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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勿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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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勿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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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院适用法律的活动是通过法官的严格执法来实现的。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严格适用法律,法官除了应向法律负责以外,不应接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指示和命令。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理解法律。”一个理想的法官应当是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的典范。

在法院内部,存在着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这两种权力是不同的。

司法行政权主要是对法院内部的人、财、物进行管理的权力,是保障法院活动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司法行政权由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享有并行使,而司法审判权则由每一个法官具体行使。

法官所享有的审判权是平等的,法官之上不应当有法官。审判权不是一种行政支配权,一个法官不能在对具体案件的裁量中受另一个法官的支配。

法官与行政官员是两种不同的性质的“官”,前者强调裁判的公正、程序的合法,以适用法律为职责,后者强调效率,采取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行政首长的指挥命令行事。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官不当“官”,指的是审判人员不要追求担当行政职务,而应将自己的全部身心投入到人民的审判事业之中。

虽然在我国当“官”仍是大多数人的追求,但经过法官体制的改革和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法官”也将成为有志者的梦想。

一、法官不应当“官” 法官应当成为法律的专家,一名法官应当将自己全部的精力投入审判事业,这不仅是对其职业本身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一方面,随着法律的不断建立和健全,以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调控作用的加强,迫切需要专门从事适用法律活动的法官,对法律具有全面的、准确的了解。

另一方面,法官享有的司法权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也维系着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其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因此法官需要通晓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时也要知道如何正确地应用法律。

由于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将抽象的法律应用于具体的案件,沟通法律与事实之间的联系,也需要正确地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的漏洞。这些都对法官在知法懂法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事实上,具有一大批经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较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官,他们公正廉洁、严格执法是中国实行法治的根本保障。法官首先必须做到知法懂法,不仅要做法律的“专家”,而且要做法律的“通家”,作法官就不亦做“官”。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虽然我们强调全面发展,但随着世界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精细,一个人很难成为全面发展的“通家”。若想成就一项事业,必须将一个人的全部精力投入进去。

法官亦是如此,当法官就勿求当“官”。做“官”是一个复杂的工作,法官若深入其中,不免难以自拔,法官与“官”不能双顾,必然影响法官的工作。

从目前看,多数人追求当“官”是因为“官”比法官待遇好,社会地位高,这只能说是我国传统与现实体制造成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法官制度的建立,法官必将成为一种神圣的职业。

到那时,一名当“官”的法官就会因为自己的决择而懊悔不已。

二、法官不当“官”的措施 人们追求当“官”,有的法官也追求当“官”,体现出“官”与法官相比具有其优越性,法官是神圣的职业,难道就不能象“官”那样具有吸引力吗?我国已经加入 WTO,放眼世界,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薪金与内阁总理大臣、国会两院的议长相等,月收入达230万日元,是普通劳工月收入的4倍。199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收入平均约177500美元,联邦巡回法院法官的年收入平均约133600美元。

大多数国家法官是有志者追求的目标。我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在审判方式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的进展,而对于审判的操作者——法官来说,改革的深度尚不够。

法官制度改革的内容较多,但我们认为提高法官素质和待遇是改革的重点。下面分而论之,以期得到实施,改变法官当“官”的局面。

(一)提高素质

1、减少数量,提高质量 高素质的法官是高质量裁判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保证法官裁判的质量,法官的队伍应该少而精,法官的素质越高,则法官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也越高,裁判的权威性也越强。

我国现有法官27万余名,尽管自1993年以来各类案件的数量以每年约11%的比率增长,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繁重,但应当看到,我国现有的法官队伍与国外的法官数量相比,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可以说是相当庞大的。1997年英国全职法官仅有964名,如果按人口比例,英国大约每11万人有1名法官,而我国按人口比例是每4.8万人有1名法官。

从承办案件来看,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平均办案1988年达627件,美国的法官年平均办案数在300至 400之间,几乎每人每天办一件案件。在我国以1996年为例,平均每个法官的办案数约21件。

可见美国法官的办案数几乎比我国法官办案数高出15倍。我国的法官平均数并不高,但有多少法院、又有多少法官在喊自己忙啊!累呀!我们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二个原因。

一方面,法官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不高,办案人员不精干,其些人甚至缺乏必要的独立办案能力。几乎在绝大多数法院,都普遍存在着法官绝对多数,但业务骨干并不很多的现象。

另一方面,我国法官承担许多审判工作以外的事务,有些甚至是法官根本不应承担的工作。由于这些工作太多,耗费了法官不少的时间,这也是目前法院办案效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认为提高法院效率除了需要从制度上保证法官全身心投入审判工作,减轻法官不必承担的任务以外,应当建立一支精干的、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采取少而精的政策。就象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同志讲的那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比较科学的法官制度,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

适当精简法官数量,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只有少而精,才能专业化,提高办案效率;只有少而精,才能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法官的社会地位,并且对少而精的法官实行优厚的待遇,解决其生活的后顾之忧。

我国古代思想家十分强调人的因素对严格执法的重要性。如韩非子指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白居易指出:“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王安石指出:“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在现代社会,法官的素质是严格执法的保证。如果法官不能全面的知法、懂法,具有一定的司法经验并随时受职业道德和纪律的约束,则各项司法改革措施是很难奏效的。

即使有好的法律,如果法官素质不高也会使法律难以执行;如果法律本身存在缺陷而好的法官也可以在司法中纠正这些缺陷。这就需要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按照职业专门化的要求建立一支公正清廉、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正如哈耶尼指出的:“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肖扬同志指出:“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法官视为政法干部,强调其行政性,而忽视了其技术性职业的专门化。50年代为与旧法划清界限,法官的名称也取消了,改称审判员。

直到 1995年法官法颁布,法官一词在法律上才得到确认。由于进入法院担任法官的门坎太低,以至于来源十分复杂,许多人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便匆匆上岗,独立办案,导致法官的人员多、素质差。

截止1997年,全国法官中本科层次只占5.6%、研究生仅占0.25%.虽然经过这几年的培训,本科、研究生所占的比例有所提高,但多数人经过简单的培训得到的毕业文凭并不能说明法官的素质就提高了。肖扬在《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情况汇报》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全国绝大多数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这一评价是十分客观的。法官的素质不能提高,严格遵循程序、判决必须充分阐述理由、援引实体法必须准确等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很难实现,有关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也很难奏效。

当前要保障严格执法、司法公正、必须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

2、改革法官选拔制度 英国,担任全职的法官必须从律师中任命,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出庭律师的经历,法官最初任职时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级法院的法官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在日本,要想成为一名法官,首先必须是大学毕业生,而且大都是法律系或研究院的毕业生。

其次,还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每年度举行一次,在5月、7月、10月分三次进行,每次考7日左右。

这种考试很难,全国每年平均参加考试的2万名应试者,合格者仅500人左右。考试合格者还要进入司法研修所接受培训,期限为一年半,结业前还要进行一次毕业考试。

经过考试合格者愿意并获准到法院任职的,只能被分配到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做助理法官。助理法官只能陪审,不能主审或独立审理案件。

助理法官通常要工作10年左右,才能担任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的法官,其中特别优秀的可5年后升任法官。日本出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担任过10年以上助理法官、简易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职务;最高法院的法官应由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40岁以上的人担任,只有担任高等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教授累计达10至20年以上,才能出任最高法院的法官。

在德国,如果从事审判,必须取得司法公证人员资格。德国的法律专业教育本科为五年,学习期满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然后进行为期两年的法律工作实习。

实习期满,参加由联邦司法部主持的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进行三年月,合格者由司法部颁发司法人员资格证。这些人有权参加法官选任考试。

在参加前两次考试过程中,约有40%的人可能通过,40%之中只有10%的人可能通过法官选任考试。通过考试的,有可能成为预备法官,预备期为6个月,预备期满,才可能通过任命成为一名法官。

在我国,法官法已经修改,但法院的组成人员没有因此发生什么变化。许多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司机、军队干部、工人可以当法官;没有经过政法部门锻炼、没有办过案子、没有读过法律的人,可以到法院当院长、庭长。

法官几乎成了大众化的职业。这种状况不能不令人感到担忧。

现实情况决定我国暂时还不能实行德国、日本式的法官选任制度,但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革,逐步严格我国的法官选任制度。

(1)、改革法院人事制度。在德国,任州和地方一级的法官由州法官考评委员会向州司法部长提名,由州司法部长任命。

在联邦一级法院中,法官都从州法院的法官中产生。我国应当改变目前各地选拔本地的法官、地方政府可控制对本地法官的任命和调离的做法。

下级法院的院长和其他法官的人选应当由上级法院提名推荐,也就是说,可以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名推荐,而不能由其他机构推荐,人事安排也不应由下级法院的同级政府管理和控制。这样做与宪法关于各级法院的法官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的原则并不矛盾,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各级法院的法官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从而减少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只有这样,法院才能享有对法官的选择权,把住法官质量这一关。

(2)、在法院系统建立垂直管理体制。由上级法院统一掌握对下级法院的法官的调整、考评、晋升、奖励以及对违纪法官的处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内部的工资、报酬以及经费的预算。

实行法院系统垂直领导的模式,有利于减少行政部门对法官的干预,从而增强审判的独立性,减少或杜绝法官被地方调整的现象发生,使法官具有安全和稳定感,专心于审判工作。虽然这样做也可能造成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正当的干预和控制,但这种干预对于行政干预来讲,是一种业务相通性的干预,不能因此忽略其优越性。

(3)、建立独立的法官考评委员会。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相继成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制度的改革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

但法院负责法官的选任,避免不了出现鱼目混珠的情况,自己的考核也难免形式化。为了实现法官职业的专业化,努力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应当设立与各级地方行政部门相独立的专门的法官考评委员会,并与法院保持适当分离。

其作用是通过组织考试和考核选拔法官而由权力机关予以任命,不仅使法院可在人事上脱离地方各级的行政束缚,而且可从根本上提高法官的队伍素质。按照法官职业专业化的要求,建立一套科学的选拔和考核法官的的制度,真正将一些品行优良、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士选拔到法官队伍中来。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具有更多渊源的大陆法系国家,都设立了针对那些选择法律职业的大学毕业生的司法培训和司法考试制度,该制度十分严格,淘汰率极高。在司法考试通过以后,还需要经过激烈的竞争以及较长时间的实习,最后才能取得担任法官的资格。

正是由于取得法官资格的艰难才保障了法官队伍的高素质以及社会各界对法官职业的尊重,同时,也使法官自身对其职业十分珍惜。

3、改革法官等级评比制度 根据我国法官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国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尽管法官法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以“所任职务和工作年限”为主,忽略了“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和审判工作实绩”等指标在等级评比中的重要作用。

甚至连每一级别具体的业务能力标准问题都没有规定。每一职业的评比都应注重其业务性,NBA球员,对其球技的评价,主要看他在篮球生涯中的得分数、篮板数等;行政级别的评定主要看一个人的政绩、领导能力等。

我国法官现在的等级实质上是行政级别的另一种称呼,对于提高法官素质来说,是“换汤不换药”,起不到真正的作用。一个人在法院工作几十年一件案子没有审理,也能依靠行政级别和工龄获得一级法官的称号,这样做只能让法官去追求当“官”,而不将自己的精力投入到提高法官素质上来。

法官等级既不是职务,也不是职称或者衔级,是针对法官特点所创设的独立的法官序列,是对法官的技术性的评价,因而不能套用行政级别。行政级别的套用,一方面根本否认了法官的职业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也刺激了一些不懂法律也未从事过司法工作的人为了套取行政级别而挤进法院。

法官现在更喜欢称自己为院长、庭长,因为这样的称呼,其含义要比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丰富得多,能力指数也要高。而对法官以外的人民群众来说,“一级法官”是什么有多少人知道其内涵呢?因此,对法官的等级评定必须要在“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上大做文章,并将每一项标准逐一量化,制定出有阶梯性、有差别的具体量化标准。

比如,在业务水平的比较上,就应以理论考试分数高、答辩能力强、庭审驾驭能力好、裁判文书制定规范作为评比法官等级的客观标准。使法官等级真正成为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标准,与行政级别脱勾,与“官”真正区别。

4、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和责任制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是指法官享有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制度。这就是说,一方面,法官必须依法享有独立的审判权,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受任何外来的以及法院内部的其他法官的干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应当接受监督,而不应接受任何指示和命令,指挥方式在裁判中必须绝对避免。

同时在赋予法官的独立地位和裁决权力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责任制,使法官对自己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法官的独立审判制和责任制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

法官只有做到独立审判,才能够对自己行使审判权的活动承担责任。 长时间以来,由于案件的裁判实行“层层审批”,大量的案件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审理的好坏不能与决定者个人的责任发生联系。

即使是错案,也往往找不到承担责任者。更为糟糕的是,责任不明为徇私舞弊创造了条件,审判人员可以在集体的名义下,行个人私利,而且不会或难以受到追究。

尽管多年来我国一直使用错案追究制,通过追究法官因徇私枉法及重大过失而造成冤假错案和裁判不公现象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办法,来努力保证裁判的公正,但由于没有建立法官的独立责任制使错案追究制往往流于形式。因为既然主审法官对自己所审理的案件并不享有独立的裁判权,他事实上只是负责事实的调查和审理,那么要他对裁判的审理结果不公正承担责任,对他也是不公平的。

然而,这种层层把关和层层审批制度,使多人涉及案件的最后裁决过程,因此裁判的结果可能并不反映单个人的意见,尤其是在案件是由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的情况下,要由某一个人对裁判不公和错误的后果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可能的,所谓集体负责实际上是无人负责。 强化审批的初衷,是担心法官素质不高或担心法官权力大了会搞鬼,于是“层层把关,层层审批”。

但这样做的结果只能养成法官的惰性,使法官不思进取,根本不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由于缺乏真正的法官责任制,也导致了许多法官缺乏工作的责任感,尤其是缺乏通过努力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及审判业务而不断提高个人专业素质的动力和压力。

因为当个人的法律素质的高下、法官个人对案件审理的认真程度和投入的精力等都不能最终决定案件的结果时,恐怕没有更多的人会费心去钻研业务,也不会太在乎案件处理的质量。这样做的结果,也会使法官成为一种人人皆可为之的职业,法官职业的专业技术性荡然无存。

应当将审判人员的提升晋级奖惩直接与办案质量联系在一起。如果因审判人员徇私枉法或严重的疏忽大意导致冤假错案,应当按错案追究制承担责任。

如果审判人员因主观原因故意造成案件审理的延误,或者因为违背法定的程序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等,审判人员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如果审判人员在审判中,不作出判决理由,或者判决理由明显不当,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投诉。

责任制的实行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努力保证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促使审判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办案能力和素质。

5、建立法官流动制度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经常实行流动。在美国,除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外,其他联邦法院法官并不是固定于某个法院,如某个巡回法院的合议庭常常是由一个巡回法院的法官和数个地区法院或由某个地区法院法官和数个巡回法院的法官组成的。

在德国联邦一级的法院中,法官都是从州法院的法官中产生。日本高等法院的法官多是从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工作至少10年以上的法院中选拔的。

从中国的情况看,法官的流动有助于法官的相互交流及法院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保障法官的严格执法。因为某个法官来自于某地而又在该地出任法官,或者虽不是来自于该地而在该地出任法官时间过长,难免与当地各方面的人士过于熟悉,因此在审理案件中,必然会遇到各种人际关系、人情的干扰,影响其公正执法。

法官的合理流动不仅应包括各地法院之间的法官可以由上级法院从工作需要出发而安排其相互交流,还包括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择优选任。法官必须在基层法院接受锻炼,上级法院从基层法院的法官中选拔法官,可以使法官真正掌握审判经验,熟悉审判程序和了解基层情况,也有利于保障法官的整体素质。

为了实现法官的合理流动,有关法律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形成完备的交流和流动的制度。

6、审判与行政事务、职称相分离 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按照行政的模式运行,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制于行政。例如,对法院院长的任命着重其行政级别而忽视其专业性,将法官等同于一般的行政干部进行选拔和任命,法官的级别一直是套用行政级别。

在法院内部,审判与行政事务相混淆,一名法官既当审判员,又当业务员,在负责审理案件的同时,还要做卫生、保卫、打字等工作,不能专心于审判事业;法官的等级无法从行政职称中体现出来,法官的专业性一定程度上被行政的管理模式和称呼掩盖了。这种管理模式方式一方面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了解与尊重,认为法院是院长、庭长负责制,不是法官判案,可以说现在许多人将审判长当成在院长、庭长之下法院的 “第三大官”。

法官在人们群众中没有威信可以说行政的管理模式及称呼起了一定的影响作用。另一方面,法官本身也失去了对法官素质的追求。

由于法院采取行政的管理模式,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不分,专心于审判并不能得到高行政职称的待遇,因此许多法官也把“升官”当成自己的追求,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法官技能的提高,出现法官不求当好法官,而求当庭长、院长的局面,对法官素质的提高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德国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分为两大系列,法官相对固定在某个合议庭或某专门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每年由院长调整一次,除开庭办案外,平时可以不坐班。

院长的职能主要是审理案件、确认合议庭和审委会人员、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法院行政管理权由司法部门任命的最高行政长官行使,负责法院的财务管理、法庭管理、安全保卫、资产购置、设备管理、书记员管理等行政性事务,保证法院的正常运转和法官正常行使审判权。

我们认为应当取消现在的庭长、院长这种行政式的称呼,以法官职称称呼法官,并且一定程度上将业务庭的审判事务和行政事务相分离,行政事务交由办公室或者其他行政机构进行管理,使法官将自己的精力全身心投入审判业务,提高审判质量,也有助于提高法官在社会的地位。

(二)增加待遇

1、实行高薪制 在法制发达国家,法官的收入一般都较为丰厚,法官收入高于公务员,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法官的职业及其审判行为应被视为一种复杂的劳动,法官是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理应获得较高的物质补偿。

法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官应尽量避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因而不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收入,薪金几乎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这样,国家就必须保证法官享受高薪,以保证法官生活安定富裕,免去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从而不受金钱、物质和利益的诱惑。

如英国大法官的年薪高于首相;美国在保证高薪的同时,其宪法第三条还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期间内得到他们服务报酬,该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没有自己的独特的工资序列,而只是适用行政人员的工资序列。

虽然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但在实际上并没有实行。从保障司法的独立、廉洁和公正的迫切需要出发,借鉴国外普遍采取的法官高薪制,是十分必要的,表现在:

一、有利于法官队伍的反腐倡廉。目前,尽管全国绝大多数法官是好的,但司法腐败问题十分严重,去年沈阳市中级法院三个副院长被判刑的例子说明法官的腐败并不只存在于普通干警之中。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官素质偏低以外,法官待遇差也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正如肖扬院长所指出的:“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个别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原因,与法官的待遇低下不无关系。

因此,我们要贯彻落实法官法,努力提高法官待遇,这是廉政的物质基础。

二、高薪制有利于吸收优秀人才,稳定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法官待遇不高,不少优秀的法官转为律师或从事其他职业,造成法官人才的流失。

也有一些优秀法律人才不愿进法院当法官,而宁愿去当”官“,从而影响了法官的素质。如果提高法官的待遇,这种情况就会转变,法官的素质必然提高。

三、高薪可以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由于法官掌握着最终解决纷争的审判权和裁判权,其地位和权限应比一般公务员优越,不可将一般公务员的标准适用于法官,所以法官的收入高出一般公务员的收入是正常的,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纳的制度。

也只有使法官的获得高出一般公务员的收入,才能显现出法官地位的崇高。法官才能珍惜自己的事业,不去当”官“,培养敬业精神,严格执法、公正裁决。

2、实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 所谓法官的身份保障,是指为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法律规定法官一经任命,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据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和令其退休。实行身份保障制的目的,在于免除法官不受免职和调离等威胁,使其能独立地依据法律进行审判,确保裁判的公正。

1701年英国正式制定了《王位继承法》,其中规定,法官行为良好便继续留任,其收入固定,除非由议会基于合法理由弹劾。至此以后,英国一直实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

1787年的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期间得到他们的服务报酬。”大陆法国家也大都采纳了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德基本法特别将法官与公务员分开,认为“法官应独立行政职权,并仅服从法律。第九十七条规定:”正式任用的法官,非经法院判决,并根据法定理由、依照法官程序,在任职届满前,不得违反其意志,予以免职、永久或暂时停职、转任或令其退休。

法律得规定终身法官的退休年龄。遇有法院的组织或其管辖区域变更时,得转调法官或令其停职,但须给予全额工资。

“法官原则上实行终身制。各国对法官身份进行保障的同时,对法官的退休年龄大多规定得较晚。

德国法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职于联邦各终审法院之终身法官,自年满68岁开始退休,其他法官自年满65岁开始退休。在美国,1937年国会专门制度了退休法,规定了法官的退休问题,其中规定联邦法官年满70岁可以退休。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与大陆法国家所不同的是其并未采取到达法定年龄便强制退休的办法,而是采取自愿退休的制度,即达到退休年龄以后,是否退休由法官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命令其退休。所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有一半以上的人死在岗位上。

还有些国家对退休的法官予以充分尊重,如法国称退休为“退职法官”,官职不变,美国称退休法官为“资深法官”。对法官在退休方面予以优待,主要是考虑法官的劳动是一种复杂的劳动,既需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又要有丰富的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

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本身是社会的一种财富。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法律上确立了法官的身份保障和退休制度。我们认为,法官法的上述规定有必要迅速予以实施,以保证法官身份的稳定性,使一些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可以适当放宽退休年龄,或者在退休以后也可以邀请其参与某些案件的审理。

这一做法的益处表现在:一方面,这一做法有利于法官的职务的稳定,从而有利于法官职业的专门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很长时间以来,我们一直将法官等同于一般的干部,强调其政治表现,注重行政级别的安排,而忽视了法官职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因此,在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时常被调进或调出,新调进的院长和副院长经过一段时间刚熟悉了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又因各种原因而被调出法院,从而使法官的职务极不稳定。事实上,法官应法实行合理流动,但职务应当保持稳定和固定,无法定的原因不得随意将法官调出,否则,极不利于法官职业的专门化。

另一方面,这样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不受任何外来的威胁或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实践来看,许多地方的法院的法官听命于行政领导的指导,偏袒本地当事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法官身份上缺乏保障,如果胆敢违抗指示,便极有可能被调离、降级、撤职。

可以说没有完备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当然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前提必须严格法官的任职资格,对法官实行严格挑选,一旦按照严格的选任程序选定某个法官,则应对其实行充分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实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并不意味着法官在任期内绝对不得被免职。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通过竞争上岗、考核选拔等淘汰机制,使一批高素质的法官脱颖而出,素质较低甚至根本不胜任法官工作的人离开法官队伍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对我们多年来因缺乏严格的法官任职资格制度所造成的问题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如果通过这些制度的推行,真正能够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此基础上实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法官素质的提高是增加法官待遇的基础,增加法官的待遇会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二者相辅相成,恽然一体。经过法官制度的改革,到“官”也想当法官时,我国的法官制度就步入正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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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独立探究
发布时间:2023-01-21
【摘 要】当前,法官独立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也是判断司法廉洁度的重要依据。文章主要从当代法官独立的应然状态,结合目前法官独立遇到的障碍,分析健全完善法官独立制度,试图探究法官独立的现实合理之路。 【关键词......
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均衡分配(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程序自由主义之局限要求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重新分配程序控制权。当事人自主与法官职权在程序控制中的动态均衡,决定了不同诉讼结构、模式及其功能的差异。本文以英国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作为考察模型,通过分析英国法官......
想当朝廷命官,就要运气好
发布时间:2023-07-04
武则天如意元年(692年),朝廷要铨选一批官员。名单上有一位姓方的、有一位姓王的,他们俩听从了业内人士的建议,把自己的姓各减去一两笔,改成姓丁和姓士,想着拿到官职后再改回来。因为这两个姓在当时比较稀少,笔画简洁,在名单上......
做一名纯粹的法官
发布时间:2015-09-14
第一眼看见史薇薇,当事人几乎都有这种感觉:正气、真诚、温和。 独立办案十多年,史薇薇执著地守护着公正:承办审结案件700余件,无一错案,没有一件因裁判不公被投诉、举报,结案率100%。 从当法官第一天起,史薇薇就给自己“约......
执著的刑事女法官
发布时间:2023-02-22
“家人和朋友说我太执著,同事们说我是工作狂。其实,我的想法很简单,就是不管做什么,一定要做实。”初见余华芬,端庄的容貌、爽朗的笑声、干练利落的作风,与想象中法庭上正襟危坐的法官似乎没有什么联系。 在宣威法院,说起余华......
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 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 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 一、精神损失赔偿概述 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学者曾世......
浅谈“法官”断层(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并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法官成为律师所和公司竞相争取的资源。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法官“断层”和人才匮乏的现象......
试析法官独立(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2
【论文关键词】 法官独立;司法制度改革 论文论文摘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但在我国,法官独立的实现还有相当的距离。只有从整体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才能最终实现法官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东汉时买个官来当花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0-02-16
汉代的卖官鬻爵始于惠帝六年(前189年),到了东汉灵帝刘宏时,就把卖官鬻爵一事发挥到了极致。他把本就不多的国库吃光后,开始公开出售官职。尝到甜头后,又别出心裁地设置了一个买卖官职的交易所,以官的大小和任职地的好坏确定官价的高低。三公九卿等要职,也一律明码标价,公开出售。除了皇帝的位置不卖,什么都能卖。如果买的人多,竞争激烈,则投标竞价,价高者得。官位的标价,则是以官吏的年俸来计算的。如年俸二千石的.........
论法治下法官的护法使命
发布时间:2022-07-23
一、问题的提出 法院作为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除去其司法功能之外,作为国家机关,或许这就不得不将法律与政治相联系。在加速法治的进程中,司法的去行政化也日益受到关注。但即使是真的可以在法院这一环中做到去行政化,法......
“官邸”烫手,台高官频唱空城计
发布时间:2022-11-18
上任数月的“行政院”新“院长”毛治国,作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 3月5日,岛内媒体报道称,毛治国计划将台北市金华街的“行政院长”官邸,改造为全台第一个社会企业(指从事公益性事业的“福利企业”)孵化基地。 岛内社企圈人士......
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
发布时间:2023-01-31
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 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 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 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 徐纯志 序 言 法官职业化的难题 法官职业化,是相对于行政化、大众化而言,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
法官员额制改革评议
发布时间:2023-02-07
摘 要 法官员额制改革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其核心价值在于推进正规化、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建设,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人才保障。为此,本文主张通过提高法官选任条件、分流管理、完善职业保障和惩戒机制等以除司法公......
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
发布时间:2023-06-27
并不是法官助理配备越多越好,根据调研,一名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最高可使法官在结案率上提高25%-30%的工作效率 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 本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新增角色――法官助理,是继员额法官之后又一引人关注的群体。 法......
庄官、村规和庄园法庭
发布时间:2023-06-27
[摘 要]在原始的马尔克村社民主传统的影响下,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中的村民集体作为一个整体积极地参与到了村庄共同体的各项事务中。在共同体的内部,他们不仅从自己的群体中间推选合适的人员对自己进行管理,还会为了自己的集体利......
法官四种智慧的增强
发布时间:2023-07-18
当前,法治中国加速前行,司法改革稳步推进。提高法官素质,不断增强法官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工作智慧和人生智慧,是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重要抓手,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法官应增强政治智慧。司法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
浅析法官的公共理性
发布时间:2016-12-04
就法律实践而言,从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既代表了法律文本的升级换代,也隐喻着法律态度的公共转型。本来,法律作为科学的建构,要求法律人拥有独立于大众的法律思维,而大众话语要想进入法律的领地,必须经由法律语言、符号和叙事......
官场新风尚
发布时间:2022-11-01
为民服务不再乱收票子 科长处长不再固定车子 公务接待不再频举杯子 选人用人不再划小圈子 提拔使用不再依靠金子 讲话汇报不再只念稿子 调研视察不再乱鸣笛子 发扬民主不再先定调子 班子团结不再互拆台子 群众办事不......
贪官测谎仪
发布时间:2015-08-20
乌有国贪腐盛行,总统不惜耗费巨资,广招天下能人,研发出反腐利器――贪官测谎仪。贪官测谎仪可以针对不同级别官员提出不同问题,自动识别自动打分并自动确定贪官级别。 测试当天,总统面色凝重,卫士站立两旁。 赵村长第一个钻......
新疆“首虎”栗智:用不树敌当护官符
发布时间:2023-03-18
3月11日下午,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称,新疆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他成为十八大后新疆首个落马的“大老虎”,今年第七个被查处的省部级官员。已退休两年的栗智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他还有一个身份......
法官员额改革样本调查
发布时间:2023-01-12
必须下决心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敢于动真碰硬,有效改变法官、检察官素质良莠不齐的状况,真正让素质高的人进入员额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难度最大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必将对中国19万余名法官重新“洗牌”。 在这场牵涉面广......
智“返”官印
发布时间:2023-02-22
明朝宣德年间,御史李浚奉命赴浙江钱塘县督办粮储事宜。当地的县令是个阴险狡诈之辈,准备暗中设计陷害李浚。一次,县令将自己的一名心腹安插到李浚身边做仆役,仆役伺机偷走了官印。当李浚办公用印时才发现官印被盗,经前思后想,他......
《论以法治官》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7
一、依法治国的实质在以法治权、治官 一项政策、方针、口号的提出,在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往往可以立即得到一呼百应的效果。但是,要真正领会其含义,把握其精神实质,取得全党全体干部的共识,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认识与实践过程......
首席惊喜官
发布时间:2023-05-26
首席惊喜官成电商新职位,任务就是给员工惊喜。玩也能成为一份工作吗?如今在电商企业中,还真就出现了这样新奇的职位,管理者还给这个职位起了一个非常响亮的名称――首席惊喜官(CXO)。首席惊喜官在公司行政体系中的级别并不高,通......
明朝官员戴乌纱清朝官员插花翎
发布时间:2022-09-11
在有关明清两朝的古装电视连续剧中,人们看到,明朝的官员和清朝的官员除了服装不同,而且戴的帽子也不相同。明朝官员头戴有两个翅子的乌纱帽,而清朝官员的红顶子的官帽上都要插上一束花翎。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迥然不同装饰呢? 其实......
中国近代的法官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27
关键词: 近代;法官;回避制度 摘要: 近代以来,为了维护司法中立,促进司法公正,各届政府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法官在任职、执行职务等活动过程中,必须避开某些地域、亲属或退出审判活动,从而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官回避......
浅谈中美法官制度对比
发布时间:2023-06-20
【摘 要】法官作为法律的实行者,同时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代言者,这个职业总给人们一种神圣庄严的感觉,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法官也逐渐开始堕落,正义的天平也开始倾斜,法官的形象也受到了损害。法律的正义性也在人们心中产生......
法官面对“人造美女”的困境
发布时间:2013-12-19
法官面对“人造美女”的困境 法官面对“人造美女”的困境 法官面对“人造美女”的困境 所有人的容貌,都有人造的成分。哪个女性不用化妆品?甚至连男性,也会刮刮脸、染个头发什么的。但当一个人......
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 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 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 内容提要: 在器官捐赠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一方面是众多的有意捐赠人体器官的人捐赠无门;另一方面则是更多急需移植器官......
浅谈法官助理制的设立
发布时间:2022-07-31
浅谈法官助理制的设立 浅谈法官助理制的设立 浅谈法官助理制的设立 “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案件大幅度上升,压得承办法官喘不过气来,原有的审判......
《税收征管法》修订将收官
发布时间:2023-03-08
在全国人大完成预算修法、国务院出台地方债和预算管理等细则后,完善税制的改革随即展开。按新一轮财税改革路线图,税制改革以“六税一法”为要点推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资源税费改革一揽子方案,将于12月起实施。已进行六......
3000字民法论文官员承诺
发布时间:2022-08-15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3000字民法论文。 笔者认为有承诺总比没有要好、敢公开说也总比不说要好。但就官员清正廉洁有效性而言,承诺却不是可以赖以依靠......
官僚制再探析
发布时间:2023-02-18
官僚制再探析 官僚制再探析 官僚制再探析 摘要:官僚制是工业社会的一朵奇葩,它以其稳定、严格、精确、可靠的管理取代了早期人格化的行政模式,构成了传统行政模式的一大理论支柱。但是当社会发展进入后工业时代时,官僚......
雨走灵官峡
发布时间:2023-01-16
离开凤县县城,雨还是不停地下着,透过车窗看去,雨中的秦岭更显得浓绿奇拔,座座山峰飘浮着白色的云雾。车向西南行了约十公里,就到了灵官峡。 灵官峡啊,灵官峡,这座千古奇峡,正以她的险峻,青峰,葱绿,神秘,美丽,焕发出诱人......
让法官成为正义的代名词
发布时间:2023-01-15
【摘要】复旦大学的联名请求信牵动着社会舆论的心,这又是一次社会舆论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较量,这种较量的最终结果是“法官是不是正义的代名词”。在法治理念当中,法官居中裁判,承担起定纷止争的司法功能,法治国家当然希望“法官是正......
让法官成为正义的代名词
发布时间:2015-07-27
一、社会舆论背后的“推手”――刑事司法报道 社会舆论的主体也就是公众,他们独立的自我意识是可操控的也就是说是可以被影响的,而这种影响因素除了包含公众自身因素以外还有许多域外因素,其中重要的一种域外因素就是报道。报道的载......
刑事诉讼法官调查权探讨
发布时间:2023-07-28
摘 要 刑事审判中法官的主要职能是使事裁判权,对控辩双方所出具的证据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其职能决定了法官必须处于超然中立的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举证冲突仍然有纰漏,在双方无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实时,法官能否在庭审......
法官职业化中的职业培训
发布时间:2022-10-26
[摘 要]法官是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权力的官员。在法官职业化改革进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基层法官的职业培训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环节,职业培训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法官离开了高校后能继续接受与职业有关的技能学习与训练,以便......
浅析法官裁判的四种德行
发布时间:2016-09-09
现代社会,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更是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裁判的公正来实现,公正的裁判并非全凭法律条文、程序或原理,还需要法官的职务行为、司法环......
《论以法治官》(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5
反观我国,行政官员行使权力、享受权利的自由度,远比一般公民大。一些官员以言代法,谁权大,谁的言论自由度就大,任意自由裁量的权力也大。这都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3.使从政道德法制化 治官重在治贪反腐,防范以权谋私。中国古代儒......
为官心得点滴
发布时间:2023-04-02
□关键的人,在关键时刻,给你说关键的话。“关键时刻”就是机遇,而“关键的话”却取决你的能力,一方面是你的活动能力,另一方面是你的工作实际成绩,领导毕竟是领导,要让“关键的人”能够有理由,并且是心甘情愿的说“关键的话”......
感高官落马
发布时间:2023-06-20
熙熙攘攘为名伤, 来似风光去踽凉。 落入歧途失羁绊, 马行万里脱绳缰。 ......
勿把“补锅”当“砸锅”
发布时间:2022-12-02
全国政协举行新年茶话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强调: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虽然其讲话的内容比较丰富,但各大主流媒体不约而同用头条位置刊出这两句话,可见其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习近平说,“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
刑事诉讼法官当庭认证的若干问题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6
目前,对于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法官是否应当当庭认证,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从强化庭审功能,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的角度出发,主张法官应当当庭认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庭认证即是对证据的“三性”当庭予以确认,......
勿拿恶俗当有趣
发布时间:2023-07-11
各种喜剧形式无不以“幽默”自诩,而幽默的关键词是豁达与智慧。 通俗地说,喜剧因素和喜剧效果的最主要构件就是不谐调,换句话,要想使某种东西变得好笑,就得使这种东西变得不谐调、不伦不类。比如,年轻女性头上扎个蝴蝶结不具有......
警察·官员·朋友
发布时间:2023-01-08
虽说如今传媒发达,许多事情都是有图有真相,文字注解也是时间、地点、人物、起因面面俱到,但有些东西,还是难以排除我的怀疑。 网传河南特警(一说是杭州特警)打人。据说有个叫奥华的青年人,去郑州(杭州)上访,在大街上被一群......
检察官自主退庭法律后果论
发布时间:2023-06-12
一、问题的提出 事例一:某市一起刑事伤害案件中,公诉人与被害人之代理人就如何确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产生争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被害人之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
浅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
发布时间:2023-03-16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它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公正司法行为。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基石,是靠一系列具体制度来建立和完善的,其中最与法官利益息息相关的便是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改革。我......
依法治官”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19
摘要:“小官巨腐”是百姓身边的腐败,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与拆迁领域,以山头主义与集体腐败方式居多,“能人腐败”是其突出问题。治理“小官巨腐”现象关键在于依法治官。依法治官存在的困境主要有选官管官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不健......
论法官判案“以事实为根据”
发布时间:2023-06-26
目录内容提要与关键词........................................................................(1)一、问题的提出........................................................................(1)二、对问题的初步分析.................
中国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
发布时间:2023-06-21
摘 要 现如今,中国法官选任制度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面临着诸多问题,而现代法治国家大多强调通过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寻求司法公正,但诸如法官准入门槛过低以及法官选任机制不科学等问题依旧存在。在谈及法官选任制......
“判后寄语”:法官应“情”系何处
发布时间:2022-12-22
在当下的转型社会中,在社会公众对法理的接受能力及水平还较低的背景下,“判后寄语”在以道德的力量来推动“法理的被接受度”上,更显现出其特殊的历史使命和社会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选用“判后寄语”来劝导、教育、感化......
论法官的良知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9
在开始这个话题讨论之前,应有必要给“良知”下一个定义。但对于什么是良知,“你不问我,我还知道;你问我,我还真的不知道。”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应属一个只能意会不可言传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它会有不同的解释。历史上不知有多少哲人智......
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之分析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2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日趋完善,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寄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对各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愈发深恶痛绝。但是,由于司法环境和社会传统以及职业道德素养等因素的影响,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中俄司法引渡贪官第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28
26岁男人被认为“表现出色”,谋取到公司驻满洲里办事处的大权,125万元巨款轻易弄到手,1998年远走俄罗斯成家立业,生下中俄混血的女儿,过了三年好日子,单位领导还不知道他已经不在国内。幸亏还有富于责任心的、讲究工作实效的检察官,创下轰动全国的奇迹――中俄司法成功引渡第一案。寻找王德宝的下落1999年1月,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检察院调查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检察官们意外发现一件嫌疑线索:东辽县农业生产资.........
浅析我国法官的司法论证义务
发布时间:2016-08-09
一、问题的缘起 司法裁判是一个据法讲理、以理服人的过程,说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常识,似不为过。但在我国目前,似乎并不如此,以致对司法裁判必经充分论证这一点,常常不仅需要学理层面的论证,还需官方层面的三令五申。近十余年来,......
法官的惩戒制度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弹劾和惩戒制度 保障法官队伍的廉洁公正,需要建立法官的惩戒制度。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官从事违法甚至犯罪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建立了由于法官操有审判大权,其一旦从事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各国法律都法官......
论法官考评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论文摘要:合理地法官考评制度有利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有利于逐步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官考评制度促进法官应具有强烈地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并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的法官职业群......
浅谈民事法官之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23-06-21
摘要: 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民事法官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具体包括实体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和程序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却在行使的过程中基于主......
美国军官七天“赶”出日本宪法
发布时间:2015-08-25
麦克阿瑟决定单独起草宪法 麦克阿瑟退回了币原案,决定剥夺日本人起草新宪法的权利,于是他命令GHQ民政局单独起草宪法。麦克阿瑟将一张纸条交给局长惠特尼,上面写了三条意见:一是天皇仅为国家统一的象征;二是放弃交战权;三是铲除......
官卑民尊的日本
发布时间:2023-01-02
一 常有人说,日本有世界上最出色的官僚制度与行政官员。在世人的一般观念中,日本的公务员被认为是出类拔萃。这个说法可能源于两本关于日本的著作:一本是大约三十余年前出版的《日本第一》,作者是一位美国的学者,名叫VOGEL(傅......
涉官成语贬义多
发布时间:2023-05-28
不知为什么,突然停电了,网页一抹黑,我只好乱翻闲书。无意间,一句“官不容针,私通车马”吸住眼球――“什么意思?”要在平时,上“百度”一搜,立马可得,可现在…… 于是,我搬出大部头《中华成语熟语辞海》寻求答案。好在该......
一时糊涂的清官
发布时间:2023-04-15
包拯是宋朝有名的清官。他刚任开封府尹不久,就遇到一件案子。有人犯了罪被官府缉拿归案。按刑律,要受杖刑。那时的杖刑很重,竹杖又大又沉,几杖下去皮开肉绽,打成重伤是常有的事。犯人一听害怕了,赶紧托人找到包拯手下的一个小吏......
“新官”能否理“旧账”?
发布时间:2023-07-24
§ 程序问题——关于行政程序的职能分离原则及其他 行政听证程序与司法程序相似,它们都是为了追求正义。为了给当事人以正义,就必须使程序本身体现民主原则,以防正义被专制所剥夺。而职能分离是民主的前提,倘非如此则极难避免权力过......
新官上任三把火
发布时间:2022-07-23
不论你是内部晋升,还是外界空降,新官上任,虽然手握职权,但面对一群怪兽、奇葩和异族,一不小心,反而可能被他们“吃”掉。为了带领这帮飞禽走兽冲出森林,奔向更美好的明天,有时候不免需要“纵几场火”,烧平那些荆棘和阻碍。但......
运用感官写事物
发布时间:2023-03-28
写xiě话huà练liàn习xí 学xué习xí运yùn用yòn蓝duō种zhǒn栏楔括n官uān描miáo写xiě事shì物wù 。 例lì:盛shèn揽kāi的de梅méi花huā,你nǐ挨āi着zhe我wǒ,我wǒ挨āi着zhe你nǐ,像xiàn览lán天tiān下xià......
论法官释明权在民诉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法官释明权在民诉中的运用 论法官释明权在民诉中的运用 论法官释明权在民诉中的运用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及能力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诉讼后果。如果当事人缺乏对......
刑事法官职业伦理特点与构建
发布时间:2023-07-26
刑事法官作为刑事司法体制的中心,对于如何维护与贯彻法律之威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刑事法官的职业道德也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之前的研究中,往往只是对法官整体的职业道德现状与内涵进行了研究,但是刑事法官本身却具有着与其......
探究青年孟德斯鸠的法官岁月
发布时间:2023-01-16
他是法官买卖制度的支持者 1705~1708 年,孟德斯鸠在波尔多大学法律系就读。这所创立于1441 年的法律系设在一座陈旧的建筑中。当孟德斯鸠入学时,几经动迁的校园仅有200 平方米左右的面积。不过,相比每年不到80 名的学生,校园的大......
揭秘官方笔名
发布时间:2023-07-08
这些天,国平很忙。10月9日晚7点多钟,人民网发表了他关于香港“占领中环”非法集会的评论《谁该为“占中”买单》,随即被新华网、新浪网等网站置于首页突出位置。据记者统计,这是国平就该事件发表的第16篇文章。有时,他还“日发3文......
英国的天鹅官
发布时间:2023-02-02
一只天鹅引发的骚动 为什么一只天鹅的死会引起这么大的骚动? 王室的天鹅官 英国王室有不少古怪的传统,其中之一就是王室设有一种全世界独一无二的职位――天鹅官,他们的职责就是守护天鹅,给所有无主天鹅上“户口”。英国全境......
冲澡冲出官司
发布时间:2022-12-31
刘坤、纪延、石叶三个边远山村小伙,来北方某大城市当农民工,住在离工地不远的工棚里。不远处有一座旧的10层大楼,因为年底要拆迁,一二层住户已提前搬走,仅高层还有一些住户住着。 夏季久旱无雨,已影响到城市供水。自来水公司大......
长寿溪、长寿官……
发布时间:2023-07-28
巴渝名邑江津,是重庆唯一的中国长寿之乡,而且是全国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百岁寿星分布最均衡的长寿之乡。 究其原因,在战祸连绵的古代,偏于西南一隅的江津县(今江津区),环境安定,少有战争,历来为避乱之境;江津历史上有5次......
宋朝的“老榜官”
发布时间:2023-05-25
宋朝是科举制度的重要发展时期。虽然录取的名额比前代大大增加,但毕竟僧多粥少,屡试落第、五六十岁还在为功名奔波的仍大有人在。考虑到这些读书人“易农而学,应书躬策至于历年且老而无所成”。皇帝特许在正榜之外,另发一榜恩赐其功名“与微官使之沾禄而后归”,因老人居多,此榜即被戏称为“老榜”。而榜上有名、以特恩获得功名的老年士子们就是老榜官。对老榜官,宋朝不乏非议与责难。哲宗朝谏官上官均认为:老榜官们“大率多.........
“官”如干预司法,“帽”就或将被拿
发布时间:2023-05-2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的落地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3月30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
金星:我就是娱乐圈的大法官
发布时间:2015-08-28
接棒《奇葩说》 “最看不起拿我和高晓松来比” 采访金星当天,正是《奇葩说》第二季决赛录制,前一天还在外地录节目的金星匆匆赶到北京。按照惯例,当天录制应该会到凌晨,而第二天一早她要飞去新疆参加舞蹈节。助理透露,她已经连续......
史上官场吃喝风
发布时间:2023-07-16
“所有尖宿公馆,只用家常饭菜,不必务办整桌酒席,尤不得用燕窝烧烤,以节糜费。此非客气,切勿故违,至随身丁弁人夫,不许受分毫站规门包等项。需索者即须扭送,私送者定行特参。”这是清朝道光十八年(1839年)初,林则徐被任命为......
官员的三种劳动
发布时间:2023-03-03
社会上有一种争论,是关于民众和官员谁养活谁的问题。有人说,是官员养活了民众,当官的是所谓的“父母官”嘛,掌握着子民的一切,包括生存、生活方式,喜怒哀乐,包括何时吃稠的,何时吃稀的,一天吃几顿饭等等。也有人说,是民众养......
官场闪小说三题
发布时间:2023-07-14
活动 我是单位的一把手,他是我的一个副职。 我很器重他,他对我的安排也向来都是言听计从。 有一次,单位出了一点小麻烦,要不是他主动揽到自己身上,我哪里能有时间腾出手来摆平,所以我打心眼里感激这位重感情、讲义气的好兄......
小官如何变巨贪
发布时间:2023-07-23
“和|跌倒,嘉庆吃饱”式的大官巨贪,经常创造贪腐史上的新纪录。不过,俗话说,“别拿村长不当干部”,小官小吏也能大贪巨贪,其贪腐的数额与其职位之悬殊,也让人惊诧结舌。搜罗起古代“小官巨贪”,罄竹难书,我们抽个历史切片,以......
如何教育官二代
发布时间:2023-04-12
西汉官员陈万年廉洁自律,处理政务公平公正,因此升迁得很快,从县令一路升入中央担任太仆。但他觉得要想在官场上站稳脚跟,光靠政绩是不行的,还需要得到权贵们的庇护及推荐才行,所以一有机会,他便极力地巴结权贵。 一次,丞相生......
德国少年参审法官:现状和改革
发布时间:2023-02-09
【内容摘要】少年参审法官是德国少年刑事程序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不仅参与案件的初审活动,还会参与事实问题的上诉审活动。德国的少年参审法官除了应当具备教育专长与教育经验之外,在任何审理期日活动中还要求同时有男性和女性参审法官参与。尽管包括少年参审在内的德国刑事参审制度一直饱受争议,但少年参审制度除了依旧发挥着监督司法、沟通民意等普通参审制度所拥有的功能之外,尤其在教育理念和亲职教育权角度有着不可替代的功.........
检察官自主退庭法律后果论
发布时间:2022-11-22
四.公诉人自主退庭的法律后果 现代诉讼模式被动性的特点,决定了审判的开启必须有诉讼的提起,在公诉案件中,必须有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审判程序才能启动,公诉权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权力,即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行使......
用民主的方法培训民选村官
发布时间:2022-10-11
" 在全国开展的以村民自治为特色的农村民主实践中,培养与提高民选村官的政策水平及工作能力,建设一支与农村民主实践相适应的乡村干部队伍,成为当务之急。云南省民政厅在农村基层干部培训的实践中,结合成人培训和农村工作的特点,......
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7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有法官回避制度。如何理解法官回避制度的具体实施,笔者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求同仁赐教。一、 回避的概念回避,就其字面意义来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
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23-07-12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适用法律中所必然赋予的职权,由于法律本身的原则性、抽象性、非完整性等特点,法官需要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系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缺少公开性,难免成为人们怀疑司法不公的口舌。为了......
浅谈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之重构
发布时间:2022-10-25
摘 要 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已经在实践中运行多年,这其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也依旧存在着某些与现实需要脱节的不足,特别是在基层预备法官培训方面。近些年,随着社会转型加剧,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凸显,案多人少一直困扰着......
中国近代的法官回避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27
回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东汉时期出现的《三互法》,即是中国最早的有关地区回避的成文法律,而《唐六典》中规定的换推制,则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职务回避。由于古代司法行政不分,专职法官尚未出现,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回避制度......
小官小唱 2014年5期
发布时间:2023-03-06
人在世,随意就好 想想看,不惑已到 最重要,携幼扶老 过日子,对付得了 扛重担,一肩全挑 到中年,健康就好 往前看,千万富豪,比咱过得好 往后看,十亿百姓,比咱差不少 一个要捧,一个要哄,责任都要尽到 物价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