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司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是解决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最终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研究难以取得很大进展的原因所在。理论上认为,公司和公司责任人员尤其是后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责任比较分散时,不可任意扩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范围,应当考虑只追究主要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公司犯罪 责任人员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吕超,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刑法学专业。
公司作为整体性的主体,是一个行为与意志集合。公司犯罪刑事责任在公司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公司来承担责任理所应该。但为何要涉及公司中的内部行为人?公司是内部行为人的集合,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是公司管理者、股东等,这些内部特定责任人被追加刑事责任是一应然的结果,这点毋庸置疑。法学上研究公司犯罪责任的归属问题,一般从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发,认为公司违反义务实施犯罪实际上由公司内部行为人实施,行为人违背公司章程代理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责任人。下面笔者的分析根据国家新颁布的公司法,结合公司性质与公司治理结构来进行探讨。
公司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是解决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最终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研究难以取得很大进展的原因所在。理论上讲,公司内部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司也要分担刑事责任。这也符合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要求。但在公司犯罪的处罚上,无论对其犯罪采取单罚制还是采两罚制,都涉及公司人员的确定问题,即刑法所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国内外立法和理论研究的情况看,如何确定相关责任人员范围及其责任存在几种做法: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具体实施公司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大人员,处罚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犯罪处罚的主要成员,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成员是实现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种观点认为主管人员就是公司领导机构的成员,也有观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一般和直接负责人。以上各种关于主管人员的观点,存在几方面问题值得研究。其一,主管人员分类混乱。例如,有观点将公司一般负责人视为公司的主管人员颇有争议,因为,所谓公司一般负责人因内涵不明确,无法与一定职务相联系导致实务中不易确认。其二,没有充分考虑到公司特点。不同于个人犯罪甚至共同犯罪的行为结构和行为人结构,公司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社会组织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基于不同公司的特殊结构予以考虑。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应从决定机制和实施机制两方面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两类:一是公司犯罪的事前决策者。作为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的制订者,这类人一般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在公司决定实施犯罪后,起着宏观性的指挥作用。一般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二是对公司犯罪予以事后认可、默许的领导人员。不能否认,部分公司犯罪,事前并没有经过公司集体研究或明确的决策,而是在实施犯罪后公司领导予以追认,这种人员同样应视为公司犯罪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责任比较分散时,不可任意扩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范围,应当考虑只追究主要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认为是指直接实施公司犯罪的行为,具体完成公司犯罪计划的人;认为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公司犯罪的公司炔咳嗽保换褂腥衔是指为了实现公司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公司内部一般工作人员。在笔者看来,上述观点都有失片面,应从公司内部的一般成员,参与具体实施公司犯罪行为,并且起了较大作用三个特征予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从地位上讲,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不属于公司领导,而是公司负有重要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二,从作用上讲,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接受公司领导指令实施公司犯罪,直接将公司犯罪意图付诸实施。第三,从刑事政策上讲,不能将所有参加公司犯罪的公司成员全部作为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对于处于一线生产的职工因不知情多一般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人员具体范围。现结合以上分析介绍以下公司内部人员,常见的,公司董事(董事长)与经理一般被包括在责任人员范围内。董事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具有实际权利和权威来管理公司事务,应当对董事所作出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在公司立法和日常实践中,除在表决时有异议并被记录的董事,其余董事在董事会的决议要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一种委任关系,建立在信赖的基础上,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其要求董事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认真进行公司的运营,这也是董事对公司犯罪承担责任的义务根据。董事长则是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人和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公司法允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有业务执行的处理权和董事会职权的代行,并且要求其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若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章程,他也要承担责任。在规模小或相对股东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里,若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是必设的一个权力机构,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其具有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和董事长的职位,但必须由公司章程授权。综上所述,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董事长在内,理应属于公司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员。
公司经理,做为公司高职位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对公司的日常运营负责,通过董事会授权,具体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经营投资计划,拟定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章程等。但是公司经理的权力本质是一种代理权,基于明示或暗示授予所产生。在公司对外活动中,经理可以以公司名义活动,但这一权限必须受到来自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授予权的限制。公司经理拥有广泛的业务执行权,但受到职位本身、反面推定觉察原则、内部行政条规等限制。为保障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只要第三人没有恶意一般推定公司适当地采取了授权必需的内部程序。由于公司经理对外实践的行为应归责于公司,所以公司犯罪的责任人员范围里,经理一般属于这个范畴。
公司监事会是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设立的,由股东会所选举的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管理行使监督,如若代表公司,仅局限于董事经理的实践行为与公司利益二者发生不可调和之冲突时。监事会监察职责范围包括监查公司的财务和业务执行,被监督人员包括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虽然起监督职责的机构对公司犯罪行为负责并不妥当,但是随着公司法赋予监事会愈来愈大的权利,甚至凌驾于董事会之上,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也并无不可。而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常会通过独立董事实现对董事监督。独立董事是董事会成员,但不在公司中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判断来决策,通过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保证董事会免其成为大股东操持的工具,规避其实施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由此可见,亦属于公司犯罪责任人员的范围。
此外,亦如公司的部门经理、财务管理人员等公司行为的直接执行者,也属于公司犯罪责任人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