力:

湖南临澧县:临澧县民间买卖田产,先由卖主亲书草约,载明某处田亩若干,时价若干,交由中人介绍买主,俗称准字,经买主接受后,即协同中人前往勘明,再议定价。惟该项准字既由卖主书立,并经买主接受,则买卖双方均应受其拘束。如一方或有反悔,即应负相当赔偿之责。(《大全》三:

4)——然而如何赔偿,却并不清楚。有些地方,买方接受草契后,还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有趣的是,1986年《民法通则》89条第3款给付定金者违约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者违约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和这里的习惯非常相似:

安徽当涂县:当涂不动产卖买约定时,必先凭中由卖主书立允议字交与买主,买主立即付定洋,或数十元,或百元不等。其议字内预订立契日期,如买主翻悔或迟缓期间,将所交之定洋作为罚款,并将允议字退还卖主,或卖主翻悔,除退还定洋外,另照定洋数目加一倍赔罚,方可收回允议字。(《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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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繁昌县:不动产之买卖,当事人于未成契之前,所有该产业之内容及价值,均由双方凭中议定,由买主先交定金若干,交卖主收执,定期成交,名曰成交字。届期如卖主违约,除返还买主交出定金外,并应依照买主交出定金之额,认罚违约金,且担任酒资等费。若违约出于买主,则其前出之定金及其所用去之杂费等项,即无请求卖主偿还之权,以为违约之罚。(《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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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并应依照买主交出定金之额认罚违约金”,这已经是用西方法律术语来叙述中国民间习惯了。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条。我们推测,在民间缺乏强有力的第三方执行的情况下,契约和习惯法的实行更多地应倚赖当事人之间的互相牵制。在安徽当涂,如若卖主(接受定金者)反悔,除非双倍返还定金,“方可收回允议字”,那么允议字对他来说可能具备某种意义,或不收回便会有所不便。可惜调查资料并未告诉我们这一点。

2、亲邻先买权

表1.先买权的顺序

地点 内容 出处

福建闽清县 业主亲族有先买之权 《大全》三:14-15

江苏盐城县 房屋买卖,先尽亲族,亲族不受,然后转卖他人 《大全》三:31

湖北汉阳县 先尽典主,亲房,次疏房,再次邻里 《大全》三:35

湖北郧县、兴山县竹溪县 先尽亲房,次典主,次抵押主,再次邻里 《大全》三:35

湖北五峰县 先尽本族,由亲及疏,次尽姻戚,亦由亲及疏,如均无人承买,即应由承典人或承租人先买。但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之事实,即得不拘顺序,径卖他人 《大全》三:35

湖北麻城县 无一定顺序 《大全》三:35

湖北广济县、潜江县 先尽亲房,次及邻里;如地已典出,则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再次邻里 《大全》三:35-36

湖北谷城县 先尽亲房,次及典主 《大全》三:36

湖北巴东县 先尽亲房,次及典主,若邻人认为与己有利害关系,或系为收回祖业者,得重价买之,其买得者为最高价人 《大全》三:36

湖北京山县、通山县 先尽典主,次及亲房。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得径卖他人 《大全》三:36

湖南益阳、宁乡、宝庆、泸溪、常德等县 卖产先尽亲房 《大全》四:1

安徽来安县 先尽同族或上业主 《大全》四:4

安徽泗县 先尽本族 《大全》四:21

直隶高阳县 先尽去业主、亲族及地邻 《大全》四:2

绥区 卖房尽邻,卖地尽畔 《大全》四:5

河南中牟县 田地出卖,先尽四邻 《大全》四:8

陕西华阳县、华县、神木县 先尽让亲族,由亲及疏,俗有"尽内不尽外"之说 《大全》四:10

陕西汉中道属二十四县及扶风县 先尽亲族,次尽地邻,再尽当主 《大全》四:10

陕西枸邑县 先尽亲族次尽当主 《大全》四:11

陕西洛南县 先尽亲族、地邻,次尽老业主 《大全》四:11

吉林榆树县 族邻有优先留买权 《大全》四:25-26

对于典权人这种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各国法律似乎也并不否认。争论的焦点在于亲邻的先买权。

关于亲邻先买权,国内的经济史学者异口同声地加以诟病,认为它是“封建的”,妨碍了土地的自由买卖,进而也妨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李文治,1993:508-50

9)。

本文的旨趣与此不同。从亲邻先买权的长期地、广泛地存在我推测,这种制度必定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联系,并且,它的存在还有助于发挥某种功能,以维护相应的社会经济基础。这个社会经济基础就是我所说的“村级土地市场”。

上文的研究表明,中国近代农村的土地交易普遍呈现小额数、高频率、细零化的特征,而且交易的大部分是在村内或邻村之间进行的。城、乡之间的地权交易大概是城居地主兴起之后的事情。

在紧密的单姓村庄,或者说在紧密的家族村庄内,由于居住邻近或地块邻近而形成的邻里关系,会被强大的血缘关系所淹没;然而,同样地,在繁衍几代之后,在家族几个支系的末端之间,地缘的重要性较血缘也会上升。[1]

以上的论述仅仅说明了,在村庄内部,一般地说血缘关系总是确定地存在着的,并且一般地说血缘的力量总是超过地缘的力量,而地缘关系的存在与强弱则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或许能够说明,在土地先买权上,亲族的先买权为什么总是强于地邻的先买权,而地邻的先买权为什么还不一定总是存在。

更进一步,杜赞奇的研究还发现,在华北平原的村庄之中,除了宗族性村庄外,还存在所谓“宗教性的村庄”。除了血缘和地缘,华北平原的农民之间,还弥漫着多种多样在民间信仰和多神崇拜基础上形成的村界以内或超出村界的“文化网络”(杜赞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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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我们的兴趣有关的一点是,为什么这种“文化网络”未影响到土地的交易。

而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交易却是一项“人格化的交易”(personalized transaction),即交易双方之间事先就存在某种血缘的或地缘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会带入到交易中来。我们还将看到,即使是两个事先不认识的买卖方(比如有时候和外村人的交易),他们的关系也因中人制度的存在而“人格化”了。在狭小的村级市场上,买卖双方总能找到一个双方都认识的人,而使交易间接人格化。

1930年代,满铁人员所调查的华北村庄,几乎都存在亲族先买制度(杜赞奇,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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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满铁调查员曾询问当时栾城县商会会长:

问:如果一个人未征求宗族意见而出售土地,此项买卖会被宣布无效吗?

答:是的。开始碍于情面(人情),后来约定成俗。至于为什么如此,我也并不清楚。

如果一个村民不首先征求同族的意见便把土地卖给族外之人,同族人有权阻止。这种风俗出自人性,后来成为族权的一部分。虽然对官府来说,不管将土地卖给谁,只要填写官契(交纳契税),买卖便算合法,但同族先买权一直被延续下来。(见杜赞奇,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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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对于这一问题论点是:亲族先买权反映出中国农村传统中对土地产权的一个重要观念,即实际上占有、耕作土地的个人或家庭并不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使用权可能是完整的(没有人会指令你在田地上种植什么作物),但转让权却是残缺的,受到严格的限制。而这一点又是因为,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个人或家庭的土地往往来自祖遗。但由于同财共居和诸子平分继承制的存在,每个儿子继承的只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其实是诸子共同继承的,或者是通过继承着落于整个家族的。这一点可以自购地产转让权比较完整得到证明:

福建闽清县:闽清习惯,除手置产业得自由处分外,凡典断祖遗阄分产业,须经阄内兄弟人等署名签字。(《大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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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这个问题需要对中国传统家庭财产制度和继承制度有更多的了解,我无力继续探讨这个问题[3] ,而只想指出,亲邻先买制以赋予某个亲邻以先买权的办法,巧妙地把土地保持在家族或村庄内部(注意它不是通过家族会议或村庄公决等“公共选择”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点的),这除了有利于规模经济之发挥,也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

社会整合的功能则是指,土地的亲邻先卖权一方面是由中国乡村的血缘和地缘关系这种“社会结构”决定的,一方面又对这种社会结构在经济领域起着不断加强和整合的作用。进入二十世纪,某些地方的亲族先买权渐呈衰落之势,和这种社会结构的变迁时分不开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

赣南各县:凡出卖不动产者,其卖契内载有“先尽亲房俱各不受”等语,是从表面上观之,几似亲房人等有优先承买权,然实际则皆以出价之高低而定,且亦不尽先尽亲房人等也。盖在夕有此优先权,现仅成为契约上的一种具文而已。(《大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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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亲邻先买权的衰落应从二十世纪以来乡村的全面解析来理解,而不仅仅是“商品化”经济关系发展的结果;亲邻先卖权是和村庄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的,不单纯是一种经济上的交易制度,受资本主义商品关系影响的大小有沿海和内地、东部和西部之分,但实证调查却表明亲邻先卖权的衰落没有明显的地域差别;在那些并没有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冲击的地区,这种衰落也发生了。我们不必为亲族先买权的衰落而欢呼。和“资本主义萌芽论”者的预期相反,亲邻先买权的衰落本身并不足以促进一种新的“资本主义式”的“自由的”土地买卖,而且在有些地方,这种衰落只不过预示了严重的乡村危机的到来。

黄宗智从满铁调查资料中找到了一个生动的例证:

对这个例子,我的理解是,促使李注源把地卖给了赵文友的是“经济压力”而不是商品化的“经济动力”;促成旧日的惯习被取代的,并不是商品经济带来的土地增值超过了亲邻先卖中的互惠预期,而是宗法关系的崩溃已经使得这种互惠预期不再存在。至于李广恩无法诉诸法庭,事实是,即使他诉诸法庭也将无济无事。民国的法律并不支持土地的亲邻先买制度,理由是极为含混的“有背于公共秩序”(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131号)——尽管作出这种判解的法官,并不了解沙井村的“公共秩序”是什么。

3、 上手业主的参与及上手老契的作用

上文分析了土地买卖中亲族和邻里的参与,这种参与突出地体现在亲邻对土地的优先承买权上。关于土地典押主的先买权,我们留待后文分析。本节我们继续研究土地买卖习惯中上手业主的地位和权利,以及上手老契的作用。

上手业主的先买权,在乾隆朝刑科题本中就有反映和记载。当时陕西咸宁县、湖南新宁县、四川眉州都有“卖地先尽原业”的“俗规”(周远廉、谢肇华,19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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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民商事习惯调查也表明,在直隶高阳、安徽来安、陕西洛南、福建闽清、湖北巴东,上业主的先买权依然存在(见表

1)。然而,由于民间土地典、卖不分,活卖与绝卖混淆,上手业主的先买权和回赎权有时难以分清(详见后文)。

安徽来安县:不动产卖契,契约成立时须将上首卖契出业人邀请到场,商明界线,有无错误,凭中画字,由买主送给银洋,谓之上业礼。其额数多寡并无一定。(《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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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原业主在这里起了确认和确定产权的作用(“商明界限,有无错误”)。原业主的出场,有效地降低了买方的风险,抑制了卖方偷卖他人田产的动机,也避免了与土地四邻的界线纠纷,反过来对真正想出手田产的卖家也是有利的——上手业主的出场使得他的土地产权的安全系数增加了。在其它一些地方,老业主的出场被上手老契的转让代替——可以想见这进一步降低了交易费用,如果它没有引起风险的上升的话。例如,在河南信阳、罗山等县,“卖地须交老契”,原因是“其地田地无丈尺,边界多不清楚,若无老契可凭,买后多生纠葛,尤恐有冒卖情事。”“其小户人" 家卖田,多因无老契拒绝不买,故现时习惯以非交老契不可”(《大全》四:

6)。而在河南确山县,“卖地须四邻到场”,“若四邻不到场,即不能成交 。其不成交老契之原因,为四邻既到场,当然无边界及其它不清之纠葛,老契无甚用途,故全以新契为凭。”(《大全》四:

7)河南洛宁,因为“卖地不交上手老契”,“故一产两卖之事,近年层见迭出”(《大全》四:

8)。

转交上手老契有一个技术性的困难,如果出卖的土地仅是老契所载的一部分,老契又如何分割——这显示出老契逊于正式土地登记制度中土地产权凭证的一个方面。看来民间并没有发明出解决这个技术难题的办法来。在陕西镇巴县,“全部出卖则交老契,一部出卖则否”(《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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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江西宁都、赣县、大庾、定南,“不动产契据漏税者十恒七八,又大半不交上手老契,其于业中过割一部者,亦不批载老契”,致使“辨别真赝时形困难。”(《大全》二:

3)

上述情形不免引起人们一个疑问。中国很早便有正式的土地登记制度,明代便有以田为经、以户为纬的鱼鳞册和以户为经、以田为纬的黄册,隔年大造,变更登记,不可谓不严密(何炳棣,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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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而为什么民间的产权交易仍然如此强烈地依赖上手业主的出场确认,以及以私契代替土地产权证明等非官方的制度安排呢?

1、地价税执照,民间总称为粮串,内载户名、都图、田分、征税银数等。

2、版图执业清田新单,俗称方单。系前清同治五年,当时长洲县令蒯德谟因为民间田地印单“遭匪遗失”而设局清理,发给新单,以为民间土地执业凭证。

3、长洲县补单,其效力与同治五年所给之新田单同,因新田单被灾焚失等,呈清核准补给此单,故名补单,俗称“火照”。

民国以来推补的有:

5、财政厅印单,此单系县清查田赋委员会呈财政厅核准办理补粮升课事宜,以民间原粮不足,经申请升补,查明核准发给此单执业,效用与方单相同。

6、江苏省政府执照,此照系向沙田官产局备价承领土地,呈准省政府发给,作为领户执业凭证,并粘有绘图。

此外便是各种“契纸”,也用作证明产权的凭证:

7、红契,即官契。此项契纸系江苏省财政厅印售,印有“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不动产官契纸”字样,买卖成交立契后限三个月投税过户,为民国合法之执业凭证。俗称为“红契”,而盖有前清布政司印的也称为“红契”。此外还有“江苏省新契纸”、“国民政府验契纸”等,均系官契式纸。

8、白契,即私契。民间典买土地房屋,凭中立契,既不购用官契纸,也不投税盖印,所以称为白契。而佃户向业主价买田底,业主不认卖字,成交后只书写“拔条”,不立卖契,以避免卖田字样,这种“拔条”其实也是一种契据,可以作为土地产权的凭证。

以上调查提醒我们,要评价民间非正式制度的效率,只能把它跟当时正式的、官方的制度相比较,而不能与某种理想的制度设计相比较。如前所述,官方交易程序和产权证明文书或许有更大的效力,但它也有书吏或管理人员贪污舞弊、敲诈勒索的坏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地震学院学员的调查,都表明民间乐于采用习惯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而对官方交易程序持厌恶和逃避态度:

安徽和县:不动产之买卖,除中正及中用外,尚有各项费用,照正价加一,名曰使费,如田土则有折席费、画字礼……折席费尚有亲房折席费,上业折席费之二种,其额数照正价

加一,以为各项费用分配之用。此项费用,即为预杜后累起见。有此分润,庶使亲房上业,均经到场,不致另生枝节。本无害于善良风俗,相习成风,由来已久,于立契时,正价交兑,买卖双方,均乐于从事,毫无留难。(《大全》四: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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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这种“毫无留难”的态度相反的则是调查者对官方制度腐败的抨击。比如,据地政学院傅广泽1935年在安徽的调查,土地转移的正式费用,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表2.土地交易经官使费(买价50元)

项目 金额(元) 占买价百分比(%)

草契纸费 0.05 0.1

监证人书契费 0.50 1

官契纸费 0.50 1

契税 3.00 6

契税附加 3.00 6

推收费用 0.15 0.3

合计 7.20 14.4

资料来源:傅广泽,1977:69。

傅广泽写道:“然此犹指按期投税者而言,若一逾限,则须加上罚金数目,其负担将更重矣,即使按期投税,如计入红印钱等各项额外勒索,其数目亦不止此。此所以人民对于税契争相逃避与减报价格也!”(傅广泽,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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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而且,由于互惠制度的存在,民间的中人费和“折席费”,并不象经官使费那样“一去无回”,而民和官之间是不存在什么“互惠”的。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这些民间的交易方式,尽管存在种种弊端,却仍能历久而长存。而且,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清末以来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也是重要的。

4、活卖、找价、回赎、绝卖

杨教授显然认为,明代伊始的“产税脱节”使得实际上的买卖关系变成了典当或抵押关系,这种观点假设了所有或大部分买卖都要经过官方的推收这个环节,而这一点是不容易令人信服的,我们前面的论述已经表明,由于经官程序的腐败和官员的贪婪,很多买卖的全过程实际上都是在民间完成的;前现代中国国家的能力,也很难让人相信它能监督每一笔实际发" 生的交易(参见何炳棣,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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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另一种可能的理论会认为,中国农村土地交易中活卖的流行,可能和我们在上文中谈到的土地产权的观念有关。即个人和家庭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着落于同一个被继承人的后代之间。转让只是使用权的转让,转让之前,受让者就已经对土地享有某种权利;在转让之后,转让者的权利也并就此而断绝,所以只能是典而不卖,卖而不绝:

福建霞浦县:霞俗产业买卖,如在五服内,只典不断,俗谓同族无断业。(《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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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福建建阳、漳平县:建阳漳平,三服以内亲属,如有将田地房屋买卖,概不能作为断绝,俗谚所谓至亲无断业也。(《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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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解释是,在当时人们的意识里,出卖土地毕竟是一件辱没祖宗、“败家子”才做的事,其象征意义往往大过实际的经济意义,故亲族间的买卖,尤不能像外人那样恩断义绝:

江苏省:查民间普通买卖不动产契约,其首尾均写杜绝永不回赎各字样,若家族间之买卖不动产,此等字句,大都引避,只写推并字样,其原因以一族之亲,田地转移,终属一姓,务避去买卖等字,以示亲善,该归并契一经成立,其效力与普通买卖绝契无异,卖主完全脱离所有权关系,不得再行请求回赎。(《大全》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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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上解释,都有合理的一面;但活卖、找价、回赎、绝卖这一套同时也盛行于不具备亲族关系的人们之间,这时这些解释就不能成立了。所以我们还得寻找一种更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我们还是从“土地的村级市场”出发来理解活卖制度为什么流行。

前文中已经论述过,中国各地,农民首先是在血缘上,然后是在地缘上结合起来,并且这一点作为“社会结构”已经影响到土地的交易,这是从静态的方面观察;从动态的长期的角度去看,村庄中各个家庭因为生命周期的不同而处在不同的兴衰循环中,从而造成土地在各个家庭之间流出流进,而又始终局限在村级市场内。

这其实是俄国农民学家恰亚洛夫“人口分化”理论的一个推论。根据恰亚洛夫的理论,小农家庭劳动供给和消费需求的变动可以用劳动人数对消费人数的比率(P/E)变动来确定。当家庭中只有一对新婚夫妇时,劳动人口和消费人口相等,P/E的比值达到最大值1;随着孩子的不断出生,消费人口增多,P/E值不断下降,直到孩子成长为半劳力,P/E值才会反弹。如果孩子们全部成年,老人也不丧失劳动能力,P/E值最终会反弹到1(恰亚洛夫,1996:第一章)。

当然,我们关心的仍然是这种循环对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交易产生什么影响。在俄国实行份地制的地区,恰亚洛夫用统计材料证明了,农业活动量(在统计上用播种面积表示)的大小依赖于家庭规模,亦即P/E值大的家庭,其播种面积亦大,P/E值小的家庭,其播种面积亦小。俄国的份地制和地多人少、土地供给弹性大这一点可以使播种面积(广义地,经济活动量)随家庭规模及P/E值的变化而随时变化。但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呢?恰亚洛夫猜测:“土地的买卖可能也是土地利用量得以调节的一个途径。”(恰亚洛夫,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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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认为恰亚洛夫的猜测是正确的。当然,随着家庭规模和P/E值变化而调节经济活动量的办法很多。在农闲时从事手工业和小商业就是一种。调节土地利用量的方法,除了土地买卖外,还有土地租佃。不过,这里我们主要用恰亚洛夫的理论来解释村级市场上活卖的流行。

我认为,村庄中每个小农家庭可能都在人口方面遵循恰亚洛夫循环,但各家各户并不处在同一节律,这导致了土地不断从P/E值小的家庭流入P/E值大的家庭。当然理论上绝卖也可以完成这样的功能。但活卖在这几点上优于绝卖:

(2)在土地转移后,买卖双方家庭的人口分化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如果卖方的经济状况并无好转或继续恶化(P/E值持续降低),他可以用加契找贴的办法补足原价,继续用之于消费,如果好转(P/E值增大),则一般以原活卖价赎回土地,投入生产,而绝卖没有这样的灵活性;

(3)在土地的村级市场上,由于人口流动性很低,双方都不必担心这种活卖关系延续太长而另生枝节。土地的村级市场使得活卖(一种长期契约)并未付出长期契约一般要付出的高额交易费用,同时又发挥了随各家家庭规模变化来调节其经济活动量的功能;

(4)最后,活卖在中国农村除了调整经济活动量外,可能还发挥了储蓄-消费的功能。小农家庭可以在P/E值最大的时候,用消费剩余购置土地,以备在P/E值变小的时候渐次活卖土地以维持消费流不至于中断。看来,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的长期性和稳固性是由多种制度支撑的,土地的活卖、找价、回赎、绝卖只是其中的一种。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将不强调“土地活卖”(“附买回条件的土地买卖”)和“土地出典”、“设定土地典权”这些概念在民法学上的微妙差别(参见戴炎辉,1979: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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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他们在民法理论中的差别在中国实际中并不重要。以下行文中我们对“活卖”、“典卖”、“活典”、“出典”等用法并不作严格区分。

一般地,土地活卖(或“典卖”、“活典”、“出典”)可分为两种,一种设定回赎年限,一种不定回赎年限,钱到回赎,福建顺昌县的调查最为详尽:

福建顺昌县:顺昌无论土地房屋之出卖,多含有保留之风,即不肯轻易卖绝于人之意。故虽转移占有,而半附回赎之权,即清律之所谓活典是也。大略可分为二种。

(一)回赎限定年限,逾期即作为卖绝者,此种情形,如典主于契约存续期间,得自由使用标的物,并得转典于人。典期一满,则所有主与转典主均有回赎之权,无力回赎时,则所有主再依找价之方法,找价卖绝,然后典主始能取得所有权。至若明定期限,逾期不准回赎者,则典期一逾,典主即取得其所有权,并无何种之手续;

(二)回赎不拘年限,陆续找价者。此种情形,如所有主无论何时,均可找赎,查自典约成立后,逾一二年找价卖绝者有之,或一找再找而仍活典者有之,或经五六年之久,备价回赎者亦有之。其找价之惯例,首次照原价加一成或加二成,若找价至三四五次,均照首次递次减半,甚至标的物昂贵之时,更可破递减之例,照时价估找,但典主不同意时,亦可外卖,或找至无价可找时,再另契卖绝。(《大全》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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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调查中提到的两大问题——回赎年限和找贴次数,各地习惯各不相同,而且政府也很早就表明了它的态度。各地习惯之间的差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的立法和民间习惯之间不同的规范取向。

例如,清朝的各级" 政府就曾多次明定回赎期限。乾隆六十年律例云:“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李文治,1957:

4

3)。另外有些地方官也曾颁布类似规定,其总的背景是由于此类案件多有,词讼频起,令政府不胜其烦(李文治,1993:510-5

1

1)。而民商事习惯调查却发现,大部分地方的回赎年限由当事人以契约自行订之,或倾向于放宽对于回赎的限制:

陕西华县、礼泉、户县:典当田宅,几年后许赎,皆依当事人契约定之。期满业主不赎,仍由当主管业。(《大全》四:

1

3)

湖北汉阳、兴山、麻城、郧县:凡典契内未定回赎期限者,汉阳与兴山、郧县、麻城习惯均使永远可以回赎。(《大全》三:

3

5)

即使定有期限,在许多地方,期限已过,原业主仍可回赎。

福建闽清:闽清习惯,典契内容,多载明限三年或五年内取赎字样,故虽期限届满,迟延数年,典主不得抗赎,甚有逾越数十年或百余年仍有可取赎者。(《大全》三:

1

5)

湖北潜江县:潜江县出典田地,限满之后,无论何产,皆可回赎,找价、绝卖须由业主提议。(《大全》三:

3

6)

湖北广济县:广济典当田地,逾限仍听回赎,如双方愿意找价、绝卖亦可。(《大全》三:

3

6)

湖北谷城县:谷城县到期不赎,典主只能缓待,或转典与他人。(《大全》三:

3

6)

湖北京山县:限满仍听回赎。(《大全》三:

3

6)

湖北竹山县:典契不载年限,惟载原价回赎,不得短少,俗有逼当不逼取之说,如业主实不能赎回,即请中作价照补,更立卖契。(《大全》三:

3

6)

江西赣县、南昌各县:凡不动产之卖主,于出卖时与买主订有买回之特约者,其约定之期间,虽久暂不一,然期间经过后,若卖主请求买回,买主亦不拒绝。亦有约定买回而不拘期间者,则契内则写明钱便回赎字样。所谓钱便回赎者,即谓将来卖主有钱,随时可以回赎管业也。(《大全》二:

4)

也有个别地方如陕西洛南县、甘肃循化县有回赎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习惯(《大全》四:

2

1)。除去这些例外,大部分地区的习惯是对回赎期限采取宽容态度,即定有回赎期限的,期满后仍听回赎,业主并不因回赎期满而当然失去产业;典主倘要取得产业的完全权利,尚得经过找价绝卖等手续。这种不依契约的作法,并非没有理由。因为限满之后,如典主急需用钱,可以采用转典或转让典权的办法从第三者那里收回货币,而不必非得让业主备价回赎;又因为尚有找价制度,故原主也不必担心不及时回赎会对自己造成多少损失。然对于未定回赎期限的产业,一般是允许永远回赎,没有三十年取得时效之类的规定。这不免引起了当事人之间的一些纠纷:

归绥县:凡活约地亩,应于一定年限内回赎,本属通例。若约内但书不计年限,钱到回赎,必代远年湮,纠葛易启。归绥县发现此种约据甚多,往往因当事人死亡,承继人已视同永业,不予回赎,两造因而涉讼者有之。(《大全》四:

6)

如何区分“活卖”与“绝卖”,“活业”与“永业”,民间已然发明了一些办法。但因为这方面的区分不清而造成大量词讼也是事实。然而清代历届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立法旨趣,却只是通过一些硬性规定(如明定回赎年限),企图减少讼累,维系地方安靖,而非因势利导,采纳民间智慧完善不动产转移登记制度,从根本上制止纠纷的发生。这一点在它对民间“找贴”制度的限制中亦可以看出:如康熙、雍正年间,两江总督于成龙、湖广总督喻成龙、浙江天台知县戴兆佳、云南巡抚杨名时及广东省政府,都曾发布命令,禁止卖方找价回赎。(李文治,1993:510-5

1

1)

民商事习惯调查也表明,民间仍大多以习惯为准。

福建平潭县:平邑不动产典质时,必定回赎年限,届期卖主无力回赎,得向买主找价,加立契约,续议年限,谓之凑尽,如限满仍无力回赎,尚可再尽再凑,甚至叠经先人凑尽之业,子孙遇有急需,仍得加找,惟不得超过原卖价额。故俗语有一典九尽之称。(《大全》三:

1

7)福建建瓯县:建瓯典卖各业,均得按照时价求找,甚有找至数十次者,其期间多在阴历年底,如有丧葬急需,并可随时求找,但不得溢过时价之额。(《大全》三:

1

8)

以上两例,均对找价次数不以为意,但强调不得“超过原卖价额”或“溢过时价之额”。有些地方,立了绝卖契亦可找价:

福建闽清县:闽清习惯,业产虽经立契断卖,数年之后,业主尚得向买主要求找贴,谓之洗断,并付洗断契为凭。(《大全》三:

1

5)

福建霞浦县:写明永断葛藤,不敢言贴业之业,尚得立字找贴一二三次,其第一贴照原断价加一,至

二、三贴则照第一贴递次减半,但在咸丰成契者,止一卖一贴,同治后者,乃有三贴,俗例然也。(《大全》三:18-

1

9)

找价习惯的流行,使得一次付清的绝卖契,也采取“正价+找价”的价格构成方式:

江苏省:出卖田土房屋,凭中出立卖契,本为通例。此间习惯,有找不与者,如正契卖价若干,找价则写外有乡例使费,初次加一,二次加一,三次加一,四次八折,五次七折,六次六折,七次加一,抽丰情借,各项使费,总共计钱若干,凭中一概收讫,再照云云。有声明于正契后,有另立一契者,实则所得找价,买者仍核入正价之内,契亦一次成立,卖者亦只知共卖若干亩,得价若干而已。缘社会既有此习惯,非先声明以杜后累不可也。(《大全》三:

3

3)

总之,民间习惯对找价亦不是漫无限制,但从以上数例可以看出,其限制的重点是找价的方式和总价额,对找价次数倒不以为意。道理很简单,买卖双方关心的是总价额,如果总价额一定,找价次数越多,每次找价额越小,这在有些情况下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而政府只担心多次找价,易生纠葛,引起治安案件,故而限定找价次数,对当事人最关心的价额倒不置一词。这里我们可以明显体会到国家法和民间习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范取向。直到本世纪民商事习惯调查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种情绪的流露:

另外,关于典业的取赎时机,民间也有一定之规,大抵以不违农时为出发点。

表3.各地典业取赎时限

地点 取赎时限 出处

奉天各县 赎房最迟者不得逾旧历二月中旬,赎地最迟者不得逾旧历清明节 《大全》四:19

奉天铁岭县 立春前,秋收后 《大全》四:20

奉天义县 惊蛰以前,秋分以后 《大全》四:20

绥区 春天惊蛰以前,秋天必在收割以后,即阴历之三九两月 《大全》四:5

山西临汾县 立秋不赎秋,立夏不赎夏 《大全》" 四:16

山西沁源县 立春后不赎地 《大全》四:16

山西屯留县 清明节前三[日]后五[日]赎地 《大全》四:16

山西猗氏县 麦根地以清明或收麦后为回赎之时期 《大全》四:16

山西介休县 三[月]不赎夏,七[月]不赎秋 《大全》四:17

山西黎城县 不得逾清明节 《笕匪模?7

河南源县 三[月后]不得麦,六[月后]不得秋 《大全》四:6

陕西户县 春以清明为限,秋以立秋为限 《大全》四:13

陕西乾县、眉县、枸邑等县 六腊回赎。六月以立秋日为限,腊月以晦日为限 《大全》四:14

陕西乾县东北乡 夏秋皆以播种为限 《大全》四:14

安徽来安县 以清明节或七月为期 《大全》四:25

安徽蒙城县 清明以前 《大全》四:25

福建闽清县 旧历十一月三十日 《大全》三:14

福建福州 秋收后阴历十一月三十日前 《大全》三:17

福建平潭县 旧历二月底为限 《大全》三:18

福建霞浦县 期满之年旧历十二月三十日夜 《大全》三:19

之所以时限纷殊,其实都有一些物侯上的原因,如安徽蒙城县:“盖清明节禾稻秫豆多未下种,过此时期,则该土地内已由受典人布署耕种,若必强令放赎,实于受典人不利,故清明节后赎地,往往发生抗诉讼。”(《大全》四:

2

5)福建平潭亦是:“平潭地多沙碛,堪以种稻者甚少,宜栽地瓜、麦豆、落花生等物。赎田时期以旧历二月底为限。一届三月,农工已动,应俟次年再议。”(《大全》三:

1

8)。等等。

注释

[1] Duara1988:106附有一张1940年河北省寺北柴村的居住形态图,我们在图上可以明显地看出一个多姓村庄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同姓之间总是倾向于聚族而居,但并不排除异姓之间结成街坊关系。

[2] 费孝通谈到了这一点:“在我们乡土社会中,有专门作贸易活动的街集。街集时常不在村子里,而在一片空场上,各地的人到这特定的地方,各以‘无情’的身分出现。在这里大家把原来的关系暂时搁开,一切交易都得当场算清。我常看见隔壁邻居大家老远的走上十多里在街集上交换清楚之后,又老远的背回来。他们何必到街集上去跑这一趟呢,在门前不是就可以交换的么?这一趟是有作用的,因为在门前是邻舍,到了街集上才是‘陌生’人。当场算清是陌生人间的行为,不能牵涉其它社会关系的。”(费孝通,1985:

7

7)。由此可见,动产交易和不动产交易在乡村社会中是在不同性质的市场中进行的,奉行不同的规则。前者有“去人格化”倾向,而后者却有强烈的“人格化”倾向。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要有意无意的忽略这种关系,而在不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却要把这种关系带到交易中来,甚至通过交易强化这种关系;没有关系的双方也要通过“中人”制度创设一种关系。这两种表面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实都遵从相同的经济逻辑。

[3] 请参见Shiga Shuzo,1978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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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6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适用机制中国的宪法适用机制,我们不主张照搬大陆法系的做法,认为要利用中国本土法律资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模式。即对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的直接适用与违宪审查区分情况,分别对待。一方面普通法院在判案中......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5-09-10
摘 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详细的说明了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所有制改革状况,最后分析总结了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一些启发。 关键词 土地产权理论 中国农村 土地所有制 Revelation of Mar......
美国学者对中国近代农业经济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4-01-07
一、卜凯和研究近代中国农业经济的起源 完整理解美国学者对近代中国农业经济的研究必须从卜凯(John Lossing Buck)开始,因为卜凯不仅划 时代 地建立起了中国近代农业经济的一套最完善的调查资料,并且他对中国农业经济的看法一直 影......
中 国 近 代 法 学 教 育 的 先 导
发布时间:2022-08-07
20世纪初,摇摇欲坠的满清王朝为形势所迫,欲效仿日本走“变法维新”之路。1901年1月,光绪皇帝颁布上谕,决定实行新政,包括变法修律、政制改革、设新学、废科举等。随着各种新律的全面修定,推行新法的法学人才日见短缺,当时急需培养......
近代农民负担与国家财政条块分割体制
发布时间:2023-03-08
" 摘要:近代农民负担呈现日益加重的趋势,而这与近代国家中央、省、县、区、乡、村的财政条块分割体制关系很大。从清代的起运、存留和耗羡归公制度到近代的亩捐、杂税以及摊派制度,无不体现了近代中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制度的演变。近代中......
文化在近代英国民族国家形成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3-01-15
文化在近代英国民族国家形成中的作用 文化的认同感在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功不可没。文化认同(cultural identity)是一种个体被集体文化影响的感觉,是一种集体文化认同的感觉。“是一种对某种文化眷恋的情感心理并以认知形式表现出来。它......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1
[提要] “家庭农场”模式是一种特色农业。黑龙江作为我国最大的商品粮基地,积极推广“家庭农场”模式。本研究选取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的饶河农场、二九一农场、八五三农场等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调研,分析家庭农场运行中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实践研究
发布时间:2016-03-21
【摘 要】 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关键和核心。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承包责任制弊端暴露,土地抛荒闲置和土地生产率低下问题逐渐突出。为了妥善解决以上问题,土地信托流转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从理论层面完善我......
浅析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
发布时间:2023-07-27
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关系 (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5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信托作为一项创新性的产权制度安排,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仍面临着配套政策体系不健全、规模效益不稳健以及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配套体系,加快建设农地流转信托二级市场,谋划构建“三位一体”的政策实施框架,尽快形成“三农问题”与“信托产业”互利共赢的新局面。[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信托.........
农村产权金融的制度变迁、共同治理与交易约束
发布时间:2022-11-24
摘 要:本文选取陕西省L县在土地流转及金融创新方面的实践作为案例,深入挖掘并分析了当前L县土地流转信贷发展现状,及制约我国土地流转信贷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及矛盾,最后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土地流转;案例研究 一、......
近代华北农村的农家生产条件·农耕结合·村落共同体
发布时间:2023-05-24
" 摘 要:本文从农耕结合的角度去关照近代中国农村家庭的生产样态以及村落共同体的变迁等问题,进而对旧中国农村社会的性格进行考察。华北的旱作农业特别是耕种作业需要并行使用复数的役畜和多人的共同协作,因此近代华北的农家不得......
浅谈农村地区国债发行制约因素
发布时间:2016-07-13
“国债下乡”是金融服务“三农”的具体体现,受到农村居民的欢迎。本文就农村地区居民国债购买意愿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此为基础对农村地区国债发行制约因素进行分析,浅谈农村地区国债发行制约因素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农村居民国债......
议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2-12-03
风险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方面和社会各个领域,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不例外,也存在风险问题。对待风险,既不能畏惧,更不能回避,只有正确认识农村土地流转风险,才能积极主动地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
浅谈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6-09-26
在农村家庭承包制度框架下,土地产权结构包括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所有权是土地权利的基础,承包权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衍生来的权利,使用权是在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形成的权利,集合着多种权利。农村土地流转实质上是使用权的流转......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非均衡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21
" Analysis on the Problems of Institutional Disequilibrium. of China’s Current Farmland Property The Second Theoretical Departments of Nanjing Institute Politics of PLA Nanjing Jiangsu Province 摘要:制度非均衡是由......
浅析土地交易程序的法制化
发布时间:2015-08-07
摘要:土地交易市场化的今天,召唤土地交易程序的法制化,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的对策:制定土地交易程序法规;确立法律责任;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执业门槛;完善交易程序的救助制度。 关键词:土地交易;程序;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
身份与契约 ——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
发布时间:2022-07-24
" 内容提要:主权是国家的身份,而非国家的权利,这种身份来自于明示或默示的约定;作为国家身份的主权是不能分割、不能让渡的;所谓“主权限制”,除非是外来的强制,其实是主权的行使方式;全球化使国家置身于更多的“契约”约束之......
中国法家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1-16
1 法家法治精神的内在理念 1.1 法家法治精神的和谐理念 在法家的法律思想中,实际上也蕴含着现在社会的和谐概念。和谐也是法治精神众多概念中与中国关系最为密切联系的,因为中国文化与西方国家相比所具有的以和为贵的思想。法家强调......
研究“近代中国人的土耳其认知”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3-03-20
近代中国人在认知世界的过程中,不仅瞩目于那些与自己有着密切往来的西方大国,还对于以土耳其、希腊、越南、菲律宾等为代表的弱小国家进行过细致考察。土耳其就是中国人在观察世界与反观自我过程中的一个特殊他者。在近代百年的岁月里......
农村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1-15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农业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主流农业,而土地流转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随着党中央致力于破解“三农问题”,各地的土地流转模式加以创新来适应这种变化,力求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村的土地流转效率,以此来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关键词】土地流转;现代农业;多元化;影响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合法的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以一定条件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组织,以此来增加自己.........
民法视角下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22-11-22
在某市的一起行政诉讼案的审判中该市某村一半多为农村村民将该市的市政府以及市土地局告上了法庭。村民们称,该案原由是镇政府在没有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在村门们已经承包的耕地上面进行填方和培土。而政府部门称该土地已经被国家征......
个体化与当代中国农村宗教发展
发布时间:2023-03-13
【摘 要】当代中国农村宗教的发展是个体化发展的一种体现方式,中国农村宗教丰富了农村居民的日常文化生活,给予农民强大的精神力量,农民通过宗教信徒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沟通的桥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生活的乏味空虚。但对于......
近代中外战争与条约关系(上)
发布时间:2023-04-18
〔摘要〕近代中国发生了一系列侵华战争,作为一种新的国际秩序,中外条约关系的建立和变化,与此有着不解之缘。条约关系产生和形成于两次鸦片战争期间,充斥着不平等性质的内涵,体现了列强对华战争的本质。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列强通过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之役,扩展并巩固和强化了不平等条约关系,具有种种新的特征,中国的主权则遭到空前的损害。在世界范围的国际战争背景下,伴随国际法的进步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
村民自治与农村土地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7
" 【内容提要】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某种同构关系。在完善现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必须坚持和维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民主议定、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以及......
农村土地违法问题与解决措施
发布时间:2023-07-03
[摘要]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要完全按照产权明晰、节约集约、严格管理和用途管制等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从法律层面解决农村土地违法问题,最大限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效率,寻求公平的有效途径维护和保障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关键词]农村土地;违法;管理;问题1、农村土地违法及管理问题现状农村土地广,且分布不均,在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问题较多,解决起来比较困难。农村土地违法现象多种多样,.........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发布时间:2023-02-06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摘要: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萌芽于19世纪下半叶,诞生于20世纪初叶的清末修律,成长于......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3-04-23
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我国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以及促进我国农村向城市化靠近的基础,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在仍然处于一个相对滞后、混乱的局面,这不仅没有有效的帮助农民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反而在一定的程......
传统宗法文化与近代中国立宪(参考)
发布时间:2023-06-14
欢迎来到查字典范文网站,今天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传统宗法文化与近代中国立宪,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肇始于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甲午一役,随着北洋水师在海面上的沉没,既标志着洋务运动以洋枪洋炮守护封建......
中国碳交易变局
发布时间:2013-12-18
2009年12月4日,一直顺风顺水的中国CDM项目意外在联合国碰壁,多达10个风电CDM项目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EB)拒签,谢磊至今对EB的行为“很不理解”。 谢磊是瑞典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区商务总监,后者已有200多个CDM项目成......
农村土地制度的立法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7
" [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 土地制度; 立法 “三农”问题错综复杂,但归根到底还是农村的土地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围绕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这个核心问题,我们可以从......
国际经济法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23-02-04
随着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己经逐渐打破了距离的界限,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着各种的贸易,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也成为主导人类社会前进最为重要的力量。 改革开放前,由于计划经济思维和各种历史原因的......
不对等契约与地权改革
发布时间:2023-03-01
"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其实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是非市场化的行政性契约关系,契约双方地位不对等,权利与义务与相称。土地的所有者集体在契约关系中居优势地位,主导着契约关系。这种不对待等的契约关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
清代中原地区的立嗣民事习惯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28
摘要:清代中原地区绝嗣家庭同姓继嗣的情况最为普遍,是主流,包括独子兼祧或二子并继等特殊情况;而异姓承嗣和招赘承嗣的情况作为同姓继嗣的补充,体现了乡土社会民众的实用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原则。血缘承祧历来被人们所重视,但人为......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对中国粮食生产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0
一、引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但我国部分地区却出现了耕地大面积抛荒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粮食安全。目前已有的土地流转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性,难以实现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因此急需进行土地流转方法的创新。而土地信托流转制度有利于优化土地使用方法,扩大耕地生产规模,优化农业生产结构(BrabecE和SmithC,2002)[1],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Wunderlic.........
中国农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2)
发布时间:2023-01-21
" 二、农史学科的全面发展(1978--)文革以后农史研究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其特点是在前一阶段整理农书的基础上,以农业科技史为中心,对农业生产力、生产关系、农业政策、农业文化等各个方面开展全面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宪法之所以首先在德国私法化,更深地根源于“普通法律”的影响。Peter E.Quint 教授指出:宪法权利产生的土壤是普通法法律。宪法性法律的大部分原则也来自于调整日常关系的普通法律。德国基本法的作者则是在那部于20世纪的大动荡中仍然以......
当代中国农村阶层分化与法律调整的初步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 A Preliminary Study on 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Legal Regulation in ContemporaryChinese Country 「内容提要」中国改革开放已经使得中国农村从一个“去阶层化”的社会变成一个社会群体资源分配和享受出现差异的社会,农民不再......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
浅谈农村中学生数学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策略
发布时间:2023-04-19
引导语:对于中学生来说,由于其行为习惯存在很大的可塑性,养成好的学习习惯特别是课堂学习习惯尤其重要。以下是的小编为大家找到的浅谈农村中学生数学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策略。希望能帮助大家! 【摘要】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农......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制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17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现代化农村、城乡一体化逐渐成为我国农村发展的核心。现代化农村建设必然涉及到农村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并且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产权制度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特征,使得相关法制法规在涉及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协调与管理作用十分突出,科学有效的法制法规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以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
谈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法律性质与地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现代商人习惯法是为适应和满足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广泛采用.为商事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它是法律规范,其效力来源于国家认可与当事人的选择。......
中国近代的法官回避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27
回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东汉时期出现的《三互法》,即是中国最早的有关地区回避的成文法律,而《唐六典》中规定的换推制,则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职务回避。由于古代司法行政不分,专职法官尚未出现,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回避制度......
中国近代以来地权逻辑的延续与变异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24
一、研究问题 中国快速推进城镇化背景下,征地拆迁、土地流转、还权赋能等土地产权问题不但是学术研究的热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学界关于土地产权问题的研究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话语谱系。第一种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话语,基本主张是......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研究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1
内容论文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表现为主体特定性、客体特殊性、期限长期性等。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承担违约责任。论文关键词:......
我国农村土地保障陷入困境分析
发布时间:2013-12-17
" 摘 要 土地作为我国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功能。然而,由于农村土地自身的和政策制度上的种种原因,其保障功能已经逐渐退化,出现了既在扮演保障的角色,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尴尬局面,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