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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协商引入司法-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启示(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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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协商引入司法-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启示(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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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是法律的根本特性,这是没有异议的,但如何将国家强制性与法律承受者的自愿性统一起来,则是一个长期困扰我们的难题。德国社会学者哈贝马斯提出了现代社会法律共同体的民主法治国理想,即现代社会作为“一个高度人为的共同体,更确切些说, 是由平等而自由的法律同伴所结成的联合体,他们之结合的基础既是外部制裁的威胁,同时也是一种合理推动的同意的支持。

”就司法而言,这里的“合力推动”的形式和过程就是司法协商。他所构建的法律商谈理论, 对于解决当前我们在司法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什么是司法协商 简言之,司法协商就是在程序法的框架内,通过案件相关者平等而理性的实际参与,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划分等进行合理论性论辩和商议,将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理由置入法律裁判之中,以解决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可接受性问题。 与当下流行的对抗式诉讼建制和模式相比,司法协商的根本特点在于: 参与诉讼和司法活动的各方在交往理性的导引下, 通过合作地寻求真理和达成共识的过程,解决已经出现的矛盾、纠纷,纠正违法、犯罪行为,最终维持社会的团结和持续合作。

这是一个司法程序规则建制和实体内容合理论辩的交织过程,它既要遵从既定的程序,又要摆脱形式主义的程序正义观干扰,使法律手段得到适当的运用,个体可以从这一过程中实现其合法性权利, 社会由此可以指望法律得到自愿的执行, 并培养出理性的和负责任的公民。

二、司法协商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根据法律商谈理论,司法协商之所以是可取的,首先是因为语言是社会整合的首要源泉:“一旦言语行动的语内行动力量承担协调行动的作用, 语言本身将表现为是社会整合的首要源泉。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谈论‘交往行动’。

在这种行动中,行动者以说话者和听话者的角色协商共同的情境诠释, 通过达成理解的过程、也就是说通过无条件地追求语内行动目标, 而彼此协调他们的计划……言语提议之所以可以具有协调行动的作用, 是由于说话者在提出他的有效性主张时,也作出了足够可信的担保,保证必要时将用恰当的理由来兑现所提出的主张。”法律语言的这种社会整合功能则更加直接,因为“法律语言,不同于局限于生活世界领域的道德交往,可以起全社会范围内系统和生活世界之间交往循环之转换器的作用。

”从现实层面讲,协商地解决纠纷既符合人类共同体和谐共处的需要, 更符合重视以和为贵的东方传统, 又能够从根本节约日益上涨的司法和诉讼成本,化解司法裁判执行难的问题,这是无论社会、国家抑或个人都乐于接受的价值目标。 司法协商对于合法和合理的司法是必要的: 其一, 司法协商有助于对案件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商谈式澄清。

从理论上讲,程序权利保证每个诉讼参与人对于公平程序的主张, 而这种公平程序进一步保证的不是结果的确定性, 而是对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商谈式澄清。因此,协商性的司法可以使有关各方确信, 在产生司法判决的过程中,举足轻重的不是任意的理由而只是相关的理由,不是诉讼策略和技巧而是案件事实和法律本身,从而确保每个人都拥有他理应拥有的合法性权利。

其二,诉讼参与者的在场互动,面对面地取证、质证程序能够消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张力。诚如哈贝马斯所言,“面对面互动中取证是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这个方法学分离的假定之下进行, 其目的是要得到确定的事实和可靠的证据”, “程序法在实质方面触及对‘被证明的’或‘被认为是真实的’事实作规范性判断的法律商谈, 仅仅是因为法庭必须在审理之参与者和公众面前‘说明’和‘论证’它的判决。

……程序规则既没有把可接受的论据也没有把论辩的过程加以标准化, 但它们确实为仅在结果中才成为程序之对象的法律商谈确保了一块活动空间。”这块活动空间是一个合作地寻求真实和真理的空间, 互动使得诉讼策略行为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案件的相关事实, 进而消解或缩小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紧张关系。

其三,司法协商可以保证法律的合理正确运用。法律并非算术公式, 通常也并不具有法官只需进行算术般运用的那种语义形式和确定程度, 更不可能是自动取款机,司法官“独白”式的释法过程不足以保障法律的合法合理的适用, 沟通法律规则和实际案例的桥梁只能是协商论证。

司法商谈程序之必要性在于:“要使法律程序之道德实践意义上的合理内核显示出来,首先必须分析,规范论证和有约束力之规则的运用中的公平性观念, 是怎么能够在现行法律、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之间确立起建构性联系的。这个公平性观念构成了实践理性的核心。

”“所有可能的相关者都能够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参加一种合作的真理追求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应该只是更好论据的强制力量。” 其四,司法协商对于立法具有“补漏”功能。

法律是有盲区和漏洞的,同时也存在“灰色区域”,特别是在成文法国家。一般而言,介于立法和司法之间灰色区域中的决定,都是要交由法院作出的,只要立法和法规纲领在这种意义上需要由法院作出进一步具体化,司法部门所进行的法律运用商谈就必须明显地用来自法律论证商谈的那些成分作为补充。

这是防止司法官自我编程和自由裁量权被误用或滥用的根本措施。同时,司法也有助于解决法律条款之间、各具体原则之间有可能发生的冲突,并使其施加商谈性检验。

另外,从现实法律发展的角度看,司法和司法官发展法律的功能,也同法律商谈论联系起来。因为一方面, 司法机关将普遍规则具体化的解释法律的活动,已在事实上使自己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成熟民主法治国的立法同样要接受司法的进一步检验。

这样, 民主协商的立法过程就应由民主协商的司法过程来承接和延续。从这层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的产生不应该仅仅是立法者的事情, 因为不然的话国家就无法建立在合法之法的基础上, 也就是说无法成为法治国。

相反,司法官应该承担对现行法律进行原则指导下的建构性发展和补充这项创造性任务,而不仅仅是运用现行的法律。这种司法官制定的法律被认为应该从科学的论证方法, 也就是以民主协商程序进行工作的论据中取得其独立权威。

三、司法协商应当满足的条件 交往行为理论认为,以理解为取向、以语言为媒介的社会交往行为中, 交往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合理性的要求:“这种合理性是铭刻在达成理解这个语言目的之上的, 形成了一组既提供可能又施加约束的条件……参与者应该无保留地追求他们的语内行动目的, 他们的同意是同对于可批判的有效性主张的主体间承认相联系, 并表现出准备承担来自共识的那些同以后交往有关的义务。” 为满足合理交往的要求, 司法商谈首先必备三个程序性的交往条件:“第一, 它们阻止对论辩的不受合理推动的中断;第二,它们通过人们对论辩过程的普遍、平等的了解和平等、对称的参与而确保在议题之选择和最好信息最好理由之接纳这两方面的自由; 第三, 它们排除理解过程内外所产生的任何强制,而只承认更好的论据的强制力量,所以,除合作地寻求真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动机都被中立化。

” 这里,人们所关注的则是在司法中,诉讼参与人为何具有商谈和协商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否对沉默权构成了否定? 对此,协商民主论者勇敢地打破了传统的束缚, 站在社会共同体的高度对个人权利进行检讨,并正确地认为:公民的属性首先是社会性,个体权利不应该仅仅是按照单个私法主体的方式来行使的, 而相反必须按照取向于理解的行动主体之间的理解过程的参与者的态度来行使,其合法性在于,在这种法律运用性商谈中, 具体的参与者视角必须同时保持与那些在论证商谈中被认为有效的规范背后的普遍视角结构的联系。因此,根据一个融贯的规范体系而形成的个案诠释, 依赖于这样一个商谈的交往形式,由于这个商谈的社会本体构成,参与者的视角和由不偏不倚的法官所代表的共同体中那些非参与者的视角,有可能发生相互转换。

司法商谈能够产生合理的结果, 就是因为商谈的条件鼓励每个人采纳其他成员的视角,甚至采纳所有其他人的视角,从而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 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协商必须由一种公民理性来导引,并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培养理性的公民。

罗尔斯曾把法庭看作为公共理性的范例,并且指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想。

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 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于是,公共理性便在三个方面是公共的: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

”诉讼过程不应该完全是对抗性的利己主义利益的竞争过程,其中,每个人都试图为自己获取最大利益,而不管其他人的成本如何。相反,诉讼应该是一种讨论、辩论和批评的过程,其目的是解决冲突和争议。

诉讼参与者应该在这种过程中促进自己的利益,但是也应该对他人负责,赋予自己的诉求正当性。就此而言,诉讼过程是一种解决冲突的实践理性形式,需要参与者承担理性的合作以及寻求最公正解决途径和办法的责任:即使存在利己主义的诉求也是正当的, 但必须是理性的。

鉴于此, 约翰·罗尔斯又指出:“公共理性将公民的职位与其公民责任看作是可以与法官职位及其审理案件的责任相类比的。正像法官要依据先前的法律根据、得到认知的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根据来审理案件一样,公民也要根据公共理性来推理,并受互惠指标的指导,”在这样的条件下,以理性为动力而改变人们最初的立场是可能的,而对社会正义来讲这是应有之意。

由此看来,这种理性的、以合作和理解为取向的诉讼模式远比以对抗和个人成功为取向的诉讼模式更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 同时,司法协商应当是开放性的。

首先,是其内容对道德的开放,因为“法律商谈,尽管始终是同现行法律相联系的, 却不能在一个毫不含糊地确定的法律规则的封闭空间中进行……既具有法律性质,也具有道德性质……从论辩逻辑的角度来看, 这些通过法律程序而建制化的论辩过程, 仍然是向道德商谈开放的。”其次,在形式上对少数意见持有者开放,“即处于劣势的少数之所以对多数的优势表示同意, 是因为他们自己也有机会在将来用更好的论据来赢得多数,从而修改已作出的决定。

所以,比方说在最高法院判决之论证上附加持异议少数的意见, 其意图就是把那些在类似情况下将有可能说服一个未来法庭的多数法官的论据记录在案。”[11]

四、司法协商的内容 现代法学理论将司法活动抽象为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责任划分几个关键环节,一方面大大简化了理解和操作,但另一方面也将简单化的形式主义弊端带入司法的理念和行动,使得人们对司法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权威性的质疑与日俱增。 司法活动并非像抽象的那样简单, 事实正如哈 贝马斯所指出,它是在“在法律运用的角度之下再次打开了各类论据(他们已经进入了立法过程之中,并且为现行法律的合法性主张创造合理基础) 的包裹的。

在这些法律商谈中发生作用的,除了内在于法律的法理学理由之外,还有道德的理由和伦理的理由、经验的和实用的理由。”[12] 司法协商可能涉及的内容, 我们从原初解决纠纷、恢复秩序的活动中也可以得到启示:在这种具体主义的正义观中, 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之间的区分尚无可能。

在这些古代法律过程中,规范性判断、明智的利益权衡和对事实的判断, 还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即使到了近现代司法中,这些区分也只能是理论框架内的、抽象的和相对的,在实践中往往交织一起,难以区分,有时也没有贴上具体标签的必要。

就司法协商中的事实判断而言, 法律商谈中的事实判断, 或者说对社会行动系统的时间过程和功能方式的描述和评价, 就是以这种社会构造作为基础的:“事实”是相互联系的行为期待和动机,是各种人类互动, 是错综交织的社会实践巨流中的微小颗粒。更确切地说:它们不是事件过程本身,而是法院对这些事件所形成的观念。

H·J·施泰讷把法官默认的社会理论观念称作一种“社会图像”,法官在论证其判决时, 这种社会图像就构成了他确定事实并把事实与规范相连的语境:所谓社会图像,指的就是法院关于社会(其社会经济结构、社会互动方式、道德目标和政治意识形态)的感受,关于社会行动者(其性格、行为和能力)的感受,以及关于意外事故(其原因、规模和损失)的感受。[13] 就证据采信而言, 司法对证据的过滤作用也绝非是简单化的、形式主义的非此即彼。

民主的程序对论据进行过滤, 并使产生合法性的那些理由优先发挥作用。对议题和建议,信息和理由进行筛选,从而在理想情况下只有“有效的”输入才能通过公平谈判和合理商谈的过滤器,对作出决定起重要作用。

之所以如此,因为公共论辩对参与者能够产生一种“自我约束”作用,通过一定的道德理由或伦理理由而在公众面前掩盖无法辩护的利益之类的事情, 会迫使主张这个利益的人们进行自我约束, 或者是在下一个场合暴露出他的前后矛盾, 或者是为了维护其可信性而把他人利益也考虑在包括相应考虑之中。 难能可贵的是,形式主义司法程序惯常忽视的道德因素在协商论者那里被给予了应有的位置。

道德因素“在法律商谈中法律诠释的运用性论据不仅同政治的目标性论据相连,而且同道德的论证性论据相连。”道德论证既受法律约束,又超越法律的字面意义:“在法律商谈中,对道德实践的论辩性处理在法律建制化过程中可以说被‘本土化’了;也就是说,道德论辩在方法上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实质上受到议题和举证责任方面的限制,在社会的角度受到参与条件、豁免和角色分配方面的限制,在时间上受到作出决定的时间限度的限制。

但另一方面,道德论辩也被作为一个公开程序而建制化,它服从自己的逻辑、控制他自己的合理性。法律框架并不干预到这种论辩的内部、以至于使这种论辩在实证法之边界上止步不前。

法律本身准许并激发一种论证机制,这种机制以一种实证法所无法确定的形式超越这种法律。”[14] 当然,上述内容对司法协商来说是关键性的,但司法协商的内容还远不止这些, 刑事司法中的认罪协商, 以及当前正在尝试的轻罪和解和所有诉讼中的法律责任划分及承担,等等,都应当也能够纳入协商的视域。

协商对话功能的发挥程度,取决与对话内容的广度与深度,包括:证据的展示与交换,事实的辩论、协商及认定,法律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责任的协商与确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补充),等等,呈现出一个协商空间逐步递增的过程。这也是对德沃金式的赫拉克勒斯超级法官“唯一正确的答案”司法幻想的纠偏,因为人世间并没有也不可能出现赫拉克勒斯超级法官, 即使我们能够找到适合于具体个案的答案,也只能是“更好的”而不是“唯一正确的”,且只能通过沟通性论辩协商获取,决非由法官单扛或独享。

注释:[11][12][13][1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10,22-23,98,288-289,580-581,4-5,282,569,218,348,489,584-585.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225-226. [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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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6
【摘 要】哈贝马斯的交往伦理学要求人们在交往活动之中要将对方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来看待,也就是要实现交互主体之间的平等、信任和相互尊重。这是通过话语来实现的,因为在其中有着对于主体约束的共同规则。但是科技占据话语霸权之......
集体协商(谈判)刍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0
内容提要: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是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行为。但是,集体协商的当事人和集体合同的主体则不是相同的。其不同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也是不同的,全国总工会的文件是把两者混为一谈的......
浅析协商性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7
协商性司法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控辩双方通过协商沟通,达成一个对双方均有利的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的相关制度的总称。这种协商解决纠纷的制度有利于在提升诉讼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当事人双方的互惠共赢,实现司法平等及民主,这......
论哈贝马斯科技思想对马尔库塞科技意识形态的理论拓展
发布时间:2023-03-11
摘要:科技是一个历史范畴,当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就脱变成了一种社会统治工具,具有了意识形态的功能。为此,马尔库塞与哈贝马斯对其作出了深刻分析,他们不仅看到了科技革命给现代生活带来的便利,而且更深刻剖析了作为一种工具理......
民商法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9
【内容提要】我们应当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而不是封闭型的民法典。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 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 ,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应......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6
【论文摘要】从苏联时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到当代的宪法法院审查制,俄罗斯联邦实现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彻底转型。上述彻底转型的进程表明,一个国家采取何种违宪审查制度,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结构。从......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7
——兼论被异化的中国驰名商标 【论文摘要】自2001年7月起,人民法院开始拥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驰名商标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单轨制模式,形成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近五年来,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近百件驰名......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4
摘 要: 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少一个起统领作用的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应通过制定《商法通则》来予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 商法 商法通则 民商合一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
浅谈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问题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摘 要】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最初主要是因为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职,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因此对董事会的职能进行改革,重新配置并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建立起引进外部董事、赋予董事会监......
论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0
【内容提要】本文尝试从法律规避角度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提供崭新思路,文章首先借助经济学和法学的研究工具对法律规避型创新进行理论探讨;然后剖析了美国70年代以来在利率、分支机构、分业经营三个领域的法律规避型创新实践;最后对我......
试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对策(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在中国,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严重危害国家的政治肌体、经济肌体,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试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论文摘要:我国一直奉行的是商标注册原则,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商标法的薄弱环节。新商标法增加了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但尚不明确、系统。西方国家对未注册商标问题非常重视,或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或通过竞争法、......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入世后的中国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我国法学界目前对传统知识产权研究较多,而对商业秘密的研究则欠缺,相应法律问题也较多。本文主要对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密切相关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谈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文章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探讨,指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工会组织在新时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根本任务。 论文关键词:工会组织 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制度 建立......
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7
法律实证主义以这样一个简单的主张作为它的基础:对法律的恰当描述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且,这是一项必需与(关注现存法律之价值,关注法律应当如何得到改进或革新的)道德判断分离开来进行的工作。法律实证主义的早期倡导者包括了杰......
社会募捐引发法律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4
积极发展社会捐赠事业,倡导人们爱心捐赠,无疑是一项关怀社会困难群体的崇高事业,有利于创建和谐安宁的社会及提升社会的精神文明。1999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是,对......
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点法律思考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在西方国家已经十分普遍,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新新型交易方式彻底改变了传统商业运转模式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运转的重要基础和工具也被人们广泛运用,极大的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公司、......
WTO协定基本原则的商法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本文从商法角度对WTO协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重新定位,认为指导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事原则与WTO基本原则具有相同之处。 论文关键词:WTO;基本原则;商事原则 WTO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既是WTO运营的规则也是各成......
集体协商与平等协商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1
内容提要:人们往往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关系混为一谈,但是,就法律而言,两者根本就是不同性质的。文章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实的分析,指出了混为一谈的原因及危害。从法律的规定和法理的角度做出了对工会代表行使......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之我见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摘 要〗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各企业的核心财富。但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停留在起步阶段。很多漏洞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商业秘密的赔偿制度是权利人得到实质救济的关键,能否有效进行赔偿与保护,成......
浅谈民商法原理与海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发布时间:2023-04-28
[摘 要]我国《海商法》被视为民法的部门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当海运双方就运输合同发生纠纷时,首先适用《海商法》,在其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合同法》晚于《海商法》颁布多年,多年的海运实践极大......
哈贝马斯:康德之后的形而上学
发布时间:2023-04-30
哈贝马斯:康德之后的形而上学 哈贝马斯:康德之后的形而上学 哈贝马斯:康德之后的形而上学 迪特尔。亨利希!(Deter Henrich )大仁大义,把我的一篇评论文章①作为契机,展开一场带有元批判性质的讨论,旨......
浅析商业秘密的认定与法律保护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本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论述了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保护商业秘密应注意的问题。【关 键 词】商业秘密......
论商法的统一(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7
关键词: 商法;交易规则;商法全球化 内容提要: 商法的统一重在交易规则的统一。统一有时间、空间的定位,时间上从历史的探求,定位于现代商法的统一;空间上鉴于现代市场是无边界的,商法全球统一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但当今仍然是主......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之我见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我国,人民法院从2001年7月起开始拥有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的权力,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单轨制模式,形成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已成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问题......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 本文采用历史考察与现实分析的方法,在研究商法独立的历史轨迹、商法独立后面临的危机和商法独立的客观现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独立商法的内在本质和外部边界。并主张,在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法既不应认为是......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9
摘 要:主要探讨了欧洲中世纪社会商人、商人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宗教、政治、文化整体状况,以及商人法得以发展完善的条件和取得的成就。 关于商法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是近现代商法的渊源。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人......
论商法的商业保护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要:商业经营是具有高度风险性的事业,而商业经营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营利性,欲规避高风险而达致营利性目标,除商人的良好经营外,法律制度设计亦当兼顾,故商法各部门均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此予以保障,如公司有限责任、破产制度&#......
谈商谈理论与城市管理立法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目前,在城市管理方面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时见诸报端。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立法的缺陷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试图以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为框架,梳理城市管理立法中的问题,......
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9
《商标法》(2001)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样适用于商标异议案件,这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The Gap诉The Gap案的判词要点。第四十一条针对的是注册商标争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
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 文 提 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9年4月1日的正式生效。原先所涉及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得到了一个根本而明确答复,这将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解决了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
浅谈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2
【论文关键词】工会组织 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制度 论文论文摘要:文章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探讨,指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工会组织在新时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根本任务。 ......
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5
内容提要: 在德国,吕特案以来,德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及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通过这一路径,德国的法律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宪法化。在我国,对......
法治文明与商人阶层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3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正处于一个由传统的非法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化的过程,而我们所建立的法治社会,应是一种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的文明社会,其基本特征及价值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因而,中国现阶段的......
商法的精神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精神,魂也。人之具精神乃人当立于世上之根基,物之具精神乃物可尽其效用之根本。国家有国家的精神,民族有民族的精神,精神实为一物别与它物而存于世间之依据。浩浩千年,洋洋万里,殆乎鲜有无精神的事物。法,当亦有其精神。何为法之精......
浅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4
摘 要: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少一个起统领作用的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应通过制定《商法通则》来予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商法 商法通则 民商合一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而......
民法商法化刍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19
摘要:本文阐述了民法商法化的起源和定义,简要分析了民法商法化的具体表现,意义。并以民法商法化为切入口,分析了民法与商法的界限,对民法和商法的立法模式作了简要的探讨。关键词:民法商法化 民法 商法 一、民法商法化理论的提出及......
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几点法律思考(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另外,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电子合同的地点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其详细的规定了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1、除非发端人和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他进......
基于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关键词】 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适度审查 【论文摘要】 仲裁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契约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决定了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仲裁的司法审查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以狭义的司法审......
商谈理论与城市管理立法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目前,在城市管理方面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时见诸报端。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立法的缺陷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试图以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为框架,梳理城市管理立法中的问题,......
论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完善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商业贿赂是经济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是当前重点打击的对象。经济法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具有经济法本法责任特点的制裁手段为其保驾护航。当前,偏重刑事制裁的现实突显了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缺......
一人公司:韩国商法的困惑(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韩国自2001年7月24日施行的第6488号修改商法允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一人公司,这是对现存的大量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的承认而采取的适当立法措施。但韩国商法尚未全面系统地规划一人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该文介绍了一人公司的概念......
试论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再思素质教育的内涵
发布时间:2023-06-01
" 论文摘要:当前,国内关于素质教育的讨论虽然沸沸扬扬,但却缺乏统一的内涵界定。本文依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指出素质教育本质上是一种交往活动。针对有效交往的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的要求,素质教育应该以能力教育为基础,......
期货经纪商法律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 期货经纪商是期货市场的基本要素,也是各国期货法规范的重点之一。各国期货立法对“期货经纪商”的规定各异。英美法系的期货经纪商的性质是代理商,大陆法系的经纪商则是行纪商。我国对“经纪”一词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
美国的法治经验及其启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1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西方法治国家的典型代表。本文作者利用赴美考察的机会进行了司法专题调研,形成的总体感觉是:美国市场经济的成功,尽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却是一个起基础作用的因素......
浅论商法的商业保护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8
摘 要:商业经营是具有高度风险性的事业,而商业经营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营利性,欲规避高风险而达致营利性目标,除商人的良好经营外,法律制度设计亦当兼顾,故商法各部门均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此予以保障,如公司有限责任、破产制度&......
谈我国商账追收业的法律规范思路(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8
内容论文摘要:商账追收业务具有市场需求大、业务面广、效益可观的特点,但在我国商账追收机构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因此,本文建议先由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和政府行政性立法对商账......
带入21世纪的中国商法课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2
我国从有大清商律开始,商法的历史至今将近一个世纪。但人们对商法的研究却没有这么长时间。以商法制度支撑的商法研究,由于商法历史在我国的中断,也不得不留下历史的空白。因此,虽然就全世界范围而言,商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但我国......
论商法的国际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1
摘 要:商法作为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在世界经济史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且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商法与生俱来的国际性特征尤为明显。商法的国际性不仅在其发展历程中得到验证,更是由商法本身的特......
浅论商法的本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07
一、商法本质——— 商法之所谓“商” 商法的本质,首先表现在他是“商”法,即它是规范营利性主体营利性行为的法律。“所谓营利性,即企业以追求经济收益的增大作为其存在的基础。”营利性的价值追求是商的基本特征,自然也是商法......
浅谈电子商务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8
互联网的普及催生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而拉动网络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是电子商务。20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兴起,并迅速波及全球。成 为21世纪的主流贸易形式。网络发展到今天,早已超出纯技术的范畴,可以说,......
论商法的独立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9
所谓商法的独立性,至少涉及对三个问题的认识:一是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商法或商法典;二是商法能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三是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商法包容经济法抑或经济法包容商法。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不仅直接影响到对商法学科性......
哈贝马斯的科学技术意识形态论的时代意蕴
发布时间:2023-07-11
摘要:对时代的关注和科学的分析是哈贝马斯交往合理性理论的重要特点。“晚期资本主义”是哈贝马斯的科学技术意识形态论的时代语境。在“晚期资本主义”时代语境下,哈贝马斯批判了第一代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家的工具理性批判逻辑,揭示......
文化的剩余价值——哈贝马斯的大众文化批判
发布时间:2023-03-08
" 作为一个强调总体性批判的社会理论家,哈贝马斯对于现代性危机在文化领域中的表征有着许多独到的看法。换言之,文化批判同样构成了哈贝马斯社会批判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哈贝马斯对文化的批判,基本上继承了第一代法兰克福学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