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包惠僧,作为中共一大的亲历者,其参加一大的资格历来是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从包惠僧一大代表资格的标准、陈独秀的委派、广东一大代表三个方面对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和综述,并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关键词:亲历者;包惠僧
一、关于包惠僧“一大”代表资格标准的争论
认同包惠僧具有一大代表资格的学者均认为:在广州谭植棠家召开的小组会议上,包惠僧与陈公博一样,都是由陈独秀提名,经过广州共产主义小组成员的评议,成为代表广州共产主义小组参加一大的代表。并否定包惠僧是由陈独秀委派参加一大的。因此,包惠僧去上海参加中共一大,是具有资格的。
二、是否是陈独秀委派
三、是否是广州代表
包惠僧到广州之后,被陈独秀安排在报社工作,同时由于有经验也被安排做一些广州共产主义小组的工作。包惠僧参加了在谭植棠家举行的广州共产主义小组的推选会,不少学者认为,广州的代表是两名,如果包不算,就只有一名。冯铁金认为,一大代表的分配是以地区为标准,而不是以党员数量为标准,即每个地区两人,广州不可能一人,陈公博、包惠僧都是广州选派的代表;就算有陈独秀制定的代表,指派的人是陈公博而不是包惠僧,因为陈公博走之前,你独秀把给一大组织者的信件交给陈而不是包惠僧;则说明他们没有同时参加谭植棠家的推选会;陈独秀不重视一大,因此广州只派出一人参加一大。在张钟、陈志莹认为包是广州一大代,其原因有以下几点,当事人中的多数回忆包惠僧为一大代表,这是是可靠证明;早期的回忆资料记载、表述,包惠僧是广州代表,是可靠的证明。这两者都更加的贴近历史原貌。[2]刘婕认为,怀疑包惠僧不是广州代表,是因为怀疑包惠僧是武汉的代表而不是广州的代表,但是早期共产主义小组并没有固定的某个组织,而且包惠僧到广州后参加了广州的小组活动,是有成为代表的资格的。这种看法与黄爱军类似,黄爱军认为,以当得一大前党员事迹工作所在地划分党员组织归属的依据,包惠僧利索当然就是广州地区的早期组织成员,包惠僧作为广州地区出席一大的代表也就无需置疑了。而永之则认为,包惠僧不是武汉代表,因为武汉的代表有董必武和陈潭秋,包惠僧又没有参加广州当地的组织生活,因此不算广州代表。吴兴农认为,一大前对于党员的归属是相对的,并没有严格地固定在某个组织里,所以认为包惠僧是武汉代表是不合理的,进一步认为包惠僧是广州小组的一员,具有广东代表的资格;陈公博与包惠僧都是由陈独秀提出的代表,资格时一样的。这与刘婕的观点有部分的相似之处。彭厚文认为,一大代表名额的分配是每个共产主义小组两名,广州不可能只有一名;在濮清泉的《我所知道的陈独秀》书中记述了陈独秀认为包惠僧是中共一大代表;陈公博本人非常明确地认为自己是广州小组的代表,那么跟他在同一个会议上被推选出来的包惠僧也是一样;包惠僧本人坚持说自己是广州的代表;当事人的回忆没有当时的记录可靠。据此,鹏后文认为包惠僧是广东的一大代表。苗体君分析了多个当事人的会议记录,并发现在建国前的众多当事人的回忆中,都是认为包惠僧是中共一大的代表,同时证明了坚持认为包不是来自广东一大代表的刘仁静、李达等人的回忆记述不可靠,有漏洞的。陈书梅也在其文章中认为包是广州代表,包惠僧从上海到达广州后,参加了广州的共产主义小组活动,应该算是广州共产主义小组的成员;而且他参加了广州小组的代表选举会议,最后经陈独秀提名,由广州小组的全体成员推选为出席“一大的代表。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关于包惠僧一大资格的研究,学者们各抒己见,但是,通过以上综述,不难发现,在过去的研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更生层次的讨论和
研究。
包惠僧是陈独秀指派或者委派参加一大,进而否定包惠僧一大代表资格的做法,是有待商榷的。如果是陈独秀委派包惠僧参加一大,那么至少说明陈独认为包惠僧对党的认识、对广州共产党的情况以及包惠僧的能力是符合一大代表要求的,是有能力履行一大代表职责的。
再次,即便是否定包惠僧是广州代表,就史料记载情况看,包惠僧早年便参与武汉共产党小组的党务活动,相当熟悉党务工作。另外,包惠僧从上海到广州后即积极组织、参与广州共产党的多项活动,对广州的共产党的认识达到了一名代表的要求,是能够代表广州共产党组织参加一大并发挥作用的。
注释:
[1]吴兴农.对包惠僧“一大”代表问题的再认识[J].史学月刊,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