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政”的原意及其古典传统
专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国。古罗马共和国遵循共和主义的政治伦理,设计了多元共存、相互制约的复杂权力体系,贵族、平民、军队各自占有彼此承认的政治地位。两个执政官负责行政权,执政管由成年男性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选举,而由贵族组成的元老会掌握着立法权。这种混合的均衡政体与之前一权独大的王政时代相区别,被称为共和政体。
但由于均衡政体固有的制衡性,在面对重大危机时,往往缺乏有力的政治决断,而导致共和国陷入危险。所以罗马人设计了一种临时措施: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的时候,临时中断共和,赋予执政官或军事统帅临时不受议会制约的独裁权力,成为独裁官,可以将之称为“古典专政”。《罗马史》中记载:“遇到非常情势,两个元首(执政官,作者注)之旁便出现一个独一的元首,在某种意义上由这独一的元首代替那两个由国家选举的元首,此人就是‘陆军统领’‘magister populi’,又称独裁官dictator”。注1“其特殊用意,在于一旦有战事,可免除分权之害于一时”注2
“专政”是与“共和原则”对立的非常措施,由于其与共和体制性质对立,为了防止共和体制被临时性的专政反噬,独裁官和古典专政被赋予很多严格的限制性条件。首先专政被规定有明确的过渡性和临时性:“独裁官的任期受双层限制:第一,他即是两个执政官的同僚,而且是其中一人所推举的,所以他的在位期限不能超过他们的法定任期;第二,他的任期依规定以六个月为最高限度”注3。其次“专政”必须经议会合法授权,没经过议会授权,或者违背议会授权擅自延长专政时间则是僭主政治。同时专政期间独裁官也要尊重基本的宪制和法治原则,不能妄图改变共和体制。
所以,古典专政本意上是经过合法授权的“非共和”的临时性独裁。它在本质上是遵守共和宪制的,其目的被严格限制在应对突发军事状况,保护共和国的范围内。为了防止其破坏共和政体,其具有法定授权、限期结束和尊重宪制并对元老会负责等诸多严格限制。
二、近代专政的“雅各宾传统”及其暴力循环
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是现代性诞生的重要政治标志,但发生在1793年―1794年雅各宾派专政期间的“大恐怖”因其非正义性而广受批评,大量无辜者的生命断送在“革命专政的断头机”之下。雅各宾派专政不同于古典专政,它改变了古典专政作为临时中断共和的应急措施的本意,将专政打造成某一党派依靠暴力独占政权的体制。而且雅各宾专政具有一个“暴力专政加速循环”的制度陷阱:它最先以专政镇压革命的敌人即“反动派”;革命取得初步成功后,它利用暴力镇压其它与自己政见不同的革命派系,即镇压反对派;最后它将专政对象扩散到整个社会,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镇压者,直至以专政的方法进行专政集团内部的自我清洗,即“自我镇压”。我们可以从雅各宾派专政建立到实施的过程中,窥见其“暴力加速循环”是如何展开的。
第一阶段“消灭反动派”――打倒国王、贵族和僧侣
1789年巴黎爆发起义,国王被迫妥协,接受“国民议会”改名“制宪会议”,废除了贵族和僧侣的封建特权,通过宪法,由此确立了法国君主立宪制的宪政体制。“制宪会议”闭幕后重新选举成立“立法议会”掌握国家立法权,在“立法议会”中支持革命的力量以吉伦特派为代表的温和共和派势力占主导,而坐在议会最左侧阶梯上方的激进雅各宾派,当时处于议会权力的边缘地带。
1792年法国对奥地利的战争中接连失败,雅各宾派借此机会成立“起义公社”,并于8月10日发起暴动,推翻了君主立宪制政府,逮捕了国王,并成立了由雅各宾派控制的巴黎市政当局――巴黎起义公社。随后起义公社在9月2日对监狱中政治囚犯和刑事罪犯实施了大屠杀,极大震慑了立法议会的议员。9月20日“立法议会”重新选举,成立了新的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公会”,虽然在“国民公会”中吉伦特派依然占优势,但雅各宾派凭借暴力和恐怖已经获得了极大的政治影响力。1793年1月在雅各宾派的策动和运作下,“国民公会”处死了国王路易十六。在这个阶段革命的主要敌人是国王以及不愿放弃特权的贵族和教士阶层,以革命的话语来说,革命的镇压目标是“反动派”。
第二阶段,消灭“反对派”――镇压革命的同路人
雅各宾派对重新选举的“国民公会”中吉伦特派占优势地位非常不满,于是在1793年3月10日雅各宾派再次成立“暴动委员会”,策动了密谋暴动,准备在代表们在国民公会开会的时候杀害他们。注4结果由于多方阻挠,暴动流产。5月31日罗伯斯庇尔和马拉再次发动政变,武装包围国民公会,并将两门大炮对准国民公会全体议员,当场抓捕了议会中的吉伦特派领导人。7月28日吉伦特派被宣布为非法组织,180余名吉伦特派议员中,有140人被监禁或被消灭,24人想办法逃跑了。注5雅各宾派通过暴力政变掌握了政权。
雅各宾派的暴力政变激起了强烈反弹,公开鼓吹独裁统治和屠杀的马拉在当年7月遇刺身亡,里昂、旺代等各郡爆发了吉伦特派反对雅各宾派的暴乱。面对内忧外患,雅各宾派决定采取恐怖手段维持“革命政权”:吉伦特派22名领袖被处死,随后5个月吉伦特派又有98人被处死,其中很多人是1789年革命时的革命元勋。在镇压旺代和里昂的反叛后,雅各宾派对当地居民进行报复性屠杀,大量平民包括妇女、儿童甚至婴儿被作为“革命的敌人”未经审判即被集体处死。仅旺代吕克斯一个村就有564人惨死,其中110人为未满7岁的儿童,7人为1岁以下,最小的只有15天。注6
在这个阶段雅各宾派镇压的主要对象已不是反对法国革命或支持王政的“反动派”,而是一切涉嫌威胁或挑战了雅各宾派独裁权力的政治势力。即使这些政治势力在政治原则上是支持革命的,但只要他们不服从雅各宾派就都是镇压对象,无论是裹挟其中的平民还是早期的革命元勋都不能幸免。
第三阶段:自我镇压――统治集团内部的自我清洗
获得政权后,雅各宾派改组并控制了国民公会下设的“救国委员会”,从而实际控制了国家的最高权力。随后在9月成立“治安委员会”专门负责肃清“反革命分子”,并通过其控制的“革命法庭”进行政治审判。1793年国民公会制定了新的共和制宪法,但雅各宾派控制的救国委员会成立“革命政府”,并宣布暂停实施新宪法,同时“经过改组的‘革命委员会’立刻查封了除雅各宾俱乐部以外的其他俱乐部,所有党派都被粉碎了”。法国彻底进入了一个非宪政和非分权的一党专政时代。 当年9月雅各宾派颁布嫌疑犯法令,“治安委员会”可以对政治上持反对意见以及政治立场可疑的人甚至他们的亲属进行全面镇压,并开创性地提出嫌疑犯有自证无罪的义务,而“凡革命法庭审定的罪行,仅有一种刑法即死刑。”注7大量的无辜平民被送上断头台。1794年通过著名的《牧月二十二日》法令之后,死刑的规模进一步扩大,革命法庭可以在没有辩护和任何证人证言的情况下,集体审判嫌疑人并处以死刑。死刑的适用从过去的单个处死,变成了批量处决。整个雅各宾专政期间“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16594人至4万人,还有未经宣判处决者及狱中死亡者近 4万人”。注8
雅各宾派专政在镇压整个社会的同时并没有放过它自己。断头机不但是打击反动派和反对派的利器,此时也成了雅各宾派处理内部矛盾的工具。当时雅各宾派内部主要有三股势力:埃贝尔为首的极左派,罗伯斯庇尔为首的实权派,丹东为首的右派。埃贝尔主张实施更激进的全面恐怖,而丹东则主张取消恐怖实行温和的政策。1794年3月,罗伯斯庇尔联合丹东镇压了埃贝尔的挑战,3月24日埃贝尔被以阴谋暴动的罪名送上了断头台,他的派系也遭到了清洗,肖梅特等人也被一并处死。消灭埃贝尔派之后罗伯斯庇尔和圣茹斯特立即着手对付丹东派势力,埃贝尔被处死一周后,3月31日丹东及其盟友德穆兰、拉克鲁瓦、菲利波等人被捕,随后被送上断头台。罗伯斯庇尔、圣茹斯特和库通一派消灭了内部的异己力量,实现了绝对独裁。至此,雅各宾专政完成了先杀“反动派”,再杀“反对派”,最后杀“自己人”的暴力专政加速循环。
雅各宾专政的传统是“古典专政”在近代革命过程中的一个激进变种,虽然名义上两者同样是对“共和”的保护,也都有军事压力的背景,但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根本区别,已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专政传统:第一,“古典专政”是合法授权专政,而雅各宾专政通过非法暴动以武力威胁国民公会而获得专政权力,并停止宪法实施,通过非法定程序屠杀“政治敌人”等措施则带有明显的反程序性特征。第二,“古典专政”不涉及意识形态以及党派竞争,更不会以暴力的形式进行内部政治清洗。而“雅各宾专政”则是意识形态性极强的“一党专政”,其力图建立只体现自己党派意志的政治独裁,并以暴力手段排除并消灭所有其他政治派系,追求对政权的绝对垄断,可以说“雅各宾专政”开创了近代历史上最早的“一党专政”传统。
三、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古典传统
我们今天高度重视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当然是从西方政治传统中发展而来的。马克思的政治作品中关于专政的表述很少,主要集中在1848年《新莱茵报》上的《危机和反革命》,1850年《1848年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1852年《致魏得迈的信》,1875年《法兰西内战》等文本中,但马克思使用专政概念基本都没有展开阐释。不过这些文本都有一个共同的语境:马克思每次提到专政几乎都与一次革命失败相关。马克思作品中的“专政”概念的出现主要与以下三次革命失败相关:1848年德国民主革命的失败、1848年法国六月起义的失败和1871年巴黎公社起义的失败。
1848年,康普豪森为首的资产阶级自由派没有及时巩固德国民主革命的军事成果而失败,马克思提到:“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政局下都需要专政,并且是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注9马克思这里对专政是有严格限定的,就是“临时性的政局”,后文中他又进一步阐述:“临时局面下有两个平等的权力!正是康普豪森先生向借以‘拯救自由’的这种分权,正是临时局面下的这种分权状态,必然会导致冲突”。注10马克思并不反对分权原则,但他认为:“在任何一种尚未组织就绪的局面下,有决定意义的不是这种或那种原则,而是salut public,即公共安全”,“可是内阁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由,在对付反革命时却缩手缩脚”注11。马克思第一次提专政就认为它是一个在“临时局面下”、“尚未组织就绪的局面下”的“必需的临时措施”,这些基本设定与古典专政的思想一脉相承。
讨论德国的康普豪森临时政府的时候,马克思还没有将专政概念和阶级概念结合起来。而在讨论法国六月起义失败的时候,马克思才第一次涉及“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是围绕着1848年法国六月起义发展起来的。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专政”是对抗“资产阶级专政”的必要军事手段。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之后作为革命主力军的工人武装在放弃军事领导权和政治领导权后,并没有得到资产阶级临时政府许诺的“国家工场”的经济福利政策,随后工人武装在1848年6月13号发动了“六月起义”,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依靠“卡芬雅克专政”镇压了这次工人起义。
马克思将这次暴力镇压定性为“资产阶级专政”,在《1848年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马克思指出:卡芬雅克不是对资产阶级社会实行军刀专政,而是靠军刀实行资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将其称为“卡芬雅克专政”注12。从政治形式上看,“卡芬雅克专政”是典型的“古典专政”,即议会授予军方人物临时专政权,在处理危机后专政者交还权力:“24日上午8时议会开会。共和派议员帕斯卡尔・迪普拉向议会建议:宣布戒严,把一切权力交给卡芬雅克。议会通过了戒严的提议……议会立即授予卡芬雅克专政权,同时宣布自己不休会。”在镇压“六月起义”后,“28日卡芬雅克把全权交还给制宪会议”。注13
马克思认为这个资产阶级专政和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是敌对的。卡芬雅克支持的“大资产阶级中的多数是反对共和的”。注14由于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可能威胁到资产阶级的统治,他们才采取了专政体制来保护自己的阶级统治,因为在民主共和制中“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被宪法塞进民主主义的框子里,而这个框子时时刻刻都在帮助敌对阶级取得胜利,并危及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本身。”注15在马克思看来,共和国是以普选权为基础的,而资产阶级建立专政后,废除了共和国的普选权:“以普选权为基础的共和国一宣告成立,那些驱使资产阶级投入二月革命的有限目的和动机就无人得到了”注16。“废除普选权――……资产阶级专政的最后结论。”注17所以对于马克思而言,资产阶级专政和民主共和有着直接的对抗性关系。为了对抗卡芬雅克式的资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介绍了布朗基派的“革命的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必然的过渡阶段”。注18这是马克思第一次提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不过这不是他自己的观点,而是在介绍布朗基派的观点。随后在1852年,马克思在《致魏得迈信》中再次谈起这次革命,第一次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注19这里很难说第二点和第三点是不是马克思加上的新东西,很明显这和他介绍的布朗基派的观点几乎一字不差。但通过以上文本梳理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是对应着“卡芬雅克专政”式的资产阶级专政展开的,而不是指向民主共和制度本身的。 之后马克思很久都没再讨论“专政”概念,直到1871评论巴黎公社的起义,他在《法兰西内战》中再次提及“无产阶级专政”:“巴黎公社就是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但在此之前必需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在这里他还是将专政理解为公社起义后到建立完整政权之前的一个过渡。而他理想中的作为工人阶级政权的“公社”是一个实行普选制的“自由共和联盟”。马克思将“公社”与敌对的“梯也尔政府”进行了对举,在马克思看来梯也尔的临时政府是非普选的、要消灭法国共和制自由的注20,是僭权的政府;而公社则是坚持普选制原则的、真正反对帝国的共和自由联盟。可以看出马克思理解的巴黎公社并不是一个反共和体制的独裁政权,而是一个坚持普选原则的自由共和政权。
当然,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与古典专政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因为其所讨论的“专政”是阶级的专政,虽然作为临时措施,但带有鲜明的阶级性。但马克思的“阶级专政”也并不追求对其他阶级的绝对镇压,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明确提出“公社”对中产阶级、农民阶级坚持的是“阶级共和”的原则:“公社拯救了这个中产阶级……真正的中等积极秩序党就以共和联盟的形式出现,站在公社的旗帜下”,“公社对农民说,‘公社的胜利是他们的唯一希望’,这是完全正确的。”公社对于资产阶级也不是一味的镇压,由于资本家逃跑了而造成停工的工厂交给工人协作社,但“同时给企业主保留获得补偿的权利”。注21所以马克思将“公社”称为“共和自由联盟”注22。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的专政思想坚持了古典专政的临时性和过渡性特征,并尊重共和自由的基本原则。所以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主要继承了古典专政传统,虽然加入了阶级专政的新内容,但没有放弃对自由共和、普选的追求,这些特征可以明确地与“雅各宾传统”的专政区别开来。
四、列宁“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实践与“雅各宾传统”
马克思虽然最早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思想,但是他并没有详细论述这一思想的内涵,马克思有生之年世界上也没有建立过无产阶级专政。真正对这一概念给予充分诠释,并成功实践的是列宁。但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和专政实践远远偏离了专政的古典传统,更多地继承了雅各宾传统。从形式上看,俄国十月革命和法国的雅各宾派革命有高度的相似性,革命前两个国家的君主专制都刚刚被推翻改造成君主立宪制政府,随后议会中的边缘党通过武装起义又推翻了临时政府,建立了自己党派的统治。
列宁对专政的理解与雅各宾派专政有高度的相似性。在暴力与政权的关系以及反宪制法治传统上:列宁1920年在《关于专政问题的历史》一文中曾经有过一段关于专政的经典定义:“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凭借暴力的政权。”注23类似的定义出现过多次,《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一文中他说:“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注24在列宁看来,专政是绝对不受任何法律和规章制度约束的,这和罗伯斯庇尔以及圣茹斯特的思想和实践一致,甚至表述比他们更加透彻。
而在“一党专政”的垄断性上,列宁的专政思想与雅各宾传统也高度相似,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把无产阶级专政定义为“不与任何人分掌而直接凭借群众武装力量的政权”。1919年7月31日列宁在《在全俄教育工作者和社会主义文化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当有人责备我们是一党专政而提议――像你们所听到的那样――建立社会主义统一战线时,我们就说:是的,是一党专政!我们所依靠的就是一党专政,而且我们决不能离开这个基地……”注25同时他还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说:“苏维埃的(即社会主义的)民主制与实行个人独裁之间,绝无任何原则上的矛盾。”注26。
俄国的革命专政实践也与法国大革命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并且完整重复了雅各宾派的专政暴力加速循环模型。1917年的俄国“二月革命”类似于法国1789年巴黎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政权,建立了临时政府准备召开“立宪会议”。紧接着11月7日的“十月革命”又推翻了当时资产阶级临时政府,11月12日布尔什维克依照承诺继续举行了立宪会议选举。结果在选举中社会革命党、孟什维克等其他党派获得了超过60%的议席,而布尔什维克只获得不到30%的议席,无疑布尔什维克输掉了选举,失去了对立宪会议的控制。于是1918年1月列宁调动军队抓捕了社会革命党、立宪民主党的委员和领袖,武力驱散了立宪会议,随后宣布这些政党为非法政党并逐一取缔,最后实现一切权力归苏维埃。这一幕几乎重演了雅各宾派1793年5月31日武装包围国民公会,逮捕议会多数党吉伦特党议员,并宣布吉伦特党为非法组织的一幕。
随后的历史剧情也极具相似性,雅各宾派消灭吉伦特派的暴动激发了刺杀马拉的极端反弹,以及里昂、旺代等地的暴乱。而俄国在1918年也很快发生了多起针对布尔什维克领袖的刺杀行动,列宁本人身受重伤,而俄国各地出现大量白军叛乱,1921年还爆发了彼得堡的喀琅施塔得基地的士兵暴动。为了应对这些反抗,布尔什维克组建了类似法国大革命中“治安委员会”的“契卡”(即全俄肃反委员会)镇压各种反革命分子。1918年7月17日,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及其妻儿、医生、仆人以及厨师,在叶卡捷琳堡被契卡未经审判集体处决。1918年9月当局又颁布了类似雅各宾派《牧月二十二日法令》的“红色恐怖”法令,契卡获得无需审判即可枪决“反革命”的权力,大规模的镇压行动随即展开。列宁在1924年因为过度操劳离开了人世,继任的斯大林很快完成了对苏共党内的大清洗。1926年斯大林联合布哈林等人,清除了政治局中的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势力,在1929年又将布哈林清除出中央。重演了罗伯斯庇尔先联合丹东清洗埃贝尔派势力,随后再清除丹东的一幕。到了20世纪30年代斯大林将大清洗扩展到全党,布哈林、加米涅夫、季诺维耶夫等十月革命元勋悉数被处死。由此完成了先消灭“反动派”(沙皇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再消灭“反对派”,最后“消灭自己人”的暴力加速循环模式。无论从古典传统还是雅各宾传统来看,专政体制在本质上都是与共和制度相对立的,对于雅各宾传统来说,共和依然是一个未竟的事业。
注释:
注1、注2、注3 ,特奥多尔・蒙森著,李稼年译,《罗马史》第二卷,第9页,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页;第10页。
注4 ,《法国革命史》,米涅著,北京编译社译,第182页,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注5 《法国大革命讲稿》,阿克顿著,J.N.菲吉斯R.V.劳伦斯编,姚中秋译,第304页,商务印书馆2013
年版
注6、注7、注8 《法国政治制度史》,郭华榕,第157页,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第155页。
注9、注10、注11、注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437页,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37页;第437~438页;第447页。
注13、注14、注15、注16《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史》,孙娴,第144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479页;第480页;第452页。
注17、注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536页,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32页。
注19 426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注20、注21、注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15页,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7页;第148页。
注23 《列宁全集》第12卷,第258页~259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注24 《列宁全集》第35卷,第237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注25 《列宁全集》第37卷,第??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注26 《列宁全集》第27卷,第288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