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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独立学院是我国独创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基本套用母体院校,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与母体院校法学本科及其他层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形成层级、差异性,形成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同质”竞争,而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合理定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将其定位于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层级,契合社会对法学人才不同层次需求,以增强独立院校法科学生就业竞争力,拓展三本法学专业生存与发展空间。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再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还反映在教学内容、方法和教材选用上存在不合理。在教学内容上,理论说教内容为主,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内容较少。教学方法上多课堂教学,一般采取“一言堂”讲授式,没有引入探究式教学方法,教学缺乏互动性,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参入性。专业课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体院校教材,多为针对普通法学本科专业的统编教材。目前,三本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内容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内容的教材。 "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实现途径
独立院校法学专业要培养出核心竞争力法学专业人才,需根据自身资源与优势,对三本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作出合理层级定位,由此进行系列有针对性地改革和创新,以契合社会不同层级差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和地区行业需要。
首先,合理确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满足社会层级需求的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该目标的实现需构建差异化具有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人才培养方案特色不鲜明,与其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混同,导致法学专业人才同质竞争激烈,加剧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就业竞争劣势,压缩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生存和发展空间。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能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出满足社会多元需要的法学人才。围绕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差异化特色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拓展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空间,使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在人才竞争中胜出。
其次,构建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一是减少理论课时,增加实务性实践教学课时。一般法学院校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一般设定在8∶2或7∶3左右。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可扩大至6∶4或5∶5左右,依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着重训练三本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二是取消原来专业方向限选课,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尤其是增加法律职业技能选修课,学生必须从中选修最低要求的学分。三是充分发挥课内课外、校内校外教学活动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可尝试面向地区、面向法律实务部门、具体岗位需求与当地相关部门或行业联合办学,试行“学徒式”实践教学。四是结合社会行业需求,法律专业方向更加细化,按不同专业方向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
再次,教学方法创新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现行法学教学把法律学习建立在客体性、受动性、依赖性的一面上,从而导致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的缺乏。针对独立学院法学生的特点,引用探究互动性教学,把法律学习变成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不断生成、发展、提升的过程,使学习过程更多地成为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因此,法律探究性教学是在教师的主导或引导下,学生以“我”要学的心境投入学习活动,是一种积极的或有兴趣的承担学习责任的享受和体验。这种教学方法尊重学生的独立性,关注每一个学生独特的内心世界、精神世界和内在感受,让学生在理论学习中发挥个体差异,锻造法律思维能力。互动式教学就是在教师的主导下,学生参与,在教学双方平等交流探讨的过程中达到不同观点碰撞交融,进而激发教学双方的主动性和探索性,达成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式。在法律教学中,扩大学生全方位的、深度的体验性必须让学生有较多的机会去参与、去观察、去思考、去实践、去感悟,激发学生的生命活力;促进学生把学习过程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机地联系起来。
最后,选用适合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材,配置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师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体院校的教材,不利于独立学院差异性人才培养。目前沿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存在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与社会联系欠紧密、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因而在选用独立学院法学教材上既要照顾法律职业考试需求又要突出实用性需要。现有独立学院师资配备上,从整体上来说,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师资力量相对较薄弱,且不够稳定,尤其缺乏理论与实际兼备的师资。鼓励中青年法学教师从事司法实务,参加法学实践,提高实践教学能力,与此同时,充分发挥独立学院教学管理的灵活性,从社会引进专家型人才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充当法学专业教师,对学生进行法律实务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