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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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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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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典

在关于找价和回赎的习惯法中,出典一方往往居于主动地位,因为找价回赎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出典方手里。但是,在土地“活卖”或“出典”期间,双方经济状况的变化都可能是不确定的,双方也都可能遇到一些意外事件,而需要对已成立的契约关系进行变通。如果出典人要在典限到期之前取赎:

安徽夥县:夥县不动产之典质,典约内如记明回赎年限,债务人于期限到来前,商得债权人之同意赎回时,债权人所出中资、契税等费,应由债务者负担。若于限外取赎,债务人只须备还原价,不负担一切损失。(《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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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介休县:出典房地,未届回赎时期,原业主若欲赎回出卖,应按未满期典价,以二分计息,否则不许回赎。(《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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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可能是双方经济状况同时恶化,原业主无力回赎,典主也无力给予找价,而双方或一方又遇到某种急需,需要第三人来承担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引起了“转典”或“转当”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民商事习惯调查中提到的“转典”,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的形式而未加区分。第一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乙可在某种条件下将该业再典于丙,此之谓转典(参见民国《民法典》第915条);第二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后甲在某种条件将该业出典方权利让渡于丙,此之谓“典物让与”(参见民国《民法典》第918条);第三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乙可在某种条件下将该业典权人之权利让渡于丙,此之谓“典权让与”(参见民国《民法典》917条)。

图示如下:

甲 乙 丙 甲 乙 甲 乙

丙 丙

a.转典 b.典物让与 c.典权让与

图1.转典、典物让与、典权让与

例如:

江苏砀山县:凡转当不动产,亦分二种,

(一)由业主转当,典期既满,业主拟再复价,不得当主同意者,可由业主加价转当于他人。

(二)由当主转当:(甲)原价转当,典期未满之前,当主可以将所当之不动产,原价转于他人,仍以原约所载为有效;(乙)滥价转当,典期既满,业主无力回赎,当主如有急需,可滥价若干,转当于他人,即以原约交付新当主,但业主钱到即赎,新当主如不得收益,仍不得短偿之利也;(丙)长价转当,无论典期满否,当主均可以所当之地,加价转当于他人为业,[业]主回赎仍照原价交纳于原当主。[原当主]将自身所长之价,如数备齐,向新当主回赎。(《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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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业主转当”可视为典物让与,“当主转当”之“长价转当”,似为转典,“滥价转当”似为典权让与,“原价转当”则两者都有可能。

有的资料则相当清楚,例如强调“转典”不能越过转典主(即图1a中之乙)。

福建平潭县:平邑不动产典权,例可移转。如甲有业原典于乙,限期五年取赎,厥后无论满限与否,乙有移转于丙之权,但须约明原主取赎,不拘年限等语。取赎时由乙及丙,不得越序。(《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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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清漳平:闽清漳平习惯,典业多有限满尚未取赎者,典主不能向业主限期取赎,只得将该典业转典他人。至业主赎回之时,备足原价,邀同原典主向赎。(《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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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由于发明了活典正副契制,而使得“典权转让”无需原典主之参与而可以完成,并得以减少交易费用。

陕西风翔县:民间出典田地,由业主书立活典正契,载明年限,交典主收执,逾期典主无力回赎者,准典主书立活典副契转典,并于副契内批明随带正契一纸,嗣后业主备价取赎,

即可与初典主说明,径向现典主撤销正副典契,将地直接赎回。(《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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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契制度的发达,亦使“转典”与“典权让与”的界限明确了:

河南巩县:凡甲产出当于乙,若乙复当于丙时,连同原当契一并交付,是谓转当。嗣后甲可向丙回赎,与乙无干,若未连同原当契交付,则谓清当,甲只得向乙回赎,乙向丙回赎。(《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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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谓“转当”即典权让与,“清当”即转典,区别则在于“乙”是否向“丙”交付原当契,可见当契完全有证明和表示产权的作用。另外一例是:

山西平遥、孝义等县:典主将受典产业,转典于人,只于原典契内,加批转典字样,交付转典主者,对于该典业即为断绝关系,日后不得主张回赎。原业主回赎时,亦不再经由其手。反是若转典时另立新契,未将原典契随去,则其原典关系仍然存在,不唯有回赎之权,后业主并不得直接向原转主告赎。(《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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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否“转典”,“原典权利存否以已未交付原典契为断”(《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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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也说明书契对于证明产权的作用。

至于“典物让与”,有的地方仍需三方共同参与:

福建霞浦县:至如向甲出典之业,而赎期未届,又卖断于乙,则须邀甲在见,立一汇赎字,交乙向甲汇赎(《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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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例如甲有不动产,先典于乙,未经断卖旋欲将该不动产断卖于丙,此时甲对于乙因典限未满,或赎期已过,不能即时移转其所有物,可由甲立一卖断契(即呼断尾)先付于丙,向丙收足其断价,嗣后便可由丙向甲取赎前典产业。此种断尾契约,除由甲丙议定买卖外,间有邀乙列名在见者。(《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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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契约制度足够发达,可以副契等证明产权,则无需邀“乙”参加。

江苏金山县:金山县习惯,民间出典田亩,除由原业主出具典契,交由典主外,受典者更须依式书一活典副契,交与业主,以备将来回赎之地步。但日后业主无力回赎,又许另立绝让副契,连同典主当日交与之活典副契,一并得价,绝让与第三者。于是日后第三者,即得照原典契约,代业主之地位,经向受典者缴价,回赎原业。(《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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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典物让与”,已然牵扯到不止一个交易关系,倘地已典出,那么买卖关系除受到亲邻先买权和上手业主权的限制外,则还要考虑典权人的利益。依次类推,在出典田地时,也得考虑与承租人的关系。民商事习惯调查显示,在这个问题上,租约的效力低于典约,典约的效力低于卖约,承租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出典(活卖)契约的成立,承典人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卖契约的成立,即所谓“租不拦典,典不拦卖”。

奉天洮南一带及义县绥中等处:洮南习惯,凡租典田房,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及租户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典,典户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卖是也。无论当时租典附有期限与否,概不得制限所有者行使权利,但所有者于典卖时,各该租典户有优先权。(《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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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锦县:租拦不了当,当拦不了卖。此锦属习惯语也。绎其语意,似仅指承租者不能拦阻业主出当,受当者不能拦阻业主出卖而言,然考其拘束一般人之效力,实不止此。如租他人之地耕作者,遇业主将该地出当或出卖时,受当者或受卖者倘欲自种,承租者即将地退出,受当者对于受买者亦然(租房亦同)。此间发现此种事实,大都如此结束,罕有坚持异议者。(《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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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绥及萨拉齐等县:业主将已典之地复典于他人,典主可以阻止,若业主将已典之地出卖于他人,则典主仅能索偿典价,不能禁止出卖,惟典主有意购买时,可以有先买权。(《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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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典土地于第三人,出典人出卖土地于第三人,都可能对租、典契约的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因为在缔结契约时,当事人除选择标的物外,还可能要选择交易对象,这正是土地的村级市场上交易人身性的体现。出租人和出典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改变交易对象的行为,不能不对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当事人的预期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可能受损的对方当事人以优先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作法。除表1所列典权人的先买权外,其它典权人享有先买权的例证还有:

奉天怀德等县:怀德民间典当田宅,若地主有出兑田地之时,典当主有优先留兑之权。(《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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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砀山县:凡典当不动产成交后,业主欲复绝卖," 须商之于当主,如当主不愿价买,方准卖于他人。无论曾否满年,均得向买主备价回赎执业。(《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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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时典主的先买权要与亲族、邻里、上业主排序(参见表

1)。如有重复典押情事,先买权之行使,山东掖县的习惯是尽先不尽后:

山东掖县:甲将物先后出典于甲乙二人,其价目相同,至承买时应以甲为有先买之权利,谓之尽先不尽后。(《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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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讨论了与土地活卖、出典有关的一系列习惯作法。民间交易制度之完备精细超出了我们的想象。

这里我只想指出民间习惯法的一个特点,即它特别善于在已有的流行的制度上创新或完善一个制度。它和法典化创新的区别在于,没有明确的、专业的“制度企业家”,从而也使创新表现为一种散漫的、随机的经验方式,并表现出浓厚的“地方性知识”的特点(吉尔茨,1994)。

6、 过粮与产权重组

拥有土地这样的不动产并不见得永远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作为一项资产(assets),倘若加在它上面的负担(包括赋税和地租)太重,则其净值完全可能成为零或负值。明朝中后叶,有些小户人家就因为政府加在田土上的税收负担甚至超过其产出,而只好带产投靠大户或索性弃产逃亡(田建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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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果我们接受Coase的观点,将生产要素看作是“为某种(实体)行为的权利”(Coase,19

60),事情就会变得容易理解一些:这种看法把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土地的交易,看作是以土地为标的的“权利-义务”的交易。而“权利-义务”是可以由当事人合议分割并另行组合的,落实到土地交易上,就是资产和税负互相剥离,单独交易,甚至把甲地上的税负转移到乙地上,以抬高甲地的价格[1] 。这在实践中形成了“价卖无粮地亩”和“买卖粮差”的习惯:

陕西省蓝田县:例如甲有祖遗多数地亩,其地坡平不等,粮赋亦多寡不均,如平地每亩粮三升六合,山坡地粮有每亩一升五合者,有每亩一升者。其后甲将地陆续出卖,无论坡平,均令买主按照每亩粮三升六合过割,次第将粮过尽。结果上所余地亩,全无粮赋,嗣后甲再变卖地亩,竟无粮可过,遂高抬价值,或于卖契内注明按年补付甲粮钱若干。(《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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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砀山县:砀邑自清乾隆年间,黄河决口,被灾之处,豁免钱粮,居全县四分之三。民国成立,渐次生科,而无粮者尚居三分之一。此项田地,一有买卖,卖主必从己身他处之粮差过于买主,若卖主无粮可过,亦必商之他姓有粮者转过于买主,或由买主商之卖主,竟不过粮,均须纳赀于卖主,得其允可,名曰买差卖差。此等习惯,熟田中无之。(《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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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由于买卖方将国家税负作为土地资产的一个要素进行了剖离和再组合,以至于事实上使对土地的课税又变为对人头的课税。

江西乐安县:出典之田,粮归原业主,抑归承典人完纳,以立约时批明为准。非典业之粮,尽归原业主也。惟有卖田不卖粮,典田不典粮之恶习,往往有盈阡累陌者,不税一钱,收无斗米者,年征旧税,此所以酿成疲玩之习也。(《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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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政府关心的似乎只是税收的总额,而不是税制的合理,至于“皇粮国税”究竟由谁办纳,是否“产税脱节”,并不在它的注意范围之内。有资料表明,正是政府的办事人员在过粮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为推收手续设置了巨额交易费用,而使民间不得不隐匿买卖以规避推收,以至形成买卖田亩,纳税户头并不随之转移的现象,:

浙江缙云县:缙云积习,民间买卖田宅,每有业主易至数手而粮不过户者。审其原因,一切由前清推收粮吏,需索规费甚巨,故民间为规避其索费起见,遂各隐匿其买卖事实,另由原承粮户向现管业主赍钱纳粮,称曰税户,相沿既久,视为习惯,民国以来,亦未革除净尽。(《大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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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人和中人费

无论是在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中,还是在明清以来各种土地交易契式中,从寻觅买主、撮合交易、画字成交,乃至典后复卖、找价取赎,我们都可以看到中人的活跃身影。这种现象甚至给人一个印象,即中国的土地交易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一个买——卖——中三方的契约。

中人类型也所在多多,功能、责任也各不相同。

福建顺昌县:卖买房屋山田,凭中人居间议价,代笔人依议写契,在见人(多属买主亲族)看明画押。(《大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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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乐安县:其中证有书在见人,有书在场人,有书说合人,大半系友、戚、族三种人为之,各人名下只有同押字样,从未分名签押,若因契据涉讼,中证不认在场,亦属无从证明。(《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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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浦城县:浦俗买卖产业有居间人,谓之言议与中见,契约成立后,由买主给与酬金(俗称花红)。如该买卖之标的物品有重买及虚伪情事,居间人应负责任(《大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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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浙江嘉兴县:卖契以全中为成契之主要原因。嘉邑全境,凡买卖田地及典当抵押等行为,虽契内列有中见代笔等多人,而列中人之首者,即名全中。凡买卖典押目的物之是否确实,有无瑕庇,均惟此全中是问。其余中人仅为双方亲友图分中资而列,不负何种责任。遇有交涉,必须先向此全中理论。(《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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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以上几条材料可以看出,中人除了我们在觅买文书一节中提到的寻觅买主的职能外,在契约订立阶段尚有说合、代笔、公证之职能,而在契约订立之后,则对标的物及契约履行负担保责任,在涉讼场合,他还要作为必须出场的证人参加诉讼。然而,上述职能并不见得由一个人自始自终全部承担:

直隶清苑县:卖地不以原典中人为限,田宅有先典后卖之习惯,纵使前后中人更易,亦不许卖主事后翻悔。(《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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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呈现一种反职业化的倾向,除前面材料中体现的说合、代笔、公证、担保可由不同的人担任外,有时候为图取中资,甚至同一人在同一场合的职能也角色化、而不是职业化了:

江西赣南各县:惟作书件之代笔,每又为说合之中人,故有一人而具二名,如作书件之名为赵甲,而作中人之名则为赵乙。其所以具二名者,盖以中人之名义得中人费,以代笔之名义得代笔费也。(《大全》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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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赞奇的研究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两个职业化的或半职业化的收费型中人。但是,要接近这些人仍然需要通过亲戚朋友,用杜赞奇的话说就是“利用中人找中人”(using a middleman to secure a middleman)(Duara,19

90),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人情和面子等人格化因素在村级土地交易中的巨大作用。

收费的中人一般被称为“牙行”或“经纪”。从民商事习惯调查看来,一般的费率在总价款的5%左右。

" 表4.中人费

地点 事项 占总契价的比例(%) 买方出(%) 卖方出(%) 中人*得(%) 代笔人得(%) 出处

直隶清苑县 买卖地亩 5 3 2 - - 《大全》二:29 安徽广德县 卖买田房 5 5 0 3 2 《大全》二:30

安徽舒城县 卖买田房 7 5 2 5 2 《大全》二:30

安徽天长县 卖买田产 5 3 2 - - 《大全》二:30

安徽当涂县 不动产卖买 5 3 2 - - 《大全》二:30

安徽五河县 不动产买卖 10 10 0 - - 《大全》二:30

湖北五峰县 买卖田地屋宇 3-5 - - - - 《大全》二:28

湖北兴山县 买卖田地屋宇** 5 3 2 - - 《大全》二:28

湖北郧县 买卖田地屋宇 5 - - 3 2 《大全》二:28

湖北汉阳 买卖不动产 5 3 2 - - 《大全》二:28

湖北竹溪 不动产买卖 5 - - 3 2 《大全》二:28

湖北谷城县 买卖房屋田地 3 - - - - 《大全》二:28 湖北广济县 买卖田地买卖房屋 58 -- -- 35 23 《大全》二:28

湖北京山县 买卖田地 5 - - - - 《大全》二:28

湖北竹山县 买卖田地 5 - - 3 2 《大全》二:28 湖南长沙县 不动产买卖不动产典当 34 32 02 -- -- 《大全》二:27

江西南昌县 买卖田地买卖房屋 34 34 00 -- -- 《大全》二:27

江西赣县 不动产买卖 5 3 2 - - 《大全》二:31

福建闽清县 典断房屋、田园、山场 5 3 2 - - 《大全》二:31

福建顺昌县 买卖房屋山田 5 5 0 - - 《大全》二:31

陕西南郑县 置买田宅 5 - - 3 2*** 《大全》二:30-31

四、地权的分化与交易

在上文“过粮与产权重组”一节中,我们已经初步运用了Coase把生产要素看作是人们为某种行为之“权利”的观点,在这种观点看来,“土地”之交易,实为“土地产权”之交易。从民间规避官方推收程序的过粮习惯中我们看到,土地交易的当事人甚至把国家的税粮负担也当作土地总资产的一个要素进行了重新组合,而对自己的土地产权进行再定义。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土地产权”乃是复数用法,即所谓“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容易理解的是,一个人可以拥有一块土地上的所有权利(rights),当然这一束权利中的不同权利亦可由不同的人拥有,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查士丁尼,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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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英美法上的财产信托(Fratcher, 出版年代不详),即属此类。不容易理解的是,一块土地上竟然同时存在两束权利,可以分别转让,不受另一方之干涉,这就是中国土地制度史上聚讼纷纭的“一田两主”习惯(参见陈秋坤,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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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表5.各地田骨田皮的不同名称

地点 田骨的名称 田皮的名称 出处

江苏省各县 底田 面田、肥灰田 《大全》五:6

江苏靖江县 田底 田面、工本田 《大全》五:7

江苏松江县 田底 田面 《大全》五:7

江苏常熟县 田底 田面、灰肥田 《大全》五:8

江苏无锡县 田底、粮田 田面、灰肥田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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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绩溪县 大买 小买、小顶 (大全》四:42

浙江宁海县 下面田 上面田 《大全》五:28

浙江桐庐县 大卖 小卖、客田 《大全》四:26-27

浙江吴兴县 田底 田面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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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县 大买 小买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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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县 大买、田面 小顶、田根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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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84

浙江诸暨县 大卖、业田 小卖、佃田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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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虞县 - 小卖、顶头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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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85

浙江黄岩县 则田、下皮 佃田、上皮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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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85

浙江温岭县 上皮 下皮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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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85

浙江金华县 大买 小买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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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85

浙江兰溪县 民田、大田 客田、小皮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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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86

浙江武义县 田骨 田皮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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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86

浙江衢县 大卖 小卖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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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86

浙江江山县 大根 小根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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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86

浙江淳安县 大卖 小卖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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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87

浙江寿昌县 民田 客田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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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87

浙江庆元县 田骨 田皮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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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88

浙江鄞县 大业 小业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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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93

浙江义乌县 客田 租田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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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93

浙江平湖县 田底 田面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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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96

江西临川县 大业 小业 《大全》四:5 江西宁都县 田骨 田皮 《大全》五:18

江西乐安县 田骨 田皮 《大全》三:39

江西宁都、赣县、大庾 田骨 田皮 《大全》二:3

福建闽清县 田根 田面 《大全》四:27

福建建瓯县 大苗 小苗 《大全》四:27

福建连江县 田根 田面 《大全》四:28

福建南平县 苗田 税田 《大全》四:28-29

福建浦城县 大苗 小苗 《大全》三:15 福建松溪县 粮、粮骨 埂、田皮 《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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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233

江苏省:相沿日久,佃户竟持永佃权视为一部分之所有权,不准业主自由夺佃,业主亦无异议。故该习惯近今之效力,佃户可使子孙永远佃种,或任意将田面部分(即永佃权)变卖抵押,即积欠田租,业主提起诉讼,只能至退租之程度为止,不得请求退佃。(《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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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既然“业主亦无异议”,则佃户不许业主自由夺佃,已不仅为佃户一方之权利要求(claim),而成为一种具有习惯上之合法性的权利(rights)。调查人员并且指出,“遇有此项案件,按照习惯效力办理,两方尚能折服”(《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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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更证明了这一点。下文材料中如出现“有转让权的,业主不能随便夺佃退佃”的“永佃权”字样,一律视为田面权处理。

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一田两主制下田皮权和田骨权的内容,即两个权利束中的具体权利各有不同。收益权方面,田皮权人向田骨权人交租,剩余为田皮权人的收益;田骨权人向国家纳粮,剩余为田骨权人的收益。

福建闽清县:闽清之田,多分根面,该田如归一主所有,其契约或阄书上必载明根面全。如属两主所有,则面主应向官厅完粮,粮主应向面主纳租。(《大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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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苏无锡县:无锡土地所有权,有田底(俗名粮田)、田面(俗名灰肥田)之分。普通地主所有者为田底,其所有权为纳赋收租;佃农所有者为田面,其所有权为耕作还租。(《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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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

70)

浙江诸暨县:农民有业田佃田之别,业田曰大卖,佃田曰小卖。业田完粮收租,佃田耕作纳租。(《中国经济年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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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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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转让权方面,田骨和田皮如系两人拥有,可以分别出卖、典押、继承,另一方不得干涉。

福建南平县:南平习惯,同一土地上得有两个所有权,一曰苗田所有权,一曰税田所有权(顺昌建瓯等县称骨田皮田)。此两个所有权,可以单独卖买、让与、继承。(《大全》四: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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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江苏省各县:苏省各邑,卖买田亩,有分面田底田者。面田为业主所有,底田为佃户所有,面田底田,业主佃户,可" 以各别出卖,或质押。(《大全》五:

6)

浙江桐庐县:桐庐买卖田产有大卖小卖名目。大卖为所有权移转,小卖为永佃权之移转。二者同兼卖,须于契内注明一并卖尽字样,买主方有自由召佃之权。其无此字样者,仅系大卖,原卖方仍保留永佃权,虽亦照普通形式,另立租票交与买主,得写明如租谷不清,任凭业主另召等字样。实在田主仅能按年收租,转佃之权,仍属操诸佃户,业主不许过问。此种权利,为农家重要财产,子孙分析之际,往往载入分书,名曰客田,每亩时价约值七八元至二十元不等,并得自由出售,或充作担保。凡受买此权者,谓之小卖,小卖人既享永佃权,即负纳租义务。然亦有小卖人将田暂行抵押,由抵押权人耕作缴租。总之无论小卖人如何处分,毋庸通知田主(即大卖人)。(《大全》四: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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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田骨权人若想取得田皮,或田皮权人若想取得田骨,均需通过买卖,并无互享先买权之记载:

江西宁都、赣县、大庾、定南等县:田地契据,通常书卖或永卖或绝卖字样,其有书退字或永退或杜退或交回工本等字样者,概属租田(亦曰管皮)……盖租田含有永佃性质,故不曰卖而曰退,然有一部所有权(即皮),故形式上为退,而实质上仍无异于卖。其有将皮退并于管骨者,谓之交回工本,或将骨卖并于管皮者,谓之华利,与普通粮田无异。若管皮者出退于他人,必于退字上载明纳某姓(即管骨人)租若干。(《大全》二:

3)

然而,田骨产权——实质上是一种收租权——毕竟是建立在“租户交租的能力”和“收租的可靠性”之上的。如果拥有田骨权的不在村地主无法得到地租,那么田骨权人就可能象一个得不到分红的股东一样,他的田骨权就是废纸一张。民商事习惯调查中便有这种可能性的反映:

江西赣南各县:田主只知向佃户征收原议额租,并不知其田之所在,而佃人因耕作既久,往往以田皮私售于人,其名曰顶曰退,最为弊薮,或于退约内少载骨租,得以倍加退价,或隐瞒田丘,冒作己田出卖,致使皮田已转乙耕,而骨租仍留甲纳。迨至抗欠数年,田亡而租亦无着。此赣南各县皮骨分管之通病也。(《大全》四:

3

2)

江西宁都县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宁都有鉴于此,故于前清雍正年间,禀请官厅禁止佃户私退,凡遇易主换佃之时,则由田主发给批字,交佃人为证,佃人亦立赁字,交田主为据。”(《大全》四:

3

2)即由官方出面设定易主换佃的程序,以民间的有效力的契约文据(“批字”、“赁字”)为依托的,执行的结果据说是“流弊自较各县为少。”(《大全》四:

3

2)

安徽绩溪县:绩溪田地,向分三种名目,一曰起佃,此等田地,系将大买小买草粪各权利并合为一,最为上格;次曰大买,此等田地,只有所有权,而无佃权;三曰小买,又曰小顶,共权利以佃种为限。如或自己不种,转佃与他人耕种,得与大买人分收谷租,并独收麦租。大买人与小买人分收租谷时,其成数或二八,或三七,或四六不等。(《大全》四:

4

2)

另外,一田两主习惯不仅见于田亩,亦发生于有竹木出产之山林,形成山皮山骨两束权利,与一田两主大同而小异:

江西乐安县:竹木山场,有山皮山骨之分。竹木所有权谓之山皮,土地所有权谓之山骨。山皮所有人对于山骨所有人,仅须永远按年交纳山租,并无年限限制。其山骨所有人,亦不能收回自种竹木。如果山皮所有人自愿让还,得将竹木削光还山免租。再,山皮山骨所有权均可独立典当或转让。(《大全》四:

2

8)

然而,福建有些地方,山场除有竹木、垦种等经济收益外,往往还被视为起屋造坟的风水之地。我们看看福建闽清是如何在山皮权人和山骨权人之间界定“风水地”的产权的:

福建闽清县:闽清之山,多分皮底,其底主甲如将该山付乙垦种,递年只收山租,立字交乙执凭,从此乙为皮主,得再转付与丙承佃,立约分抽其利益,不准甲出干涉。但该山内如有吉地可以盖屋造坟,由甲收价立字,批卖于丁,或赠于戊,乙丙亦不得干涉。该吉地四至通常自所围之岭量起,前后左右各一丈二尺为准,惟四至内如有树木等物必须砍伐者,应由甲等酌向乙丙偿还损失。(《大全》四:

2

8)

福建闽清县:闽清山底在城内池张两姓最多,并无契证,只凭簿据管业,凡遇批卖吉地,有山皮者不敢抗拒。(《大全》四" :

2

8)

福建闽清县:闽清人信风水之说,凡欲圈地造墓者,其前后左右须各距离他人墓地一丈二尺以外,否则必致涉讼。(《大全》四:

2

8)

即风水地、吉地址由山骨权人所有,这反过来形成对山皮权人权利的限制;但是,山皮权人对于山皮上之附着物如树木之类的权利是极为清楚的,拥有“吉地”址批卖权的山骨权人如有侵犯,须按“责任规则”[3] 予以赔偿。

更有意思的是江南鱼米之乡,养鱼栽稻都需有水相随,但同一湖泊或水塘,灌溉取水权和取鱼权亦可分立,是为“水面权”和“水底权”,或曰“一水两权”。

湖北广济县、谷城县:广济县习惯,有塘水而无塘底者,只能取水,有塘底而无塘水者,能取鱼。谷城县习惯,塘水与塘底所有权各别者,各照契约所定行使权利。(《大全》四:

3

5)

湖南常德县:此项习惯之成立,必须多数人共有一湖而发生。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湖,甲乙仅有该湖水灌注田亩,而无收益鱼利之权,谓之水面权,丙丁则有收益该湖鱼利及车灌之权,谓之水底权。(《大全》四:35-

3

6)

湖北麻城县:麻城习惯,塘水所有权人,只能灌溉禾苗,而不能养鱼,塘底所有权人,只能养鱼而不能灌溉禾苗。(《大全》四:

40)

灌溉权(水分)和养鱼权(鱼分)之间可以一起转移,也可以分别转移,然而鱼无水不能存活,故鱼分对水分有较多的依赖。

湖北竹溪县:竹溪县习惯,塘水所有权人,如欲全其塘水及塘底之利用时,须向塘底所有权人租赁塘底,每年完纳租课。如塘底所有权人遇有必要事故,仍得随时向塘水所有权人要求解除租约,退还塘底。(《大全》四:

40)

江西赣南各县:塘有水分鱼分之别,有塘底塘面之别。全塘出卖,固无问题,若系共有之塘,有鱼分者当然有水分,有水分者不必有鱼分。有塘底当然有塘面,有塘面不必有塘底。盖塘水系随田转移,鱼分必契约载有放养字样,始有养鱼权。塘面但契内载有某塘灌荫,即属有分。塘底必契内载明某塘沙坞,或沙湖字样。塘底开井养泉,谓之沙坞,始能于塘面涸竭之时,更引塘底之水。(《大全》四:

3

1)

湖南临澧县:湘省民间卖田契约类皆载有塘堰几口字样。盖因水为田亩,卖田而水必随之,原为定例。惟堰水可能蓄鱼,故遂有鱼分水分之别。临澧县习惯,民间卖田,有将鱼分水分概行售卖者,有仅卖水分而未卖鱼分者,苟于卖契上未经载明并卖鱼分,则卖主对于该堰虽无水分,仍有可以蓄鱼之权利。此项权利,已为该邑人民所公认。(《大全》二:

1

8)

上例中“盖因水为田母,卖田而水必随之,原为定例”一语甚为关键,它意味着灌溉权(水分)对于水田来说,可能是土地产权权利束中的一部分。如果“水分”与“鱼分”属不同的人所有,一旦养鱼和灌溉在用水问题上产生矛盾,我们尚不知道如何处理。

权利的分化有时候达到惊人的程度,安徽贵池的取鱼权甚至按大水小水划分为两束,可归不同的人所有。

安徽贵池县:贵池渔业买卖,在同一湖河四至之内,有大水小水之分。其契内载明船网采取鱼息字样者,只能于大水时取鱼,水落则否。若载明萼氽花篮采取字样,则于小水时采取鱼鲜。(《大全》:

4

2)

然而,水和鱼都是所谓“易逝的财产”(考特、尤伦,1994:170-1

8

4),“水分”与“鱼分”、“塘面”与“塘底”的权利划分,比起“田皮”、“田骨”和“山皮”、“山骨”的划分来,在技术上更难以界定,互相侵犯的可能性也大:

湖北汉阳县:汉阳习惯,湖水湖地之所有权各别,均属所有人各照契据所载管业,系契据上分而为二,非习惯上分而为二。大都有湖地权者多系栽种水藕,以备水涨时仍可享其权利,有湖水权者多系捕取鱼虾,无论水退水涨,均可享受湖水内之权利,界限天然,无待划分。其所以有纠葛者,系因水涨湖满,有湖地权者欲藉其湖地以侵越湖水权(如捕鱼虾、刈水草之类),而有湖水权者,亦欲藉其湖水权以侵越湖地权(如采莲、挖藕之类)。彼此冲突,乃至发生争执。(《大全》四:

40)

注释

[1] 地租也可以作为一个资产要素在进行交易时重组,这在一田两主习惯中表现出来,参见下文。

[2] 在城市的米行、江南的租栈(Lojewski, 19

80)和有些地方的大牲畜集上,职业化的中人或代理人的确是成批地出现了。在这些地方,交易最需要的不再是人格化的担保,而是对行情的熟悉、对标的物的了解以及高超的交易技术。[4] 我倾向于从人口压力寻找从分成租佃到定额租佃,再到永佃和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宏观原因。我猜测,一田两主、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分立,是中国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压”出来的。人口压力的增大,人口密度的增长,使得土地生产要素越来越稀缺,从而产生了一田两主这种分化出更多权利束来充分利用劳动力、减少土地要素稀缺性的制度安排。之所以在世界其他地方没有发现“一田两主”的报道,可能是那里的人口压力还没有达到中国这么大的程度。人口压力下的技术变迁,见Boserup,1981,人口压力下的制度变迁,见Hayami and Kikuchi 1981;关于中国农业史上随着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加,雇工经营制、分成制的衰落与定额租制的兴起,见赵冈和陈钟毅,1982:255-257,35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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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农民负担与国家财政条块分割体制
发布时间:2023-03-08
" 摘要:近代农民负担呈现日益加重的趋势,而这与近代国家中央、省、县、区、乡、村的财政条块分割体制关系很大。从清代的起运、存留和耗羡归公制度到近代的亩捐、杂税以及摊派制度,无不体现了近代中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制度的演变。近代中......
文化在近代英国民族国家形成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3-01-15
文化在近代英国民族国家形成中的作用 文化的认同感在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功不可没。文化认同(cultural identity)是一种个体被集体文化影响的感觉,是一种集体文化认同的感觉。“是一种对某种文化眷恋的情感心理并以认知形式表现出来。它......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1
[提要] “家庭农场”模式是一种特色农业。黑龙江作为我国最大的商品粮基地,积极推广“家庭农场”模式。本研究选取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的饶河农场、二九一农场、八五三农场等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调研,分析家庭农场运行中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实践研究
发布时间:2016-03-21
【摘 要】 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关键和核心。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承包责任制弊端暴露,土地抛荒闲置和土地生产率低下问题逐渐突出。为了妥善解决以上问题,土地信托流转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从理论层面完善我......
浅析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
发布时间:2023-07-27
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关系 (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5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信托作为一项创新性的产权制度安排,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仍面临着配套政策体系不健全、规模效益不稳健以及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配套体系,加快建设农地流转信托二级市场,谋划构建“三位一体”的政策实施框架,尽快形成“三农问题”与“信托产业”互利共赢的新局面。[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信托.........
农村产权金融的制度变迁、共同治理与交易约束
发布时间:2022-11-24
摘 要:本文选取陕西省L县在土地流转及金融创新方面的实践作为案例,深入挖掘并分析了当前L县土地流转信贷发展现状,及制约我国土地流转信贷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及矛盾,最后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土地流转;案例研究 一、......
近代华北农村的农家生产条件·农耕结合·村落共同体
发布时间:2023-05-24
" 摘 要:本文从农耕结合的角度去关照近代中国农村家庭的生产样态以及村落共同体的变迁等问题,进而对旧中国农村社会的性格进行考察。华北的旱作农业特别是耕种作业需要并行使用复数的役畜和多人的共同协作,因此近代华北的农家不得......
浅谈农村地区国债发行制约因素
发布时间:2016-07-13
“国债下乡”是金融服务“三农”的具体体现,受到农村居民的欢迎。本文就农村地区居民国债购买意愿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此为基础对农村地区国债发行制约因素进行分析,浅谈农村地区国债发行制约因素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农村居民国债......
议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2-12-03
风险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方面和社会各个领域,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不例外,也存在风险问题。对待风险,既不能畏惧,更不能回避,只有正确认识农村土地流转风险,才能积极主动地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
浅谈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6-09-26
在农村家庭承包制度框架下,土地产权结构包括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所有权是土地权利的基础,承包权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衍生来的权利,使用权是在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形成的权利,集合着多种权利。农村土地流转实质上是使用权的流转......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非均衡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21
" Analysis on the Problems of Institutional Disequilibrium. of China’s Current Farmland Property The Second Theoretical Departments of Nanjing Institute Politics of PLA Nanjing Jiangsu Province 摘要:制度非均衡是由......
浅析土地交易程序的法制化
发布时间:2015-08-07
摘要:土地交易市场化的今天,召唤土地交易程序的法制化,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的对策:制定土地交易程序法规;确立法律责任;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执业门槛;完善交易程序的救助制度。 关键词:土地交易;程序;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
身份与契约 ——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
发布时间:2022-07-24
" 内容提要:主权是国家的身份,而非国家的权利,这种身份来自于明示或默示的约定;作为国家身份的主权是不能分割、不能让渡的;所谓“主权限制”,除非是外来的强制,其实是主权的行使方式;全球化使国家置身于更多的“契约”约束之......
中国法家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1-16
1 法家法治精神的内在理念 1.1 法家法治精神的和谐理念 在法家的法律思想中,实际上也蕴含着现在社会的和谐概念。和谐也是法治精神众多概念中与中国关系最为密切联系的,因为中国文化与西方国家相比所具有的以和为贵的思想。法家强调......
研究“近代中国人的土耳其认知”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3-03-20
近代中国人在认知世界的过程中,不仅瞩目于那些与自己有着密切往来的西方大国,还对于以土耳其、希腊、越南、菲律宾等为代表的弱小国家进行过细致考察。土耳其就是中国人在观察世界与反观自我过程中的一个特殊他者。在近代百年的岁月里......
农村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1-15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农业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主流农业,而土地流转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随着党中央致力于破解“三农问题”,各地的土地流转模式加以创新来适应这种变化,力求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村的土地流转效率,以此来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关键词】土地流转;现代农业;多元化;影响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合法的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以一定条件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组织,以此来增加自己.........
民法视角下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22-11-22
在某市的一起行政诉讼案的审判中该市某村一半多为农村村民将该市的市政府以及市土地局告上了法庭。村民们称,该案原由是镇政府在没有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在村门们已经承包的耕地上面进行填方和培土。而政府部门称该土地已经被国家征......
个体化与当代中国农村宗教发展
发布时间:2023-03-13
【摘 要】当代中国农村宗教的发展是个体化发展的一种体现方式,中国农村宗教丰富了农村居民的日常文化生活,给予农民强大的精神力量,农民通过宗教信徒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沟通的桥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生活的乏味空虚。但对于......
近代中外战争与条约关系(上)
发布时间:2023-04-18
〔摘要〕近代中国发生了一系列侵华战争,作为一种新的国际秩序,中外条约关系的建立和变化,与此有着不解之缘。条约关系产生和形成于两次鸦片战争期间,充斥着不平等性质的内涵,体现了列强对华战争的本质。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列强通过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之役,扩展并巩固和强化了不平等条约关系,具有种种新的特征,中国的主权则遭到空前的损害。在世界范围的国际战争背景下,伴随国际法的进步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
村民自治与农村土地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7
" 【内容提要】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某种同构关系。在完善现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必须坚持和维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民主议定、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以及......
农村土地违法问题与解决措施
发布时间:2023-07-03
[摘要]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要完全按照产权明晰、节约集约、严格管理和用途管制等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从法律层面解决农村土地违法问题,最大限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效率,寻求公平的有效途径维护和保障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关键词]农村土地;违法;管理;问题1、农村土地违法及管理问题现状农村土地广,且分布不均,在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问题较多,解决起来比较困难。农村土地违法现象多种多样,.........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二个宪法修正案是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除了改进了概念表述之外,其主要内容是:承认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政治方面增加了“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把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中国农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3)
发布时间:2023-02-22
" 三、新世纪农史研究之展望(一) 通过回顾对学科的思考一个学科的对象、范围、理论、方法,往往为治史者所关注;但不是首先规定好了对象、范围、理论、方法,学科才得以发展,而是在学科的发展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对其对象、范围、理......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发布时间:2023-02-06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摘要: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萌芽于19世纪下半叶,诞生于20世纪初叶的清末修律,成长于......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3-04-23
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我国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以及促进我国农村向城市化靠近的基础,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在仍然处于一个相对滞后、混乱的局面,这不仅没有有效的帮助农民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反而在一定的程......
传统宗法文化与近代中国立宪(参考)
发布时间:2023-06-14
欢迎来到查字典范文网站,今天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传统宗法文化与近代中国立宪,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肇始于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甲午一役,随着北洋水师在海面上的沉没,既标志着洋务运动以洋枪洋炮守护封建......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然而,宪法的私法化必须慎重、严格地对待。根据国外的经验,应按下面的原则把宪法私法化适用减少到最小范围,以避免不利影响。 1.间接适用原则。宪法在对公权适用的情况下,法院当然可以直接用宪法的条文裁决。 宪法对私权适用时,法......
中国碳交易变局
发布时间:2013-12-18
2009年12月4日,一直顺风顺水的中国CDM项目意外在联合国碰壁,多达10个风电CDM项目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EB)拒签,谢磊至今对EB的行为“很不理解”。 谢磊是瑞典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区商务总监,后者已有200多个CDM项目成......
农村土地制度的立法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7
" [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 土地制度; 立法 “三农”问题错综复杂,但归根到底还是农村的土地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围绕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这个核心问题,我们可以从......
国际经济法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23-02-04
随着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己经逐渐打破了距离的界限,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着各种的贸易,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也成为主导人类社会前进最为重要的力量。 改革开放前,由于计划经济思维和各种历史原因的......
不对等契约与地权改革
发布时间:2023-03-01
"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其实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是非市场化的行政性契约关系,契约双方地位不对等,权利与义务与相称。土地的所有者集体在契约关系中居优势地位,主导着契约关系。这种不对待等的契约关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
清代中原地区的立嗣民事习惯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28
摘要:清代中原地区绝嗣家庭同姓继嗣的情况最为普遍,是主流,包括独子兼祧或二子并继等特殊情况;而异姓承嗣和招赘承嗣的情况作为同姓继嗣的补充,体现了乡土社会民众的实用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原则。血缘承祧历来被人们所重视,但人为......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对中国粮食生产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0
一、引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但我国部分地区却出现了耕地大面积抛荒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粮食安全。目前已有的土地流转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性,难以实现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因此急需进行土地流转方法的创新。而土地信托流转制度有利于优化土地使用方法,扩大耕地生产规模,优化农业生产结构(BrabecE和SmithC,2002)[1],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Wunderlic.........
当代中国农村阶层分化与法律调整的初步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 A Preliminary Study on 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Legal Regulation in ContemporaryChinese Country 「内容提要」中国改革开放已经使得中国农村从一个“去阶层化”的社会变成一个社会群体资源分配和享受出现差异的社会,农民不再......
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1
3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 各国有关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法律规定和作法不尽相同。一般来看,有以下三种比较典型的方式: (1 )转化式 有些国家为了使条约在国内适用,要求必须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
浅谈农村中学生数学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策略
发布时间:2023-04-19
引导语:对于中学生来说,由于其行为习惯存在很大的可塑性,养成好的学习习惯特别是课堂学习习惯尤其重要。以下是的小编为大家找到的浅谈农村中学生数学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策略。希望能帮助大家! 【摘要】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农......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制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17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现代化农村、城乡一体化逐渐成为我国农村发展的核心。现代化农村建设必然涉及到农村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并且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产权制度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特征,使得相关法制法规在涉及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协调与管理作用十分突出,科学有效的法制法规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以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
谈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法律性质与地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现代商人习惯法是为适应和满足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广泛采用.为商事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它是法律规范,其效力来源于国家认可与当事人的选择。......
中国近代的法官回避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27
回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东汉时期出现的《三互法》,即是中国最早的有关地区回避的成文法律,而《唐六典》中规定的换推制,则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职务回避。由于古代司法行政不分,专职法官尚未出现,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回避制度......
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二)程序正义优先:宪法的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是指人的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其次,存在一个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57]在某种程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