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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通过回顾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学术权力的地位、与行政权力的矛盾与冲突以及对目前高校工作的影响,提出提升高校学术权力地位的重要模式——“教授治校”的理论意义及具体实施策略。
[论文关键词]学术权力 行政权力 教授治校
高校管理离不开权力,“组织的设置是对权力合法性的认定,组织的分工与结构以权力分配为基础,组织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管理职能的履行,而管理职能的履行则是权力运用的结果。”高等教育管理权力是为保证高等教育功能的实现,对高等教育实行合法管理的一种力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以狭义管理权力中的高校自我管理权力为视角,再论我国高校学术权力,以期进一步提高高校学术权力的地位,完善其管理模式。
一、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的发展历程与权力类型
从高等教育的历史发展来看,高校的管理权力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从权力的主体,即由谁执掌权力而言,早期大学根据管理形式不同分为“以学生为主体”管理的大学和“以教师为主体”管理的大学,分别体现了两个不同的权力主体。后来,教师完全取代学生成为高校管理权力的主体,成为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主要管理形式,而最初的高等学校并不设置专职行政管理人员职位,数量不多也不十分复杂的管理工作往往是与教学相关的事务,它们大都由教师兼任。
随着大学的世俗化和学科结构的复杂化,以及大学规模和人数的激增,大学事务性工作日益繁杂,教师教学和科研方面的工作量增加,摆脱非学术性事务缠绕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大学的专职管理人员应运而生,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权力主体的结构。初期管理人员的工作主要是计划、安排与教学、科研相关的总务后勤工作,随着其职权不断扩大,地位逐渐增强,拥有了与教师权力相抗衡或是超过后者的权力。此外,在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大学逐渐走向社会中心,逐渐融入到社会生活中,社会成为决定大学生存与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因此,在大学管理权力的主体中,出现了一支新型力量,即校外人士,他们主要是以委员会成员或是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参与对学校事务的咨询、决策,这意味着权力主体在高校管理权力的演变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由单纯的学生或教师为主体发展成了众多人员共同参与管理的格局。但各个权力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均衡的,他们掌握的权力永远有大小之分,因此不可避免地对高校产生了影响。
一般来说,高等学校的管理权力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师权力,包括教师个人和教师集体拥有的非行政学术权力,这是高校权力中历史最悠久、影响最深远的一种。另一类则是行政权力,我国高校的管理人员秉承国家政府的授权,对高等学校行使管理职能,高校行政组织体制内部等级秩序井然。这两种权力在当前任何一个国家的高等学校管理中都是不可缺少的,二者互相作用,相互影响,有时甚至会出现矛盾局面。
二、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的核心——学术权力
高等教育是以学科、专业为基础培养社会高级专门人才的教育活动,高校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三大职能的实现都要以相应的学科或专业为基础,这使高等教育成为具有高度学术性、专业性的社会事业。换句话说,高校活动的展开,都是围绕高深知识运行的,对知识的保存、提炼、传递、应用以及新知识的发现成为高校活动的基本方式。在此情况下,高等学校的管理权力就与一般社会组织的权力有着截然不同之处,即“高等学校是学术机构,它的管理权力具有学术性一。知识是高校基本组织特征的核心,大学也因此而产生了许多知识群,“在这些自由、松散的知识群背后,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个、几个或一群掌握驾驭知识的专业人员,由于他们对一类知识的掌握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他们‘天然’享有一种‘学术权力’。” 目前,我国高校学术权力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高校成立各级学术委员会、学科评审组、校务委员会、专业设置委员会、教材委员会、科研规划委员会等组织,直接参与学科审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计划编制、教学和科研成果评定等学术事务的管理;部分高校一些重要行政职务由相关专业教授或教师担任,加强对行政工作的专业领导;教师或教授通过教师代表大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学校事务发挥咨询、建议等作用。"
三、我国高校学术权力的现状分析
高校学术权力对于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可或缺性,足以解释大学产生以来长期实行的“教师治校”、“学者治校”、“教授治校”的重要性,但在实际运行中,高校的管理权力中的行政管理权力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权限也越来越大。毋庸置疑,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在维持高校秩序、提高办学效益和配备人、财、物等资源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局面出现的原因有二:首先,行政权力自身的作用,高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要把分散在各专业领域的教师、教授聚集起来完成教学科研的目标,并保证高校各项工作的高效运作,采取组织的科层制无疑是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因为科层制的最大优点就是依靠行政管理,强调等级性,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共同的法规和制度,有利于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其次,学术权力本身的局限性,“如果一个系以至学校的工作完全服从学术的权威,则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因为专业人员站在自己狭隘的工作范围内,往往容易片面强调学术研究的重要性而忽视教学工作;片面强调自己学科的利益而看不到全局的需要;有时还会偏执保守,排斥改革。”正是因为这样,高等学校在管理上就要同时兼顾这两种权力,而在管理实际中,同一部门只能存在一种统一的指挥系统,命令的发布只有单一性才能保障通畅,因此,高校中这两种权力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冲突主要表现在“‘越权’所带来的两种权力的彼此‘阻抗’。”例如行政权力过多干预学术事务,或学术权力对行政事务的过分介入,影响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按规章制度处理学校事务。就我国高校而言,行政权力干预学术事务的情况更加突出。譬如,尽管学校的教师和教授能通过学术委员会、学科评定组等组织影响学校事务,但这种影响力只限于学校行政所规定的范围,因为这些学术权力机构均设置于行政权力机构之下,而且这些组织与完备庞大的党政体制相比,只是处于从属地位,“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教师对高等学校的大部分学术事务及大量的非学术事务少有发言权。此外,干部的知识化、专业化使一部分教授教师进入行政体制,他们的学科、专业背景使其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能在某种意义上反映教授、教师的愿望和主张。但由于身份变了,并在种种条条框框限制之下,他们所行使的主要是行政权力而非学术权力。有学者认为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奠基的高等教育体制的症结就是教育行政化,笔者认为无论这一论点是否极端,至少反映了当前我国高校学术权力地位不高的现实。
四、提升大学学术权力,加强教授治校
重视大学学术权力是由大学自身的内在发展要求决定的。在如何提高高校学术权力地位的问题上,不少学者都主张继承和发展中世纪以来欧洲大学“教授治校”的管理传统,因为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认为这种管理模式对大学的学术繁荣、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管理秩序的维持、教育质量的提高等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教授治校”曾一度被指责为“以反对外行领导内行为名,行摆脱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之实,罪莫大焉”。。因此“教授治校”管理模式首先要解决其内涵问题及其与党的领导、与校长治校的关系问题。现阶段,我国“教授治校”必须在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保证高校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这一前提下实行,这是由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决定的。所谓“教授治校”,其内涵可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就管理活动本身而言,教授治校意味着一种体制,实质是民主治校。由教授当校长,并不意味着已经实行教授治校。如果校长独断专横,不履行教授群体的决议,教授治校就是一句空话。即使是由非教授人员担任校长,只要其尊重教授集体的决议,积极发挥教授团体的作用,其实质也能体现教授治校的原则。可见,教授治校的关键在于教授阶层在学校重要决策和事务中的地位与作用,在于他们的意志能否通畅地表达并发生实际的影响。另一方面,就高校管理权力而言,教授治校在于教授直接参与大学学术事务的管理,要掌握对学术事务决策、管理和学术问题处理的主导权,并确立这一权力在高校管理权力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