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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建立私人破产法的几点设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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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建立私人破产法的几点设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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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围绕在中国建立私人破产法,提出一些基本问题和想法。限于篇幅,本文不作理论性探究。

我希望这样做更能引起有兴趣的人们的进一步讨论,以便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私人破产法,寻求一个可行性方案。众所周知,私人破产法在发达国家的建立经历过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有许多经验和教训值得汲取和借鉴。

至少,从发达国家的破产法立法和修改时间的长度来看,我们知道这是一个非常需要耐心,信心,和专业知识的工作。因此,我希望有更多的青年学人能看到这个工作的意义。

我想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为什么要建立私人破产法;二,建立什么样的私人破产法;三,关于如何着手建立中国的私人破产法的一些考虑。

一.为什么要建立私人破产法建立私人破产法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逐步使得普通消费者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免除贷款后由于意外原因而无力还款时的恐惧,树立和维护信用制度的权威,扩大普通消费者获得平等的贷款机会,促进金融信贷业能在一个适当的法律氛围里运行。 首先,私人破产法的建立将把作为债权人的金融团体和作为债务人的普通消费者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以人道主义的立场,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免其于当意外原因出现而无力还款时遭受债权人索逼债务。

事实上,在中国,当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时,就是承认任何企业都只是一个具有有限责任的法人实体。因此,从理论上讲,包括银行在内的企业都有烘d产的可能和寻求以破产来摆脱债务的权力。

那么,为什么私人贷款者应有无限的法律责任偿还贷款而不能寻求以破产来解脱债务呢?这显然是一个法律上的不平等。 破产法是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纠纷的一种专门性法律。

根据私人破产法,只有专门的法庭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和手段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甄别并作出最终裁决。从美国私人破产法的实践来看,当债务人向法庭提出破产申请的那一刻开始,债权人,无论他是银行或其它金融实体,都不再具有法律的权力向债务人追索债务。

同时,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暂时交由一个法庭指定的管理机构托管。当破产申请由法庭裁定后,法庭会依据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判决债务人对某些债务予以适当偿还,或不予偿还,一次性地解脱债务人的债务。

在这里,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依照法庭的裁决行事。 由于私人破产法将债务人和债权人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对无力还贷的消费者提供一个法律性的解脱方式,因此,它在金融信贷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对社会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美国,它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安全阀。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各种金融信贷业的崛起,信贷活动的日益增长,私人祖7d产法的建立就显得日益紧迫。

从某种意义上讲,私人破产法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稳定更为重要。在发展中国家,它不仅是一个社会安全阀,它的建立,还将在更广阔的领域,促进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的理性发展。

第二,私人破产法的建立将促进银行对信贷业务的科学管理水平,改善银行对信贷业务的操作方法。由于贷款人可以合法宣告烘d产来减免债务,这对银行的贷款风险预测能力提出新的要求。

此外,私人破产法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破产帐目作出统一认定,规范银行对破产资产的清算,这将对合理评估贷款银行的业绩起重要作用。在没有私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各银行对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拖欠款项,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认定。

所谓"呆账"究竟有多"呆",很难有个准确的定义。当私人破产法建立起来后,根据破产法裁决的破产资产,就立即被视为应该清算的帐目,银行必须即时清算,银行的业绩也能及时得到反映。

这无论对银行的投资者和国家金融部门的管理者,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再次,私人破产法将从法律的角度,以人道主义的精神规范银行对拖欠账目的催还操作。

第三,由于私人破产法能依法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它的建立将有力地鼓励一般消费者踊跃申贷。这对于金融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很大的意义。

私人破产法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是从法律上承认贷款人和贷款银行都无法预测某些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将影响贷款人还款能力这样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直接相关的,贷款银行必须是在估计到这种风险后而同意贷款。因此,当贷款人无法预测的事件果然出现而影响其还款能力时,依靠私人破产法来减少或免除债务,正是贷款银行必须承担的风险。

从一般意义上讲,一个国家的消费者信贷规模和贷款状况指标反映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潜力。在我国,消费者金融信贷业正在起步,其主要的贷款方式是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还处在摸索阶段。

可以说,一个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消费者信贷资源还远远有待开发。抵押贷款事实上是一种资格性贷款,没有财产抵押的广大消费人群还是被关在信贷市场的大门外。

这个状态,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中长远目标,都是极不相称的。一个当前的例子是所谓的"内需不足。

"消费者是否愿意积极消费,反映出消费者对经济发展前途的信心和其取得未来资金的手段的多寡。当工资收入还是大多数消费者支配未来资金的基本手段时,消费者不愿积极消费购买是一个非常理性的选择。

同时,应该考虑到的还有,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消费者信贷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消费者不敢轻易申贷,贷款银行也不敢贸然放贷。要跳出这个消极的循环,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尽快建立包括私人破产法在内的信贷法制环境。

第四,私人破产法的建立将极大地树立消费者信用制度的威信。当一个人被法庭宣布破产后,他的确能在实质上得到了减免债务的优惠。

但相应的是,他的贷款信用记录则留下一个极为严重的污点。在美国,这个污点将在7-10年内影响破产者的重新贷款。

所以,大多数的消费者都非常注意自己的信用记录,决不让拖款的事情轻易出现,更不会轻易申请破产保护。信用制度概念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

当以法律的定义规范贷款人的拖款状态以致破产,并用标准的表述形式予以记录在案,随时可供全国范围的计算机网络查询,这无疑具有一种威慑的力量。 第五,私人破产法的建立将有助于中国金融业的国际接轨。

实际的问题包括,如何处理中国消费者无力偿还向中国境内中外合资银行的贷款,中国境内外籍人员无力偿还在中国银行的贷款,如何处理中国人员无力偿还向境内外国银行的贷款,中国的银行如何向国际投资界申报信贷资金运行中的破产款项,等等。可以肯定,在许多细节上,中国的私人破产法会有自己的特点,但我们应力求在大的框架上与国际上的原则接轨。

二.建立什么样的私人破产法 前面提到,建立私人破产法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这是一个终极目标。

具体的来讲,是通过详细而严谨的法律程序和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款,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树立和维护信用制度的权威,扩大普通消费者获得平等的贷款机会,促进金融信贷业能在一个适当的法律氛围里运行。但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由经济和政治既得利益势力影响和控制的社会里,这些利益集团会在建立什么样的私人破产法的过程中寻求保护自己的利益。

例如,我们知道,在发达国家,私人破产法运用专门的法律程序和手段来甄别和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只在一定限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个理解要取得中国立法机构的共识,在目前可能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

因为,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大多数的债权人是国家所有制的银行。从对立法的影响,商业利益的获取,以及心理惯性上来看,代表国家利益的银行,将追求最大限度的对债权人的保护,而不仅是一定限度上的对债权人的保护。

然而,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正在历史性地改变着所有制关系。一个公有和民营所有制并行的混成所有制形式,或迟或早,终将寻找出一个新平衡点,来支持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

这一过程的后果,那怕是阶段性的后果,都将使得事情变得更复杂。一方面,许多新兴的民营利益集团和个人将加入债权人的行列,他们一旦成为债权人,也希望取得法律上对债权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但是,在另一方面,他们在本质上,又与同行企业,无论是民营制企业或公有制的企业,包括国家银行,有着天然的竞争关系。他们最强大的武器,就是运用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

而开发占领市场,他们就必须向消费者(潜在的债务人〕有所妥协,其中包括在处理债务上的妥协。同样可以预见,国家银行也必将利用市场武器来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因此,向消费者放宽尺度,是不言而喻的大趋势。这个大趋势,将使立法的天平,倾斜于在一定限度上的对债权人的保护,而不是最大限度的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这样一个大趋势下,我们可以对建立什么样的私人破产法作一些设想。第一,私人破产法的法律程序。

这里有许多具体的程序问题有待探讨。诸如,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申请程序来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取证程序来确认申请人的债务、资产、和收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资产托管程序来处理申请人在破产申请期间的财产管理?建立一个什么样的送达程序来通知债权人?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资产变卖程序来处理申请人资产变卖?等等。

第二,私人破产法条款的制订。这是私人破产法的核心。

基本的思路是如何减免和偿还债务。首先,无论减或免,都要制订一套标准。

减免标准的底线是保证债务人基本而体面的生存和再生产的条件。从实际出发,我认为应考虑对某些债务的优先免减。

如用于教育,医疗的债务,用于生活必须品的债务,予以优先免减。对于某些特殊身份的债务人,如处于战时的军属,少数民族,以及其它受到特别法令保护的人员,如贫困地区和灾区人员,也应有所优待。

在确定减去的债款之后,就需要制订残存债务的偿还方式。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基本方法有二。

一是立即变卖债务人的某些财产,一次性偿还债务(所谓"Chapter7"方案,一般在4个月完成〕;二是制订一个规定年限的还款计划,给予债务人更多的时间,以其未来的收入逐步抵还残存债务(所谓"Chapter13"方案,一般在3-5年内完成〕。可见,这两种方案的区别在于,想快脱身者,必须牺牲一些眼前的财产;要保住财产者,则以未来的收入相交换。

显然,选择何种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现有财产的多寡。 第三,私人破产法要针对欺诈作弊行为制订特别条款,对于滥用破产法的犯罪行为,绳之以法。

例如,申请人明明知道自己将要申请破产保护,但仍滥用信贷,突击消费,企图利用破产申请来免减滥用的信贷。这种行为,一旦查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非法催款,骚扰合法申请人的行为,也应有相应的法律约束。

三.如何建立私人破产法的一些考虑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已显得越来越重要。或迟或早,中国的宪法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出更适合社会发展的规约。

私人破产法说到底,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法规。因此,它必将随着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深度和广度而逐步发展。

可见,私人破产法与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有密切关系。在美国,破产法的建立,是得到美国宪法受权国会而制订的。

在中国,建立和实施私人破产法也应得到某种受权,否则无法受到最充分的法律支持。例如,对破产案件的审理,需要设立特别的破产法庭。

显然,建立这种特别法庭需要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 我认为,中国有关方面应立即着手组建一个机构,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全面研究制订私人破产法。

这个工作应包括对中国消费者信贷现状的调查和未来趋势的评估,考察国外经验,结合中国现状,尽快拿出一个草案。如果可能,最好能在限定地区试行,在取得本地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修改。

媒体要有计划地对公众进行教育宣传,执法机关和教育界要适时培养有关的法律人才。 另一方面,中国应加大建立消费者信用信息网络的力度。

据报上海已有动作。这是非常重要而鼓舞人心的消息。

但是,一个上海是完全不够的。全国性的消费者信用信息网络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然b,它将以信用评分的形式,向贷款银行提供统一及时的消费者信用状况的报告,包括破产记录的报告。

而破产法的实行,也要依靠消费者信用信息网络,对申请人的信贷记录进行调查。试想,在美国,如果没有一个高效能的消费者信贷信息库的支持,破产法庭如何处理上百万案件的工作? 金融信贷业在中国有很长的历史。

但是,迄今为止,中国仍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也没有一个私人破产法。这个现象是与我国的所有制形式,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消费者信贷市场的不发达有一定关系的。

在崇尚"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年代,绝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是不需要利用信贷手段来购买大宗物件,例如房屋。 当历史走进21世纪,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都在不断地造成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越来越具有前瞻性。尽快建立全国性的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和私人破产法,是保证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方向的重要步骤。

参 考 文 献:1. Lawrence M. Friedman, 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Second Edition,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1985.2. Charles Warren, Bankruptcy In The United States, 1935.3. Teresa A. Sullivan, Elizabeth Warren and Jay Lawrence Westbrook, As We Forgive Our Debtors─Bankruptcy and Consumer Credit In America, Washington D.C., BeardBooks, 1999. 4. Lendol Calder, Financing the American Dream,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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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7
因此,笔者认为,在对知识产权本身和有关概念的研究中,应当注意:知识产权本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客体依存的载体也相互区别。在把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其特点时不应将它们相混淆。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
论知识产权(二)(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注释: 注1 此文为蒋志培同志民商法学博士论文的一部分。 注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注3 参见GELLER主编《国际版权的法律和实践》MATTHEW BENDER出版社,旧金山1996年版,瑞士篇(英文)。转......
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既然宪法是国家创制的,归根到底是人创制的,那么,宪法价值的发生就必然有其人性基础。我们只有从人性的视角去审视宪法价值,才能科学地揭示宪法价值的本质,才能进一步从根本上解决宪法价值何以发生的问题。一、宪法价值与人性、人的本......
论知识产权(一)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最早出现知识产权的概念外,承袭了德国民法大部分内容的日本,在范围上及用语上均有与德国相近的地方(注29)。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它却是法国各种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的依据,它还使知识产权与有形......
论知识产权(二)(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8
注47 也有学者认为区分知识产权的特征与其保护客体的特征无重要意义,因而言及知识产权特征也可以将其客体的特征算入。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1页。 注48 见黎国智主编《法学通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9......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9
从上文阐述的实际发展态势来看,无论是司法审查、宪法法院以及宪政院都呈现上升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当今司法审查和宪法法院以及法国宪政院不断上升的发展势头,本身就足以表明宪法监督司法化将在未来的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宪政和宪......
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促进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大量增加并向多元化发展,因此2011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最后,我们还需要揭示一下这种转移价值发生的内在机理。如果将政治家与法官们相比较一下,不难看出,政治家们从事政治活动需要保持高度的政治热情,甚至需要充分展示其政治野心和才能,以吸引和组织公众对他们的支持。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不过,应当指出,由于司法本身内在相关的缺陷,人们在获得诉讼的便利之时,也需要付出时间、金钱,乃至不公正判决的代价。这种代价在宪法监督司法化方面同样不可避免。说到这里,又使我们想到一个古老的话题,即在所有的人造制度中,都不......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6
需要指出的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功利价值并非仅局限在这两个方面,应当还多一些,例如下一节将讨论的“转移价值”,从节约社会成本或增进社会收益的角度上看,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功利价值的体现。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功利价值并非是宪......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8
但是,正如我们在探讨宪法监督司法化发展前景所说的那样,西方宪治发达国家对“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和宪政院的研究尤其持久和精细”,我们可以借鉴、移植、吸收它们的有益的经验、理论和其他成果,并在理论上需要更新观念、锐意进取,以迎......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而其他一些国家,由于始终将宪法视为一种治国的“工具”,想用时就用一下,不想用时就弃置一边,这种对宪法的随意态度非常不利于确立宪法的极大权威和效力;再加上不断地、刻意地去增强政治权威,甚至政治领袖人物的政治感召力,又进一步......
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三)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告别德国之后,我们来到了英国伦敦。考察团拜访了均富会计师事务所、高乐有限公司、KIRKLAND&ELLIS律师事务所等破产专业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英国新破产法于1986年颁布,此后经过一系列修订。为使商事重整更易获得成功,新法还引入了美国......
程序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内容简介〕 宪政中的程序即宪法程序,是宪政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程序是其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意味着宪法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独立性。宪法程序构建模式有两种,即严格规则模式和......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一)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基本结束了教育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自1978年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
宪政的新范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属于根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与此相关,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和废除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低阶法律以及法规、决议、命令等等。但众所周知,作为万法定盘星的宪法本身也是需要修正的,并非永恒的绝对真理......
宪政的复权(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获得承认的立宪性规范其实也未必符合立宪民主主义的理想,它可能是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 )在《美国的民主》( Democracy in America )一书中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制(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的结果,也可......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言 笔者曾断言:我国宪法“已有的发展多半不是来自宪法本身及宪法实践,而是来自政治及其他法律发展后的推动作用。”我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化都是通过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一开始就带有直接的功利性。其中,法律特别是宪法更是被当作推动......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发展要求的协调,为了保持这种协调,使宪法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在必要的时候要对宪法进行一定修改。适时地......
宪政的复权(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6
也许哈贝马斯意识到那是个「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所以他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不提批判性民主主义而主张「审议性民主主义」(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不提批判法学而主张为立宪国家开发民主法治和社会法治的「权利体系」,......
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三、从社会权力看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社会权力(Social Power)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精神资源,包括各种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势力对社会的影响等)对社会的支配力。理解社会权力,要把握两个方面......
再论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政治改革:避免权力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自从1997年夏天的泰铢暴跌,一连串的金融危机终于导致亚洲许多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分化、解体和改组,各国威权主义体制的信誉都纷纷贬值乃至宣告破产。尽管有些国家(例如印度尼西......
论宪政的德性(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行代议民主制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而言,似乎直接民主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不须假手中介或代表,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管理国家的事务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但卢梭......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摘 要]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
论宪政的德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
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
试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关键词】私有财产宪法 基本权利 论文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促进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大量增加并向多元化发展,因此2011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8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教育立法不完备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从数量上看已初具规模,但从内部结构上看分布不平衡,远没有形成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形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一是教育法规的横向覆盖面尚不完整,一些在教育实践中急需......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7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不仅是一场全面的制度实践,而且是一系列价值和观念的载体,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无疑需要制度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支持,立宪主义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恰恰与此契合。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现代化追求的目标。......
程序与宪政(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宪法程序的提法也并未普遍被人们接受。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刑法、民法的程序(法)但却没有刑法程序、民法程序的说法。因此,也不宜使用宪法程序的概念。〔14〕在笔者看来,“宪法程序”是可以被接受且较为合理的一个宪法......
程序与宪政(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必须统一协调,才能发挥宪法程序的应有作用。(二)宪法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宪法程序的价值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程序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也具有独立价值,“否认程......
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确定这样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程序与实体并重,并最终达到程序与实体和谐统一。但鉴于目前我国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且“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不免有轻视之......
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论文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方面,作为基本法,规定了国体、政体等国家的基本制度与组织方式,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其他各部门法律的基础,又被称为母法。因此,我国宪法在修改之后强调对保......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宪法自主性发展的维度:在政治、道德、法律及意识形态诸领域之间 宪法是人类文化传统中政治、道德、哲学、宗教、意识形态及关于法的观念等各种因素综合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些因素对宪法的出现都产生过影响。有......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0
(三)建立、健全适用机制,积极推进宪法适用。 从广义上讲,宪法的适用是指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64]它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由特定国家机构进行的违宪审查活动,以及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当然,在一些国家,违宪审......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注释: 谢维雁:《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 相关分析参见李喜所:《剖析梁启超晚年的思想走向》,《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 孙中山:《五权宪法》,载高军等编:《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资料选辑......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三、宪法自主性发展的路径 宪法的自主性发展不仅要排除外在的干扰乃至限制,最为关键的还是要有一套健全的自我发展机制。所谓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是指内在于宪法,并推进宪法不断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或手段等构成的有机体系。说它内......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7
三、完善我国宪法修改的建议(一)在修宪程序上,明确党中央的修宪建议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关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由于我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使其决定了事关国家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大政方针,履行了本应由国家......
论财政税收法研究中的宪法之维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1
宪法与财政结合而成的财政宪法更是逐渐成为当代宪法及财政法学研究之潮流取向。(p110~111)在财政法、税法领域,无论是发达国家学者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都立足于宪法,站在宪政的高度,对各种现行财政立法进行检讨点评。从方法论角......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包括:一是通过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最低程度的平衡。所......
宪政的新范式(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5
宪政的本质是试错的制度化 以反思机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循环式构成原理意味着规范的正确性和妥当性是由试行过程决定的,是暂时的、可变的。。因而卢曼把正义的概念表述为“法律系统的适当的复杂性(adequate complexity )”,颇有那么一......
再论宪政的复权(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无论是「卖方市场」还是「免费搭车」,似乎都在印证中国流行的「民主政治是昂贵的奢侈品」、「十三亿人搞选举的制度成本太高」的说法。其实不然。麦克弗森和克鲁格曼决不认为议会主义是得不偿失,更不认为买票行为是无可救药。何况在考虑......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英 文 名] On Due Process of Law in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摘 要] 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政的重要基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本身的理论,而且促进了宪法、宪政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内涵的程序本......
再论宪政的复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关于政治改革在中国应该缓行的主张中,除了社会安定之外,有一条论据也很重要,这就是由于教育水准和生活水准太低,老百姓既缺乏参政的兴趣也缺乏参政的能力。但是请问:难道今天的中国人民的素质还不如200年前的美国人民吗?就算有文化......
论宪政的平衡性(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实行间接民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制度形式。现代宪政之所以未选择直接民主,是因为“它不仅面临规模难题,而且蕴含着暴政倾向”〔34〕(3页)。而间接民主意味着,“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 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即宪政的平衡性。“对抗性权力”是英国......
论宪政的平衡性(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4
在哲学上,所谓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规定性,它反映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必然性,它是事物最重要的、稳定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性。因此,本质意味着,第一,本质是决定事物为该事物而非其他事物的根本标志。第二,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
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其实早在1850年法国的普鲁士宪法第9条中也只规定:“所有权不可侵犯”。而在1848年法国宪法的权利宣言第11条中也同样规定“一切财产权,均不可侵犯”。但是不言而喻,这些均不能视为现代意义上的不可侵犯条款。 众所周知,日本现行宪法......
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此外,现行宪法中有关财产权保障的制约条款本身也具有繁重、零散和空泛的特点,在规范体系上与保障条款缺乏密切的关随着性和内在的整序性,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甚至不足以视为现代宪法中的制约条款。 第三,规范涵义的不确定性 在现代西方......
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25
论文论文摘要:关于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了从宪法的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理解外,还应认识到,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国家权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0
引言:“不一样”的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
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国宪政的精神出路 这里试图叙述的,并非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理论,尽管我确信,本文的主题完全具有发展成为完整理论的可能性。这里也并非试图对弗里德里希的《超验正义》一书作出评价,因为一本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