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论协商性司法的理论基础(1)论文

论协商性司法的理论基础(1)论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5 23:50:47
论协商性司法的理论基础(1)论文
时间:2023-08-05 23:50:47     小编:

摘 要:协商性司法是一种新的程序主义,它强调通过对话、协商、妥协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在协商性司法中,正义被重新解释,即当事人所追求的是自己需要的正义,称之为“互利正义”或者“协商正义”。

对话与妥协是协商性司法的基本作用机理,而程序保障则是协商性司法的制度框架。 论文关键词: 协商性司法;对话;妥协;互利正义 Abstract:Deliberative justice is a newly developed procedural notion whose “core idea” is to promote solution of disputes through reasonable discussion. In deliberative justice, the word justice attached with some new ideas means one that is pursued and desired by the parties, thus it should be called “mutual-benefit justice” or “agreed justice.” Discussion and compromise underlines the operation of deliberative justice while procedural protection conduces to establishing its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Key Words:deliberative justice; discuss; compromise; mutual-benefit justice

一、协商性司法理论的兴起 当下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理念,这一理念对新时期的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种新的要求至少涉及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如何在司法程序中,有效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二是如何反思和评价司法程序中重视“国家干预”的价值取向,以及30年来我国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思路;三是如何合理安排法院与当事人的权限关系,才有助于达成当事人和社会所需要的公正裁判。

日益受到关注的协商性司法是对上述问题的积极回应。本文以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关系为基本切入点,以“对话”、“沟通”等主体行为为基本结构,探索民事诉讼中协商性司法的基本理论。

协商性司法是一种新的程序主义,它不仅是通过立法技术的运用所作的改变,更是一种观念的变革。这种新的程序主义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指导原则,强调通过理性对话来实现纠纷解决中公权力与私权的合作。

现代意义上的协商性司法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中。起初这种司法模式被称之为恢复性司法。

(注:有学者认为协商性司法与恢复性司法是两个不同概念,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司法理念。有学者认为,两者的区别既有理论上的,更有实践范式方式方面。

(参见:马明亮.协商性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3.)笔者认为,协商性司法与恢复性司法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两者都是以商谈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其解决纠纷的过程都体现了一种合作关系,皆可归为一种对话、协商机制。)恢复性司法是指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1]。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参与性与协商性,鼓励所有与犯罪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充分的参与和协商,通过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和解寻求修复已经造成的“创伤”,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以试图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 [1]5。恢复性司法在西方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兴起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它是克服传统刑事司法所带来的司法危机的应对策略。

传统上,刑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打击和处罚犯罪,实际上这更主要是国家所追求的刑事司法的目标,而对于被害人利益的补救并未重视和关注,即便是通过刑事司法程序使犯罪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最终的结果是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都受到了损失。这种正义并非被害人或社会所需要的正义,因而被称之为“有害的正义”[1]4。

尽管在西方国家的民事司法领域鲜见对协商性司法的讨论,但与此相关的一个概念──协同主义,早已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出现。德国学者巴沙曼(Rudolf Wassermann)在其所著《社会的民事诉讼——在社会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协同主义”这一概念进行了诠释,按照其观点,协同主义是一种与对抗制诉讼完全不同的崭新的司法模式,它强调法院、当事人三方的协同关系 [2]。

在司法实践领域,西方主要国家因诉讼迟延以及高额的诉讼成本而产生的司法危机,促使人们对传统的“对抗制”的司法体制进行反思和改革。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民事司法改革,一反法官中立、当事人双方对抗的传统观念,强化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管理职责。

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初期,法律界还在围绕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展开激烈争论之时,以辩论主义或对抗制为基本诉讼结构的国家,已经开始对这种过分强调“对抗”、“当事人主导”、“法院消极”的诉讼制度进行反思,出现了强调法院的管理职责和当事人协助诉讼义务的诉讼理念。一些国家如英国、日本的立法及审判实践,把法院协助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和解以及鼓励当事人采取区别裁判的非正式的方式解决纠纷运用到实践当中。

这种以弱化程序的“对抗性”,强调程序的“对话性”和“合意性”为基本方针的诉讼制度,充分反映了现代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其内容构成了协商性司法的本质内涵。 在我国,协商性司法还处在表层的讨论阶段,尚未深入到核心层面,缺少具体制度构建方面的讨论;而且讨论基本上限于刑事司法领域。

尽管在民事司法领域,关于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关系的研究较为深入,甚至也出版了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注:有关研究成果有:张卫平教授的《诉讼构架与程式》和《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王亚新教授的《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刘荣军教授的《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和王福华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结构》等。

)但这些研究对协商性司法基本理论未予充分的关注,应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未能充分展现出来,因此,进一步讨论民事诉讼中协商性司法的价值取向和正当依据、协商性司法的基本原理及内容,以及协商性司法所塑造的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关系结构就显得很有必要。目前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协商性司法是否是独立于原有的“对抗性”司法的一种程序结构?如果协商性司法不仅仅是一种观念,而是表现为具有独特价值取向的程序结构,那么,它的建构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以及法院、当事人的相互关系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在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之间又能起到怎样的调和作用?它对提升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又具有什么样的意义?怎样评估协商性司法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契合度?它与当下中国转型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建国策略是否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 传统的裁判性司法的特征是:通过对规则的严格适用实现国家建立的法律秩序,但是这种秩序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力,往往无法有效调动个体采取有效行动,促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形成、发展、选择更为人们偏好的、有效的秩序。

现存的秩序往往缺乏自我生产机能扩展和自我调整的强大动力,也很难对不断变化的社会作出灵活有效的反应,结果是社会机能显得相当僵化[3]。协商性司法不同于传统裁判性司法的显著特征,是其将仅靠法官根据事实依规范作出判决的“对抗性”机制,转换为多主体参与的“对话与协商”机制,可以说协商性司法是通过“对话”实现纠纷的高效解决。

从制度构建的层面来看,对话应当是自治的,才能体现对话的理性与正当性,因而,合意应当构成协商性司法的核心要素。合意的内容大致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二是纠纷解决的程序选择;三是纠纷解决方案的选择。

可以认为协商性司法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治权利,通过对话与协商形成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合意。在近期的诉讼理论研究中,民法学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逐步渗透到诉讼理论中,比较突出的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契约原理被引入民事诉讼理论之中,并引起了具体诉讼制度的构建明显地向“协商性”规则演变。

(注:在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肯定了当事人对程序的协商选择。如:关于举证时限的确定、是否进行证据交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等,以及在实体上早已确立的诉讼和解制度与诉讼调解制度等,都反映出协商性司法的基本特征,使得诉讼的“对抗性”进一步向弱化的趋势发展。

) 协商性司法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1.实现当事人的正义 由于协商性司法强调当事人为主体的对话、协商机制,从而为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创造了条件,这即是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主张的“意思自治的审判模式”的内核,以实现当事人诉讼之目的,这是协商性司法所具有的基本程序功能。“使作为诉讼程序内在功能之一的促进连带与至今为止被看作诉讼惟一功能的保障自由相结合,统一到一个更高层次,就构成了诉讼给当事者自律自治的努力以援助的功能。

当事者在不压抑自己意愿的前提下与对方共同形成使双方都能满意的关系的努力,如果通过诉讼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就可以认为诉讼达到了自己的目的。”[4]其实,虽然双方都有获得胜诉的心理企盼,但息事宁人,寻求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也是双方努力的方向,这就为对话、协商,共谋和谐关系提供了契机。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协商性司法以法院、当事人三方对话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机制,特别是诉讼程序如果能够按有效促进当事人相互作用这一水平方向加以构建,能够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对纠纷的自主解决。这样看来,协商性司法所追求的正义不仅仅是停留在立法层面上法律应有的正义,而是更进一步将这种正义转化为当事人所追求的实实在在为当事人所需要的正义。

2.消解司法危机的发生 进入21世纪以来,成本过高、时间过长和程序烦琐已成为现代司法的三大弊病,已对司法权威构成了严重威胁。现代司法程序的设计是基于“竞争”的理念,“非黑即白”的事实认定结构将当事人双方置于对立的关系之中,为保持双方“竞争”的平等性,法官中立及程序的完整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样一来,程序优先或者程序中心主义的思想在现代司法体系中蔓延。在裁判性司法中,存在程序的“繁殖”或者附属诉讼扩张的问题,在整体上为民事司法的运行带来了不利的后果。

所以,人们开始认为某些程序权利的保障,即使长期以来在英国被誉为司法公正之基本权利,也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意义[5]。“对抗性”司法所导致的种种弊端,促使人们对程序进行反思。

正如澳大利亚大法官Davies所指出的:“要改变这些因素,律师和法官就必须接受一种正当的争议解决的新概念。这一概念包括争议双方之间更加坦诚相对的概念,也就是减少对抗,接受对成本、他人的权利、公共利益等相关考虑。

”[6]从这一论断我们可以看出,克服裁判性司法危机应当从缓和程序的对抗性入手,加强法官对诉讼的控制和当事人双方关系的促进。协商性司法正好契合了这一思想,它将事实真相的探知、成本、时间作统合考虑,平衡当事人、法院的诉讼关系,兼顾程序与实体正义的实现,有效化解了传统裁判性司法的危机。

特别是在程序方面,协商性司法更多地考虑诉讼解决纠纷与诉讼外解决纠纷的联系,加强法官对司法的管理和当事人诉讼之目的性,避免因过分的程序性而导致诉讼变得亳无意义。因为,作为过于复杂的程序性问题,既成本昂贵也无助于纠纷按照当事人所期望的方向解决。

英国法律大臣沃尔夫(Lord Woolf)勋爵在《接近司法:最终报告》中指出:“应当注意当前当事人制造大量中间申请的倾向。这些具有战术性质,即使对于提出申请的那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不受投入成本所限。

”[7]大量中间程序的利用,导致诉讼成本畸高,诉讼也变得毫无效率可言。

二、互利的正义:协商性司法的正当性基础 协商性司法自产生之初其正义性就受到了种种质疑,称其违反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不具有正义性的。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遭受的非议尤为突出[8]。

传统裁判性司法所依据的哲学思想是实质正义的哲学观,即强调判决的正确性优先于及时司法和合理的诉讼开支的考虑。新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在正确判决、成本及时间三个维度上进行了全新、合理的平衡,矫正了“实质正义优于程序安排”的哲学,代之以分配正义的哲学。

(注:分配正义的哲学由许多元素构成:

(1)接受民事司法管理的资源是一定的,就像所有其他公共服务的资源一样,因此,这些资源必须在所有那些谋求或需求司法/正义的人们之间公正地分配;

(2)对这些资源的公正分配必须考虑个案的特点,使个案获得不多于应当获得的法院时间和精力的合理份额,法院资源的分配以及时间和金钱上的投资都必须与该案的难度、复杂程度、价值、重要性大致相当;

(3)时间和成本与资源分配的考虑有关,司法/正义可能带来太高的代价,而对正义的迟延即为对正义的拒绝;

(4)司法的责任。法院的责任范围超出了在个案中实现正义的范围,法院对于民事司法管理在整体上,在制度的资源以及资源的公平和正当分配方面,也负有责任。

(阿德里安A·S·朱克曼.危机中的民事司法[M].傅郁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6.))但这一正义观念的转变仍然适用于裁判性司法的程序结构和程序逻辑,即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了符合实质正义的判决,因此,也可以说裁判性司法之分配正义也是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裁量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仲裁人的正义;也就是确定‘什么是合乎正义’的行为。

无论怎样,如果他在履行他的职责,便可以说是把每一个人的应得分配给每一个人;这是真正的正义分配,可以被称为分配的正义。”[9]裁判性司法所追求的“分配正义”这一价值目标,可以说是立法者的价值目标,并没有考虑纠纷当事人所需要的正义,即作为诉讼参与的主体能为自己创设与他人未来关系的活动中,追寻自己所需要的“法的秩序”。

我国台湾学者邱联恭在讨论当事人程序主体性时指出:“基于国民的法主体性、程序主体性原则及程序主体权等原理,纠纷当事人即程序主体,也应当是参与形成、发现及适用‘法’的主体,以便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不致受程序制度的运作、使用或未能予以使用而遭受减损、消耗。因此,对于程序关系人,立法者及法官均应就涉及其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的程序利用及程序进行,赋予一定的程序参与权及程序选择,藉以实现、保障程序关系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10]协商性司法充分重视当事人对正义的要求,从分配正义向互利正义或协商正义转变。作为互利的正义的设想是,公正的结果应该体现双方的所得是他们在持续斗争中应该得到的[9]12。

互利正义的哲学观比较好地契合了协商性司法对当事人需要的考量,因此,互利正义是建立在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通过相互妥协实现的正义,从本质上讲它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正义”。 近年来,法律界对我国民事司法改革进行了深刻反思,对过于强化法院的“消极性”裁判和当事人责任的改革思路提出了质疑。

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转型道路的进一步明确化,也为司法改革指明了具体方向,协商性司法便是能够契合这一理念的程序结构。协商性司法以纠纷解决中主体间的理性对话为基本要素,以主体交涉过程中的相互沟通和协调为基本机制,最终达到各主体间能够共同接受的目标。

在达成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各主体间以对话的方式进行交涉和协商,通过主张、反驳、质疑、论证、修正等行为,反复提炼论证主题及其合理性,并最终达成共识—“合意”。这一合意目标的达成,不但标志着纠纷的有效解决,同时,由于协商性司法以交涉、沟通为基本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裁判性司法”所可能带来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情绪,由此而获得的“公正性”是当事人所需要的公正。

协商性司法的兴起,是对裁判性司法传统进行反思的结果,其以“对话”取代了“对抗”,以理性的“沟通”、“协商”取代了诉讼技巧,以主体间的“合意”取代了裁判者的“决定”,并最终以妥协的正义或称之为“协商的正义”、“互利的正义”取代分配的正义[11]。 在构建纠纷解决制度时,人们通常将正义设定为所倾力追求的终级目标。

但是,作为纠纷解决必须依赖的程序制度,因其制度设计上的差异,也会导致对正义的实现程度有所不同。“不同的程序制度如何追求正义目标的实现,以及在进行这种努力时作出过何种妥协和牺牲。

后者可能是制度比较的最有意义的方面,因为它把注意力放在隐含实现正义的不同方法背后的事实上。正是给予这一点以优先地位,或者说正是司法正义的目标,塑造了位于终端的那些程序。

”[6]3立法者们在设计程序制度时,就将实现正义放在首位。在一般的裁判性纠纷解决制度中,正义的实现,就意味着法院的判决是在案件的真实已被查明,且据此正确地适用了法律的情况下作出的。

就法律适用层面而言,我们完全可以期待并且有理由相信,作为法律精英的法官们是能够胜任的。然而,就案件事实的确定这一层面,却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不但是因为案件事实已是事过境迁,难以完全回复“原状”;同时,也因为事实认定是人的主观认识活动,案件真实的把握不仅取决于基础材料的完整程度,更要依靠法官个人的司法经验,所以,“尽管判决的正确性亦即真实性是民事程序的目标;但众所周知我们的程序并非是完美无瑕的,程序在实现判决的正确性目标时总是存在一些局限性而力不从心。

一个程序制度能够努力决定过去发生过什么并且能够确切地适用法律,却不能保证从不发生错误。法律的程序标记是,当正义的准则成为程序的外在表现时,程序本身却不能总是在个体判决和这一准则之间实现完美和谐。

因此,即使通过这一程序而形成的个体判决有一些是错误的,这一程序仍可能是正当的。”[4]4然而,这种正当性,尽管从程序意义上来说是妥当的,但对当事人双方来讲,这样的判决未必是他们想通过诉讼程序获得的东西。

为避免某一项判决陷入符合程序的正义性但却与实体正义相悖的窘境,通过当事人协商、妥协所获得的纠纷解决,无疑是符合正当性要求的。 传统意义上的对抗式审理程序,以立法者预先设定的正义展开程序。

然而,在深受自由主义理念影响的立法背景下,程序中严格恪守裁判中立,当事人双方通过对抗式辩论来发现案件真实的制度逻辑,与“确定真实的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即是实现了程序设定的正义目标这两者之间产生了逻辑上的悖论。在无法达到每一个案件都能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传统司法的“合法性”就存在缺陷。

特别是在严格的“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下,有时不得不考虑诉讼的时间耗费和诉讼成本问题,而舍弃对个案真实的追求。在这种情况下,正义的追求受到抑制,裁判的合法性受到怀疑。

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的问题,当案件事实处于无法查清(真伪不明)的状态下,通常情况下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很显然,要求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比对方承担了更高的诉讼风险。(注:日本学者对裁判性司法存在的问题作的分析后认为,其存在6个方面的问题:

(1)由于强调以一般规范为根据的强制性判决,很难在一般性规范命题中表现出来的利益或并不适于通过强制来实现的利益往往受到忽视;

(2)由于法的规范和法的专门技术不能迅速地适应社会变化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或正在得到承认的某些新的利益往往不能在诉讼审判中也得到反映或实现;

(3)由于程序的进行需要高度的法律专门技术,诉讼中的纠纷处理过程很难得到一般人的理解和亲近,并往往使当事者不能真正地参加到程序中来;

(4)过于花钱费时;

(5)出于抑制国家权力或法官权限的必要而强调程序的形式性和法官的中立性,往往给力量并不对等的当事者之间带来实质上的不平等;

(6)由于审判的公开性以及所谓“非黑即白”式的判决方式,使得一部分具有微妙性质的纠纷往往很难得到恰当的解决,或者处理的结果不能使当事者感到满意。(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53.))裁判性司法所带来的“正义性危机”,使得裁判的正当性受到怀疑。

什么样的正义是我们需要的,通过程序实现的正义是法律形式上的正义,还是当事人所追求的实质的正义。协商性司法正好为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的通道,我们可以称其为当事人“协商的正义”。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指出:“就是在维持由大文字的国民所制订的大文字的法同时(这一功能在诉讼法学中称为‘维持法秩序’的作用),还要进一步支援小文字的国民在彼此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小文字的法,并以此为基础创造自己与他人生活的共同空间这一微观的法实现行动。”[4]153 裁判的正义性在制度的维度中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主要包括:案件真实因素、时间因素、成本因素以及当事人对结果的接纳度等。

统合这些因素,所谓的正义并不是可以以某一标准加以厘定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正义具有相对性。司法制度作为一项为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提供服务的制度,在制度设计上除满足案件对正义性的要求之外,时间、成本也应当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指标。

因为,“衡量程序在实现正义方面是否成功需要复杂的判断,这一点日益清晰了。仅仅问一个制度是否产生正确的判决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问这一判决以怎样及时的程度而获得,因为一个判决如果太迟,可能构成对正义的拒绝,即使它正确地将法律适用于真实的事实。

”[1]10因此,无论诉讼程序设计的多么精密,都无法从案件真实的事实、时间、成本等多个维度去实现完美的正义。而且,影响正义的因素本身即存在内在的矛盾,制度的设计都是应当考虑各种需要来达成妥协,以求得整个司法体系的平衡。

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司法所追求的正义应当是妥协的正义而非完美的正义。与此相适应,协商性司法的制度目标,不在于追求立法者所认识的写在法律上的正义,而是通过纠纷当事者的协商实现当事者自己的正义,即所谓的互利正义或协商正义。

从民事纠纷主要属于私法领域这一性质看,由当事人通过协商寻求的正义是具有正当性的,这种正义具有互利性,它在实现正义的各种维度的要求中应寻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当事人的合意才是正当的。 构建协商性司法的程序正义标准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评价:一是程序是否保障了理性、正当的对话;二是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自治性。

从第一个标准来看,协商性司法主体之间通过对话、协商寻求纠纷的解决,包括均认可的事实以及最终的实体结果,必须符合理性和正当的标准,还应当出于对人的尊严的一种尊重,只有在此基础上构建的协商规则才可能是平等的[8]153;第二个标准可以被理解为第一个标准的扩展。在民事司法中构建协商机制,是私法的契约精神在诉讼中的延伸,因为它需要多个主体诚信协商、达成合意。

这就必须能够保障主体的意志自由与信息对称,即能够充分了解协商的基础。为实现或满足协商性司法正义性的上述标准,必须确立当事人的主体性原则。

程序的构造应以当事人为中心展开,以确保当事人之间的对话、沟通、交涉畅通进行。 确立当事人主体性原则是保障纠纷利害关系参与方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是其意志自由与对话理性的保障。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指出:“参加模式由于把诉讼当事者的程序主体性提到一个明确的高度,从而能够充分体现在原有的模式中很难找到自己位置的民主主义理念。要求法官的判断作用对当事者的辩论做出回答和呼应的参加模式,不仅仅把当事者的程序主体性作用限定在为了帮助法官做出正确判断而提供足够的资料这一狭窄的范围内,而是容许当事者以用双方的辩论内容来拘束法官判断的同时,把法官这个第三者的存在和决定权能纳入自己努力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样一种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

承认当事者具有这种更高层次的主体性,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支持现代型司法所需要的灵活性,获得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程序来追求更合乎实际的解决时必要的正当性。”[4]258-259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所衍生出来的附带原则被称为参与原则,即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原告、被告、第三人)都能被保证对程序的参与,包括参与机会的保障,也包括能够对纠纷解决结果具有实质性且不受任何压制意思表达的保障。

只有这样,协商性司法才具有实质意义,才是真正通过协商实现的当事人自己需要的正义。

三、对话与妥协:协商性司法的基本运作机理 德国哲学大师哈贝马斯对主体间的交往理论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对话是人与人之间以理解为导向的交往行为,其核心在于让行为主体之间进行没有任何强制性和压制性的交往,形成共识,提高交往构造的合理化程度。对话允许角色差异,允许灵活地使用虽完全内在化但却可以反思的规范,即对话要具有论证的形式,提出要求的人必须用恰如其分的论证来说服别人,在他说服了别人的时候,他的有根有据的论证力量就会对别人的行为发生作用。

在论证中,对话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考虑,双方提出的各种要求都能够成为讨论的对象,没有任何强迫,除了平等地探讨真理之外,一切其他思想动机都将受到排斥,每个人试图获得的东西都可以在解释中得到重新认识,从而使形成共识成为可能[12]。哈贝马斯倡导的沟通行为理论或商谈理论影响巨大,是协商性司法的重要理论内核[8]153。

根据诉讼理论及实践,基于民事纠纷的私法性质,法律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注:作为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民事纠纷,法律为其解决提供了多种选择,包括诉讼外和解、诉讼外调解、仲裁以及诉讼。),但归结起来无外乎两种解决形式,即根据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和根据第三者的决定解决纠纷。

(注: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对纠纷解决过程的类型作了精确的分析。他指出纠纷解决过程可以类型化为根据当事者合意的解决和根据第三者决定的解决。

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指的是由于双方当事者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主要之点达成了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情况;根据第三者决定的纠纷解决,是指第三者就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做出一定的指示并据此终结纠纷的场面。(棚濑孝雄.纠纷解决过程的理论框架[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7-15.))作为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诉讼制度,其以高度的制度化程序设计,保证通过程序对正义的实现。

但是,即使在这种带有一定强制性色彩的诉讼制度框架下,也并不排斥民事纠纷解决的多样性,即现代司法程序的设计也充分考虑了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 协商性司法首先表现出“对话性”的本质特征。

对话是人与人之间以理解为导向的交往行为,其核心在于让行为主体之间进行没有任何强制性和压制性的交往,形成共识,提高交往构造的合理化程度。对话作为信息传递和意思沟通的一种形式,在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内容的司法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在司法审判中,对话应当具有论证性和反思性,提出要求的人必须用恰当的论证来说服对方;通过对方的辩驳与质疑,为主张者提供反思的基础,并通过这种反思对其初始主张进行适当的修正。同时,对话作为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能够彼此传达思想,在这一过程中,每个参与对话的主体除了表达自身的利益追求外,也会在一定的框架下考虑对方的观点或主张。

“没有人能有希望从自身出发找到实践真理,而只能在论证过程的交锋中,迫使每个人设身处地考虑到所有其他人的观点,进而能够产生出一种让绝对命令真正有效的实施。”[13] 日本学者兼子一教授指出:“诉讼一经成立,就产生了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及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涉的领域,在此基础上所为的种种诉讼行为作为诉讼程序向前展开。

”[14]这一主体之间交互作用的具体表现形态是:当事人双方通过主张、辩驳、论证等具有论辩色彩的对话,表达和传递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信息,而法官以妥当的行为对当事人双方的对话实施引导,促进和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妥协,从而达致解决纠纷的目的。我国许多学者也纷纷主张诉讼程序是以过程性与对话性为本质特点的动态过程,并指出:“程序是与程序主体的自由、自主的选择联系在一起的,程序的本质特点就是过程性和交涉性。

诉讼程序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这一交涉过程也是程序主体相互交流、作用的过程,它包括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之间的纵向沟通过程和权利主体相互之间的横向沟通过程。

”[15]现代司法程序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强调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和对程序充分的参与性,使当事人有机会和条件参与规则的解释活动,并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构造与对方未来的法律关系。协商性司法注意到了审判并不纯粹是由法官对纠纷作出强制性的判定,而是体现出了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对于审判的研究着眼于主体的侧面,特别是程序参加者的相互作用。

协商性司法在创造了诉讼主体之间进行对话机制的同时,也为各主体提供了理性选择的可能,依靠程序创造的一种根据证据资料进行自由对话的条件和氛围,这样可以使各种观点和方案得到充分考虑,实现优化选择[16]。

四、程序性:协商性司法的制度框架 协商性司法是否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程序结构,是我们首先应当弄清的前提问题。从民事司法的形态来看,存在两种对立的结构:一种是“职权干预型”的程序结构,强调法院审判权在纠纷解决中的主导地位;另一种是“当事人主导型”的程序结构,强调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

无论是调和公正与效率间的“冲突”,还是协调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方面,两种程序结构都无法消解其自身的结构性缺陷。因为在这两种司法程序结构中,法院、当事人的程序关系是对立的,主体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涉”与“沟通”。

这种以“工具理性”为基础的制度设计,把问题本身的合理性变成了解决问题的程序、方法和手段的合理性,把某一纠纷的解决在内容上是否正确的判断,变成了对一种解决方式是否正确的判断,把许多复杂的现象简化为可以用规则来处理的“典型案件”,从而抹杀了个性的自由和个体间的差异。协商性司法是一种独立的程序结构,它强调的并非主体间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协商性司法是在程序规则下主体间为寻求解决纠纷合意的对话过程,与裁判性司法不同的是,协商性司法为实现主体间充分的对话,其程序的构筑转而以横向为基轴。

这一程序观,不仅是对裁判性司法当事人之间“竞争”关系的缓和,更是重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积极作用以及在重构双方关系的努力中所能施加的影响。“尤其是作为诉讼对象的纠纷自身,很多情况下并不象一般所理解的那样,只是一方失去的就是另一方获得的所谓‘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斗争过程,而经常可以理解为当事者对相互间在行为期待上的认识不一致加以调整,以期重新形成使双方都能满意的关系这样一种共同努力的过程。

”[4]121 协商性司法是诉讼程序之一种,程序性应当成为其构建具体制度的基础。过程性、对话性与交涉性是协商性司法的本质特征,这一交涉过程也是程序主体交流、作用的过程。

它包括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之间的纵向沟通过程和权利主体相互之间的横向沟通过程。“由于现代诉讼制度的理念在于程序公正,充分尊重、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调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和充分的参与性,使当事人的规则解释活动以庭审辩论的方式展开,能够与法官共同参与规则的解释,这样,诉讼过程就表现为一个对话性阐释的过程,当事人获得了阐发自己的解释论点的制度性场所。

”[17] 当事人主张、质疑、论证、协商等行为需要在一定的程序机制下实施才具有意义。协商性司法并不是反程序性的,恰恰相反,以主体间的对话作为运作机制的协商性司法,必须在程序的规制下才能有效进行。

在诉讼过程中,以展示案件内容以及形成纠纷解决结果为目的的对话、沟通,具体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一方面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双方之间。与裁判性司法将程序规制的重点置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协商性司法更着眼于当事人之间的横向关系的构筑。

“仔细观察审判过程,就可以发现法官所做出的判决后面,存在着审理过程本身,尤其当事者活跃的辩论活动所给以的重大影响或制约。如果把着眼点移到这个侧面,则可以得到另一种关于审判的印象,即:围绕对立的主张和论点进行争议的当事者中间存在一个具有权威的第三者,通过这样三方相互作用把当事者争论引导或收敛到一个合理解决的社会机制上,这就是审判。

”[4]256通过合理设置对话框架或机制,规范主体的对话行为,是对话得以顺利进行的有效保障。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指出:“审判的本质要素在于,一方面当事者必须有公平的机会举出根据说明为什么认为自己的主张才是应该得到承认的,另一方面,法官做出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合理和客观的事实和规范基础上,而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当事者从事的辩论活动对于法官判断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

”[4]256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以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以解决纠纷的场景。协商性司法以当事人的理性商讨为基本程序机制,通过主张、反驳、论证、质疑、协商等对话行为,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协商性司法程序的构筑更加关注水平方向的关系,将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水平方向的信息交换、商讨作为程序结构的重点内容加以强调,充分体现当事人作为程序中的主体的原则。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当事人才会获得不受“意志强迫”的对话保障,才能够就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交换和讨论。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以纠纷当事人为中心,在双方自由、对等之相互作用的讨论中选择结论,如此构造,这是理论上对诉讼过程所持的普遍价值。”[18]同时,诉讼程序以当事人水平方向为重点加以构造,也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发现案件真实所必须。

“当事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才是诉讼程序的中心部分这一观念,一般地或者以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真相的理由来说明,或者由当事者接受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处理时必须得到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这种正当程序的原理演绎而出。”[4]122-123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把这样的当事人主体性与现实的诉讼程序结合起来,提出了促进对话或辩论,使诉讼程序更符合个人朴素的正义感的建设性设想。

就程序参加者的相互关系而言,这种思想将裁判性司法中过度重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纵向的相互作用关系,转变为重视当事人之间的横向沟通、协商的相互作用关系,这正是协商性司法的本质要求。 与人们之间的日常对话不同,协商性司法中当事人、法院相互之间以传递案件信息为内容的具有相互作用关系的对话,是以一定的程序机制为保障的。

这种程序机制不但保证各主体之间对话的自主性与充分性,同时还形成了一种制约关系,从而保证了对话对于纠纷解决的实效性。作为一种体制内的纠纷解决方式,协商性司法必须在程序创设的制度空间内才能有效运作;协商性司法的程序性所强调的过程的正当性决定了它不仅是一种解决具体纠纷的模式,而且也是一种正义论证和实现的方式,即通过充分的对话、妥协,实现当事人追求的正义。

参考文献: [1] 吴宗宪.恢复性司法述评[C]//王平.恢复性司法论坛.3. [2] 鲁道夫·巴沙曼.社会的民事诉讼——在社会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日文版)[M].东京:成文堂,1990:103. [3]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9. [4]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53. [5] 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M].徐昕,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 [6] 阿德里安A·S·朱克曼.危机中的民事司法[M].傅郁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7. [7] Access to Justice: Final Report (HMSO,19

9

6),ch.7,para.23. [8] 马明亮.协商性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3. [9] 布莱恩·巴里.正义诸理论[M].孙晓春,曹海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12. [10]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4:33. [11]王建源.迈向对话的正义——协商性司法的制度逻辑[C]//张卫平,齐树法.司法改革论评.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124-146. [12]陈学明.哈贝马斯的“晚期资本主义”论述评[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393-416. [13]尤尔根·哈贝马斯.对话论理学与真理的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 [14]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5. [15]章武生.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 [1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 [17]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 [18]上田澈一郎.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展开[M].东京:有斐阁,1997:2.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中国学者,在行政法学复兴未久、行政法知识还相当薄弱的时候,面对国外行政法学理论,就有意识地建构一种属于中国自己的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努力滋生了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
刑事审前协商程序的司法控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司法控制/协商程序/审前阶段 内容提要: 协商性司法下,审前程序不再仅具有为审判程序作准备或程序分流的简单功能,更具有独立的实体处分和纠纷解决功能。由于协商程序中检方滥权现象的存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中出现了法官......
论社会保障权的合法性基础 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3
〔摘要〕 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与国家关系中的“民本主义”,文明社会中的人道主义,社会秩序中的稳定与和谐原则,市场分配制度中的公平、正义原则。正是这些深层要求使社会保障在二战后迅速凸现并......
WTO协定基本原则的商法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本文从商法角度对WTO协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重新定位,认为指导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事原则与WTO基本原则具有相同之处。 论文关键词:WTO;基本原则;商事原则 WTO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既是WTO运营的规则也是各成......
论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论文关键词: 隐私权/宪法权利/人格尊严 内容提要: 隐私权已经或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隐私是维护人格尊严和促进个性发展的基本条件。宪法隐私权之法理基础在于维护人格尊严。 我们生活在一个......
重塑公司治理制度的法治基础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文章指出,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须从公司之根本入手,重塑公司治理结构的法治基础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论文关键词:公司 治理结构 外部治理 法治基础公司肇始于商品经济,成熟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并处于不断......
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7
【内容提要】本文以民商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为出发点,阐明了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分析了法律的价值分析和制度变迁两者的互补性。本文认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以民商法的高度繁荣为前提,同时以对民商法的补充为己任。 【关 键 词】......
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既然宪法是国家创制的,归根到底是人创制的,那么,宪法价值的发生就必然有其人性基础。我们只有从人性的视角去审视宪法价值,才能科学地揭示宪法价值的本质,才能进一步从根本上解决宪法价值何以发生的问题。一、宪法价值与人性、人的本......
单位(公司)犯罪主体人格否认的民商法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惩治持积极态度。但近年来,刑法学术界及司法实践界有单位犯罪向自然人犯罪回溯的倾向,该种理论基础及制度选择的优劣得失何在,需要我们作一番检视。而且,在笔者看来,这种反思不能就刑法论刑法,而应当将这种......
基于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关键词】 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适度审查 【论文摘要】 仲裁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契约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决定了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仲裁的司法审查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以狭义的司法审......
论商法的独立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9
所谓商法的独立性,至少涉及对三个问题的认识:一是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商法或商法典;二是商法能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三是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商法包容经济法抑或经济法包容商法。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不仅直接影响到对商法学科性......
论商法的国际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1
摘 要:商法作为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在世界经济史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且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商法与生俱来的国际性特征尤为明显。商法的国际性不仅在其发展历程中得到验证,更是由商法本身的特......
简述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基础与司法制度合理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8
[论文关键词]法律职业化 知识论 司法制度合理化 [论文摘要]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
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三、从社会权力看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社会权力(Social Power)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精神资源,包括各种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势力对社会的影响等)对社会的支配力。理解社会权力,要把握两个方面......
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的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1
如果思维尚迷离于对事物支离破碎的、局部的、有限的认识而不求突破,不求对事物本质把握的诚挚努力,事物本身就不可能充分地、全面地向我们展开。因此,当我们利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以图寻求对行政法现象基本的真理性认识时,......
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3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的诉讼程序法。它既是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依据。然而,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应有依据。它的依据无疑应是它的上位法,即宪法。这就产生......
论司法独立[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30
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
论民商法的演进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0
关键词: 民商法 演进性 内在制度规则 外在制度规则 内容提要: 相对于政府试图建构经济秩序规则的经济行政法、民商法是一种在历史长河中逐渐演进的秩序规则。尽管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 政府和立法者的意志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
交通事故责任之法律理论基础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30
一.法律责任的理论(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其中行政责任......
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7
【论文摘要】 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体系中,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方能构成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在分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要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当可获得对该问题的清晰认识。 【论文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探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论文摘要:司法独立伴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成为近期探讨热门话题。综观方家的著书立说,皆从制度的角度,即硬件设施的角度来论证,鲜有从人文的角度进行阐述。笔者试图从法官(司法主体)和民众(普通公民)两个角度剖析司法独立制度......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4)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保障和抑制:制度的构筑逻辑 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过细密、成熟、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调整以后,各个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一方,就生活在一个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而自我运行的、内......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2
摘 要: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
试论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基础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作者:黄松有 江泽民同志指出:“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党的十六大总结13年来的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之一。作为审判机关,要在实现“依法治......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3
三、不对等和平衡:行政法关系的展开 法律的使命是面向未来的,既然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行使可能导致的积极效应或消极效应不可预测,法律就不能完全放任任何一方自主地、无节制地行使权力或权利。这似乎同民商私法既规定民事权利又设制......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二、积极和消极:权利(力)的潜性 纯粹极端意义上的“控权论”和“管理论”在历史上从未存在过,自人类创立国家以来,不受约束的权威和无政府的社会也从没有过。之所以设计这两类理论模型,旨在对历史上已出现过的在行政机关和相对一......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5)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8
[注释] 1 参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的理论的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2 参见《顾准文集》第72页--75页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 3参见〈意〉......
环境法的伦理道德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6
摘 要:本文从环境法在现实中遇到的困难入手,分析出其原因在于缺乏环境伦理道德观的内在坚实支撑;探讨环境伦理学在中国古代及西方发展的各种代表学说;通过环境伦理道德与环境法的密切关系,说明树立正确的环境伦理道德观是进行环境法......
论司法解释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4
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现行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刑法论文2500字:人性基础
发布时间:2022-07-22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刑法论文2500字。 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实质是在裁量刑罚过程中要遵循罪刑均衡......
简论行政法依托的法律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1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行政管理 行政控权 行政平衡论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两种富有代表性的传统行政法理论——“行政管理论”与“行政控权论”的成因和实质进行分析,并对二者的理论基础进行比较之后,得出本文作者所倾向的观点——行......
论农业产业化的理论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3
一、农业产业化理论基础的研究急待加强 (一)“农业产业化”概念的提出 农业产业化是1993年山东省在总结农业和农村发展经验时,作为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战略而首先提出来的。进入90年代,山东实施按产业化组织农业生产的新思路,组织引导......
论量刑建议权的生命基础(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诉讼原理理论 笔者认为,诉讼原理理论要求检察官不仅拥有定罪求刑权,还应当拥有量刑建议权,公诉人应当明确的向法官表达对被告人适用具体宣告刑的建议。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其结构必定是起诉方和对应的应诉方,与居中裁......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0
论文关键词:管理论 控权论 平衡论 比较 论文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
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6
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经济、政治、社会文明等方面的飞速发展,社会保障〔1〕已被各国通过不同的宪法实践确认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正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称:“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 虽然如同社......
论商法的价值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4
【论文摘要】 商法的价值包括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内在价值是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安全和公平。研究商法的价值不仅有助于认识商法的社会功能和进行立法价值选择,也是判......
论量刑建议权的生命基础(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量刑建议权的价值基础 一项权力的价值,是指这项权力在其行使过程中所能实现的积极的、有益的效果,又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权力是否正当、合理的标准。刑事诉讼从整体上应当实现的价值目标有两点--正义和效率,因而考察量刑建......
论宪法的司法化(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2,宪法的司法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使宪法进入司法领域,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关键。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适用的领域,我们无论怎样进行法治的建构,最终都是不完备的,而且最终可能使法治建设步入歧途。宪法司法化是法治建设不可逾......
论量刑建议权的生命基础(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增强了刑事审判的对抗性。在刑事审判中,公诉人和被告人是一种互相对抗的关系。 "控辩对抗是社会主体刑事实体利益冲突在诉讼上的延伸。" "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关系始终以实体利益冲突为内核,以程序性对抗为表征;两......
论宪法的司法化(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观念上的偏差。理性的宪法观念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宪政制度的普适性前提和基础。作为现代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的司法化也必须依赖于宪法适用者及广大民众宪法观念的理性化。依笔者看,妨碍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观念主要体现在:第......
集体协商与平等协商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1
内容提要:人们往往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关系混为一谈,但是,就法律而言,两者根本就是不同性质的。文章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实的分析,指出了混为一谈的原因及危害。从法律的规定和法理的角度做出了对工会代表行使......
英、德行政程序基础理论之比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已成为世界上多数追求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由于历史背景、法律传统、社会现实和理论体系的不同,各国赖以建立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自然正义、正当程序;......
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4
摘 要:探讨了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及意义,指出商法的原则集中体现了商事立法的宗旨与价值追求,是传统商法实践的历史积淀与现代商法发展总体趋势的法律反映,可将之归纳为营利性原则与互惠性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商法原则与民......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基础(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法国的政党也与英、美一样,萌芽于19世纪后期,而且也是在议会的活动中产生和演变的。但是政治派别众多、演变快,多次出现组党高潮,则是法国的特点。法国较大政党的正式形成,要算法国激进党和法国工人党。激进党的前身是激进派,于184......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基础(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2
参见时运生:《“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揭示了党的本质和执政规律》,《探索》2009年第1期,第19页。 参见江金权主编:《从十五大到十六大—江泽民同志抓党建重要活动记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 参见Ravindra Sharma......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基础(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可以说,胡锦涛同志指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法理上,是对宪法序言及其实施的一个精辟的学理解释,它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化,在我国的立法和依法行政方面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按照法理学之父约翰•奥斯......
论“一人公司”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论文摘要:分析一个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结合社会实际剖析一人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区别。如: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一人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一人公司制度的优劣会给公司带来的经......
浅析协商性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7
协商性司法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控辩双方通过协商沟通,达成一个对双方均有利的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的相关制度的总称。这种协商解决纠纷的制度有利于在提升诉讼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当事人双方的互惠共赢,实现司法平等及民主,这......
论司法活动中的法律推理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论文摘要]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出来的。而目前我国法院的绝大部分的判决书过于简单,不注重说理论证,往往使......
论BOT特许协议的性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BOT这种投资合作方式在目前的国际投资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它同样面临着很多法律问题。笔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理论结合实践,得出结论:BOT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且在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 【论文关键词】BOT 特许协议 ......
再论商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1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发表了史际春与陈岳琴合写的《论商法》一文。作者按照历史和逻辑的统一,认为在泛商化和经济民主化的社会条件下,传统的大陆法系商法日益与民法重合、回归民法,这与学者们在上世纪四、五十年代......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信息分配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分配权利与利益的平衡机制。在信息的生产、专有和使用之间达成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利益平衡因而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它涉及到智力......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3
[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4
摘 要:根据古今中外商事立法规范,结合我国国情,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我国商法的概念及四项特征;并在此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我国商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论文关键词:商法;特征;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汉语中“......
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宪法监督司法化讨论中,如果我们不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一些最基本的方面,显然是一大缺失。在宪法监督的理论设计中显然是让司法机关在宪法监督司法化的理论和实践中充当重要角色。当然,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说,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并非只......
论司法与民意实现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6
一、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一)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 1、民意的特点。 从词源上解释,民意即人民意愿。一般意义上的民意,是指大众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社会现象普遍看法,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以下特点:一、民意......
商法独立性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6
商法立法史上,法国1807年商法典开创的“民商分立”模式与瑞士1912年民法典开创的“民商合一”模式都有不少国家在追随。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的模式,与法国和德国民法典民商分立的模式,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如何深刻的理论存在于其间。......
论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社会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4
摘 要:任何法律部门均有其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基础,国际知识产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也不例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形成与发展的社会前提;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智力成果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是国际知识......
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内容提要:任何传统的形成都有特定的基础。中国独具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便可从自然环境因素、生产方式因素与思维方式因素上找到理由。在法文化传统产生之时,自然环境因素占据主导地位;随着法文化的动态变迁,起决定作用的却是生产方......
论女性犯罪原因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女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微观社会环境的客观原因,又有其生理和心理等主观原因。多种主、客观原因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导致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论文关键词: 女性犯罪 主体因素 客观因素女性犯罪......
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7)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话说回来,法院以及法官对其他两个政府分支所表现出来的谦抑和敬意,从宏观背景上看,就是这样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的大环境和大气候下的产物,应当归属于广义上的政治妥协和政治合作的范畴。从政治学的立场上看,已是值得赞许的政治进步......
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8)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积极主义和司法消极主义,从长期的历史来看,似乎总在交替进行。当社会需要向前发展的关键时期,最高法院往往采取司法积极主义的姿态,对社会的发展助以强大的推力;而在社会平稳发展时期,最高法院又往往采取司法......
论司法独立[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1
论文摘要:内容论文摘要:建立法治的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所以建立法治的国家,司法独立是前提,因此加强司法独立方面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论文关键词:司法资源独立 司法独立对象......
市民社会的培育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内容提要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相适应的。市民社会是与市场经济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成员在生产和交往中形成的社会组织形式......
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同样,以往我们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传统理解,至少有一点——包括笔者在内——似乎是有共识的,即认为在最早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美国,在其宪法文本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美国之所以有了这一制度,并在后来的世界范围内的立宪政体中具有......
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0
该案所立下的“隔离但平等”的判例及其对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解释,在美国至少可以称之为最臭名昭著的宪法判例和宪法关于平等权的理论之一了;而且其影响在美国迁延半个多世纪之久。本应当成为时代先锋并期望对宪法的规定及其原则加以护卫......
作为侵权法正当性基础的结果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关键词: 侵权法;结果责任;经济分析;矫正正义;理性不及 内容提要: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出现,以及无过错责任的日益壮大,传统侵权法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这也成为英美侵权法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
有关商法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商法是现代发达国家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弄清其基本理论存在的问题,是关系到它的生存、发展和繁荣的关键。文章针对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否属于民法特别法和商法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理论问题,进行理论和实......
关于商法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2
论文关键词:商法 民法 调整对象 特别法 论文摘要:商法是现代发达国家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弄清其基本理论存在的问题,是关系到它的生存、发展和繁荣的关键。文章针对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否属于民法特别法和商法在立......
试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0协议的衔接(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人世后的中国,在对外贸易政策、其他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以及政府的行为运作方面都要受WTO规则的影响,即必须与WTO规则体系保持一致。司法审查在WTO法律框架中又居于重要地位。而中国现有的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司法审查范围有......
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5
接下来我们想演绎的第二个问题是:上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所以在历史上长期存在重大的失误和瑕疵,而且这种失误和瑕疵有时竟迁延大半个世纪之久,这是否说明该项制度本身就存在内在相关的性质上的缺陷?显而易见的是,司法制度本身性质和......
论商法的统一(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7
关键词: 商法;交易规则;商法全球化 内容提要: 商法的统一重在交易规则的统一。统一有时间、空间的定位,时间上从历史的探求,定位于现代商法的统一;空间上鉴于现代市场是无边界的,商法全球统一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但当今仍然是主......
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从1994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七 年多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中,《公司法》的条文虽有一些变化,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 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公司法》还有待重大修改,而且要针对实......
试论WTO协定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30
论文关健词: WTO协定 司法审查 制度 论文摘要:司法审查在世界贫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中被多次提到,虽然WTO协定没有规定各国应制定统一的司法审查制度,但司法审查制度在各成员方履行WTO协定义务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这对我国司法审查......
论TRIPS协议义务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中国自入世之日起便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并且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本文将中国入世后与其他所有WTO成员都必须履行的TPTPS协议一般义务归纳为若干方面,并结合WTO成立以来......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本文从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等方面入手。着重分析了各种关系......
“商法公法化”之不合理性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6
摘 要: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因其中的公法性内容而被诸多学者认为已经公法化。本文通过对商法历史地分析,发现商法自其诞生之日便打上了公法的烙印,公法性内容并非现代商法所独有。公法性内容的作用、地位是从属性的,是为商法服务的......
供应链成本管理的基础理论与方法研究(1)-成本管理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4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物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供应链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与青睐,被认为是面向21世纪的先进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成本控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争夺生存和利润空间,企业在不......
论法治的形式合理性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3
摘要 依法治国作为当代中国的根本治国方略具有严格的形式性。研究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实际上就是研究法治逐渐走向理性的过程。法治的形式合理性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符合形式合理性的法......
商法的基本原则新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4
【摘 要】商法原则是商事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准确地定位商法原则关系到商法体系与基本内容的确定。商法基本原则应该反映商事关系营利性的特征,应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应体现各国商法的共性,适应商法国际化趋势。重新界定商法的基......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7
——兼论被异化的中国驰名商标 【论文摘要】自2001年7月起,人民法院开始拥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驰名商标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单轨制模式,形成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近五年来,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近百件驰名......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8
论文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论文关键词:商法;基本原......
论机动车三者险之赔偿请求权基础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6
【内容摘要】 温州市内两家一审法院分别审理了两起类似的道路交通事故诉讼,就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而非强制保险,“类似案情判决截然不同”说明不应该的立法迟滞带......
论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提高效率是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的一项普遍性的职业道德要求。它意味着所有与公众利益发生关系的国家机构,均应以快捷的速度和经济的成本运转,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实现国家机关的根本目的。法官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
公司性质在法国的争论与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8
关键词: 合同理论/组织理论/代理理论/企业组织技术理论/综合理论 内容提要: 关于公司的性质,法国学界有很多的理论如古典的合同理论和组织理论,近期的代理理论、企业技术组织理论和综合理论,但是立法和法院并未偏向任何一方。在这些理......
浅论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制度改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8
基层人民法院由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组成。负责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法院建设与改善,对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系统人员的绝大多......
论行政司法行为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3
一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
关于司法的制度属性与司法改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7
推进司法改革是落实以法治国方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保障。立足中国现实、借鉴吸收外国司法有益成果、研究和运用司法制度的一般属性,对推进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把握......
供应链成本管理的基础理论与方法研究-管理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2
供应链成本管理的基础理论与方法研究 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物流基础上 发展 起来的供应链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越来越受到 企业 的重视与青睐,被认为是面向21世纪的先进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成本控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