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竞业禁止制度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劳动者择业自由、生存权进行利益平衡的产物,其作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已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员工的重视,因此,要通过不断完善立法的可操作性来保证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竞业禁止;商业秘密;劳动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竞业限制条款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2.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没有统一的认定方式。事实上,过去的司法判例中,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都被认定无效:一种是规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没有约定补偿的情形,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显失公平;另一种是劳动者并未掌握商业秘密故竞业限制义务没有存在基础。竞业限制协议一旦被认定为无效不但对企业不利,同时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无效协议的认定应该谨慎并且有统一的认定方式。
3.经济补偿的数额的确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只规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司法解释中,以诉讼裁决支持的方式简单提及30%比率,即每月经济补偿金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如果这一补偿金额低于用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补偿金。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明显不足。
二、完善竞业限制条款的建议
2.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构成竞业限制条款有效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