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论证
论证可根据许多小同的力法来评价;例如,人们可以判断哪些论证比其他的更具有说服力;那些论证更有意义等等这些可做出的评价大致的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逻辑的: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有适当的联系
实质的:前提和结论是否都为真
修辞的:论证是否能说服观众,并使他们感兴趣
单独考察修辞的范畴是想承认:如果人们都是理智的,那么他们应该只被具有真前提的有效论证所说服,但事实上,人们常常被哪些非有效论证、或者被前提不为真的论证所说服
接下来我们先考虑第一个问题:评价的逻辑方面在这个方面,我们要一次区分开那些可以被运用的小同的评价标准,即:一个推论可能被断定是演绎的有效的,或者是演绎的非有效的,但在归纳上很有力量,或者两者都小是演绎的标准比归纳的标准更严格,演绎的有效性比起归纳的力量,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要更加紧密
巴尔克尔曾经提出有两种论证:一方面是演绎的论证;另一方面是归纳的论证这种区别,至少是按照通常所说的,只不过混淆了问题演绎论证是诠释性的,或者说非扩充性的,即它们 在结论中所包含的东西都已包含在前提中了如果打算把这当作-个论证何以演绎的有效的解释,那么这句话可以是假的,因为按字而的意思在结论中包含的都已包含在前提中了的话,那么AVB,所以A满足这个条件,但同样的A,所以AVB也是演绎的有效的,但却没有满足这个条件;这句话还可以是无价值的,如果把包含在结论中的都已包含在前提中了作隐喻的理解的话则得到:如果AVB小是从A中演绎的得出的,用什么来检验AVB是隐含的包含在A中呢?与此相反,归纳的论证是扩充性的,他们的结论超出了他们的前提所包含的东西这就推出一个结论归纳论证小是演绎的有效的;也并小是所有的演绎的无效的论证都是在归纳上有力量的。
所以,我们可以尝试苏珊哈克那样的问题处理力法:并非存在着两种论证,而是论证能用小同的标准,即演绎的和归纳的标准来逻辑的加以评价;他们可以是演绎的有效的,归纳的有力量的,或者两者都不是。这就要引出下面的问题:论证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想要表达一种意见,这种意见可以包含很多内容比如一种看法、一种思想或是一种决策等等,人们往往需要在说出自己的结论之前先表述自己的前提通常这种表述可以用因为所以、因此、由此可得等等来表示由前提到结论的过渡;在形式逻辑中,我们可以用一串公式来表示这个过程,并且在每一行上都写出推理所依据的规则但是,那些人们所判定为非有效或有效的结论能够简单的当作是话语的展开:比如形式的论证就可以看作是-个形式语言中的合式公式组成的一个序列,或者是,非形式论证可以当作是自然语言的语句组成的一个序列
2演绎有效性
2.1在一个系统中的有效性
在一个形式逻辑系统中,有效性可以从语形上和语义上定义,即通过系统的解释来定义或根据系统的规则或公理来定义把一个形式论证表示为合式公式组成的一个序列,那么语形的有效性就可以通过形式化的力法得到解释:
2.2系统外的有效性
到日前为门_所考虑的语形有效性和语义有效性的概念都是相对于系统而言的,只适用于形式论证然而,当人们判断一个非形式论证有效性时,人们是在主张,非形式论证的结论来自它的前提,即它小可能前提真而结论假当我们认为一非形式的、常用的论证是好的,其他 一些论证是坏的时,一般要使用像这种有效性概念当然,判断一个论证好,比判断它有效所涉及的内容要多,但我认为有效性是论证的一个重要标准
现在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是:与相对于系统而言的定理和逻辑真理的概念相对应,是否也有一种非形式的、非形式的、系统外的概念?我认同苏珊哈克的观点,她认为是可以找到的:像这样一个小可能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有效推论的系统外概念用于一个单独陈述就会产生一个不能假的陈述的概念换言之,一个必然真理的概念团必然真理这种概念却是可以形式系统外找到例如,人们判断有些陈述时重言的,这在非技术的意义上意味着,这些陈述是小可怀疑的真,把它重复两遍结果也必然真当然,非形式的重言式这个概念比技术性的用法要宽泛,技术性的用法只包括真值函项逻辑的逻辑真理非形式的必然真理这个概念同样比形式逻辑真理这个概念宽泛这些非形式的概念本身也会随着形式逻辑系统的研究的深入精确起来
可以这样理解能适用于相对于系统的形式论证的有效性概念与可用于系统外的非形式论证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形式逻辑系统尝试用精确、严格和可概括的名称将非形式论证进行形式化表述;一个可以成立的形式逻辑系统必须能够做到这些:如果一个给定的非形式论证通过某种形式的论证在这个形式系统中得到表述,仅当非形式论证是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有效的那么形式论证在系统中应是有效的
2.3自发逻辑与自觉逻辑
人们可以用符号表述非形式论证的系统外有效性的直觉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开始发展一种形式系统,并通过这种力法建立推演规则,使得被判断为有效的非形式论证的形式表述在这个系统中将是有效的但是,给定这些规则,其他的形式论证将表明是在这个系统里有效的,直观的被判断为非形式有效的非形式论证可以通过这些形式论证来表达;这样,人们就可以修改系统里的规则,特别是如果该规则是极其简单、合理,并且对非形式的非有效性的直观并不强烈的话,那么人们就可以或者修改关于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的意见,或者修改以这种特殊力式表述非形式论证是否合适的看法阴一个形式逻辑系统一日确定了,人们关于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或非有效性的直观就会受到系统的制约人们把自己关于非形式论证有效性的未反思的判断称为自发逻辑,通过对这些判断的反思,随着形式系统的创建而发展起来的更严格、更精确的判断,人们称之为自觉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