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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政治的道统与法统:借施米特之法眼读八二宪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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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政治的道统与法统:借施米特之法眼读八二宪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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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释题

所谓“道统”者,是指施米特意义上的“政治要素”,而非继往圣、辟邪说、弘主义的纯粹精神意义上的绪统,更非“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式的天理(朱元晦)或心法(王阳明)。所谓“法统”者,是指施米特意义上的“法治要素”,而非从清末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伊始、至2004年第四次修正82宪法为止的纯粹宪法史意义上的绪统,更非“内传法印,以契证心,外付架裟,以定宗旨”的禅宗式法统。

所谓施米特的“法眼”,指其在《宪法学说》一书中所提供的、细读魏玛宪法的政治法学框架。所谓“借”,亦有各式各样的“借”法;其中一种是“借他人之酒杯、浇己胸之块垒”式的情绪宣泄,另一种是“他山之石,可以为错”式的理性审视。由于施米特未能完全出离“自由主义的视野”(列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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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施特劳斯语),因此本文虽取后一种“借”法,恐难免“自由主义”之恶谥。

二、广义宪政与狭义宪政

施米特在《宪法学说》一书开篇即梳理了德文词Verfassung的多种含义。正如该书中译者所言,由于没有一个汉语词汇能够表达Verfassung的全部含义,故在此径用了原文。施米特写道:“一切事物——每个人和每件东西、每家企业和每个社团——都以某种方式处于Verfassung中,一切可能的事物都具有一种Verfassung。”如果仅仅针对现代民族国家、亦即现代政治共同体而言,那么,Verfassung就是对一种特殊的、具体的民族国家存在类型和形式构架的描述,就是对一种特殊的、具体的民族国家共同体政治统一和秩序整合的状态描述。在此意义上,Verfassung的汉语对译词即是“宪政”,且是一种广义的宪政,即是施米特称之为“绝对意义上的宪法”的第一义。广义宪政是每个特定国家-政治共同体基于生存处境,而非仅仅基于宪法律条的现存状态;是统治和服从的实然状态,而非理想或规范的应然状态;是某种不断发生、不断创制的动态整合过程,而非萧规曹随、率由旧章的静态维持过程。[3]

施米特称之为“绝对意义上的宪法”的第二义,指的是狭义的宪政,亦即自由主义意义上的立宪政治。狭义宪政恰恰是一种理想的、规范的、应然的东西,国家必须奠基于被尊为“万法之法”的根本规范——“宪法”之上,并转化成一种“法权秩序”、一个“法律规范的共同体”。如果在广义宪政中,国家等同于宪法,那么,在狭义宪政中,宪法等同于国家。在凯尔森(Hans Kelsen, 1886-1973)及其国朝私淑弟子眼里,宪法的正当性一无所谓,却诉诸一种同义反复——如果宪法是有效的,那么,它就是有效的。施米特认为,一方面,宪法的正当性、规范性可以来自一种自然法基设——即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先于一切政治存在、超越一切政治存在的形而上学基设;另一方面,一部宪法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出自一种制宪法权(即权力或权威)[4],并且凭着基于某种正当性的统一意志而被制定出来。自由主义意义上的狭义宪政恰恰基于上述两种要素的统一——立宪意志与自然权利的统一,而非基于宪法律条的形式标记的统一。[5]

三、宪法序言和道统决断

82宪法正文包括五个部分,顺序为:“序言”、“总则”(第一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国旗、国徽和首都”(第四章)。[6]施米特认为,实定宪法是制宪法权主体关于已然存在的政治共同体的类型和形式的自主选择和总体决断,并且,这种自主选择和总体决断有可能发生多次。[7]82宪法“序言”即表达了制宪法权主体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当下生存之道的自主选择和总体决断。道统决断是一种关于已然存在的政治共同体秩序的、最根本的基设性决断,是一种具有理性法、自然法或称高级法意义的决断,是一种政治形而上学或称政治神学的决断,因而高于作为政治法学决断的法统决断。

82宪法“序言”前六个自然段肯定了中国作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的政治共同体的“革命”道统——“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革命”道统的践履,上可溯至儒家经典之一的《易经》所言:“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义大矣”,下则降至20世纪中国发生的“伟大历史变革”,其间包括:1911年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废除帝制,创立中华民国;1949年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共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代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共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8]75宪法和78宪法之所以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都存在着严重缺陷”[9],是因为制宪法权主体把继续践履“革命”道统的政治决断写入了这两部宪法。

82宪法“序言”确认了历经54宪法、75宪法和78宪法而一以贯之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道统。“专政”(dictatorship)一词源出罗马史上的“代表专政”(commissarial dictatorship,亦译“委托专政”),是主权者在非常状态下的非常决断;“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11]无独有偶,“无产阶级”(proletariat)一词亦出自罗马史,原指古罗马社会最下层的公民阶级。马克思意义上的“无产阶级”则是一个政治神学概念;无产阶级是代表未来、代表正义、代表至善的天使阶级,它将与代表没落、代表不义、代表邪恶的魔鬼阶级——“资产阶级”进行末世对决(player killing),并将在取得最终胜利之后自动消亡。因此,社会主义作为世俗化末世论意义上的过渡时期将是 “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毛泽东语),始终处于非常状态、即始终处于“代表专政”状态。

作为“专政”的限定词,“人民民主”是一个本体论概念、政治神学概念,而不是一个方法论概念、不是政治法学概念。人民像上帝一样,自始至终是个在场者、而非缺席者;人民也像上帝一样,自始至终是个隐身者、而非显现者;人民更像上帝一样,只有真正的先知、而非伪先知才能受人民差遣、宣示人民的预言。[12]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即人民民主代表专政,非但不是一个悖论,而且与无产阶级专政、即中共的代表专政,由历史的、存在的同一性跃升至逻辑的、形而上学的同一性。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首先是中共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概念;如果说,“法律是人" 民的命令”[13],那么,反之亦然,人民的命令就是法律——1949年中共废除《六法全书》的命令即是中共代表人民颁布的第一道法律。[14]

其次,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即是中共代表人民行使制宪法权的概念。制宪法权是主权者的一种政治意志,宪法律条仅仅是制宪意志的实施规范;制宪意志始终与宪法同在,并且高于宪法。一切真正的宪法冲突、即涉及道统决断的宪法冲突,都只能凭藉制宪法权本身的意志予以决断。就连宪法的一切漏洞——不同于宪法律条的模糊性和个别思想分歧——也只能通过制宪法权行为来填补。制宪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它不是与其他几项分立的“权力”(立法、行政、司法)并列的又一项权力,而是一切其他“权力”或“权力分立”的基础。“制宪”与“修宪”的差别是一种存在论差别,可以制定一种关于修宪权限的宪法律条,但不可能有一种关于何时启动制宪权力的实定的或先验的程序。[15]

四、宪法律条和法统决断之一

广义地说,孔子“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或者汉家“以孝治天下”,都可以说是“布宪于国”(《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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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立政》),或者说,都是一种理想宪法或实定宪法,国人无疑应该对之抱有“一种温情和敬意”(钱穆语)。同样,对于风雨飘摇中的满清帝室于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国人无疑更应该抱有“一种温情和敬意”;不为别的,单为以下宪法律条: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一、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

一、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一、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一、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无论清末 “钦定宪法大纲”中的臣民自由权利条款,还是82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凸显的法统决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肯定不是来自国朝儒学浪漫派至今引以为宪的六经,而是来自西方的自由主义宪政法治(the rule of law)传统(施米特称之为“国民法治国”传统)的分配原则。所谓“分配原则”,即意味着:个人的自由领域被预设为一种先于国家存在的东西,而且个人自由原则上不受限制;相反,国家干预这个领域的权力原则上要受到限制。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又名“自由宪章”(Carta libertatum)、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公民不受任意逮捕,并享有接受法官审讯的权利)和1688年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通常被视为自由主义宪政法统中分配原则的滥觞。美国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和1787的联邦宪法及其修正案、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被视为分配原则的近代典范。即使国朝宪法学家公认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都存在着严重缺陷”的75宪法,仍然在宪法律条中规定了“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和“信仰宗教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换言之,即使作为一种形式标志,75宪法至少维持了自由主义宪政法统的分配原则。

施米特认为,对于自由主义宪政法统所谓的“基本权利”概念,必须坚持如下立场:“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人身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只是一些可视为先于国家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利;国家并非依照其法律来授予这些权利,而是将这些权利当作先于国家而存在的东西予以承认和保护;国家只能在一个原则上可预期的范围、并按照规定程序侵犯这些权利。按其实质来看,这些基本权利并不是法定权益,而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即列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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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施特劳斯意义上的“自然正当”或“自然正确”)。因此,施米特强调,个人的抵抗权、即公民不服从权是最极端的预防手段,是一种不可让渡、但也不可组织的权利,本质上位于真正的基本权利之列;个人的抵抗权不是请求法律救济的起诉权,更不是一种由国家认可、控制和配给的诉愿权(即上访权)。[16]

施米特区分了真正的基本权利、即绝对的自然权利和非真正的基本权利即相对的政治权利。真正的基本权利包括:良心自由、人身自由(尤其是免于任意逮捕的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和私有财产权;因其普适于所有的个人、且与个人的族裔和国籍无关,在此意义上可称是 “人权高于主权”。非真正的基本权利由于其脱离了私人领域而涉入了政治领域、或者说与政治发生了关系,丧失了个人主义的品质,从而失去了国家的绝对保护。这类权利包括:发表意见的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崇拜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在施米特的法眼看来,都是关涉划分敌我的自由、即关涉政治斗争的自由,会危及政治共同体的生存,必须受到管制,在此意义上可称是“主权高于人权”。[17]

施米特关于两种基本权利的划分,其历史依据和逻辑依据显然不够充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议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力。”由此,宣告了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一种先于国家而存在的绝对自然权利,而非次生法定权利。82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由此,宣示了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保护的次生法定权利,而非绝对自然权利(与魏玛宪法第一五三条有异曲同工之妙)。一方面,施米特不得不承认,发表意见的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本身是诸如两类基本权利划分之类自由讨论的预设前提,是实现其他所有政治权利的预设前提,是自由主义宪政法统“整合”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在施米特的法眼看来,魏玛宪法第一一八条“在一般法律限制内”的措词对言论、出版自由作出限制(82宪法第五十一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措词对言论、出版自由作出了类似的限制),仅仅是表述不够清晰、而非不正当。[18]

五、宪法律条和法统决断之二

权力分立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宪政法统的第二项原则即组织原则——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由几个机构共同分享,并被纳入一个受限定的权限系统中,目的是要让几种“权力”能够互相监督、互相制衡。被广为征引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声称:“凡是既没有提供权利保障、又没有确立权力分立制的社会都没有宪法。”施米特强调权力分立原则是确保一切国家权力可预期性的近代法治品格。其实,可预期性乃是古今中外一切权力的必备品格。孔子答子贡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迫不得已时,可裁军备(去兵),可削预算(去食),惟独“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权力的可预期性方是立国之本(《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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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颜渊》)。韩非子亦曰:“有赏罚而无喜怒,故圣人殛;有刑法而无螫毒,故奸人服”,意味着君主的自由裁量权亦须受王法约束;否则,群臣士民因自身的行为得不到合理的预期,就会铤而走险,危及君国的根本(《韩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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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用人》)。

82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82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虽然同样不打算与其他法定国家权力机构分享审判权,但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是“依照法律规定”,因而独立审判权不同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力。82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82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换言之,下级法院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不仅应受上级法院的“监督”,而且应受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制约”,进一步凸显了独立审判权的相对性。

六、立宪政治的形式要素:同一性和代表性

82宪法对西方自由主义宪政法统的有限认同,既不应、也不能遮蔽宪政道统与宪政法统中隐含的自由主义思想道统内核——自然权利论之间的紧张和冲突,一如自由主义思想先驱之一的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1767-1830)所说:“人民没有殴打无辜者的权利……而且也不能将这种权利授予任何人。人民没有侵犯言论自由的权利,没有侵犯良心自由、司法程序和司法防护机制的权利。”施米特认为,自由主义法统是一种柏拉图意义上的政治质料、而非政治形式,它既可与君主制联姻、也可与民主制攀亲。惟有同一性和代表性才是立宪政治的真正形式要素。

施米特辨析了“人民的代表”和“人民代表”(国会议员)这两个概念的区分,并把后者贬为私法意义上的代理人,因为他(她)们仅仅代表了特殊地域的、族裔的、宗教的、阶级的、党派的、行业的、甚至女性的群体利益。施米特联带把选举“人民代表”(国会议员)的秘密投票制度,贬之为公共领域的“私人化”、而非人民“公意”的表达。[24]施米特意义上的“人民的代表”,与其说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毋宁说它就是人民的化身;与其谈论人民与自身(政治共同体)的同一性,毋宁谈论“人民的代表”与人民的同一性;与其说同一性是一个政治法学概念,毋宁说同一性是一个政治神学概念。同一性不是无差别性,恰恰相反,同一性真正凸显了“存在与存在者之间的差异”(海德格尔语)。

“人民的代表”既代表了人民的存在(在场),又代表了人民中的精英——先知、先觉、先进者的存在(在场)。人民自身 “整合”为政治共同体的过程,既是先知觉后知、先觉觉后觉、先进觉后进的过程,也是先知、先觉、先进的精英升华为“人民的代表”的过程。82宪法“序言”以洗练的修辞(《易》云:“修辞立其诚”)宣示了中国人民“整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过程即是中国共产党升华为“中国人民的代表”的过程,宣示了“人民”与“人民的代表”的同一性。虽然有限认同自由主义宪政法统的82宪法律条只字未提中共的名字,但82宪法第二十九条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而非如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而2002年修订的中共党章再次开诚布公地宣示:“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因此,可以说,82宪法律条同样凸显了中共与中国人民、“人民的代表”与“人民”的同一性。

七、结束语:惟有上帝自己能反对上帝

【注释】

[3]参见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9页。

[4]施米特在第八章“制宪权”的一条脚注中写道:与权力(必定是实实在在的)相对应的是主权和威严之类的概念;相反,权威指的是一种本质上以连续性因素为基础的声望,涉及到传统和持久性。在每个国家里,权力和权威两者都是同时起作用的。它们之间的经典对照早已经出现在古罗马国家法中:元老院拥有权威;相反,权力和权势则来自人民。在帝国时代,罗马教宗也同样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宣称拥有权威,而罗马皇帝则拥有权力。时至现代,海牙国际法庭拥有权威,但没有权力。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万国联盟,既没有权力,也没有权威。参见施米特,《宪法学说》,前揭,第84-85页。

[5]参见施米特,《宪法学说》,前揭,第9-14页。

[7]参见施米特,《宪法学说》,前揭,第25-30页,第84页。

[9]参见《中国宪法文献通编》前言,前揭,第1页。

[10]强世功区分了“确认”与“规定”之间的不同。“确认”意味着宪法仅仅是认可了这些先于宪法而存在的事实或内容,这些内容是宪法不可以改变的东西,这些内容就是“人民共和国”。强世功通过对宪法“序言”前五段的文本细读,断言:无论未来如何修宪、改宪还是制宪,都不能改变“人民共和国”这样的政治性质。相反,“规定”则意味着通过宪法来创设一些以前所没有的内容,这些内容当然也是可以通过宪法改变的,这些内容就是这个“人民共和国”的具体运作。也就是说,人民究竟如何来自己统治自己,究竟是采用议会制还是总统制,究竟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是可以由人民通过宪法规定和改变的(参见强世功,《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以齐玉苓案中的受教育权为例》,前揭第31页" )。皮鹿门论《诗》曰:“诗有正义,有旁义,有断章取义,以旁义为正义则误,以断章取义为本义尤误。”(皮锡瑞,《经学通论》)以断章取义为本义者,强世功之谓也。

[12]施米特认为“国族”(Nation,不同于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nation即“民族”)较“人民”一词更为精确,更不容易引起误解,因为它将“人民”描述成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共同体;否则当“人民”并非作为“国族”而存在时,它只是一个在种族或文化上息息相关的联合人群,而不一定是一个政治地存在着的联合人群。人民即国族,始终是一切政治事件的根源,是一切力量的源泉。这种力量以在在常新的形式表现出来,由自身生发出在在常新的形式和组织,其本身的政治存在则永远不会有一个最终的定型(参见施米特,《宪法学说》,前揭,第88-89页)。施米特意义上的“国族”或“人民”,类似于斯宾诺莎的“能动的自然”,显然是一种政治神学概念。正是源于对国族或人民“意志”的德意志浪漫主义传统的迷恋,在施米特的法眼看来,无论是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制、还是无产阶级的民主专政制都迹近于伪装的贵族民主制、而非真正的人民民主制。

[13]参见施米特,《宪法学说》,前揭,第159页。

[16]参见施米特,《宪法学说》,前揭,第175页。

[17]参见施米特,《宪法学说》,前揭,第176-177页。

[18]参见施米特,《宪法学说》,前揭,第177-180页。

[19]参见施米特,《宪法学说》,前揭,第146-150页。

[23]参见《联邦党人文集》,前揭,第5页。

[24]施米特天才地预言了互联网时代的降临,却否认这是一种“后现代”民主形式,他写道:“将来会有那么一天,通过一些精巧的发明,每个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利用一台机器不断地对政治问题发表意见,所有的意见都由一个中枢系统自动记录下来,人们只需从上面读就可以了。这绝不是一种格外强化的民主制,而是提供了一个证据,说明国家和公共领域已经彻底私人化了。这种意见也不是什么民意,因为千百万私人的意见不管多么协调一致,也不能产生出民意,其结果只能是私人意见的总和。” 参见施米特,《宪法学说》,前揭,第263页。

[25]参见施米特,《宪法学说》,前揭,第229页。

[26]参见施米特,《政治的神学续篇》,吴增定译,《政治的概念》,前揭,第408-409页。施米特坚持认为,这句格言源于伦茨(Jakob Michael Lenz)的残篇,“西纳的卡特琳娜”逃离她父亲时抱怨:

我的父亲威胁地盯着我/像一位正在爱的、病态的上帝/然而他好像伸出了双手——/上帝反对上帝/(她从自己胸前摘下小十字架,吻了它)/救救我吧,救救我吧/我的耶稣,我跟随你,把我救出上帝的手臂!……/救救我、把我从父亲那儿/从他的爱、他的暴虐中救出来。

[27]白芝浩,《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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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20
然而,宪法的私法化必须慎重、严格地对待。根据国外的经验,应按下面的原则把宪法私法化适用减少到最小范围,以避免不利影响。 1.间接适用原则。宪法在对公权适用的情况下,法院当然可以直接用宪法的条文裁决。 宪法对私权适用时,法......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宪法之所以首先在德国私法化,更深地根源于“普通法律”的影响。Peter E.Quint 教授指出:宪法权利产生的土壤是普通法法律。宪法性法律的大部分原则也来自于调整日常关系的普通法律。德国基本法的作者则是在那部于20世纪的大动荡中仍然以......
在宪法与政党之间(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1
内容提要:宪法与政党之间的内在关联是:一方面,宪法源于政党,宪法是政党活动的产物,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政党制度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制度;另一方面,政党依赖于宪法,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尤其依赖于宪法提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当代中......
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之思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20
2.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因而“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法律虽有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注:[古希腊]亚里士多......
程序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5
〔内容简介〕 宪政中的程序即宪法程序,是宪政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程序是其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意味着宪法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独立性。宪法程序构建模式有两种,即严格规则模式和......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5
根据中国当前国情,将宪法的适用实施制度的两部分内容分开行使。正如前文指出的,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按宪法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违宪审查权(也包括合宪审查权),这个权力最终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但是,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权并不包括宪......
依宪治国与宪法实施的研究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3-08-2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依宪治国首次被写入中央全会的决定,此前这一表述都只出现在领导人的讲话文稿中。2004年9月,胡锦涛在......
讨论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6-09-20
宪法与行政法在作用上略有不同,宪法的主要作用是分配权威,限制政府的权力,而行政法则是用来规政府及公务员的行为。二者的共同之处就是都是用来限制政府手中的权力,从而防止公民的个人权利成为政府任意支配的工具。因此作为公法领域......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2-10-24
【摘 要】宪法与宪政是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种政治与法律现象。一方面,宪法是宪政的载体,宪政总是要通过宪法所确立的制度与程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宪法又不同于宪政。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有一部宪法,但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能得......
宪法视野下的财政法——探究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
发布时间:2023-04-10
宪法视野下的财政法——探究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 宪法视野下的财政法——探究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 宪法视野下的财政法——探究宪法与财政法的互动 「摘要」在西方宪政制度确立的历史过程中财......
程序与宪政(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必须统一协调,才能发挥宪法程序的应有作用。(二)宪法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宪法程序的价值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程序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也具有独立价值,“否认程......
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确定这样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程序与实体并重,并最终达到程序与实体和谐统一。但鉴于目前我国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且“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不免有轻视之......
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5
什么是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这是本文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对二者进行合理的界定,才能以此为基础去合理地探究宪法价值冲突本身及其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宪法价值“价值”原为经济学上的语汇,例如“交换价值”、“使用价值......
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23-03-03
内容提要: 本文的重点在于澄清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并探讨宪法和宪政、宪政和法治以及法治和经济发展之间相互交错的逻辑关系。本文认为,健全的市场机制要求配套的宪政制度建设,包括健全行政......
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23-03-21
三、 市场经济与宪政 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已经受到充分重视和强调。但要保证经济发展,只有法治——依据普通法律的统治——是不够的,因为法治本身并不能保证“法”本身的合理性,也没有鉴别“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更不考虑......
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之前因后果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7
论文关键词: 民法学/宪法学/对话 内容提要: 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双方展开对话一是因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对话主体对自身不自足性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二是“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
论财政税收法研究中的宪法之维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1
宪法与财政结合而成的财政宪法更是逐渐成为当代宪法及财政法学研究之潮流取向。(p110~111)在财政法、税法领域,无论是发达国家学者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都立足于宪法,站在宪政的高度,对各种现行财政立法进行检讨点评。从方法论角......
探究宪法实施与法治的中国化
发布时间:2023-08-09
无论英国法治还是德国早期的法治国,形式主义法治之下的议会立法不受限制为法治蒙上了一层工具主义的阴影,缺乏宪法约束的本质是对人权和基本权利保护的淡漠。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形式法治主义已然被实质法治主义所取代,并突出和强调......
程序与宪政(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宪法程序的提法也并未普遍被人们接受。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刑法、民法的程序(法)但却没有刑法程序、民法程序的说法。因此,也不宜使用宪法程序的概念。〔14〕在笔者看来,“宪法程序”是可以被接受且较为合理的一个宪法......
宪政、自由与正义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6
一、政治与正义的价值性关系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人是一种政治性的动物,在政治生活中,生命才有意义。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为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为什么宪政与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如此的关系,这就......
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5
一 重新认识宪政 冷战结束之后,前苏联、东欧各国在进行经济巿场化的同时,其政治体制也发生了从极权主义「党国」体制转向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深刻变化。虽然今后政治上的起伏仍在所难免,甚至不能完全排除出现某种「宪法危机」的......
宪法论文之依法制权
发布时间:2016-04-14
宪法论文之依法制权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和大家分享了宪法论文之依法制权,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查询。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执政党和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与目标。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制权。所谓依法制权是指要依法制约行......
法律、主权与民主-戴雪宪法学说的政治之维(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戴雪 议会主权 法治 民主 宪法 论文论文摘要:在戴雪的理论模型中,议会主权和法治构成了英宪的两大原则。然而,站在当代主流法律理论的立场上来看,这两项原则之间似乎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这一理论模型不......
宪法论文:浅谈社会宪政
发布时间:2016-04-12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你提供宪法论文:浅谈社会宪政,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 社会宪政既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宪政,也不同于所谓的新宪政论,它是以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为核心的宪政形式。国家公共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并存的......
宪政、自由与正义 (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9
应该指出,上述三个维度的正义是从价值性来说的,它们涉及的是政治、法律等内容背后的价值内涵。而且,即便是政治正义的价值内涵,也不是单向度的,而是三维的,这一点值得我们重视。人们从价值上探讨社会的政治法律内容,往往易于从一个......
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1-03
一、早期法治思想源流 西方的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尤其是雅典),其中,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有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
依据宪法治国的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从一九九六年三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而在党的十五大则更加明确的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一时间,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依法治国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
宪政、自由与正义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要素,并非在近代以来才第一次出现,它在人类早期的政治法律上就作为一个环节出现了。在古希腊的政治生活中,作为城邦的公民,在罗马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作为罗马私法所保障的个体,在中世纪神权政治中,作为基......
宪政的复权(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6
也许哈贝马斯意识到那是个「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所以他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不提批判性民主主义而主张「审议性民主主义」(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不提批判法学而主张为立宪国家开发民主法治和社会法治的「权利体系」,......
宪政、自由与正义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6
在传统观念中,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一般是前者从属于后者的统辖关系,古今中外的官方政治思想历来把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视为天经地义的,并以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将其合法化。不但统治者这样认为,被统治者也是这样认为的,......
宪政的新范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25
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属于根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与此相关,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和废除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低阶法律以及法规、决议、命令等等。但众所周知,作为万法定盘星的宪法本身也是需要修正的,并非永恒的绝对真理......
论宪政的德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英 文 名]On the Mor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宪政的伦理预设。同时,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具体包括十项准则,即存在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代议制民主......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们常说,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可惜实施不到三年就受到反右斗争的冲击和批判,在文化大革命中基本上被废弃。1982年宪法是被主流学说认为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遗憾的是,宪法实施20年来,没有处理过一起违宪事件。我们为......
浅析商鞅难题与宪法之治
发布时间:2023-03-20
商鞅怀揣不羁之才,西行相秦变法,以大无畏的勇气树立法律的权威,因太子犯法将太傅公子虔劓鼻、太师公孙贾黥面。秦国沿用商鞅之法一统天下,商鞅却因得罪储君埋下祸根,最后被新立秦王下令车裂示众。商鞅功勋之大令后人赞佩不已,身死......
宪政的复权(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获得承认的立宪性规范其实也未必符合立宪民主主义的理想,它可能是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 )在《美国的民主》( Democracy in America )一书中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制(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的结果,也可......
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探讨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宪法/行政法/诉讼法/民法/刑法 内容提要: 各部门法都是宪法的子法,但它们与宪法的距离和联结点却是不一样的。宪法性法律距宪法最近。行政法是宪法之下各部门法系统中最庞大的法群,宪法对其主要是一种理念与原则的指导。......
再论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政治改革:避免权力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自从1997年夏天的泰铢暴跌,一连串的金融危机终于导致亚洲许多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分化、解体和改组,各国威权主义体制的信誉都纷纷贬值乃至宣告破产。尽管有些国家(例如印度尼西......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八二年宪法较以前三部宪法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宪法保障实施制度,这是勿庸置疑的。然而,新宪法实施八周年以来,违宪事件绝非罕见。宪法的保障机制不仅要有一系列社会的、组织的和法律的设施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性和根本大法的地位,更重要和更......
宪法论文:浅谈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
发布时间:2023-05-22
希望查字典范文网整理的宪法论文:浅谈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 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是在技术层面所作的分析,对于宪法的实施与实现以及解决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有深层次意义。它具有体现宪法规制力、弥补行政......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摘 要]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
宪政的新范式(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5
宪政的本质是试错的制度化 以反思机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循环式构成原理意味着规范的正确性和妥当性是由试行过程决定的,是暂时的、可变的。。因而卢曼把正义的概念表述为“法律系统的适当的复杂性(adequate complexity )”,颇有那么一......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五、现行宪法矫正的路径:以产权与政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为出发点 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改没有在根本上动摇现行宪法的结构,宪法与宪政的张力仍然持久地存在。化解宪法与宪政的持久张力的最好办法莫过于:以一次关键性的修宪,真正解决宪法应......
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
发布时间:2023-02-16
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和大家分享了宪法论文:宪法权威论略,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查询。 一、宪法权威即宪法至上 宪法的权威性是指一国宪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或者说,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
宪法的人民性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30
2009年10月3-5日,布鲁斯。阿克曼教授受邀主讲哈佛法学院2009年度霍姆斯讲座(Oliver Wendell Holmes Lecture),可谓是名至实归。 霍姆斯讲座由霍姆斯大法官亲自创建,意在延请哈佛法学院以外的大师学者前来讲学。讲座并不设定日期,......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三、失去制衡的国家权力:对国家机构职权的解剖 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有限政府、权力制约。宪法不仅要授予国家以必要的权力,还应当有效的制约这种权力,授予权力的目的是为了限定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
论行政法与宪法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宪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在运用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甚为突出。一方面,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离不开宪法原则、宪法理念的指引,宪法的实施、......
宪法解释是政治法律化的基本途径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2
关键词: 宪法解释/政治法律化/司法释宪 内容提要: 政治法律化的中心内涵是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治生活, 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解释 是实现政治法律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司法释宪受制于形式化的司法程序与规则, 在弥合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消......
论宪政的德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
论宪政的德性(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行代议民主制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而言,似乎直接民主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不须假手中介或代表,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管理国家的事务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但卢梭......
浅析宪政的国际法: 全球治理的宪政转向
发布时间:2023-08-17
一、全球治理和全球宪政之依托和互动关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问题日益成为一种普通知识,应运而生的全球治理理论主要提供了国际关系学的一种描述,全球宪政理论则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一种宪政视角的国际法律分析框架。有学者认为,全球......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没有贯彻的邓小平理论:对修宪的评述 邓小平理论有着丰富的内涵。邓小平站在历史的高度总结过去、展望未来,用朴实无华的语言,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问题。邓小平理论体系的核心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新五......
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
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论文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
司考宪法:精讲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6-04-12
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司考宪法精讲: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1.宪法是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 (1)宪法与法律......
再论宪政的复权(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20
无论是「卖方市场」还是「免费搭车」,似乎都在印证中国流行的「民主政治是昂贵的奢侈品」、「十三亿人搞选举的制度成本太高」的说法。其实不然。麦克弗森和克鲁格曼决不认为议会主义是得不偿失,更不认为买票行为是无可救药。何况在考虑......
论我国依法行政与宪法教育之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20
【论文摘要】:依法行政与宪法教育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依法行政的过程就是宪法意识的培育过程;依法行政的过程就是宪法信仰的坚定过程;依法行政的过程就是宪法教育的过程。宪法教育能使政府正确认识权力来源于人民;促进政府积......
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在哲学上,所谓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规定性,它反映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必然性,它是事物最重要的、稳定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性。因此,本质意味着,第一,本质是决定事物为该事物而非其他事物的根本标志。第二,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25
内容提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讨论尚未结束,2009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争议。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
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8
摘要:根据人类社会法制进化规律,在进入宪政法治阶段,行政法作为宪政的支柱法,行政法对宪法实施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膨胀的行政权冲击宪法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客观现象,宪政背景下行政法的出现就是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行政法在实......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
发布时间:2023-02-09
没有意识到事实与价值的紧张关系,这可能是肇源于我国现行宪法规范中某种语言模式的暗示;反之,或许诚如“鸡在先还是蛋在先”这一辩题所隐示的那样,也正是因为对事实与价值之紧张关系的无意识,才会促成了这种规范的语言模式。该模式的......
再论宪政的复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关于政治改革在中国应该缓行的主张中,除了社会安定之外,有一条论据也很重要,这就是由于教育水准和生活水准太低,老百姓既缺乏参政的兴趣也缺乏参政的能力。但是请问:难道今天的中国人民的素质还不如200年前的美国人民吗?就算有文化......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
发布时间:2023-08-25
(2)自由与平等:“自由”乃今日所谓的“人权”或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近代经典形态,其中包括人身的自由、精神的自由以及经济的自由,即所谓的近代宪法中的“三大自由”,其中又以经济自由、尤其是财产权为其整个自由概念的硬核;[44]而......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
发布时间:2023-03-15
一、20世纪我国宪法学的主要盲点 鸟瞰式地观察20世纪我国宪法学的学术状况,尤其是全面透析其所活用的根本方法,乃当属于所谓“宪法学学”的课题。也许是受到面临世纪之交人们可能产生的种种复杂情愫以及展望未来、一举刷新之类豪情的诱......
浅析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4
【论文关键词】宪法 行政法 行政国 福利行政 论文论文摘要:行政国家的出现导致行政权的日益扩张,使得给付行政与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的最大特点。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与为民众提供给付行政方面离不开宪法的指导,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
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
发布时间:2013-12-17
蕴含在宪法规范中的价值,并非是什幺神秘的东西。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来看,它既不是一种先验的存在,也不是像近代古典自然法论者所说的那样凝结了所谓永恒不变的普适内容。它是一定程度上受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政治统治状况所决定......
宪法学的基本立场:限制与保障(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面对现代科学技术,宪法学怎么办,宪法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措施来防止科技的异化,使科技真正造福于人类,其基本选择就是让科技的发展回归到宪法价值体系内,使科技既有可限性的基础。用宪法价值保护科技积极的功能,限制和控制消极的功能,......
司法独立和宪法修改(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0
「内容提要」司法独立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宗旨,而不是为了独立而独立。作为一种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司法独立只能是相对的,它必须符合一国的宪政制度;司法也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存在根本......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7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不仅是一场全面的制度实践,而且是一系列价值和观念的载体,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无疑需要制度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支持,立宪主义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恰恰与此契合。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现代化追求的目标。......
论宪政的平衡性(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实行间接民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制度形式。现代宪政之所以未选择直接民主,是因为“它不仅面临规模难题,而且蕴含着暴政倾向”〔34〕(3页)。而间接民主意味着,“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
华盛顿的宪政思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华盛顿是美国独立、制宪以及共和联邦制的奠基者。华盛顿的人格与事业铸造了美国宪政的历史制度和精神。华盛顿的宪政思想是富有创见的,因其政治实践的天才而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宪政制度和思想。华盛顿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奠基者一起把天赋人权......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根本宪法区分
发布时间:2016-04-14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根本宪法区分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具有普适意义的学术分析方法。尽管两者的界限具有模糊性,但两者的划分对于当下的中国仍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从宪法的公法属性出发,否定宪法对于私法的基础作用是错误的。为了说明宪......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包括:一是通过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最低程度的平衡。所......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 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即宪政的平衡性。“对抗性权力”是英国......
论社会主义宪政(1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另外,社会主义将建立一种全新的民主制度,使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从奴隶社会始,国家权力经历了从所有权与行使权合一到逐渐分离、国家权力所有者从单个主体到多数主体乃至属于全体国民的演变,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家权力同时向......
论社会主义宪政(2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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