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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有关部门颁发的一系列教师教育政策法规,而后分析了这些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对教师教育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刻反思,以使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
[论文关键词]30年 教师教育 政策法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我国教育事业迎来了“艳阳天”,教师教育更是一扫“文革”的阴霾,积极发挥着各项教育事业“工作母机”的作用,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恢复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既得益于党和国家的宏观改革开放政策,也得益于教育领域颁发的一系列教师教育政策法规。30年后的今天,回顾这些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总结其中的经验和不足,对进一步探寻教师教育的发展规律,引导教师教育的发展方向,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30年来所颁布的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及其主要内容
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名目各异,按其内容的不同可分类如下:
(一)恢复并巩固教师教育地位
(二)建立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
(三)提升教师教育的培养规格
(四)加强职后培训工作
(五)建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和教师资格制度
教育部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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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及1986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试行办法》都规定,要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制度,这既有助于提高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整体素质,也为教师资格制度的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30年来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对教师教育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培养主体由“一元化”转向“多元化”
(二)培养模式由“单一化”转向“多样化”
(三)培养规格由“旧三级”转向“新三级”
(四)职后培训由“定点化”转向“网络化”
(五)教师从“无证上岗”转向“凭证上岗”
长期以来,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程度不高,教师职务及教师资格有名无实。建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之后,教师终于有了合法身份。这一转变的意义不仅在于给教师“正名”,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促进我国教师专业化的发展,提高教师教育的质量。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1 963.63万人取得教师资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对于形成教师准入机制、拓宽教师来源、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正在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对30年来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的反思
30年来,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对教师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些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但冷静思考,其中的不足也非常明显,还有很多工作有待我们去完善。
(一)要增加教育利益相关人参与立法的机会
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涉及众多的利益群体,每一项政策法规的规划、审定、出台、执行都应该听取这些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唯有这样,政策法规才能顺利推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目前,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往往由行政部门说了算,对教育教学问题了如指掌的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却没有发言权,这就使得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的大多数教师教育政策不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而是由一些民间教育委员会、基金会、董事会等机构制定的。这些组织的组成人员往往由校长、教师、社区负责人甚至社区民众组成,他们了解当前的教育情形,知道需要什么样的教育政策法规。在制定教师教育政策的过程中,他们大力调查、听取、征集教育教学相关人员的反馈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性较强、可行性较大的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如霍姆斯小组制定的《明日之教师》、《明日之学校》、《明日之教育学院》就是建立在对教育教学第一线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为改变美国当时糟糕的教师教育状况而制定的一系列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世界教师教育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当前,我国民间教育组织数量极少,鉴于各方面的原因,要想在这方面取得突破尚需时日,如何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最大范围地吸取教育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是一项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二)要加强教师教育政策的执行监控力度
目前,我国教育政策(包括教师教育政策)监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所发生的法律效力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对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包括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利行使状况缺乏强有力的监督。三是社会力量对教育政策与法规实施状况的监督作用较弱。四是政策监控与法制监督的理论研究缺乏一定的力度和深度,显得十分薄弱⑧。因此,在教师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的局面,比如,变相收取各种“证书费”、“培训费”,甚至借各种名义克扣教师工资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教师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师教育的发展。今后,我们要着重对监控、监督的基本制度,组织体制问题,权力责任问题,方法程序问题和功能绩效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确保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有效实施⑨。
(三)一些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有待完善
一是关于教师社会地位的问题。我国的《教师法》虽然规定中小学教师享受公务员待遇,但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将中小学教师界定为国家公务员,因而在实践中中小学教师的身份一直不明朗,导致这一政策的执行有着较大的难度,从而影响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的提高,不利于教师专业化的发展。如何将这一问题在政策法规的层面落实妥当,事关我国教师教育事业的大计。二是要严格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在国外已经运行了多年,它们的运作相当严格、规范。比如在美国,教师的职务与能力被划分为不同的级别,证书也按有效期的长短分成不同种类。由于美国的教育工作主要由各州及地方政府负责,因此由各州设立专门单位负责本州师资教育与师资检定,近几年来更有全国性的检定措施,以促进评定工作的统一水准。德国在教师资格认证方面尤为严格,获取资格要经过两次国家考试:大学毕业以后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后获得实习教师资格,一年的实习教学完成后再接受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正式的教师认可⑩。然而,在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教师资格制度,但条文规定不严格,任何人只要具备相应的学历,通过简单的教育学知识考试,便可获得教师资格证,并且是终身制度,这有碍于选拔优质教师进入教师队伍。特别是现在,有些地方将教师资格证的颁发权下放到各级大学,更加剧了教师资格认证的形式化。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摆在我国教师教育面前的又一重大课题。
(四)一些教师教育突出问题亟待立法规范
一是尽快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促进教师教育一体化。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教师教育的一体化,并常用政策法规的形式促进教师教育的一体化进程。在美国,由于《明天的教师》、《明天的学校》和《明天的教育学院》等教师教育政策的推动,PDS迅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教师教育的一体化进程。澳大利亚甚至以政策法规的形式规定将职前教师教育的60%课程安排在中小学进行,并将大学的教育院系与中小学结成教师教育伙伴关系,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之间几乎没有了明显的藩篱,这有利于教师专业化的发展。我国教师教育的一大问题是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相分离,这种格局使得两者的学习内容难免相互重复或失去衔接,很难有效结合,不仅浪费教育资源,而且会造成培养上的缺口。因此,如何在政策法规层面上促进教师教育一体化,提高教师教育的质量,这是一项艰巨而又迫切的任务。二是加快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制度。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本科教学评估制度,但由于教师教育的特殊性,这一制度对于教师教育的适切性并不强。当大量的非师范类综合性大学纷纷设立教育学院、参与教师教育时,我们该以何种方案来客观地评定其教师教育成效?笔者以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不妨学习美国的经验,尝试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制度,以促进我国教师教育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