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规范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农业部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作社 会计核算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在调研的26家合作社中,无专职会计人员、无会计账簿、无内控制度的“三无”合作社有4家,占比15.3%,这与制度中规定的“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明显不符。其他合作社虽然建立了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对照《合作社财会制度》,在核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凭证管理较混乱。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合作社凭证管理比较混乱。一是普遍缺乏正规票据。在调研的26家合作社中,仅有9家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到税务部门领取正规发票。其他合作社要么开具收款收据,要么“白条”入账。二是凭证审批较随意。大部分合作社缺乏规范的审批制度,往往是理事长“一支笔”。部分单据只有经办人没有证明人,失去了财务制衡的作用。
(二)账务处理不严谨。首先,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许多合作社未按《合作社财会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的还是原来《企业会计制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科目。常见问题如:用“应收账款”而不用“应收款”,用“实收资本”而不用“股金”,用“本年利润”而不用“本年盈余”,用“主营业务收入”而不用“经营收入”,用“主营业务成本”而不用“经营支出”。尤其在“应收款”“应付款”科目的使用上,问题较为突出。许多合作社误将与内部成员之间往来项计入“应收款”“应付款”,而根据制度规定,“应收款”“应付款”核算的是与合作社之外的成员的往来,合作社与内部成员的往来应记入“成员往来”科目。
再者,账务处理不及时。部分合作社会计人员每隔10天、半个月才填制一次记账凭证,每半年、甚至1年才装订一次凭证,平时凭证散落于办公桌上,随时有丢失的可能。这些做法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日清月结”的基本要求。
(四)报表编制不完整。《合作社财会制度》中规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合作社法》中也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由于财会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等原因,部分合作社仅编制了基本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多数合作社未建立成员账户,也未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影响了农民正常权益的行使。另外有部分合作社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下的报表格式,与《合作社财会制度》中规定的报表格式有一定的区别。
(五)盈余分配较随意。一是公积金的提取较随意。由于《合作社财会制度》中对于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未作硬性规定,给合作社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调研中发现多数合作社对公积金提取比例较高(最高达40%),导致剩余可分配盈余减少,影响了成员的权益。虽然制度中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应量化至成员账户,但是由于多数合作社不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提取的公积金也就未能计入成员账户。二是剩余的盈余分配较混乱。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剩余的盈余分配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剩余按照资本返还。在调研中大部分合作社未能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盈余分配,部分合作社由理事长根据“个人关系”大概定个数,且金额较低。丹徒区某合作社的农民每年甚至只领取50元的“分红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