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有利于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优势是土地产权清晰明确、适度规模经营,劣势是融资渠道狭窄、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机会是相关政策的出台、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存在威胁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农业经营风险大。在借鉴国外家庭农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创新融资机制,强化政府扶持政策;规范土地流转制度,确保家庭农场经营的稳定;加强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场主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家庭农场;SWOT分析;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4)04-0022-05
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党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到家庭农场。在2013年第十个聚焦“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强调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也是“家庭农场”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家庭农场是很早来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但其实践在我国早已存在。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一些农户通过承包和流转土地,从事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此时已具备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21世纪以来,吉林延边、湖北武汉、上海松江、浙江宁波、安徽O溪等地在培育家庭农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发展家庭农场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将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四化”(即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目标,在解决农村空心化和农民老龄化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整体效益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SWOT分析
家庭农场是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新经营主体,必须认真分析当前我国发展家庭农场具备的优势、劣势,面临的威胁和拥有的机会,从而为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找到有效途径。
(一)优势(Strength)
1.土地产权清晰明确
家庭农场是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享,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拥有使用权。在家庭农场经营中,土地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是土地通过流转方式集中到农场主手中,农场主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收益权。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农场主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向转包土地的农户或村集体交纳租金。
2.适度规模经营
经济学理论中提出适度规模能提高经济效益。家庭农场农场主通过租赁、承包、互换等方式从单个农户手中将其经营零碎、分散、小块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经营,从而发挥了土地的规模经济效用,有利于农业机械化的操作,以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也提高了土地产出率,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户收入的增加。据国家农业部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统计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家庭农场平均规模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亩的近27倍,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
(二)劣势(Weakness)
1.资产抵押有限,融资信贷受限
由于我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使得家庭农场主在生产经营前期和后期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经营前期,农场主需要对土地进行平整、开挖,交纳土地租金,水利设施建设,购置农药、化肥、种子、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在经营后期,还需购进一些农用设备,如收割机、拖拉机、囤粮和晒粮设备等。这些资金投入动辄几万到几十万,对家庭农场主来说,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非常困难,故资金短缺也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银行金融机构都有严格的贷款抵押担保制度,家庭农场主要想获得贷款必须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但是农场主可做抵押的资产是有限的,如家庭农场种植的农产品不能作为抵押物,土地使用权也不能作为抵押物等,这使得家庭农场融资受到很大限制。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很多银行不愿意把贷款发放给农户,即使有些银行愿意贷款也主要针对的是家庭农场经营中的小部分专业大户,无法满足大多数家庭农场对融资的需求。据调查,大部分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中所需资金来源于农场主的原始积累、民间借贷、赊销农资等,只有少数能成功获得银行贷款。
2.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土地是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载体,土地流转是家庭农场主获得土地的主要渠道,也是家庭农场产生和发展的关键要素。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长短及土地流转制度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农场主对土地的经营状况和投入程度。当前,我国家庭农场面临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是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土地流转随意性很大,多数土地流转都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即使有些农户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全面。这些都容易引起土地流转纠纷,也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为土地流转双方日后的合作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是土地流转期限短。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但是这些进城务工农民由于在城市缺乏有效的物质保障机制,因此他们不愿意将土地长期流转出去;另外有些地方确权不到位,农户流转意愿不强[1],加之有些农户的惜地心理加重,造成土地流转期限较短。据调查,大多数土地流转期限在一年到三年之间。对于家庭农场来说,其土地流转租期或承包期至少要在5年以上,才能保证家庭农场经营的稳定性。 3.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低,现代管理理念缺乏
农场主在家庭农场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角色,他们的综合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家庭农场的创新和发展。由于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村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同时也出现了农村空心化和农民老龄化问题,剩下的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据陈永富等对浙江省13个县、区家庭农场发展现状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136个家庭农场中,农场主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6年。”[2]这使得家庭农场主在农场日常经营管理中主要凭借自己积累的传统经验,缺乏市场经济意识和现代管理理念,他们与现代家庭农场经营对农场主的要求相差甚远。现代家庭农场主必须是拥有专业知识、懂技术、善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强的新型职业农民。
4.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
家庭农场是专门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它也是社会化分工体系中的一员,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但目前滞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家庭农场的发展带来了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滞后于家庭农场发展,无法满足家庭农场规模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方向发展的服务需求。[3]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家庭农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由单纯的生产性服务向技术、信息、加工、运输、管理、资金等综合性服务扩展,而目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仍停留在农机、植保等单纯的农业生产上。由于各级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主要以完成上级任务为主,造成其提供的服务针对性、适应性较差。各类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农业信息适合家庭农场的信息需求,但目前其服务对象主要针对合作社社员,从而限制了对家庭农场的服务能力。二是家庭农场与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存在利益冲突,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在当前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前提下,农业合作组织与家庭农场在农业劳动力、技术、土地等农用资源方面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从而导致其无法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的服务。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等基础组织缺乏与家庭农场合作的利益链条,从而制约各级乡镇、村委会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机会(Opportunity)
1.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保障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
2013年以来,中央及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指导意见及扶持政策,保证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2014年央行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经工商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行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可在银行间市场建立绿色通道,探索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随后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级农业部门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和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各项具体措施来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如福建三明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给予项目优先安排;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的家庭农场专项扶持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完善基础设施、加工储运等;家庭农场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提供用地保障;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家庭农场示范场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实行贷款优先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为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护伞”,将促进家庭农场的有序发展。
2.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将会吸引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会有效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会造成农村耕地利用率下降,甚至出现大量土地的闲置和荒废,这为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和集中提供了土地来源。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了落户制度、公共服务和社会医疗保障等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
(四)威胁(Threat)
1.法律制度不健全
自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家庭农场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发展壮大。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家庭农场的全国性的法律规范,也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导致家庭农场主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保障。我国农业部对家庭农场概念界定中只提及其经营主体,而未提及法律主体,导致家庭农场法律主体地位缺失,农场主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也会受阻等。另外,目前全国各地对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不同,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体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四种形式的家庭农场,而其形式不同,家庭农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究竟以哪种形式登记合适,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这些都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发展。
2.农业经营风险大
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家庭农场在经营中将面临着自然风险、疫病风险、市场风险等。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家庭农场面临的风险越大。如生长成熟的农作物,可能因为一场冰雹等恶性自然灾害而导致产量减少甚至有时会颗粒无收;动植物疫病的发生,会造成大量动物的死亡及植物产量的极大的损失。另外由于农产品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农产品价格受市场需求和供给变化影响较大,价格波动幅度也较大,会出现丰产不丰收,从而导致农产品价格风险。
二、国外家庭农场实践经验
(一)美国
家庭农场是美国农业最主要的经营形式之一,也是美国农业经济的主体和基本支撑力量。在美国,家庭农场是在土地私有制度背景下发展和成长的,农场主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和所有权,政府如果想要征用土地,必须征得农场主的同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从经营规模来看,家庭农场呈现数量减少、规模扩大的特点,主要以大中型家庭农场为主。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占农场总数的25%的大农场生产了美国全国农产品总量的85%。[4]美国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得益于法律的保障、政府的扶持政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农民素质教育的优化。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农场主的土地所有权,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如《土地转让法》、《土地登记法》、《农业完善和改革法》等;为了适应农业的发展,美国国会每5年修改一次农业法。政府对农业实施高补贴政策,如给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反周期补贴、国家奶制品市场损失补贴、交易援助贷款和贷款缺额补贴等,系统、完善的补贴政策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撑和保护作用;农业部推广局及农业服务机构为农场主提供技术支持以及产前种子、生产资料采购和产后的加工、运输、销售等服务。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专门为农场主提供长期抵押货款,对农场主的贷款利率及私人贷款担保等方面都有优惠。美国农民接受农业专业教育的程度较高,为家庭农场的科学经营提供了保障。 (二)法国
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后,农民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但土地经营分散。20世纪初,法国土地集中化取得一定发展,但农场规模较小,农户土地面积小。20世纪50年代以来,为了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法国设置了“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5],该公司从农民手中购买土地,再以低价出售给农场主经营。在国农政策的引导和鼓动下,法国农场发展呈现数量少、规模大的特点。在法国,主要以中型农场为主,它是法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重点扶持对象之一,也是法国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法国中型农场经营的专业化程度很高,主要体现在经营内容的专业化和作业专业化。如很多农场都只经营一种产品,突出产品特点;农场主把农场作业的一部分如耕种、收获、运输等外包给其他企业,农场主只进行专门的商业化生产。
法国家庭农场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补贴和民间组织的扶持。政府补贴对家庭农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1994年后,法国政府加大了对农业补贴的数量和额度,加大对生产环节的补贴比重,并将补贴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同时,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把单个的农业生产者紧密联系起来,代表农民的利益,帮助农户抵御市场风险;农会、银行也给农场主提供多种扶持,如农会帮助农户打通销售渠道、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给家庭农场主以较低的贷款利率,甚至有机会享受无息贷款。
(三)日本
与美国和法国的家庭农场经营方式不同,日本主要以小型家庭农场为主。1946―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并规定土地面积不能超过3公顷,之后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20世纪5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相继出台和完善了农业法律体系,来保障农场主的利益,如《农业基本法》、《农业协同组织法》、《农业保险法》、《农地法》等;同时,日本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扶持农业的发展,如对一些特殊地区给予补贴、把农业保险制度引入农村、建立了农产品价格风险基金,农场主扩大经营所需资金,政府会提供无息贷款、延长贷款偿还时间,并根据扩大面积数量,给予资金奖励。日本政府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家庭农场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协作企业,鼓励农田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6]日本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帮助,如代表农民利益的农协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卫生保障等社会化服务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农地流转中介组织为想扩大经营规模的农场主提供无偿帮助,中介组织为其与耕地所有者进行协商、谈判,保证农场主以优惠的的价格租赁到土地,并保障农场主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应对策略
(一)创新融资机制,强化政府扶持政策
资金短缺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和保护,不断创新融资机制。一是创新适合家庭农场特点的农村贷款抵押担保方式。鼓励农业金融机构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开展流转土地经营权、大型农业机械设备以及农场主签订的大额订单等为抵押品的贷款;鼓励与家庭农场合作的企业、政府以及专门的农业担保公司为家庭农场提供担保。二是借鉴美国、法国和日本的成功经验,政府出台政策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提供低息甚至免息贷款,并对农业提供高额补贴制度。因此,我国政府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对于经营效益好的家庭农场给予财政项目的资金扶持,甚至可以给予其低息贷款、提高其贷款额度;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家庭农场优先享受农业补贴等。三是健全农业保险政策,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范围,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以帮助家庭农场降低经营风险。
(二)规范土地流转制度,确保家庭农场经营的稳定
土地是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前提。美国和法国都有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实现了家庭农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的扩大。日本通过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结合、农田租赁等形式,实现了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为了使家庭农场主获得稳定而又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相关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制度。一是加快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制度[7],以法律形式赋予农场主拥有长久而稳定的土地承包权,使其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二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体系,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审批和监督。政府引导并协助农民签订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合同,保障签约双方的利益。
(三)加强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场主综合素质
发展家庭农场,实现规模经营,家庭农场主的综合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培养懂技术、有文化、善经营的新型现代农场主。首先,可以由政府出资委托农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农业科研所等对家庭农场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文化知识和农业技能、生产技术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家庭农场主的文化素质、科技素质、市场意识和现代管理水平;其次,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农民懂法、知法、守法,提高家庭农场主的法律素质;最后,政府要出台人才引进激励机制,鼓励文化水平高和经验丰富的务工人员返乡务农,引导农业院校毕业大学生到家庭农场工作,提高家庭农场经营水平。
(四)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家庭农场的发展都获得了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有力支持,如美国的农业部推广局、法国的农会、日本的农协及其他农村市场中介组织。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方面,根据家庭农场发展需求特点,政府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体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等建设,逐步建立和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满足家庭农场在技术、信息、政策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另一方面,鼓励家庭农场积极加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会、农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增强家庭农场的自我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1]张照新,张海阳.家庭农场发展对策[J].农村经营管理,2013(4):19-21.
[2]陈永富,等.家庭农场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J].农业经济,2014(1):3-6.
[3]刘向华.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困境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10):31-35.
[4]张慧宇.美、法、日三国家庭农场经验[J].北京农业,2013(3):33-34.
[5]滕明雨,等. 成长经验视角下的中外家庭农场发展研究[J].世界农业,2013(12):138-144.
[6]楚国良.美法日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与启示[J].中国国情国力,2013(6):55-57.
[7]臧凯波.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存在的障碍及应对策略[J].农业经济,2013(7):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