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有效提高农业经营者救济能力,减少农民经济损失,保障农业再生产能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农惠农政策。楚雄市自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认真领会政策精神,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取得了卓有成效,对帮助农户抵御自然灾害、减轻灾害损失,提高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
1 工作开展情况
楚雄市自2011 年实施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的5 年里,中央、省、州、市4 级财政扶持和农户自担保费共计投入资金1834.05 万元,其中争取财政扶持1650.64 万余元、收取农户承担保费140.3 万余元,完成水稻、玉米2 种农作物投保5 期和油菜保险1 期,投保面积7.25 万hm2,理赔受灾面积1.33 万hm2,理赔金1259.63 万余元,覆盖全市所有种植农户,平均每年有10 个以上乡(镇)的上万户农户受灾理赔受益。其中2011 年水稻、玉米投保1 万hm2,投保金155 万元,理赔0.09万hm2,理赔金75.84 万元;2012 年水稻、玉米投保0.87 万hm2,投保金238.5 万元,理赔0.04 万hm2,理赔金63.89 万元;2013 年水稻、玉米、油菜投保1.9 万hm2,投保金499.7 万元,理赔0.51 万hm2,理赔金490.27 万元;2014 年水稻、玉米投保1.78 万hm2,投保金482.9 万元,理赔0.15 万hm2,理赔金277.56 万元;2015 年水稻、玉米投保1.7 万hm2,投保金457.95 万元,理赔0.54 万hm2,理赔金352.07万元。
2 主要做法
2.1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始终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点来抓,组建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财政、农业、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在乡镇成立三农保险工作服务站,明确市、乡两级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做到领导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到人,确保保险工作有序推进。每年都结合实际下发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方案或通知,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步骤,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上级下达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各乡镇任务完成时效和质量,严格考核,加大奖惩,充分调动乡镇和参与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2 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通过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议和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宣传和普及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等知识,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到农业保险工作中来。
2.3 加强督查,稳步推进
在农业保险期内,抽调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精、熟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工作督查组,深入乡镇和村委会进行工作督促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好保险政策,做好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确保农民及时投保和足额赔付,切实维护农户利益,稳步推进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2.4 加强协作,相互配合
乡镇、农业、财政、保险等部门组成共保联合体,细化工作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农业、财政等部门积极做好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确保政策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在查勘定损和理赔赔付过程中,农业、保险、乡镇、村委会等部门始终做到具体责任人共同参与、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把关,确保查勘深入实际,定损符合政策,数据准确真实,资金兑付到户,最大限度挽回农民灾害损失。
3 存在问题
3.1 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
一是由于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农民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加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理解不透,认为保险就是包险,什么灾害都要赔,不赔就不保险。二是缺乏买一份保险、得一份保障的理念,存在侥幸心理,抗风险意识不强,参保积极性不高。三是近年来保险赔付金虽有提高,但每亩农作物最高赔付金还是低于实际产值,与农民心理预期有差距,对农业保险产生误解和不信任,投保积极性调动难。
3.2 查勘理赔定损操作难
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主要是农作物产品,具有不匀称性特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责任划分相当困难。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求工作人员既要懂保险业务知识,又要懂农技相关知识,而目前严重缺乏这样的专业技术人才,给定损理赔带来许多困难。三是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下,受被保险人的道德行为影响很大,农业损失中的主观道德因素难以分辨。四是部分农户不严格执行实种实保,一旦发生灾情无法界定和区分受灾面积是否是投保面积,查勘定损受阻。
3.3 险种及责任还有差距
从保险险种看,目前楚雄市开展的保险业务只局限于水稻、玉米、油菜等大宗农作物,具有地方特色的魔芋等区域优势产业还没有进入试点工作,农民有需求但是得不到政策投资导向的有效补助。从保险责任看,虽然政府不断在加大扶持力度,但保险公司对不确定的气候因素掌握不够,保险责任种类范围还没有适当放宽,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有所偏离。
3.4 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
农业生产易受灾、易成灾,随着农业保险快速发展,自身积累风险不断增加,如果不能有效分散,将对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挑战,迫切需要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大灾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农业大灾保险机制没有建立,灾害损失完全集中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身上,其经营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在大灾面前,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难以全面发挥,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3.5 工作开展量大成本高
由于农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从投保到理赔整个过程,政策宣传引导,农户承担保费收取,受灾作物实地查灾定损,投保清册和理赔清册的造册登记、公示和投保人信息核实,理赔金核算和账户信息核对等,需要市、镇、村三级及保险公司等业务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才能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工作量不会间断,收保费工作物化成本高于实际收取农户承担保费等现象较为突出。
4 对策建议
4.1 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领导机制。调整充实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农业、财政、保险、金融等部门定期商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共同配合做好保险工作,促进业务工作正常开展。三是建立健全宣传机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印发宣传资料、开展知识讲座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宣传方针政策,讲透意义作用,讲清险种条款,讲明责任利益,正面进行宣传引导,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增强自愿投保参保意识。四是建立保险赔偿金正常增长机制。保险公司要围绕国家出台的粮食保护性收购价格增长幅度,进一步提高农作物保险赔偿金额,切实减轻农户的灾害损失,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五是完善管理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依法严肃处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的综合治理。
4.2 完善查勘理赔定损
一是各级政府要督促保险机构,加快专业化农业保险人才培养,积极吸纳优秀人才进入队伍,加强在岗农业保险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建立一支专门的农业保险定损专家技术队伍。二是要实行市、乡、村三级联合勘赔定损,配备配齐辅助设备,统一全市农业保险定损工作,提供公正、合理、科学的理赔依据,做到与实际相结合,适当提高赔付标准。三是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气象部门在农业气象信息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更好地为定损理赔提供信息服务与支持。四是各级金融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社之间沟通,妥善解决保险理赔金直接赔付到农户银行卡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农户能及时领到理赔金,进一步调动投保积极性。
4.3 改进财政补贴办法
农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与推动。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州三级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财政补贴分担;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农户需承担保费补贴。在充分考虑农业产业特点、财政基础、农业产值比重的基础上,财政应加大对优势农业产业的补贴力度,走出农民呼声高、财政补助难的农业保险困境。
4.4 加强模式探索创新
随着农业保险发展,业务不断拓展,需求不断扩大,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农民生产中面临的困难,把保险功能与农民需要有机结合起来,调整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产品,不断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努力使农业保险产品做到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投保简便,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要适当放宽当前农民呼声较高的种植业物化成本险、病虫害险、作物种子(苗前)险以及特色产业保险等险种,真正达到广覆盖。
4.5 坚持做到依法推行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作进一步明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政府红头文件去推广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