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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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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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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是对基于受害人一方的过错而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责任的相关规则的泛称,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对此作出了基本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法理论上,作为侵权责任构成抗辩事由的受害人责任、作为责任分担双方责任形态的与有过失和作为损害赔偿规则的过失相抵等均属于受害人过错制度,但这三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体系上难以协调,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必须予以理顺。

本文力求通过理论上的全面梳理,构建契合我国侵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一、比较法上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历史考察 受害人过错制度在罗马法上就有规定,表现为因受害人过错而导致获得赔偿权利的丧失。罗马法学家庞姆蓬尼斯(Pomponius)提出的“若因自身过错而受到损害,不视为遭受侵害”(Quod quis ex culpa sua damnum sentit, non intellegitur damnum sentire.)的规则被后世称为“庞氏规则”。

由于该规则对受害人过于严苛,逐步被修正为如果加害人是出于故意,而受害人主观上是过失时,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这才出现了现代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雏形。19世纪以来,受害人过错制度在两大法系经历了不同的立法和学说演变历史,这对于理解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形成具有重大的历史背景意义。

(一)英美法上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发展历程 英美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总体来说经历了从早期的“助成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发展到“比较过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再发展到最新的“比较责任”(comparative liability)三个阶段。

1、早期英美法的助成过失规则与最后机会原则的修正 英国法院在1809年Butterfield v. Forrester 一案中确立了关于受害人过失的全有或全无规则(All-or-Nothing Rule)。该规则类似于罗马法上的“庞氏规则”,其背后的法理是所谓的洁手原则(the principle of clean hand)。

由于过于严苛,英国法院在1842年的David v. Mann一案中创设了“最后机会原则”(Rule of Last Opportunity),试图修正和缓和该制度。所谓“最后机会原则”,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具有能够避免损害事故发生的最后机会,那么该当事人就应当对损害负全部的责任。

这使得在被告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而原告却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尽管原告存在过失,仍然能够获得赔偿,具有保护受害人的重大意义。但也应该看到,该规则仍然坚持“全有或全无”规则,没有较好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1911年,英国颁布了《海事公约法令》(Maritime Conventions Act),允许海上碰撞的当事人之间依据过错进行责任分担,建立了比较过失制度的雏形,“最后机会原则”作为过渡性的理论也就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美国法上,1862年《纽约民法典草案》第四分编法律格言第1591条规定:“同意或参与造成自己损失之行为的人不是法律上过犯的受害人。

”美国法学会1934年颁布的《侵权法重述·第一次》(第二卷过失侵权)同时采纳了助成过失规则和最后机会原则,《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478条从原告过失行为与被告过失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角度进行了规定:“除非被告有最后明确机会,不论原告的助成过失是于被告的过失之前、之后或同时发生,阻碍原告的请求赔偿。”

2、现代英美法的比较过失制度 1945年,英国颁布了《法律改革(助成过失)法令》(Law Reform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ct),将1911年《海事公约法令》的比较过失规则适用范围扩展到了整个侵权法,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比较过失制度。受害人有过失时,并非全免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而是依据具体情形酌减。

美国法上,美国国会在1908年的《联邦雇主责任法》(the Federal Employer,s Liability Act)最早采纳了比较过失理论。1910年,Mississippi州第一个以成文法的形式采取了比较过失原则。

到1977年,有33个州放弃了助成过失理论而采纳比较过失理论,达到了美国50个州的2/3以上。同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颁布了《统一比较过失法》(Uniform Comparative Fault Act)。

此前于1939年和1955年颁布的两部《统一侵权责任人分担法》(Uniform Contribution Among Tortfeasors Act)只涉及侵权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而未涉及受害人比较过失问题,其原因就在于当时大多数州仍然采助成过失理论,不存在受害人比较过失的适用。

3、20世纪后半叶美国法上出现的比较责任制度 比较过失制度主导美国过失侵权法直至20世纪中叶,此后开始转向比较责任制度。1955年Arkansas州正式通过立法采纳纯粹的比较过失理论,并于1957年适用修正的比较过失理论,随后Maine州于1965年追随了这一立法步伐。

各州开始大规模引入始于1967年Illinois州上诉法院对Maki v. Frelk一案的判决。尽管后来被Illinois州最高法院推翻[11],但该判决却大大促进了这次改革。

至今,除Alabama[12]、Maryland[13]、North Carolina[14]、Virginia[15]四个州和District of Columbia[16]仍然采助成过失理论,South Dakota州立法特别区分原告和被告的轻过失和重过失(slight and gross negligence of the plaintiff and defendant)[17]之外。另外45个州均采纳了某种意义的比较责任理论。

其中,13个州采纳纯粹比较责任(pure comparative responsibility),即不考虑原告在所有责任中所占之比例,即便原告责任比例达99%,被告仅占1%,法院仍允许其主张被告必须承担之1%之损害赔偿。有32个州采纳了修正之比较责任(Modified Comparative Responsibility)理论,以一定责任比例为标准,仅允许责任比例在该标准以下的原告按照比例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原告责任比例超过该标准,则须自己承担全部损害。

由于涉及到对陪审团的指示不同,又分为两类:有11个州规定当受害人的责任比例等于或大于50%时,受害人无权获得赔偿,简称“50%抗辩修正比较责任”(modified (50% bar)-comparative-responsibility);有21个州规定,当受害人的责任在造成损害的总责任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1%时,受害人无权获得赔偿,简称“51%抗辩修正比较责任”(modified (51%)-comparative-responsibility)。这45个州中的10个州是以推翻先例的方式采用比较责任,36个州以成文法方式规定,详细情况如下:纯粹比较责任50%抗辩修正比较责任51%抗辩修正比较责任推翻先例确立Alaska / California / Florida / Kentucky / Michigan / Missouri / New MexicoTennessee / West VirginiaSouth Carolina通过成文法确立Arizona / Louisiana / Mississippi / New York / Rhode Island / Washington Arkansan / Colorado / Georgia / Idaho / Kansas / Maine / Nebraska / North Dakota / UtahConnecticut / Delaware / Hawaii / Illinois / Indiana / Iowa / Massachusetts / Minnesota / Montana / Nevada / New Hampshire / New Jersey / Ohio / Oklahoma / Oregon / Pennsylvania / Texas / Vermont / Wisconsin / Wyoming 20世纪后半叶的美国侵权法改革推动了责任分担理论的巨大变革,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法学会2000年颁布的《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和2002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的《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

《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提出了新的“比较责任”的概念,废除了《侵权法重述·第二次》定义原告过失的各种严格学说,在多个责任人(包括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分配责任的问题上适用统一的比较责任制度。第八条“分配责任份额时应考虑的因素”规定:“向法律责任已被确定的各方分配责任百分比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a)该方造成风险之行为的性质,包括任何对该行为所造成风险的认识或漠视,以及任何对该行为所造成伤害的意图;及(b)该方造成风险之行为与该伤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度。

”可以看出,该重述条文受到了新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不再追求比较过失和比较原因力这样阶段性的法律技术,追求陪审团对责任比例的分配与法官判决的直接对接,具有很强的实用主义创新性。《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第2条“定义”第1项仍然使用“助成过错”(Contributory fault)的概念,用以概括助成过失、产品误用、不合理的未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以及自甘风险除非该风险已经在某一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免除或者类似协议中被明示等较为混杂的内容。

而根据该法第4条(b)款,在决定责任比例时,事实调查者应该考虑:

(1)各方和被确定应该负责的免责人的行为性质;和

(2)行为和请求的赔偿金之间的因果关系范围。相比而言,其实际考虑内容及法律效果与《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并无差别,则用语和思维方式却相对保守。

(二)大陆法系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发展历程 通过对比可知,大陆法系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以法律规则的适用方法为标准,20世纪中叶之前为“单一适用总则式”,之后为“总则+特别列举式”两种,体系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增加了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中的受害人责任特别列举规定,这是大陆法系吸收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二次》体系化有点的体现。

1、20世纪上半叶之前的“单一适用总则式” 20世纪上半叶之前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规定方式主要是“单一适用总则式”,一般在债法总则中规定因受害人过错减少或免除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学说上定性为抗辩事由,但兼具损害赔偿规则的性质,这一体例始于《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254条第1款规定:“损害发生时,受害人之过错共同起了作用,赔偿义务与须给予赔偿之范围取决于诸如损害在多大程度上主要由一方或他方引起等情况。

”《德国民法典》上受害人过错的主要特点是:第一,第254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将受害人故意也作为减轻事由。第二,在债法总则部分建立了完整的受害人过错体系,除了第254条第1款的基本规定,第2款第1句规定:“即使受害人的过错限于没有提醒债务人注意债务人既不知道、也非应当知道的异常大的损害的危险,或者限于没有避开或者减轻损害,也适用前款的规定。

”确认了受害人的积极预防义务,第2句规定“准用第278条的规定”,而第278条规定的“履行辅助人的过失”和第276条“归责于自己的责任”也涉及受害人过错制度。第三,第839条第3款规定了“受害人故意地或者有过失地怠于使用法律上的手段避开损害的”,公务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的赔偿责任被免除,略显苛刻,但在一定程度上却影响了后来的1922年《苏俄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四,第844到第846条规定了“侵害致死时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和“因失去劳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受害人与有过失”的规定。第五,在“劳务合同”部分的第618条“对保护措施的义务”第3款规定了劳务权利人不履行对义务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的义务的,对于其应负的损害赔偿义务,准用侵权行为法部分关于与有过失的规定。

根据学者的总结,德国法上关于与有过失的主要学说包括如下四种:第一,法益所有人自行承担法益损害说。该说认为,法益所有人应该自行承担其法益损害,只有在特殊原因才能令他人承担损害。

第二,对自己行为负责说。该说以拉伦兹教授为代表,侵权行为之原理在于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过失相抵亦同。

不过侵权行为损害关系到他人法益,过失相抵仅关系到行为人自己法益。第三,侵权行为人说。

该说认为受害人也是侵权行为人。第四,诚信原则与禁反言说。

实务及部分学说认为与有过失之理由依据为诚信原则,若允许被害人要求赔偿其与有过失之行为所引起之损告,有违诚信原则,特别是禁反言原则。[18] 《日本民法典》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被称为“过失相杀”。

债务不履行部分的第418条规定,债权人就债务不履行有过失时,则由法院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及金额。不法行为部分的第722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有过失时,法院可以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额。

”较之《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有如下特点:第一,使用“过失”而非“过错”的用语,因此受害人“故意”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必须通过“举轻以明重”进行解释而适用。第二,明确由“法院斟酌”,是典型的职权主义的立法例。

日本法上关于过失相杀的主要学说有:第一,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过失相抵的减额属因果关系问题。

加害人只对与自己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负责,对因受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负责。第二,谴责可能性说。

该说认为对受害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是减轻加害人责任的根据。第三,疏忽说。

该说为通说,认为过失相抵是谋求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公平的一种制度,或称手段。[19] 《瑞士债务法》第44条“赔偿额的减免”第1款的规定较为细致:“受害方同意损害,或者因可归责于其自身之原因扩大了损害程度或者给侵权行为人造成损害的,法院可以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该规定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将受害人同意与受害人过错一同规定,体现了这两项制度在效果上的相似性;第二,使用的是“可归责于其自身之原因”而非受害人过错的概念,为后世立法将原因力纳入考虑提供了参考;[20]第三,适用范围包括扩大自身损害和给侵权人造成损害两种情况,后者在现代侵权法中尤为重要;[21]第四,明确规定了减少和免除两种法律效果。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原第217条有两款,第1款规定:“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第2款规定:“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者,为与有过失。”2000年债法修订,根据实务和理论通说,增加第3款:“前二项之规定,于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者,准用之。

”对比可知,第217条的规定方式与德国法类似,2000年增设的第2款也有较深的德国法痕迹。该条原两款的立法理由是:“按损害之发生或扩大,受害人有过失者,若使加害人全负损害赔偿之责任,似失诸过酷,应由法院斟酌情形,减轻或免除其赔偿金额,即受害人有怠于适当之注意,或怠于避免损害及减少损害应尽之方法,而有过失者,亦同。

”我国台湾地区主流学说认为,过失相抵系基于公平之原则及诚实信用之原则而来。[22]

2、20世纪下半叶以来的“总则+特别列举式”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受到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二次》对侵权行为类型和相应抗辩事由均作特别列举的影响,大陆法系民法典出现了“总则+特别列举式”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规定方式。继受罗马法的《拿破仑民法典》并没有对受害人过错作出规定,只是通过学说和判例予以承认。

在受害人与侵权人的过错相互结合而导致损害时,减轻但不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减少的范围取决于过错的严重性。[23]尽管缺乏一般规定,但1998年新增的第1386-13条却对产品责任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进行了特别列举:“如果损害是由于产品本身的缺陷以及受害人本人的过错或受害人应负责任的人过错共同引起,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取消。

”继受了法国法传统并受到美国法影响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作出了最为细致的规定,体例上也较为合理。第十三题非契约责任与不当得利第一章非契约责任第二节过犯阙如的责任第2066条第2款和第2067条第2款分别规定了紧急避险中和身体伤害的受害人过失免责问题,属于抗辩事由性质的规定。

第2086条第2款特别对于被法律宣告对不正常风险的设立,或对动物、建筑物、机器、机动车辆或制造物所致损害负有责任的人,只有当损害完全或部分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时,他们才应被全部或部分免责。在第三节赔偿的形式和范围第一目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第2098条(受害人的过错)是损害赔偿减轻规则的一般规定:“

(1)如果损害部分地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所致,则受害人仅有权请求部分赔偿。

(2)在确定待赔偿的损害的范围时,应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特别是所犯过失对引起损害的作用大小以及这些过失各自的严重程度。”《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在体例上有两个重大特点:第一,确立了区分抗辩事由和损害赔偿减轻规则的体例,学说上更为清晰,这显然是较多的受到了美国侵权法区分责任构成和责任分担的影响。

第二,确立了“总则+特别列举”的规定方式,特别列举的范围主要是部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并为此后颁布的各国民法典所追随。例如,《荷兰民法典》第六编债法总则第一章关于债的一般规定第十节救济损害的法定义务第6:101条是因受害人过错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的总则性规定,第三章不法行为第三节产品责任第6:185条第2款是关于产品责任的特别列举。

《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127条是一般规定,第138条的列举范围包括整个物件致害责任。新《魁北克民法典》的列举范围包括动物致害和产品责任,《蒙古民法典》的列举范围包括第379条“高度危险来源造成损害的责任”和第380条“有缺陷商品、工作和服务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越南民法典》更是将这一列举范围扩展到了第627条“高度危险源造成损害的赔偿”、第628条“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第629条“牲畜造成损害的赔偿”、第630条“树木造成损害的赔偿”和第631条“房屋、其他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赔偿”,涵盖了所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

3、欧洲统一私法草案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由于德国法在欧洲统一私法进程中独具的中庸地位,[24]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SGECC)出版的《致另一方损害引起的非合同责任》和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研究中心(ECTIL)出版的《欧洲侵权法原则》均采纳了“单一适用总则式”规定方式。《欧洲私法·致另一方损害引起的非合同责任》第五章抗辩事由第一节受害人同意或受害人行为与有过失与归责第5:102条规定:“

(1)如果受害人对法律上相关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依据过错程度减少赔偿责任;

(2)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a)受害人轻微过错;(b)受害人过错或归责是损害发生的非实质性原因;(c)机动车引起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履行注意义务作用于损害的发生,除非此种不履行注意义务严重违反此种情况下明显必须的注意义务。

(3)第

(1)项和第

(2)项相应的适用于,如果受害人依据第3:201条(雇佣人和代表人侵权责任)负责的一方过错作用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4)如果受害人依据第三章负责的任何其他危险来源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赔偿同样地减少。”[25]《欧洲侵权法原则》第4篇抗辩第8章有作用的行为或活动第8:101条受害人有作用的行为或活动规定:“

(1) 在受害人对过错的作用和如果受害人是侵权人等其他影响确定或者减缩受害人责任的相关范围内,责任可被免除或减缩。

(2) 损害赔偿涉及当事人死亡的,可依据本条

(1)款根据该死亡者的行为或活动免除或减缩责任。

(3) 受害人的辅助者对损害的发生发挥作用的行为或活动,依据本条第

(1)款,得免除或减缩受害人可被回复的赔偿金。”[26]

(三)前苏俄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前苏俄社会主义民法对我国民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影响深远,在受害人过错制度上也同样重要。1922年《苏俄民法典》[27]第403条第1句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2句规定的抗辩事由中包括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404条前段是高度危险来源责任的一般条款,后段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抗辩事由,也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另外,第407条第2句规定“如受害人对于公职人员之不当行为,未如实申诉者,机关免除其责任。

”可以认为是一种特别的受害人过错制度。1922年《苏俄民法典》受害人过错制度的特点是:第一,仅仅规定了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而未规定根据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责任,与早期英美法“全有或全无”(All-or-Nothing)规则类似,体现出立法技术上的粗糙;第二,将受害人重大过失产生的法律效果等同于故意,均规定为免除责任;第三,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危险责任,危险责任的受害人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四,除了一般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外,还规定了公务员侵权的特别免责事由,略显苛刻,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1964年《苏俄民法典》[28]第454条“对高度危险来源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的规定与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04条类似,第458条“对受害人的过错和造成损害的人的财产状况的考虑”第1款规定了受害人过错制度:“如果受害人自己的重大过失促成了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在苏联立法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受害人过错的程度(在造成损害的人有过错时,也应该根据他的过错程度),减少赔偿的数额或者免除赔偿损害的责任。”第2款是1973年增补的减轻赔偿责任条款:“法院可以根据造成损害的公民的财产状况,减少其赔偿损失的数额。

”相比1922年《苏俄民法典》,上述条文有以下变化:第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限于受害人重大过失的情形,危险责任适用受害人故意免责规则;第二,适用范围更广,包含了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两个阶段;第三,在过错责任中,同时考虑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具有了比较责任的雏形;第四,考虑到了可能存在特别法的情况,立法技术上较为先进;第五,取消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公务员侵权特殊免责事由。 常常被忽略的事实是,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三编“债法”直至自1996年3月1日才失效,[29]这晚于我国《民法通则》的生效日期近10年。

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相关条文的考察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了解苏俄民法的发展方向。第1083条“斟酌受害人的过错和致害人的财产状况”分三款,前两款是关于受害人过错的规定,第3款是关于法院斟酌致害公民的财产状况,减少赔偿损失的金额的规定。

第1款是受害人故意的免责规定:“因受害人的故意产生的损害,不应赔偿。”第2款第1项规定比较当事人过错的减轻责任:“如系受害人本人的重大过失促成损害的发生或使损害扩大,应根据受害人和致害人的过错程度减少赔偿金额。

”第2项第1句规定受害人过错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而致害人无过错,且其责任不以过错为必要时,应减少致害人赔偿的数额或免除其赔偿损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句特别限制:“对公民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不得免除赔偿损害。

”第3项特别规定三类排除适用受害人过错的情形:“在赔偿额外费用(第1085条第1款)、赔偿与抚养人死亡有关的损害(第1089条)以及赔偿丧葬费(第1094条)时,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另外,第1079条“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致人损害的责任”第1款第1句前段规定了危险责任,后段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受害人故意免责:“如果不能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所致,应赔偿高度危险来源所造成的损害。

”第2句是准用条款:“法院也可依本法典第1083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免除高度危险来源占有人的责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较为完整、合理,主要特点是:第一,仍然将受害人过错的范围限制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并进一步区分故意和受害人重大过失的不同法律效果;第二,延续了对特别法另行规定受害人过错法律效果保持的开放态度,但仅限于受害人重大过失,受害人故意一律免责;第三,在一般侵权行为和危险责任领域,均特别规定了受害人过错制度的排除情形,一方面规定了“对公民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不得免除赔偿损害”,另一方面对于“赔偿额外费用、赔偿与抚养人死亡有关的损害以及赔偿丧葬费”的计算上,不考虑受害人过错;第四,危险责任领域延续了单独规定的体例和受害人故意的举证责任导致,但在受害人重大过失领域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二、我国现行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一)我国现行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规定

1、《民法通则》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及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上的受害人制度的基本条款是第131条,另外在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致害和第127条动物致害两类特殊侵权行为中规定了特别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另外,《民通意见》也较为模糊的规定了两种受害人过错制度,第143条第2款后段规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第144条第2句规定“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过错规则的适用是职权主义抑或当事人主义。

但根据《民通意见》第142条规定“如果侵害人提出请求的”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请求”的规定,我国侵权法上的当事人主义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文,可以认为关于受害人过错的规定是职权主义规定。第二,在体例上,由于我国侵权法在理论上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受害人过错没有在相当于债法总则的内容中进行规定,而是在侵权法规范中采“总则+特别列举式”规定,符合现代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在具体侵权责任中适用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规定具有偶然性和随意性,未作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是否适用受害人过错制度不明确。第四,《民法通则》第123条使用的是受害人“故意”,而第127条规定的是受害人的“过错”,由于并无特殊立法目的造成此种差别,且立法史上后者一直使用“故意”用语,[30]应该认为是用语不够精确所致。

第五,该规范的适用范围较窄,仅规定了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没有明确涉及对损害扩大的适用;仅规定了减轻责任的效果,没有规定免除责任。 为了完善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另外,《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2项对《民法通则》第121条所对应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进行了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对《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进行了界定,第3条第2至4项规定,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的,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的,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事故责任法领域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侵权法上的事故,是指特定的范围内,达到法律规定的对特定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标准,承担侵权责任的突发违法意外事件,但不包括纯粹的自然灾害。在我国现行侵权法上涉及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典型事故责任法领域包括海事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三类。

[31]我国《海商法》第169条第1款对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情况,规定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1款后段规定:“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解释“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这是受害人自身原因的免责条款。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领域立法主要经历了三次变化。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是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比较过错的规定。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项后段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被视为受害人过错的规定。第2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是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事由规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没有本质变化:“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第2项规定较为复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且需要结合第2款理解适用:“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款为受害人特殊故意情形免责事由,因此新法一方面修改了原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另一方面新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是特指故意碰撞机动车之外的故意和过失。

机动车一方推定过错,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没有过错的,而又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承担低于10%的赔偿责任。[32]

(二)我国现行受害人过错制度在时间轴上的两个阶段 根据受害人过错所处的不同阶段,学说上一般将受害人过错区分为两种情况,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33]大多数法律规定都是针对损害发生阶段的规定,部分特别规定是针对损害扩大阶段,例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第1句涉及到损害扩大的规定和《民通意见》第143条第2款后段关于“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规定。

损害发生阶段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在此先探讨损害扩大阶段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相关问题。

1、损害扩大产生的原因与两个阶段的区分 导致损害扩大的原因包括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两大类。在没有人为因素干预的情况下,损害会扩大,这就是所谓的因自然原因发生的损害扩大。

例如,严重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和受到重伤的动物,如果不及时医治,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乃至死亡;部分财产损害影响了防锈、防老化的涂层如果不及时修补,将因为自然原因而产生更大的损害;有的机械在受损后,不及时修补而继续使用,会产生不必要的磨损。这些都是损害发生后,由于受害人不作为过错而导致的损害扩大。

损害发生后,损害结果还可能因为人为原因而继续扩大。这里的人为原因仅指因为人的作为行为导致的损害扩大,而不包括因属于防范自然原因扩大损害的不作为行为。

因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害扩大应该视为新的损害而非损害的扩大,在受害人过错领域讨论的损害扩大原因,仅包括自然原因情况下的不作为过错。需要指出的是,损害发生后,受害人不及时采取措施也不一定会导致损害的扩大,例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动物受伤,可能自然愈合,财产损害或许不影响使用,也不会因自然原因而扩大损害,这样的情形就不存在损害发生后的受害人过错适用可能,因此笔者倾向于使用“损害扩大阶段”来描绘这种以客观存在的因疏于防止损害自然原因导致损害扩大的受害人过错阶段,以区别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损害发生阶段”。

2、损害扩大阶段受害人过错的法律适用 有学者认为,在损害发生阶段不仅需要通过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原因力而对损害进行分割,而且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对损害的影响;而在损害扩大阶段只需要从因果关系上加以判断即可。[34]我们认为,损害扩大阶段仅考虑因果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对于自然原因仍然应该纳入考虑范围。

损害扩大阶段法律适用应该准用发生阶段的基本规则,并适用以下特殊规则: 第一,受害人过错只能导致损害扩大阶段的责任减轻,不能全部免除。损害发生后,如果受害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减轻损害的发生,负有及时减轻损害的义务,这是一种不真正义务。

需要探讨的是,这种不真正义务的不履行,是否导致整个扩大损害由受害人负担。笔者认为,既然损害的扩大是由于已经造成的损害与自然原因的结合,因此受害人即使及时履行了该减轻损害义务,也可能无法完全避免损害的进一步发生。

而且,受害人放任损害扩大的不作为,是与侵权人此前的损害行为以及自然力共同形成的原因力,因此,即使该义务不履行,也只能减轻部分损害赔偿,而不能全部免除。 第二,损害减轻行为的求偿权和数额限制。

受害人实施了损害减轻行为的费用,应该向侵权人求偿,其理由在于,是侵权人首先导致了损害,才迫使受害人实施该减损行为,这与合同法法上的减损规则是类似的。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但如果初始的损害就是由受害人和侵权人共同造成的,那么应该按照初始损害的责任比例分担该损害减轻费用。

确定损害减轻行为的费用,应该区别损害的类型。对于财产损害,除非该财产具有特别的重大意义,如具有重大人格意义(如尸体)或者社会价值(如文物),一般不应该超过受损财产的剩余价值,超过部分侵权人不予赔偿,由受害人承担;对于人身伤害,没有损害赔偿的数额限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世界各国对动物保护程度的不断提高,应该借鉴《德国民法典》第251条第2款第2句的规定:“因救治动物而产生的费用,并不因其大大超过动物本身的价值视为是不相当的”,不以其市场价格作为责任的限额。

(三)我国现行受害人过错制度在法律效果上的三种类型 以法律效果为区分标准,我国现行受害人过错制度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1、因受害人自己过错导致损害发生法条归责原则侵权人方面受害人方面损害类型效果民通意见143-2后段所有未涉及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季节性很强的种植、养殖业的延迟经营损失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失民通意见144第2句前段所有未涉及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民通意见144第2句后段所有未涉及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相关费用费用不予赔偿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32无过错未涉及受害人自身原因 [35]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5

(2)过错推定未涉及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发生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解释3

(2)、

(3)、

(4)无过错未涉及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

2、因受害人过错而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责任法条归责原则侵权人方面受害人方面损害类型效果民法通则131所有无过错损害的发生减轻精神11所有无过错精神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1前段所有无故意、过失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减轻或者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2无过错不考虑过错有重大过失的同上减轻

3、碰撞事故中因受害人过错参与责任分担法条归责原则侵权人过错受害人过错损害类型效果海商法169-1前段过错责任过错程度过错程度船舶发生碰撞,船舶互有过失各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海商法169-1后段过错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同上平均负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第2句无过错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三方以上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根据各自违章行为的作用划分责任旧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后段过错责任过错过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旧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无过错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受害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旧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款无过错不考虑故意同上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新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后段过错责任过错过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新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段推定过错推定过错故意碰撞之外的过错同上<100%->10%新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段和后段推定过错证明无过错故意碰撞之外的过错同上<10%->0新道交法第76条第2款过错推定无需证明故意碰撞机动车同上0

(四)我国侵权法上受害人过错制度的体系构建 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相关制度所以无法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学理上混合继受了大陆法系德国法上的“与有过失”、日本法上的“过失相杀”制度和英美法上的“比较过失”制度,以及前苏俄民法的“混合过错”制度。如前所述,比较法上对受害人过错制度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和学说,且两大法系也呈现出相互借鉴和融合的态势,而我国学者在对这些立法例和学说进行翻译过程种,用语也不尽统一,如混合过失、过失相抵、过失相杀、与有过失、比较过错等,较容易造成混乱。

有学者指出,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存在翻译和理解两个方面的原因。例如,我国学界常以“过失相抵”来指称英美法的“比较过错”这一概念,这是来源于沿用日语对德国法相应概念的译文“过失相杀”。

[36] 我们认为,在我国受害人过错制度的体系构建上应该以受害人过错概念作为侵权法上因受害人过错导致的免除、减轻和分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的上位概念,抛弃原有的概念混用模式,重新以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作为区分标准,建议将导致加害人责任免除的责任,称为受害人责任;[37]将因受害人过失导致的加害人责任减轻称为受害人过失;将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因双方过错导致的责任分担称为比较过错,其法理与受害人过失类似,但应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比例分担损害。[38]这并非是我们的重新构建,而是对我国侵权法理论曾经形成的较为清晰体例的再次梳理和论证。

[39]这样构建的意义在于:第一,在受害人过错上位概念之下,理顺了三种不同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之间的关系。第二,每一种受害人过错制度基于各自不同的理论基础,便于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的展开。

第三,借鉴英美法系的思路,克服了大陆法系受害人过错制度无法区分作为责任构成制度的抗辩事由和作为责任分担制度的减轻赔偿规则,明确了制度之间的分工和协作。

三、我国侵权法上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受害人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

1、受害人责任制度概述 所谓受害人责任,是指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的、排他的原因。其本质是责任自负,不产生他人的侵权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构成学说中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构成的抗辩事由按照其发生作用的方式可以分为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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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本文遵循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借助比较法之研究方法,围绕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与数额计算、侵害行为的诉讼时效及被许可使用人诉讼主体资格等具体问题全面阐述了作者的见解,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证据认定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中最重要、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弥补权利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如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既是案件审理的重点,也是考验法官智慧和公心的一道难题。 概括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
**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权益保护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4
摘要 **女是危害性与被害性的同一体,但是人们往往只是看到**女的危害性而忽视其被害性。实践中,**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我国一些城市中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女的犯罪。目前应该重视**女的被害性,加强对**......
研究法经济分析视角下的环境侵害诉讼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保护环境势在必行。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难以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在法经济分析的视角下,对我国环境侵害诉讼制度进行经济分析,均衡诉讼成本和收益,提高诉讼效益,......
试论西藏吐蕃时期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22
摘要:通过敦煌出土的一系列吐蕃文献资料可以发现,吐蕃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商品交换以及债的关系。而债的关系又主要包括两种:损害赔偿之债以及契约之债,而本文则对前者展开研究。这一时期有关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规范有许多,如狩猎伤人......
论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整与环境侵权的救济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4
一、相邻关系与权利滥用 罗马法上有&ldquo;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任何人皆非不法&rdquo;的法谚,近代民法也把&ldquo;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rdquo;奉为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在此权利绝对之原理下,一方面,个人所有权为他人所绝对不能侵犯,另一方面,权利人于行使权......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6
关键词: 侵权认定标准 混淆 淡化 商标使用 显著性 内容提要: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发布时间:2023-06-22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
从Grokster案看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2005年6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GM诉Grokster案中以9票对0票判决:撤销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做出的维持联邦地区法院简易判决的判决,发回重审。 该判决做出以后,在国际上产生很大影响。本文拟从该案着手对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理......
浅论侵权法中的防御请求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6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方式,其中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这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合称为防御请求权。防御请求权源起于罗马法的役权保护思想,并逐渐扩展形成物上请求权制度。在自由权以及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影响......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7
论文摘要: 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于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地区间相邻用水关系中。各地方政府怍为民事主体在维护国家整体......
论专利侵权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内容提要:本文从专利侵权入手,首先论述了专利侵权的形态、规则原则、构成要件等,然后着重阐述了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措施即专利侵权的责任。以期通过此来减少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促进我国专利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目录:......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一 从一部侵权赔偿责任的书谈起 张新宝教授翻译的德国冯&amp;#8226;巴尔所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①一书,是了解与研究外国这一领域法学的一部不可多得的好书。其作者是西欧侵权法的权威之一;其译者,则是中国侵权法领域的权威之一。......
《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保护之述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一、一般人格权规范缺失 人格权系以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尊严为己任之权利,先经由民法而获承认,后为对抗国家权力戕害,上升为宪法上之基本权利。因此,人格权既是私法权利,也属宪法基本权利。人格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为各国民法所承认......
**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权益保护(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2
4.妓女的受害经历,在决定处罚时应予酌情考虑。自愿**妓女与被迫**妓女,与因为受害而堕落的妓女,是有区别的。她们在主观恶性,再犯可能,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但是目前司法机关在对她们进行处理时,很少考虑或并不考虑......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立法者来说,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的阶段性立法任务的完成;对于执法者来说,它意味着今后的任务将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学术界来说,它意味着什么呢?张新宝教授明......
毕业论文法律受害人特殊体质
发布时间:2023-06-13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毕业论文法律。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列举了不同时期有关特殊体质侵权的国内典型案件,他们案情相......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9、因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ldquo;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
论环境侵害诉讼的特点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论文摘要:随着环境侵害案件的不断增多,传统诉讼制度的问题和缺陷日益显露,深入研究该类案件的特点,将有利于法院正确解决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文章对环境侵害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请求的根据与范围、证明规则以及诉讼时......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们的一部分民法研究者及一部分侵权法教科书,将仅仅可以戴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狭义侵权责任或Tort责任)上的小帽子&mdash;&mdash;&mdash;&ldquo;侵权构成四要件&rdquo;,硬要戴到侵权责任(即广义侵权责任或Infringe ment责任)上去,已经给正常的司......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迄今为止,我国大多数法院在侵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如果不先声明&ldquo;行为人有主观过错&rdquo;,是绝不敢接下来判其停止侵害的。即使那事实上明明白白是侵害,判决书中至多敢讲&ldquo;不法侵害&rdquo;,绝不敢确认这种&ldquo;不法侵害&rdquo;实质上就是&ldquo;侵权&rdquo;。这几乎近似......
国家侵权损害概念的“双层结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6
关键词: 国家赔偿/损害/权利侵害/利益损失 内容提要: 在国家赔偿法的学理上,对侵权损害概念的界定或理解,存在一种&ldquo;权利受侵&rdquo;和&ldquo;利益受损&rdquo;不加区分的方法。该方法在解释论上演绎出国家赔偿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观点,在规范论......
浅析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析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精神权益是......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由于我们的&ldquo;侵权法&rdquo;在基础理论上,将Infringement的责任与Tort的责任混淆为一,将确实适用于Tort的&ldquo;过错&rdquo;前提套在了全部Infringement上面,我国相应的诉讼中缺少了&ldquo;协助侵权&rdquo;概念(Contribut......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浅析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1
摘要论文关键词:老年人 权益 保障法 浅析根据当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实施情况,笔者试图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细化老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措施,,从而为整个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提供建议。 《中华人民共......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我国刑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侵权(除专利侵权外),情节严重的,均须负刑事责任。这里讲的&ldquo;情节严重&rdquo;,绝不仅仅是说&ldquo;损害赔偿责任&rdquo;越大、赔偿数额越高的,越要负刑事责任。在这里,&ldquo;损害赔偿责任&rdquo;与刑事责任并不像有的学者论述的那样,发生了......
侵权行为的概念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7
在我们的审判实践里面,按照我个人的看法,民事案件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违约,第二类是侵权的问题。所以侵权在审判实践里面,应该说是经常遇到的一些案件。这也是我们在立法里面现在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或者也是我们审判实践里面的一些......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3] 当然,查找这类辞典,一是要找英文版,以避免被水平不高的中文版译者误导;二是要找最新版本。例如布莱克法律辞典在第六版之前,尚缺少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专门解释。过去我们有的只懂中文的教授在资料中找不到外国有关商标&ldquo;反向假冒&rdquo;的法......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另一方面是Infringement问题。这一术语,才真正应译成&ldquo;侵权&rdquo;。它包含了&ldquo;物权请求权&rdquo;、&ldquo;知识产权请求权&rdquo;、&ldquo;人身权请求权&rdquo;之类绝对权的请求权相对应的侵害。这种侵害的行为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包括(但远远不限于)损害赔......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法、德这两条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说是基本相同的。许多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与这两条是&ldquo;相同&rdquo;或&ldquo;近似......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上)
发布时间:2023-01-10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上)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上)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上) 论文摘要:因果关系问题给两大法系法官和学者们带来的思维痛苦已逾百年。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观察马加爵案看到我国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罪犯无力赔偿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恢复的现实问题,由此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在世界范围的发展状况和法理基础,并......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在侵权赔偿法律制度领域的两大重要成果。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中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将精神损......
共同侵权的法理探讨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0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对共同侵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涉及到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问题(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
初论受害人同意
发布时间:2013-12-19
初论受害人同意 初论受害人同意 初论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古罗马时期就有&ldquo;经同意的行为不为违法&rdquo;的法谚。今天,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对此都有规定,受害人......
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之合理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9
关键词: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父母;其他监管人;连带责任 内容提要: 未成年人具有平等的侵权责任能力是&ldquo;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rdquo;的现代民法基础和理念的应有之义,是合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同时也......
论环境侵害诉讼的特点(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2
论文摘要:随着环境侵害案件的不断增多,传统诉讼制度的问题和缺陷日益显露,深入研究该类案件的特点,将有利于法院正确解决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文章对环境侵害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请求的根据与范围、证明规则以及诉讼时......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作者围绕保全债权这一核心内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该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探讨。首先,在理论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的保全功能,就必须协调以下两方面的矛盾:......
对互联网上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法律思考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4
近几年来,随着现代高科技电脑数字技术及国际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网络渗透到了社会的许多方面,在人类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一部分人新的生活方式。网络的发展,对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行为的变化产生......
从君主主权、人民主权到公民权利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中世纪后期,民族国家逐渐兴起。主权作为民族国家的核心特征,它的发展经过了一个由主权在君、主权在民直至落实到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君主主权下落为人民主权之后,&quot;高调&quot;的人民主权必须落实到对公......
MM无过,PK无错/赵华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作者简介】赵华栋,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联系电话:13834136500 ,E-mail:btbuzhd@188.com。 正在审议中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对日渐泛滥的滥用网络语言之势建起法......
论对驰名商标的侵害和保护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1
内容论文摘要:近些年来,随着驰名商标及其商品在市场竞争中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占有率,一些不法分子便千方百计地假冒、仿冒或以其它手段对驰名商标进行侵害,以便从中谋取利益,使广大消费者和驰名商标所有人受到了严重损......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则,见之于《侵权责任法》第4章&ldquo;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rdquo;。该章着重解决的是侵权责任中的特殊责任形态,主要规定了对人的替代责任。该章规制的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为......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路径选择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7
一、程序正义之下,被害人也不应缺席 如果罪犯未能捕获,地方政府就应当赔偿抢劫犯罪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至于在谋杀案件中,政府还要从国库中向被害人的继承人支付一笔银子。这样的规定出现在至今已知人类最古老的成文法典&mdash;&mdash;《巴比伦......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内容提要: 对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全面解说十分必要。对该部法律的法律结构和立法模式、一般条款和保护客体、归责事由、多数人的侵权行为、人身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失的计......
我国宪法上的司法制度省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司法制度之核心是司法权问题。在人类宪政法治史上,司法权经历由不独立到独立、由政治上不存在到政治上存在之嬗变,最终使政治性司法权担当起守护宪法之职责。与域外规范宪法相比,我国宪法上的司法制度有两个明显特色即法院......
侵权法发展的新趋向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2
论文关键词: 救助义务/立法和学说的变迁/借鉴 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风险增大的现代社会中人们道德冷漠的现状,阐述了引进救助义务的现实需要,并从侵权责任认定中有关作为义务的立法和学说的变迁说明了救助义务的价值,最后在此基础上提......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8
目 录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第一页)1、精神利益的物资转化性2、精神损害恢复的物资性 3、人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第二至三页)1、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2、不能有效......
论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1
论文摘要:本文从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含义人手,分析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围绕如何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制这一中心,对我国法律规制商标反向假冒的现状作深入评析,指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尽完善之处,并捉......
保险学论文:侵权法
发布时间:2023-05-24
只要地球不停止运转,现代社会每天就必定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故,如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等。风险处处存在,风险社会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关注的焦点日渐集中在这些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何救济的......
关于创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构想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4
[文章摘要]: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是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和目的所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当今各国的研究动向,探讨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依据,提出......
浅论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和被害人陈述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被害人陈述/证据效力/完善制度 内容提要: 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直接证据,由于这种证据有利于侦查部门及时破案,能直接指控犯罪;本文首先从什么是被害人,特征,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判断方面对被害人陈述的效力进行论述;从明......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2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 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论 与科技发展中的其它法律部门相比,我国现代物权理论似乎仍躺在社会中一个静静的角落,缅怀着那带着浓重古典气息的财产法原理,理论界也仍然热衷于讨论那些从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古老话题。的确,与那些和现代传媒和先进科技密不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