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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对医疗过失认定的影响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0-16 04:10:15
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对医疗过失认定的影响
时间:2022-10-16 04:10:15     小编:田国刚

内容摘要:医疗资源配置问题所诱发的医疗事故日益增多,也进入到刑事司法的视野。对于此类医疗事故案件,法律上应该权衡医疗方和患者方的双方利益,结合医疗服务提供的具体形态,设计规范机制。站在限制医疗过失处罚范围的立场上,宜于要求主观上对危险的预见达到一个较高的、具体的程度。

关键词:医疗过失 转院义务 值班医生 待命医生 医疗事故罪

医疗服务的质量不仅取决于医务人员是否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更取决于诊疗所必要的医疗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医疗资源的配置是否充足。但是,由于经济、地理、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医疗资源的配置水平在不同地域以及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往往是参差不齐的;与平常工作日相比,夜晚和节假日的医疗资源配置也会发生变化。前者是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后者是医疗资源配置的时间性差别。由于这些差别的存在,患者并非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能获得所期待的诊疗服务,医疗资源配置问题诱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近年来,此类案件甚至进入到刑事司法的视野。我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时新设医疗事故罪,用以处罚医务人员诊疗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当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尽了最大的努力,却因医疗资源配置的限制没能提供患者方所期待的诊疗而被问责时,能否以医疗资源配置问题为由提出抗辩?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一概肯定,就意味着医疗资源配置问题带来的风险完全由患者承担,这不利于患者保护;如果一概否定,对于诚实利用现有资源努力实施诊疗的医务人员而言,会打击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单纯根据事故结果客观归罪的嫌疑。笔者结合国内外实践和学说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来阐明医疗资源配置对医疗上注意义务的设定以及医疗过失认定的影响。

一、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

医疗资源配置的问题会增加医疗行为的风险性,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只有医疗资源配置充分了才可以开始实施治疗,就会导致很多病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因此,在判断医务人员的过失责任有无时,应该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在医疗资源配置不足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尽到什么样的注意义务。如果医务人员没有违反注意义务,那么,虽然受医疗资源配置的限制没能提供所期待的诊疗服务,也不能因此追究医务人员的过失责任,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医务人员违反了注意义务,那么,应该探讨的第二个问题是,医务人员是否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第一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医疗过失是否存在。第二个问题的核心在于,以医疗过失存在为前提,是否达到了可罚的程度。

(一)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在科处医疗上的注意义务时,不能无视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这一基本立场在我国的法律及其解释中已经得到了认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要求,医务人员应该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我国立法部门、学界和司法界观点认为,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地域、医疗机构的等级等都是有可能影响医疗水平的具体情况。〔1 〕可以初步得出的结论是,应该在医疗资源实际能够确保的医疗水平限度之内给医务人员科处诊疗义务。但是,由此还不足以断言,在任何情况下,医务人员都能够以医疗资源配置问题为由为没能提供患者所期待的诊疗服务进行抗辩。

1.医疗水平的分层考察

为了说明医疗资源配置对医疗上注意义务的影响,笔者考察了美国、日本和德国三个国家处理此类问题时采用的做法。

在美国,普通法院早在19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医疗水平设定的地域原则。根据此原则,应该具有同样地域中有通常能力和技术的医生所拥有的技能,没有必要一定拥有在大城市从业的著名医生所拥有的高层次的技能。〔2 〕“同样地域”不限于被告医生所在地,也包括同等水平的类似地域。划定“同样地域”的范围时,应该考虑“人力、医疗机关、可供诊疗使用的先进设备、最新文献以及技术的获取情况、地域中其他医生的知识和技术水平”等。〔3 〕 历史上,采用地域原则的必要性在于,在乡村从事医疗的人获得或使用新知识和新技术的机会少;并且,倘若不分地域、城乡,按照统一标准来要求医疗上的注意义务,可能导致没有人愿意到乡村从事医疗活动,从而使大量乡村居民失去接受医疗的机会。〔4 〕

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现代交通的发展、情报收集手段的进步以及医学教育在联邦和各州辖区内的标准化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专业技术领域内技能的标准化。〔5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法院开始强调以“全国标准”来统一要求医疗服务的水平。〔6 〕在理解全国标准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纵然肯定了全国标准,也并不意味着医疗的地域性差距对医疗服务质量的影响可以完全消除,其影响仍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下,医疗的地域性差距在逐渐缩小,但是,先端医学知识和技术的普及程度在不同地域之间仍然存在着难以消除的差距。二是,纵然肯定了全国标准,但在实施那些对医疗设备和人力、物力配置有较高要求的诊疗行为时,实际能够达到的医疗水平仍受制于医疗现场可供利用的医疗资源的配置情况。〔7 〕

日本法中,战后,常用“医疗水平”这一概念来表明可以期待一个普通医生尽到的注意义务。一般认为,医疗行为的恰当实施不仅需要医务人员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更需要完成治疗所需要的医疗设备等人力、物力条件得到满足,明知医疗资源配置不足却仍然冒险实施治疗的行为是法所不允许的风险的创设,造成后果的,医务人员应该为此承担过失责任,甚至是构成业务上的过失致死伤罪。〔8 〕

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用以定义医疗上注意义务的医疗水平自身的含义成为日本法院争论的焦点。这场讨论的契机是,在当时的眼科治疗中,医生在诊断早产儿的视网膜症时怠于采用“光凝固法”这种先端诊疗方法,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医疗事故。像光凝固法这种先端医疗技术总是首先由医疗资源丰富的大医院或高端医疗机构研发出来,并应用于临床,临床效果得到专家的普遍认可后,开始逐步推广,普及的程度在不同地域或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差异。争论的问题是,是否应该用全国统一标准来要求医生采用或不采用这一诊疗技术。具体而言,是否只要尚未达到全国范围内医疗机构都有条件应用此技术的普及程度,采用该技术就不是医疗上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在1995年6月9日的判决中明确提出了“医疗水平的相对性”原理。经调查,本案发生在1974年,当时,光凝固法作为眼科诊断方法,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在专业领域内已逐渐得到了认可,并且临床应用的普及度在提高,虽然没有达到全国范围普及的程度,但已经可以期待其成为新的医疗水平。换言之,本案的当时正是新的医疗水平逐步取代旧的医疗水平的过渡时期。以此为前提,最高法院认为,新技术的普及“所需要的时间会根据医疗机关的性质、其所在地域的医疗环境的特性、医生的专业等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相关知识的普及以及付诸实施所需要的技术和设备等的普及所需要的时间也存在差异”,因此,在设定医疗水平时,“应该考虑此医疗机构的层次、其所在地域等诸多情况,并且,当新技术相关知识在与此医疗机构处于同一层次的医疗机构中有相当程度的普及,可以合理期待此医疗机构已经具备了上述知识时,特别情由除外”,应该要求与上述知识相应的医疗水平。〔9 〕本判决的立场也得到了学者的广泛支持。〔10 〕

  德国法中同样承认医疗资源的配置影响着医疗上注意义务的判断。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最近审查的三例案件中明确运用了这一判断规则。在第一则案件中,患者入院后,需要进行心脏手术,但当时医院不能马上提供手术必须的人工体外循环机,主治医生综合考虑到当时患者的病情之后,决定手术延期实施,结果,患者在手术前脑梗发作,半身不遂。争议的问题是,医生决定手术延期是否存在过失。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1991年7月10日判决中指出,应该考虑“医疗服务体系的不完备、财政以及经济上的限制”,在德国全国范围内,可供使用的人工体外循环机数量有限,实施心脏手术的能力因此受到限制,再考虑到本案当时患者病状并非危在旦夕,且病情发展在医生可控制的范围内,综合上述情况,医生决定手术延期是不存在过失的。〔11 〕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1993年12月14日中判决又进一步提出了“用以判定医疗水平的标准”这一概念。案件发生在地方医院,两名医生和一名助产医生负责接生双胞胎,接生过程中,因为人手不够,怠于观察母婴状况,婴儿因分娩过程中供氧不足发生脑部障碍。根据专家证言,此类案件中,在接生双胞胎婴儿时,为了确保母子安全,理想的医务人员配置是,为一个婴儿配置一名小儿科医生和一名掌握心肺复苏术的护士,另外由专门的医务人员负责对母体进行观察。原审法院采用专家证言,认为负责接生的医务人员人手不足,这是事故的原因。在这一点上,医疗方存在过失。联邦普通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理由是,专家证言所提出的水平是大学附属医院以及“周产期母子医疗中心”等专业性医疗机构可以达到的理想医务人员配置水平,不允许没有区分地适用这一医疗水平,而应该根据“行为当时,此时此地实际上可能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实际状态”、采用与此相应的医疗水平,这样确定的医疗水平“不是最理想的,却是充分的”。〔12 〕第三则案件中,原告因肾动脉狭窄而入住被告医院,在住院过程中突发并发症,需要接受紧急气囊血管成形手术。因为被告医院没有能力立即组建一支可以实施此高难度手术的医务人员团队,因此,安排原告转院。原告转院后接受了紧急手术,但是,仍然因为手术太迟,而在手术后出现了高血压、头疼、眩晕、疲劳困顿等后遗症,以至于失去了工作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医院没有一支胜任紧急气囊血管成形手术的医务人员团队,存在过错,据此提起诉讼,但败诉。根据专家证言,本案发生时,气囊血管成形手术已经成为治疗心血管以及肾脏动脉阻塞等疾病的常用治疗方法,但是,医疗机构中并非总有能够实施此手术的医务人员团队随时待命,应对紧急情况。考虑到当时医疗资源配置的实际状态以及财政、经济上的限制,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没有组建一支随时待命的脉管外科手术的医务人员团队没有偏离当时的医疗水平,不存在过错。〔13 〕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1994年7月12日作出决定,支持原审判决,不受理此案的上告。〔14 〕

德国联邦普通法院的立场也得到了学者的赞同。学者对此的解释是,因为财政上和经济上的限制,所以法律上能期待医疗机构或医生提供给患者的医疗服务是有边界的,该边界圈定了医疗服务的范围,当治疗疾病所需要的人力、物力配置超出了这一范围时,患者只能忍受人力、物力不足所带来的风险。〔15 〕换言之,当患者要求医院或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超过了其可能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范围时,患者就会面临着所要求的医疗服务不能被提供的风险,而这种危险只能被视为是患者生病所伴随的风险,由患者本人来承担。〔16 〕

在理解医疗资源配置对医疗上注意义务的影响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以相对标准来设定医疗水平。正如德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作为医疗的一般水平,存在着一条不可欠缺的基准线。这条基准线的存在为法所允许的医疗上的风险设定了上线,降到了基准线以下的诊疗行为本身就是在创设法所不允许的危险。〔17 〕笔者认为,这里的基准线应该与美国法院所提出的“全国标准”相对应。

结合上述对域外法的考察,笔者提出,应该区分三个层次来理解医疗资源配置对医疗水平以及医疗上注意义务的影响。

第一层次是“医疗资源配置绝对应该充足的领域”,一般是基础医疗和所需要的医学技术、设备等相对简单的诊疗领域。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为了保障医疗行为的安全,都会对医疗的质量有一个底线性的要求,通常是通过行政上对于医疗行业准入标准的设定来把握这一底线的。这一底线设定得多高多低,取决于全国范围内为了达到这一底线所需要的医疗资源配置是否能够得到满足。换言之,任何一个医疗机构只要获得了行业准入的许可,就可以期待其应该配备了完成这一最低水平的医疗所需要的医疗资源。在这一领域中,不允许以医疗资源不足为由提出抗辩。在美国是全国标准的适用领域,在德国和日本法上也规定了不得偏离的医疗水平最底线。

结合上述原理来分析一下我国发生的一则医疗事故纠纷案。本案中,被害人龚某服毒自杀,晚上7点左右,被送至樟树市第二医院抢救,进院后医疗设备破旧,洗胃管下端漏水,进水不理想,又改用胃肠减压管,准备注射器洗胃,但胃肠减压管下到食道后打了一个结,洗胃再次失败。这时又来了一名中毒的病人,主治医生就去抢救,龚某交由护士按时注射药物解毒(人手不够,主治医生脱岗)。第二天早上7点,主治医生检查时,龚某昏迷不醒,继续注射药物解毒,但是病情加重,最后抢救无效死亡。〔18 〕

法院认为,医务人员两次采用洗胃管及胃肠减压管等方法对其进行肠胃清洗抢救,患者因过量服毒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治疗态度是积极的,医院方没有失职行为,无过错。对判决的批评意见指出,医院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在有关医疗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应该有备用设备或备用方案,在这一点上,医院方是有过错的。〔19 〕

笔者认为,在医疗设备老化和没有备用设备这一点上,判断医疗方是否有过错的关键在于,是否可以期待全国范围内像樟树市第二医院这样的医院配备洗胃管及胃肠减压管等设备。如果可以期待,那么配备上述设备就是医疗水平的最低标准,医院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低于最低水平,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上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第二层次是“医疗资源配置相对不足的领域”,主要是指对人力、物力要求相对较高的复杂医疗或高端医疗领域。在这一领域中,有必要承认医疗水平的相对性,给医疗方科处与可供利用的医疗资源相应的注意义务。在美国是地域标准适用的领域,日本最高法院审理的新生儿视网膜症案,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审理的三则案件都是典型的例子。

作为第二层次的延伸,可以再区分出第三层次,即,“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足的领域”。在这一领域内,疾病所需要的医疗超过了当时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足可以成为否定医疗过失的抗辩事由,治疗失败的风险应由患者方承担。

结合上述原理分析我国发生的另一则案例。本案中,患者黎某到大冈卫生站就诊,医生为其实施注射,静脉推注药品过程中,黎某出现不良反应,大冈卫生站立即采取注射肾上腺素等应急处理,并呼叫“120”急救中心,将黎某送往井石镇医院救治,但到达后,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注射药物所导致的过敏性休克。〔20 〕

一审法院认为,卫生站制度不完善,未配置必要的抢救设施、药物和氧气,同时,该卫生站的医务人员对现场抢救技术的知识不足,这些原因导致了在突发事件的抢救中不能做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也因此未能有效减低损害,因此,卫生站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1 〕与此相对,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综合考虑该医疗机构的性质、医疗环境的特点等情况,考虑到卫生站在医疗体系中的地位和其具体条件的限制,不能要求在村卫生站工作的医生与在全国性大医院工作的医生有相同的技能与注意义务,在卫生站工作的医生已经采取了立即对黎某注射肾上腺素等措施,并且及时安排其转医,原审判决的赔偿额过高。〔22 〕

笔者认为,首先,本案所需要的医疗在高级医疗机构井石镇医院是可以被提供的,因此,本案不属于“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足”的情况。其次,如果经查证,在患者突发过敏性休克的案例中,抢救所需要的技术以及提供相应技术所必备的人力、物力不属于基础医疗的范畴,就全国范围看,像大冈卫生站这样的医疗机构一般不具备抢救能力,那么此案就应该属于“医疗资源配置相对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科处给医疗方与其可利用的医疗资源相应的注意义务。由此可见,在分析本案时,不能像分析前文介绍的洗胃设备故障医疗事故案那样,以“未配置必要的抢救设施、药物和氧气”等为由直接肯定卫生站的过错。而这正是一审法院所忽略的。二审法院考虑了医疗水平的地域性差异,给医疗方科处与其所“在医疗体系中的地位和其具体条件”相应的注意义务,这是值得肯定的恰当判决。

2.转院义务和紧急情况

在医疗资源配置绝对应该充足的领域内,医疗水平的评价是基于全国标准,因此,在个案中,因医疗资源配置问题所导致的任何低于全国标准的诊疗服务都是偏离了医疗上注意义务标准的过失行为。换言之,法所禁止的行为是在医疗设备或人力、物力不足情况下的冒险诊疗。但是,如果法律上只是机械要求,就会导致患者被搁置,得不到及时的诊疗。

同样,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充足的领域内,难以强求一名在乡村诊所从事诊疗的医生像一名在大学附属医院从事诊疗的医生一样提供相当水平的诊疗;即使是同一名医生,也可能会因医疗现场上可供使用的医疗资源不同,而提供水平不同的诊疗服务。但是,如果法律上只是简单地要求医务人员提供与医疗资源配置水平相当的诊疗服务,就会剥夺患者得到更高水平诊疗服务的机会,这便会削弱法律上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为了矫正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从而加强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法律上给医务人员科处了转院、转医的义务(以下统称为转院义务)。当医疗方能够预见到,以现有医疗资源不足以达成所期待的治疗效果时,应该及时安排将患者转送到医疗资源配置相对充足的高层次诊疗机构,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转院义务在域外法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最常见的情况是,在地方诊所从事诊疗的医生在现有医疗资源无法提供患者所要求的医疗服务时,有义务及时把患者转送到医疗资源丰富的大医院。另一种典型的场景是,在先端医疗领域,如果一种新的诊疗技术已经作为一种新的医疗水平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但在被告医院及其所在区域内尚未普及,在这种情况下,紧急情况除外,医疗方的转院义务也会成为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转院义务也已经得到了关注。例如,上文所举的大冈卫生站医疗事故案中,二审法院说明减轻医疗方责任时,除了医疗方尽力救治之外,还提出了及时安排转院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二审法院给医疗方科处的义务中也包含了转院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三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转院义务可以被免除。

其一,在紧急情况下,虽然人力或物力的不充足提升了诊疗的危险,但是,如果医务人员不立即冒险进行诊疗,而是怕自己承担责任,安排患者转院,就有可能导致治疗延误,把患者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甚至是得不到任何救治的绝境。在此,比较衡量人力或物力的不充足可能带来的治疗失败或医疗水平下降的危险和冒险救治所能达成的治病救人的利益,后者优越于前者的情况下,冒险治疗可以得到允许。这是“法所允许的危险”原理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

例如,在日本的文献中经常举出的例子是,列车颠覆之际,医学院的学生是在场人员当中唯一有救护知识的人,并在其能力限度内进行了救治。〔23 〕这种情况下,虽然事故现场欠缺有经验的医生,并且抢救所需要的医疗设备也不充足,但是,比较衡量现场抢救的危险和冒险可能达成的救命效果,其行为可以得到允许。

再例如,在德国发生的一则案件中,患者因左侧大腿被切断,入院接受紧急手术。手术中大出血,为了使用止血的医疗设备,需要再增加一个人手以确保一个人实施麻醉、另一人负责操作机器。但是,由于事出紧急,行为人只能一个人同时实施麻醉和操作机器,结果机器操作出现错误,空气进入血管,导致患者死亡。检察官撤销了对行为人的起诉。根据德国医事法领域专家Ulsenheimer的分析,本案中,一人兼任两职这种行为是危险的,但是,使用该机器是当时唯一的救命措施,行为人在综合考虑行为的危险性和必要性之后,选择使用该机器,此时的危险是法所允许的。〔24 〕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是上述的“法所允许的风险”原理,而不是紧急避险。这是因为,紧急避险要求避险人为了保护一个利益而侵害无辜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上述案例中,医生所救助的以及可能侵害到的都是患者本人的利益。

其二,在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足的领域内,在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尚没有发现科处转院义务的案例。笔者对此的解释是,科处转院义务的目的在于矫正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避免因医疗资源的相对不充足而剥夺患者获得最佳诊疗的机会,而在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足的领域内,这样的医疗水平的差距原本不存在,也就不再有转院的意义了。

其三,转院义务的科处以转院有可能避免患者死伤结果的发生为前提。例如,在日本名古屋地方法院2007年审理的一则案件中,被告医生认识到了,所在医疗机构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应对出血性休克、锁定出血原因并进行止血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及时决定把患者转送到能够应对这种情况的高层次医疗机构。法院首先作出了一个一般性判断,认为被告医生在上述情况下,应该及时安排患者转院,但是,进一步指出,根据本案中的具体情节,即便被告医生及时安排了患者转院,也无法避免结果发生,因此,否定了被告医生违反了转院义务。〔25 〕

3.小结

综上所述,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医疗资源配置问题可以成为否定过失责任的抗辩事由。换言之,只要医疗方以可供使用的医疗资源尽了最大努力进行救治,治疗失败的风险由患者方来承担。这两种情况是,其一,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充足的情况;其二,来不及安排患者转院的紧急情况。

除此之外,医疗资源配置问题所带来的风险由医疗方承担,为了排除这个风险,医疗方有义务确保医疗资源的配置至少达到了全国标准所要求的最低线;在现有医疗资源配置不足以达成治疗目的时,有义务及时安排患者转院。

(二)医疗过失可罚的判断标准

从出罪的角度看,医疗资源配置问题作为抗辩事由的两种情况同样适用于刑事案件。这是因为,能够阻却医疗行为民法上的违法性的事由也当然能够阻却此行为在刑法上的违法性。

从入罪的角度看,一个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诊疗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上的注意义务,而且应该反应了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与上述两种注意义务违反的情况相对应,以下分两种情况考察医疗过失可罚的判断标准。

1.严重不负责任的冒险治疗

在域外法中,医疗资源配置问题引发的医疗事故一般只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但是,在极少数案件中,如果医务人员客观上所实施的诊疗明显偏离了普通医务人员在同样情况下能够提供的诊疗服务的水平,并且主观上明知完成上述水平的诊疗所需要的医疗资源不足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危险,那么,可以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客观上争议行为偏离了一般医疗水平这一点容易证明,争点往往是主观上的罪责认定。这里的“明知”不限于确切知道,也包括应该知道,但是,为了达到可罚的罪责程度,一般要求对危险发生的较高程度的预见可能性。

例如,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2007年审理的一则案件中,妇产科医生在麻醉医和重症集中治疗专业医生缺席的情况下,在没有配置血液氧气浓度测量仪等医疗设备的手术室中,独自实施麻醉,同时进行刮宫手术,因为手术中无暇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没有发现患者陷入心肺停止状态,也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死罪。〔26 〕关于行为人的过失认定,法院作出了如下说明。使用本案中的麻醉剂进行麻醉时,患者陷入全身麻醉的状态之后,需要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观察,一旦发现呼吸停止,就应该立即进行抢救,因此必须提前配备好为实施上述应对措施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和有能力的医生。对此,被告人是知道的,或应该知道的,却在医疗设备和相关医生都不在场的情况下实施了手术。在说明被告人主观上“知道,或应知道”时,法院特别审查了以下事实。使用本案中的麻醉剂会带来的特定危险在麻醉学专业书籍中已有记载,所有的医生都应该知道;并且,即使麻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一旦发生,就会带来致伤残或致死的重大危险,鉴于危险的重大性,因此,应该想到突发重大医疗事故的可能性;此外,根据麻醉剂生产厂家提供的情报,除非是在医院或医疗设备齐全的诊所,并由接受过麻醉科或重症集中治疗医学教育的专业医生来实施,否则不允许使用此麻醉剂。上述情节都说明了,本案中被告医生对危险的漠视具有较高程度的非难可能性。

在美国,医疗过失刑事案件数量极少,而在这极少数案件中,紧急医疗的情况除外,医疗资源配置问题诱发的案件在近年却成为刑事处罚的重点。〔27 〕最近报道的著名案件是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Murray医生案。被告医生是患者的私人医生,在患者家中为其注射丙泊酚后离开,返回时,患者出现呼吸停止症状。被告医生进行了抢救,但患者仍然死亡了。死因是丙泊酚过量导致窒息。丙泊酚是速效镇静剂,投用中需要启动特定的医疗设备对呼吸状况进行管理,因此,一般只允许在有此设备的医院使用,在患者家里使用不是“合理医疗措施”。本案中,检察官不需要证明被告医生实际上认识到了在医院之外的场所使用该药剂的危险,但是,需要证明被告应该知道此危险。〔28 〕

同类刑事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在河南省发生的第一则案件中,被告人王念三与宜阳县三乡乡马湾村村民李凤曾在韩城乡开个体诊所,后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办。1997年12月李、王两人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挂牌行医。案发当时,王念三诊断被害人患“嵌顿疝”,需做手术,同时认为被害人有肠坏死的可能,但仍在没有应急器械肠钳的情况下即行手术。手术中王念三发现被害人果真有部分肠管已坏死,但由于没借到肠钳,手术被迫中断,导致患儿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明知无手术所必需的医疗器械的情况下,擅自接诊进行手术,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29 〕

  在河南省发生的第二则案件中,被告人孙某某在患者兴风玲的租房处为其治疗,治疗中使用级别过高的抗生素,同时未在医疗机构输液,出现过敏反应后,抢救措施不得力,导致患者死亡。辩护律师主张“被告人孙某某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法院没有采纳辩护意见,判定医疗事故罪成立。〔30 〕

在河南省发生的第三则案件中,被告人赵某某在不具备接生条件的情况下,为孕妇接生,由于对紧急情况处置不当,造成孕妇产后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在不具备接生条件情况下,擅自为他人进行生育手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为由,认定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31 〕

在湖北省十堰市发生的一则案件中,陈某找到某公司职工医院员工王某,要求王某到家为其做引产手术。王某告知在家中引产有危险,让陈某在医院做手术,陈某因不愿多花钱坚持在家引产。随后,王某找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妇产科医生郑某,一起到陈某家,为其做了引产手术。出现产后大出血,王某和郑某虽然积极施救,并安排将产妇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产妇死亡。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以“郑某、王某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在不具备引产手术条件的陈某家为陈某做引产手术,致陈某失血性休克死亡”为由,判定两人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32 〕

在我国发生的四则案件在如下两点上与域外案件的情节类似。第一,医疗资源配置不充足是非常明显的,争议行为明显偏离了当时的医疗水平。与这一判断相关的情节是,在河南发生的第一则案件中,被告人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挂牌行医。医疗行为伴随着风险,为了确保医疗行为由具备一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在有医疗条件保障的医疗机构中被实施,国家制定了全国通用的医疗行业准入制度,行业准入标准是全国标准,也是医疗水平的最低标准。并且,必要的手术工具都没有准备好。在第二、第三、第四则案件中,被告人在不具备抢救或手术条件的患者家中实施危险的治疗。

第二,被告人认识到了,或应该认识到完成治疗所需要的医疗资源配备不足以及由此伴随的危险,却怀着侥幸心理,冒险实施了治疗。与此相关的情节是,在第一则案件中,被告人手术前已经很明确地预见到,患者有肠坏死的可能,并且,也完全清楚,处理肠坏死时需要用到的医疗设备。在第二则案件中,被告人使用了高级别的抗生素,这与德国以及美国案例中的情节相似,特定药剂的使用会伴随着特定的危险,这是医疗界周知的,作为专业的医生既然使用此药剂,就应该了解药剂的危险,应该想到存在着这样的危险,为了避免此危险的发生而在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配置等方面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准备。在第三则案件中,接生中会发生的危险也属于专业医务人员应该知晓的事情,本案中对于主观上对危险预见的认定也是比较容易的。在第四则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事先已经警告过陈某,在家中引产会有危险,让其到医院做手术,这说明被告人很清楚在家引产的危险性。

2.严重不负责任地怠于转院

在域外法中,历史上,只是把医生违反转院义务的案件作为民事侵害赔偿案件来处理,不过,最近,刑事案件也开始出现,虽然数量很少,但值得关注。这反映了医疗过失处罚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在日本,名古屋地方法院在2007年审理了首例关于转院义务违反的刑事案件。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医护人员认识到所在医疗机构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应对出血性休克、对全身状况进行管理、锁定出血原因并进行止血处理的情况下,应该即刻决定把患者转送到能够应对这种情况的高层次医疗机构。〔33 〕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一则医疗事故案中,被告医生在诊所给患者做完人工流产手术后就离开了,母亲用车载着患者回家,但回家途中患者意识朦胧,被再次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死因是流产手术中子宫穿孔引起的大出血。法院认为,在被告人认识到出现了子宫穿孔的情况时,就应该安排患者转院,却怠于作出转院指示,以误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4 〕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的另外一起案件中,被告医生在乡村医院的急诊室给患儿进行诊断后,认为以乡村医院的医疗条件没有能力对为患儿进行治疗,于是指示将患儿转送到高水平的大医院,但是,他没有叫救护车,而是让患儿的父母自己驾车送其到大医院。在转送途中,患儿呼吸停止,以至死亡。检察官以二级谋杀罪、误杀罪和故意伤害幼儿罪提起刑事诉讼。〔35 〕

上述刑事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医务人员对于现有医疗资源不足以提供恰当的治疗有具体的认识,并且有可能预见到冒险治疗所带来的具体危险。不过,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即使在国外,对违反了转院义务的医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也是最近的事情。笔者认为,在考虑是否将处罚的范围扩大到转院义务违反的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院义务的科处对于医疗方而言意味着负担,但随着救护车等转院所需要的配套医疗设施的完善,转院对于医疗方而言变得越来越容易实施。换言之,即便是科处这一义务,只是在打一个急救电话的意义上会增加医疗方的负担,而相比其救治患者的重大法益显然微不足道,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把转院义务违反解释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才是妥当的,否则,对于医务人员而言过分严苛。

二、医疗资源配置的时间性差别

在一个医疗机构中,有经验的医生人数总是有限的,特别在夜晚和节假日时段分配在医疗一线的医疗资源未必充足,一线值班人员往往不是有经验的医生,很多情况下负责护理或观察患者病状的只有值班护士,由此会导致一线医疗水平的下滑。一线值班人员未能恰当处理病状,导致治疗拖延而诱发的医疗事故近年来也不断涌现出来,在什么情况下医疗方有过失,甚至是严重不负责任?这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基本的判断规则

在患者的立场上,期待随时都是有经验的医生给自己进行诊断和治疗是理所当然的。站在医疗方的立场上,1年365天、1天24小时都安排有经验的医生在一线值班超过了现有医疗资源的负荷能力。但是,这并不意味患者不得不容忍夜间和节假日医疗质量下滑的消极结果。为了确保夜间和节假日的医疗安全,医疗系统对夜间和节假日的诊疗服务提供形态进行了改造,采用了待命医生呼叫制度。医院在任命一线值班人员(或者是护士,或者是资历尚浅的年轻医生)的同时,会任命经验相对丰富的上级医生作为待命医生,一线值班人员负责观察患者的容态和病情变化,有异常时呼叫待命医生,向其汇报情况,待命医生根据报告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法律上评价待命医生和一线值班人员的行为时也应该考虑到夜晚和节假日医疗服务的提供形态。 1.待命医生的注意义务

关于待命医生的注意义务,争论的问题是,是否应该全程跟踪了解患者的情况,接到呼叫时,是否总应该亲临赶往医疗现场进行诊断和治疗。

首先,待命医生没有义务全程跟踪了解患者的病情。这是因为,如果科处这一义务,那么呼叫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这一立场在域外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应用。例如,在德国,以一线值班人员和待命医生之间的联络畅通为前提,待命医生的注意义务只是,在医疗现场出现了一线值班人员无力应对、需要待命医生进行诊疗的情况下,根据一线值班人员的报告进行应对,这被称为“应答义务”。〔36 〕同样,在日本下级法院20世纪70年代审理的一则案件中也采取了相同的立场。本案中,被告医生将产妇术后的观察和看护交给值夜班的护士后离开病房,第二天出勤后才发现患者病症恶化,结果,因为没有及时发现,导致治疗延误,患者死亡。法院指出,“被告人所在的值班室和护士值班室在同一栋楼里,相距100米,很容易就可以接受值班护士关于患者容态变化的报告,在病状突变的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的体制也是具备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允许被告人只根据一线值班人员的报告作出应对。〔37 〕如果因值班人员没有及时报告而导致待命医生对危险情况不知,那么责任由值班人员承担。换言之,待命医生的过失责任有无只从接到值班医务人员的报告之时起才会成为问题。

其次,以对患者的观察和看护没有超过一般一线值班人员的业务能力范围为前提,待命医生可以信赖一线值班人员对患者病状作出的判断。

对于这一点,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1983年作出的一则刑事判决中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本案中,一线值班人员是尚未取得专业医生资格的助理医生,〔38 〕负责患者的术后观察,从患者当晚表现出的症状没能正确判断出必须进行紧急手术,以至于贻误治疗。原审法院以一线值班医生“经验少,难以对病状和紧急手术的必要性作出正确判断”为由给待命医生科处亲自出诊的义务。与此相对,德国联邦普通法院指出,本来就不能期待夜间值班医生有待命医生同样的能力来进行诊断,法律上只要求夜间值班医生在发现患者情况恶化时迅速向待命医生进行报告,不能仅以夜间值班医生的能力不足以作出正确判断为由追究待命医生不亲自诊断的过失责任。显然,从抽象意义上而言,一线值班人员的能力总是低于待命医生的,如果仅以此为由就要求待命医生亲自诊疗,那么待命医生呼叫制度本身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联邦普通法院采用的立场是正确的。

对临床病状观察或护理是否超过了一线值班人员的业务能力范围,需要进行实质性判断。在日本发生的案件中,被告医生把产后患者的夜间观察交给了两名没有执业资格的实习护士,指示其有情况时进行报告。结果,患者术后休克,值班护士没有及时发现,以至于患者没有获得及时救治而死亡。法庭上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任命和信任无执业资格实习护士这一点上,被告医生是否存在着过失。法院否定了被告医生的过失,在判决理由中明确指出,“在被告人所在的卫生所中,只有无执业资格的实习护士来担任值班护士,这即便不是理想的值班体制,但也不能因此就认为是违法的。再有,值班护士一直作为医院的实习护士从事医疗活动,有长达七年的值夜班经验;被告人把量血压、测体温、脉搏和静脉注射等事项一一教给了值班护士;值班护士有丰富的看护剖腹产患者的经验,因此,值班护士实质上完全具备接受被告人的命令、观察患者容态的能力。” 〔39 〕

最后,最具争议的问题是,在接到一线值班人员呼叫的情况下,待命医生不亲自到达医疗现场进行诊断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刑法上给待命医生科处亲自诊断的义务必然意味着对其行为自由的限制,这种限制只有在为了保护更高的法益而有必要时才能得到允许。医疗总是伴随着危险,如果只是存在着抽象的危险,就要求待命医生必须到达医疗现场,那无异于要求医务人员有点儿风吹草动就得“随叫随到”,这会导致待命医生的行为自由受到过度限制,也会让待命医生呼叫制度名存实亡。因此,为了避免过度限制待命医生的行为自由,同时考虑到患者利益的保护,宜于以危险的具体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来科处亲自达到医疗现场的义务。这种判断思路在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处理的两则医疗过失刑事案件中有清楚的体现。

在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刑事法庭1983年审理的案件中,夜间,助理医生第一次给被告人打电话时,向待命的被告人报告患者开始呕吐血块。被告人在电话里诊断为肠胃急性出血,指示助理医生采用内科方法进行治疗,并观察患者的状态,进行报告。此后,23点左右,助理医生再次向被告人报告,患者的血液循环稳定,没有明显的异常情况。于是,被告人在当天晚上就没有亲自到达医疗现场对患者进行诊断。第二天早晨,被告人对患者进行检查后,发现了出血原因,并进行了手术。但是,手术救治无效,患者因肠胃急性出血死亡。德国联邦普通法院撤销了原审有罪判决,判决被告人无罪。〔40 〕

在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刑事法庭1984年审理的另一则案件中,被告人是妇产科的上级医生,22日为患者做了手术后,23日下午对患者进行检查时,发现患者手术伤口处持续疼痛,下腹部肿胀。此后,被告人放假,假期持续到26日早晨,在这期间,值班的助理医生负责观察患者情况,并且另外安排了医生F作为待命医生。24日,休假中的被告人来医院时,遇到了三名护士,护士告诉被告人,患者的情况很危急,但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5日,一线值班医生给休假中的被告人打电话,报告患者腹痛难忍,让其赶到医院,对患者进行检查。被告人赶到医院为患者进行开腹手术,在手术中发现,肠损伤导致大肠杆菌全部进入到腹腔,引发了腹膜炎。手术后,患者因为腹膜炎引起的中毒性肺功能不全而死亡。德国联邦普通法院维持了原审的有罪判决。〔41 〕

在两则案件中,影响判断结论的重要情节在于,被告人作为待命医生根据值班人员的报告,对患者是否处于危险状态的预见程度不同。在1983年判决中,法院指出,只根据助理医生报告的肠胃出血情况并不能清楚地了解病情的发展情况,在病情改善这种可能性也存在的情况下,被告人打电话确认情况就足以尽到了注意,这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允许的;并且,根据助理医生在23点时的报告,患者的血液循环稳定,没有明显的异常情况,被告人可以基于对上述报告内容的信赖作出判断。〔42 〕在1984年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在24日接到值班护士的报告之前,考虑到有助理医生负责观察患者情况,并且另外安排了医生F作为待命医生,被告人可以信赖在其休假期间患者能够接受恰当的诊疗,不亲自跟踪患者的病情不存在过失;但是,在25日,护士告诉被告人“患者的情况恶化,以至于在床上都坐不起了,样子很痛苦”,并且,护士怀疑“患者的脏器已经偏离了正常位置”,就此向被告人作了报告,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已经对患者的病情出现恶化的危险有了具体的认识,应该引起警觉,亲自进行检查,确认病状,作出恰当的应对措施。由此可见,联邦普通法院在科处亲自诊断义务时,要求待命医生对危险的预见应该达到一个比较具体、比较高的程度。

  2.一线值班人员的注意义务

待命医生呼叫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在一线值班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无法与一般有经验的医生相匹敌时,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仍然维持在一般有经验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水平上。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对一线值班人员无法提供一般有经验医生水平的医疗是予以容忍的。换言之,法律不要求一线值班医生像一名一般有经验的待命医生一样进行诊断和治疗,但是要求其及时报告,要求待命医生的协助。例如,在上文介绍的德国联邦普通法院1983年审理的案件中,法院承认一线值班医生是助理医生,其经验和能力决定了其不可能像一名有经验的专业医生一样准确判断出患者需要紧急手术。在这个案中,助理医生尽到了及时报告的义务,并没有被列为刑事被告人。同样,在上述介绍的日本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虽然一线值班护士是没有执照的实习护士,但其实质上已经具备了对产妇进行术后看护的能力和经验。本案中,值班护士也没有被列为刑事被告人。

给一线值班医生科处报告义务的前提是,主观上有可能认识到存在着需要待命医生进行处理的危险情况。在此,容易引发争论的问题是,当一名一般有经验的医生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认识到上述情况,而一线值班人员由于能力和经验欠缺不能认识到时,是否追究一线值班人员的过失责任。在此,如果以一般有经验的医生为标准来要求一线值班人员的过失,显然过于苛刻,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并不妥当。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时,并不是以一个经验丰富的上级医生所具备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为标准,而是以一个助理医生应该有的知识和经验为标准,如果可以肯定助理医生以其掌握的知识和经验有可能预见到独立进行治疗的危险,或对自己是否有能力独立进行治疗抱有疑问时,应该拒绝独自冒险进行治疗,要求上级医生的协助。〔43 〕

这种判断方法在英国司法判决中也能够找到根据。在英国控诉法院1987年审理的一则医疗事故案件中,Gildewell法官认为,为了避免给无经验者科处过重的负担,要求无经验者尽到的注意义务是,在他确信有必要或思忖着或许有必要听取上级医生的建议或获得其帮助时,应该去请求上级医生提供建议或帮助,只要其请求上级医生提供建议或帮助了,即使他自己的操作中有过错,也不再追究其个人的责任了。〔44 〕在本案中,无经验的年轻医生错误地把导管插到了早产儿的静脉中,氧气过量进入静脉,导致早产儿失明。Gildewell法官认为,当年轻医生把导管错误地插入静脉后,对X光片显示出来的症状不能进行正确地辨认,实施了他主观上认为是正确的措施,至此,年轻医生犯下了两个错误,尽管如此,但考虑到年轻医生已经请求上级医生确认自己采取的措施是否正确了,因此,可以认为,年轻医生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再被追究过失责任。

(二)我国案例的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中得出的判断方法,来说明和解释在我国发生的两例医疗事故刑事案件。

1.罗香玲医疗事故案

在罗香玲医疗事故案 〔45 〕中,产妇剖腹产手术后,被送至病房,交由当班护士朱林燕护理,主刀医生罗香玲写了一级护理医嘱交朱林燕执行。第二天早上5时30分许,产妇不舒服,朱林燕打电话告知罗香玲产妇的情况,要其来查看一下,罗香玲询问产妇的生命体征情况是否正常,朱林燕说正常,罗香玲讲可能是麻醉引起的反应,要朱林燕注意观察,后又在值班室睡觉。7时30分,朱林燕见产妇脸色苍白,摸不到脉搏,就打电话通知罗香玲,并为产妇注射了一针肾上腺素。罗香玲到病房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产妇死亡。医疗事故鉴定表明,因医护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其病情变化,延误了抢救时机,致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方负完全责任。朱林燕和罗香玲分别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

关于待命医生罗香玲的行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香玲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产妇手术后仅作过一次巡视,当值班护士朱林燕打电话告知产妇“头晕”时,只简单询问了病情,未亲自诊断即断定为麻醉引起的“头晕”,贻误了抢救时机,上述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罪。

笔者认为,法院只是基于事后判断,认为罗香玲如果亲自诊断就有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由此肯定了其过失责任。这是典型的只根据损害结果发生就轻易归罪的思维方式(这与前文所举的德国联邦法院1983年所判决案件的原审法院所采用的思维方式相同)。因为罗香玲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而上述判断却将其预设为前提,并由此前提推导出拟得出的结论。

在分析罗香玲的行为时,应该站在事前,根据待命医生呼叫制度的具体实施状况和罗香玲对于患者病情恶化的具体预见可能性来进行判断。首先,如果本案中一线值班人员和罗香玲之间保持着联络畅通,并且,没有具体事实表明一线值班护士不能恰当执行罗香玲所指示的一级护理医嘱,那么法律上应该允许罗香玲不亲自巡视,只根据一线值班护士的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在第二天早上5时30分时,罗香玲接到朱林燕电话报告,得知产妇不舒服时,没有亲自为产妇诊断,但这还不足以说明罗香玲的“严重不负责任”。根据朱林燕的报告,产妇的生命体征情况正常,并且,在麻醉反应导致产妇不舒服这种可能性也存在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罗香玲当时已经有可能预见到产妇病情恶化的具体危险。从限制对待命医生的处罚、保护其行为自由的立场出发,在没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不宜将罗香玲的应对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追究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也过分严苛了。关于否定待命医生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本案与前文所举的德国联邦普通法院1983年判决案件非常类似,德国判决对于我们判定罗香玲的罪责有无应有参考价值。

关于一线值班护士朱林燕的行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林燕作为值班护士,未严格执行一级护理的医嘱,并且在产妇疼痛原因不明确以及没有医嘱和处方的情况下擅自为其肌注杜冷丁,掩盖了症状,贻误诊治,其行为与产妇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负有直接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罪。

笔者认为,上述法院的判断是恰当的。朱林燕在以下两点上严重违反了医疗上的注意义务。一是,执行一级护理在本案被告护士的能力范围之内,却未按照医生的指示执行一级护理,这表现出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是对产妇生命健康的恶意漠视。二是,处方肌注杜冷丁作为一种医疗行为超过了护士的业务能力范围,应该根据医嘱执行,而朱林燕却擅自处方,并实施了注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第21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根据该条,紧急情况除外,护士没有处方的权限。因此,朱林燕的擅自处方行为严重违反了护士基本执业守则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如果可以认定,当时患者已经表现出了明显的危险状况,并且以朱林燕的能力和经验,能够认识到此危险,却没有及时报告,擅自注射,那么这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事故犯罪行为。 

  2.李建雪医疗事故案

第二例是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李建雪医疗事故案,这是福建省首例医疗事故犯罪案件,因媒体的报道而备受关注。〔46 〕本案中,2011年12月31日晚,产妇侧切顺产一健康女婴。产房护士向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报称产妇产后出血较多。李建雪赶到,发现产妇宫缩欠佳,便给予促宫缩、补液等治疗,见宫缩转好仍有持续性出血,就汇报上级医生王玉兰(第一次报告)。王玉兰赶到产房,在李建雪等值班人员的协助下进行了修补手术。当晚22点50分,修补手术结束,出血基本止住。王玉兰嘱李建雪再观察两个小时,待生命体征平稳推回病房,此后离开产房,回值班室休息。此后,产妇处于出血性休克状态,且状况逐渐加剧。但是,值班助产士和李建雪没能正确判断出产妇生命体征指标不正常,因此,没有引起警觉。1月1日凌晨1时交接班前,李建雪发现产妇尿量偏少,便让护士推了一针速尿剂。半小时后李建雪发现尿量仍未增加,即打电话向王玉兰报告(第二次报告)。王玉兰问李建雪产妇状况如何,李建雪说好;王玉兰接着问有无出血,李建雪说没有;王玉兰又问脉率、血压是否正常,李建雪回答正常,就是没尿。王玉兰依据李建雪的口头表述,认定产妇只是补液不够,指示加大补液量。李建雪根据指示继续补液,待产妇有尿液排出,认为病情趋于稳定,离开产房前指示将产妇转入病房,又到病房护理站交待值班护士一级护理,然后回值班室。第二天2时35分许,产妇被送出产房。2时45分,在病房护理站,产妇被搬上病床后,生命体征指标出现变化,面色苍白,烦躁。但值班护士以为是搬动等其他原因所致,没有引起警觉,也没有向李建雪报告。3时20分,产妇出现谵妄表现,值班护士才报告。李建雪赶到后发现产妇有生命危险,立即电话报告王玉兰(第三次报告)。王玉兰又通知三线医生及内科会诊,组织抢救,但抢救无效,4点30分宣告产妇死亡。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认定产妇因产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医生王玉兰和李建雪,长乐市检察院决定以医疗事故罪只起诉李建雪。

上级医生王玉兰也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虽然最后没有被列为起诉对象,但仍有必要分析一下不起诉的法理依据。在整个医疗过程中,王玉兰作为待命医生参与诊疗,因此,不需要全程跟踪了解产妇情况,只需要根据一线值班医生李建雪的报告进行应对。王玉兰先后三次接到李建雪的报告。在接到第一次报告和第三次报告时,报告的内容表明患者出现了明显的异常情况,并且对此情况的处理已经超过了李建雪的业务能力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王玉兰亲自到达医疗现场,对患者进行诊断,并立即采取了手术、抢救等应对措施,这一系列应对是妥当的。

最有可能引发争议的是,王玉兰在接到第二次报告时,没有亲自到达医疗现场,这是否存在过失。根据前文的判断规则,待命医生在接到一线值班医生的报告之后,未必一定亲自出诊,只有在根据报告的情况能够预见到具体的危险,却仍然轻率处理,不亲自出诊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在本案中,根据李建雪的报告,除了没有排尿之外,患者的生命体征没有出现明显异常;王玉兰针对患者的排尿问题,指示加快补液,医嘱得到执行后,产妇有尿排出,所报告的症状也消除了。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有其他特殊的情节足以引起待命医生的警觉,仅根据上述事实,难以判定王玉兰接到第二次报告后不亲自达到医疗现场进行诊断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王玉兰的决定是正确的。可以参照德国联邦普通法院1983年判决和罗香玲医疗事故案判决中对待命医生的责任认定。

本案中争议最大的是,李建雪在抢救产后出血的产妇的过程中是否严重不负责任。相对于待命医生王玉兰而言,李建雪是负责在第一时间作出处置、报告危险情况的一线值班医生。31日晚间,李建雪得知产妇术后宫缩欠佳、阴道持续出血的情况后,立即到产房进行了常规性处理,并报告王玉兰,又协助王玉兰顺利完成了手术。在第二天凌晨交接班时,发现产妇排尿量少,注射速尿针剂后症状没有改善的情况下,立即报告王玉兰,并按照王玉兰的指示采取了应对措施,直到排尿量增加才进行交接班,并对值班护士作了医嘱。在上述各个阶段,李建雪尽到了作为一线值班医生应尽的注意义务。

最有可能引发争论的是,31日晚产妇接受修复手术后,在产房接受观察这一期间内已经处于出血性休克状态,但是,李建雪没有意识到这一情况,因此,没有及时向上级医生报告;也因此在此后的治疗中给产妇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即使在客观上李建雪的处置的确有错误,但是,在认定其刑事责任时,必须证明李建雪应该认识到却因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识到产妇当时的危险状态。应用前文提出的判断规则,是否“应该”认识到取决于以李建雪的能力和经验为前提,法律上能否期待其在当时的情况下有可能认识到产妇处于出血性休克状态。这有赖于控辩双方的取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足以让像李建雪一样的在一线值班的医生觉察到危险的症状,或者李建雪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或其他不慎重的原因而导致没有预见到上述危险的,就不宜追究李建雪的刑事责任。参照前文所举的德国联邦普通法院1983年判决案件和日本下级法院判决案件,两案中,一线值班医生的确因为自身能力或经验的不足没能像一名有经验的医生一样作出正确的判断,但是法院并没有因此而追究其刑法上的过失责任,其中的根据对于我们判定李建雪的罪责有参考价值。

结语

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和时间性差别客观存在,因此,要求医疗方随时随地都提供最理想的医疗服务过分严苛,也不现实。法律在设定医疗上的注意义务时,核心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上述差别带来的风险。

针对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别,法律原则上科处给医疗方与其实际拥有的医疗资源相应的注意义务。并且,从保护患者的角度出发,设定了医疗水平的最低标准,因为这一标准的设定是以医疗资源配置的绝对可能性为前提的,因此,对于医疗方而言也不是过于苛刻的要求。为了消除医疗资源配置的空间性差距对医疗质量的影响,进一步科处给医疗方转院义务。这一义务的科处以对转院必要性的认识、转院的可能性和操作的容易性为前提,因此,也不至于给医疗方带来过重的负担。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为了构成医疗事故罪,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有可能认识到医疗资源配置的重大不足以及在这种状态下继续实施治疗或不及时安排患者转院所伴随的具体危险,换言之,原则上有认识的冒险行为是处罚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紧急医疗和医疗资源配置绝对不足这两种情况下,有认识的冒险行为才可以得到允许,医疗资源配置不足导致诊疗失败的风险由患者方承担。

关于医疗资源配置的时间性差别,可以期待待命医生呼叫制度从制度上消除上述差别。法律在其中应该发挥的作用是,分别设定待命医生和一线值班人员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应该履行的注意义务。第一,法律上不要求待命医生随时全程跟踪了解患者的病状,也不要求值班医生时时向待命医生进行报告。第二,对于待命医生而言,原则上可以信赖一线值班人员,并只根据一线值班人员的报告作出应对。在待命医生接到报告后有可能认识到具体危险的情况下,法律科处给其亲自诊疗的注意义务。第三,对于一线值班医生而言,以其自身的能力和经验为前提,只有在其有可能认识到危险的处理已经超过了自身能力范围的情况下,法律科处给其报告义务。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虽然各种情况下注意义务的根据和内容会有不同,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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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使用2008年辽宁省统计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与健康”调查数据,考察“新农合”与医疗服务利用的关系及其对医疗服务利用平等性的贡献。本文认为收入和健康状况是影响农民是否发生医疗支出的关键因素,但是否拥有“新农合......
浅析兽医诊疗中失误原因
发布时间:2014-01-21
浅析兽医诊疗中失误原因 一、前言兽医就是我们常说的给动物进行疾病预防、诊断并治疗的医生;在具体的学术概念里,兽医则是指利用医学方法促进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水生动物)机体与微生物和自然环境相互协调的一类工作者。和所......
移动医疗:体验医疗服务信息化
发布时间:2022-09-23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越发灵活和贴身的医疗服务已经成为可能,改变了过去患者只能去医院“看病”的传统方式。移动医疗是以移动通信技术为平台,提供各种便捷的医疗服务,提高患者医疗体验方面的新技术,涉及硬件设备、应......
简析新医改下医院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化措施
发布时间:2023-03-20
摘要:如今在新医改的背景下,人力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决定了是否可以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但是长期以来的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对于医院的改革发展带来了很大制约,所以需要通过一定的优化措施,保证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高效,更好......
不保险的美国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15-08-21
看病贵,住一天院能买一辆车 2009年,我远渡重洋,到纽约郊区一所中学任教,拿到了美国绿卡,组建了小家庭。在一次老乡聚会上,我和几个四川舍友吃麻辣火锅,结果第二天牙疼得要命。没办法,我捂着腮帮子,心不甘情不愿地去了学校附......
浅析病历资料对医疗事故处理的影响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2
论文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于病历资料保管、书写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将其区分为主观性病历和客观性病历两类,这种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封存病历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另外,技术鉴定需要......
影响我院医疗收入的动态因素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13
关键词:影响医院收入 动态因素 分析 医疗收入是反映医院运营状况和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本文利用综合指数法对医院医疗收入进行分析,了解各因素对医疗收入的影响及其程度,有利于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为提高医院运营能力和水......
乐普医疗:开启远程医疗新模式
发布时间:2023-03-27
“互联网+”的提出让各传统行业蠢蠢欲动,而在医疗行业中移动医疗早已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乐普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3月20日发布移动医疗战略后,就引起各方关注,股价也随之大涨。 探究企业 布局移动医疗市场 乐普医疗是国内......
定点医院医保剔除医疗费用的账务处理研究
发布时间:2014-01-17
医保剔除(拒付)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各定点医院没有统一的账务处理方法,各行其事,造成核算口径不统一。查字典论文网为您编辑了“定点医院医保剔除医疗费用的账务处理研究”定点医院医保剔除医疗费用的账务处理研究一、医保剔除费用的种......
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2-08-07
【摘要】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大批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医疗保障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改善民生、维护公平正义的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中医对糖尿病的治疗
发布时间:2023-07-28
1糖尿病的分型、诊断标准、病因病机 1.1糖尿病(DM)是一种多病因的代谢疾病,其特点是慢性高血糖伴随因胰岛素分泌及作用缺陷引起的糖、脂肪和蛋白质代谢紊乱,造成各种器官的慢性损害、功能障碍和衰竭 1.2糖尿病分型主要包括:I型糖尿......
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医疗费用的审查与认定
发布时间:2023-03-16
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医疗费用的审查与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医疗费用的审查与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医疗费用的审查与认定 医疗费用审查认定,是指由法医和有临床医疗经验的技术人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
商业医疗保险为何不尽如人意(资料)
发布时间:2013-12-14
商业医疗保险为何不尽如人意(资料) 商业医疗保险为何不尽如人意(资料) 保险信托 更新:2006-4-5 阅读: 商业医疗保险为何不尽如人意(资料) 这两年,随着国家医疗制度的改革,加大了个人负担的比例,再加上我......
电针、中医不同疗法对围绝经期抑郁症疗效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28
目的:分析比较电针、中药两种不同疗法对围绝经期抑郁症的临床效应。方法:将确诊为围绝经期抑郁症的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n=40)和对照组(n=40),电针组采用电针治疗的方法,中药组采用中药汤剂口服,治疗1个月后观察其改良Kupperman评......
医疗到家:上门诊疗试水
发布时间:2022-09-29
生病了怎么办?也许大多数人给出的答案都会是去医院排队、挂号、就医,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种传统就医方式正在进行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跟家政、洗衣、装修等传统领域服务一样,医疗服务如今也可以“到家”,可以让患者在线随......
论医疗合同
发布时间:2023-01-28
论医疗合同 论医疗合同 论医疗合同 论医疗合同 黄小峰 一. 医疗关系的契约化特质通常情况下的医疗关系4到底是不是合同关系?至今仍然没有形成定论。反对医疗合同关系的理由,笔者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
医疗事故罪
发布时间:2022-10-14
摘 要 在小组医疗监督过失中,对监督和管理者的过失行为应当按照医疗事故罪来定罪,而不是按玩忽职守罪处理。我国刑法尚未完全认可监督过失理论,但是引入监督过失理论可以解决小组医疗监督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认定的根据问题,从......
浅析消防应急救援中的医疗配合
发布时间:2023-02-13
[摘 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火灾和各种突发灾害事故频繁发生,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对保障社会安全的作用愈发突出。提高火灾及灾害事故中的消防医疗急救水平,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应急救援工作,是......
浅谈定点医院医保剔除医疗费用的账务处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6-05-03
本文主要分析运用相关会计理论,对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新医院制度的规定,参照有关医院的账务处理方法对医保剔除费用的种类做一探讨,浅谈定点医院医保剔除医疗费用的账务处理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医保剔除(拒付)是一个普遍的问题......
其它医药学论文: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发布时间:2014-01-22
【摘要】其它医药学论文: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怎么写呢,请看查字典论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 论文摘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规定,规定医疗侵权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
从医疗行为概念看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性质定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11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也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医疗纠纷也在急剧增加。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直接收到有关医疗纠纷的书面投诉总计328件,1996年收到的医疗......
移动医疗之痛
发布时间:2023-06-27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2015年移动医疗大发展的情景正是如此。去年全年,除了许多移动医疗企业的广告以铺天盖地之势占据公共场所诸多版面,不少企业还在资本市场火爆一回。市场对这片“蓝海”的积极预测、投资人对前景的渴望、企业的大胆热情加上国内医疗改革背景以及民众对治病就医便捷化的美好愿望都为移动医疗的势不可挡贡献颇多。......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价格改革后的调研
发布时间:2022-11-19
摘要: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可以说是市场的核心,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改革不仅关系到卫生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文结合《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调研的通知》文件的精神,通过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1
【论文摘要】 从判例及实质的解释论的角度看,曾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而在法定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活动的,都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造成这种......
论医疗过失赔偿责任适用原因力规则的具体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2
内容提要: 在确定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即法医学通常所说的损害参与度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使医疗机构仅承担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原因力所造成的损害部分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地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避免......
基层医改应与医疗并重
发布时间:2015-08-26
摘要医改给老百姓带来了福利,但是基层医疗机构承载的医疗任务重大,基层医院缺设备、缺人才的现状还很严重,不平等的医疗现象在基层显现出来,这都是改革前进中的问题。基层医改应该从基层老百姓的想法入手,老百姓所想、所需的就是我......
移动医疗火拼医院入口
发布时间:2023-06-20
4月底,华康全景融资2亿元,成为进入2015年以来,移动医疗领域最大的单笔融资。 华康全景原为海南省官方统一预约挂号平台,通过与深圳、珠海、海南等地卫生计生委达成合作,从PC端网站上和移动端“就医宝”为患者提供“医生预约”......
移动医疗:资本投资的“饥饿游戏”
发布时间:2023-03-27
阿里巴巴推出“未来医院”计划,腾讯上线微医疗??去年互联网医疗融资额接近百亿元。但是,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意识到,移动医疗并不同于互联网快进快出的模式。 从去年开始,当我们走进医院,看到的不再是传统的医院简介或者专家介绍......
医院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评价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17
【摘 要】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为解决医院日益增长的医疗设备需求与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提供了良好的解决途径。本文在介绍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概念和方式的基础上,对医院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产生的效应进行了评价分析,阐述了医疗设备融资租......
医院医疗设备的监管初探
发布时间:2023-03-11
设备的检查 每日检查。我院要求由设备使用人执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无法解决的,上报设备科,由设备科解决。定期检查。我院要求由设备使用人和设备科维修人员执行,对医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隐患问题,延长医......
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改善农村医疗现状
发布时间:2016-09-29
摘要:农村医疗服务与农民健康息息相关。笔者在查阅了大量文献和实地调研的前提下,从农村医疗卫生现状出发,分析了农村医疗弊端,提出了农村医疗服务建议以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村医疗;现状;发展建议 农村医疗卫生相关工作是......
人力资源管理在医疗卫生行业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6-09-30
摘 要:实施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是确保医疗卫生行业稳定发展的根基。合理的人力资源有效配置,能够激发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医疗卫生人员的才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文章分析了目前医疗卫生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和存在......
中国的医疗改革
发布时间:2013-12-14
当今世界上还没有几个国家把公共医疗卫生系统当做商品投入市场竞争,把饱受疾病折磨的病人当作榨取暴利的对象!中国又开了先河!每年因此致残甚至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现在医疗已经成了一些富人的特权。因为经济原因,社会上多数的医疗需......
医疗卫生机构物资管理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3-02-10
摘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物资是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资产,是卫生机构开展服务活动的重要物质保证。应重视物资管理,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并且提升物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物资管理环节出现问题,为建基层、强基层,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但在一切以医疗专业技术为主的背景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物资管理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存在管理不规范,管理水平较低,甚至存在混.........
远程医疗百亿市场“解冻” 资源成决胜关键
发布时间:2022-10-29
围绕医生资源,打通线上健康咨询与线下诊疗的循环,才能掌握这个行业的财富密码 自去年起,围绕互联网医疗,监管部门和资本方均是动作不断。随着卫计委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BAT、京东、平安等巨头纷纷抢滩布局互联网医疗。长期以来......
专家如何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
发布时间:2022-09-30
专家如何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 专家如何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 专家如何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医学领域中具有专门专业知识的法定鉴定机构,其任务是分析并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技术行为中是否......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2-12-21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内容提要: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29
一、举证责任倒置理论概述 (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法律要件分类学说”①成为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理论基础,他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采取抽象统一的分配方法。但是到20世纪50-60年代,随......
天津市医疗保险政策对患者用药行为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24
摘 要:为了了解天津市医疗保险政策对患者用药行为产生的影响,以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依托随机发放问卷2000份,从参保方式、用药负担、医保相关药品政策的认知与评价、用药行为等方面展开调查。研究发现天津市医疗保险政策对......
分析医疗红包的治理对策
发布时间:2023-07-18
写论文真是件烦心事啊,不知道该怎么写,一般人写论文都提前好多天就准备了,那么你写论文准备了吗?以下是查字典范文大全为大家整理的分析.........
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的成绩与不足
发布时间:2013-12-17
" 内容提要:我国是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村的医疗保险体制的完善就显得更为重要。随着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全国绝大多数乡镇逐步把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从上到下,齐抓共管,全面落实了医疗改制的各项重要工......
浅议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的赔付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08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会涉及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的赔付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的态度。故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的赔付问题有必要进行重新分析、厘清关系,文章就此尝试根据司法实......
浅谈在防范医疗纠纷中医疗质量管理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2-11-09
  1医疗质量管理对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性1.1医疗质量管理的内涵一个医院能够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其医疗质量,包含了医院的医疗技术、医德医风和管理水平而医疗纠纷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医院的诊疗护理不满意[1]。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知识水平和法律观念逐渐增强,对医疗过程也有了更深的认识,对医疗的结果产生质疑,认为患者在诊疗护理中产生的不良后果很可能是由于产生了失误造成的,患者为了.........
医疗红包的治理对策试析
发布时间:2016-04-25
医疗红包的治理对策,提高医生的道德水平,并依法界定医疗红包的贿赂性质,明确法律责任,有违法者一追到底。 一、医疗红包的属性分析 中国自古以来是礼仪之邦,民间百姓遇春节等重大节日或者遇有结婚、生日等大喜之事,赠送红包,此......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16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作用及重要性 1.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1998年山国务院颁布,是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变,更好地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旨在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而造成的经......
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及分配不均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7-08
摘 要:西方经济学的价值理论发展演变过程中,收入分配理论也相随而生。其占主流的收入分配理论与马克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收入分配理论有着本质区别。从价值理论基础的角度深化对两种收入分配理论的认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收入......
探究荷兰医疗保险制度对我国医疗保险改革与发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3-05-09
1国内外研究现状我国目前广泛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已经成为了国内社会的焦点话题,同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双重压力下,使得我国政府在财政方面压力愈显巨大。本文着重分析荷兰医保体制的改革过程,从荷兰健康保险的特征和经验来说明怎样提高我国医疗保险的发展。国外学者对于医疗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医疗卫生服务特征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因为市场无法自动调节进而引出政府干预的.........
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在我国的使用效果梳理
发布时间:2023-03-12
摘要: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实现均等化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提高社会成员从医疗保障服务中的受益水平,切实减轻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的医药费负担,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以提高社会成员的满意度和健康状况。因此试对我国城乡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果进行梳理。关键词: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研讨综述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城乡二元发展特.........
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对区域发展差异的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10
摘要:市场经济根据时代的不同和市场需求的不同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其构成主体也在不断的做着自身的调整,但是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和混乱的金融市场秩序对于任何时代的市场经济都有着不可忽略的重大影响,良好的市场经济有助于更多的高......
中医治疗鼻窦炎
发布时间:2023-03-20
鼻窦炎在中医属于“鼻渊”、“脑漏”范畴。中医认为“鼻乃心窍,为肺之门户”,可使呼吸顺畅。当外邪侵犯气虚不固时,会转化为热邪流入肺窍里,导致鼻窍闭塞不通而头昏脑涨,鼻出浊气,身体疲倦;而彼此又互为因果,多因外感,常使鼻......
医疗负压在口腔医学上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3-03-30
在口腔医学不断发展的今天,医生对口腔牙椅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病人在治疗中坐着要舒适,医生更要准确快速地治愈病人,并且在治疗过程中注意自我防护。首先,牙医在治疗过程中总是要面对患者,病人口腔中会产生大量的水雾,而这些水雾严重时......
移动医疗改变传统就医模式
发布时间:2022-10-12
动画电影《超能陆战队》描写了在虚拟都市“旧京山”,一位14岁精通机器人技术的小神童宏(Hiro)和机器人健康助手大白(Baymax)的故事。迪斯尼的电影可以说切中了两个实下热点:机器人和医疗健康领域。在此不得不说一说大白――理想......
医疗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11
摘要:招标采购是医院采购医疗设备的主要方式。本文分析了医疗设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改进和完善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医疗设备 采购招标 对策 在医疗行业,有些医疗单位或个人通过采购不......
浅议中医时间医学的择时治疗
发布时间:2014-01-22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浅议中医时间医学的择时治疗”,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中医时间医学可追溯到2000年前《内经》时期就奠定了基础,经历代......
医疗流程的再塑造
发布时间:2015-09-11
摘要:山西省肿瘤医院放疗医技综合楼设计着眼于医院的整体规划,重塑了肿瘤医院的医疗流程,既满足肿瘤专科医院的使用需求,符合肿瘤医院的特殊就诊流程,又能够满足医院不停诊、平顺运行的要求。通过长远统一的整体规划和切实可行的......
对目前医疗系统软件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04
摘 要 医疗事业关系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并且同时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是我国的重大民生问题,因此我国加强对医疗系统软件的分析,有利于不断加快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适应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从而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
发布时间:2023-06-09
【摘要】 资金筹集是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首要和根本 问题 。新型 农村 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确定 科学 合理的筹集水平。为此要制定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为医疗设备“治病”的中国好医工
发布时间:2022-10-31
白大褂,医院里最为常见的一道风景线。鲜为人知的是,医院里还有一群蓝大褂――临床医学工程师。近日,盐城市临床医学工程师唐武芳当选2014年“中国好医工”全国十佳,并获最具网络人气奖。 22年前,唐武芳从南京卫生学校医用电子仪......
聚焦医疗智能化
发布时间:2016-05-18
将人工智能用于癌症的早期筛查,大数据分析患上肿瘤的可能性,完全无纸化的“全程医疗”,甚至VR(虚拟现实)技术也可以用于医疗影像会诊……记者在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发现,和往届不同的是,第十八届“中国最大的医疗器械展”上......
中医治疗女性黄褐斑伴月经不调的临床疗效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9
黄褐斑又称肝斑 , 是发生于面部色素沉着的一种面部黑变病。黄褐斑的发生和月经不调、机体系统性病变、紫外线照射以及情绪波动较大等因素都有一定的关系。本研究针对本院接收的黄褐斑伴月经不调患者采用中医治疗方法 , 给予患者服用桃红......
先进医疗体系莫不尊重患者权利
发布时间:2023-02-16
日前,一名英国博士在网络问政活动中质问湖北省武汉市副市长:“医生收入是否与患者消费挂钩?患者是医院的唐僧肉吗?”引起社会激辩。事情源起湖北省卫生管理部门督查员因耳鸣求诊的治疗经历,两家医院做出截然不同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中医中药对中风康复的治疗
发布时间:2022-11-09
中医中药对中风康复的治疗 脑卒中又称脑血管意外,俗称中风,是一组急性脑血管疾病。由于它发病急,轻则言语不利,口眼歪斜,重则突然昏仆,不省人事,半身不遂,甚至死亡。危险性大,而且发病率近年来持续增高,已经成为中老年人谈之色......
胃溃疡的中医治疗
发布时间:2023-01-03
胃溃疡的中医治疗 虚寒型:饭前及夜间胃脘隐痛,遇寒或饥时痛剧,喜温,得温熨或进食则缓解。泛吐清水,大便稀,舌淡胖,边有齿痕,苔薄白,脉沉细弱。治宜温中健脾,散寒止痛。药用黄芪30克,肉桂6克,白芍12克,香附10克,吴茱萸6克,......
运动医疗的“常青树”
发布时间:2023-01-04
无悔选择专业超群 在内地和香港广大福建乡亲中,提起王丽霞医师的名字,无不与运动医疗和敬业奉献相联M,因为她在这一领域中的造诣和成就,被称为运动医疗领域的“常青树”。 当年,在厦门读初中时,性格活泼开朗的王丽霞就对田径......
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5-08-11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已经逐渐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如何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已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需求,同时也是公立医院健康平稳发展......
“互联网+”下衡阳市物流资源优化配置
发布时间:2023-01-29
互联网+下衡阳市物流资源优化配置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在经济运行中供给和需求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日益凸显,供给侧对需求侧变化的适应性明显滞后的现象尤为突出。2015年11月10日,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供给侧改革,指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物流业是连接供给侧和需求侧的纽带,供给侧的改革势必牵动物流.........
从美容院到医疗美容医院(三)
发布时间:2023-03-24
中国民营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的十余年来,医疗美容机构在不断加强医学技术力量的同时,逐渐意识到了服务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医疗美容机构通过提高服务水平以扩散辐射面积抢占市场,中国美业正面临巨大的变革。此时,传统生活美容的服务......
浅析影响19世纪英国医疗行业专业化的因素
发布时间:2022-12-22
[摘 要]19世纪以来,英国医疗行业发展速度迅猛,逐步走上专业化道路。医学科学的发展、专业权威机构的建立、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确立这三点共同推进了英国医疗行业的专业化。本文将从这个方面出发,简要分析英国医疗行业专业化进程。 ......
互联网金融对资金配置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16-07-25
银行作为传统放贷模式的主要放贷机构,其放贷意愿及资金充裕度直接决定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互联网金融对资金配置影响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借鉴。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兴起并迅猛发展,据第一......
医疗生育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23-01-30
问: 哪些人员应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有用人单位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在广西设立的......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13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内容提要: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
病种医疗成本核算
发布时间:2013-12-14
病种医疗成本核算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 研究 课题。随着 医院 改革的 发展 ,此课题已开始提到了议事日程。首先是有些省市实行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措施,它必然对医院的经营活动形成强有力的制约。但是,合理的“总量控......
古巴医疗革命之谜
发布时间:2023-07-26
古巴政府寻求经济改革良方的同时,也不忘继续向外输出“软实力”,古巴的医生和教师早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最有力援助,成为重返国际舞台的外交本钱。 埃博拉病毒再度肆虐非洲地区,引发新一波疫情大恐慌,最近更有向其它地区蔓延的趋......
医疗监测产品:移动医疗领域的下一张黄金入场券
发布时间:2022-10-28
医疗监测产品的主要工作模式是,通过硬件设备测量使用者的心率、血压等情况,之后将数据上传至云端,可以让用户(包括其家人)随时随地知晓其某些健康指标,未来还能够和医药厂商、医疗工作者进行高效率的沟通。 医库软件科技有限公......
运用综合指数分析影响医疗收入的因素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5-08-07
【摘 要】一个医院的收入,它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经济指标,它反映了一个医院的经济规模,更反映了一个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同时也是医院管理者最关心的话题,本文针对丹东市中心医院业务收入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揭示了业务收入的特点......
对目前医疗系统软件分析
发布时间:2016-12-28
前言 如今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并且也已经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医疗的发展也是如此,现在医院对医疗系统软件的要求已不再局限于仅仅满足功能上的需求,而是......
古代名医的“现代疗法”
发布时间:2023-01-31
张仲景用蜂蜜治便秘 张仲景年少时随同乡张伯祖学医,由于他聪颖博达,旁学杂收,长进很快。 一天,来了一位唇焦口燥、高热不退、精神萎蘼的病人。张伯祖诊断后认为属于“热邪伤津,体虚便秘”所致,需用泻药帮助病人解出干结的大......
医疗档案在医院管理中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3-01-30
摘要:医院医疗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提升医院整体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医疗档案具有极高的价值,对于医院教研工作的发展、治疗类似病症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当今时代的快速发展,医疗档案对于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在能够有效提升医院整体治疗水平的基础上,有效保障患者权益、降低医疗事故出现的几率,并能够有效维护民众的生命健康。本文从医疗档案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出发,探讨医疗档案在医院管理中所具有的.........
针灸疗法治疗小儿疾病医案举例
发布时间:2023-03-02
毕业论文 【关键词】 胃脘痛;痿证;面瘫 1 胃脘痛 按:本例小儿由于反复多次发病,疼痛给以解痉治疗效果不理想。患儿疼痛部位在剑突下,属于中医“胃脘痛”范围。笔者取足阳明经合穴足三里、胃经梁门穴、大肠幕穴天枢、八会穴......
高脂血症的中医治疗
发布时间:2023-03-24
高脂血症是中老年人常见的疾病之一,也是倍受关注和严重影响中老年人正常生活的疾病。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医疗生化监测技术的普及,愈来愈多的人注重健康体检。高脂血症作为发生动脉粥样硬化,引发心脑血管病的隐患,严重威胁着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