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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法律体系一家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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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法律体系一家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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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上人们一般认为,整体上看,欧美世界存在两大法系,一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二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人们并且会为两大法系找出其他区别,如英美法系中“先例”或“法官法”是关键词,而大陆法系中“法典(法)”是关键词;又如,英美法系是经验主义或经验主义为主的法系,而大陆法系则以建构主义或建构主义为主的法系;再如,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以及曾经为欧陆法所影响的其他地区,而英美法系则主要存在于英国(典型讲是英格兰和威尔士,下同)和美国以及为英美法所影响的其他地区,等等。

也就是说,习惯上一般认为,相对而言,英国法是美国法的近亲,而与欧陆法相比,则属于不同物种。应当说,这种观念不仅仅普遍存在于国内学界,也广泛地为英美国家学者所接受。这里尤其值得提及的也许是英国学者,因为他们在谈起英国法律是一种与欧陆法律不同的体系时总喜好以一种看上去自嘲,但实际上充满骄傲的语气。在西方,准确讲是欧洲法律世界,“英国法是一个例外(somethingofanexception)”。

对于如上观念,如果有人,譬如说我,提出相反意见,认为美国法更像欧陆法而不是英国法,或者英国法更像欧陆法而不是美国法,那么,大概不会引起什么关注,或者如果引起关注也可能仅仅是嘲笑意义上的;如果有人跑到英国,去告诉英国人,“你们的法律与美国法不像,毋宁说与欧陆法才更像”,那么,很可能甚至都无法引起嘲笑意义上的关注;而如果有人居然跑到牛津大学――英国法理学研究的“首都”,当着拉兹(JosephRaz)、菲尼斯(JohnFinnis),以及诸多的哈特(H.L.A.Hart)之徒子徒孙、拥趸的面说,“英国法不仅仅更像欧陆法,而且以哈特法理学为首的英国法理论也更像欧陆法理论,并且也正因如此,又反过来加强了英国法的欧陆气质”,那么,这个人很可能会被认为是一个疯子。

当然,如果这个人是被牛津大学克拉林顿(ClarendonPress)出版基金盛情邀请的,如果这个人还是当年“牛津大学年度法律系列讲座”的第一人,如果这人是波斯纳(R.A.Posner)――没错,就是那个法学作品引用率“英语世界第一人”的波斯纳,那么,相关观点可能就不会被忽视,也不会被认为太疯狂或太不值得关注。1995年10月,正是波斯纳,正是基于克拉林顿基金邀请,并且,也正是作为该牛津大学年度法律讲座系列的首位开讲人,在牛津提出了上面的观点。

波斯纳的这一系列(一共有三个讲演)讲演,后来被克拉林顿出版社以《英美两国的法律与法学》为名结集出版。这也使得我们这些无缘亲临现场的人可以从书面文字的角度了解到相关内容,并从字里行间领会、揣摩、想象当年的盛况。

在这次讲演中,波斯纳明确提出:无论是英国的主流法理论,还是英国的司法实践乃至整个法律架构、法律系统,都并非像看上去的那样与美国法更像,毋宁说,它更多的具有的是欧陆法之意味。

首先,按照波斯纳的观察,从英、美两国的主流法理论来看,应该说是源自边沁(J.Bentham)经由奥斯丁(J.Austin)并在哈特这里达到高潮的规范实证主义理论。在波斯纳看来,这是一种典型的欧陆建构化、理性化、概念化理论,并且它实际上关注的是法典法问题,或至少可以说,它是以法典法思路来讨论相关问题的,这使得它注定只能是立法中心主义的,进而也使得它远离普通法的实践、远离司法过程;相对而言,与哈特同一时期的德沃金(R.Dworkin)尽管也同样对法律问题做精深的哲学化理论研究,但却显然更加贴近普通法的实践并且显然是司法中心的。波斯纳指出,“令人吃惊(striking,其实波斯纳自己当然一点都不吃惊,否则波斯纳根本无法得出哈特法理论欧陆化的结论,引者注)的是,在1961年第一版以及1994年第二版中,《法律的概念》一书‘关键词索引’部分居然都没有收入‘commonlaw’”,可以认为,“对哈特的论说而言,普通法是个尴尬的事物”,并且,事实上“要协调普通法与作为哈特实证主义基础的承认规则(aruleofrecognition)是一件困难的事儿,因为普通法系法官造法时所依据的材料并不局限于实在的立法之法”(LawandLegalTheoryinEnglandandAmerican,P.14,以下只注明页码)。

在波斯纳看来,当哈特们把一个国家的法律看作是由一个个等级分明的规则组成之体系时,可以说与欧陆法学家关于法典法的论说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对波斯纳来讲,更重要的也许是,此种法理论尽管不像美国法理论那样关注普通法实践及司法过程,但却并不游离于英国的法制现状,毋宁说,它恰恰忠实地反映并紧密地关联着后者,因为唯有这样的法理论,才能贴近于英国法制实践中的中央集权以及法官的职权主义(在庭审过程中扮演着远比美国当事人主义模式中法官更加积极、主导之角色)特征,也才能反映出英国法制实践所具有的一如欧陆法法制实践的“立法中心”倾向,进而也才能与英格兰法官、律师的职业状况和法官思维特点相符。波斯纳对英国法政基本架构和法律实践的特点做了这样的说明,“英国的政府(government,也即不包括司法权的国家机器,在本文中,‘政府’一词都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引者注)比美国的更强有力,因此政府职员比美国的政府职员也更有实权,这导致它能吸引到更好的人才进而运转得也更好,其结果是几乎没有什么余地需要法官进行弥补。最重要的是,随着法官被踢出政治体系,他们变得非常的技术化,因此,他们是否是民意代表并不重要,因为这种技术本身就是非民意的。作为非民意以及非政治化的技术官僚(technicians),法官们压根就不敢妄想与行政或立法机关抗衡”(P33)。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自由职业(selfemployed),辩护律师当然不享有任何社会化的养老保障,因此当辩护律师渐渐老去,期望能够进入法官这一可以领取养老保障之行业的想法也使得律师们只能依赖于法官们的好感。按照波斯纳的考察:首先,在英国,可以获得更高薪酬的那些高级辩护律师,也即所谓皇家律师(Queen’sCounsel,又被称为silks,即穿着丝质外袍的律师)的称号由首席大法官(LordChancellor,兼任上院院长)授予,而后者往往在咨询了经常与该律师打交道的法官们后才决定是否做出这种授予。这也意味着法官实际控制了辩护律师们的生活水准,而这种情形在美国是不可想象的。其次,只有皇家律师才有进入法官队伍的资格。这种情形导致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往往不愿与法官产生激烈的对抗。这当然意味着律师的渎职,或者说对当事人的不利,而这种现象也根本不可能存在于美国。

波斯纳认为,正是律师对法官的依赖,构成了英国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如下一些在外人看来有点奇怪的现象之内在逻辑(P26):首先,如果不了解律师对法官的此种依赖,我们将很难理解为何英国律师总是力劝当事人不要将琐碎的案件或两可案件提交法院,因为这种案件往往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这种反感当然会波及相应律师。而一旦律师从事这种活动,实际上也就等于为法官处理、过滤了相当一部分案件,可以说,此种情形中的律师更像的是“初审法官”而非律师。其次,如果不了解律师对法官的此种依赖,我们也很难理解,为什么英国法官这么相信律师――按照波斯纳的观察,这种相信甚至到了这样的程度,“英格兰的辩护律师控制了诉讼过程中的事实以及用来作为裁判依据的规范,这本来实际上都是法官的工作。法官信任律师们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事实或其他影响判决结论的材料”。再次,如果不了解律师对法官的这种依赖和对法官工作的极力协助,我们也很难理解为什么英国法官压根不需要配备法官助理。最后,如果我们认同波斯纳关于律师实际上扮演着初审法官以及法官助理角色的判断,那么,后者关于英国法官终身制的判断当然也就无法因为有部分法官成为法官前是律师这一现象所击破。

终身制法官与半路出家型法官的不同就在于:第一,由于它不是民选的,当然也由于传统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法官在其他政府权力前面总是只能表现出消极的面向,而美国法官显然不是如此,一般而言,美国各州法官由民主选举产生,而联邦法官则由总统任命并得到国会确认(因而也带上了民选色彩),也正因如此,美国法官才可能行使违宪审查权,并且美国才能形成大体均衡的三权分立格局;第二,英国法官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却又明显占据着主导性的、积极的介入式角色(adominating,positiveandinterventionistrole),相对应地,则绝少有美国法官愿意这样刻画自己的形象。所以,波斯纳指出,“如下情形的产生并非偶然:美国比英格兰以及其他欧洲国家拥有更多的民选法官;与英格兰以及其他欧洲国家不同,美国在私法案件中也仍然使用陪审团;不像英格兰法官,可以自由地支配陪审团采信证据,美国法官在刑事诉讼中对陪审团的控制力更小;美国的律师比英国的律师更加独立,并且比英国的更加强悍(lessdocile)。行政与立法权的属性强化了采取措施――如民主选举以及陪审团的真正独立――来限制中央集权的需要”,并且正因如此,相对而言,不仅仅英国法理论更像欧陆法律理论,并且“英格兰司法也站在了欧陆一边”(P35)。

当然,波斯纳也从其他方面,譬如说国民性以及国家政治法律文化传统方面论述了为什么他认为英国法更像欧陆法。他说,“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英格兰是这样一个国度:其中,整个社会紧密关联着阶层分化以及顺从(deference)观念,而社会阶层也在整个社会运作中扮演着比在美国社会中重要得多的角色。当然,在我看来,不仅仅英格兰如此,总体上看欧洲、更不用说包括日本在内的东亚,阶层观念、社会地位观念、顺从观念等在社会运作过程中都扮演着比在美国社会中重要得多的角色。一个具有顺从观念的社会更倾向于相信政府官员,这对于法律体系具有多种意味:首先,这种社会更适于接受国会内阁式的中央集权式的政府架构,而非美国式的权力分立模式”(P107)。但总体上看来,波斯纳的此部分论说由于欠缺更多实证材料的支撑,因而并不具有特别的说服力;当然,这些部分本来也不是波斯纳观点的主要依据。 波斯纳在讲台上讲,可以想见坐在讲台底下的哈特的牛津徒子徒孙们或者一个单纯的颇以英国普通法之个性自豪的英国人将多少有点郁闷,甚至愤懑。当时尚未获得牛津法学博士学位,但现在已经贵为牛津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梯莫西(TimothyEndicott)估计就是“愤懑者”中的一员。所以,在1998年,后者发表了一篇针对波斯纳讲演的书评。在这篇书评中,梯莫西直言,波斯纳的讲演简直就是个“灾难”(disaster)。

沿袭着波斯纳的思路,梯莫西主要从两方面反驳了波斯纳:第一,波斯纳虽然反对像哈特那样对法律展开一种本质的追问,但其实他自己同时又注意将法律与其他社会实践相区分,并“一不小心”对法律做了一个定义,“法律就是法官正在做的”。这本身不就是一种对法律的本质主义认识?第二,波斯纳认为律师某种程度上发挥了法官的作用,并不等于他们本身事实上就变成了法官,或者说主要属性方面看具有法官的意味,这就正如警察、法学家也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法官的作用却并不能认定警察、法学家就是法官一样。

换言之,即便波斯纳的观点本身确实颇有点“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意味,并且,可能也由于他的戏谑语气,使得他的观点看起来似乎确实过于偏激。但必须承认,从整体上看波斯纳的观察和观点确实能够成立。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笔者看来,波斯纳的相关论说就没有问题。至少,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波斯纳的有些观察或论断就显得过于草率、因而也有待商榷。

譬如说,诚如梯莫西指出的,波斯纳一如很多人一样,“误以为哈特认为法官只能做立法者设定应该由法官做的事儿”,哈特的理论其实并不反对法官溢出法律判案。当哈特讨论“空缺结构”(opentexture)、“阴影问题”(problemsofpenumbra)并且反对形式主义或“自动售货机”(slotmachine)式的司法理论时,其实已经清楚地表明:第一,哈特当然关注司法问题,尽管这未必是他的理论重心所在。很大程度上我们也许可以这样理解哈特的法理论:他始于对司法问题、尤其是所谓疑难案件的关注,但后来、也许尤其是当他找到自边沁以来的规范实证理论作为理论平台时渐渐开始将重心转移到了立法问题以及立法表达问题,因而从结局上看似乎哈特理论几乎不关心司法问题,而这可能也正是波斯纳的感觉。第二,至少从哈特开始,英国的规范实证法学其实也开始意识到了形式主义司法的不可行和不合理,哈特就曾宣称,“必须承认,正是现实主义法学使人们开始真正关注司法决策过错中的现实,并且也使人们开始意识到司法决策过程并不像传统理论、术语所描说的那样完全地逻辑化。应该说,除了某些方面过于夸大其词外,现实主义法学确实让我们更准确地意识到人类语言和人类思想的一个基本特征(apenumbra,模糊性),对这一基本特征进行重点关注不仅仅有利于我们理解法律,也可以有利于我们理解远远超出法理学领域的其他一些问题”,“对于一个形式主义法官而言,在做出判决结论过程中所犯的典型错误是:在对一个一般性法律术语进行解释时忽视这种解释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或其他愚蠢后果”。

又譬如说,尽管哈特们的理论可能确实从整体上看像波斯纳所言的那样与欧陆法学相近,但问题的关键是:把哈特们的规范实证理论看作是英国当下法理论的主流是否一定可取?我们知道,理论界有很多有趣的现象,其中一个是:一个社会中目前最受关注的理论可能往往不是最具有“群众基础”的理论,而仅仅是因为它的“新”或“异”或“明星效应”(为理论圈里的某些“大腕”所关注)。以期刊论文的发表为例,往往是那些尚未成为通识、常识的理论文章才可能有发表的必要和空间;也就是说,一种被当下学界关注最多的理论可能未必是最具“群众基础的”主流,而恰恰是非主流,因而往往并不能代表作为整体的一国法学意识形态和理论状况,真正能代表后者的恰恰是当下无言但却始终构成当下理论讨论之前提、平台的种种理论。从这个角度讲,虽然哈特们的理论确实在当下英国抓住了许多人,甚至大部分人的眼球,但这本身可能恰恰说明它们尚未达到“平台”的程度,也就是说,它们还不能全面代表当下英国的法学理论状况――以笔者的阅读面来看,也许最典型的波斯纳所谓之英国法学作品是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拉兹的《法律体系的概念》(TheConceptofLegalSystem)以及麦考米克(D.N.MacCormick)的《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法律》(LawasInstitutionalFact)等,但这些作品是否就能代表“最大多数”的当下英国法学却很有疑问:如果关联着波斯纳的主题检索英国的期刊论文就会发现,其中绝大部分文章其实都是讨论司法问题、讨论案例的,这些文章因为其主题所限(使得大部分很难具有“新”之意味),并且当然也因为它没有明星效应,因而被引率和被关注率不高而已,但应当说,恰恰是这些几乎无名的文章以及蕴含其中的思想、观念,才是最具群众基础,并且也是哈特们理论展开的前提;而非相反。 另外,波斯纳似乎也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某些问题,而没有“严格贯彻落实”他的现实主义式的立场。按照波斯纳的现实主义进路,并顺着他喜好刺破各种迷思(myth,如本次讲演过程中对“英美法律一家亲”这一迷思发起的挑战)的路向,我们本有理由期望波斯纳走得更远。也就是说,本有理由期望波斯纳还会涉及其他一些典型迷思,譬如说,“先例”真的在英美国家法制实践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吗?如所知,遵循先例原则的核心要义在于尊重先前判决及其理由。那么,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先前的判决就不会得到足够的尊重吗?或者说,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就一定会更加倾向于做出与先前判决相反的判决结论吗?答案显然是否定性的。以当下中国为例,从实践中看,上级人民法院对某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论,当然地也会对此后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构成一定的约束力;或至少可以说,即便在中国,如果一个法院做出的判决与先前任何一个其他法院对相似案件的判决结论完全不同,也从来不被认为是一件值得赞赏的事情。这些现象的存在本身就已经说明,“先前案件的判决”在当下中国实际上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当下中国尚且如此,明显比中国司法状况更加讲究一致性和严肃性的欧洲大陆,其先前判决的实际约束力当如何就不难想象了。从这个角度看,其实所谓“先例”及其实践在英美与在欧陆的差别也可能主要是名称、观念上的差别,而并非实质或过程上的差别,可能也正因如此,所以梅里曼(J.H.Merryman)才会讲,“两大法系在司法程序中的重大差异,并不在于两种法院实际上在做什么,而在于它们各自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习俗观念要求法院应该做什么”;而罗斯(AlfRoss)才会径直宣称“必须承认,并不存在什么关键点来指示人们对先例在两大法系中法官司法实践中分别扮演的角色进行比较。我们唯一能够确定的就是前文提及的那种意识形态,并且即便是这种意识形态,我们也无法肯定实践中是否果真如此”。申言之,如果单纯地纠缠于形式、纠缠于名称,那么,欧陆诸国肯定不存在英美国家的先例制度;但如果像波斯纳秉持之现实主义的立场深入到名称背后所指称的实际内容,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当下欧陆与英美在先例这一问题上其实也并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大的差别。那么,波斯纳为什么没有刺破这一迷思呢?这显然是一个我们只能揣测其答案的问题。从逻辑上讲,有两种可能:第一,波斯纳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第二,波斯纳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但故意没有提及。如果属于第一种可能,则我们当然可以由此认为波斯纳的理论至少存在着某些严重的疏忽,因为讨论英美法系显然不宜压根不涉及判例法问题;而如果属于第二种可能,则我们可以继续追问,为什么他明知如此却仍然没有提及?这个问题当然有很多种可能的答案,但从逻辑上讲,最有可能的答案都肯定应包括这样的考虑:一旦他提及这一点,那么,他关于英国法与欧陆法更像的观点就成问题了,因为既然作为美国法核心制度的先例实际上也存在于欧陆,那么,岂非美国法与欧陆法也是一家亲?而这一结论当然不是波斯纳想要的。但仅仅因为一个理论的逻辑结果不是自己想要的就故意不涉及,显然也是一种不严肃的理论做法,当然,也更加不是现实主义的。

可以想见,不同的读者可能还会发现波斯纳论说中这样或那样的其他一些问题,但必须明确的是,即便波斯纳的相关论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且,它们很可能也不是所谓的理论“细节”问题,也丝毫不影响笔者对波斯纳相关论说的尊重与肯定,因为它至少将“英美两国法律体系一家亲”这一看似没有问题的判断问题化了,而问题化问题本身就具有莫大的价值,这就正如英国人密尔(JohnS.Mill)所言,“人类一见事物不复有疑,就放弃思考,这个致命的倾向是他们所犯错误半数的原因”,“在今天这个时代里,只要仅仅是不屑苟同的一个例子,只要仅仅是拒绝向习俗屈膝,这本身就是一个贡献”;另外,换个角度讲,尽管波斯纳的论说并没有反驳前文提及的、也是我们惯常用来支撑英美法同源相近的那几个论据。但应该说,一旦我们了解了波斯纳的理据,就将不得不承认,那些经常被我们拿来说事儿的关于两大法系存在各种差别的理由就实在过于表面、抽象,甚至可以说空洞。概言之,就算波斯纳的相关论说真的如梯莫西所言是个灾难,或完全胡说八道,但在笔者看来,仅仅因为波斯纳对所谓“英美法律一家亲”这一通说有理有据且成系统地提出挑战本身,就已经足以值得尊重、珍视;更何况,如前所述,波斯纳当然没有、或至少不是完全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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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一名护士,他是一外企白领,在闺蜜的订婚宴上,他认识了她,并认定她是自己今生要找的人。 他的真诚和体贴打动了她,不久俩人携手走进婚姻。女儿上幼儿园后,他从单位辞职,自己成立了家外贸公司。他们的爱情并未被婚后的柴米油......
我们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
发布时间:2023-02-20
“盐城,一个让人打开心扉的地方。”2月25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活泼爽朗的委内瑞拉姑娘玛丽娜一出现在记者面前,就用一口标准流利的汉语讲述起她的“盐城印象”。作为江苏克胜集团新引进的外籍人才之一,玛丽娜已经对盐城的风土人情......
家国军旅一身事 缱绻执著两情深(1)
发布时间:2013-12-18
自1997年军旅现实题材电视剧《和平年代》获得极大成功后,中国电视荧屏上,军旅现实题材逐渐掀起一股创作热潮。2000年中央电视台连续播出了《突出重围》等六部军旅现实题材连续剧,形成了这一题材创作的高峰。2003年央视的开台戏《DA师》......
亲子鉴定之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31
亲子鉴定之法律思考 亲子鉴定之法律思考 亲子鉴定之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价值追求多元化导致婚外性行为频发,婚姻、家庭危机日盛,从而使亲子鉴定的市场日益扩大,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
“一国两制”原则下“两岸四地”的私法统一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7
一、问题的提出 “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为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实现海峡两岸和平统一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已成功在香港和澳门付之实践。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澳门地区原有的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区立法机关作出......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近几年,虽然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在发展经济时过于的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使得我国的自然环境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式。为了能够更好保护自然环境,减少环境破坏,单纯依靠人们的自觉性是远远......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重心定位分析
发布时间:2016-04-08
以下是小编精心为您编辑整理的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重心定位分析,供您参考,我们会持续更新,请留意,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查字典范文网查看。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近代法以自由权为重心和现代法以社会权为重心的深刻反思,提出当代中国法......
美食是维系亲情的纽带
发布时间:2022-08-27
网名:一碗清粥 厨龄:结婚后开始尝试做菜,开博客后努力学做更多的菜肴,使厨艺更加精湛。 职业:公司职员 美食宣言:自己动手,学做天下美食。 与老公结婚后,我不仅感受到了婆家的温馨与关爱,而且也为他家超强的凝聚力感......
律师与民办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析解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事业法人 劳动关系 伴随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民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流,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至今尚未引起足够......
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笔者不赞成这种观......
牛顿第一定律能直接验证吗
发布时间:2023-04-03
物理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对物理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离不开实验,所有的物理概念、规律、定律等都是在实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我们想对生活中的一些现象追溯理论的依据时,就需要用实验来验证.但最为著名的力学基本定律――牛顿......
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3-08-04
" 随着香港、澳门的陆续回归以及海峡两岸统一大势的不可抗逆,一种罕见的政治法律现象就将呈现在世人面前,因为“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必然导致“一国两法”(一国之内两种社会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和出现多个法域(祖国大陆主法域及我......
近代中国法律辞书的出版及新法律术词体系的形成
发布时间:2023-04-30
近代中国,尤其是二十世纪上半叶,是中国社会发展急剧变革的时期,被称之为“转型时代”,当时的流行表述称之为“过渡时代”,中国社会进入所谓“近代”阶段。这种变革,波及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汉语也不例外。汉语......
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4
民国时期的法律家群体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 受到民国动荡的政治形势和严酷的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一群体的法律思想呈现出 开放、多元、复杂的特征,法律家们在运用西方的法治理论来改造中国法制现......
你想成为一名神经科学家吗?
发布时间:2023-05-26
神经科学家就是研究脑和神经系统的科学家。这听起来很神秘,也很高端,那神经科学家是不是都在漂亮的实验室工作呢? 不全是,有些神经科学家要到热带雨林中寻找可以治愈神经疾病的植物,有些神经科学家要在医院里帮助饱受神经疾病困......
论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1)
发布时间:2022-11-10
【摘要】本文试图通过三个步骤,对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进行构建:一是从多个方面和多种理论视角分析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基本思路和框架;二是一个完整科学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三是明确指出一个完整科学的会计信用法律......
谈谈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
发布时间:2023-04-10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如下文 法律体系构建的根本前提在于如何科学而准确地进行法的重心定位。法的重心即法的本位、法的基点或基本法律价值取向,旨在阐明作为法律核心价值理念和目标的人权定位导向及其具体形式。它不仅制约着法......
法律英语翻译的美学鉴赏价值
发布时间:2016-09-02
一、法美学语境下的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语篇的英译涉及许多特殊问题,法律语言表达内容的特异性与其独特的语言表述使得法律文本的翻译也具有独特性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有时候会有所保留,这都是法律语言的权威性。庄......
关于完善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0-29
旅游法律体系一直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点。本文介绍了当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概况,并提出了相应建设改进策略,供相关专业人士探讨和研究。 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使得越来越多人选择在闲暇时间出门旅游。通过旅游不仅可以拓宽眼界......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之构建
发布时间:2023-07-21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之构建,需要明确食品安全的目标,以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中心整合相关监管部门,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立法,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 随着工业化发展,食品安全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近年来,我国食品......
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23-07-09
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中国不必制定民法典,而应立足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商法......
浅析我国国家公园法律管理体制的问题及改进
发布时间:2017-01-10
我国现有保护地法律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保护地的立法工作自20世纪70年代启动以来,已形成了一套在宪法指导下较为全面的法律体制。现有的保护地体制有九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地质公......
试析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信用证的法律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0
摘 要:在当今的国际商业实践中,信用证是普遍采用的付款方式之一。由于信用证包含着当事方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信用证交易中,最困难的一个方面是确定适用哪国法律管辖交易。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编对此作出了较为系统、......
中美国家审计绩效衡量指标体系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05
[摘要]本文探讨了 中国 现阶段的审计绩效衡量指标体系,介绍了美国审计的绩效衡量指标。在比较 研究 中美审计绩效指标方面的主要差异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与 目前 中国国家审计绩效指标体系相衔接的“成本效益比”综合指标。 [关......
中国在意日美同盟吗?
发布时间:2023-07-09
4月底至5月初安倍访美,受到隆重接待。这与50个月前安倍在华盛顿受到的冷遇,天壤之别。 50个月前,奥巴马刚开始第二任期,医改、移民政策、枪支管理都是他亟待解决的课题。日本的事儿尚未提上日程。但是今非昔比。对奥巴马来说,他......
在美国,皮毛法律治噪音
发布时间:2023-03-29
在美国,皮毛法律治噪音 美国大多数城市或州都有噪音控制法规或称反噪音法规,禁止制造噪音扰民在美国社区,要求每一个业主避免在自己的土地或房产上进行“不合理”的侵扰附近土地使用或享受的活动(例如邻居家的生活受到烟味、嘈杂声的......
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 本文从行政公开的产生和 发展 ,探析了国家审计公告的 法律 本源,推介了国外审计公告的通行做法,从法治的角度阐述了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意义。文中结合当前审计实际,对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涵义进行了界定,针对当前国......
宜家宝山Cafe两周年完美升级
发布时间:2022-12-25
宜家全国首家咖啡馆――宜家宝山CAEF迎来了开业两周年,现已推出一系列全新瑞典美食,并将不断为消费者带来惊喜。这家位于上海沪太路1818号宜家宝山商场二楼的CAF直,主打摩登工业风,开业以来便以独一无二的瑞典风情广受喜爱,在瑞典美味与贴心服务上的不断创新,让消费者时时感受来自瑞典的美食与文化。博世荣获四项2017CES创新大奖2017年国际消费电子展(cES)在拉斯维加斯拉开帷幕。作为全球领先的技.........
遭遇两反一保的国家应如何应对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1-07
一、“两反一保”的滥用 1.反倾销、反补贴的滥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本来是对倾销和补贴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补救措施。由于倾销和补贴是非公平贸易行为,人们总是从反倾销、反补贴的正义性来看待各种反倾销、反补贴行为,而忽略了对反......
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结构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9
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结构的几个问题 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结构的几个问题 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结构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与结构研究是一个古老而又创新的话题。历代法律史学家建构的 法律史学科体......
两位响当当的父亲
发布时间:2023-03-06
白崇禧将军的小儿子叫白先敬。据说,小儿子每次跟人打架回来,白崇禧第一句话常常是问:“是欺负别人还是被别人欺负?”如果听到是儿子欺负他人,儿子就会当场挨揍。之后,他还要拎着儿子的耳朵,亲自上门给人家道歉。但是,如果是被......
积极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22-09-26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破产是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再完善的金融监管也无法消除金融机构陷于困境的可能。国外经验证明,缺乏处置金融机构破产的有效机制往往是加剧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历史上已出现过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
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与发展
发布时间:2022-10-19
关键词 法律体系 经济法 结构框架 作者简介:贺琳,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规范和约束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各项行为。随着我国改......
“一国两制”理论的国际法意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5
在邓小平同志逝世两周年之际,重温邓小平的“一国两制”理论,深感它不仅是统一祖国的伟大理论,而且还突破了原有的国际法理论范围,是近年来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指导国际法的实践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一国两制”......
国外政要、专家、媒体点赞“一带一路”
发布时间:2015-09-10
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相关规划逐渐明晰,各方交流日益密切。国外政要、专家、媒体热烈点赞这个宏伟的创新战略倡议。他们认为,“一带一路”的设想从历史的辉煌中走来,必将向未来的繁荣走去。 ●俄罗斯总统普......
苏宁 / 一体两翼,O2O融合
发布时间:2023-03-13
2014年8月,苏宁以“省到没话说”为主诉求,发起“8・18”营销攻势。 为了给“8・18”大促销造势,苏宁提前通过微信发放18亿元可接力分享、可叠加使用的红包,单笔最高价值818元,转发微信红包给朋友还可以得到等值红包奖励,所有红......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2
欧盟,作为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它的法律经过近50年的发展,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就目前而言,它包容了十五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精神和部分内容,但并非是任何一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独自产物,而是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政治安全
发布时间:2022-12-16
〔摘要〕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政治安全之间具有深层关系。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可以在根本上解决国家政治安全所遭遇的困境与难题;另一方面,国家政治安全又是推进和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野下中国政治安全面临的挑战主要有:国家治理的功能类型及能力方面与现代社会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国家治理在民主与科学方面还难以充分满足社会发展及公众期待;国家治理过程及结果在公平.........
论国家审计体制形成的影响因素政体和法系
发布时间:2022-12-19
摘 要: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审计体制,类型上虽大体可以划分为四种,但各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在形成过程中,因受到很多因素的 影响 ,又各具特色。本文着重探讨了政体和法系对国家审计体制的形成产生的影响,并认为政体......
一种故事,两种讲法
发布时间:2022-10-20
摘要:知侠的《铁道游击队》[1]和管桦的《辛俊地》[2]都是十七年时期的革命历史作品,二者在对历史图景的建构及历史中作为个体的人的塑造等方面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显示出两位作家不同的写作姿态和文学立场。关键词:十七年文学《铁道游击队》《辛俊地》比较研究十七年文学的外在时代特征是政治文化高度发达,革命乐观主义精神和革命浪漫主义情怀成为其特有符号和标志。面对高扬的政治理想和红色激情的社会氛围,十七年文学不.........
和亲政策对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产生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7-12
[摘 要]汉匈之间的和亲是我国历史上比较有特色的民族政策,汉匈和亲使双方在经济、文化、军事、人员交往及社会生活等方面展开了广泛的交往,双方的交往促进了中原地区与匈奴、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的相互交流,汉匈之间的和亲在中华民族......
“金砖国家”银行业合作发展在一条起跑线上吗
发布时间:2022-09-07
2013年3月19日,习近平主席在就任之初即接受金砖国家媒体联合采访,强调金砖国家合作的战略意义,并将首次出访计划定于俄罗斯、南非及坦桑尼亚、刚果。3月27日,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时,习近平主席发表了题为《携手合作,共同发......
论国家话语体系的建构
发布时间:2023-03-25
摘要:随着经济的崛起,中国正在聚焦全球的目光,中国道路已成为各国学者的重要研究课题。中国对自身道路和文化乃至文明的重新审视和阐释也逐渐成为新的课题,中国需要一种新的话语体系。阐释国家话语体系的内涵、构成,分析其建构中......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在身份权日渐演变、隐消的现代民法中,唯有亲权仍保留着一定的传统地位和现实社会......
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法律关系的定性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法律关系的定性探讨 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法律关系的定性探讨 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法律关系的定性探讨 「内容提要」新成立的国资委兼有特殊政府机构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机......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回应
发布时间:2016-01-08
中国从建国以来的几十年间,国内政府、社会、市场以及政治、经济、文化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市场经济从发育不成熟到现在的一个有.........
亲,你的支付宝“防盗”了吗
发布时间:2023-02-16
得益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通过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逐渐成为人们青睐的支付方式。通过将支付宝绑定手机号码和银行卡,人们可以简单、快捷地实现网络支付、信用卡还款以及水电煤缴费,甚至还能通过支付宝......
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7
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来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关于产权问题的激烈争论。实际上,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要是企业法人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争论,尽管......
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研究(1)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 本文从行政公开的产生和发展,探析了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本源,推介了国外审计公告的通行做法,从法治的角度阐述了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意义。文中结合当前审计实际,对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涵义进行了界定,针对当前国家审计公......
电信一体化其及对英国立法体制的影响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6
电信产业的长足发展已经给世界和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随着信息社会的即将来临,世界各国都必须对于电信产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变化和挑战予更多的关心和注意。在电信产业带来的新变化和挑战中,电信一体化起着革命性的作用,它对现存的法律......
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0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近代法以自由权为重心和现代法以社会权为重心的深刻反思,提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应当奉行发展权为本位,并应以发展权精神重塑法的理念,将发展权提升为宪法人权,创制发展权基本法。 关 键 词:法律体系,发展权,......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2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12] 参见Case C-65/93 European Parliament v. Council (1995) ECR I-643.[13] 有学者认为,欧共体初审法院并不是欧共体独立的司法机构,而只是欧共体法院的附属机构。[14] 参见Case 6/68 Zuckerfabrik Watenstedt GmbH v. Council (19......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2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47] 参见Case C-192/89 Sevince (1990) ECR I-3461; Case C-188/91 Deutsche Shell (1993) ECR I-363.[48] 参见Opinion 1/76 Laying-up Fund (1977) ECR 741.[49] 进一步参考Schermers, A Typology of Mixed Agreements, in O’Keeffe ......
关于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8
论文论文摘要:德国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去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对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实施的保障。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德国在20世纪初已建立了当时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法......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2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3
4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或者说是平等原则要求类似的情况不应该被不同的对待,除非有客观合理的理由要求这么做。欧共体条约第6条明确规定,在适用条约时应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第119条也规定,同样的工作男女应接受同样的报酬。虽然欧......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欧共体缔结国际协定的权力 《欧共体条约》第210条规定“共同体具有法律人格”。[27]也就是说,欧共体在国际上享有对外缔结国际协定的权力。欧共体通常通过它的机构,尤其是理事会和委员会为国际行为,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是欧共体而......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1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8
C·GATT/WTO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直接效力问题从以上我们所论述的,GATT/WTO规则构成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这是否意味着这些规则原则上能够创设个人权利,个人可以援引其中的规则来指控国内法的有效性?毫无疑问,成员国和欧共体要......
论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2-11-14
论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构建 论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构建 论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构建 论文摘要:所谓非常法定财产制,又称特别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一方之财产或财产行为发生破......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2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虽然第184条只明确规定适用于条例, 但是欧共体法院认为,诉讼的范围还包括共同体机构通过的那些表面上不是条例,但实际上却产生相似的普遍效力的法令。[83] 值得注意的是,第184条不能作为规避第173条规定的 诉讼实效,只能援引......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9
(2) 理事会 欧共体理事会代表成员国利益。理事会由成员国部长级的代表组成,代表各自的政府。代表不是固定的,成员国政府根据会议讨论事项的性质委派相应的代表参加。例如,讨论农业问题, 通常由各国的农业部长参加。如果既讨论欧......
两委会矛盾的法理学分析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摘要: 村民自治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全国逐渐实行,村委会直选后村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日渐突出,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村两委的矛盾在本质上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因此要建立村政运行的新模式,彻底解决两委矛盾。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两......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1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是不享有特权的原告。不享有特权的原告只能对他所作的决定提起无效诉讼,否则,他必须证明该法令直接地单独地涉及其切身利益,虽然该决定以条例的形式或者是该决定是发布给其他人的。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欧共体成员国之......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在1972年第三国际水果公司案[56]中,欧共体法院详细阐述了关贸总协定规则对欧共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立场,这种约束力不再来自于《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成员国与第三国在欧共体条约生效之前缔结的国际条约之权利和义务不受欧共体条约......
这就是美国人的父亲节
发布时间:2023-04-21
Father’sDayinUSAFather’sDayinUSAiscelebratedwithgreatenthusiasmandlotoffanfareonthirdSundayofJune.Observingtheday,peoplereflectontheinvaluableroleplayedbyfathersinbuildingthecharacterofchildrenandin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