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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威权型法到自由民主型法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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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威权型法到自由民主型法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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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法治社会的生成是一个不断削弱政治专权、捍卫个体尊严的过程。威权型法作为政治权力的孳息物,具有人格贬损、话语霸权、政法合

一、严刑峻法等特征,从而使人不成其为人,使法不成其为法。从威权型法转向自由民主型法是全球化时代的法治发展趋势。

自由民主型法的价值取向是权利至上;制度支撑是宪政体制,具体内容包括人民主权、权力分割、违宪审查、司法独立和政党守法等内容。 【英文摘要】the formation of rule-of-law society is a process with the decliningpoli tical monopoly and the rise of personal dignity.Totalitarian law asderivat ive of political power,is characterized with degradation of humandignity,e xcessive government control over information and expression,politics and l aw are combined as one and severe punishment by law.In suchsituation,human being are not treated as human,and law is not what law ought to be like.F rom authoritarian law to law of liberty and democracy is thedevelopment tr end of law in the globalization era.The core value of thelatter is giving the supremacy to inspaniduals rights,establishingconstitutional institutio n is its main institute,and its contents includepeoples sovereignty,separ ation of powers,judicial review,independence ofjudiciaries and political p artys obedience of law. 【论文关键词】威权型法/自由民主型法/法治/权利/权力/authoritarian law/law of liberty and democracy/rule of law/right/power 【正文】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

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威权型法是以法制之名行专制之实的一种法律类型,是借法律的形式对抗法治理念的一种侵蚀力量。它将法律依附于政治,赋予官方过度的甚至是无限的权力,对特权者实行夸张的保护,使法制丧失了正当性基础,并呈现出明显的不安定状态。

它将法制无条件地置换成法治,消解了法治的格式化要求和精神意趣。威权型法的观念不仅存在于古代专制统治时期,在20世纪也一度把某些国家引向歧途;威权型法的存在既可以采取覆盖一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活跃于一国法律体系的某些重要领域的形式。

批判、否定、剥离和消灭威权型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也是法治社会得以生成、巩固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威权型法的特征

(一)人格贬损 人的主体性是社会成熟的原动力。个体的自主、自立、自尊、自律,在法律上体现为独立人格。

威权型法并非一概简单地采取否定人格的方式,而是常常通过对人的不合理分类,来排除最低限度的作为“公因式”的人的核心权利,压抑和抹杀人的主体性,贬损人格尊严。 本来,在现代意义的法律上,人的概念是一个有层次的体系,这个体系的基础是人首先具有共性,其后,通过合理的人际分类保证个体的尊严生活。

科学分类的关键,在于分类目的和由此采取的相应措施都是正当的,是与尊重人、善待人、确保人的全面发展和价值实现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同样是把人划分为男人和女人,如果是用于歧视女性,是不合理的分类;与此相反,如果是为了合理地保护女性,给予女性适度的特殊关怀,则是科学的分类。

对人的科学分类,是良法的重要特征,它在保障“公因式”的人普遍享有最低限度人权的基础上,促进每一个人的内在价值得到尊重。反之,对于丧失了正当性的不科学分类,无论采取何种民主立法形式,都是法治的对立物。

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在一定意义上具备合理性的分类,如果被取消了必要的适用条件,被扩大适用范围,也会丧失合理性。 在威权型法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和社会环境中,人总是分属于互相排斥的分类,处于你死我活的斗争之中。

例如,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法律把人划分为人民同志与社会蠹虫,对犹太人实行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导致六百万犹太人的灭绝;(注:[德]汉斯·哈腾鲍尔著,孙宪忠译:《民法上的人》,《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德]英戈·穆勒著,王勇译:《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105页。

)林彪、“四人帮”集团扩大适用人民与敌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划分,打着人民的旗号,残酷迫害“牛鬼蛇神”,砸烂“公检法”,以群众办案、领导审批办案等形式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这种人际分裂的唯一目的是抹杀人的主体性,以不同人群整体之间势不两立的政治斗争模式取代以人的主体性为基础的多元利益相互妥协与共和的法律协调模式,抹杀个体本应享有的法律地位,为随时准备发动的政治斗争预设理论依据。

历史无情地证明,“人民同志”等类似称谓,虽然可能被冠以国家主人的美名,却只能构成一个变动不居的虚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并无确切边界,其法定范围随时可以收缩,一部分自认为是共同体成员或者被承诺为共同体成员的人往往被无情地剥离在外。

在特定的情势下,“人民同志”的意志会通过某种秘密渠道或者表面合法的形式蜕变为个人或者少数专权者的意志,相应地,为主人意志服务的法律就蜕变为压迫主人的暴力工具。因此,二战以后,德国基本法的文本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有关判决都禁止对人的不合理分类和人格歧视,禁止目的或者措施不适当的分类。

(注:例如:BVerfGE 82,126(19

90);BVerfGE 39,334(19

7

5);BVerfGE 85,1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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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而日本人民反思军国主义的整体主义思维,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国民以个体身份受尊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适用于每一个国民(日本宪法第13条)。

此外,作为世界范围内宪政运动自然延伸的国际人权运动,也高度重视人作为人本身即应享有的法律地位。《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就宣布,“人人(all human beings)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又强调,“人人(everyone)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第6条采纳了宪政的一个基本理念,重申“人人(everyone)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二战以后,各国宪法、全球性人权文件和区域性人权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胜枚举,其核心思想,就是为了避免灾难重演而普遍地承认每一个人的人格与权利。

(二)话语霸权 在人的地位受保障的法律中,人们(inspaniduals)有权以个人或者个人联合的方式自由地表达思想。即使民主立法也不能剥夺人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不能剥夺人们主动获取或者被动接受信息的自由。

相反,在国家权力无限扩张的社会,“一切宣传都为同一目标服务,所有宣传工具都被协调起来朝着一个方向影响个人,并造成了特有的全体人民的思想‘一体化’。……灵巧的宣传家于是就有力量照自己的选择来塑造人们的思想趋向,而且,连最明智的和最独立的人民也不能完全逃脱这种影响,如果他们被长期地和其他一切信息来源隔绝的话。

”(注:[英]哈耶克著,王明毅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147页。)在这样的社会,人们不能正常地传递信息、表达意见、判断真假是非,其必然结果是谎言盛行、人格扭曲、道德堕落、权力失控。

法律不仅不能维护人的尊严,反而颠覆人的地位。 在威权型法的生存环境中,媒体成为极端权力的传声筒,国家权力通过对媒体的垄断强行向社会成员灌输主流意识形态。

在政治恐怖和高压之下,限制公民意思自治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强制推行少数掌权者意志的恶法通过诡秘的立法程序草草出台,极力排除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或听证。同时,在国家垄断宣传机器的前提下,某些不合当权者口味的社会事件在宣传机器的诬陷、栽赃、丑化和蒙蔽之下被冠以险恶的罪名,予以持久的传播。

至于这种罪名是否能够成立,则不容他人置疑和申辩。任何试图怀疑、否定或者批判主流观点的个人、宗教团体、政党组织等,都会在国家这一庞大的铜墙铁壁面前撞得头破血流。

在这样的社会里,真理消失,良心泯灭,自由隐退,正义流产。社会成了一个囚笼,只有当权者站在囚笼之外,暗自欣赏他的杰作。

笼子里的人任凭他的摆布,结果各显其态:想钻出来的人会极尽谄媚之势百般迎合统治者;良知尚存又无力打破囚笼的人被迫选择了沉默;而那些不甘于向恶政臣服的人会昂首冲向囚笼。他们成了自己精神世界和理想王国的主人,却成了恶法笼罩的现象世界的奴隶。

监控、侮辱、折磨、秘密审判和酷刑,都成为这些自由精神的现世的锁链。

(三)政法合一 在政治整合社会的模式下,当权者以非民主程序界定和宣布“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政治决定至高无上。

人民主权原理不被承认或成为画饼。国家权力控制一切,政治成为社会生活的全部,私人自治空间极度收缩。

虽然法治理论并不追求政治与法律绝对分离,但是,政治与法律的混同无疑是极其危险的。在当权者的政策判断和具体决定直接约束人民、不受正当法律程序限制的时候,法治就会荡然无存。

这样的国家仍是人治国家。即使其法律体系非常庞大,法律运行畅通无阻,也与法治风马牛不相及。

有学者指出,在政法合一的背景下,当权者“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注:[英]哈耶克著,王明毅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

) 从这个角度看,一方面,威权型法是政治权力的孳息物,另一方面,威权型法又反过来确认国家自我赋予权力,且权力的目的在于其自我服务。这样,法律的信仰被践踏,法律的权威完全取决于当权者的政治需要。

从历史的经验教训看,威权型法往往并不公然拒绝来源于人类理想的一些美好词句,可是,一旦法律秩序与政治需要相互冲突,国家就毫不犹豫地踢开“碍手碍脚”的法律,或者以法制作掩盖,依循“皇帝的新衣”式的立法程序,通过某些即时性的恶法,为当权者的专断披上形式合法的外衣。这样的法律不仅不能保障人的尊严,反而成为压制人的工具。

历史还告诉我们,威权型法在利用良法的表达形式时,有一项共性,就是夸大良法限制个人权利的一面,从而把国家权力绝对化。其具体手段包括不限制国家权力的边界,任由当权者无限夸大权利的相对性。

对此,博登海默精辟地指出,专制的当权者总是愈来愈多地将模糊的、极为弹性的、过于广泛和不准确的规定引入法律制度(特别是政治、刑法领域)中,实际上等于放弃法律。(注:[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23页。

)相应地,行政机关通常享有极其广泛、不受实质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官员的恣意妄为成为常态;司法机关成为政治权力的奴仆,法官被认为或自认为是贯彻当权者命令的驯服工具,成为“政治征用”(political expropriation)的对象,司法权威当然成为天方夜谭。

(四)严刑峻法 威权型法以斗争模式为指引,否定法律在协调不同主体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无限夸大人际冲突的不可调和性,放弃保护和平的、理性的、自治的和每一个人最低牺牲的人际交往,通过严刑峻法遏制社会成员的自主发展。社会控制的刑事化备受青睐。

法律成为仅以制裁为后盾的绝对的暴力工具。强制与制裁被滥用,构成法律制度的核心。

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军事化运动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不同于国家强制权力的调整手段几乎不存在。

前苏联的一些法学家认为,无产阶级应当制定镇压其阶级敌人的规则,应当创立与其敌人进行斗争的一种方法,并学会统治他们,这首先应当与刑法相关。(注:Collection of Laws and Orders of the RFSR(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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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no.66,item 590,引自Harold J.Berman,Justice in the USSR(New York:Vintage Books,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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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32。)由于阶级斗争扩大化,原苏联社会控制的过度刑事化极为严重。

其刑法除了维护社会治安、镇压暴乱和叛逆之外,还压制公民依良心所为的行为以及为发展个性所必须的行为。私人权利的范围极其有限,权利的虚置和真空状态为权力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

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走到这个地步,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本来,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国家应当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的。

可是,由于苏共曲解马克思主义,致使国家权力极度膨胀,严刑峻法大行其道,宪法权利体系千疮百孔,私人活动空间严重收缩,极大地否定和打击了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 由于依赖社会控制的刑事化,威权型法必然导致酷刑的存在和泛滥。

一旦某人或某些人被不幸地纳入可疑对象,登上重点打击的黑名单时,酷刑立刻赢得合法的生存空间。公民权利不仅不能成为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护身符,反而成为国家权力的牺牲品。

同时,由于斗争学说否定对人的最低限度的保障,公众惟恐触动法网,也谈不上寻求法律救济,人们生活在权力的迷雾之中。即使是掌握一定权力的人也生活在恐惧之中,因为他们信奉国家权力的无限崇高,也没有资格享有基本尊严。

至于处于权力巅峰的人,其尊严不是来自于人和公民的身份,而是来源于手中的权力,因此,在威权型法的统治下,掌握权力的人通常视他人如寇仇,走进缺乏自信和严刑峻法的恶性循环。

二、威权型法的恶果

(一)使人不成其为人 威权型法藐视人的主体性,不承认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和公民就享有自由生活和全面发展的权利,将社会公众作为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人被异化成无自由意志的物。人的思想活动和多元化利益诉求均受压制。

作为民主秩序基石的表达自由荡然无存,布兰代斯所说的因自由表达所带来的快乐更是无从寻觅。与此相对应,当权者的意志被无条件地夸大为普遍意志,被指定为核心思想、政策、道德甚至法律,成为社会正统意识形态,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或予以传播。

以统一和团结为名的思想灌输成为粉饰当权者的个人魅力的手段,一个个与世俗大众不同的“神”的形象被制造出来。在日常生活世界中,个人无权对“神”提出置疑,只能俯首帖耳、卑躬屈膝、满怀敬畏。

考察神化人格主宰人们的精神生活和现象世界的细节,可以发现它可以有许多具体的形式,不过,其共性是无条件服从,这种服从可以发展到任何极端形式。如1892年颁布的《俄罗斯帝国基本法》第1条就是:“俄罗斯帝国皇帝是无限专制君主,……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害怕才服从他至高无上的权力,而应该自觉资源地服从,因为这是神的旨意。

”(注:转引自[美]莱斯利·里普森著,刘晓等译:《政治学的重大问题》,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为了达到篡夺国家领导权的目的,大肆鼓吹天才论,断言领袖的话一句顶一万句,是最高的真理。

在此社会背景下,人们会因为一句话、一个见解、一种信仰而被虐待、批斗甚至杀戮,治人者与受治者普遍地处于一种非人化的生存状态。 按照现代法治原理,必须否定世俗世界中任何永恒的英雄,否则就不可能确立每一个人的尊严,也就不可能建立起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

现代法治社会承认思想是人的特质,思想自由是人格的标志。真理来自于一个思想的自由市场(霍姆斯语)。

没有思想自由,人就成了罗马法上“会说话的工具”。费希特说,思想自由是人固有的权利,人可以放弃一切,唯独思想自由这一权利不能放弃。

人类特有的目的是实现自己作为人的品质和个性。为了这个自我实现,思想必须是自由的。

而思想的自由必须配以表达的自由以及参与权力运作过程的实践,才具有保障人的尊严生活的现实意义。压制人的信仰、观点或言论是侮辱人的尊严,否定人的本性。

(二)使法不成其为法 法本应依据其良好品格而成为个体安身立命之本。塞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公正之术。

黑格尔说,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是法的命令。在现代社会中,法的外形是正当程序和公共强制力,法的内核是权利,法的精神是人权。

良好的法律只能是程序正义基础上社会公意的体现,只能是社会成员一体遵行的结果,而非人们主观意志的玩物。如果一部法律可以抛开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任意出笼,如果一部法律以限制社会主体的权利、剥夺社会公众的人权为目的,那么这部法律就只剩下赤裸裸的暴力,成为压制人的自由的恶法,成为西塞罗所说的“一伙强盗在其集团内可能制定的规则”。

威权型法是控制人、压抑人和摧残人的恶法。一般而言,它既不具备良法的实体特征,也不具备良法的形式合理性。

它不以人人自由表达和交换意见为基础。当法律程序妨碍统治者自身愿望的实现时,法律就变成了一张可有可无的纸,其权威性被降低到统治者的临时命令之下,如希特勒就曾自称为“德国24小时的最高法院”。

这样,即使法律制度貌似健全,但是一旦当权者超越宪法原则和法治精神,试图在全社会贯穿其个人意志时,文本上的法立即成为死法,个别人的意志成为活法。坚持思想自由的人会沦为思想犯,坚持按良知行事的人会沦为良心犯。

恶法亦法论发展到极致,走向恶法至上。 在这样的恶法之治下,人的个性被扭曲,人的尊严被践踏。

回顾历史,纽伦堡审判的最大贡献,就是宣布恶法非法,公民有义务不服从恶法。这是法治社会的合理逻辑和正当尺度。

以法制之名,行恶法之实,不仅是对现代社会的最大欺骗,而且也是对法律的最大污辱,当然也更是对人民智慧的最大嘲弄。德国在纳粹统治时期,包括迫害犹太人在内的非法行为都是假法律之名以行,例如,与雅利安女性交往的犹太男性危及雅利安民族的纯洁性,得判处死刑;犹太儿童应当从事体力劳动而不是学习文化知识等等。

(注:[德]英戈·穆勒著,王勇译:《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10

4、154页。)因此,美国法学家富勒认为,当时德国的状况是“法制普遍,极其败坏”。

三、从威权型法到自由民主型法

(一)自由民主型法的价值取向——权利至上 权利是法律的代名词。人权是公民权利的依据。

法律至上的真意乃是人权至上。对权利的漠视就是对法律的漠视,对权利的不尊重就是对人的不尊重。

没有健全的权利设计和保障机制,没有成熟的人权意识,专制难断,法治难成。 权利至上意味着私域优于公域。

在专制社会中,或者是公域私域纠结混同,或者是私域处于一种隐遁状态,公域可以随意地介入私域,侵犯私人空间,妨碍私人自治。“而从现代法治生长、发展的历程来看,法治得以形成的强大动力来自于以市场为中心、以自治为特征的市民社会。

”(注:张文显、黄文艺:《理论创新是法学的第一要务》,《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在法治社会中,私域处于一种显在的和无限拓展的状态,公域则处于一种相对隐遁的状态。

公权力的设定和行使仅仅是为了私权利的更好享用,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这种法律不得以侵犯私权为目的。 权利至上也意味着个人优于国家。

人是社会性动物,每个人都要生活在一定的群体和组织之中,但是个体生命是集体生活的基础,集体权利应当以个体权利为基础,并最终还原为个体权利。(注:李累:《宪法上“人的尊严”》,《中山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平等保障个体权利,是国家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从根本上说,个人对于国家的权利是无限的,而国家对于个人的义务也是无限的。

国家是个人实现其权利的工具。在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发生冲突时,个体权利处于优位状态,应当得到优先尊重。

国家对个体施加义务或者剥夺个体权利时必须得到权威中立机关的法律证成,国家不能因为其对暴力的合法垄断就可以恣意妄为。国家如果不能为个体权利的实现主持公道反而成为压制个体权利的便利武器,那么这样的国家已经变异为恐怖国家。

权利至上还意味着自由优于秩序。权利总是为个人赋予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权利和自由常常互相替代。

法律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为个体赋予充分的自由是避免社会冲突和无序的根本途径。德沃金说:“具有道德责任心的人们强调按照他们自由的意志对生活中或政治中的善恶作出判断,或者对公正或信仰的真伪作出判断。

当政府颁布命令,声明它不能放任它的公民听从危险而大逆不道的蛊惑之言时,那么政府是在侮辱公民,并否认他们的道德责任。”(注:[美]罗纳德·德沃金著,刘丽君译:《自由的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页。

)如果个体的权利和自由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他们就必然要通过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手段向国家表达自己的心声,这是一个发育正常的社会所必须的排解局部病状和纷争、纠正国家任性行为的有效渠道。通过这些渠道及时疏导和化解冲突,有助于避免大范围的越轨行为和社会动荡,这也体现了具有发达权利意识的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和尊重。

可是,威权型法总是以维护公共秩序之名来强行限制当事者的自由。那么,以牺牲自由为代价是否能够换取真正的秩序呢?历史已经反复地予以否定。

有人说得好,坟墓的秩序最好,可是谁也不愿意在坟墓中生活。法律调整社会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社会成员的自由,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干预需要证成。

是否允许社会秩序因权利保障的需要而承受有限损失,是判断优先保障公民权利还是既定社会秩序的试金石,也是区分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

(二)自由民主型法的制度支撑——宪政体制 自由民主型法的实现有赖于权力运作的程式化和文明化,有赖于宪政体制的建立。从根本上说,人们所能信任的只是制度,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或者团体。

因为人们无法真正了解他人的道德情操,哪怕他是天天出现在媒体上的公众人物。只有一整套基于自由宪政原理的具体政治制度安排,才能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起真诚的互信,培植出哈贝马斯所说的宪政爱国主义。

经验证明,一个实行宪政的国家,是真正值得人民信赖的国家。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和民主。

现代民主制度根据自由和人权的法理对权力主体进行制度性的约束,排斥个人专制、寡头垄断和多数的暴政,从而为个人赢得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宪政体制的内涵至少包括: 1.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原理意味着政府存在的理由在于其服务于人民的功能。因此,政府权力必然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其权力范围。

政府的权力必须载于宪法。只有宪法赋予政府的权力,政府才享有。

可是,在威权型法之中,政府的权力不仅不决定于人民,往往也不决定于宪法文本,当权者可自行宣布其权力范围。不过,对人民主权原理的挑战不一定采取直接宣布执政者享有无限权力这一极端形式,相反,宪法往往对权力作了列举,可是,因为列举不够明确,执政者享有过多的裁量权,导致其事实上有权自我宣布权力范围。

例如,在一些国家,由于宪法有关紧急命令权的规定未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致使该项权力被任意使用。为防止这种情况,1949年 德国基本法 将紧急状况予以分类,区别处理,严格防止国家权力无限膨胀。

再如,实在法一般都承认权利在一定范围内为权力所限制。然而,由于一些国家的法律概括授予政府限制人民权利的权力,未能防范政府权力膨胀,导致政府无限夸大其限制基本权利的职权,因此,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法对于如何限制基本权利往往作出比较详尽的规定,避免授权过于笼统,从而防止立法和行政的裁量权过大,出现不合理限制权利的局面。

2.权力分割。权力的背后指称着利益。

同时,作为一种指令性信息,权力具有强行贯彻的威力。(注:如霍布斯认为,权力是获得任何未来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

参见Thomas Hobbes,Leviathan,Parts Ⅰ and Ⅱ(Indianapolia:Bobbs-Merrill,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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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p.78.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1页。

)权力的无限伸张直至异化实为权力的内在本性。为此,没有理由把当权者视为天使。

(注:[美]汉弥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人的利他主义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是有间歇性的,而侵犯倾向却是时常存在的,如果不加限制,就足以导致社会生活毁灭。

”(注:[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1-192页。)无疑,不受法律有效规制的权力必然走向异化。

防止国家权力异化的原理除了人民主权之外,权力的分割也极为重要。“权力分立意味着国家的不同机关…基本上是彼此独立的。

各个机关都应当能够独立于其他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最强大、最有权力的国家机关——这通常就是政府——将能够把所有其他机关都置于它的控制之下…因此,人权…是可以由于没有权力分立而在实际上变得无效的。

”(注:[瑞士]托马斯·弗莱纳著,谢鹏程译:《人权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95页。)在现代社会中,代议制的权力运行方式使得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相互分离。

如果说人民的权力是统一的,这只能限于终极意义而非操作意义的权力享有者。而对于那些直接掌握权力、时刻体验着掌权的精神快感和丰厚的物质回报的权力行使者来说,权力的统一就是既得利益的统一。

所以,各国在追求法治的进程中,强调在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划分权力,有些国家还对同一机关,特别是权力较大的机关,实行权力再分割,在其内部创造出不同的权力主体。 3.违宪审查。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根本性在于宪法是最权威的人权宣言书,也是最权威的权力界定书。

宪法的尊严与人的尊严息息相关。在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持宪法挨批斗的悲剧真实地向世人展示着有宪法无宪政的尴尬。

宪法的崇高地位不是靠美丽的说辞得来的,不是靠简单的宣告换取的,而是借助于违宪审查制度维系的。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就难以避免和纠正立法机关制定的那些违反宪法规定和宪政精神的恶法,就难以避免国家权力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之名贯彻恶法,对于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行为更是难以及时地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有效否定和制裁。

因此,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普遍建立宪法裁判机关,作为独立的合宪性审查机关,从而在制度上保证宪法的实施,保障人权的实现。(注: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 4.司法独立。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说是对公民权利威胁最小的权力机关。

司法权力如果不能够与立法权力、执法权力、政党权力、国家元首权力等强势权力相抗衡,而只能成为依附于其他权力主体并贯彻其意志的工具,那么就背离了司法的中立特征和正义本质,法官的“独立审判,只服从于法律”也成为空中楼阁。法官可能会因为不当权力的挤压而丧失维护正义的职业伦理和公平审判的职务基础。

而一旦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了对法院和法官的失望,则意味着社会丧失了最后一块维护正义的净土,欲诉无门的绝望者就可能倾向于采取反社会的极端手段进行私力救济,引发社会的动荡。 5.政党守法。

政党是一种特殊的结社,自应受宪法和法律调整。现代政党制度是政治文明的结晶,与现代法治相辅相成。

从历史经验看,政党守法是政治成熟和法治生成的基本标志。一些后发国家虽然已经意识到历史遗留下来的权力本位观念和威权型法的残余因素是社会进步的重大障碍,而且在相当程度上试图确保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可是因为内外压力,这些国家迫切希望在短期内成为强大或繁荣的国家,因而在其制定和实施的快速赶超战略中,在很大程度上继续奉行政治替代法律,政策高于法律的旧原则,执政党被赋予极大的权威,排斥宪法和法律对执政党,特别是对执政党领袖的控制,结果宪法和法律权威无法树立起来,权利和自由不能获得稳定的保护。

在这些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最高目的在于国家的强大或繁荣,对于应当以释放人的创造性为强国富国的基础,还是以国家控制为实现富强的基础,尽管存在争论,但在传统思维方式和若干心理因素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倾向于把宪法和法律看作纯粹工具性的制度,不能适当界定政党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对于执政党通过决议、报告、内部文件等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法律、干预法的实施的行为,只要以善意为抗辩,就不会受到进一步质疑,从而削弱甚至瓦解了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机制。

可见,适当界定政党的法律地位,将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法律责任纳入宪政体制之中,是自由民主型法得以健康发展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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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7
——浅议未来中国宪政原理 不应轻易超越自由主义 中国的现代化,在器物层面上比较容易达成全民族的共识,因此政治制度上的安排成了关键问题。如果说,走宪政民主之路是历经长期探索、争论、曲折而形成的主流意识,那么我们必须......
从“意义用法论”到“基于用法的模型”
发布时间:2022-08-11
摘要:维特根斯坦“意义用法论”的历史价值不仅体现了后现代哲学的人本主义精神,开创了日常语言学派,且还为其后的语言研究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方向。认知语言学(包括构式语法)继承并发展了这一进路,一反索绪尔和乔姆斯基的语言学思路,力主从......
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
发布时间:2023-02-16
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和大家分享了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查询。 一、宪法权威即宪法至上 宪法的权威性是指一国宪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或者说,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
从身份到契约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9
在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思想长河中,有一些堪称"一言而为天下法"的不朽名言,它们宛如这条长河中的璀灿明珠,长久地闪烁着思想的光芒,启迪着一代又一代人的思考。它们不仅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且具有跨世纪的现实意义,它们是思想的......
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8
论文摘要: 奉行物权行为制度有利有弊,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同样如此。笔者尊从实用主义,不 赞同我国民法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关键字: 物权行为 立法论 唯美主义 实用主义 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制定中国的物权法典......
美国《情报自由法》的立法历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0
内容提要:美国的《情报自由法》是关于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它的主要内容是,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原则上向所有的人开放,但是有九类政府情报可免于公开。公民可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阅、索取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则必须......
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之研究:方法与立场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一书,最近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这是邓正来先生潜心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结晶。邓先生是著名的哈耶克政治哲学和法哲学著述的中文译者,他翻译出版了哈耶克相关领域的主要著......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与人权理论 自然法学者主张的来自人类自然本性的制度,从人类学的角度看,都是具有文化相对性的认识。实际上,自然本性的概念如同海神普洛透斯的床铺一样,是可以自由伸缩的。今天,在新自然法学中格外重视......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结语 哈佛大学的魏因勒卜(Lloyd L. Weinreb)教授指出:“尽管自然法是一个知识的问题,但归根结底它非常接近于信仰。总之,既然我们都认为它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那么权利的哲学属于自然法—这一原因也许值得我们注意。”[23......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一、言论自由保护的一般原理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
宪法:从政治法到治政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7
【论文摘要】:将宪法称为政治法,虽然由来久、流传广,但弊病多、危害深,不宜继续提倡。政治事务虽然由宪法集中规范,但宪法不只是规范政治事务。单纯从宪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讲,宪法不是政治统治法、被政治控制之法,而是控制政治之法、......
从身份到契约(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与这种社会发展相适应,充分表现和实现个人本位要求的契约应运而生了。契约以个人独立为基础、以个人自治为内容、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契约是个人独立自主、意思自治的,当事人自己为自己设立权利义务,自己为自己作主。在"契约社会",每个......
关于离婚自由的法社会学思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9
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对“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讨论也已讨论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问题也先后下发了多个司法解释,不断明确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不断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更加人性化,使......
从身份到契约(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四,在"身分社会",人们奉行的是一种宿命论哲学。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的,后天的努力无以改变。在一切的一切中,至关重要的是出身问题以及由此而来的身分问题。社会处处重身分、讲差别、论资排辈、上下各异、循规蹈矩,一种身分的人,世代......
两种自由概念(四)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六、地位之追求 在历史上,还有另外一种探究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该途径将自由和它的姊妹——平等与博爱——混淆在一起,因此也导致了同样违反自由精神的结论。自从十八世纪末叶,人们开始探讨这个问题以来,他们就不断地质问“个......
两种自由概念(二)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二、积极自由的概念 "自由"这个字的积极意义,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 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 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 意志的工具。希望成为主体,而......
从命令论到规则观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命令/规则/自然法/实证法学 内容提要: 法律到底是一种规则还是一种命令,是法律实证主义内部的一个引人注目的争点。哈特对奥斯丁的命令论的批判也成为法律思想史上的著名公案。本文通过对双方文本的细致解读,认为哈特对......
从身份到契约(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7
"契约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求"把人彼此当作外人来看待","商业是在血缘之外发展起来的"。人们生产商品就是为了交换,为了出卖,商品注定要"离家出走",而且要"远......
析自由心证原则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3
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
浅论合同自由原则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公民在经济上享有的自由权利,新《合同法》把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法》的原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飞跃.因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离不开公民权利观念的觉悟。同时, 面对经济全球化......
自由:观念、法律与制度审视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2
新文化运动关注的焦点之一是自由,这是由“国情”和启蒙运动的本性所决定的。“启蒙就是人从他自己造成的未成年状态中走出。未成年状态就是没有他人的指导就不能使用自己的知性。”“为了这种启蒙,除了自由之外,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而......
自由心证主义的现代意义(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3
二、自由心证主义的含义及内容 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根据审理中出现的资料及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自由心证主义的出现,与近代诉讼制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自由心证主义是针对法定证据制度而言的......
自由心证主义的现代意义(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3
通过坚持辩论、公开和直接原则,使当事人得以在公开的法庭,在法官面前进行口头辩论,法官同时也进行证据调查,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直接且新鲜的心证,从而为正确裁判提供良好的基础。 3、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的制度担保。法官形成心证所依......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7
三、中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新中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确认了言论自由。现行宪法除了规定言论自由之外,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
法治与执政党的政治权威法律法学研究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的至上性,即作为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但是,在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强有力的政党的政治权威又是必不可少的。江泽民在建党八十周年讲话中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
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4
制度法理学或制度法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aw)是以超越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为特征的法学流派。它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西方法学流派的格局,推动了法理学研究的深入和扩展。它在法理学的许多基本问题上都有创新和贡献......
由生命权看安乐死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8
安乐死背景 近来,人们对安乐死的关注非同一般,法学界人士对此出言谨慎,各国立法对安乐死的态度也诸多迥异,不同历史阶段对安乐死的态度也有所发展。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
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演进(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市场经济;伦理;公平竞争;社会责任;法律 内容提要: 古典经济学的“自利”假设为市场经济奠定了人性基础,也为市场经济伦理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公平竞争伦理是市场经济伦理观的核心,对自由市场经济伦理......
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一、导言:问题的界定 近来,围绕《物权法(草案)》而出现的争论,涉及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包括宪法、民法等部门法学者的共同关注,在学界乃至立法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和思考,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
从顺位权试析民法之实体程序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程序/民法程序/顺位权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为物权法顺位权概念尝试下定义谈起,分析了程序、程序法、民事实体程序的概念。民事实体程序有其独立价值。文章较为全面地对顺位权这一典型民事实体程序权利的主体、客体,顺位权的......
论民事侵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
物权法的方法与概念法学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9
一、导论:思维的抽象与财产权利体系的形成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构成了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上财产权利制度的“脊梁”。依照通说,物权为静态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债权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表现。二者的结合或者衔接,完成了......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人格权存在的基本价值,乃是实现和维护法律主体基于人身而生的基本利益。为了实现人格,法律要求尊重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促进个人自主性人格的释放,实现个人的身体......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中国的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们的性质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其自治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被现行法律确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从而不享有如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所具有的地方政......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5
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是学者争论较多的间题之一。①一些学者认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精神内涵和实践纲领,是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应“将合同自由原则确认为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首要原......
自然法断章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余生也晚,涵泳法学王国小半年载,尚未悟明法学要义之精深,法律帝国之浩瀚。偶尔忆及半年所学,恍如隔世,似步足于傍晚时分的黄河古渡口,看晚霞给天地罩上了一层肃穆而神秘的暮色。紫日西沉,疏月东升,此刻万籁阒然,世间一切仿佛都沐......
由生命权看安乐死(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6
生命权归国家所有,包括任意处置个人的生命,个人生死完全在于国家的意志。这种观点有两个问题:一、国家的对个人的生命权是如何获得的?二、个人是否会将关系生死的权利交给可能损害自己的主体——国家?权利首先依赖于统治阶级获得统治......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1
[内容摘要]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 民事法......
论法律论证的自由权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26
摘要:尊重自由权是正确的法律评价或决策的标准之一。但是对于人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享有自由权问题的解决,现有的两大主要路径都不成功:由于对于依据何种人性存在争议,而且从人性出发不能保证能推导出正确的标准,因而人文主义理论......
宪政、自由与正义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一、政治与正义的价值性关系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人是一种政治性的动物,在政治生活中,生命才有意义。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为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为什么宪政与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如此的关系,这就......
一人公司的自由与强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9年10月27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可谓是众望所归。公司法修改之前,很多学者皆主张我国应承认一人公司,与其无视其存在的事实,不如让其浮出水面,对其加以规定,这样会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与完善,促进经济......
试论民事诉讼模式之转型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契机,讨论了理想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了我国超职权主义的传统民诉模式的形成背景及在诉讼实践中的困境,指出理想的民诉模式是以当事......
从诉权看民事诉讼启动主体的扩大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制度保障就形同空文,诉权正是这种保障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的规定不恰当地缩小了民事诉讼启动主体范围,限制了公民的诉权。目前学界所通行的诉权二元论所存在的缺陷也......
所有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所有权(ownership)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制度。一个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权为何物,或在其制度安排中仅给予所有权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认为,“我的和你的”(meum and tuum)只不过意味着“当下你我所持有的”,这个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个......
法律、主权与民主-戴雪宪法学说的政治之维(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戴雪 议会主权 法治 民主 宪法 论文论文摘要:在戴雪的理论模型中,议会主权和法治构成了英宪的两大原则。然而,站在当代主流法律理论的立场上来看,这两项原则之间似乎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这一理论模型不......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四、自治权现代意义上的自治是法治下的自治,因此,自治权的性质不同于具有保障民族国家主权独立和完整的自决权的性质。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政治性的,而自治权应当是在法律之下的自治权。另外,自治权的内容和自治范围是由法律加以规范的......
论民主与法治社会中的德治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6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
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Abstract: This text bases on individual's acting on my own, coming with the understanding and view of the society and it’s value , law and individualism’s reorientation as the springboard of the justice of this text,......
论物权法定原则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予以必要的完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含义 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大全》中承认具有物权......
居民环境权浅探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为了更好地保护居民的法益,应该将环境权确定为具体的私权,这样既可以加强对私权的保护,又有利于人类环境的改善,从而促进社会整体进步。论文关键词:环境权,私权,保护一、前言“人类环境”这个......
仁政:权威主义国家的合法性理论
发布时间:2023-06-24
" 一、政治的合法性问题 “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而在现代社会,这个问题变得更为突出也更为普遍。” 西方学者,如韦伯、李普塞特、哈贝马斯等人,对合......
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6
自由裁量权是最不可捉摸的权力现象之一,在行政法的肥沃土壤中它以更加令人震惊的速度增长、裂变、组织和泛滥,影响和控制着更多自然的和人定的法律规则。如何对其施加有效而适度的控制,已经是众多前辈瞩目的话语之一,笔者试图对其中的......
法治的基本要件:从法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内容提要】动态的法治的最基本的启动和维持力量是治者从法。法治的真正治者是人,不是法律,所谓“法律的统治”不过是语言逻辑上的一种虚构。从法的主体对于法律是主动的、积极的,而法律对于从法主体是去向的。以主动、积极为特点的从......
文化自觉与人权保障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作者:刘海年 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与文化自觉程度直接相关。从文化角度切入,研讨东方文化与人权的关系,倡导文化自觉性对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事业十分有益。 “东方文化”是个很泛的概念,至少包括儒学文化、佛教文化、伊斯兰文化......
发展权法理探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5
作者:汪习根 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长期以来,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
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评述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8
一、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的亮点和成功之处 (一)坚持《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的体例不动摇 在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关于民法典结构体例中人格权法所处的位置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热点问题,从中也提出了制订民法典究竟是采取人文......
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7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舒国滢 内容提要: 抽象的法学理论在19世纪之前是由法学外的思考者们来推进发展的,依靠此种动力所推进的抽象法学以“自然法(哲)学”为其共有的专名,一开始就嵌入在法学外学者们的哲学、伦理学、神学或政治学......
宪政、自由与正义 (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0
应该指出,上述三个维度的正义是从价值性来说的,它们涉及的是政治、法律等内容背后的价值内涵。而且,即便是政治正义的价值内涵,也不是单向度的,而是三维的,这一点值得我们重视。人们从价值上探讨社会的政治法律内容,往往易于从一个......
宪政、自由与正义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在传统观念中,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一般是前者从属于后者的统辖关系,古今中外的官方政治思想历来把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视为天经地义的,并以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将其合法化。不但统治者这样认为,被统治者也是这样认为的,......
宪政、自由与正义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要素,并非在近代以来才第一次出现,它在人类早期的政治法律上就作为一个环节出现了。在古希腊的政治生活中,作为城邦的公民,在罗马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作为罗马私法所保障的个体,在中世纪神权政治中,作为基......
论环境物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物权法是与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直接相关的规范体系。但是,传统物权法并未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融入其概念以及制度之中,这样才导致了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当代,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环境资源的可......
税收执法主体及执法权限问题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8
当前,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已渗透到税收领域的方方面面,依法行政成为对税务机关最本质、最核心的要求,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依法治国,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1]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探讨税收执法主体及执法权限......
人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6
内容摘要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言 笔者曾断言:我国宪法“已有的发展多半不是来自宪法本身及宪法实践,而是来自政治及其他法律发展后的推动作用。”我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化都是通过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一开始就带有直接的功利性。其中,法律特别是宪法更是被当作推动......
仁政——权威主义国家的合法性理论
发布时间:2023-06-14
" 一、政治的合法性问题 “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而在现代社会,这个问题变得更为突出也更为普遍。”西方学者,如韦伯、李普塞特、哈贝马斯等人......
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4
内容提要:契约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而契约自由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立则是十九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事情。作为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契约自由原则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特 征 形成权①,指的是由一个特定的人享有的、通过其单方行为性质的形成宣告来实施的〔1〕、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确定一个法律关系的内容、或者变更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终止或者废止一个法律关系而导致权利关系发生变动的......
从自由到选择(1)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 在所有的学科中,美学最接近人之为人的核心——自由。而一种美学的进步,也往往与对于自由之为自由的理解的进一步的深入密切相关。生命美学的出现也恰恰与对于自由之为自由的理解的进一步的深入密切相关。 在《诗与思的对话......
民事自助行为合法性论纲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4
[内容摘要]:一般来说,当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而不能协商一致时,总要寻求一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而进入司法程序是最终的救济方式,我们通常称之为公力救济。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通过公力救济途径仍缓不济急时,法律就应当赋予......
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目次 一、源流论 (一)自然法学之源流新解 1、自然法学的思想根源 2、自然法学的两大支流 3、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新划分 (二)西方自然法学流派概要 1、国权主义自然法 (1)奥古斯丁......
自由主义:法权自由的底线与实质自由的目标
发布时间:2023-03-13
" 摘要:本文分析自由主义的两个基本概念“法权自由”与“实质自由”的涵义、价值观及实践意义。着眼于中国思想界的“主义”论战,文章概述自由主义的演化和内部流派,回答“自由主义是什么”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比自由主义与其它主......
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1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9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第一部:“随人类的发展,困难也就与之俱增,……人于是便与别人结合成群:……这就是人们之所以能不自觉地获得某种粗糙的相互订约的观念的由来。”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内 容 摘 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
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消极自由主要是指从法律和政治的角度对于人的外部的来自他人的阻力与限制,它使得人们的有些要求与欲望不能实现,且“我是否受到压迫,其判别的准则是: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
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平等真义作为正义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平等也是一个古老而永新的话题。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其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
知情权的法理分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属首次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知情权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首先在考证知情权的辞源、理论渊源和法律渊源的基础上,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提出了知情权概念的新定义;然后,根据知情权的主体、内容和适用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对知情权......
从平政院到行政法院(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6
【正文】 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处分损害了民众的权益。在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和根深蒂固的官尊民卑意识下,是不存在产生行政诉讼思想和制度的土壤的。直至近代,行政诉讼的理......
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5)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8
后记 眼下“自由裁量”是非常热门的论题,笔者在阅读大量的资料和论文之后发现几乎无处下笔,自认不能望其项背,因为想说的能说的都让人给说尽了,剩下来能做的只有思考,但是默默思量之后却陡然生出一种莫名的悲哀:在我辈执着地引......
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4)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三、司法控制 (一)出发点:合理性原则 在立法没有跟进时,司法审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局限在几个词上: 摘《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
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8
三、平等与自由的选择那么如何处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这就与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学术背景有关系了。大多数右翼学者都认为,自由与平等是相互冲突的理想,你只能在两者中择其一。而且,当这两者冲突时,应当选择自由而抛弃平等。大多数......
论物权法定原则(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3、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是:第4条: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或者其它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不能传神地表达出物权法定的思想。对一些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很不明确。 四、......
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6
另一方面是它的滥用或者腐败必须得到控制。 正如前面所述自由裁量权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它才真正让人可怕。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0,从古到今,腐败发生在所有的国家,而且形式......
经济自由与经济法的法理及其例证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 经济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内容包括财产权和经济活动自由。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市场行为的重要部门法,国家尊重和保障经济自由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精神。竞争自由权是经济自由的合理推定,反垄断法在保护竞争自由权方面......
联邦主义与司法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从美国联邦主义的政制结构入手,探讨其独特的特别是不同于德国联邦主义的重要特征和其成功运转充分发挥有利之处的条件。本文认为,美国联邦主义结构本身的体制性因素不同于德国,其立宪设计没有使各级政府在组成、立法和执......
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8
二、立法控制 1、立法倾向的选取:织密网而捕鱼 立法中谈控制自由裁量权永远是两种态度,一是无论大小,“织密网而捕鱼”。即力图穷尽一切法律细节而避免人为操作,可能因为基因图的启示和计算机技术的进展已经有人打算织这样一......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三、宪法自主性发展的路径 宪法的自主性发展不仅要排除外在的干扰乃至限制,最为关键的还是要有一套健全的自我发展机制。所谓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是指内在于宪法,并推进宪法不断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或手段等构成的有机体系。说它内......
自主评改,自主探索,自我评价——合作型作文评改法简论
发布时间:2013-12-19
" 作文教学的难点之一就是评改。只练不改不评,达不到训练目的;抽查评改,又不利于全体学生的均衡发展;全批全改,对教师是一种负担,且主要工作由教师承担,缺乏学生自己的活动,效果欠佳。近年来,有不少同仁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评改方法......
税收执法主体及执法权限问题研究(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三、重新确立我国税收执法主体制度、合理划分税权的构想 (一)提高税收执法主体设置及权限划分的法律化水平目前,我国税收执法主体及权限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仅造成税务管理的混乱局面,而且使税收执法的刚性削弱,也不符合“有......
论法律的权威与公民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2-12
摘要:法律与我们每个公民休戚相关,法如空气,须臾不可离开。我们生活在各项法律法规交织的社会中,法律为我们提供生命、财产的保障。只有法律和公民的良性互动,才能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中国建设早日实现。 关键词: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