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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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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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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为一业之行业规约和经营惯例之集合,是行业组织所制定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不论是在中国传统的会馆、公所还是在西方的「基尔特」(guild)之中,行规或者行业习惯对于行业组织的发展与运作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在法律效力上讲,行规作为民间性的行业组织所制定的行业规范,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这是它与国家制定法的根本性差别。在前近代中国,行规主要是依赖于社会合法性而非法律合法性而存在的。

基于此,不少学者将行规称之为习惯法或者商事习惯法。晚清民初以来,随着行业组织制度由会馆、公所向工商同业公会的转型,关于行规的性质、地位及其法律效力的问题也随之溢出,并影响到近代商会制度和同业公会制度的建构1。

在1930年11月的全国工商会议上,关于行规是否应强制同业共同遵守的问题被正式提出,并由此引发对强制入会问题、行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行规的修订问题的讨论风潮,政府和民间商人团体都参与其中,最终导致了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规模的「重整行规运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行规的制定程式、文本形态及法律效力,进而影响到同业公会的行业自治行为。 就目前研究来看,前近代行会制度下的行规问题一直受到关注,大体上对于行规的作用以及其本身的垄断性、强制性探讨较多。

晚清至民初,一些行业性会馆、公所为适应时代要求,纷纷重整行规,寻求新生。不少学者在行会制度近代化的命题下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

在工商同业公会的研究中对显性的章程关注较多,而对相对隐性的行规缺乏探讨2。法制史学界主要侧重于习惯法的角度,对行会习惯法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等进行了研究。

不少学者认为,在行会向工商同业公会转型之后,中国行会习惯法也被国家制定的商法所取代3。在已有研究当中,关于民国时期行规的演变情况受到普遍忽视,由此造成了行规历史完整性的缺失和相当多的误读。

围绕行规讨论案及「重整行规运动」这两大事件,当能对传承千年的各业行规的近代遭遇、民间习惯与国家法令的关系及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等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知。 一 1930年前后的行规讨论风潮 1930年11月1日到8日,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为制定工商政策、发展国民经济起见,召集工商界精英汇集上海,举行全国工商会议。

此次会议共审查议案400余件,涉及工商、金融、贸易、税制及工商团体法规等各个方面的问题4。在这次会议上,上海社会局提出了「各业业规呈准主管官署核准者同业应一体遵守案」,其中心内容是要求政府明文规定无论各业公司、行号是否加入同业公会,都必须遵守同业业规。

其原文如下5: 理由:查同业公会拟订之业规经主管官署核准后,设不能强制非会员以遵守则狡黠者得任意扩张其私利,彼入会会员徒有强迫捐负之义务而无同业之轨范,以致咸有悔心,竞谋脱离,则公会必等于虚设。 办法:

(1)各业拟订之业规须呈经当地主管工商之行政官署核准备案;

(2)一经核准备案则视为同一规章,誓共遵守。无论会员非会员,如有破坏者得呈请官厅究办;

(3)业规在事实上发生窒碍时得由官厅增删。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同业公会本只对已入会者具有约束力,公司、行号未入同业公会而要强制其遵守行规,似乎于理不合。在11月6日下午的讨论会上,原提案人上海社会局局长潘公展对提案动因做了进一步说明。

他指出,业规对于行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各种商业所以能永久维持而不替,全赖一种相当合理的习惯,这种习惯写成条文就是业规,「如果同业可以不遵守业规,同业公会组织不存在,而以同业公会为基础的商会也一定不能成立。」此外,「入会者要尽许多义务,而未入会者反可逃避,那么如摊销公债、市场定价等事务均难以实现」。

所以,要维持中国几千年来良善的习惯,同时使新的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之下的团体有健全的组织,「唯一的方法就是一定要使各业的业规同业要一体遵守。」如果不要求未入会者共守行规,同业公会和商会的组织基础都会受到破坏。

工商部代表牛载坤、穆湘玥对此表示疑问。牛载坤认为,同业业规固然非常重要,但良莠不齐,「如有不良份子借同业公会来规定许多恶业规,岂能强制同业一体遵守?」穆湘玥认为,1929年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并无强制加入公会的规定,如果要把入会人所定的业规强制不入会的人去遵守,在法理上说不通。

即使工商部批准行规由主管官署核准备案,但法院在审定时是根据法律还是行业习惯呢?由此势必会造成无谓的纠纷。工商部的意见代表了中央政府对于上述提案的怀疑态度。

上海市商会主席王晓籁、常委王延松等上海工商界代表对此进行了反驳,认为法律应当依据事实与习惯,要求修改工商同业公会法,将提案意旨加入法律之中。并强调根据上海社会局之解决办法,行规的制定与执行受到商会和主管官署监督,不致有不良分子垄断会务。

王介安认为亟应着重规定一体遵守业规,以团结同业、振兴国货经济。刘鸿生、王云

五、方椒柏、胡庶华等代表也基本倾向于赞同上海社会局的提案。 在是否要求同业共守行规的问题上,上海市社会局与工商界显持赞同意见,工商部则持反对意见。

但由争论可以看出,关于未入会者是否需要遵守行规的问题又并非单一,双方在行规的合法性、行规的合理性、行规的执行、同业公会法的修改等各个层面都存在争议,最终导致对行规法律效力及解决方案的不同理解。全国工商会议最后决定,原则性通过行规一案,请工商部对于上海社会局之提案采择办理,未明确提出呈请立法院修改工商同业公会法的要求6。

但上述种种疑团表明,行规问题案有着复杂的历史前因和近因。 事实上,上海工商界与工商部之间关于行规问题的争议在全国工商会议召开之前就已十分激烈,全国工商会议只不过是为商会和各同业公会重申意旨提供了更大的舞台。

在同年6月21日,在上海市商会改组后召开的第一届各业会员大会上,上海肠业同业公会、花粉同业公会、华洋百货商店同业公会筹备处、上海履业同业公会不约而同提出议案,呈请工商部咨请立法院于商会组织法中加入「凡成立同业公会之同业商人,虽未加入该同业公会,亦应遵守该公会之决议。如有违反者,该公会得依法起诉」,并要求经核准之行规应视同政府颁布之条例,在法律上有极确切之地位,对于未入会同业应同受制裁。

这也是上海社会局在工商会议上的提案的主要观点。上海市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各案进行合并审查后认为,「同业公会之决议自不能及于未入公会同业之商人」,但经过此种核准程式之后,「其性质自与公会单独之决议不同,而与官厅为该业特订之条例无甚殊异。

」因此,无论入公会与未入公会之同业均应受其约束,「否则入会者既须尽种种义务,又须顾及公益而受行规之束缚,未入会者转得任意扩张其私人利益,势必已入会者咸有悔心,而团体为之瓦解,且恐狡黠者一方以业经入会凭恃行规箝制同业,一方则更运用资本另避商店不入会而任意扩张其私人利益,流弊所至,实属不堪设想。」7 上海商会与各同业公会承认,由于《工商同业公会法》并未强制同业入会,因此,同业公会的决议不能强迫未入会同业遵守,这对同业公会的组织性形成挑战。

但是,如果同业公会制定的行规被政府批准备案并明令一体遵守,其法律效力就与公会单独决议不同,而如同政府颁布之条例,对未入会同业也具有法律约束力。显然,面对未入会同业对同业公会的挑战,同业公会试图借助于法令力量来加强自己的权威,避免因未入会者违规造成团体离散局面的出现。

上海市商会会员大会通过此案,并依决议呈交工商部。 在全国工商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工商部对上海市商会的呈文进行了回复,原文如下8: 查同业行规并非法律,无强制之可言,而各业所定之行规,又往往含有垄断性质,或违反善良习惯之处。

在主管官厅,对于各业情形,容有不明,虽经予以审核,仍难保其必无流弊。此种不良行规,以法律通例言之,即诉诸法庭,亦难予以保护,何得迫令同业一律遵守。

故若不问行规之内容,凡经官厅核准无论已未入会均须遵守,非特于会无济,反足惹起纠纷,来呈所称未入会同业均应一律遵守行规等情实有未合。 这一回复较工商会议上政府代表发言更为详尽,两者结合,大致可以把握政府对于行规问题的真实看法:

(1)同业行规只是行业习惯,而非法律,并无强制力。《工商同业公会法》并未要求未入会者一体遵守。如若强制要求,不仅与法律不合,而且有违自由贸易之精神9。

(2)同业行规可能有违反善良习惯或存在垄断之处,要求同业一体遵守于理未合。

(3)如果行规经主管官署备案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相关同业公会法令又并无此规定,那么在遇有行规纠纷时,法院在裁决时会遇到法律适用的困难。如果备案行规中有「违反善良习惯之处」,则更易引起纠纷。

(4)依据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呈请,主管官厅在确保行规无「垄断性质」或「违反善良习惯之处」方面负有重大责任,但各业行规往往细致繁杂,难以深入了解,即便经过审核备案仍然可能存在弊漏。据此来看,工商部不仅对行规的法律合法性和行业合理性不予支援,甚至对于行规的制定、执行、内容等各个方面都持怀疑态度。

工商部的这一态度在上海工商界引起轩然大波。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以行规关系重要,自奉部驳,群情失措」10,纷纷联合上书、请愿,并通过上海市商会的社会影响力动员本地和全国工商界据理力争,各业同业公会也积极回应。

上海肠业公会、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首先对工商部的这一态度大为不满,联合各业公会,拟定呈文,并准备推派代表入京请愿11。1930年10月24日,上海南货业、南北货拆兑业、针织业、花粉业、百货商店业、宰鸭作业、煤业、绸缎业、砖灰行业、国药业、肠业、米号业、丝光棉织业、衣庄业等14个同业公会联名通告全市各同业公会,「同业行规为公会存亡之所关,亦即一业兴衰之所系」,号召各同业公会派遣代表,召开全市同业公会联合会议,讨论对策12。

10月25日,药材公会、化妆品公会等50余团体向市商会请愿,对工商部之批复深表不满。市商会常务委员王延松接见代表,表示市商会对于各代表意旨完全接受13。

1930年10月27日,上海140个同业公会召开联合代表会议,决定正式成立各业同业公会维护行规委员会,推骆清华、郑澄清、孙筹成、袁鸿钧、叶家兴、庄梅堂、毛春甫、葛亮卿、程桂初等九人为委员,统筹行规争议一案14。10月28日,上海市商会向全国各地商会发函,对于行规问题案详加解释,并从法律、垄断、官厅、法庭等方面对工商部之回复逐条予以解释或批驳。

同时,号召各地商会就行规一案分呈主管官署,以期全国同声,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呼吁15。在全国工商会议召开的前两天,即10月30日,维护行规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正式提出要求工商部准许本会派员参加工商会议,使可提出行规问题案。

会后,获悉上海市社会局将向会议提出这一议案,于是转请工商会议代表王延松及其他代表在会上申述理由,一致力争16。上海社会局显然是赞同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的提案,而全国工商会议上的争议正是这一争论的延续。

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不仅通过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向中央政府展示在行规问题案上的决心与信心,形成对政府的压力,引起政府的重视,而且在呈书及请愿中针对工商部回复中的误解与忧虑,逐条分析解释,以促使政府转变态度。综合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的观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规为同业公会之命脉。行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对维护行业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行规为公会之命脉,在矫正营业,增进公共利益,如偷工减料、劣货影响、扰乱市价,种种不良习惯,均由行规之约束,为之消除,而商业上道德信用,亦可相互增进」17。

如果不呈准官厅一律遵守,未入会者可以任意违反行规,势必使公会瓦解。同业公会如果瓦解,商会也将失去存在的组织基础。

(2)行规有益于政府。同业公会站在政府立场列举同业不共守行规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我们看近年来国家每发行一次公债或库券先由政府向商会分摊,商会就向所属的同业公会分摊,而同业公会当然要向会中的会员分摊,至于不入会的同业就可以逃避过去了。

」18同业公会制定行规也是符合国家法令精神的,「值此训政时期,各业自订行规,请求官厅核准,藉以表现创制权之能力,实为国家良好现象,当轴者宜奖导之不暇」19。言外之意,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之后不久即对商人团体进行改组整顿,并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这是政府创制,同业公会制定行规与此精神是一致的。

加强行规的约束力,进而加强同业公会及商会组织显然是符合这一宗旨的。

(3)政府顾虑之不必要。针对工商部提出的在法律、垄断、官厅、法庭方面的四大顾虑,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进行了逐条辩驳,这也是辩词的核心部分。

关于法律方面,上海商会及各同业公会认为行规是《工商同业公会法》实施的基础和有关商事法令的补充。1929年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二条规定:同业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为宗旨20,「然增进公益必有其增进之办法,矫正弊害必有其矫正之工具,此办法与工具者伊何?所谓行规是也。

如部颁所云,则根本上不认有行规之存在矣」,如果不承认行规,导致同业公会解散,即「不啻根本不认公会之存在。」21同业公会认为,各业行规即各业之成文习惯,于商事法令以外有补充之效力,并不背公共秩序。

因此,行规虽属习惯,但在法律方面并无抵触。关于垄断方面,同业公会认为行规「既经一业多数人拟订,当然为全体同业着想」,如果有垄断性条款自然难以通过。

「如有一二家欲图其私利,违反行规,即难逃同业之制裁。」质言之,「行规实为革除垄断之唯一利器」。

关于官厅方面,与工商部对主管官署行政能力的担忧相比,同业公会倒是充满信心,「主管官厅处于监督地位,对于各业行规呈请备案,主管官厅为行使其职权起见,当然详加审核,决不致贸然从事。部复所谓容有未明,似太出于臆度。

果如所云,则部令对于主管官厅之行使监督权,几乎完全抱一种怀疑态度。凡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所委任各主管官厅之种种监督权,不几于胥同虚设耶。

」22关于法庭方面,同业公会认为,「行规为一业公意所寄托,亦即一业商习惯之表现」,在审判有关案件时可以补充国家法律的不足,作为判案的依据。「即就本市司法官厅之事实而言,关于商事诉讼大率谘询各业商事惯例以为判断之衡。

部议所谓诉请法庭亦难予以保护,是一方面使同业失其信赖行规之观念,而一方又使法庭破坏其商人惯例之手续,不啻将公会组织根本加以消灭。」 对双方的观点加以比较,商会及同业公会的理由似乎更加充分,工商部更多的是一种揣测与担忧,但客观地看二者各有其理由。

商会及同业公会强调行规作为行业习惯在事实上的重要性和问题的可解决性,政府担忧的是行业习惯不合法令精神却赋予其法律效力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表面看来,只要修改同业公会法或者强制同业一体遵守行规,即可解决行规的法律效力总是,但前提是必须对行规的制定、内容、执行等方面进行改革,这一改革首先需要一个标准,即如何判断行规的良莠问题,避免政府所说的「违反善良习惯之处」,商会及同业公会的辩词在这一方面的解释并不清楚。

这就涉及民国以来工商同业公会制度建构以及行规在实践层面的效应问题。要真正厘清双方是非,不仅需要察其言,而且还要观其行,对工商同业公会制度及行规作进一步的历史追溯。

二 行业组织的制度转型与行规问题的产生 中国的行会组织历时悠久,各行各业形成了大量的行规和习惯,这在现存的大量碑刻资料中有明显的证明。这些行规在国家商事立法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在规范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律典对工商业相对规定不多,原因在于,把具体管理工作留给了工匠及商人们的协会去做。这些协会就是人们通常所知的『行』」23。

在清代《大清律例》中,仅有为数不多的几条涉及到禁止私人把持行市、独专其利或买卖不公等。 行规大多是由同行集议,将本业交易惯例或者行为规则明文规定下来,有的也报请官府备案。

只要行规中没有明显的违法条款,一般不置可否,可以说是一种模糊的默认态度。行规制定后,往往勒石成碑,以为明示。

行规内容十分庞杂,各行各业又各不相同。但总体来看,主要包括营业习惯与交易惯例。

传统行会的重要目的是防止同业竞争,维护行业生计。因此,定价是行规的重要内容,主要是规定出品及销售的最低限价,一经规定,不得降价抛售。

关于经营行为方面,对开业、伙友、同业关系、度量衡、货币、争议、违章事件、公共福利、促销等方面都有一定规定。此外,也包括入行规约(行业内的登记制度)、议事制度、交易规则、会馆(公所等)管理办法、抽捐办法、业内纠纷处理办法、业内违规惩罚办法等等。

这一时期章程与行规往往合在一起,并未分开。 在前近代的行会制度之下,正如「朝廷有例,乡党有规,市井中亦然」,「国有条律,民有私约」24,行会自己所订的这些「条规」、「规章」、「私约」等,与国家的「律」或「例」几乎具同样效力的。

因此,同业一般会自觉遵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事实上,在行会具有强制入会权的情况下,行规具有强大的效力。

有同业违反行规时,往往由行规集体议决。在未涉及诉讼时,行会可以直接执行。

内容包括罚款、赔礼、抵制或驱逐出业等措施,有的甚至有残忍的人身伤害。马士(H. B. Morse)在《中国行会考》中也认为,「在中国,不存在强制性问题。

未入行会的手工业者,就像一个暴露在凛冽的寒风中没有半蓬的人。而且,现有的行会成员决不愿意有处于他们集体控制之外的竞争者。

结果是,行会所规定的条款,对所有的手工业者是开放的,而且易被接受的。」25这正说明,基于行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垄断权,不加入行会,难以开业经营,即便开业也会因为行会的抵制难以维持。

因此,行会所制定的行规也具有高度的强制性,行规为同业所共同遵守的原则也不存在争议。 行规也为官方所认可。

在事关诉讼之时,官方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大多依行业习惯判例。据活动于晚清中国的西方学者Jernigan的观察,通过「从法律方面观察同行业会馆之功用」,也认为「同行公会之组织,由来已久,且极坚固。

因此岂止于会员之关系,无异对于中国之一切商人,得强行一切规则。此规则,乃诞生于习俗,逐渐变为强制性条文者业」,因此,在其出版于1905年的著作《中国法律与商业》(China in Law and Commerce)中,对清代由行业组织制定的商事规则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同行公会各规律,中国法院,直视若国法之一部而引用之。

」26 行规是行业组织实行行业自治的重要制度依据,作为民间商事习惯,它与行业组织的制度形态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可以说是行业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以来,随着同业公会的兴起,行规的制定及其内容、效力方面也发生了变化,并由此引发了新的问题。

鸦片战争以后,在一些通商口岸资本主义经济逐步发展起来,行会也在排拒中发生着复杂的变化。虞和平的研究认为,鸦片战争以后通商口岸的行会行规在出入会限制、经营限制等方面已逐步松懈,在促进技术进步与维护行业发展环境方面有开拓性作用27。

而彭泽益对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后城市行会重建活动的研究却认为,战后行会组织呈恢复与发展趋势,并着手整顿旧有行规,加强会籍管制和限制竞争。28两者所研究的地区都包括上海、苏州等地,所得结论似乎相反。

如果结合其背景来看,这两种现象其实是同时存在的。随着国家经济立法逐步完善以及行会职责的变化,行规的内容及效力也在发生着变化。

关于定价与营业也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一些野蛮陋习被废除,强制入会或者限制入会的情况都有所缓解。 1918年4月27日,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确立了工商同业公会的法律地位。

该规则首次明确了工商同业公会的组织合法性,只要依法成立的同业公会就应受政府保护,这些都是积极的方面29。不过,规则对行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行规虽也与章程报请备案,但并不意味着要同业共守。反而由于规则并未强调同业均须一体加入,使同业形成了会内会外之别,会外者借口不遵守行规,导致行规效力的一致性与强制性受到破坏。

事实上,自晚清以来,这种效力本身就在消解,但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少同业仍不得不遵守。现在,则可借口行规为习惯而非法律拒绝执行。

同业公会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权,其权威性大为下降。尽管就实际情况看这一现象并不严重,不过随着不少行业组建新的同业公会,会内会外的差别也日益加大,行规为会外者拒不遵行的可能性也会逐步加大。

从《商会法》以及《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的施行情况来看,显然已受到这一制度缺陷的影响。不少行业意识到团结同业、建立公会的重要性,同业公会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但仍然有不少公司、行号没有加入同业公会。

同业公会的不健全,势必也影响到以其为组织基础的商会。此外,已经成立的同业公会的行规由于不能施之于全体同业,在许多方面受到会外者的抵制,已入会者颇为消极。

对于这种情况,商会及一些同业公会均已有所意识,并呼吁政府要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同业公会组织之普及。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着手对商人团体进行整顿,以加强对商人的组织领导。

在改组商会为商民协会失败后,政府开始在原有法令基础上建构以商会与同业公会为核心的商人组织制度。立法院议决通过并在1929年将原《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修改为《工商同业公会法》及实施细则。

在入会方面,《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七条规定:「同业之公司行号,均得为同业公会之会员,摊派代表出席于公会。」30入会与否仍然全视公司、行号之意愿,不予强制。

1930年8月9日,国民政府对《工商同业公会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关于是否强制入会问题仍然没有列入其中。同业公会在约束全体同业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效能显然为政府所看重。

但为何政府仍然没有将要求同业强制入会或者未入会者遵守行规定写入相关法令呢?工商部在批复行规问题案中所表现出的疑虑显然是重要因素。 行规作为一种习惯,延绵日久,具有一定的惯性。

虽然晚清民初以来行规在内容、执行方式等方面有了一些新的变化,限制出产、排斥入会等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消失了,在处罚方面多用联合抵制或运用法律手段,体罚的方式已很少见。行规在世人观念中的垄断性、排外性的特色大为减弱。

但仍然不能完全排除有不良习惯的存在,在限价、雇佣等方面的规定仍然存在争议31。行政院以地方上呈案件为例,「长沙钟表业商民解镜初呈请撤销巨商所订之修整价规案,该民以廉价修整系为维持生活,营业自由,不服非法处罚,振振有词,终能胜诉。

又上海绸缎染业红坊之贱价承染,椅店之贱价出售,岂不顾及成本,而终肯贱价承售者,必尚有利可图。若强令一律高价,其心即在垄断。

经板椅业前拟会章,并有限制出口情事,居奇垄断之心更属显著。」32正因有此担心,政府方对行规问题一案犹豫不决。

但就实际情形而言,行规确实在相当程度上补充了国家法令的不足。国家有关法令特别是行业法令的制定尤其要参考该行习惯。

就不同时期成立的工商同业公会来看,在维护市面、促进生产、协调同业、抵制外货等方面有着不俗的表现。同业公会的组织效能也为一些有识之士所看重,视为振兴中国经济的重要制度因素33。

政府在制定银行法、保险法、典当业条例等法令的过程中,也多参酌该行习惯,要听取同业公会的意见。上海社会局认为上海市商会关于行规问题的呈请合情合理,「同业行规,确有保障公会权利,并救济同业纠纷之可能」34。

显然,政府本身对限价的合理性上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这说明,在类似行业定价等问题上,如何既能保障行业整体利益又能够鼓励竞争确实难以把握。

由此看来,南京国民政府自身在同业公会的问题上存在着内在矛盾和两难抉择。一方面,要加强同业公会组织以健全商会,由此建立系统的商人团体控制体系;另一方面,又限于贸易自由和防止垄断的考虑,难以下决心强制同业必须加入同业公会,也没有要求未入会同业遵守行规。

这使同业公会的组织发展受到阻碍。在《工商同业公会法》颁布后,各地同业公会纷纷改组,但同业公会成立之后,却难以将该地区的所有同业纳入组织,同业公会在活动过程中也因此颇受掣肘。

由此带来直接后果是,「同业业规在昔并无若何具文之规定,迨同业中临时发生争执,对簿公庭时,始行援引适用。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由立法院颁行工商同业公会法以后,同业业规方由各业公会自为整饬,以息营业上之无端之纷喙。

惟当时适用之范围只限于入会之会员,对于未入会之同业,不能强其遵守,是故业规之实施殊感困难,引发了各业公会以同业之不能一体遵守,组织渐见松弛,力量渐形涣散,亦颇有崩溃瓦解之虞。」 35这意味着在行会强制入会条件下,行规之执行并不阻碍,但在放松出入会限制后,反而带来了行规的松驰。

对于这种由「进步」带来的烦恼,商会和同业公会不胜其苦。到1930年,在上海市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时,各业终于提出凡同业公会呈准立案之行规应视为官厅对于该业将订规则,未入会同业亦应遵守。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行规问题案的直接起因是有关工商同业公会法令未明确规定要求同业全体加入同业公会所造成的。在行规问题案前,行规虽然也经主管官署备案,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对所有行规的认同与承认,行规仍介于习惯与法令间的一种模糊地位。

这使行规的处境颇为尴尬,同业公会的效能为不少工商业者所看重,对政府也颇具辅助之功,但法令缺陷造成的「内外有别」却使各业公会感受到困难与挑战,行规本身的良莠不齐也使政府感到为难与担忧。各业公会满怀信心提出行规问题案,其中并不乏体恤政府之处,也符合南京国民政府加强工商团体组织的初衷,不料却被驳回。

行规问题案命运如何,就要看政府在习惯与法令之间如何权衡利弊。 三 行规问题案的解决及「重整行规运动」 根据行规问题案的历史成因,有可能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二,一是政府规定强制入会,使同业公会能够真正成为全体同业的联合组织,这样就不存在会外同业不守行规的情况,但行规本身的效力问题仍未解决;二是政府规定无论入会与否,均应遵守行规。

这两种办法都可以弥补《工商同业公会法》的不足,但两者的实施关键都在于如何恰当制定行规和处理行规审核的标准问题。回头再看上海社会局的提案,在这方面考虑得还是比较周全的。

上海社会局提出的「各业业规呈准主管官署核准者同业应一体遵守案」事实上是第二个解决方案36。这一方案较上海市商会的最初提案更为完善,尤其是考虑到工商部在回复中所提出的意见。

以下分条款加以分析:

(1)「各业行规应呈请主管官厅核准备案」。这里的核准备案并非简单告知,而是具有内在的历史与法律动因存在。

行规作为行业习惯,其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而主要依赖于同业的自觉遵守。这种备案的行为给行规赋予了一种合法性,取得国家的象征性支援。

工商同业公会的相关法令要求,新型同业公会的章程与业规均须备案。虽然政府一般难以察及行规中的具体条款的意义,但同业公会在相当程度上都认为已获得政府的支援。

所以呈经主管官署核准备案后的行规不仅应当同业一体遵守,而且行规的合理性也无可挑剔,避免了垄断性的指责。

(2)「同业业规无论是否入会均应一体遵守」。这是各业同业公会的核心要求,这一条如果批准,同业公会的行规不仅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而且其权威性更是大为加强,同业公会从而也获得了约束全体同业的权力,可以名正言顺的管理未入会者。

(3)「业规实施事实上有窒碍时得呈请官厅修改」。要求获得政府支援,必须首先使政府对行规有所认同。

针对政府指责行规有违善良习惯、自由贸易精神的意见,这一款明确提出要求政府参与到行规的制定中来,政府对于行规修改具有主动权。这样,即使有违善良习惯之处,能够及时修正,也无关大局。

上海社会局的这一方案不仅有事实作为依据,而且也考虑到了政府的顾虑,不足之处是没有拟出业规的具体标准,不过这应属主管官署审核的职权。在工商会议上,政府代表不仅对行规的性质存在疑问,而且对经政府审核也没有信心。

加上工商部在接到工商会议决议案后,仍疑虑未消,迟迟未予批复。各地商会、同业公会对政府的这种态度非常担心,在全国工商会议结束以后,继续纷纷上呈工商部、行政院及立法院。

续呈没有多少新观点,但密度声势之大,前所未有。情况如下表: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六一三-1228,《江阴县商会筹委会呈为同业公会呈准立案行规均应一律遵守具情》,1930年11月4日;《为同业行规经规定实施无论已未入公会各同业均应遵守特陈述二项意见》,1930年11月10日;《杭州市商会电请核准同业行规一案》,1930年11月14日;《请鉴核准维持旧有习惯所订行规虽非会员应一律遵守》,1930年11月17日;《为汉口总商会呈准上海商会据上海市南货业等84业公会连名函以行规为同业公会之命脉请呈院部重行核议一案》,1930年11月24日;六一三-1229,《工商行规施行案》,1930年11月。

面对全国各地商会及同业公会的一致吁请,工商部亦不得不重新考虑行规问题一案。1930年12月5日,工商部呈文行政院,「前以工商同业公会法既无强制同业必须入会之明文,又无未入公会同业应守行规之规定,而各业所请备案之行规往往含有垄断性质或违反善良习惯之处」,因而行规一案未予通过。

后全国工商会议、上海、汉口、煤业、花粉业公会,江阴县商会、杭州、宁波等各具理由到部,再三考虑上海社会局呈三项办法「以少数服从多数之原理,复由官厅审核以防其流弊,似属可行。」很显然,在全国工商界反复呼吁下,工商部的态度已有所转变,实际上是作出了让步37。

1930年12月17日,行政院向上海市政府颁发训令,对全国工商会议上上海社会局所提三项办法表示通过。同时补充强调:「各业所订之行规务必一秉至公,而官厅对于审查之标准应以有无妨碍社会人民生计为去留,如有抬高价格,限制出产及妄定处罚条款,或涉及劳工问题各情事,务须严格取缔。

又如定有处罚条款,仍须逐案呈请核断,不得擅自执行,庶于商法情理,双方兼顾。」38这表明政府已正式同意行规一案,而转从加强政府审核与行规的施行环节来防止垄断现象的出现。

这一补充说明即是对主管官署审核行规条款时的具体标准。同时,政府加强了对行规执行的干涉,同业公会不得私自执行处罚,必先报主管官署同意方可执行。

这样,关于行规问题案以政府接受事实,并加强政府干预力度而结束。 有关行规法律效力的提案得到政府同意后,各地政府及商会、同业公会开始着手整理拟订和审定行规,由于其普遍性、集中性很强且影响力极为深远,本文称之为「重整行规运动」。

在行政院训令指导下,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行规审查的相关条例。上海市社会局行动最为迅速,于1931年10月率先拟订了《上海市审议工商业业规规程》,对审议业规的部门以及程式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审议规程,上海社会局设置了专门的工商业业规审议委员会,委员会根据行政院训令的有关原则执行审核任务。业规经核准后,还需要登记公布,呈报市政府、实业部、法院及相关机关,以为相关行政参考。

业规自批准之日起,需经过3个月试行期,期内如有窒碍可请求修改。规程还强调,「凡经本局核准之业规争议案件,如人抗不遵照时得强制执行之。

」 39上海市社会局还根据上海市商会拟呈的《各业同业公会业规通则十四条》制定了《同业公会业规纲要十四条》,确定了业规的格式、内容和模式。在制定方面强调要求同业公会会员大会多数通过和主管官署核定。

在内容方面大体包括总纲、定价、营业、职工、处罚及附则几大部分。总纲规定业规之目的与宗旨,并强调无论是否公会会员均须一律遵守;定价规定议价原则及程式;营业主要是关于开业、变更、促销、量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职工主要是雇佣关系方面的;处罚规定要报主管官署后方得执行;附则是关于业规修订等方面的补充规定。

同时,还规定业规内不得有限制生产、限制丈尺的条款,关于劳工的规定不得与现行劳工法相抵触。同业变更价格由会员大会议定,不得随意减价抛售。

并要求「业规内得定非会员一律遵守业规」40。 对于在行规争议中出现最为频繁的价格争议问题,上海社会局也颁发有相关条令。

1932年8月4日,上海社会局规定同业公会拟定价格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各业价章由会员代表大会议决,最为妥善,否则应由各公会执监联席会议通过,如无监委之设置,而会员大会又不易召集者,最低限度应由执委会通过之;

(2)各公会如有评价委员会之组织者,应将评价委员会先行呈请本局备案;

(3)各货价目应将成本、开发、利益各项或用比例或用实数一并标明,以便审核41。这样,政府部门在审议程式方面以及审议标准方面都有具体依据。

上海市商会推举骆清华、叶家兴、郑澄清等17人组成业规审议委员会,将各业送会之业规详加审核修正,然后提交常务委员会通过,再呈请社会局核准42。与此相应,各业同业公会也纷纷成立业规或行规委员会,对本业习惯、旧有行规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则进行整理,根据业规纲要拟定草案,并在同业范围内进行讨论修改,然后经本会会员大会通过后提交商会。

这样,从同业公会、商会到社会局形成三级业规审议流程,同业公会实际上是行规的制定主体,商会进行二次审议,社会局掌握终审权。行规经过试行,如有窒碍,返交同业公会修改。

图示如下: 图1 上海市业规审议流程图 在有关审核机构以及标准完善之后,上海社会局要求各业行规不论以前是否备案,「一律呈送来局,以便审查。」43这意味着未予审核备案的业规不为政府所承认,也失去了合法性。

因此,上海各业同业公会纷纷开始重订业规,报请审核。1932年,由社会局首批审定批准的行规有17种,分别是:烛业、宰鸭作业、绍酒业、丝光棉织业、面粉业、钢锉业、履业、地货业、煤业、木业、柴炭行业、咈洋漂布染坊业、印铁制罐业、杂粮零售业、丝线业、搪瓷业、烟兑业44。

其他各业也相继着手整顿行规。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在1931年11月就成立了业规委员会,拟定业规草案分函会员讨论。

1932年8月5日,经上海社会局核准备案45。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重新制定了业规,并成立业规实施委员会,负责对业规的审查、监督、解释及修订事务46。

上海米号业同业公会1933年重订本业业规47。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于1934年3月重订本业公约48。

上海银行业、钱业、茶业等同业公会也对本业业规进行了整理。各业行规经批准后,都相继在《商业月报》刊布,使供众览而昭信守。

1932年到1934年,先后刊布有30多个同业公会的业规49。 从各业审定行规的具体内容看,定价、营业、雇佣等是核心内容,各业差别也较大,难以一致规定,但总体上这几款主要依据行政院训令中的补充说明以及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有限制生产、垄断出品、把持市价、违反法令等迹象。

在总则、罚则、附则等方面的规定大致相同,例如在总则中多专款注明「无论是否同业公会会员,均应一律遵守」,罚则要求各业同业公会在遇违规事件时可拟定罚则,但不得自行执行,须报社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附则规定各业行规如遇窒碍时得报请社会局随时修改之。

这几款都体现了全国工商会议上上海社会局提案的要旨,既确保行规对于全体同业具有约束力,又体现了社会局对行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权,避免同业公会出现「有违善良习惯」的行为。 作为国民政府首都的南京市,也在上海之后拟订了行规审核标准,规定「本市工商各业在不抵触法令、不妨害公益之范围内,得依其共同目的或共同利益订立行规,以资遵守。

」50。于是,南京市各业依据标准也逐步开始整顿行规。

一些县市也拟订了行规审定程式条例。1931年9月,江苏南汇县「参酌地方情形及法令,并仿上海办法,拟就南汇县同业公会业规纲要14条,藉以防止垄断,免除纠纷。

」51总体上看,在行规问题案通过后的数年间,各业修订整理行规最为集中,可称之为重整行规运动时期。 经过重整行规运动,同业公会与政府双方都达成较为满意的结果。

一方面,行规的法律合法性得到承认,其权威性得到行政权力的支援。同业公会在执行行规方面既无法令阻碍,又可得到政府支援,实现了提案初衷。

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行规制定、执行环节的行政干预,实现了对固有行业习惯的改造,消除了原有顾虑,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行规纳入到国家法令体系之中。可以说,随着行规法律合法性的获得,行规的法律效力也得到空前增强。

不过,应注意的是政府的审议虽然有相关的程式与标准,但是否能够真正做到两无流弊还存在问题;行规虽然获得强制性效力,但能否真正获得全体同业一律遵守也还存在疑问。在重整行规运动之后,行规确实获得了法令的权威性,但并不意味着行规本身就已全部走向合理化了,行规争议问题已就此消失了。

基于政府在上一事件中的行为能力及表现,在行规的审定及执行中确实存在工商部以前所担心的「难以明了」的局限。同业公会也不可能寄希望于事事依靠行规的法令地位和政府强制力来维护行业秩序,在以往行规中保留的缴纳保证金、同业联合抵制等办法依然受到重视,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主席骆清华在经历上述事件后就认为,「同业业规贵能遵守,倘有阴奉阳违者,羼入立法从善亦等于空谈,欲免决而不行,行而不力之弊,则加入同业公会之同业不但应以精神维护斯会而进一步表示,无他,更应缴纳保证金以为担保。

」52这一办法也为不少同业公会所采用。在事关全体同业利益之时,同业联合抵制仍是最为有效的制裁办法。

这一办法在行会以及同业公会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普遍运用,违规者如受到同业排斥,其业务往往无法进行,最后不得不服从处罚。 四 结 语 与国家立法相比,行规在本质上是一种民间习惯法。

博登海默说行业组织制定自治规章的行为是一种自主立法,它与国家的委托立法不同,所谓自主「乃是指个人或组织(而非政府)制定法律或采用与法律性质基本相似的规则的权力。」53作为习惯,其制定者是同行业的工商业者,其权力来源主要是团体成员的理性契约。

它主要是一种内部的纪律约束,而没有法定的强制力。在行会时期,行业习惯的规约效应主要是依赖于行会自身的权威和同业者的自觉遵守来实现。

传统行会也重视以国家权力来增强其合法性与权威性,行会寻求政府备案或者勒碑公告即在于宣示所获得的官方支援。近代同业公会通过《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以及《工商同业公会法》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经政府注册承认的合法同业公会受到政府保护,其法人地位及制定自治规章的权力也为法律所明文规定。

不过,这并不表明政府对同业公会在维护行业秩序方面的所有行为都表示赞同。北京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在建构工商同业公会制度时,并未将行规与章程问题同轨处理,重章程轻行规,重建立轻约束,最终导致大量未入会者的存在,并对行规的习惯法地位形成了挑战,危及同业公会及商会的组织生存。

而行规本身在事实上所存在的「不良习惯」也影响到国民政府的信任。在行规问题案中,商会及各同业公会要求政府明令未入会者也必须遵守行规,就是希望国家对行规提供政策和法令支援,提高行规的法律效力,达到约束全体同业、弥补制度缺陷的目的;而政府也认识到行规对于推行其财经政令的重要性,这是政府与工商界就行规问题达成协定的根本基础。

不过,在赋予行规以准法令地位的同时,国民政府力图通过对行规制定、审查、执行、惩戒过程的行政干预来向「善良习惯」的方向发展。 行规问题案得到较好的解决,说明政府积极回应了工商界的呼声,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绵延千年的行规的形式及其法律效力,影响到同业公会的组织发展与运作绩效。

(1)建立了系统的行规审定制度,形成了同业公会-商会-政府三级业规审定机制。同业公会作为行规制定的主体地位未变,终审及执行权为政府所掌有,国家与民间力量共同参与,具有良好的互动性。

(2)推动了行规的修订与整理,直接促成了「重整行规运动」,有利于行规成文化与规范化。行规问题案通过后,为取得政府重新认证,各业掀起「重整行规运动」。

这次重订行规与晚清时期会馆、公所行规修订有所不同。晚清时期的行规修订主要是行业的自发性行为,政府基本没有干预。

从其动因上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改变会馆、公所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被动局面。在内容上虽然有所变革,但幅度不大,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重申原有行规54。

此次重订不仅有行业的自觉,由于政府参与与规范,重订备案后的行规具有法令效力,格式统一,内容更健全。一些不良陋俗和不成文的惯例在重订中被删除,经政府备案的成文化行规成为同业公会执行会务的依据。

(3)行规修订与政府的承认增强了同业公会的权威,使行规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在事实上取得了法令的地位,也使有关行规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同业公会在维护同业经营秩序过程中,如遇抵制,往往上报社会局及相关政府机关,获得官方支援。

与此相应,同业公会在维护行业秩序、整合同业、抵制外资压迫等方面的行动也更易于推进。

(4)推动了同业公会组织的普及及其运作绩效。因为规定没有加入公会者也必须遵守业规,未入会者难以享受公会的保护但需要尽义务,不少公司、行号不得不加入同业公会。

从同业公会组织发展的情况来看,在行规问题案通过后以及工商同业公会法修订的前后几年,同业公会的组织程度有所加强。 从权力博弈的角度讲,国家在赋予行规法律合法性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同业公会的自主权,同业公会在行规制定、执行上的自主权力有所弱化。

此后,随着形势变化,政府转而利用同业公会和行规,为统制经济的实施扫除了制度障碍。总体看来,民国时期由于法律体系的逐步充实和法治观念的逐步强化,习惯的力量呈减弱趋势。

虽然这一趋势在范围与强度上还很有限,但在行规问题上,成文化的、为国家所承认的规约显然更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正如川岛武宣所指出,随着强有力的国家的确立,「大多数的社会规范之实效性不是由以前存在的各种社会性团体,即部落、家庭、封建的主从关系、同业公会等强制力来保证,而是由国家强制力的强制秩序来保证。

」55国民政府虽非强有力的政府,但行规与法令融合的这种趋势仍然表现出来。但就行规的执行情况来看,国家权力支援的象征性大于其实际意义。

在同业公会的运作中,虽然时有违规者触犯戒律,但绝大多数同业公会顾于同业之情及诉讼成本,仍会坚持通过罚没保证金或者同业抵制等办法在会内解决,只有在不得已之时才会寻求政府支援或法律解决。政府如未接到同业公会之求助,也不会主动实施惩戒。

这说明,同业公会之行规的法律效力虽然得到政府认同,但在本质上仍属行业习惯,在法律地位上至多是一种准法令地位。 虽然如此,由行规法律效力问题而导致的「重整行规运动」使行规在运作过程中不再有法令的阻碍,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行规作为习惯「因袭陈旧,与时代潮流不合,与法治精神有碍」的不良形象,使之向成文化、科学化、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亦更具有同业公约的性质。

正如行规问题案解决之后时人所论:「昔日之商业习惯,今已由散漫而加以整理,由传述而订为规约,以其有补充法律之效遂由民间习惯跃为商事法规,此实为近年商业社会中之一大进步也。」56 注释 1 行规亦称业规,亦有学者把行会时期的行规称为行会习惯法,大体包括成文性的行业条规和交易惯例等。

本文所指行业习惯主要是从法律角度而言,在内容上也与行规的范围一致。本文所指行规不包括同业公会的章程,章程主要是关于同业公会的宗旨、任务、组织、职务以及会议等方面的规则,行规主要是具体的营业规则。

2 彭泽益主编的《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北京:中华书局,1995〉广载各业行规和商事习惯,日本东亚同文会编的《中国经济全书》第二辑〈两湖总督署藏版,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印行〉中也论及行会的规约习惯。另有关行会史研究以及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的研究概况请参见朱英:〈中国行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历史研究》2009年第2期;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之回顾与展望》,《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2期。

3 参见高其才:《论中国行会习惯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法律科学》1993年第6期)以及氏著:《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 4 关于此次工商会议的详细情况可参见实业部总务司商业司编:《全国工商会议汇编》,见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0辑,共两册,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

5 实业部总务司商业司编:《全国工商会议汇编》(上),第51页。 6 在全国工商会议上,上海社会局所提行规问题案被列为第1组第40案,关于讨论会的实况及各代表发言均参见实业部总务司商业司编:《全国工商会议汇编》(下),第31-32页。

7 《各同业公会呈请官厅核准备案之行规应视同官厅为该业特订之条例未入会同业应共同遵守案》,《商业月报》第10卷第7号,1930年6月。 8 《为请重核同业行规事呈社会局文》,1930年9月,《商业月报》第10卷第11号。

9 实业部总务司商业司编:《全国工商会议汇编》

(二),第30页。 10 《市商会呈请维持同业行规案》,《申报》1930年10月31日,第9版。

11 《业公会维护行规》,《申报》1930年10月10日,第20版;〈同业公会消息〉,《申报》1930年10月13日,第16版。 12 《各同业公会又将集议行规问题》,《申报》1930年10月25日,第14版。

13 《各同业公会代表昨为行规请愿》,《申报》1930年10月26日,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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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属性 谈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属性 谈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属性 精品 源自 英 语 内容提要: 民法着述关于民事行为的理论多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内容,其意为“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
浅析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7-05-27
一、行为能力欠缺(一)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审议稿第145条与《民法通则》一致,完全否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没有将《民通意见》第6条考虑在内。而《合同法》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第一,完全否定模式。我国《民法通则》采此模式。第二,例外有效模式。德国民法采此模式。学者王利明以及杨立新的建议稿也采此模式。德国民法对无民事行为.........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五,从实行各种对违宪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的经验证明,这种司法审查的方式不仅有效地利用了司法资源,节约了政治资本;而且以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独特的法律权威,在对“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合宪性、合法性的补救方面,或者在排......
预约的法律效力刍议
发布时间:2022-11-14
摘 要 预约作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重要方式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其功能在于固定交易机会,促使当事人审慎从事交易。交易中常见的意向书是否具有预约的效力,需要区别对待。预约和本约在缔约目的、缔约内容、请求权及违约责任等方面......
从近现代民法的变迁看我国民法的任务
发布时间:2023-06-26
摘要:19世纪到20世纪发生了剧烈的社会变迁,以此为基础,民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如民法的社会化、去法典化以及自由法运动的兴起等等。我国民法应当从这些变化中汲取有益的经验,通过制定一部具有开放性的民法典来实现我国民法的......
民航业规制的演变探讨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 要:结合我国民航业的 发展 历程,通过对管制内容、管制目的、管制依据的分析对我国民航业规制的演变进行回顾解释。 关键词:民航业;民航管制;规制演变 1 民航业政府管制的目的 民航管制包括两方面: 经济......
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缘起
发布时间:2023-03-27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整理了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缘起,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冲突的缘起 法律冲突的缘起与法律冲突的原因虽然很多时候被作为同一概念混用,广义上,法律冲突的缘起也属于法律冲突的原因。但缘起更侧重于法律规范冲突产生的......
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3-05-30
【摘 要】人们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利用人肉搜索等方式揭露他人的隐私等网络暴力的不断出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网络犯罪;个人隐私权;网络暴力;法律规制 网络暴力是网络犯罪的一种,但它在我国仍处于法律调整范......
论交强险重复投保的法律效力及其赔付规则
发布时间:2023-06-16
摘 要 交强险一直以来都是责任保险中最为重要的险种之一。与其他险种不同,交强险本身带有强制性和一定的公益性。作为汽车的所有者、使用者,交强险的投保人无疑希望通过交强险为自己增加一份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或是出于增加心理上......
近代中国法律辞书的出版及新法律术词体系的形成
发布时间:2023-04-30
近代中国,尤其是二十世纪上半叶,是中国社会发展急剧变革的时期,被称之为“转型时代”,当时的流行表述称之为“过渡时代”,中国社会进入所谓“近代”阶段。这种变革,波及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汉语也不例外。汉语......
从律令制的演变看唐宋间的变革
发布时间:2014-01-17
前 言 律令与礼刑关系的研究,在《中国法制史》专书中多少都会触及,但是一般只由律或刑或法的角度入手,较少注意到「令」的问题,更遑论律与「令」,或律令与礼刑的关系。[1] 笔者以为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时,宜格外注......
近代艺术歌曲演唱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03
近代艺术歌曲演唱分析 近代艺术歌曲演唱分析 :小学音乐论文:音乐课堂教学过程 我国民族音乐的形成与特点 音乐鉴赏教学中的创造性思维培养近代艺术歌曲演唱分析 精品源自高 考 试题 一、近代艺术歌已的风格特点 ......
对我国民航业规制的演变进行回顾解释
发布时间:2023-03-08
1 民航业政府管制的目的 民航管制包括两方面: 经济 性管制和政策性管制。政府对民航进行管制的目的是在航空公司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政策性管制指的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以及环境保护、防止......
试析中国近代职业教育学制立法的演进
发布时间:2022-10-09
" 论文摘要:中国近代形成了较完整的职业教育学制法律体系,其发展经历了确立、改革、发展和形成四个阶段。在学制法律内容上,每个阶段都有各自的特点。中国近代职业教育学制立法经历了从模仿到本土化的过程,在政府与社会双重推动立法......
浅析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正当性规范意旨
发布时间:2023-04-20
一是要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2004年3 月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第24 条修正案将人权条款写入了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
关于行政变革和行政法的演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5
中文论文摘要:回顾行政法的发展史,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实,对行政法的认知实际上都深深扎根于各个阶段的公共行政之中,从干预行政向给付行政的变革扩大了行政法研究的导向和范畴,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再次向行政法提出了更新的挑战。......
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效力适用规则研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同两大法系的世界各国一样,中国行政法渊源也十分繁杂。如果我们用控权理论来审视行政法渊源,就会发现并不是所有与行政有关的规范性依据都是行政法的正式渊源,其中存在为数众多,非常庞杂的非正式行政法渊源。加强对非正式行政法渊源价......
李安导演作品的美学规律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要]电影作品的美学规律主要是关联律、穿透律、权重律以及全息律这四大美学规律。本文将以全息律和关联律来探讨李安导演的作品。全息律也称为有机性规律,它是反映整体和局部关系的一种规律。在电影作品中,导演通常会设置一些特定......
互联网银行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10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及政策层面的支持,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2014年国务院正式批准5家民营银行设立,其中浙江网商银行和前海微众银行以其互联网银行的创新模式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银行以网络技术与数据分析技术为基础......
浅析权限规范的历史演变
发布时间:2023-03-13
一、权力的概念及其本质 ( 一) 权力的概念权力: power,中文其实来源于英文,意为通过意志的运用已达到某种目的的能力。现在多指一种权属和能力。权力观念来源于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国家是人们依据契约而订立,那么国家权力是属于人民......
法律移植与时代变迁: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文化译介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22
摘要:在以西方话语主导和西方文化霸权为本质的文化交融与碰撞中,正视后发型法律移植历史、传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当代法制建设成就,是全球化时代下我国法律译介工作的新要求。从内容与目的、主体与受众、途径与效果入手的译介研究,可以厘清法律文化译介的现存问题,确立法律文化译介的未来走向,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文化外宣事业。关键词:法律移植;时代变迁;全球化;法律文化译介中图分类号:D90-055文献标志码:A.........
浅谈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2-09-07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时效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民法通则》第七章进行了专章规定。但经仔细审视,该章只有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年限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等条款,却并无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这一内容。关......
从认知语言学看名词临时作量词的语义演变规律
发布时间:2023-01-22
关键词:古代汉语;名词;临时活用;量词;语义;认知 一、引言 认知语言学认为语法是观念的反映,量词作为一种语法现象是量观念的反映。量观念也同其他观念一样,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在语法中部分地体现在量词的......
对近代温州维新变法思潮中的工商经济思想进行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17
温州区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重工商经济发展。工商经济思想自宋代形成,以永嘉事功之学确立。但随着封建专制的强化,尤其是在明清海禁和闭关政策下,这样的思想文化又被抑制。直至近代,随着中国积贫积弱日甚,而西方资本主义入侵、温......
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06
要想讨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首先有必要明确行政规范的概念及其所涵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 (一)行政规范的类型 在我国,行政立法权表现为行政立法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
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演变与规范
发布时间:2022-10-22
[摘要]文章分析了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机理以及演变逻辑,认为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实施信贷配给机制,是民间非正规金融介入的内生契机,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应从市场行为、监管体系、信用环境、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风险防控机制......
公用行业物品定价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3-01-06
一、公用行业概述 “公用行业”一语源于英文“public utilities”,一般是指通过固定网络设施为公众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产品或传输服务的行业。 “Public Utilities”也被译为“公用事业”、“公共事业”或“公共服务行业”等,虽然......
宪法论文之中国近代文官考试变迁
发布时间:2023-02-09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整理了宪法论文之中国近代文官考试变迁,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宪政是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要是限制政府的权力,......
行政管理的法律规避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2-12-05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动。出现了法律的一些变动状况。其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规避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具有双面性的。它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逐步的走向规则化法制化的道路。对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要去正确的指引,人们要对它也要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努力的去克服一些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努力的去建设法治的.........
浅析强迫购物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5-08-05
摘 要 近年来,因强迫购物引起的纠纷愈演愈烈,对此如何规制一度成为理论界的热门话题。强迫购物作为强迫消费者购物的交易行为,学理上通常认为应适用民法上的胁迫理论,但又并不仅仅局限于此。本文从分析民法上的胁迫理论着手,区分......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9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前言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这样的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
近代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与经济法的生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1
「内容提要」对近代传统民法体系局限性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民法调整的结果进行再度调整,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传统法律体系,局限性,经济法,产生,概念 一、近代法律体系的思想渊源及其基本特征 经济......
论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6
论文摘要: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历来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关于其效力有很多种观点,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应从宪法功能和宪法序言整体的角度去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论文关键词:宪法序言;法律效力;......
管理科学演进规律的趋同性
发布时间:2022-12-24
管理科学演进规律的趋同性 管理科学演进规律的趋同性 管理科学演进规律的趋同性 科学研究有三个前沿,所谓的三个“极”:极小,极大和极为复杂。管理科学作为一门科学也遵循这样的规律性。市场营销学作为从管理学中......
网络聊天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4
摘 要 进入21世纪中国的多媒体社交软件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网络聊天衍生出许多违法行为。紧随着一系列由网络聊天为载体的违法案件更是影响着广大群众的生活和国家的稳定。何为网络聊天违法行为?它的违法与合法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什......
法律系毕业论文埋藏物引发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6-04-06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法律系毕业论文。 埋藏物的发现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不受发现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而依法产生法律上......
作为规律的法
发布时间:2023-02-22
[摘 要]:个别自由意志的发展,形成伦理性的关系,产生普遍意志,也就是发生并作用于人际间的规律,即作为规律的法,实为人伦之理的伦理。实定法律是立法者对法的发现和表述,只有在其保持与自在自为存在的法的同一时,才是有效的和有拘......
日本近代女性意识的变化
发布时间:2022-11-17
[摘 要]“贤妻良母”是封建社会制度对女性的要求,它束缚着女性人格,扼杀了女性的自由。日本步入近代以来,统治阶层仍然试图利用“贤妻良母主义”来制约女性身心的发展,尽管这样,在多种因素的综合刺激下,社会上仍然出现了一种从原......
从认知语言学看名词临时作量词的语义演变规律(1)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本文以先秦至明清时期具体的语言事实为基础,从语义方面对名词临时作量词现象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考察,发现名词作量词的语义演变具有 规律 性:1.名词临时作物量词的优先顺序为:[+可容性][-人体器官]名词......
谈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 行政法 权力 法治 论文论文摘要:行政法自近代产生以来历经现代到当代,从四个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行政法的观念从权力转向福利;二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三是行政法的内容体现出多元化与民主化......
浅论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5
【论文关键词】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宪法功能 【论文摘要】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历来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关于其效力有很多种观点,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应从宪法功能和宪法序言整体的角度去理解宪法序言的......
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发布时间:2022-07-22
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本文是一篇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
从近世到近代,华北农村社会结合的变质
发布时间:2013-12-17
" 内容提要:关于中国农村社会结合问题的讨论总是直接关系着对该时代农村社会性质等基本问题的认识。本稿通过对近世以来华北农民日常社会结合行为的探讨来参与上述讨论。对沙井村形成过程的个案研究表明,华北农村的社会结合具有地域特征......
对行政调查法律规制的相关探究
发布时间:2022-10-26
一、行政调查的涵义 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调查、收集各种信息以便于做出正确的行政决定的活动,行政调查的结果直接影响着行政决定,尤其是重大事件的决定,所以在现代行政法治中行政调查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行政调查不仅能够促使行政机......
谈熔点和沸点的变化规律
发布时间:2023-05-01
一、分子晶体熔、沸点的变化规律 分子晶体是依靠分子间作用力即范德华力维系的,分子间作用力与化学键相比弱得多,使得分子容易克服这种力的约束,因此,分子晶体的熔、沸点较低。 1.分子构型相同的物质,相对分子质量越大,熔、......
论电子签名及其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4-24
[关键词]电子签章;电子商务;签字盖章;效力1电子签名的起源与概念签名,按照大部分人的解释,是指写下自己的名字。在政务服务当中,文件上都需要签字盖章,用以表示文件的效力。通常,签字盖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主体在文件上进行签字,主要是为了表示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不仅仅只是一种书面记载,而是具有法律意义与效果的表示形式。首先,它是一种证明行为,签名的人可以证明自己对物品、行为或者意思的归属.........
西方思想史上规律范畴的演进
发布时间:2022-12-3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围绕历史发展的规律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产生了一系列成果,同时亦产生了诸多争论。而对规律范畴本身理解的偏差,则是这些争论产生的缘由之一。因此,对规律范畴的演变过程进行相应的历史追溯是有必......
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1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9
2 “废藩置县”:1871年7月14日木户孝允等以天皇名义,把在京的76个藩知事召至宫中,宣读废藩置县的诏书,果断地进行了废藩置县的改革。全国废除260余藩,划为1使3府302县(同年11月合并为3府72县,1888年合并为3府42县);府县之下设小区......
以生活经验贴近法律
发布时间:2022-07-21
法律无所不在,法律又无时无刻不面对诸多问题与困扰,这也许就是我们在法律的殿堂里触摸、欣赏、怀疑、徜徉、深思的原因。不过,现在想来,在我刚开始迈步跨入这个殿堂门槛、初涉其略显深奥的知识的时候,似乎有一种并不适宜的倾向,即不......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 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
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提要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
试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发布时间:2023-03-12
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 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
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1
【论文摘要】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
对不正当网络删帖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3-07-21
摘 要:近年来,网络危机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越演越烈,形成了一条产业链:危机企业――网络公关公司――中介机构――网站内部人员。其产业链的运行,不仅阻碍了网络信息的传播、侵犯作者与公众的相关权利,而且涉嫌非法经营罪、贿......
日本近代报界生态之嬗变
发布时间:2022-10-31
[摘 要]本文以1861~1931年这70年间日本报纸的发展为研究对象,着重关注了日本政府在办报环境中的影响与作用,从而得出结论:日本报界的生存环境与日本政治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并在很大程度上受日本政治状况左右。 [关键词]日本报......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1)
发布时间:2023-03-18
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 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
浅析空间核动力源的国际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2-10-17
一、空间核动力源概述 ( 一) 空间核动力源的概念和特征 空间核动力源是指空间应用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核反应堆进行发电、加热或推进的装置。目前,在外空活动中使用的核动力源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放射性同位素动力系统,如放射性......
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8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由于保险人理赔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审判机关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媒体的炒作,使得保险诉讼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笔者......
从本案谈假名存折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本案谈假名存折的法律效力 从本案谈假名存折的法律效力 从本案谈假名存折的法律效力 [案情]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某银行为自称名叫“孙某”的男子办理存款开户手续时,没有审查身份证......
简谈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7-13
一、关于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分类 (一)公示的效果。公示的效果是指商主体履行了登记义务以后,在登记事项与客观事实相符的情况下,商主体得以该登记事项对抗交易相对人的效果。商事登记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登记把有关商主体的重要交易事项......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_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前言 中国作为古代东亚文明的中心,早在公元前二千年左右便已形成。就文化而言它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华夏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同整个中华文明一样,中华文化的历史也是悠久的。其内容之广博,色彩之鲜明,形成机制之复杂......
西学东渐与近代中韩法制变革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0
近代中韩法律制度的变革,实际上指的是19世纪以降中韩两国在面临西方列强武力叩关过程中,由以儒家伦理为主导的德刑并重的中华法系走向罪行法定、刑民分类的近代西方法律的进程,这是中韩两国近代法律史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考察这种“脱......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再认识
发布时间:2023-03-26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再认识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再认识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再认识 法律行为是每个人形成法律关系的工具,其是私法自治的手段[1].一方面,私法自治的核心也就是意思自治,这恰......
简析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发布时间:2016-09-13
前言:现代商法的概念:支配和控制现代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其核心是企业,企业作为商业主体之一,不同程度的影响现代商业法。 一、作为商业主体之一的企业,对商法发展的影响 (一)传统商法的缺陷 传统商法主要是指:西欧时期的商事......
法律效力的法哲学反思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31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对法律效力的概念的理解应从通常所及的形式外延深入到其实质内涵和根据,指出我们不能停留在实证主义法学派所认为的法律效力来自国家权力的表面现象上,论述了法律效力的实质根源在于人民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等。 【......
清代宫廷演戏机构的变革
发布时间:2015-11-04
摘 要: 详细阐述了清代宫廷演戏机构发展变革过程。清初顺治时期的教司坊,人数较少,管理简单;康乾时期的南府和景山,见证了清代戏曲由兴旺到繁盛,其组织规模前所未有;道光后的升平署开始了宫廷戏曲由盛转衰。清代宫廷演戏机构的......
食品法律法规整理_行政法论文素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我国街头油炸食品摊贩多,且管理难。我们拟从食物、用油、辅助用品和个人卫生等几方面的要求提出了《街头油炸食品实用条例》,以期对学生有一定启发,对从业相关人员也有一定参考意义。 [关键词]街头油炸食品卫生 用油 在学......
审计风险再认识与现代审计方法演变
发布时间:2023-06-22
一、审计风险再认识 新世纪伊始,美国华尔街发生了一系列重大财务丑闻,涉及诸如安然、施乐、泰科, 时代 华纳等跨国公司,而“五大” 会计 师公司在这一系列财务丑闻案中无一幸免,其中一家世界著名会计师公司亦因此而......
论体育市场合同行为与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3-12-19
" 论文关键词:体育市场 合同行为 竞争行为 论文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理论论证等方法,通过对体育市场、体育市场合同行为与竞争行为的分析,提出加强体育市场合同行为与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 1体育市场的界定 1.1体育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