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到2018 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十三)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本规范条件中的大气治理装备是指用于工业领域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等大气治理所使用的专用装备、零部件及材料药剂等。
一、基本要求:( 一) 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大气治理装备制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企业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使用权。
( 三) 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四) 企业应具备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工程施工( 零部件及材料药剂企业除外)、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能力。
( 五) 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 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 万元,利润率不低于6.5%。
二、技术创新能力:( 七) 企业应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 八)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8%。
( 九) 企业连续两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十) 企业近三年获得大气治理领域的授权专利不少于10 项( 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 项)。
三、产品要求:( 十一) 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加工和采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十二)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3 标准、团体标准或通过备案的企业标准。
生产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 十三) 企业研发生产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十四) 企业应按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结合企业经营生产和产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十五)企业生产场所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五、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十六) 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十七)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产生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