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者们在分析简帛文献中的新词新义及利用其补正辞书时往往存在若干问题,或不能正确补录词条;或不能正确地确定词目;或错误地分析描写词义;或不能准确辨析字词之间的关系;或首见书证把握不当。在研究中应力避这些问题的产生。
关键词简帛文献辞书订补问题
一、词条的收录
每部辞书都有其收录原则,如《汉大・前言》“只收汉语的一般语词”,“所收条目力求义项完备,释义确切,层次清楚,文字简练,符合辞书科学性、知识性、稳定性的要求。单字则以有文献例证者为限,没有例证的僻字、死字一般不收列。专科词只收已进入一般语词范围的,以与其他专科辞书相区别”。以此来衡量,简帛文献中的新词新义并非都适合《汉大》收录,以专科词等补正《汉大》是不合适的。如魏德胜(2000:57)认为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可为《汉大》补充“邦亡”这一词条,“邦亡”义为“逃出国境”,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出现3次,如:
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买(卖),把钱偕邦亡,出徼,得,论各可(何)。ㄒ玻?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5)
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阑亡,告不审,论可(何)。ㄒ玻?(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48)
这个词未见于传世文献及其他秦简,只出现在《法律答问》这一法律文献中,应该是一个法律术语。作为一个专科词,不应补入《汉大》。
二、词目的确定
从词汇学研究的角度看, 辞书词目的确定往往关涉单音词与语素、复音词与短语的划分问题。这一问题处理得不好,往往会造成可以明确判定性质的词语被错误分析的情况。有些语言单位处于不同的层次,却被分析为一个词,如:
今阑来送徙者,即诱南。(张家山汉简《奏谳书》24)
梁静(2006:91)认为“送徙”是一个词,可补《汉大》的收词。可是传世文献及其他简帛文献未见“送徙”,且如将“送徙”看作一个词,“来送徙者”就解释不通了。从该简上下文来看,南是齐国田氏族人的一员,汉高祖刘邦迁徙田氏诸族充实关中,南也是迁徙者之一,而阑则是齐国官吏,是迁徙者的解送(兼护送)者。“徙者”应是一个词,即“迁徙的人”,是送的对象。因此“送徙者”是短语,“送”与“徙”处在两个语法层次,不应是一个词。再如:
曹小云(2008:82)认为“机能”可为《汉大》补充新义项,释为“机关”。传世文献未见作“机关”义的“机能”。这句话出现了两次“置它机”,意义应该相同,而“能”则可与下文连读,即“穿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可释为“凿陷井及设置其他的机关能够害人和马牛的”,因此不应将“机能”看作一个语言单位。
三、词义的分析与描写
词义的分析与描写是辞书编写的关键所在。然而,学者们在分析新词新义及利用其补正《汉大》的研究成果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错误认识词义的现象。如:
魏德胜(2003:70)认为“(假)佐”是新词,引《汉大》之说释为“汉代诸府的文书官”。秦简中的“(假)佐”即代理之佐,“假”所构成的语义结构类似的词语还有假仓(代理仓啬夫)等,释为“汉代诸府的文书官”未能揭示该词的区别性义素,不确。再如:
可以家(嫁)女、取(娶)妇、寇〈冠〉带、祠。(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241)
魏德胜(2003:111)认为“冠带”是新词,释为“帽子与腰带”。不过简帛文献中或见如下辞例:
建日,利
利寇〈冠〉、带剑、乘车,可
(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38)
凡建日,大吉,利以娶妻、祭祀、筑室、立社稷、带剑、冠。(九店《日书》13)
建日,可为大啬夫、冠带、乘车,不可以□□夫。(孔家坡汉简13)
由“寇〈冠〉、带剑”“带剑、冠”“冠带”形成异文来看,“冠带”即“冠,带剑”的省缩,并非“帽子与腰带”义。再如:
戊戌生子,好田野邑屋。(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203)
建昭六年正月尽十二月吏病及视事书卷。(居延汉简46.17A)
建武R年四月以来府往来书卷。(居延新简E.P.F22:409) 吉仕梅(2004:130)认为上述例证可以提前《汉大》“书卷”(书籍)的始见书证。但上述“书卷”前者是吏生病及视事情况的记录,后者是官府间往来的公文,总的来看应是公文的总称,释为“书籍”恐不确。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也经常看到很多常用词被误释的情况。如:
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睡虎地秦简《语书》13)
魏德胜(2003:101)认为“发书”是“发送书信”义。其实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1990:16)早已指出“发书”是“启视文书”义。这里的“发”义为“打开”,秦简公文中常见,如:
廷主户发。(里耶秦简J1⑧155)
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里耶秦简J1⑧157)
“发书”义为“打开书信”,传世文献中屡见这样的用法,如《史记・鲁周公世家》:“卜人皆曰吉,发书视之,信吉。”《战国策・秦策》:“乃夜发书,陈箧数十,得太公阴符之谋,伏而诵之,简练以为揣摩。”从上下文看,该简所载文书是南郡太守腾发给属县、属道主官的,要求县道主官启视该文书后再移送县道下属诸曹属。如将“发书”理解为“发送书信”,则很难解释“发书”与“移书”的关系。
有些错误是受当时学界的认识所限。如:
一室中卧者眯也,不可以居,是□鬼居之。(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24背)
魏德胜(2003:63)认为“眯”是新词,引《说文》“草入目中也”加以解释。刘钊(2003;2006:78―79)、王子今(2003:472)等指出这里的“眯”理解为“草入目中也”不通,而应理解为“梦魇”及“作恶梦”义,至确。魏氏的著作出版在刘、王之说之前,当时“眯”字还没有较好的释读意见。
还有的是因为未能吸收学界最新的词语释读成果。如:
人奴妾治(笞)子,子以(辜)死,黥颜`,畀主。(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74)
杨洪(2008:151)认为“”字是一个新词,从整理小组的意见读为“枯”,释为“病”(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1990:111)。其实这个词学者们已指出应该读为“辜”,指“时限”。《急就篇》:“W_保辜p呼号。”注:“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殴者以日数保之,限内致死,则坐重辜也。”“辜”即用为“时限”义。
有时语法分析的错误也会导致词语释义不确。如:
商贩贾市,约贾(价)强买不已者,攻之。(张家山汉简《盖庐》47)
孙尊章(2004:76)认为“贾市”应释为“市集”,其实这里的“贾市”应为动词,即“交易买卖”义。传世文献屡见,如《管子・七臣七主》:“主好本,则民好垦草莱;主好货,则人贾市。”《史记・大宛列传》:“其兵弱,畏战,善贾市。”
还要注意复音词内部语义分析的错误。如:
孙尊章(2004:75)认为“进舍”义为“进军”,这是正确的。但他进一步分析认为“进指前进;舍,古时行军三十里为一舍”,将“舍”理解为“行军三十里”恐难讲通。古兵法中的“舍”或指“营地”,如:
故战之道,有多杀人而不得将卒者;有得将卒而不得舍者,有得舍而不得将军者。(《孙膑兵法・月战》)
粟马肉食,军无悬瓿,不返其舍者,穷寇也。(《孙子兵法・行军》)
“进舍”中的“进”义为“使前进”,“舍”义为“营地”,“进舍”即“使营地向前”,代指“进军”。
在正确释义的基础上,还要对词义进行正确的描写。如:
法(废)令、犯令,e免、徙不e?e之。(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43)
器者曰:器敝久死靡者,e其未靡,谒更其久。(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105)
魏德胜(2003:63―64)认为“e”是一个新词,引《说文》《方言》等文献释“e”为“”与“及”。不过上述两例中的“e”有一定区别,前者可释为“及”,后者则一定程度上有所虚化,可释为“趁着”,两义有别。虽然“及”在古书中也有这两种用法,但从释义角度来讲应该加以区别说明。
四、字词关系
简帛文献字词关系颇为复杂,通假字、古今字等用字现象较多,生僻字也较为常见。词典是以词为单位的,但因为简帛文献文字的特殊性,一方面我们不应该被词形所扰,将一个词的不同载体当成几个词,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揭示这些字形与词的关系。
魏德胜(2003:59)指出睡虎地秦简中有一个新词“汀[1]如:
自宵臧(藏)乙
(})衣一乙房内中,闭其户,乙独与妻丙晦卧堂上。(睡虎地秦简《封诊式》73)
见乙有停ㄑ})衣,缪缘及殿(纯),新。ㄒ玻。(睡虎地秦简《封诊式》83)
并径引《说文》“},重衣也”加以解释。上述两例中的“汀弊秩肺“重衣”义,但《说文》用字与睡虎地秦简用字不同,应该加以说明。
再如“乘恕保《汉大》指出同“乘势”,义为“趁势;乘机”。前者首引《孟子・公孙丑》为证,后者首引《后汉书・陈蕃传》为证。孙尊章(2004:75)指出“乘恕奔于张家山汉简《盖庐》,认为可提前“乘恕币淮实氖技文献。但从词的角度看,“乘恕庇搿俺耸啤弊魑一个词只是用字不同,《盖庐》的年代不能确定早于《孟子》,故该用例并未能提前“乘恕币淮实氖技书证。
五、首见书证
历时词典应该注意揭示词语的首见时间及其发展,首见书证就显得格外重要。书证首见的判定往往有两条途径,一是与同时期及时间更早的文献进行比较,一是参考《汉大》等对词语历时性发展情况描写相对较好的辞书,前者是根本,后者是辅助。
学者们在具体研究中,经常仅参考《汉大》,而未能注意与同时期及时间更早的传世或出土文献进行比较。我们知道,《汉大》中很多书证时间并非是最早的。近二三十年间,已有很多学者对其做了大量补充订正工作,但这项工作远远没有完成,且成果较为分散。在未能全面吸收相关成果并进一步考证的情况下仅仅与之比较而来确定新词、新义是极其危险的。
(一)传世文献书证时间更早例
如张显成(2002a:253―254)指出《汉大》“小便”(人溺)首见书证为《后汉书》,而武威医简中已出现“小便”,比《后汉书》用例要早。其实《黄帝内经・素问》中已出现“小便”,如:
肾病少腹腰脊痛,酸,三日背筋痛,小便闭,三口腹胀,三日两胁支痛,三日不已,死。(《黄帝内经・素问・标本病传论》)
小便黄者,少腹中有热也。(《黄帝内经・素问・评热病论》)
再如“迁徙”(迁转官职),见于张家山汉简,如:
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232)
曹小云(2008:82)认为这是一个新词,但《商君书》中其实就出现了类似的用法,如:
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者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序,使数日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商君书・定分》)
思欲济世,则意中愤然。(《楚辞・远游》)
(二)其他出土文献书证时间更早例
曹小云(2008:80―84)指出张家山汉简中的很多词语可以为《汉大》提前始见书证时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在举例时,很多词语的始见书证时间却可以进一步提前,其中如“求盗”(秦汉时一种县属官吏,主要负责缉拿盗贼)、“自告”(自白;自首)、“任人”(保举他人)等很多词皆见于睡虎地秦简,如:
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38)
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8)
任人为丞,丞已免,后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当免不当?不当免。(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45)
“乡部”(相当于乡政府)见于龙岗秦简,如:
取传书乡部稗官。(龙岗秦简10)
“”(侦察;刺探)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如:
小奴坚从车。(凤凰山八号汉墓)
小奴二人持D。(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
其日未备而(颇)入钱者,许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133)
(三)两种书证时间不能确定先后例
于是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则文学彬彬稍进,诗书往往闲出矣。(《史记・太史公自序》)
《史记・太史公自序》与载有“章程”的居延简的年代不能确定写成时间先后,该例应该指出。
综上所述,利用简帛文献补正词典时应注意词条的收录、词目的确定、词义的分析与描写、字词关系、首见书证等几个方面的问题。那么如何避免问题的产生呢?我们认为,应明确辞书收录的原则,正确判定简帛文献词语的性质,注意简帛文献新词、新义的适用性;要扎实词汇学与词典学理论知识,如从理论上认清语素、词、短语的界限;应及时吸收学界对简帛文献的释字释词成果,注意多维度观察简帛文献词语的语义及语用,在此基础上确定词项及分析词义,同时,要注意采用科学的方法描写词义;要仔细考察词语的用字情况,在研究中注意以词为视角的考察,不被字形误导;要广泛利用相对成熟的语料库,将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相结合考察词语的首见时间与文献,保证判定的准确性。
附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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