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新刑法对录音录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种做法依然无法避免问题的发生,仍旧会发生录音录像目标不明确、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在移送过程中出现模糊的情况。本文分析了侦查讯问过程中录音录像面对的困境,对困境出现的原因进行解析,提出相关的措施。
【关键词】侦查问询;同步录音录像;出路
一、录音录像困境
(一)录音录像制度概述
侦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寻找证据、逮捕嫌疑人,基于这种情况,侦查人员掌握较多的权限资源,职权范围弹性较大。正因如此,他们中间很容易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刑讯逼供等不正当手段的运用虽然未必会造成讯问出错,但是每一件出现错误的案件的引起因素必然存在讯问手段的不合理性。为此,保证讯问人员的讯问手段是合法的是很有必要的,录音录像制度开始在我国进入实施阶段。
(二)困境
1录音录像没有被移送
在进行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起诉者有权向辩护人求助,而辩护人则拥有对起诉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疑的权利。但是想要对证据进行质疑,证据必须存在,新刑诉法对移送做出具体规定,保证了辩护人查阅证据的权益。但是在进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没有对录音录像定型、侦查保密、甚至没有进行录音录像等原因都会导致证据移送失败。
2选择性倾向严重
这种选择性体现在讯问人员在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进行录音录像,其他时间段不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其中,尤其是在运用不正当讯问手段的时候,取消录像。现在,技术不断进步,特别是录像的鉴定技术的突破,使得这种现象越来越少。但是,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之前,侦查人员可能就已经对嫌疑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造成嫌疑人是被讯问人员用道理“说服”的假象,这种选择性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对录音录像形成证据造成的危害的可能性更大。
3录音录像程序问题
录音录像本身就是一个程序性较强的工作,但录制开始、中止、移送等方面的规定都是空白,这些环节都可能对证据的效用产生偏差性的影响,许多学者也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相关的探讨,但是对于中止以及移交法院的研究仍然涉及较少。
4缺乏不录音情况的惩罚措施
录音录像本身可以防止讯问人员滥用不正当手段和嫌疑人蓄意翻供、诬陷讯问人员滥用职权。虽然这个方式对双方都各有好处,但是被讯问人员仍然处于弱势,因为他们在将要运用不正当讯问手段的时候就会取消录音录像。这种现象之所时有发生且难以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对不录音录像行为作出制裁性的规定。
二、困境出现原因
(一)录音录像的地位和效力衡量标准模糊
虽然在新刑诉法中确立了录音录像的必要性,但是并没有对其地位和效力进行明确的说明,使得录音录像既有视听资料的性质,也可以当作证人的证言,这种歧义会导致其在应用中出现问题。将录音录像归属于新刑诉法的证据种类,那么其必须被视作普通证据移送到审判中接受质证。反之,它不需要被移送,也就无须接受质证,不同的部门则会采取不一样的标准,使其难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二)没有不录音录像的约束措施
一项制度的出台需要人们遵守,当人们不遵守的时候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但是录音录像制度出台之后只允许运用,而没有对不录音录像行为作出惩罚性规定,这必然造成侦查人员可以放心的进行录音录像行为,这种情况下他们自然会抱着随意的态度开展工作,这种只允许如何操作而没有做出违背操作应受何种惩罚的制度必然会在实施中遇到巨大阻碍。
(三)录音录像措施缺乏
录音录像制度在理论层面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是缺乏理发和司法层面的措施。新刑诉法中只是对其进行了宽泛的规定,并没有完善的匹配体系诞生,比如新刑诉法没有要求讯问人员应该和录音录像工作人员各自独立开展工作,文件如何整理保存规定不明等。这些漏洞都会影响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对制度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
三、完善措施
(一)明确地位
刑讯逼供等不正当行为之所以会发生,就是因为讯问场所具有隐秘、封闭的特点,针对这个特点,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采取的应对做法都是增加审讯过程的透明度,这是同步录音录像出现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录音录像制度中一直存在其地位不明确的现象,致使其作为证据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但是经过对诸多学者和理论的研究发现,一种材料的证据类型归属必须根据现实的情况来进行确定。因此,对其地位进行定位的时候必须联系实际情况,对其程序进行确定,移送法院也要据此决定。
(二)确定适用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尾部环节是审判,对嫌疑人的罪行进行确定,
也就是说在没有进行审判之前对于嫌疑人是否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无法确定的,如此就与新刑诉法中的规定产生一定矛盾。此外,工作者也可能会以认为罪犯达到了录音录像的判刑标准为理由而随意进行录音录像。因此,必须对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确认。
(三)制定违规行为制裁措施
当讯问人员不进行录音录像的时候,就要有相关的规定对其行为予以制裁,以保证工作质量。从补偿性角度来讲,违规人员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对过错进行弥补,比如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等。从惩罚角度来讲,当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时候,剥夺其不合理的诉讼利益,如发回重审等。
四、总结
新刑诉法中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保证嫌疑人权益的重大进步。但是我国在这个制度的研究和实践的方面起步较晚,因而会出现各种弊端,所以对其进行完善很有必要。本文分析了侦查讯问过程中录音录像面对的困境,对困境出现的原因进行解析,提出相关的措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