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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各民族共创中华法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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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各民族共创中华法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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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中华文明作为一个学术主题得到广泛关注,以构成中华文明的各个文化学科为基本研究单位的专门史研究方兴未艾。作为中华文明有机组成部分的中华法律文明在法制史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

在民族史、民族学界,已有方家提出了“各民族共创中华”的理论,并以区域和族别为线索进行了系统论述①。然而在法制史的研究中,几乎所有的著述都侧重于汉族及其先民在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启和发展中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民族同样是中华法律文明的缔造者和建设者这样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

学界普遍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元一体②的民族大家庭,在汉族政权时期,少数民族的从属地位是毋容置疑的。既或在少数民族政权时期,其“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融入,为儒家思想一统天下的华夏法制不断注入新的活力”③。

甚至有学者断言“尽管中国历史上有过多次少数民族王朝的统治,但法律的发展很少受这些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影响”④。显然,本文在论述“各民族共创中华法律文明”这一历史主题时,无法回避与上述结论的悖立。

一、从习惯与习惯法的起源考察 关于法律的起源,对于法学家和史学家都是一道难题。法学家力图通过一套合乎逻辑的理论概括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却常常由于一些“例外”而前功尽弃。

严谨的史学家总是在为史料的罕缺而伤神,以致于“恢复历史原貌”的任何努力都是徒劳。鉴于“上古之世,若存若亡”(王国维语),传说之史,似非似是,试图从传说时代的云雾之中理出一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源的轨迹来,实在是一件十分困难和“冒险”的事。

⑤前人和学长的研究为后学者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提出了警示,指明了方向。那么,能否根据现有的史料和法学理论勾画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大致轮廓,概括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一般理论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法律的起源问题上,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国家一道产生的。⑥其实,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它的产并非在短期完成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同时,它的产生并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必要。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已有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轫,并呈现出多元性特点。

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①这一点已是定论。然而在夏之前的远古社会,确实出现了法律的萌芽,而且,它是由古代各民族共同创造的。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的起源,由于西方国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与中国的截然不同,因此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也决不相同。遗憾的是学界一直有人试图用西方的法理解释并覆盖中国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由此产生的一些理论完全脱离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

诚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存在其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但这种共同规律是建立在个性差异基础上的,无异何来同?所以笔者在考察中国法律文明起源的历史实然性时,对其特殊性予以相当程度的关注。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的产生经历了氏族-- 部落(部落联盟)--国家这样一个过程,法律的产生相应地经过了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样三个阶段。

在晚出的历史文献中有许多关于氏族和部落习惯的记载,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反映的是母系氏族时期内婚制局限性或弊端。甚至到了现代民族这里,黎族的“放寮”、侗族的“行歌坐月”、壮族的“歌圩”、傣族的“泼水节”、仫佬族的“走坡”、布依族的“赶表”等等,都保存了远古社会群婚制和外婚制的习惯,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礼记·表记》所载:“母,亲而不尊”,反映的是父系氏族社会母亲的从属地位。到了“远古社会末期,黄河、长江流域出现了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②,这三大集团实际上就是三个较大的部落联盟。

总体来说,这些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分别直接、间接地构成现代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前身。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

其注云“蚩尤作乱,当是作重刑以乱民,以峻法酷刑民”。《周书·吕刑》载:“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遏绝苗民,无世在下”。

说明苗族是法律文明起源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它不仅以大刑攻于外,而且以中刑,薄刑施于内。③《墨子·尚同中》的记载也印证了这一点:“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制天下。

则此其刑不善?用刑则不喜也。是以先王之书,《吕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练折则刑,惟作五杀之刑,曰法。

则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善用刑者以为王杀。”据载苗民的肉刑共分四类:劓、刵、椓、黥,说明苗民当时处于中华法律文明的前列。

中华法律文明的最早开创者。④ 从法的语源和词义上分析,“法”的古体为“ ”,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 行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

⑤ 据说 是一种独角兽,一说像羊,一说像牛,一说像鹿,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⑥ 在甲骨文中写为“ ”,读为志(zhi)。

它不是别的,正是“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图腾。⑦ 可见法最早起源于苗民是由其历史根据的。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

”反映了远古社会各民族共同体为本族的生存与发展而进行的争斗。“三苗经过与黄带族的长期战争,最后为华夏族的联合力量所战败。

这一方面由于‘苗君久行虐刑’,使其内部矛盾尖锐,削弱了抵抗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对黄帝、炎帝、尧、舜、禹诸帝的连续战争,极大地挫伤了元气,最后遭到失败。战胜者虽然将部分苗民驱于边远地区,部分苗民降为奴隶,但并没有以自己的制度强加于苗民。

”⑧ 而是“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诋其意而用其法’,并在苗民肉刑的基础上发展了夏朝的刑法。”① 除了苗民的法律,黄帝部落的法律也在一些文献中有所反映。

“上古结绳而治”② 反映的是上古时代通过结绳记事的习惯方式进行治理的情形,这应当是习惯法的雏形。到了“黄帝治天下,法令明而不暗”③ 时期,可以设想,长期贯行的习惯已经随着规范性的加强而逐渐演化成习惯法了。

黄帝之后的尧舜时代,典籍中也有许多原始习惯的记载。据《竹书纪年》载:“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

《尚书·尧典》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汝作士 ,五刑有服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其中的“五流”之刑值得我们注意。在远古时代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如果一个人被流放出其部落或氏族,那无异于走上绝路。

但是到了《尚书·尧典》所载“流共于幽州,放欢都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时,流放已经成为确认氏族部落首领权力地位,调整古老民族关系的一种规范了。诚然,这种以武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是调整远古社会民族关系的最强有力的杠杆。

到了以后的封建时代,“流刑”的适用对象也曾转移到有罪官吏、士兵等个人身上,逐步成为另外一种刑罚制度。《新语·道基》载:“皋陶乃立狱制罪,悬赏设罚,异是非,明好恶,检奸邪,消佚乱,民知畏法。

”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的原始习惯已经逐渐获得了法律的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和调整功能,它向习惯法的过渡已经成为必然。而《尚书·尧典》中有关“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 怙终贼刑”的记载显然表明原始的习惯法已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保障,已经具有向奴隶制习惯法升华的倾向。 显然,不论是苗民部落创制的法还是黄帝部落借鉴传承和制定的法,并非国家制定意义上的法,而是停留在习惯与习惯法并存的阶段,并带有一定的规范性特点。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

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

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

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

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

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剕、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

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椓”改为“宫”,将“刵”改为“髌”和“剕”。改“椓”为“宫”即由苗民的“割去生殖器”之刑到夏族的“阉割”之刑,刑罚的严酷程度有所降低,相对来讲其刑法的文明程度略有不同。

但是,改“刵”为“髌”和“剕”,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

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军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

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

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

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剕”、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

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

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

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

《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

《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

《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

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

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

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

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政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

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

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

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

据《周书·君奭》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

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

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

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宗教信仰的价值所在。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

《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军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

”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

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

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政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

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政法④。

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

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

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

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

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

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剕、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

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椓”改为“宫”,将“刵”改为“髌”和“剕”。改“椓”为“宫”即由苗民的“割去生殖器”之刑到夏族的“阉割”之刑,刑罚的严酷程度有所降低,相对来讲其刑法的文明程度略有不同。

但是,改“刵”为“髌”和“剕”,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

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军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

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

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

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剕”、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

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

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

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

《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

《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

《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

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

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

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

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政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

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

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

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

据《周书·君奭》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

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

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

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宗教信仰的价值所在。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

《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军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

”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

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

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政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

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政法④。

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三、从具体法律制度的开创考察 事实上,法律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各民族基于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周边民族力量对比以及经济关系和历史文化而创造了诸多法律制度。这些带有民族特点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进程看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育,而它们本身也在开启中华法律文明的同时而成为其固有的一部分。

例如:鲜卑族的代表人物北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⑥的基础上创制了存留养亲的法律,其中规定:“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①之后又对流犯返乡作了规定:“诸北城(徙)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

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

”②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汉民族法律文明的影响,但它毕竟是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颁行,是其后有关“存留养亲”法律制度的源头。同样,北朝法律系统从元魏律首开端绪,至北齐律已经蔚然可观,并创制了新的法律形式“格”、“式”。

又如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分别由契丹、党项和女真三个民族建立的辽、夏、金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重熙新定条例》、《天盛律令》和《皇统新制》,这三个民族所制定的各自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成文法的制定总是伴随着国家政权。

蒙古族建立元朝以后,结束了西藏地区400余年的混乱状态。但是,如何统治这个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一个重大问题。

为了加强对藏民族地区的控制,元王朝设立宣政院,负责管理西藏地区的事务,并派宣慰使一人进驻西藏,负责征收赋税,收纳贡物,调查户口,管理驿站等。在对藏区的经济立法方面,主要制定了籍户法、置驿法和茶马互市法 。

这些法律都比以往具有开创性。同时,以少临众的蒙古族统治者第一次根据民族标准将全国人分为四个民族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包括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和南人(南方汉族人和其他各族人),可以说,元朝首次公开地以成文的民族法形式开创了民族不平等的先河。

有清一代,满族对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创也做出了重大贡献。首先,创制了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次,民族立法取得很大成就。主要有《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苗例》等法典,反映了满族对其他少数民族从实际出发因俗而治的法治原则。

最后,清代的涉外法律开创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先河。这主要体现在中国与英、法、俄、荷、日等国的关系条约方面。

虽然历史上中国各少数民族朝代对中国封建的法制建设倾注心力,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的时间短暂而致使其法制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法制,从关外一隅,发展到整个中国,史料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③清代以降,伴随着孙中山先生的“五族共和”和中华各民族反抗外族侵略,悠久的中华法律文明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历程,各民族都为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建立了自己政权的民族,还是没有建立自己政权的民族,无论是建立了局部政权的民族,还是建立了统一的全国性政权的民族,他们的法律文明都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具体的历史过程看,少数民族政权的建立使得皇权统治延绵不绝,也使得包括中华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政治历史文化传统得以维系和传承。

而且,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任何一个民族都不是“铁板一块”,他们在“族体上相互吸纳”,使得各民族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景象。所以,任何一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都可以说是中华各民族共同智慧的产物。

总之,从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看,无论是其习惯、习惯法,还是国家制定法和具体的法律制度,都是历史上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共同创造的结果。 ① 参见《各民族共创中华》丛书,韩效文,杨建新主编。

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第一版。② 参见《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费孝通。

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一期第1-19页。③ 《中国法制史》,曾代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绪论部分第9页。

④ 《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绪论部分第3页。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38页。

⑥参见《法理学》,刘金国,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第54页。 ①参见《中国全史》(百卷本)第1卷,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67页。

② 《中国古代史的传说时代》(增订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7页。③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1-23页。

④ 同上。⑤《说文解字》,许慎著, 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版,第202页。

⑥ 《论衡》,王充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70页。⑦ 参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128页。

⑧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3页。① 同上第21页。

② 《易·系辞》③ 《淮南子·汜论训》④ 据《后汉书·东夷传》载,九夷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 ①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第27页。

② 同上,第34页。“惟殷先人,有册有典”见《尚书·多方》。

③ 同上。“刑名从商”见《荀子·正名》。

④ 《左传》昭公六年。⑤ 《尚书·费誓》。

⑥ 参见《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刘泽华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36页。⑦参见《中国法制史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46页。

① 例如:《国语·周语》载:“犯王命者必诛”。《周礼》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

《尚书·费誓》云:“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尚书·吕刑》载:“五过之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罪惟均,其克审之”。《周礼·秋官·争戮》载:“凡杀其亲者,焚之”等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② 《说文解字》。③ 《商君书·画策》。

④ 《尚书·甘誓》。⑤ 《论语·为政》。

⑥ 转引自《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胡厚宣著,《文物》,1974年第8期。⑦ 《中国全史》第1卷《中国远古及三代政治史》部分,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一版,第110页。

⑧ 《左传》载:“纣克东夷而陨其身。”《竹书纪年》载:“帝乙三年,王命南仲西拘昆克之,遂征荆降”《周易·未济》载:“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

”① 《殷周的外服及其演变》,王冠英,《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② 《礼记》。

③ 《尚书·大传》。④ 参见《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韩国磐著,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43-63页。

⑤ 《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梁治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21页。⑥ 《魏书·刑罚志》。

① 《魏书·高祖记》。② 《魏书·高祖记》。

③ 参见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绪论部分,中华书局,1998年2月第一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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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3
一、民族舞蹈的特征 1.丰富性 我国历史悠久,领土辽阔,民族众多,各民族文化色彩浓重,在不断的融合交流中,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民族舞蹈 2.不确定性 口头产生、流传是民族舞蹈形成的主要形式,这样形成的民族舞蹈具有不确定性、随机......
民事立案中法官行使释明权方法之研究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1
在现代诉讼法学理论上,释明权的定义较为广泛,它是指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法院以适当方式告知有权启动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或诉讼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声明或者在其声明不明确、不完整、不适当时告知其为适当声明,这种释明,从法院的职权角度来......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教育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0
摘 要: 中华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经过五千年的文明 发展 , 历代流传下来的。学习和研究 中国 传统文化, 继承、弘扬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在 科学 发展观指导下,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加强对青少年......
中日关系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发布时间:2023-05-22
【摘要】文章从历史的正面和副面分析探讨日本对中国的影响:日本是影响中国的重要邻国;日本是影响中国的世界重要大国、强国;惨痛的近代历史关系映衬着日本对中国的长期影响和负面影响。我们既要看到中日关系的不好历史和现实,也有看到积极因素。我们牢记历史不是为了纠结仇恨,而是为了以史为鉴。作为大国,中国需要日本,同样,日本也需要中国。让我们用原则和智慧处理好中日关系,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关.........
合作建房中的法律问题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4
论文论文摘要:合作建房是指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另一方投入实际资本并组织施工,共同建筑房屋的合同行为。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即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经营开发房地产。在实践中却因和建房屋产......
孙中山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内容摘要】孙中山视《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的灵魂,并为之发动了二次护法战争,学术界误以为孙中山亲自主持了临时约法的制订。实际上孙中山不可能主持制订临时约法,孙中山本人对临时约法的评价也是很低调的,因为它没有充分反映自己的......
谈谈各民族舞蹈的风格和鉴赏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主要介绍了汉族民间舞、藏族舞、蒙古族舞、维吾尔族舞、傣族舞、彝族舞、朝鲜族舞七种民族舞蹈的风格特征以及部分作品赏析。 关键词:汉族民间舞蹈;藏族舞蹈;蒙古族舞蹈;维吾尔族舞蹈;傣族舞蹈;彝族舞蹈;朝鲜族舞蹈......
律师见证的法律问题分析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通过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由于见......
9000字行政法论文:边疆民族
发布时间:2022-09-26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9000字行政法论文。 我国的边疆地区同时也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都具有一......
公共选择学派的民主表决理论简析-公共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4
摘要 民主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公共选择 理论 从“理性人”的角度对民主表决的原因、民主表决的方式等 问题 进行了剖析,让我们换个角度去观察认识日常生活中的民主 关键词 公共选择 民主 民主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从古希腊的......
五帝时代中华文明的重
发布时间:2023-06-28
前面的讨论清楚地表明,由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各诸侯国史籍全被焚毁,因此儒家经典成了传世先秦秦汉 文献 中记载 中国 上古文明史的重要资料。但由于周公、孔子的“夷夏之辨”,又使得这批儒家经典记载上古文明的 内容 基本局限在中原地......
浅析民商法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3-01-31
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立法实践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立法实践从立法的视角来看,当前我国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时所适用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绝大部分来自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除此之外,各类中央或地方的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有关的各种规章也被作为法律依据。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既体现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对发扬我.........
简论刑法论文之共罚的事后行为
发布时间:2022-08-09
简论刑法论文之共罚的事后行为 【内容提要】共罚的事后行为并非当然的不罚,而是与前行为一道进行了共罚。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包括的一罪。在刑法对前行为不能评价之时,如果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则对事后行为可以进行评价。共罚......
儒家思想与当代中华民族的文化强国战略
发布时间:2023-03-15
一个民族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对本民族文化的不断传承和创新。本文试从现代化建设切入,对儒家思想与当代中华民族文化强国战略的关系及其未来发展,提出一些看法,以求教各位方家。 一 现代化建设是当代中华民族文化强国战略中的重要......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2
欧盟,作为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它的法律经过近50年的发展,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就目前而言,它包容了十五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精神和部分内容,但并非是任何一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独自产物,而是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
钱穆民族文化生命史观简析
发布时间:2015-08-28
摘要:钱穆先生是二十世纪重要的史学家之一,他的民族文化史观在当时的史学界并非主流,但是近些年来他的史学著作和史学观念却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本文尝着试对钱穆先生的民族文化史观的内容.形成原因以及意义做一个粗略的探讨。......
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1
论文关键词: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意义 内容提要: 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
试论民族文化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7
广西凭祥地处祖国南疆边陲,素有祖国南大门之称,南宁友谊关高速公路通车后,凭祥是中国通往东盟各国最便捷的陆路大通道,以下就是由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的试论民族文化。 全市拥有2个国家一类口岸,1个国家二类口岸和5个边民互市点......
“根性”文化:民族民间舞蹈的底蕴简析
发布时间:2022-12-26
摘 要:各民族民间舞蹈扎根于民族传统文化之中,凝结为民族生产生活、思想信仰的交织综合体,体现出一种“根性”文化。作为一种民族文化的艺术表现形式,民族民间舞蹈体现出民族特色,传承了民族精神,是文化内涵的厚重载体。对民族民......
民族文化旅游演出发展简析
发布时间:2022-11-20
民族文化旅游演出发展简析 民族文化旅游演出发展简析 民族文化旅游演出发展简析 西南地区民族旅游演出项目呈现精品化和多样化趋势,但是主要分布在游客集中的旅游目的地,特别是游客逗留时间相对较长的昆明、丽江、大理、......
简论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9
「关键词」税法 民商法 关系「正文」 税法作为外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一门重要的特殊的学科领域,表现出一定的综合性,它贯穿整个国家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了调整国家命脉的重要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落实慈善法 共建文明城
发布时间:2017-05-03
2017年2月28日下午,珠海市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圆满拉开帷幕。 中华慈善总会财务部L高守华、中华慈善总会新闻办主任刘芳、广东省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蒋南、原人大副主任、市慈善总会会长高存亮、市委副秘书......
论宪法中公民义务规定的法律作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3
论文关键词:宪法 强制性义 福利性义务 公民权利 国家权利 论文摘要:以车重实定宪法的立场和法解释学的方法来看,宪法中的公民义务规定具有一些合乎立宪主义精神的法律作用。其中,纳税、服兵役这类强制性义务具有限制公民权利与控制国......
论《民族与民族主义》、《想象共同体》、《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三书的理论联系
发布时间:2023-03-28
盖尔纳的《民族与民族主义》和安德森的《想象共同体》以及杜赞奇的《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两书相比,如盖尔纳所言,《民族与民族主义》是在论述一个简单的、定义明确的事例的著作[1],更像是在做一种引导性的科普工作,普及的是一种基础性的概念。安德森和杜赞奇两书在盖尔纳理论铺开的道路后,进一步提出自己对于民族和民族主义的观点甚至是可以说是一种期许。所以,为了便于后文对上述三书的交叉比较,本文首先对盖尔纳的民族.........
遵义会议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发布时间:2023-06-16
摘要:遵义会议作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一次重要会议,不仅在当时挽救了红军,挽救了党,挽救了中国革命,而且对当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启迪。 关键词:遵义会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启迪 遵义会议作为中国共产......
浅谈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的运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随着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逐步深化,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这一进程中,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则显得相对滞后,虽经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方努力,仍无重大突破。目前,民事审判方式......
论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
发布时间:2015-08-19
【摘 要】写好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具有重要意义,没能把握写作中心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如无矢之的,无法发挥其诉讼作用。无论对于民事起诉状而言,还是答辩状或者是一审民事判决书来讲,诉讼请求都是其写作中心,写作诉讼请求时......
论壮族作家蒙飞、陆地文学创作的民族特色
发布时间:2023-05-12
引言 蒙飞和陆地作为不同时代的壮族作家,他们的作品都蕴含着浓郁的民族情感。蒙飞作为当代壮族作家的重要代表,作品以壮族当下农村生活为题材,表达了一位时代作家对民族发展的思考。蒙飞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创作,有很高的创作热情......
浅析我国解放前的《中华民国宪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27
[论文关键词]1946年 中华民国宪法 [论文摘要]不精美的宪法不一定就是不行的,不满意的宪法不一定就是恶劣的宪法只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的工具,它和别的工具一样,是否有用的关键在于运用者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文本以客观的眼光和哲......
民族唱法与美声唱法共鸣技术的比较
发布时间:2022-12-03
共鸣在声乐演唱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与歌唱声音的音量、音色和音质等都有着很大的联系,并且对演唱中的呼吸技术、发声技术以及吐字咬字技术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民族唱法和美声唱法属于声乐艺术中两种不同的类别,它们在共鸣技术上存......
论经济法对法律方法的创新(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8
关键词: 经济法/个体主义方法/整体主义方法/折中主义方法 内容提要: 法律方法是法律的固有之义,有些法律部门对法律方法具有重大的创新意义,经济法就是其中之一。经济法方法是基于私法的个体主义方法与公法的整体主义方法的不足而创新......
公共政策论文:执行的法律监督
发布时间:2023-01-23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查字典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公共政策论文500字。 这一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罚金刑的适用问题多,隐患多......
民法论文之公共设施致害
发布时间:2023-06-29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整理了民法论文之公共设施致害,希望和您一起探讨有公共设施致害适用民法的弊端。 根据我国现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者管理瑕疵所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内 容 摘 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2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12] 参见Case C-65/93 European Parliament v. Council (1995) ECR I-643.[13] 有学者认为,欧共体初审法院并不是欧共体独立的司法机构,而只是欧共体法院的附属机构。[14] 参见Case 6/68 Zuckerfabrik Watenstedt GmbH v. Council (19......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2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47] 参见Case C-192/89 Sevince (1990) ECR I-3461; Case C-188/91 Deutsche Shell (1993) ECR I-363.[48] 参见Opinion 1/76 Laying-up Fund (1977) ECR 741.[49] 进一步参考Schermers, A Typology of Mixed Agreements, in O’Keeffe ......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1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是不享有特权的原告。不享有特权的原告只能对他所作的决定提起无效诉讼,否则,他必须证明该法令直接地单独地涉及其切身利益,虽然该决定以条例的形式或者是该决定是发布给其他人的。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欧共体成员国之......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在1972年第三国际水果公司案[56]中,欧共体法院详细阐述了关贸总协定规则对欧共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立场,这种约束力不再来自于《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成员国与第三国在欧共体条约生效之前缔结的国际条约之权利和义务不受欧共体条约......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2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3
4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或者说是平等原则要求类似的情况不应该被不同的对待,除非有客观合理的理由要求这么做。欧共体条约第6条明确规定,在适用条约时应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第119条也规定,同样的工作男女应接受同样的报酬。虽然欧......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欧共体缔结国际协定的权力 《欧共体条约》第210条规定“共同体具有法律人格”。[27]也就是说,欧共体在国际上享有对外缔结国际协定的权力。欧共体通常通过它的机构,尤其是理事会和委员会为国际行为,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是欧共体而......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1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8
C·GATT/WTO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直接效力问题从以上我们所论述的,GATT/WTO规则构成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这是否意味着这些规则原则上能够创设个人权利,个人可以援引其中的规则来指控国内法的有效性?毫无疑问,成员国和欧共体要......
论民法精神在政治文明构建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2-10-29
论民法精神在政治文明构建中的作用 论民法精神在政治文明构建中的作用 论民法精神在政治文明构建中的作用 精品 源自 英 语 一、西方政治文明历史演变中民法精神的影响和促动 二、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制度民法精神在我国的兴......
中华民族精神对中国哲学发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7-02
哲学是追求智慧的学问,而一个民族必然要有追求智慧的品格,但由于每一个民族精神特质的差别,因而就决定了我们追求智慧的内容、取向、方式的不同。中华民族的精神对我们对智慧的追求产生了哪些影响?这不仅引导我们更清楚的认识中国哲......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实施困境
发布时间:2022-11-20
2008年奥运会期间北京设置了三个专门供游行示威的公园,这在当时被国内媒体认为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是中国与世界接轨的具体表现,可以以此来训练公民的民主实践和意见表达能力,培育宽容的心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三个游行示威公园......
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保险是人们防范风险最重要的手段,但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短、不规范,保险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加之我国保险立法不完善的原因,纠纷产生后的化解难度较大,为了妥善处理这类纠纷,本文就在审判实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保险合同的问题作......
《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对中共党史研究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1-16
〔摘要〕中共党史研究的理论与方法,很长一段时间受苏联的影响。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末《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自苏联传入中国以来,该书的研究主旨、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都对中共党史的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只有全面地考察《教程......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2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虽然第184条只明确规定适用于条例, 但是欧共体法院认为,诉讼的范围还包括共同体机构通过的那些表面上不是条例,但实际上却产生相似的普遍效力的法令。[83] 值得注意的是,第184条不能作为规避第173条规定的 诉讼实效,只能援引......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9
(2) 理事会 欧共体理事会代表成员国利益。理事会由成员国部长级的代表组成,代表各自的政府。代表不是固定的,成员国政府根据会议讨论事项的性质委派相应的代表参加。例如,讨论农业问题, 通常由各国的农业部长参加。如果既讨论欧......
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国旧法中,“无效”与“撤销”具有不同含义,但法国民法典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并未加以区别。[1]德国民法则严格区分了无效与撤销,将法律行为分为无效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得撤销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法的规定,......
拖欠民工工资中的法律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9
目前,在全国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2002年全国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400亿元,2003年为1000亿元,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比例高达72.2%,有的企业欠民工工资竟达10年。对于如此愈演愈烈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应当如何应对?本文拟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