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执法权作为警察的法定权力,对于社会治安的维护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文章立足于此,从信息社会的宏观背景出发,首先分析了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的三点特征,包括证据信息化、防控网络化、执法透明化等,然后从执法意识、执法过程以及媒体解读三个角度分析了信息时代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就如何强化警察执法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信息社会 警察 执法权
信息技术的诞生与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各个层面,目前,人类已经迈入信息时代,固有的思维模式、行为习惯受到了剧烈的冲击。执法权作为法律赋予警察的职能和任务,它的正确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的控制效果。在信息社会背景下,传统的执法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变革势在必行。信息社会对警察执法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信息技术为警察执法权的完善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目前,警务信息化建设是公安部“三项建设”的重点,它对警察执法水平的提升、执法效能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信息技术给警察的执法权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监督压力。信息社会背景下,各种媒体层出不穷,传媒“去中心化”现象比较突出,这在强化大众监督的同时,也使得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歪曲了警察的形象,弱化了其执法权。文章从此出发,就信息社会背景下的警察执法权做了相应的研究。
1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权特征
执法权指警察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或手段的法定权力,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对警察执法权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相比于传统执法模式而言,它呈现出以下三点特征:
1.1证据信息化
证据是警察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在传统的执法模式中,警察与违法行为人直接接触,证据以现场为主,信息执法模式则突破了现场执法的局限性,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就可以变成视听资料直接记录在案,这里的视听资料就是证据信息化的标志。在信息社会下,警方主要依靠科技监控设备来搜集证据,如闭路电视等。警察在违法犯罪现场进行调查时,通常会携带录音设备或进行现场摄像,并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警察搜集信息的技术装备也日益职能化,执法记录仪便同时包含拍照摄像、对讲通话等多重功能。当前社会,信息也就是相应的视听资料是警察确认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可细分为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等多种类型,具有准确、高效、形象、生动等性能,对警察执法权的合理履行大有裨益。
1.2防控网络化
治安防控是确保地区治安状况的重要手段,传统的防控模式主要依赖人,这不仅会加大警察的工作负担,也容易出现防控死角。信息时代的治安防控以网络防控为主,公安机关通过街面防控网、社区防控网、视频防控网等信息防控网络的构建来实现全面位、立体式的社会治安防控,最大限度降低社区违法犯罪事件,提升防控水平。目前,不少省份已经构建起完善的信息网络,实现了对旅店业、出租屋等重点场所系统的全覆盖,并完成了省级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使用,初步建成了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此外,为了顺应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趋势,不少地区公安部门已经成立了信息警务调控中心,该中心集报警、查询、监督、投诉等多种职能于一体,为警方准确地了解地区治安情形,从而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
1.3执法透明化
舆论监督是信息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它也不可避免地会促进警察执法过程的透明化。在上个世纪,我国舆论监督尚停留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上,而这些媒介事实上又归政府管理,因此,传媒舆论对警察执法的影响微乎其微。互联网的兴起与普及彻底改变了这一现象,它在方便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同时,也使得舆论传播的渠道获得了井喷式的增长。博客、微博、贴吧、论坛等无一不是公众传递舆论,表达舆情的载体。网络时代下的媒介相比于传统媒介,如报纸等而言,“去中心化”、“去权威化”的特征极为明显,它们受政府部门的管控较弱,因而会出现多元的声音,这充分体现在2009年杭州胡斌飙车案以及2015年南京宝马撞车案中。对此,警方在外部监督的压力下,不得不开主动强化执法过程的透明化以接受公众监督。
2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信息化是信息时代提升警察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警察执法权的客观需求。就目前警察的执法实践而言,存在着如下几点问题:
2.1警察信息化执法意识不强
信息技术不仅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它实际上也从根本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以及行为方式。就警察执法权而言,它必然要求警察主动摒弃传统模式下的执法观念、执法习惯,进而采取一套与信息社会相契合的新型的执法方式,从而掀起一场警察执法权的革命。然而,具体到执法实践中,部分民警,尤其是年龄结构偏大的民警在信息化执法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首先,他们缺乏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技能,计算机水平偏低,仅能操作一些简单的内容,这在整体上影响了他们执法信息化的水平;其次,他们信息化建设的认知不高,未能认知到执法过程的信息化对于证据搜集、案件处理的巨大作用,因此,未能将信息化建设作为职业生涯的大事、要事来抓。
2.2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足
舆论监督是一种良性监督,成熟的社会体制下,舆论监督应该对公权力起到规范与引导的作用。然而,信息时代下,舆论监督之所以会增加警察执法的压力,甚至弱化警察执法的权威,一方面和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有关,另一方面则和警察自身在执法中存在严重不足紧密关联。比如,公安机关作为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社会治安紧密关联的政府职能部门,却在执法中存在着不公正,乃至扭曲事实的情形,部分警察甚至与地方黑恶势力沆瀣一气,提供保护伞,如重庆市原公安局副局长文强等,而网络上甚嚣尘上的“躲猫猫”、“临时性强奸”以及今年的雷洋事件等,都降低了公众对警察的信任。除此之外,暴力袭警实践也是警察执法权弱化的一个重要表征,受主客观多种因素影响,警察在执法环节中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多,如2015年洛阳11・4暴力袭警事件。 2.3媒体对警察执法恶意解读
公众对警察信任度下降除了警察自身执法存在不足以外,媒体,尤其是新兴媒体的恶意解读也是重要因素之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媒体的权威日渐消解,各类型媒体层出不穷,声音也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这在强化舆论监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扰乱公众视线。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媒体出于经济利益,难免会渲染负面涉警事件以博取关注,比如警察互殴致死案、警察打死社会青年案、警察打死讨薪农妇案,在全国各大媒体,包括主流媒体中得到了广泛报道,严重地损害了警察的社会形象,相反,有关警察的报道却在逐步减少,因此,不少人将九十年代末以来称为“丑警”时代。这种“丑警”所带来的后果便是涉警负面新闻日益争夺,公安机关在各地评议中屡屡靠后,不但影响了警察的执法权威,更损害了民警的执法积极性。
3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权的完善
3.1强化警察执法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公安部主抓的三项建设之首,对警察执法权的完善以及执法水平的提升具有相当积极的作用。然而,就目前的信息化建设而言,在法律保障、系统应用以及思想观念等多个层面还存在不足。对此,国家立法部门以及公安机关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采取好相应的策略:首先,《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是目前我国规制警察执法权力,维护警察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然而,其中有关信息化执法的内容却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此,立法部门需要在相关条款中增加此项内容,使警察执法有法可依;其次,警察执法权信息化建设离不开必要的信息平台,对此,公安部门要逐步构建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式侦察信息系统等服务于基层实战所需的执法信息系统,从而有效促进信息流与业务流的融合;最后,部分警察信息化意识不强是制约警察执法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因素,公安部门在进一步强化警员法制观念、服务意识的同时,还要培养其信息意识。对此,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加大信息设备软件的资金投入,为信息化执法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另一方面还要做好警员的信息化执法培训工作。
3.2落实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党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警察作为一线的执法者,更应该牢牢恪守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梳理法律至上的执法理念,强化自身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建设,提升执法水平。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部分,然而,受我国历史上“重人治、轻法治”思想以及建国后长期的警察执法实践影响,警察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未能收到应有的重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警察滥用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取证、阻碍律师介入诉讼活动等违反程序合法性的行为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警察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如7.12唐山警察刑讯逼供案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警察自身的形象,也不符合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对此,公安部门需要立足于信息时代的新特点,从提升警察执法水平的目标出发,做好警察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的工作。在执法行为规范化的进程中,公安机关要尤为重视程序正义观念,严格把握程序原则,明确程序规定,努力提升警察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3.3及时公布信息,遏制谣言传播
如前所述,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既和自身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性有关,也和部分媒体或个人不负责任的宣传报道有关。信息时代,尤其是移动网络兴起以来,信息的传播非常便捷,上一分钟发生的事,下一分钟便可能举国皆知。对此,公安机关在处理相应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公布相关信息,尽早遏制谣言的传播。事实上,信息公布的时效性对警察执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当前之所以会出现一个事件发生后,谣言满天飞的情形,和公安机关在信息公布中的滞后性有着很大的关联,如2008年瓮安事件中的李树芬之死,由于警察未能及时地将信息公布给社会大众,引发了民间的各种猜测,如“被奸杀说”、“公安机关包庇说”等,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与权威。此外,公安机关在信息公布时,除了需要注意信息的时效性,更要注意其准确性,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遏制谣言时,首先自己要避免传播谣言,否则会对公安机关自身信息的权威性造成很大的损害。就以2009年的杭州飙车案而言,杭州警方一开始给出的“当时车速在70码”,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形。此外,公安机关为了进一步提升自身行政执法的公开性、透明性,还需要落实好公安工作信息公开化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探索办公公开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内容。
4结语
信息社会的到来对警察行政执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为警察行政执法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设备,提升了警察行政执法的效能,另一方面它也强化了社会舆论对警察行政执法的监督功能,加大了警察执法环节中的压力。然而,不管是提供便捷,还是加大压力,信息社会都不可避免地要求警察调整原有的执法方式,进而紧扣信息时代的执法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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