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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18世纪离婚的国家法与习惯法(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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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18世纪离婚的国家法与习惯法(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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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18世纪/英国/离婚/国家法/习惯法 内容提要: 18世纪的英国是离婚法改革的前夜。旧的离婚法顽固地的限制着人们的离婚行为,新式便捷的离婚习惯却逐渐成为被人们普遍认同的规则,这种在社会中衍生为社会所广泛接受的习惯法的广泛存在显示了大部分的离婚行为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

通过梳理18世纪离婚的国家法与习惯法,我们可以看到新旧观念的冲突和新旧力量的消长,并可以发现其所孕育的19世纪离婚法改革的必然趋势,体会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对立、妥协以及推动制度创新的互动过程。 18世纪是英国离婚法史上一个新旧混杂的时期,如果把19世纪离婚法的改革看作一场革命的话,18世纪则是革命的前夜。

通过梳理18世纪离婚的国家法与习惯法,我们可以看到新旧观念的冲突和新旧力量的消长,并可以发现其所孕育的19世纪离婚法改革的必然趋势,认识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对立、妥协以及推动制度创新的互动过程。

一、英国18世纪离婚的国家法 18世纪英国还没有关于离婚的成文法,国家法认可两种合法的离婚方式:教会法院司法分居和国会独立法案离婚,然而这两种离婚方式程序繁杂、费用昂贵,不过是特权阶层的又一特权,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合法离婚遥不可及。 1.司法分居(A Mensa Et Thoro) 18世纪的英国,垄断婚姻事务的教会法院在离婚方面仍然奉行不可解除原则。

“教会的不可解除原则是其婚姻思想不同于所有其他婚姻法的最明显的一个特征,是与近代以来大多数离婚法的最大区别,也是与世俗社会的婚姻习俗最不相容的地方。尽管天主教会在诸多婚姻问题上存在着模棱两可性,以至于使它有充足的可能性与世俗社会妥协与调和,但在婚姻的不可解除问题上,虽然也有一时的倒退、偶尔的摇摆和对条件的争论,却从未向世俗社会松口,即提出合法的婚姻可以被解除。

”〔1〕然而,不准离婚并不能阻止婚姻的破裂。“不离婚固为理想,但是一旦婚姻发生破绽时,禁止离婚亦无法解除婚姻之破绽。

人死亡,有死亡证书,婚姻生活共同体破灭时,亦应发给婚姻死亡证书。不发死亡证书亦无法降低死亡率,同理,禁止离婚亦无法减少婚姻破绽的产生。

”〔2〕因此,虽然法律上不准许离婚,但婚姻破裂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此,教会不得不采取妥协的办法,在特殊情况下,对有效成立的婚姻,教会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司法分居,即不完全离婚,夫妻分居分食但不解除婚姻关系,更不得再婚。

提起司法分居诉讼的,一般是以下三种人群:一是私下已经分居的妻子不满意丈夫的抚养费数量,希望通过诉讼改善经济上的状况。二是提起分居诉讼的丈夫,实际上大多数司法分居由丈夫提出,他们的目的往往是通过司法途径和通奸的妻子分居,并不用支付分居后的抚养费。

三是双方共谋下提起诉讼,目的是为将来提起国会离婚做准备。〔3〕 可以提起司法分居诉讼的理由只有两个:通奸和虐待。

抗辩理由,首先是针对原告的诉状,否认通奸或虐待。其次,如果原告在知道被告通奸或虐待后继续和原告发生同居或生活,则被认为已经宽恕了原告,宽恕会使原来的过错无效,成为原告以被告原来的过错为理由诉请分居的障碍。

第三,原告必须自己没有过错,原告的过错会抵消被告的过错。第四,如果原被告存在共谋情节,比如为了达到分居的目的,双方共谋一方通奸或虐待假相等等,都使原告的起诉无效。

第五,原告如果对被告的过错有纵容情节则使原告不能起诉。 司法分居判决会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双方分居分食,但并不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仍然互守贞操义务,和第三方发生性关系,就构成通奸。

如果是妻子提起诉讼并取胜的话,那么丈夫要负担妻子终身的抚养,给予她抚养费。“因为丈夫因结婚而对妻子的财产和收入自动享有控制权,且该控制权不受分居的影响,所以分居后丈夫要继续对妻子承担抚养义务。

因为当时对分居的妻子来说,几乎没有就业机会,所以得到生活费就成为妻子的惟一生存手段。”〔4〕因此,为使妻子在离开后仍能维持生计,法律允许妻子从丈夫处获得生活费,从本质上说,“生活费只不过是丈夫的婚姻义务在分居之后的延续。

”〔5〕如果丈夫因为妻子的通奸而在诉讼中取胜的话,丈夫就不用向妻子支付抚养费。 中世纪以来有关婚姻是否有效的诉讼占据教会法院婚姻诉讼的主流,大约只有十分之一的案件是关于司法分居的诉讼。

随着1753年婚姻法的通过实施,契约婚和秘密婚都失去了法律效力,到教会法院区分婚姻是否有效的需求迅速下降,18世纪晚期,司法分居的诉讼占据婚姻诉讼的主导地位,19世纪司法分居的诉讼占到了婚姻诉讼的90%。〔6〕不过这一比率并不能表明司法分居诉讼的急剧增多,高昂的诉讼费用使大多数配偶在婚姻破裂时并不选择到法庭诉讼。

统计数据显示,17世纪晚期穷人们还能支付诉讼费用,比如伦敦法院在1671~1705年间有超过五分之一的原告来自于社会上最贫穷的阶层,仆人、船员等等,但是一个世纪以后,1760~1805年,穷人在法庭就基本消失了,诉讼人大部分来自于中等以上的社会阶层,专业人士或地主等。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期,婚姻诉讼的社会阶层的上升更为明显,到了18世纪末,进行婚姻诉讼成了富人的奢侈品。

〔7〕同时17世纪末18世纪初英国教会法院出现了瘫痪,所以17世纪以来教会法院的婚姻诉讼案件实际上是很少的。比如1660~1830年间约克主教区法庭平均每年只有3-4例婚姻诉讼的案例;1820年代后期,除坎特博雷主教法庭外,在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平均每年只有不多于50例的婚姻案件;1845~1850年包括所有法院内,平均每年只有54例婚姻判决,其中大约十分之一案件是为了提出国会离婚做准备;19世纪上半期,每3000个婚姻中只有一个是在法院解除〔8〕(包括无效和分居)。

2.国会私人法案离婚(Parliamentary Divorce) 18世纪唯一一种完全离婚的途径就是获得国会私人离婚法案,这种离婚被称为国会私人法案离婚。这是一种通过国会立法程序实现完全离婚的特殊方式。

夫妻之间的关系彻底解除,并可再婚。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的障碍已经终结,只不过是通过议会私人法案绕过了这些障碍。

这同样也不是说有权离婚的原则已经得到确立,而是表明假如哪个人下定决心要摆脱自己的婚姻,那他就会找到一个自行其是的办法。〔9〕它是援引议会法案对教会精神权利挑战的一种手段。

从1670年第一个法案被通过到18世纪,这种国会私人法案离婚已经规范化。 通过国会私人法案离婚一般要经过三道程序:首先,申请国会离婚的人要以妻子通奸为理由向教会法院提出诉讼,并获得教会法院的分居判决。

其次,受到伤害的丈夫在普通法院进行通奸之诉(CriminalConversation),状告与妻子通奸者并获得赔偿损害的判决(或者提供未获得这些判决的正当理由)。因为已婚妇女属于丈夫的私有财产,与她通奸就是侵害了她丈夫的财产,因而要赔偿损失。

赔偿的金额,要考虑到被告的支付能力、妻子的身份、通奸发生前的婚姻幸福程度等,情况不同,罚金数目也不同,从20000英镑到一先令或四分之一便士不等,有时只不过是个象征意义。最后,由丈夫再向国会提交要求离婚的申请状,获准离婚只是离婚原告必须通过的最后一道程序。

国会批准离婚的理由,也逐渐标准化:一是妻子通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证人证明。二是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妻子通奸以前有着良好的夫妻关系,即证明妻子的通奸不是由于极端的受忽视或分居所导致。

三是确保没有丈夫的通奸或虐待行为(导致妻子通奸)。四是根据1798和1809年的议事程序,上议院还要求有教会法院判决分居的证据和普通法判决通奸之诉的证明(如果没有,则应该有个为什么没有的说明)。

五是在丈夫和妻子之间没有合谋的情节,实际上合谋情节很难被发现。〔10〕 通过的离婚法案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解除原来的婚姻,允许无辜的丈夫再婚。

(2)上议院的草案中总是包括禁止通奸的妻子再婚的条款,到下院又程序化的被删掉(妻子乱伦的除外),一般离婚后妻子可以和她喜欢的任何人结婚,特殊情况下例外(1771~1809年间离婚妇女被剥夺与通奸的情人结婚的权利,有时还规定如果再婚将停止抚养费供给,这都限制了离婚妻子的再婚权)。(3)1700年以后,一般规定丈夫不再归还妻子的嫁妆,但作为补偿,丈夫应该为妻子准备终生的年金作为她的抚养费,即使她有过错。

〔11〕离婚后孩子归丈夫抚养,妻子一般不让和孩子有任何来往,这往往是妻子不愿意离婚的最主要原因。1735年一个妇女写道,我不能想象在人类生活中,有什么能比我不近人情的丈夫完全夺走了我的孩子更令人痛苦。

〔12〕 获得国会私人离婚法案显然是一个费时费钱的过程。通过议会离婚的标准收费为200英镑~300英镑,再加上司法分居和通奸之诉的前期费用,这远远不是普通老百姓能负担得起的。

例如1840年,兰开夏郡波士顿地区有个叫做乔纳逊沃尔的石板商向法庭提出诉讼,要和1827年起就已经分居、但两年后又为他生了孩子的妻子离婚。沃尔在申诉中说,在他发现老婆的通奸行为时,他只是个铺石板的短工,因此,没有足够经济能力来负担打官司的开销,但是从这以后,他通过勤奋和节俭改善了自己的状况和生活条件,所以等到攒够了钱他马上就向议会提出离婚申请。

〔13〕离婚几乎成了英国社会那些已经属于特权阶层的人所享有的另一个特权。正是由于这种特权性,在1670~1799年间,只有131个这样的法案,全部都由男子提出,而且在1750年前,只有16桩获得通过。

〔14〕虽然在18世纪中期以后申请者数量有所增加、更多的中产阶级加入申请者的行列,申请者的目的也大多由保护财产向追求个人幸福转移,但总的来说并没有改变其作为有钱人特权的性质,程序的繁琐、费用的昂贵使得私人法案离婚成了有钱男人的奢侈品。〔15〕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渴望摆脱不幸婚姻追求个人幸福的人与日俱增,“众所周知,在英格兰,在婚姻关系中,离婚只能通过议会私人法案,且只有极少的情况:费用特别高。

超出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导致没有离婚的第二次结婚、通奸、私生子每天都发生。重婚罪也时有发生。

”〔16〕

二、英国18世纪离婚的习惯法 习惯意识和习惯使用法在18世纪的英国表现特别强烈,著名学者汤普逊在《共有的习惯》中指出,习惯既可以被看作惯例,也可以被看作法律,习惯的一般发展、培育和形成,都是在世俗之人中发生的,因此,被称为一般大众的习惯法。它有4个标注:古风性、持续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因为习惯以这种方式为肇端并发展成熟。

当一项合理的法令在实施中被证明是适当的并有益于人民时,对它的性质和处理便得到一致赞同,然后就会周而复始地运用它并付诸实践,如此频繁重复地多次使用这项法令,它便成为一种习惯,而它很久以来便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从而便获得了法律效力。这一表述形象的概括了18世纪典妻和协议分居这两种习惯因其合理性而在民众之中获得“法律”效力,成为一般大众的习惯法的过程。

无论是司法分居还是国会私人法案离婚,18世纪关于离婚的国家法只是提供了部分贵族以及逐渐富裕起来的资产阶级解除婚姻的合法方式,对于绝大多数中下层人士而言,那是可望不可及的,为了实现解除破裂婚姻的愿望,他们不得不寻求规避法律的简易办法,包括典妻和私人协议分居。 1.典妻(Wife-Sale) 在无力支付抚养费的穷人中间,夫妻和平分手很普遍。

但是如何保障在分手后相互不打搅,如何使丈夫不用担心分手后妻子的债务仍由自己负责,不用担心分开后的妻子在自己死后又来主张寡妇所得产,如何使妻子不用担心丈夫再来主张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用担心再婚后前夫提起通奸之诉?当然,最好的办法是签订分居的契约,规定好违约的罚金,但是实际上很多人无法承担违约后的罚金,使得契约失去了意义。所以在近代英国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私下离婚的方式——典妻,即买卖妻子。

典妻现象出现于16世纪晚期至17世纪早期契约出现并逐渐盛行的时候。在教会法院的衰落和1753年严格婚姻法的刺激下,18世纪典妻数量出现了迅速的增长。

〔17〕可以证明典妻在1790年前广泛的存在着。〔18〕牛津大学社会人类学系的梅尼菲1981年在博士论文《卖妻》中专门讨论了这一现象,但真正就此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则是著名历史学家汤普逊。

汤普逊搜集了大量的案例,并一一甄别,考证确实在1760~1880年间发生卖妻的案例有218件。他对这些案例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发现买卖妻子的人五花八门,有农业工人、矿工、手工业工人、工厂工人、绅士、职员、水手等等。

卖妻的价格高低变动不居,一般在2先令到5先令之间。有时只换一块表、几件衣服、些许烟草。

〔19〕最低价格几乎降到分文不取的程度,可见丈夫是多么渴望摆脱妻子。卖妻要么由丈夫用绳索把妻子牵到集市上公开进行拍卖,要么通过有证人签名的文本合同完成交易。

在正式的妻子买卖中,必须履行以下的某些形式,当然,因为地区间的差异,不是每种形式都必须做到:首先,买卖必须在公认的市场或类似的交易关系中进行。其次,有时候,这种买卖举行前先有某种公告或广告进行宣传。

第三,仪式的中心部分是缰绳,即妻子是套着缰绳,通常是围在脖子上,有时是围在腰间,被带到市场上来,这在英国许多地方被看成“合法”转让的一种必要的组成部分。第四,在市场上,必须有人履行拍卖人的职务,至少必须有一种公开拍卖的外表,大多数是丈夫亲自担任,有时也由某个有官员身份的人比如市场管理员、济贫法官员、拍卖商等担任。

这些官员的行为也表明在当时典妻曾被看成是公认的习俗。第五,仪式要求花费一些金钱即支付购妻费,通常是一个先令左右,“为了吉利”,卖主常常要向买主归还一部分购妻费,这是古老的流行的牛马市场上归还“运气钱”的交易方式。

第六,有时还通过一种类似于婚姻仪式的相互发誓来使实际转让缰绳的时机显得隆重起来。〔20〕 对于典妻的性质,有两种意见,一是传统的观点认为典妻是一种典型的动产交易,体现了丈夫对妻子的拥有和权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把典妻放在离婚和再结婚范畴内来看待。

〔21〕梅尼斯博士的论文《卖妻》,其副标题就是“对英国大众离婚的人类学研究”。斯通指出:在公众心目中,这种认真进行的仪式解除了丈夫对妻子全部的未来义务,允许两人重新结婚。

〔22〕在英国19世纪中期正式确立离婚制度之前,卖妻成为丈夫与妻子脱离关系的一种手段,以此规避当时婚姻契约从法律上讲不能任意打破的规定。在很多案例中,表面上是有公开拍卖和竞价,实际上买主是事先安排好的,他已经是这名妇女的情夫,此前有的已经在一起生活了3年之久,有的女人“很高兴”甚至是“迫不及待地”和买主离开。

有的妻子被卖给她自己的亲戚,如她的兄弟、母亲甚至姐夫,这也说明卖妻是摆脱现存婚姻的一种方式。卖妻的时候,有时双方都承认厌倦了对方,都没有信守婚誓。

在1760~1880年的218件卖妻案件中,妻子同意的有41件、妻子不同意的有4件、卖给情人的有40件、安排离婚的有10件、信息不详的有128件。汤普逊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使我们把卖妻重新定义为答应离婚,这是一个妇女在两个男人之间的交易,而不是一名男人在两名妇女间的交易。

〔23〕 从典妻的仪式、目的来看,笔者认为典妻是禁止离婚时代的特殊产物,是民间离婚的一种方式。首先,由于教会法禁止离婚,但并不能阻止夫妻关系破裂,在没有分居理由发生的时候,当然即使有理由可以诉请司法分居,对于大多数穷苦人来说,他们也没有这个经济能力提起诉讼,同时分居后不准再婚的限制也不符合穷人的生活状态,古今中外,长期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时代,穷人都只有夫妻组成家庭共同劳动才能勉强养家糊口,人们只有另辟蹊径重组家庭。

其次,从典妻仪式中卖主买主间象征性的金钱交易可以看出,卖出好价格并不是典妻的目的,他们最主要通过一些公开的仪式和象征,比如市场交易、金钱给付、套上绳索等等,使婚姻解除得到公众的认可。正如斯通所说,买卖背后的动力是对个人幸福的追求。

〔24〕第三,买卖中,必须经过女方的同意,否则交易无法进行,在许多买卖中,买主是事先安排好的,甚至已经是该妻子的情人了。〔25〕 典妻借用了动产交易的形式,两个男人用买卖牲畜的形式交换一个女人,实际上当时妻子在家庭中正是处于是丈夫财产的地位。

这不能不视为对女性的侮辱,妻子买卖发生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显然是法律、教会、经济和习惯使妇女处于一种低下的或(形式上)无权的地位。不过退一步讲,相比有些穷人采取的另一种摆脱婚姻的方式遗弃来说,典妻显然比遗弃更能保障妻子将来的生活。

直到19世纪教俗双方都没有对典妻事件进行积极干预。〔26〕一个地方官员说:至于买卖行为本身,我认为我没有权利制止……因为它建立在人民保持着的一种习惯上,或许,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将是危险的。

〔27〕教俗官方的态度表明了对典妻的默许和认可,并反衬出典妻虽然在国家法上不被认可,其被群众认可的合理性和由此而产生的合法性,却使它得以长期持续的存在。 2.协议分居(Private Separation) 1650年代,出现了婚姻管理的混乱,传统的教会法院系统被破坏,共和国没有同时建立起有效的机制,为了实现离婚再婚的目的,有钱人中间兴起了一种私下签订协议规定双方解除关系、权利义务然后自由再婚的一种协议分居的行为习惯。

17世纪晚期18世纪初期,契约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深入政治法律领域,人们的个人主义倾向也越来越明显,所以协议分居行为日渐盛行起来。17世纪中后期,感情破裂而又没有通奸情节的夫妻日益增多,协议分居正好迎合了他们的需要,18世纪中后期,在中产阶层这种协议分居越来越普遍。

直至1857年离婚法通过,这种状况仍然没有改变。1908年据估计每年仍有2000件协议分居,相比之下,司法分居只有100件。

〔28〕 协议分居的盛行除了以上原因外,首先还在于当时法律规定申请司法分居者只能以通奸、致命虐待为理由,实际上很多时候,夫妻之间只是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有以上两种情节,这就使他们无法通过司法分居获得相对的自由,这也是1857年过错主义离婚法的通过,没有改变协议分居状况的原因。其次,这种协议分居行为省却了诉讼费用,便宜实用。

第三,通过协议,双方彼此都可再婚,约定互不控告对方,为私自再婚提供了便利。第四,通过协议,双方不仅实现了简便离婚并自由再婚的目的,而且较少的相互伤害和暴露隐私家丑。

协议分居的双方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丈夫以年金的形式给予妻子抚养费,持续整个分开期间或妻子生存期间。第二,约定妻子的债务不再由丈夫负担。

第三,双方具有签约、诉讼和被起诉的自由权利。第四,妻子享有免于丈夫骚扰和要求重新同居的权利。

第五,双方自由选择居住何地,与何人一起生活的权利。第六,相互不起诉对方的自由。

第七,许多契约还约定,较小的孩子由父亲将监护权转给母亲。〔29〕 这种协议,显然使双方获得了自由,有很多吸引人之处。

最主要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双方的家庭避免因为司法诉讼暴露家丑,避免尴尬。其次,对于妻子而言,她可以获得完全的经济自由,可以避免司法分居诉讼中对妻子的羞辱和折磨。

不过这种契约与普通法、衡平法以及教会法的规定是有矛盾的。尤其是有一天卷进诉讼时。

大法官法庭一般接受关于财产的约定,但是否认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对于妻子而言,丈夫可能随时诉请重新与其同居,或者提起通奸之诉;对于丈夫而言,可能面临妻子和别人同居后生的孩子成为自己合法继承人的危险。

以上18世纪英国离婚的国家法(司法分居和国会私人法案离婚)和习惯法(典妻和协议分居)并非并行的两条主线,实际上,正是国家法的局限使得它不能适应当时已获得相当发展的个人主义的追求婚姻幸福的要求,不适应宗教影响日益削弱的新形势,为了幸福和自由,婚姻破裂中的人们不得不另寻他途,或典妻或协议分居。当然,习惯法的形成及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使得大部分事实离婚行为在国家法控制之外,使得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不得不认真考虑国家法的改革问题。

某些习惯实际上是在要求新的“权利”。从以上司法分居和国会私人法案离婚的局限,典妻和私人协议离婚的盛行,可以看出人们对离婚权利的诉求的强烈,透露出离婚法改革的必然,一定意义上促成了19世纪离婚法改革的浪潮。

就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而言,可以说国家法的局限使习惯法得以出现并盛行,而习惯法的盛行又迫使国家法不得不做出回应。习惯权利的规范载体是民间规范;民间规范的重要规范内容是习惯权利。

“事实上,国家法在任何社会中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能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部分,在国家法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30〕在作用上,民间法主要是补充、修正、反对甚或是破坏国家法的一种规范;在与国家法的关系上,民间法表现为与国家法既有共生又有冲突,最重要的是民间法相对于国家法来说具有独立性,是相对于国家法的又一独立知识系统,并不依赖国家法而存在。

”〔31〕 从世界各国法律发展史看,习惯法、民间法都曾经是成文法、国家法的基础和来源,也是成文法、国家法的外部参照和社会文化环境,习惯法(民间法)实际上是社会中的活的法律。“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理解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并且必然是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创新。

”〔32〕 注释: 参考文献: [1]薄洁萍.上帝作证[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196. [2]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 [3]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183. [4]Lenore J.Weitzman,The DivorceRevolution:The Unexpected Social and Economic Consequence for Women and Childrenin America[M].The Free Press,1985:145. [5]Harry D.Krause,Family Law[M].WestPublishing Company,1986:346. [6][7][8][10][11][12][17][22][24][28][29]Lawrence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 1530-1987[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190-191、186、184-185、323-324、324、340、144、35、145、181、153. [9][13][14][加]罗德里克·菲利普斯.分道扬镳[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47-48、85、85. [15]Fletcher,Anthony,Gender,Sexand Subordination in England 1500-1800[M].Yale University Press,1995:35-37. [16]Gwynn Davis and Mervyn Munch,Groundsfor Divorce[M].Crown London,1988:4.[18][19][20][21][23][26][27][英]爱德华·汤普森著,沈汉,王加丰译.共有的习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48、453、456-465、445-465、492、485-486、486. [25]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144;[英]爱德华·汤普森著,沈汉,王加丰译.共有的习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66. [30]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5. [31]何泽锋.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民间法[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卷(3). [3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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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确定这样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程序与实体并重,并最终达到程序与实体和谐统一。但鉴于目前我国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且“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不免有轻视之......
对离婚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7
内容提要:正确理解离婚自由原则,确实保护离婚弱势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将离婚对当事人及社会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需要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离婚法律制度,并配套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社会政策。 关键词: 离婚/自由/保护/救济 当......
程序与宪政(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必须统一协调,才能发挥宪法程序的应有作用。(二)宪法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宪法程序的价值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程序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也具有独立价值,“否认程......
程序与宪政(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宪法程序的提法也并未普遍被人们接受。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刑法、民法的程序(法)但却没有刑法程序、民法程序的说法。因此,也不宜使用宪法程序的概念。〔14〕在笔者看来,“宪法程序”是可以被接受且较为合理的一个宪法......
论制宪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0
一、制宪权序说制宪权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近代西方立宪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法律现象描述了一种适应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宪政秩序。制宪权的确立彻底摧毁了神权、君权产生国家的神话,重塑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
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1)
发布时间:2022-11-15
" ABSTRACT This essay investigates the land transaction customs and contracts that prevailed in the village land market before the 1950s.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customs and contracts maintained the frequent land ......
试论中世纪法国异质文化的融合
发布时间:2023-02-10
试论中世纪法国异质文化的融合 http://wWW.LWlm.Com人们在论及法国文化的时候,总是以法兰西文化来冠指。然而,于此同时,我们会犯下这样一个错误,即将其视为一个孤立静止的整体,忽视了法兰西文化的在时间轴上的形成。其实,法兰西文......
论宪法权力(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8
公共权力的合目的性要求管理的逻辑服从民主的逻辑,治权服从人权的要求。然而,由于个人权利的边界是由公共权力来界定的,而不是由权利自身界定的,这就使得用由公共权力界定的个人权利来监督公共权力缺乏应有的有效性。以人权来监督公共......
论宪法权力(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消除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对立在于在民主的基础上将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纳入一个统一的宪法框架之中,使公共权力从新回到权利的本源中去寻找自身的正当性,而将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置于一个更上位的权利体系之中。“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
论宪法的权威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法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就其形式而言,法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判决等等;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法却高于和先于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规则。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Domitus Ulpian......
宪法定义新论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7
“宪法”一词,在《辞源》中指“国法,根本大法”。 近现代西方学者也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但他们却从不同角度对“宪法”进行了概括。德国学者耶林内克从宪法内容角度出发,提出“宪法是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
论宪法权力(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11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56页。12 [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年8月第1版,第5页。13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华夏出......
依据宪法治国的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从一九九六年三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而在党的十五大则更加明确的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一时间,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依法治国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加拿大宪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一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为此规定): 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第一条在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在宪章上开列的权利与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
宪法的程序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4
一、引言 对于众多的法律人而言,宪法作为实体法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各国宪法中诸多的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等规定似也从实证的角度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当我们如果问起,宪法可以作为程序法吗?大多数人或许会表现出一种愕然——宪法怎......
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5
行政诉讼通常是法治国家保护公民免受强大国家机器压迫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又是法治国家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本文试图就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展开讨论,以期为行政诉讼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从诉讼离婚原因看家庭暴力病症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一、 诉讼离婚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既有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也有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等外界原因,还有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1、婚姻基础较差。婚姻当事......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8
树立宪法权威,确立宪法至上地位,关键一环是宪法实施(注: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349-350.)。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等。对于宪法适用理论界存在众多分歧,有学者只赞同宪法适用中......
论夫妻离婚时债务的处理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6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作者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结合案件的处理情况,从不同侧面对夫妻离婚时间债务的处理以及表现形式和原则进行了阐述。本文首先提出了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债务在客观事实方面的三种表现形式:一、虚......
宪政、自由与正义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一、政治与正义的价值性关系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人是一种政治性的动物,在政治生活中,生命才有意义。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为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为什么宪政与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如此的关系,这就......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讨论尚未结束,2009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争议。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5
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适用仍有不够统一的认......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除两个国家外(英国和新西兰)都有成文宪法,而实行司法审查体制的国家,明确规定的有40多个,间接规定的有20多个;由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也有37个1,这均表明了宪法监督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司法化的趋势。......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8
论文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比较严重,这样使本应幸福、和睦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危机,甚至走向了破裂。......
论国际法与依法治国(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6
内容论文摘要: 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应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和学习、充分运用国际法,但是实践中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作用的认识还是亟待加强;学习和运用国际法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内容;本文提出了在依法治国中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几个......
论宪政的德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英 文 名]On the Mor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宪政的伦理预设。同时,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具体包括十项准则,即存在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代议制民主......
罗马法在中世纪的成长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6
论文关键词: 中世纪/罗马法/共同法/复兴 内容提要: 自公元5世纪到公元10世纪的时间里,罗马法的权威完全失落了。但是,罗马法的实际作用并未完全消亡,法律学习也以辅助的形式在中世纪的学校中延续着。到11世纪末,罗马法“奇迹”般地......
关于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探讨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9
论文摘要: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司法实践证明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实现并且弊端重重,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还有待完善。由此,在借鉴各国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
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一 重新认识宪政 冷战结束之后,前苏联、东欧各国在进行经济巿场化的同时,其政治体制也发生了从极权主义「党国」体制转向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深刻变化。虽然今后政治上的起伏仍在所难免,甚至不能完全排除出现某种「宪法危机」的......
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7
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来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关于产权问题的激烈争论。实际上,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要是企业法人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争论,尽管......
二十世纪后半叶的文化帝国主义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言: 美国文化帝国主义有两个主要的目标:一个是经济的,另一个是政治的。经济上是要为其文化商品攫取市场,政治上则是要通过改造大众意识来建立霸权。娱乐商品的出口是资本积累最重要的来源之一,也是替代制造业出口在世界范围内获......
论20世纪中国地方国家政权的内卷化(1)-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6
内卷化(involution),又译为“过密化”,是近年来在 中国 社会 学 研究 领域被认为“和中国社会的某些特色联系密切且使用频率较高、 影响 较广泛的概念”,1这一概念随着黄宗智研究20世纪中国 农村 社会变迁的著作《长江三角洲小农家......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一)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基本结束了教育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自1978年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
自由贸易体制与我国宪法价值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传统政治是在民族国家范围内进行的,是在司法保证下的领土、主权、政治合法性的合一形态。但是,自由贸易体系的扩展削弱着主权国家的政治影响力,也对一国内部文化的完整性和自主性产生了很大影响。在自由贸易体系限制民族国家的行动空间......
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当今中国,各部门法学的研究正方兴未艾,如火如荼,而婚姻家庭法学却似乎一片沉静,步入低谷,表现出明显的幼稚和落后。究其原因,研究方法的单调、陈旧和僵化则为归咎至此的要害。长期以来,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只是囿于单一的法律规范注释......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 (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适用机制中国的宪法适用机制,我们不主张照搬大陆法系的做法,认为要利用中国本土法律资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模式。即对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的直接适用与违宪审查区分情况,分别对待。一方面普通法院在判案中......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7
三、宪法“司法化”不同类型之比较世界上现存的宪法司法化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美国模式与欧陆模式;表现在审查主体上有分权的与集权的,表现在审查时机上有事后审查的与预防审查的,表现在审查方法上有附带审查的与主要审查的,表现在审......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2
五、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体制型构随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加强公民宪法权利规范的适用性也是当务之急。鉴于中国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在现阶段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首先,必须改变对宪法的观念,宪法不是“神法”,也......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4
二、我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的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1949年9月制定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至今,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已走过了风风雨雨50年,有些人认为,我国宪法被视为“闲法”,人民法院判案不得引......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
论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及意义
发布时间:2023-06-21
一、国际习惯法简述及其在中国社会中的位置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则。一般认为,国际习惯法有两个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一,具备普遍或者区域范围内的国家实践;其二,上述实践活动被相关的国家或地......
社会的发展与我国社会保障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1
一、科学的发展观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理念 一种先进制度的建立,除了有高度发展的经济基础之外,还必须有先进理念的指导。在西方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除了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决定因素外,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先......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自从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做出司法解释以后,又发生了一些以推动宪法实施为目的的案件和事例。(注:这些事例包括:(1)2001年8月,山东青岛3名高中毕业生状告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高......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6
需要指出的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功利价值并非仅局限在这两个方面,应当还多一些,例如下一节将讨论的“转移价值”,从节约社会成本或增进社会收益的角度上看,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功利价值的体现。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功利价值并非是宪......
宪政、自由与正义 (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0
应该指出,上述三个维度的正义是从价值性来说的,它们涉及的是政治、法律等内容背后的价值内涵。而且,即便是政治正义的价值内涵,也不是单向度的,而是三维的,这一点值得我们重视。人们从价值上探讨社会的政治法律内容,往往易于从一个......
宪政、自由与正义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在传统观念中,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一般是前者从属于后者的统辖关系,古今中外的官方政治思想历来把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视为天经地义的,并以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将其合法化。不但统治者这样认为,被统治者也是这样认为的,......
依法治国与国家犯罪形成的解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依法治国、建设文明法治国家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都严格依法、公正、合理行使国家治理权力,依法、公正、合理处理国家治理事务,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的稳定,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从历史教训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灭亡或......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最后,我们还需要揭示一下这种转移价值发生的内在机理。如果将政治家与法官们相比较一下,不难看出,政治家们从事政治活动需要保持高度的政治热情,甚至需要充分展示其政治野心和才能,以吸引和组织公众对他们的支持。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不过,应当指出,由于司法本身内在相关的缺陷,人们在获得诉讼的便利之时,也需要付出时间、金钱,乃至不公正判决的代价。这种代价在宪法监督司法化方面同样不可避免。说到这里,又使我们想到一个古老的话题,即在所有的人造制度中,都不......
英国“适当法理论”之研究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13
内容提要 “适当法理论”是英国学者创立的一种冲突法学说。它发端于合同法理论,而后扩展到侵权行为及其他领域。其宗旨是以“适当”为原则来确定准据法,以期公正地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合理地裁判当事人各方面之权利和义务。它提出的“当......
宪政、自由与正义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要素,并非在近代以来才第一次出现,它在人类早期的政治法律上就作为一个环节出现了。在古希腊的政治生活中,作为城邦的公民,在罗马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作为罗马私法所保障的个体,在中世纪神权政治中,作为基......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6
【内容提要】国家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对国家责任的肯定与确认,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执行。本文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具有的特色进行......
解读司法与国家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在《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中,达玛什卡教授展示给我们的是他对世界主要法系司法程序的深刻理解,他试图向那些对司法运作的实际情况感兴趣,却又充满疑惑的读者展示一幅清晰的画卷。然而正像他自己提到的那样,这本书对......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8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9
从上文阐述的实际发展态势来看,无论是司法审查、宪法法院以及宪政院都呈现上升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当今司法审查和宪法法院以及法国宪政院不断上升的发展势头,本身就足以表明宪法监督司法化将在未来的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宪政和宪......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基于它在民法学中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性质和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分工,现已成为新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建设初创于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称为"文化大革命"的十......
论知识产权(一)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注1) 蒋志培(注2)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8
但是,正如我们在探讨宪法监督司法化发展前景所说的那样,西方宪治发达国家对“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和宪政院的研究尤其持久和精细”,我们可以借鉴、移植、吸收它们的有益的经验、理论和其他成果,并在理论上需要更新观念、锐意进取,以迎......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而其他一些国家,由于始终将宪法视为一种治国的“工具”,想用时就用一下,不想用时就弃置一边,这种对宪法的随意态度非常不利于确立宪法的极大权威和效力;再加上不断地、刻意地去增强政治权威,甚至政治领袖人物的政治感召力,又进一步......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摘 要]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
论知识产权(二)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3
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我国政府奉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
再论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政治改革:避免权力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自从1997年夏天的泰铢暴跌,一连串的金融危机终于导致亚洲许多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分化、解体和改组,各国威权主义体制的信誉都纷纷贬值乃至宣告破产。尽管有些国家(例如印度尼西......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言 笔者曾断言:我国宪法“已有的发展多半不是来自宪法本身及宪法实践,而是来自政治及其他法律发展后的推动作用。”我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化都是通过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一开始就带有直接的功利性。其中,法律特别是宪法更是被当作推动......
论宪政的德性(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行代议民主制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而言,似乎直接民主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不须假手中介或代表,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管理国家的事务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但卢梭......
论宪政的德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
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
18―19世纪英国医生群体职业结构的转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25
【摘 要】18-19世纪是英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行业面临着空前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和人口的增长为医疗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在努力抓住机遇面向市场的......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发展要求的协调,为了保持这种协调,使宪法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在必要的时候要对宪法进行一定修改。适时地......
宪政的复权(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6
也许哈贝马斯意识到那是个「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所以他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不提批判性民主主义而主张「审议性民主主义」(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不提批判法学而主张为立宪国家开发民主法治和社会法治的「权利体系」,......
关于离婚自由的法社会学思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9
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对“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讨论也已讨论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问题也先后下发了多个司法解释,不断明确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不断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更加人性化,使......
宪政的复权(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获得承认的立宪性规范其实也未必符合立宪民主主义的理想,它可能是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 )在《美国的民主》( Democracy in America )一书中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制(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的结果,也可......
论村落习惯法
发布时间:2015-08-18
【摘 要】我国的村落很是特别,它是内部紧密联系外部相对独立的整体,由此在村落内部产生的习惯法,是对这一个整体性进行调整的规范,村落习惯法约束着村落里面的每一个单独的个体。可以这样说“村落习惯法是村民默认的法律。在村落里......
宪政的新范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属于根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与此相关,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和废除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低阶法律以及法规、决议、命令等等。但众所周知,作为万法定盘星的宪法本身也是需要修正的,并非永恒的绝对真理......
谈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法律性质与地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现代商人习惯法是为适应和满足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广泛采用.为商事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它是法律规范,其效力来源于国家认可与当事人的选择。......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英 文 名] On Due Process of Law in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摘 要] 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政的重要基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本身的理论,而且促进了宪法、宪政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内涵的程序本......
WTO与国际法_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一、WTO是个三位一体的概念 从国际法上说,WTO本身包含着两种三位一体的因素。 首先,和用“GATT”(关贸总协定)的缩写来表示的意思一样,人们用WTO所表示的内容,从其功能上说,有三个:一个国际组织,一套世界贸易的法典,一种......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1
中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曾三次大规模修宪,先后产生了1975年的“文革宪法”、1978年的“四个现代化宪法”及1982年的“改革开放宪法”。1982年的修宪方式类似于制宪,不仅设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而且还采行了公开讨论程序、将改......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8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教育立法不完备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从数量上看已初具规模,但从内部结构上看分布不平衡,远没有形成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形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一是教育法规的横向覆盖面尚不完整,一些在教育实践中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