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信用评级 行业特征 问题 相关建议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或信誉评级,其基本方法是运用概率理论准确判断出一种 金融 资产或某个经济主体的违约概率,并以专门的符号来标明其可靠程度。信用评级体系在资本市场上扮演着衡量信用风险和指导投资融资的重要角色,在揭示和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协助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运用信用评级能准确度量信用风险,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将改善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投、融资更加理性,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一、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特征
同国外发达国家十分成熟的信用评级行业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最初只是为了协助 企业 发行债券和帮助银行发放贷款而设立。但此后在政府的推动和引导下,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具有以下行业特征。
2、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所处的制度环境建设不断完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建立与国际信用环境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2000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提出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以来,各部门、各地区纷纷提出建设信用体系的规划,同时信用评级工作也得到了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
3、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具有一定垄断性。由于信用评级行业是通过长期的市场检验来确立自身公信力及声誉的,且先进入该行业的信用评级机构较之后进入的机构在对信用资源的拥有量、分析人员的素质、评级体系的完备程度和客户的信赖程度等方面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因而该行业具有一定的垄断特性。从我国情况看,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新世纪资信等五家信用评级机构在整个评级行业中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二、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信用评级行业而言,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缺乏统一和专门规范信用评级行业的基础性法规。目前,我国还未针对信用评级行业颁布一项专门的 法律 条文。信用评级的法律依据仅分布在与之相关的其他法规条例中,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尽管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也涉及到一些信用评级的规定,但仍显不足。此外,上述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评级对象主要是债券(包括企业债、上市公司可转债、证券公司债券)和贷款企业,其他方面则鲜有涉及。如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化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法规仍然缺乏,而且关于评级的强制性规定较少。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不仅加剧了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也阻碍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良性发展。
2、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独立、客观、公正是评级行业所应具备的基本要求,然而在我国,由于对评级市场的需求不足,且评级机构众多,导致评级行业内出现恶性竞争。为了争取市场份额,有些信用评级机构甚至将被评级对象的级别变成双方谈判的砝码和事前的承诺。这种做法实际上已经背离了信用评级揭示风险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对投资者的欺骗,也是对整个评级行业公信力的危害。此外,由于我国政府对信用评级行业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当政府提出不符合评级行业规范的条件与要求时,评级机构往往难以从客观与公正的角度提出异议。再者,我国除了少数信用评级机构外,大多数是由一些地方部门设立的,这些机构普遍不具有经营上的独立性,它们所出具的评级报告往往是为其所属的相关部门服务,因而其信用评级结果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行业发展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上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 历史 阶段,国内部分企业的金融问题不断出现,但由于有国家财政做支撑,一些金融问题并未被暴露,而是以银行不良资产的形式大量累积。例如,根据以往经验,一旦我国发行的债券出现到期不能兑付的问题,往往先由有关主管部门出面协调,采取补救措施,因而债券投资者很少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而债券不能兑付的风险往往由政府和有关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评级的作用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投资者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较弱,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没有强烈的需求,这也进一步制约了我国信用评级的发展,使评级揭示风险的重要性难以有效发挥。
5、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尽管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众多,但大部分为地方性或区域性评级机构,规模普遍偏小,加之部分信用评级机构作假现象屡有发生,这些都影响了整个评级行业的可信度。此外,各评级机构难以使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评级,评级标准差异较大,这同样也严重削弱了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 科学 性。因此,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评估机构能够像穆迪或标准普尔那样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
三、加强与完善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建议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在过去的几十年中 发展 迅速,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目前存在的这些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以促进信用评级行业更加稳定、快速的发展。
1、我国应当制定符合国情的信用评级行业标准以及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的准入标准应包括各评级机构的资本实力、从业人员的素质、评级机构的规模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等相关条件,这些基本标准将确保整个评级行业的良性发展。此外,政府部门也应当通过相关政策来适当扶持一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并通过这些评级机构来提高整个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实力。
2、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各评级机构应逐步完善评级方法和评级体系,注重数据累积和相关经验,提高信用评级质量,运用高品质的服务来促进自身的竞争力。另外,应当加强同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吸收国外同行先进的制度和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分析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3、实行双评级制度并限制评级机构收费随意浮动。目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对债券发行实行双评级制度,这种制度能够更加全面的揭示相关风险,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单一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失误而造成的投资风险。另外,限制评级机构收费随意浮动,能够有效地防止评级机构以费用问题争夺市场的不当行为,同时可以提升评级结果的可信度。
四、结语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 中国 信用评级行业无论是在评级经验的积累还是在评级人员素质的提升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国际一流的评级机构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为了缩小与国外机构的差距,我国评级行业必须从政策和 法律 上规范自身行为、完善评级技术、提高评级服务质量、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打造具有国际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
【 参考 文献 】 [2] 冯彦明:信用评级业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J].中国金融,2006
(16).
[3] 金思嵘: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经贸,2008
(2).
[4] 袁吉伟:我国信用评级业结构、竞争及绩效探析[J].特区 经济 ,2008
(7).
[5] 徐承远、程春曙: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宜引入双评级制度[J ].时代金融,2008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