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发生在美国洛杉矶中国留学生的绑架案件引起舆论的一片哗然,报道指出,犯案者均为中国留学生,在绑架过程中,翟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被害者施以各种非人待遇,包括扒光衣服、用烟头烫伤乳头、强迫其吃沙子、剃掉头发逼其吃掉等,行径之残忍实在令人脊背发凉。该案由美国法庭审理,几名作案人均受到严厉处罚。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几名作案学生曾表示,他们以为对被害者的行为只是打群架之类的小事,并不至于受到如此处罚,而美国校园的暴力大环境,也让他们以为自己所犯的恶行还处于“适度”的范围内,这一毫无说服性的辩驳着实让人大跌眼镜。但说起美国校园的“暴力史”,确实存在其厚实的历史基础和案例背景,这里可以做一些细谈。
长久的“暴力史”
自1999年至今,各种暴力事件如病毒般穿透在美国校园的各个“非管制”的时间点和区域,由此已经造成了被害者身体上的极度重创甚至于夺去了一部分受害者的性命。同时,看上去零碎和“无意”的欺凌在校园里亦是无法计数。一系列案件摆在台面上,以及那些看似无足轻重的学生与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显然已经将学校的生态氛围推向异化,引起美国社会和法律界极大的关注和担忧,由此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以肃清那些校园的不良风气。
美国的校园“暴力史”由来已久。如2006年10月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一所社区学校发生的枪击案,造成了五名女生的死亡,同时凶手也在过程中饮弹自尽。2011年弗吉尼亚州一所大学发生枪击案,两名学生殒命于此。2012年4月11日,洛杉矶南郊的南加大校园附近,两名中国留学生在车中遭枪击身亡。类似事件不胜枚举,其产生的社会轰动也使当时报纸版面为之腾出大幅度空间进行报道。
基于社会对此的关注倾向,一些与之相关的主题电影作品也“接地气”地产出,如2003年的电影《大象》,便是讲述一对备受欺凌的患难兄弟,最后决定通过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在学校展开枪杀。暴力似乎是某种契约,一旦开始,便成为一种无法平衡的恶性循环。电影因其出色的人物心理描写和拍摄手法获得了第56届戛纳电影节的亲睐。
一系列的犯罪现实和电影作品的相应催化,使得美国社会开始将视线锁在校园欺凌的问题上。极度暴力的根本往往出于一些碎片又敏感的微暴力,而受欺者的心理流向却不会与暴力延续性的“微小程度”持平,相反,因自尊受挫产生的内窘,导致长期无以弥补的心态漏洞,将使受欺者自身心理压力和仇恨的雪球越滚越大,以至于最后撞开理智的防线。人们开始把侧重点移到更为细节的地方;多数的破坏性暴力,往往起源于学校人际生态的歪曲,以及青少年圈子对于暴力背后隐约暗示的权力象征的怪异迷恋。
同时,不同于其他国家,美国学校的暴力成因,具备更多的触发点;种族歧视的后遗症,一样弥漫在低龄层,根深蒂固的观念纽带,牵动了由于肤色不同而产生的欺凌惯性。同时,枪支泛滥也是促使青少年高犯罪率的诱因。
美国立法管制
美国校园暴力事件的堆叠层出,自然在其国内引起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对美国可自由携带枪支的法律产生质疑,这一本身保护市民自我防卫的法律条例,是否也存在催化犯罪概率的可能?年轻人握枪的手指可不一定冷静,反而自80年代开始,网络及游戏暴力已成为多数青少年生活必要的“调味品”,虚拟世界充斥的血腥和纯暴力显然在年轻人走向成熟的过程中起到某种暗示。研究发现,多数沉迷于暴力游戏的年轻人,对暴力这一行为基本都抱以正面认可;暴力从一些角度来说,可以说是狭义性地成为他们发泄自我,和追求某种自由独立状态的灰色渠道,而这一观念的形成,往往可以击碎现实最基本的道德框架。
与“枪杀”的极端暴力不同,“微暴力”也一样蚕食鲸吞地腐蚀教育的根本,这些微暴力包括欺凌,辱骂,轻微肢体冲突,冷漠和整体对个体的疏离。据美国教育部门于今年5月公布的最新报道,发生在12-18岁孩子身上的校园欺凌的调查中,大约有22%的学生在2014年有过被欺凌的经历,而这已经是近10来调查结果里最低的比例了。同时,美国人权记录也指出,美国高中性暴力现象也可谓令人震惊。美国大学女生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58%的七年级到高三的女性学生有过被性骚扰的经历,五分之一的高中女生表示曾被性侵,八分之一的高中女生透露曾有过被强暴经历;依然有很多人们看不到的黑雾,躲在所谓青春的阳光下。
针对来自微暴力滚动成极端暴力的案例,以及学校内流出的那些扼杀青春纯真快乐本性的“污浊”,美国社会各界酿成了此起彼伏的呼声,要求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纷纷加强立法,从多个方面制止校园暴力行为,其相关举措主要包括:
降低霸凌行为的认定基准,除动手打人、吐口水、故意推搡、拍裸照等过界行为外,联邦和地方政府还通过一系列立法,将言语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共场合故意嘲笑他人如残障、种族、性别和个人性取向等行为都将被认为是霸凌行为。同时,美国政府还规定,在社交媒体或者网络上的辱骂,攻击或者披露他人隐私,也将算入霸凌行为,此类归于网络霸凌;
学校将对霸凌采取更深透和精化的管制,实施零容忍政策。联邦政府最新规定,学校必须提供举报霸凌事件的渠道,而同时,教员一旦发现有霸凌现象,必须立刻进行举报和采取相应整治,对于整个霸凌事件亦须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追出事件原委并从根本上进行治理,针对欺凌他人者,必须执行有力的干预措施,就其程度决定是予以口头警告,抑或开除其学籍;
除去校方所要承担的责任,父母对学生在校园里行使的恶劣行径亦难辞其咎。这一方面,本质上要求学生父母和校方积极协作,若学生有欺凌他人行为,校方将立刻就事件召开家长会。未成年人因霸凌行为而被送进青少年法院,父母将陪同进入司法程序,若法院认定学生的霸凌行为与父母的不法行为相关――酗酒,吸毒等,法院可要求将学生的监护权转移至寄养家庭。如果发现父母在子女的管教中有偏颇行为,法院会要求给父母上训导课程,引导父母给予子女以正确合理的教育方式。子女因霸凌行为而导致他人身体上的伤害,父母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加强对霸凌行为的刑事处罚。通常,对未满18岁的暴力犯罪者法院往往会“网开一面”,年龄上的优势总能换得法院最后翻出的同情牌,那些和成年人一样的犯罪行为和恶意,多数都由辅导警告的判定方式草草收尾。而更新后的法律,则具备了更多的警示性:若施暴者有过犯罪前科,即便是未成年人,也将被纳入成人刑事案件处理,按成人标准定罪量刑,没有妥协余地;
按犯罪心理学“同伙壮胆”的理论,联邦法律中有一条为“共同杀人罪”,即作案过程中,同伙即便没有参与杀人,也会与杀人者共同承担谋杀罪,这一针对“共同连带”犯罪的惩治条例,侧面击毁了“同伙犯罪”背后的集体心理暗示,有极大缩小犯罪量的可能。
这些法律条款的衍生,对青少年犯罪更精细化和苛刻的处理,无疑在于通过树起更高的法制栏杆来抑制青少年意图跨界的心理本能。当然,“外束”的条例虽在提高抑制犯罪的方面具备积极作用,然校园内凌辱与欺压的泛滥,归根结底还是推回到教育本质上有无疏漏的问题。
放羊式教育真的好吗
有评论指出,在80年代,美国对孩子的教育是基于开放式理论的,意在借此释放孩子想象的空间,给予他们更多构建自我独立行动和判断的能力。这种教育方式自有好处,美国青少年在成年后,意识里是存在一块相对自由的空间,协助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展开自己的创造力,以及在行为方面也拥有自我融合度较好的状态模式。
当然,这其中也有因孩子心理状态的不同而产生的两向性差异,有的孩子在学校恶作剧玩闹,多数家长和校方也仅报以默许态度,“kids will be kids”(译文:孩子终究是孩子)可谓当时整体教育对孩子犯错所持有的普遍态度。某种程度上,这是对孩子的天真报以过度自信,并有意无意忽视孩子心理形成过渡期间一些相当重要的“琐碎”,使那些琐碎慢慢沉淀到个性架构,由此造成过度暴力,自卑,或者人性上难以补合的缺失。
我们也可以看到暴力是极富自我衍生能力的,父母与周遭环境错位而形成的暴力暗示,极可能形成一种过度的“弯曲力”,折掉了孩子本应正常发展的心灵趋向,循环往复,致使暴力的螺旋越卷越大。那些不可忽视的微暴力引起的心理缺口,终有一天会密密麻麻地挡掉理智所在的位置,最后聚成碰一下便会爆出的蜂窝。
那么,我们也许应该反思,过度的自由,可能正如能随意握上手心的枪支,拥有它本质上无法磨灭的极端两面性;我们在给予孩子自由的同时也需要思考,给予自由与给予关爱之间的区别,而不是把一种对孩子行为偏失上的漠不关心视作一种自由教育,并以此作为交代。“闭眼”教育或许只会把那些不想看到的最后都带入现实。一些原则性的问题,无论年龄多少,父母毕竟在一开始就要和孩子一起面对,而非让它们嵌在孩子的心理流向里,随之一点点拉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