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防腐反腐被提上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持续以高压姿态打击腐败已成为我党新时期的坚定选择。与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相比,国家审计具有监督日常化、专业性及掌握多行业信息等优势,国家审计机关在防范和发现贪腐行为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过去30年,中国审计机关在国际上率先开展了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累计审计领导干部近50万名,移送违法违规事项和犯罪案件线索4.2万条,审计部门通过审计发现了包括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在内的很多大案要案线索;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过程中,国家审计发挥了威慑和反腐败的巨大作用,其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直接帮助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国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同时对腐败分子给予严惩。着眼于当前防腐反腐形势,国家审计要继续加大审计力度,巩固现有审计成果;同时要针对国家审计的局限性开展制度创新,确保国家审计更好地发挥防腐反腐作用。
二、国家审计在防腐反腐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
腐败本质上是一种权力滥用行为,是国家治理最严重的威胁之一。腐败的产生源于对权力缺乏限制。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从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在这个快速又激烈的社会转型过程中难免发生许多阵痛,腐败现象频发就是其一。其原因可能在于我国当前政治经济制度的缺陷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依宪治国还未完全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待成熟完善,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存在缺陷等。
(一)国家审计在防腐反腐中的地位
用权力监督约束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防腐反腐的重要保障。我国防腐反腐体系包括预防和惩治系统两部分,其中惩治和预防相辅相成,一个治标、一个治本,体现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当前应该采取惩治腐败的治标行为,为治本赢得时间和良好风气。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0年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我国目前的惩治体系主要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包括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七部分组成。国家审计作为一种政府内部监督,在防腐反腐中有其自身优势。首先,国家审计是一种日常性监督,许多审计活动属于常规、定期审计,因而能够通过持续和有效的监督,在早期发现腐败线索,防止腐败行为进一步扩大造成的损失。其次,国家审计具有专业优势。当前我国腐败的主要形式是经济腐败,审计部门的组成人员主要是掌握财会知识的技术人员,因而具备在经济领域查找腐败线索的专业胜任能力,可以运用专门的审计技术识别并揭露腐败问题。最后,审计人员通过对多行业与部门的审计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行业与部门的主要信息和业务数据,可以通过对比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异常情况进而揭示腐败行为。
(二)国家审计在防腐反腐中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之中。作为国家腐败治理的“四大支柱”之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国家审计的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核心是推动民主法治,实现国家良好治理(刘家义,2012)。
在预防腐败层面,国家审计可以对发现的腐败苗头性问题在前期予以遏制;国家审计把开展审计工作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相结合,贯彻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的政策措施,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提供了有力保障;审计机关通过分析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背后的深层次体制层面原因,揭示制度存在的漏洞并提出解决办法和相关建议,促进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机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同时国家审计制度的存在,本身就可以对腐败形成震慑,有助于形成廉洁自律的良好风气,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国家审计监督促进法治完善,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三、国家审计防腐反腐作用的局限性及相关问题
在我国当前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下,依靠任何单一手段去反腐很难有太好的效果,国家审计也必然要被纳入到整个防腐反腐体系中才能发挥效力。同时,国家审计主要是一种经济监督,其在独立性、权威性方面尚存缺陷。腐败行为的隐蔽特征及国家审计自身的局限性,都限制其在防腐反腐中扮演“主要角色”。
(一)国家审计不能发现的腐败
国家审计的对象主要是经济数据,而经济数据只能反映与经济相关的部分行政活动。同时,尽管腐败行为基本都会伴随经济活动,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腐败行为是国家审计难以涉及的。如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中,贪污和挪用公款等行为相对容易被审计人员发现,而受贿行为相对难以被发现。此外,一些腐败分子极力掩饰其腐败行为,销毁腐败证据,一些官员搞“两面派”:台上反腐、台下腐败,也给审计机关查处腐败行为造成困难。
(二)国家审计的高成本
国家审计必须要面对审计成本问题。审计活动需要人力、财力、物力资源投入,且可能对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造成一定干扰,因而国家审计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经济性有一个共轭效应,政府部门的经济效率既可能会因审计减少腐败行为和提高政府活动的透明度而提高,同时也可能会因支出审计成本而降低。国家审计必须在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找到经济的平衡点,要在提高防腐反腐效果基础上尽量降低审计成本,尤其是审计的行政成本。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紧张的地区,考虑审计成本制约显得尤其重要。
(三)国家审计中的保密要求
作为国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经常接触到各类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的重要资料和信息,审计工作成果也可能涉及大量国家机密信息。如果不慎泄露秘密,则可能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对外关系,妨碍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等,甚至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国家审计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政府部门,但是对于军队和一些特殊如国安部门,国家审计要谨慎选择审计对象。因为这些部门都涉及到国家机密,如果使用审计的手段去反腐,很可能会泄露国家机密,使其难以正常运转,危害国家利益,所以这些部门防腐反腐应适当考虑其他方式。
(四)国家审计自身不足以及审计问责不够
当前我国国家审计模式属于行政型审计模式。地方审计机关受上级审计部门和本级政府的双重领导,审计机关既受各级政府的领导,又负责监督各级政府,会降低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机关难以实质独立于被审政府部门,导致审计机关未能有效调查本级财政等实权部门中存在的腐败行为。此外,面临社会经济发展和审计业务对象的复杂化,当前一些审计活动呈现滞后性,一些审计人员在会计数据的收集整理上花费了主要时间和精力,而忽视研究腐败问题背后的规律性,以及提出符合实际的防腐反腐机制。而之所以出现屡审屡犯的现象,部分原因在于审计追责力度不够,不能对腐败分子形成有力的震慑。
(五)防腐反腐监督合作机制尚未建立
尽管当前我国已形成包括纪委、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等在内的防腐反腐监督机制,目前这些监督主体总体上处于各自反腐状态,未能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沟通乃至形成反腐防腐的合力,这也影响了国家审计防腐反腐功能的发挥。而且面对发现的腐败问题,审计部门往往没有独立的“话语权”,审计机关需要其它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四、对创新国家审计、增强防腐反腐作用的思考
(一)积极探索国家审计体制改革,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腐败的主体大多是具有公权力的官员,因此保证独立性对国家审计发挥防腐反腐作用尤为重要。鉴于当前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独立性不高,有必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国家审计体制做出创新,比如将行政型模式逐步转变为立法型模式。这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国际审计的发展潮流;同时三十多年的发展也使我国已初步具备建立立法型审计体制的现实基础。目前广东省已经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探索审计体制改革,深圳市的“双轨制论”是其中一个代表。“双轨制论”即在市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委员会,并将原隶属于深圳市审计局的投资审计专业局并入市人大预算委员会,建立立法审计,统一审查和监督政府预算、决算和重大投资项目;与此同时,原隶属于政府的市审计局仍然保留。通过“双轨制”改革逐步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过渡,可以确保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减少政府对国家审计的不适当干预,这将大大增强国家审计在防腐反腐中的效力。
(二)提高国家审计在防腐反腐中的针对性,突出重点
审计机关在工作中要坚持全面性和重点性相结合原则,既要全面防腐反腐,又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的审计,即加强对一些易腐领域的审计力度,如特别关注政府采购中违规招投标、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规进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等腐败行为。突出对重点部门的审计,即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数额大、权力集中单位的监督,包括:一要加强对财政部门的审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吞没、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同时关注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政资金真正服务于国计民生。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计力度,加强商业银行贷款跟踪审计,关注违规办理贷款、内幕交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集资等腐败行为,以及当前形势下利用金融创新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三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力度,关注因盲目决策失误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做假账虚报企业利润等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突出对重点资金的审计,即加强对社保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和保障房建设资金等的审计力度,严查对上述资金的挪用、贪污行为,真正使“民生资金”用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三)加强国家审计与不同监督主体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
防腐反腐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只有协调好这些监督主体与审计机关的关系,使其为不同阶段的国家审计提供支持和帮助,才能确保国家审计发挥更大作用。不同监督主体应当协商出台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和联合行动规范,明确各自的义务责任、合作机制以及信息沟通和案件移送的相关制度,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例如当国家审计发现了可能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又因审计手段受到限制难以深入调查时,可以请求司法部门提前介入调查取证,以增强办案实力,尽早发现及消除腐败。
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在为一国经济发展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客观上形成贪官转移赃款或外逃的便利,当前腐败已冲出国界,呈现出有预谋、跨国化趋势。因而近年来,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2013年世界审计组织第二十一届大会通过了旨在推进政府良治和全球治理的《北京宣言》,强调各国审计机关在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反腐败、增大透明和问责的同时,共同推动全球实现良治。我国国家审计机关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合作,可以拓展审计领域,丰富全球审计经验,更有效地防腐反腐。
五、结语
当前通过审计结果公告的发布已经查处了一些腐败行为,要客观、理性看待国家审计在防腐反腐中已发挥的重要作用。作为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虽受到自身局限性的制约,但应该在反腐防腐、推动国家良治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这要求对当前国家审计体制进行改革和创新,提高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国家审计在防腐反腐中的针对性,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以及加强国家审计与不同监督主体和国际组织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