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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他契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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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他契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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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他契约(下) 论涉他契约(下) 论涉他契约(下)

(3)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之权利

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不仅使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而且同时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请求其向第三人给付的权利。[34]此系其与债权让与在法律效果上的根本区别。

债权让与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债权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其成立无须债务人的同意。从结果上看,债权让与同样发生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之效果,但其与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的不同之处在于,债权转让协议系发生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其一旦生效,第三人即确定地取得受让之债权,而原债权人即确定地丧失其债权。易言之,债权让与使第三人取代债权人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同时使原债权人完全脱离债的关系,原债权人既无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义务,也无权请求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

在此所涉及的重要问题是,就对第三人的效果而言,债权让与与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并无区别(第三人均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其区别仅在于债权人是否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权利,而此种权利之有无对于债权人似乎并无太大价值(其并不涉及债权人的利益)。鉴于此,为什么不将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一概认定为债权让与,以免凭添不必要之麻烦?

笔者认为,此种区分绝非理论上无益的烦琐,其当然具有实务上的重要价值。表现为:

第一,在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的情形,如果该债务的履行直接关涉债权人的利益,亦及债务人如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即会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此时,如为债权让与,则原债权人完全脱离债的关系,自然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损害赔偿;但如为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则债权人虽不能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但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履行,如债务人未予履行而为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请求其赔偿。例如,在台湾最高法院1977年判决的一项案件中,甲、乙约定,由乙直接向丙为给付;另甲、丙约定,如乙未为给付,甲应向丙支付违约金。后由于乙未向丙履行交付义务,甲即向丙支付了违约金。为此,甲诉请法院责令乙对其损失予以赔偿。法院判决甲胜诉。[35]此种情形,如认定甲已将对乙享有的债权让与给丙,则当乙未向丙交付时,仅丙有权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但甲却不能就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向丙支付违约金)对乙提出赔偿主张。

第二,实务中,常发生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人的债权人)共同达成协议,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如该约定未明示发生债权让与,一旦发生争议,则对之有可能作出三种不同的认定:一是其构成“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二是其构成债权让与;三是其构成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在债务人未依协议向第三人履行时,如认定其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则第三人无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如认定为债权让与或者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则第三人均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十分显然,前述协议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三角债”,以实现第三人的债权。在债权人(第三人的债务人)无力履行所欠第三人的债务而债务人尚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对该项协议之性质的认定于第三人的利益不可谓不重要!然而,如果将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混同于债权让与,则有可能置第三人于重大不利:须知,债权让与的构成条件相当严格(须债权人与第三人明确为债权让与之合意并将此合意通知债务人),发生争议时,如果债权人以该协议并无让与债权于第三人之意思为由,主张其仅成立“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而债务人也以该协议之内容并无债权让与通知之意思为由,提出同样之主张,则法院极难认定已成立债权让与(原则上,债权让与应有债权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得适用推定)。但是,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的构成条件则较宽松(只须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交付并具有使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即可,而如前所述,债权人使第三人取得请求权之意思,可依交易习惯而推知)。因此,在债权人基于清偿对第三人所欠债务,而与债务人及第三人共同达成由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情况下,依交易习惯,应当推定债权人有使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的意思,故认定其构成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以保护第三人之正当利益,防止恶意当事人规避债务履行之意图得逞。[36]

3.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的效力

此种契约发生三方面的效力:[37]

(1)对第三人的效力

此种契约对第三人发生使其取得对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之权利的效果。

但对于第三人于何时取得其请求权以及当事人是否得对契约进行变更或撤销,各国立法未尽一致:日本民法典规定,“第三人的权利于其对债务人表示享受契约利益的意思时发生”(第537条第2项),“第三人的权利依前条发生后,当事人不得变更或消灭该权利”(第538条);德国民法典则规定,“第三人的权利是否立即或仅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以及订约的双方当事人是否保留权限,得不经第三人的同意而撤销或变更其权利,应根据情况推定之,特别是应依契约的目的推定之”(第328条第2项);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虽未明示第三人取得请求权的时间,但规定“第三人对于前项契约,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当事人得变更其契约或撤销之”(第269条第3款),显然是从日本的作法。

笔者认为,由于此种契约之成立并无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且通常为单纯给予第三人以利益,故在第三人未作“受益”之意思表示之前,其不能取得权利,契约效力应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阶段,如不允许当事人对约定予以变更或撤销,显然不合情理。但是,一概将第三人作出“受益”表示的时间作为禁止当事人变更或撤销约定的时间,也有所不妥:其一,如果当事人约定契约变更或撤销之禁止的某种附加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即使第三人未为“受益”之意思表示,当事人亦不得予以变更或撤销;其二,在法律对当事人变更或撤销该种契约的期限或者条件有规定的情形,一旦期限届至或者条件成就,当事人即依法不得对契约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例如,依我国保险法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第三人为受益人时,仅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被保险人得变更受益人;[38]又如,依我国新合同法之规定,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第三人为收货人时,仅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托运前,托运人得变更收货人,[39]等等)。

此外,只要第三人所受利益为纯法律上利益,则对其受益的意思表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单独为之。至于第三人受益之表示应向谁作出,有关立法例并不一致:日本民法典规定其应向债务人作出,台湾民法典则未作限制(第269条第3款),学者解释为得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之。[40]对此,笔者认为,因第三人受益之表示涉及债务履行受偿主体的确定,故其可以向债务人为之,也可以向债权人为之,但于后者,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

由于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并无第三人参与订立,对其为之设定的利益,第三人当然有权拒绝接受。如果第三人明确表示不予接受,该种契约即应自始不发生效力。[41]

至于第三人所取得的债权,其与一般债权并无不同,除请求权能、受偿权能外,第三人尚享有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以及请求强制履行等权利。但因第三人并非契约当事人,故其不能享有对契约之解除权。

(2)对债权人之效力

如前所述,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使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的同时,也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请求权,但该项请求权与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不同:债权人仅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但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为给付。只有当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因第三人拒绝受益而丧失效力时,债权人方可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行为(原因行为)而请求债务人向自己为给付。

此外,当债务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时,债权人得对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其内容与第三人享有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不同,其仅限于请求债务人赔偿未向第三人履行而为自己造成的损失,并不包括因之而为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也不包括请求强制债务人向自己实际履行等。

(3)对债务人之效力

债务人应向第三人直接承担履行责任。与此同时,因第三人所取得的权利从根本上是来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行为(原因行为),故债务人基于该原因行为而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第三人行使,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42]

(二)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

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又称第三人负担契约或担保第三人给付之契约。[43]此种契约,以第三人之给付为其内容,即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所设定的债务由债务人负责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例如,乙将从丙处约定购买的某物转而出卖给甲,乙、甲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约定,乙负责使丙向甲直接交付该标的物;又如,甲、乙约定,由乙负责使丙为甲修剪花草,等等。

1.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的法律特征

与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一样,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也是依附于基本行为的从行为,也存在某种有偿或者无偿的原因关系。但是,由于此种约定系将“不利益”赋予第三人,因而使其具有以下特征:

(1)第三人不因该种约定而承担给付义务

近代民法虽承认合同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并不承认合同可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在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因第三人并非契约当事人,故其约定当然不能约束第三人。所以,此种契约只能约定由债务人“使”第三人为给付,而不能径行约定由第三人“承担”给付义务。如属后者,其约定应为无效。但是,债务人的责任亦非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保证人的责任须以被保证人的主债务为依据,而第三人对债权人并不承担义务。

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的这一特点,是其与债务转移及债务履行承担的基本区别:与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不同,在债务转移及债务履行承担,虽债务也系由第三人履行,但第三人或者应对债权人负给付责任(债务承担人),或者应对债务人负向债权人给付之责任(履行承担人)。同时,债务转移及债务履行承担应由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承担人或债务履行承担人)达成协议,而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成立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二者迥然不同。然而,在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债务人为“使”第三人为给付,当然要通知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拒绝,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如果第三人同意,其与债务转移,尤其是与债务履行承担区别何在?笔者认为,其区别的要点仍在第三人“同意”之内容:如果第三人仅同意向债权人为给付,并未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或愿意向债务人承担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应认定成立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

(2)第三人不为给付时,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第三人不为给付,其效果如何?对此,德国、日本民法未予明示。但依台湾民法典及瑞士债务法的规定,应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4]其理论上的解释是:既然第三人不负给付义务,则其给付与否,纯属自由,若其不为给付,无论原因如何,债务人均应绝对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学者又指出,此项规定非强制性规范,债务人是否承担责任,还应取决于其约定的内容。如果债务人仅约定尽力使第三人给付(称为“尽力契约”-Bemuhungsvetrag),则当第三人不为给付时,债务人仅因可归责与己之事由(如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限承担责任。如无此项特约,债务人始负绝对责任。至于债务人的责任为什么是损害赔偿责任而非实际履行(代为履行)责任,学者认为,这是因为债务人“无为该契约本来给付之义务”。只是当所约定之给付非专属第三人之义务,而实际上由债务人代为履行更能符合当事人双方利益时,如果债务人愿意代为履行,依诚信原则,债权人不得拒绝。[45]

笔者认为,第三人不为给付时,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合理的。但上述学理解释却难以成立。盖因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第三人所为之给付,正是原因关系中债务人自己应为之给付(如乙将向丙买受之物转卖给甲,乙与甲约定,由丙直接向甲交付,即乙“使”丙向甲所为之给付,正是乙自己应向甲为之给付。此种情形,当丙为给付时,乙对甲的给付义务即行免除)。由此,债务人事实上承担了两项义务,即依原因关系承担向债权人的给付义务,另因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承担“使”第三人为给付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第三人不为给付或不适当为给付,债务人首先应依原因关系承担责任(如有履行可能,应实际履行;如履行不能,应负违约责任,根本不存在“代为履行”的问题);同时,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不为给付或不适当为给付而为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另一类是债务人在原因关系中并不承担任何义务,仅依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对债权人承担“使”第三人给付的义务(如乙与甲约定,乙使丙为甲修剪花草,甲为此向乙支付费用)。此类情形,如第三人不为给付或不适当为给付,债务人仅承担由此为债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债务人愿意代为履行且并无不当,自应许可。

三、 对我国新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评析

如前所述,我国新合同法第64-65条对关涉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了规定。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对台湾民法典第268-269条的借鉴,但实质上与之有重大区别:

(一)台湾民法典将涉他契约规定于债编第一章“总则”之第三节“债的效力”之第三款“契约”部分,并冠以“第三人负担契约”与“利他契约”之标题,旨在表明涉他契约为特殊契约之一种(与此相似,法国民法典将之规定于“契约或合意之债”一编中“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一章;德国民法典将之于“契约所生之债”一章中作专节规定;意大利民法典将于债编之第二章“契约总论”中作专节规定;日本民法典将之规定于“契约”一章之第一节“总则”中的第二目“契约的效力”)。而我国新合同法则将“向第三人给付”及“由第三人给付”两种情形规定于“合同履行”一章,分明是将之视为债务履行的一种特别方式而非契约的一种特殊类型。

(二)台湾民法典规定的“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得产生两种效果:一是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二是债权人取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权利。而我国新合同法所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第64条),第三人对债务人根本不能取得任何权利(依其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应当向债权人”而非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不能取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权利,只能享有对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而此处的“违约责任”究竟指债务人违反“向第三人给付”之约定的责任,抑或违反债务人本来应由其自己给付之约定的责任(例如,乙将向甲所购之物转卖丙,甲、乙约定由甲直接向丙交付。甲未履行时,究竟应承担不履行向丙交付之约定的违约责任,还是应承担不履行甲、乙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不无疑问。

(三)台湾民法典规定的“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得对债务人产生“使第三人给付”之义务;而我国新合同法所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第65条),对债务人不能产生前述相同之义务,而只能产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违约责任。但该种责任所依据的为何种“约定”?同样不无疑问。

由上可见,我国新合同法第64-65条之规定,根本未赋予第三人以任何法律地位。同时,尽管可以有不同理解,但考虑到该两个条文设定于“合同的履行”部分,其主要针对的显然是因“转手买卖”而发生的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直接向次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以及次买受人直接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情形,故依其规定,在债务人不向第三人为给付或者第三人不向债权人为给付时,债务人均依其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一来,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关于“向第三人给付”及“由第三人给付”之约定,便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变更或者限制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之内容的任何效果。所以,前述所谓“约定向第三人给付”,其性质均只能认定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所谓“约定由第三人给付”,从相反的角度,亦只能作同样的认定(在“转手买卖”的情形,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由次买受人直接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构成“由第三人给付”;但从买受人与次买受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则仍构成“向第三人给付”)。

结论就是,我国新合同第64-65条既不是对“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规定,也不是对涉他契约的规定,而是对合同履行中“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规定。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新合同法的前述条文本身的模糊性及所采用的“当事人约定”之表述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对之作必要的限制性解释,则其在实务中有可能陷入难以适用的窘境:

1.如果将“当事人约定”理解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则其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适用,显然违背受益人为第三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收货人为第三人的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准则;

2.如果将“当事人约定”理解为“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则其第64条规定的适用明显背离诚信原则,严重损害第三人利益(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向其为给付,却不受其承诺的任何约束!)[46]

3.如果将“当事人约定”理解为“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则其第64条规定的适用同样有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且通知债务人的情形,应成立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使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而其第65条规定的适用则会违背债务转移的基本规则,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未予反对的情形,得构成债务转移,债权人有权对成为债务承担人的第三人行使请求权)。

4.如果将“当事人约定”理解为“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约定”,则其第64条及第65条规定的分别适用,必然会导致荒谬的结果:例如,在“三角债”的情形,鉴于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债权人遂与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三方共同达成协议,约定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在该约定中未明确指明是否发生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只能适用新合同法第64条及第65条之规定。而就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来看,应构成所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但依第65条之规定,次债务人不为给付,对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应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但依第64条之规定,次债务人不为给付,对债权人仍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此一来,三方当事人为清理“三角债”而郑重达成的协议便成为一张废纸![47]

「注释」

[36] 诚然,即使第三人无法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也可另行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之诉,但追偿时机错过,债务人得以转移、藏匿财产,第三人之债权当有不能实现之虞!

[37] 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393-394页。

[38] 我国保险法第 条

[39]该条文全文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0] 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393页。

[42] 参考立法例:台湾民法典第270条规定:“前条债务人得以由契约所生之一切抗辩,对抗受益之第三人。”德国民法典第334条规定:“立约人得以契约所生的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日本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基于第537条所载契约(指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笔者注)而产生的抗辩,债务人可以以之对抗受契约利益的第三人。”

[43] 参见台湾民法典第269条。

[44] 台湾民法典第268条规定:“契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 给付时,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瑞士债务法第111条规定:“对他方约定由第三人给付者,于不为给付时,有赔偿因此所生损害之义务。”

[45] 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390页。

[46]“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如前所述,得推定成立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使第三人获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47] 实际上,即 使将“当事人约定”解释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也会产生相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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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规制下政府审计“屡审屡犯”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28
[摘 要]从契约规制视角构建了“屡审屡犯”模型,通过中央政府与各职能部门之间不同的缔约理论模型分析“屡审屡犯”产生的根源、政府审计起作用的路径以及政府采购稳定契约的作用机制后发现,中央政府仅依靠预算机制无法有效规范职能......
从身份到契约(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7
"契约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求"把人彼此当作外人来看待","商业是在血缘之外发展起来的"。人们生产商品就是为了交换,为了出卖,商品注定要"离家出走",而且要"远......
论民国时期的定货契约习惯及违约纠纷的裁处
发布时间:2022-10-29
论民国时期的定货契约习惯及违约纠纷的裁处 论民国时期的定货契约习惯及违约纠纷的裁处 论民国时期的定货契约习惯及违约纠纷的裁处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民国时期定货契约习惯及违约纠纷裁处的考察,揭示商事习惯在维系......
不对等契约与地权改革
发布时间:2023-03-01
"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其实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是非市场化的行政性契约关系,契约双方地位不对等,权利与义务与相称。土地的所有者集体在契约关系中居优势地位,主导着契约关系。这种不对待等的契约关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
心理契约模式下的教师动态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05
摘 要 本文对相关文献中心理契约理论的形成、内涵及核心观点等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学校师资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认为学校管理层可以通过捕捉学校与教师的需求的平衡点、转有形契约为无形契约、健全绩效考评等策略实现......
 浅谈心理契约视角下的高校图书馆服务
发布时间:2017-06-27
一、心理契约的定义心理契约是美国著名管理心理学家施恩(E.H.Schein)教授提出的,他认为心理契约是个人将有所奉献与组织欲望有所获取之间,以及组织将针对个人期望收获而有所提供的一种配合。心理契约可认为是组织中成员之间及成员与组织间存在的一系列没有书面规定的期望总和。心理契约强调,除了正式的雇佣合同,员工与组织之间还存在着一些隐性的、未公开化的、非正式的相互期望,核心是员工满意度。图书馆的心理契.........
法的契约论与法治国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作者:山东经济学院法学系·王仲云 法律不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或者说法律不只是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创制法律,实质上却来源于社会成员们的协议 法的契约论及其阐释 法的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
论美国契约法理论“演化三部曲”(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由于存在“大陆法重视理论与逻辑,英国法重视实践与经验”的法律传统界分,再加之英美契约法成形较晚,于是人们通常会认为,大陆法系契约法理论似乎肯定要比英美契约法理论丰富、高深和发达许多。但令人疑惑不已的是,在现代合同法重大理......
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发布时间:2013-12-19
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摘 要]债的相对性是民法的一大原则,历来都是受到各个国家法律的遵守。但随着工业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潜在的危险到处都存在,......
对契约的法理学分析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8
【论文摘要】 在当今的高度现代化社会中,作为现代社会高度文明的理念和制度产物,契约在公法和私法研究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法理学领域更蕴涵着深厚的意蕴。本文将从多角度切入对契约做以法理分析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契约的观......
“心理契约”视域下的高校教学质量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2
摘 要:高校教学质量管理中的“心理契约”是指在教学质量管理过程中,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形成的一种以教学质量管理制度为基础,以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为目的,管理与被管理方需为对方应承担的义务、责任的心理约定。......
浅析国家干预下的劳动法中的契约自由
发布时间:2023-02-15
一、劳动法的兴起 劳动法的主要作用就是限制契约自由, 并对其进行规范。契约自由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充分完美体现了私法自治在合同达成过程中的运用。并且通过契约的引导,使得商品交易和经济社会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
心理契约视角下的高校教师激励机制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13
" 论文关键词:心理契约 高校教师 激励机制 创新 论文摘要:本文从心理契约的角度,阐述了心理契约及其在高校和教师间的内涵.分析了高校与教师之间建立心理契约的必要性,并对高校教师激励机制创新进行两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
身份与契约 ——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
发布时间:2022-07-24
" 内容提要:主权是国家的身份,而非国家的权利,这种身份来自于明示或默示的约定;作为国家身份的主权是不能分割、不能让渡的;所谓“主权限制”,除非是外来的强制,其实是主权的行使方式;全球化使国家置身于更多的“契约”约束之......
浅谈契约规制下政府审计“屡审屡犯”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 要]从契约规制视角构建了“屡审屡犯”模型,通过中央政府与各职能部门之间不同的缔约理论模型分析“屡审屡犯”产生的根源、政府审计起作用的路径以及政府采购稳定契约的作用机制后发现,中央政府仅依靠预算机制无法有效规范职能部......
契约伦理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
发布时间:2015-09-06
【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吸收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与契约伦理所蕴涵的基本价值,从本质上来讲是一致的,二者所倡导的价值观都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文章将尝试以发展伦理学的价值关怀(即以自由、平等、诚信为前提的契约伦......
班级契约管理理论与实践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06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班级是教育者实施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做好班级管理与教育工作是高校管理的中心任务。契约管理模式有利于引导学生参与班级管理、体现个人诉求、彰显班级民主,有利于学生团队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的养成,有......
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4
内容提要:契约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而契约自由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立则是十九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事情。作为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契约自由原则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
明代民事契约习惯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6-09-05
明代民事契约习惯极其发达,明代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而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契约习惯的规范和调整。研究明代契约习惯,对深入了解中华法系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拟从明代民事契约习惯的特点及其与明代制定法的......
道德个体与契约个体研究
发布时间:2014-01-20
广大朋友们,关于“道德个体与契约个体研究”是由查字典论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赖功欧(1954—),男,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所长、研究员,南昌大学哲学系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
关于大学教师发展的制度规约与心理契约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目前,大学教师发展虽已由过去统一的培训制度模式逐步转向兼顾教师个性需求的、发展指向多雏的制度模式,但统一的、强制性的制度仍是这一阶段大学教师发展制度的路径依赖。笔者通过反思建国以来我国大学教师发展制度的弊端......
探析契约在行政法中的引入(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0
论文摘要:契约不只是私法上的专利,它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法之中。无论是从世界性的趋势还是从传统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以及契约自身的优势来看,行政法完全有必要高扬契约的精神,确立契约的观念与制度,以促进行政民主的发展和增强政府与人......
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评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外成熟市场各种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提出了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建议:在信托法的总体框架之下建立共同受托人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投资基金;信托;法律关系;共同受托人 截至2002年底......
论基于心理契约的视角分析东航事件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词]心理契约 员工忠诚度 承诺 东航事件 [论文摘要]现代企业越来越重视员工对组织的忠诚感,而心理契约是影响员工建立组织忠诚感的心理因素,从心理契约的角度去分析东航事件,从员工和组织方面探讨心理契约管理在实施过程......
论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之给付不能(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5
【论文摘要】: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
浅谈心理契约视角下冶金矿产企业的激励机制
发布时间:2022-11-10
冶金矿产企业所提供的物质和能源是人类物质生活的源泉,其推动的工业经济发展也是国家繁荣富强的基础,衡量着国家的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在国内矿产资源有限、国际矿产企业的冲击下,冶金矿产企业在提高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如何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以提高企业竞争力,是其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国内最大的人力资源服务商前程无忧(Nasdaq:JOBS)发布的《2015离职与调薪调研报告》显示,2014年各行业员工的平均离.........
心理契约视角下知识型员工的激励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26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对于人们的专业水平和综合水平都有非常强的要求。而在企业发展中,那些知识型的人才正是重要的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些人的存在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和存亡。由于这些高素质的知识性人才普遍......
浅析条约法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借鉴和改造
发布时间:2017-01-07
一、条约法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借鉴 条约法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借鉴主要表现为条约的合意性,即条约的缔结必须是双方的合意。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先肯定了条约的合意性质,每个国家都有缔结条约的能力,并且注意到自由同意得到了普......
共有人分管契约的基本构造
发布时间:2023-01-04
共有人分管契约的基本构造 共有人分管契约的基本构造 共有人分管契约的基本构造 摘要:分管契约是共有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与共有物的分割契约以及不分割契约均有不同。分管契约的价值在于使共有......
契约制度发展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7
一、契约制度的形成 民法学家们喜欢追根溯源,并且一般都试图要回到罗马法上,对于契约制度亦是如此。也许契约概念不是古典的,但学者们还是坚持,它的血肉是来自罗马法。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古典罗马法上的契约要么是具备形式的协议,......
法与德的契约之思(创作谈)
发布时间:2015-09-06
小说《星期六晚餐》中,有个望道村。这个默默蹲在江边的村庄,其村名是个简单隐喻,简单得一看便知用意所在。 逐利的聪明人早已看到,关系是条获取利益的捷径。随着关系被利用,关系的纯洁性每况愈下,爱,信任,诚实,这些美好的......
基于心理契约的员工关系管理
发布时间:2023-05-18
【摘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建立和谐稳定的员工关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本文首先阐述了基于心理契约进行员工关系管理中的必要性,然后从心理契约为视角构建员工关系管理策略。 【关键词】心理契约......
浅谈如何让加强心理契约管理
发布时间:2023-03-08
市场经济既是信用经济又是契约经济。近年来,笔者在员工管理工作中发现,独生子女政策下的孩子越来越不愿意进入劳动力较为密集的电解岗位;民企或竞争对手高薪挖人的现象,使人才和劳动力会变得越来越稀缺,用工成本将会越来越高。因此,处于转型时期的人力资源市场,导入与应用契约化管理既有现实意义,又有实践意义。当前,在强化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合同等契约化管理的同时,笔者认为还应该加强心理契约管理。.........
论契约自由兴起的历史背景及其价值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契约自由兴起的历史背景及其价值 论契约自由兴起的历史背景及其价值 论契约自由兴起的历史背景及其价值 「内容提要」契约自由作为近现代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兴起于19世纪。它之所以在19世纪得到......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理契约理论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3-02-24
摘要: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发展,不仅要对自身的业务进行创新,同时也需要对内部管理进行创新,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力。而在企业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部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能够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源泉,所以企业应当做好人的管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理契约理论的应用尤为重要,通过引入心理契约理论,能够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
基于员工心理契约的影响探究
发布时间:2022-11-01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企业之间的竞争已成为人才的竞争,人才是否可以发挥其积极性,对企业保持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员工的心理契约影响着员工的态度和行为表现,然而影响员工心理契约的因素很多,而这些影响因素往往都是通过冲突来表现的,冲突管理的不同方式影响着员工的心理变化,冲突管理策略是影响员工心理契约的直接因素,因此,为了维护员工心理契约的履行,进行团队激励,研究管理者的冲突管理策略对员工心理契约的.........
 浅谈心理契约的高校班级管理
发布时间:2023-02-26
随着95后甚至00后走进大学的校园,很多老师们开始不断地感慨现在的大学生不像以前大学生那么听话了,代沟越来越大,他们特立独行,有着独特的个性和想法,对问题的认识也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和感性思维,简单地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生手册》来约束学生的行为还容易造成学生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因此作为辅导员,要对学生管理工作有新的认识。如何能让学生真正把辅导员当成他们的朋友、兄长,从内心深处接受辅导员,建立良好师.........
论心理契约理论对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3-02-11
" [论文摘要]结合心理契约的概念和内容、形成和调整,及心理契约违背的影响,分析了毕业生的心理契约对就业工作的影响。提出加强心理契约管理,形成合理的心理契约,对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减少违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
试论心理契约的高职教师职业生涯管理
发布时间:2023-06-21
" 论文摘要:学校与教师的雇佣关系中存在内隐的、非正式的、未写明的心理契约,心理契约在教师生涯不同阶段,会产生教师与学校之间各种正、负向相互关系。探析基于心理契约的高职院校教师职业生涯管理,对提升教师满意度、组织认同感,......
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3-04-20
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的讨论 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的讨论 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的讨论 债权让与,债之变更的一种。债之变更,乃不变更其本质(Identitat),或曰不变更其同一性,而变更其主体或内容......
从罗尔斯契约论观点看公民权利与教育
发布时间:2022-12-11
【摘 要】在国家的权力上,罗尔斯认为个人自由可以透过国家介入而得到更多的保障。国家不只需要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更要确保公平的社会关系。文章分三部份来讨论罗尔斯有关教育的看法:第一部份着重在罗尔斯的理论核心原初......
辩诉交易中国化之契约观视角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2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率先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正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US一案中用判例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后来《美国联邦诉讼规则》正式确定了辩诉交易制度。在英......
浅谈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视角下管理者的角色转换
发布时间:2022-08-27
" 【论文关键词】学生管理契约化 学生管理者 角色转换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是促进高校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保障高等教育功能实现的一种有效途径。在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进程中,在面临各种“不完善”的现实中,对于学生管......
中国传统契约文书的概念考察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论文关键词: 传媒/新闻自由/审判独立/公正审判/新闻审判/美国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法院如何保证审判不受传媒干扰的四方面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和规则,即诉诸司法程序的手段、限制传媒取得有关未决法律事宜的信息的权利、对传媒......
审计本质之我见:契约观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3-01-22
[提要] 在 企业 被看作是一系列契约联结的今天, 经济 控制论的 理论 前提——受托责任观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认为其理论基础是资本强权观以及建立在资本强权观基础上的以强调股东的风险承担与控制的公司治理理论,并进一步根......
辩诉交易中国化之契约观视角(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其次,契约观念在辩诉交易中的运用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是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然而这种竞技式的诉讼程序的成本是昂贵的,在美国正式程序包括检察官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及罪重的证据交给法官或者陪审团......
关于心理契约与教师激励的互动
发布时间:2022-07-21
" 论文关键词:心理契约;高校;教师激励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要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热情实现有效的教师激励,必须考虑教师心理契约的结构和内容,从物质激励、环境支持以及发展机会三个方面制定激励的措施。 心理契约与教师激励存......
试论心理契约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心理辅导
发布时间:2023-03-08
" [论文摘要]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有效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针对当代高职生顶岗实习的心理冲突,文章试从心理契约的角度,阐释职业心理中企业与学生的心理期望与契约达成,并提出开展职业......
浅谈商事流质契约的概念及其意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 上市流质契约 营业质 立法困惑 论文摘要 商事流质契约是在商事活动中订立的流质契约,它与民事流质契约相对应。本文探讨了立法上普遍承认商事流质契约原因和理由,提出了在我国目前民商立法体制大的背景下出现的困惑。 ......
卢梭、休谟关于社会契约论不同观点的探析
发布时间:2023-03-30
【摘 要】 卢梭、休谟出生在相同的时代,但二者生活与写作背景大不相同;二者同受洛克思想的影响,却又对洛克思想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二者在理论上没有过争论,但从休谟所写的文章中可以看出休谟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是不赞同的。......
心理契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3-12-17
" 【摘要】: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结合心理契约理论分析在管理过程中,企业应从招聘、培训、激励三方面来努力保留人才。 【关键词】: 心理契约;人力资源管理 一、心理契约的含义 “心理契约”是美国著名......
从契约自由原则解读酒水自带问题
发布时间:2015-08-21
摘 要:关于酒水能否自带、是否应收取开瓶费问题已由来已久。此问题应从契约自由的内涵来考虑,消费者被限制了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谢绝自带酒水”、收取高额“开瓶费”是不公平的契约内容。但是在取消“谢绝自带酒水”的前提下......
从身份到契约与罗马的身份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12
从身份到契约与罗马的身份制度 从身份到契约与罗马的身份制度 从身份到契约与罗马的身份制度 一 序言 人们通常说,从远古罗马法到古典罗马法的进化,以在契约问题上从身份制度到确认契约自由的......
“格式化”劳资契约的收入分配效应
发布时间:2022-11-17
摘要:对劳资关系的研究通常基于两种维度:一种基于契约关系,决定劳资双方的责权利归属;一种基于财产关系,决定劳资双方的财产让渡。理论上,成本收益机制、声誉效用机制和信任机制的作用能够促进劳资契约的有效自我执行。然而由于......
我国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 要:供应链契约是目前供应链管理的研究热点之一,目标是解决供应链协调和利润分配问题,其中运用较多的是收益共享契约。因此本文对国内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的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对收益共享契约研究现状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提出其未来......
浅谈进化博弈的劳资心理契约模式
发布时间:2023-01-29
  一、引言心理契约是劳资双方在正式合同之外的无形契约,是劳资双方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心理认知。这种心理认知并不是先天存在的,而是劳资双方长期博弈和长期冲突的结果。在劳资关系中,形成了不同的心理契约模式,下面通过进化博弈论进行分析。二、心理契约的进化博弈模型假设劳资双方都有两种策略,妥协(C,Compromise)和强硬(T,Tough)。当双方都妥协时,双方的收益为vi,i=1,2。其中下标1指代.........
PPP模式的落实需要有效的契约保障
发布时间:2023-06-10
摘要:为推动PPP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依法健全契约保障框架。首先,要健全体制机制;其次,要拓宽融资渠道;最后,要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关键词:PPP模式;资本合作;保障框架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6-0151-01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需要法定机制过去几年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方面,地方政府,主导地位进一步强化。从投资规模上看,地.........
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0
内容提要:本文指出了中国传统税法学理论与实践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即过分强调税收与税法的“义务性”与“无偿性”的特征,为了与之形成对比,作者主张借用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税收本质学说“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以其合理......
浅谈心理契约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2-11-30
" 论文关键词:心理契约 学校管理 动态平衡 工作满意度 论文摘要:心理契约是以期望为主要形式的没有明文规定的主观心理约定,在学校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学校应建构符合学校组织特点和教师角色特点的心理契约管理模式,加强沟通、保......
新生代员工“心理契约”构建机制探讨
发布时间:2023-01-24
摘要:新生代员工由于受到家庭环境、教育体制、企业制度、信息时代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在工作过程中的表现不容乐观,出现了比如跳槽率较高、抗压能力差、自我意识强、讨厌重复性工作等问题。因此,企业应该从职业生涯管理、强化沟通、......
浅谈进化博弈的劳资心理契约模式
发布时间:2023-02-18
   一、引言心理契约是劳资双方在正式合同之外的无形契约,是劳资双方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心理认知。这种心理认知并不是先天存在的,而是劳资双方长期博弈和长期冲突的结果。在劳资关系中,形成了不同的心理契约模式,下面通过进化博弈论进行分析。二、心理契约的进化博弈模型假设劳资双方都有两种策略,妥协(C,Compromise)和强硬(T,Tough)。当双方都妥协时,双方的收益为vi,i=1,2。其中下标1指.........
论契约型渠道组织解决分销渠道冲突的作用(1)
发布时间:2022-11-22
内容摘要:渠道成员的权力、利益、合作与冲突历来是营销的重点。本文分析了渠道成员冲突的原因,提出了契约型渠道组织的模型和建立契约型渠道组织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渠道 冲突 整合 契约型渠道组织 2004年2月,成都国美在没有......
税收研讨论文:浅析基于税收契约的税收的筹划
发布时间:2023-01-31
【摘要】查字典论文网为您整理了税收研讨论文:浅析基于税收契约的税收的筹划,希望帮助您提供很多想法。 著论文联盟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
企业与员工心理契约建立的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4
摘要:目前企业大多重视通过与员工建立劳动契约关系来确定员工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关系,而对于以心理契约作为调节员工与企业之间关系的重视度不够。现重点论述了心理契约的内涵和它对企业及员工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
清代民间契约中关于“伙”的观念和习惯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7
[摘要]在西方法律中的合伙制度尚未传入之前,中国古代便产生了自己的关于伙的观念和制度。在清代,尽管官方成文法中并没有关于伙的关系的规范存在,但是民间契约却表达了清人关于伙的观念,以及相当定型的关于伙的习惯。清代民间契约中......
 基于心理契约视域下公安院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20
一、心理契约视域下加强公安院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义1、心理契约是架设在公安院校和辅导员之间的桥梁心理契约理论认为:员工与组织之间,除正式雇佣契约规定的合同内容外,还存在着隐含的、非正式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这种心理上预期使得如果彼此的期望能够得到满足,那么员工就会快乐地工作,效率也会大大提升,反之则会降低工作质量直至影响组织的长远发展。作为公安院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这支思想政.........
浅析契约自由在国际法中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3-05-05
一、契约自由的含义与限制 (一)契约自由的含义 契约自由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是罗马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建立在商品生产者从事商品交换的平等地位的需求之上,以意思自由和形式自由为核心。契约自由原则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探究高校体育教师的心理契约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02
高校体育教师既是大学生体育教学的传授者,也是大学生养成良好体育习惯的引路人,同时,体育教师也是社会体育指导的主力军,是中华民族体质强健不可或缺的力量。在体育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中,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外,双方间还存在着隐含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而这种期望是体育教师教学态度和教学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引入心理契约理论研究体育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交互关系,提高体育教师的工作满意度,规范双方的行为。一、心理契.........
他播下的是龙种
发布时间:2022-12-07
在那个闹书荒的年月,一本《红与黑》,想看的知青排大半年恐怕都轮不上。为了加快周转速度,于是书被拆成一二十沓,重新装订。大家限时轮流看,根本无法沿着情节顺下来。“于连被砍了头又好端端地在侯爵府上混事,打碎了日本花瓶撒丫......
关于职业院校教师心理契约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09
" 论文摘要:心理契约是个体在雇佣关系背景下对雇佣双方相互义务和责任的一种主观理解和内隐的认知,具有主观性和动态性特点,它包括交易和关系两个维度,其构建是动态的,主要受个体水平和组织水平的影响,因而容易产生心理契约破坏或......
“王思聪曾想约我他若道歉可以和解”
发布时间:2015-08-27
王思聪在微博上质疑朱圣的人品和作风,朱圣紧跟着在微博上回应,贴出来自她口中的事实,俩人就这么在公众平台上展开对峙,中间还夹着一个叫潘雨润的人。事情发展至今,在朱圣和潘雨润的新浪微博上各自有一篇置顶微博,还是“互撕”的架......
寻找契约的价值——评李永军教授《合同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寻找契约的价值——评李永军教授《合同法》 寻找契约的价值——评李永军教授《合同法》 寻找契约的价值——评李永军教授《合同法》 在古希腊哲学中,亚里士多德曾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
浅谈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3-03-04
" 论文关键词:契约 高校权利 大学生权利 构建 论文摘要:在实行交费上学的今天。如何维护大学生权益,深化高校改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构建高校与大学生的契约关系。不仅是有可行性,而且是有必要性。随着高校改革的不......
基于员工心理契约的知识转移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31
从心理契约的概念及维度入手,重点描述员工心理契约的动态发展,综述组织知识转移的五阶段,据此提出员工心理契约变化对知识转移不同阶段造成的影响,得出员工心理契约变化对知识转移过程造成的影响。 心理契约心理契约变化知识转移......
审计师声誉与债务契约相关性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3-02-16
审计师声誉与债务契约相关性实证分析 一、引言 早期西方理论认为,由于资本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容易引起债权人与股东、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向市场传递信号,从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