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5日,工信部发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引发了西方对中国域名管理新规的普遍关注。有人认为,这是中国通过域名管理政策的收紧,采用“卡脖子”的方式,试图迫使互联网从业者服从政府的严格管制。还有人担心这些规定会遏制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活力,损害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损害公民用网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梳理西方国家网络治理的脉络,不难发现,加强域名管理才是确保人们更好地享受和行使言论自由的前提条件。
网络治理西方国家已有先例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其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建构了现代的言论自由制度。在言论自由为什么应当受到保护的假定当中,美国的言论自由制度曾长时间把政府设想为言论自由最大也是最危险的“敌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禁止政府立法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进入到电子时代,即进入到广播、电视时代之后,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认为,政府对言论平台的过分管控,比如对报纸、电台、电视台的过分干预,会对人们发表言论的勇气产生冷却效应(Chilling Effects),会严重挫伤人们参与公共事务讨论、主动与他人就范围广泛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的积极性。
在互联网成为人们当下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思想和意见的最主要的工具和平台的情况下,这类支持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的理论不仅没有弱化,反而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强化,比如在1997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诉雷诺(时任美国司法部长)案(ACLU v. Reno)。基于对美国政府制定的《通讯净化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中具体的法律条文可能对人们,尤其是成年人享有言论自由带来损害的担心,出于对已经显示出巨大潜力的网络言论市场可能受到的制约等问题的担忧,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美国政府的《通讯净化法案》,判定网络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受类似于平面媒体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即政府原则上不得对网络言论进行事先限制,在万不得已进行限制的情况下,需要满足严格的司法审查条件。
政府决策依制度环境而异
这种对政府出台的具体措施的高度警惕,即它可能对言论自由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高度戒备,是美国等西方国家言论自由制度得以存续的基础性共识,也是美国等西方国家依据现代政治、法学理论所建构的国家制度体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共管理机构实行分立限权的原则,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并在实践中进行相互制约,以避免其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比如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和伤害。
由于有这种民意基础,这种民意同时受到了制度的支持和维护,导致美国等西方主要国家在规制互联网过程中,包括加强域名管理的过程中,时常会受到来自企业、学界甚至是普通民众的抵制。这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是一种自然、正常的现象。但当这种思维越过其产生并发挥作用的具体语境的时候,当生活在A制度下的人,用同样的思维定势来打量B制度环境下政府的做法的时候,则可能产生表错意、抒错情的效果。
西方质疑我国域名管理凸显思维陈旧
从西方对中国域名管理新规的普遍关注,我们发现,个别西方媒体和学者们仍然没有从言论自由的固有语境下解放出来,仍然在用老的眼光或穿着言论自由理论的旧鞋,丈量着中国互联网管理举措。
首先,言论自由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或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否对个体享有和行使宪法性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言论自由造成负面影响,是否会引发人们对自己表达什么和不表达什么产生严重的自我审查,是否会对个体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思想和意见造成实质性妨碍,且政府的这种做法是站不住脚的或没有法律和法理上的理由的。政府的做法如果不针对自然人出于自发或本能地寻求、接收和传播消息和思想、意见的自由,政府的做法与个体的言论自由是不相关的。政府对域名加强管理,最主要的目标并不直接针对个体出于本能,且多半没有商业目的的信息、思想和意见的寻求、接收和表达,而是直接规范最容易产生影响的,带有商业目的的经营行为,也不对人们使用互联网行使和享有言论自由权利提出具体的要求。
其次,域名对个体寻求、接收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意见的自由固然有一定的关联性,即个体可以通过申请注册某个域名的方式,来创办网站、提供互联网服务,尤其是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和交流服务,借助这样的平台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愿,也可以用于公共目的。但从实践层面来看,域名申请、注册、转让和经营等行为,并不像创办报纸、电台或电视台那样来使自己的言论有更好的表达渠道和传播平台,而是一种经营行为,带有商业目的或动机。世界各国在管理域名申请和注册过程中,也鲜有直接将其作为言论来对待的情况,而是直接将其作为经营行为,作为一种为谋求商业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这样,即便域名的名称或申请的域名有言论的成份,但可以肯定的是,域名活动不是纯言论行为,不能自然地或完整地享有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而首先是一种需要受到法律约束的商业活动。而各国的司法实践,也都把商业言论当作有条件受宪法保护的自由。也就是说,像带有商业目的的域名申请和经营活动,无论是其在申请过程中,还是申请完了之后用于经营活动,都属于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整的行为,而不是属于宪法,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应当以自由为缺省值的言论范围。
第三,政府依法对域名的申请、经营和其他使用过程中的主体资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将域名的经营活动纳入到法律要求的范围之内,通过调整主体资格的准入过程,通过对获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的持续监督活动,确保获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将自己的经营活动保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保在平台建设者和平台使用者之间建立更符合民主政治需要的良性互动关系,在西方媒体规制的历史经验和当下的实践当中,有大量的理论和既定的判例法支持。也就是说,政府通过控制参与者的主体资格,并随时对进入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监督,可以为各方参与者,尤其是作为个体的参与者有更好的言论平台、进行更自由的表达创造条件。而政府如果放任不管,则可能损害良好的言论生态的构建,影响到公共讨论平台的活力、开放和自由度。
中国网络监管符合国际惯例
就美国的监管历史来讲,无论是早期政府对无线电频谱的规制,还是政府对后来出现的电台、电视台频道资源的控制,都有点类似于今天政府对互联网域名的管制。尽管都引发了被监管者的不满并因此将争议提交给了司法机关进行裁决,但政府对这类具有稀缺性的资源设置行政许可,将营业执照颁发给最能满足人民便利、利益的申请者,并以执照到期后的续展与否作为约束企业经营行为的条件,都得到了法院司法判决的支持,并不构成对言论自由的侵犯。相反,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见,本来就不应当受到过多限制的公共论坛的构建和维系,民主政府的正常运转需要人们就范围广泛的话题进行公共讨论,离不开政府对电台、电视台这样的经营主体进行进行事先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惩罚。
域名是个体和企业进入网络空间进行各种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个体和企业在网络空间进行各种活动的类似于门牌号的身份标识,既用于区别难以计数的活动者,也用于落实相关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域名管理来确保每个参与者合法经营,通过域名管理来落实相互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通过域名管理来营造网络空间风清气正的氛围,就成为政府必须完成的任务。而且,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全球犯罪标准难以一致所造成的漏洞和由于地理原因而产生的执行难等问题,与以往对具有稀缺性的无线电频谱、对不能满足所有人的电台、电视台频道资源监管相比,政府对互联网上的域名资源进行监管,从必要性来讲更加紧迫,从建构网络良性生态来讲,更加必不可少。
因此,当下中国对域名管理的问题,其关注重心不应当是对言论自由造成的负面影响,而应当是中国的这种监管是不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方式方法,中国的这种对域名的管理是否更有利于建构良性的网络生态环境,是否从总体上必要并且有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无视问题的本质,将西方理论和实践生搬硬套到中国,实在无助于我们对问题的理解,也无助于解决目前互联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