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识推理的前提容忍反例符合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但同时也容忍例外存在。《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而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第51条就是第45条可以容忍的反例。
(二)常识推理模式有助于解决法的不确定性
法的不确定性可以归结为:法律疑义、法律皱褶、法律漏洞。
法律疑义是指法律条文不明确。这时,我们需要法律解释。拉伦茨认为解释乃是一种媒介行为,借此,解释者将他认为有疑义文字变得可以理解。
法律皱褶是法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可适用规则。在常识推理中我们用特殊优先原则和事实优先原则处理矛盾,而在判决推理中,我们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卜位法处理矛盾。但有时候,法律的矛盾无法用上述原则处理,这时仍需法律解释。
法律漏洞即法无明文规定。拉伦茨认为就特定类型事件,法律欠缺适用规则时,即有开放的漏洞存在。法律虽然含有得以适用的规则,惟该规则对此类事件并不适宜,于此有隐藏的漏洞。在处理开放的漏洞时,我们运用类推的方法;而在面对隐藏的漏洞时,我们则需要法律解释。
综上所述,解决法的不确定性需要法律解释和类推。对判决推理来说,法律解释相当于常识推理中每个层次增加的前提。例如,在2002年北京市价格检查中,某商场因在降价销售中将与事实上的原价不符的价格标为原价而被认定为价格欺诈。商场称他们将法规中的原价理解为第一次的价格,而非物价局理解的上一次的价格。④如果法官采纳商场的解释,相当于增加原价是第一次的价格的前提,最终结论是商场没有价格欺诈如果采纳物价局的解释,那么增加的前提是原价是上一次的价格,最终结论为商场存在价格欺诈。而类推的过程在常识推理中也有体现,假设我们发现一个新物种A,其特征与鸟非常相似,由此我们根据鸟会飞和物种A与鸟非常相似这两个前提得到物种A会飞的结论。
(三)常识推理和判决推理都具有层次性和非单调性
以交通肇事罪为例,甲开车超速行驶,行人乙违反交规跑到路中央,甲为躲避乙,撞上旁边的汽车,造成车内丙重伤。判决推理分三个层次:第一,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即甲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第二,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满足违法性,即甲是否有正当防卫等事由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第三、分析甲是否符合有责性,即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由此可见,每经过一个层次的推理,我们都得到一个中间结论,当三个层次的推理都完成时,我们才会得到最终结论。同时,每进行一个层次的推理,己经得到的中间结论都有被推翻的可能,这与常识推理的层次性和非单调性不谋而合。
(四)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
常识推理的过程不是实质蕴涵,而是由真前提得到可接受的结论。判决推理的结论同样具有可接受性。J某从银行贷款500万用于投资,但投资失败,J某到期无法还清贷款。有些人认为J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欺诈,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有些人认为J某本来想还钱,但投资失败导致无法按期还钱,只构成民事债务纠纷。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因为它们均有合理的法律依据,所以都是可接受的,同时很难用真假来进行评价。
由此可见,我们可以借鉴常识推理的模式刻画判决证成,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