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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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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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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建议增加排他性效力,修改为:本法所称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理由:物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这一点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一家人住在房子里,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就不能随便往里面闯,那个界限就是物权的“排他性”。由于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效力,这就划分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房屋大门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房屋大门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惟有两条:一是物权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证。

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物权的定义,一定要明文规定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人类的本能,是“自然属性”,谁都懂。唯独这个“排他性”,是 “法律属性”,要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向整个社会灌输,使我们的人民尤其公务员认识物权的“排他性”,明确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不然的话,像现在警察动不动往人家家里闯,动不动就没收人家的三轮车、摩托车,就强拆人家的房屋,这些违法行为就得不到纠正,依法行政就会遥遥无期。

民事权利有多种,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才受刑法的保护、侵权法的保护。进入他人房子偷东西的,构成盗窃罪;当街抢夺财物的,构成抢夺罪。为什么?因为人家的物权具有“排他性”。不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的权利,如合同上的权利,只能受违约责任的保护。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罪与非罪” 的界限,就在于受侵害的权利有没有“排他性”?侵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构成犯罪行为,当然就是“罪”(轻的也要构成侵权责任);侵害不具有“排他性” 的权利,只能追究违约责任,当然就是“非罪”。

物权的“排他性”,还与判断证据有关。若干年前美国那个杀害前妻的“辛普森案”,为什么法官当庭宣判辛普森不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法庭查明联邦警察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形,翻墙进入辛普森的住宅搜出凶器和血手套的。因为私人住宅所有权具有“排他性”,联邦警察在既没有得到房主同意也没有取得搜查证的情形翻墙进入,就构成“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解释文件也规定,“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什么叫“违法取得”?没有事先取得搜查证进入私人住宅、进入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效力范围,就属于“违法取得”。

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建议增加第二款:当事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而创设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建议增加第三款:当事人改变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约定无效。

理由:物权法定原则不仅是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性原则,而且是操作性规则。法官于案件裁判中往往以是否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作为判断标准。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有效,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无效。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实际上就是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是排除当事人创设、变更物权的自由:当事人自己创设的物权无效,当事人改变物权内容的约定无效。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建议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建议分别规定物权公示原则和权利推定原则: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法律规定不经公示即可取得物权的,所取得的物权在进行公示前不得处分。

第 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理由:物权公示原则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原则和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原则,是显然不同的。物权公示原则,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和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据以转换举证责任的操作性规则。第四条仅应规定物权公示原则,另设专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原则和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原则。

建议在本节恢复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关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规定:第 条:在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的,优先保护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由:“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是处理物权与债权冲突的基本规则。是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最常用的裁判规则之一。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在“一房多卖”案件中,据以判决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的买房人得到争议房屋;二是在企业破产和清产还债案件中,据以判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及出租人取回租赁物。这一原则的例外规则,即条文“但书”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一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二是企业破产法关于优先清偿工人工资的规定。如果物权法不作规定,法律素养高的法官仍会将此原则作为法理规则而予以适用,法律素养较低的法官就往往会无所适从,势必影响裁判的统一和公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建议修改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理由:按照证据法原理,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所谓“物证”,指以“有形物”作为“证据”,包括“文书”和“检证物”。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具有证据资格的“文书”称为“书证”,将“检证物”称为“物证”。“书证”再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不动产登记簿,属于“公文书”。无论是根据证据法原理,或者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唯属于“有形物”的不动产登记簿,才能成为法官据以判断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绝非“证据”。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要赋予“不动产登记簿”以“证据资格”,而绝对不是要赋予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以“证据资格”。正如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而不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第十八条: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同时应当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保守秘密。

建议修改为: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

理由:国家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贯彻物权公示原则,将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物权状况公开出来。因此,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开性,登记机构应当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簿提供方便。无论企业或者个人,其不动产状况,不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更与国家机密无关,登记机构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申请人自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起诉也不申请更正登记的,或者自人民法院异议登记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该异议登记失效。

有证据证明异议登记不当,权利人有权申请登记机构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建议恢复物权法草案(2004年8月稿)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起诉也不申请更正登记的,该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理由:设立异议登记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阻止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抢先下手转卖房屋。如果李四认为房子不是张三的,他到法院起诉前就可以直接到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就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异议登记”,即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异议登记”的作用,并不是“禁止”张三转让该房屋,并不是“限制”张三的“处分权”,而仅仅是“提醒”打算购买房屋的第三人注意:该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按照一般社会生活经验,打算购买房屋的人看到该房屋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将不会贸然签订买卖合同,至少他会“暂停”签订合同,等待“争议”的解决。就是用这个办法来“阻止”张三抢先下手转让争议房屋产权,以保证将来李四胜诉后可以持判决书到登记机构变更登记,能够实实在在地得到这个房子的所有权。

按照异议登记的政策目的,“异议登记”应当有期限限制,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既未申请“更正登记”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异议登记失效”。另外,在提起诉讼的情形,如果最后法院判决没有支持异议一方的诉讼请求,亦即判决认定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并无错误、登记簿上的“名义人”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则该所有权人有权请求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使异议各方的正当利益得到兼顾,避免异议登记制度的滥用。而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把一个简单方便的“行政(登记)程序”,变成了两个程序:一个“诉讼(裁定)程序”再加一个“行政(登记)程序”。

按照物权法草案(2004年8月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异议,直接到登记机构申请作个异议登记,然后到法院起诉最终解决争议。现在的草案,要求必须先到法院申请,由法院作出异议登记的裁定(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绝不可能同意异议登记),然后再到登记机构申请作出“异议登记”,而要真正解决争议还要再到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作出胜诉判决,再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本来很简单,到登记机构去登记一个异议就成,现在改为必须两次到法院。法院本来是解决争议,只需要一个“诉讼程序”,现在预先加上一个异议登记的“裁定程序”。法院作出异议登记的裁定时要不要审查?如果要审查则法院对这个裁定的审查和诉讼当中的审查怎么区分?如果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作出异议申请人败诉的判决,则是否说明法院此前作出的“裁定”错误?现在的草案把问题复杂化了,至少是增加了诉讼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增加了法院的负担。还是恢复到物权法草案(2004年8月讨论稿)的规定为好。

第二十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登记。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登记更正后,原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期间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未追认的,不发生效力。

修改意见:删去第二款。

理由:异议登记的目的和作用,只是提醒打算购买不动产的人注意存在产权争议,按照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可以在实际上阻止登记簿上的权利人转让该不动产。如果打算购买该不动产的人,看到登记簿记载有异议登记仍然购买了该不动产,一旦最终法院判决异议登记申请人胜诉,即判决争议不动产的所有权属于异议登记申请人,则该不动产买卖合同就成为“无权处分合同”,该不动产的买受人就构成“恶意第三人”,将注定不能获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本条第一款规定更正登记,没有必要涉及异议登记。因此删去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因购买期房等原因,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未经债权人追认的,不发生效力。

建议恢复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因购买期房等原因,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理由:按照预告登记制度,只要张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张三就可以拿着买卖合同书去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某号房子已经卖给了张三,办理预告登记后,开发商要把这套房子再卖给其他任何人,都“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如开发商把已经出卖给张三的房屋,再出售给李四,因为张三已经去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开发商与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将“不发生物权效力”,注定李四不可能得到那套房屋的所有权。这样就保障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买房人张三,在房屋建成后能够得到那套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得到所有权。可见,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用预告登记来限制开发商“一房多卖”,而不是禁止“一房多卖”。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然存在,无论你把一套商品房卖给多少买房人,这些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只是办理了“预告登记”的那个买房人才能最终得到房屋所有权。这样一来,只要办理了“预告登记”,其余的买房人就已经知道自己不可能得到房屋所有权,当然也就不买了。这就达到了限制“一房多卖”的目的。质言之,“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的公示方法,而所登记的并不是“物权”,仅仅是买卖合同上的“债权”。因为办理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有了对抗其他买房人的债权的“物权效力”。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比较完整准确地体现了设立预告登记的政策目的。而第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所作的改动,背离了预告登记的政策目的,并使问题复杂化了。

第二十三条: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取得权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有瑕疵的除外。

建议修改为:基于不动产登记簿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但在取得权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有瑕疵的除外。

理由:本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制度,亦即教科书上所谓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制度。这个制度的关键,是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其政策目的是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而不是保护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原条文说“享有”的物权,而不说“取得”的物权,不能体现保护交易第三人的政策目的,并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制度发生混淆。应该将“享有”改为“取得”。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建议修改为: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因该登记错误不当得利的人追偿。

理由:登记机构的原因造成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理应由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登记错误造成某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遭受损害的,必定有某个第三人获得不当利益。正如“物质不灭定律”,有人受损害,必有人得利益。既然登记机构并未获得利益,则登记机构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应有权依据不当得利规则向获得不当利益的人追偿。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作为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靠公务员工资生活,仅应受纪律处分。原条文规定“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根本不现实。一个登记错误可能造成几十万、几百万甚至更大的损失,一个公务员如何赔偿得起!其实,因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害可能数额巨大,让登记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适当的。进一步的修改建议是,登记机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而由登记错误的受害人自己向因该登记错误获得不当得利的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动产物权转让前,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建议修改为:出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设定一项由受让人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交付。

理由:这是针对“卖出租回”这种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的特殊规则。假设某个企业急需资金而又没有银行愿意贷款给它。于是它找到一家租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将自己最值钱的一条生产线的设备出卖给租赁公司,取得一笔价款以解决生产资金的急需;但是它并不是真的要出卖这套生产线,相反它还要靠这条生产线进行生产,因此它“有必要继续占有”这些已经出卖给租赁公司的设备。这种情形,显然不能把这些设备“交付”给买受人租赁公司,以完成设备所有权的移转。怎么样才能够既使该企业“继续占有”这些设备又实现其所有权向租赁公司的移转呢?办法就是,该企业再与该租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把这套生产线的设备再租回来。实际上该生产线的设备原地未动,因现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虽然没有现实的“交付”,但因为签订了租赁合同,这个租赁合同代替了设备的实际“交付”,而实现了设备所有权向租赁公司的移转,并同时使该企业作为承租人继续占有这些设备。可见,关于“占有改定”的特殊规则,正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卖出租回”这种特殊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的,其实质是用一项“租赁合同关系”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并满足出卖人继续占有该标的物的需要。

如果按照原文,一份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则这个合同条款“剥夺了”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主要义务”。如果属于“格式合同”,法院将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如果不属于“格式合同”,法院将认定构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显失公平”的合同,而根据买受人的请求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可见,原文规定“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是绝对行不通的。

第三十三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建议增加第二款:因遗赠取得物权的,准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理由:原文未涉及遗赠。因遗赠取得物权,应当适用与继承同样的规则。

第三十四条: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建议修改为:因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理由:事实行为,除建造房屋外,还有制造宇宙飞船、飞机、船舶、汽车、火车、机器设备,制作家具、玩具、生活用品及缝制衣服等等,难以一一列举,何以单举 “建造住房”一项?不如不作列举,以“事实行为”一语涵盖无遗。原文“合法”二字尤为不妥。所谓“违章建筑”,也同样发生建筑物所有权,惟有城市规划部门才有权责令拆除或者给予处罚,其他任何人要擅自予以拆除、毁损,也将构成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议修改为: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物权变动,如为不动产物权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如为动产物权而未交付占有的,权利取得人不得处分。

理由:上述三种情形发生的物权变动,如为不动产物权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如为动产物权而未交付占有的,法律限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即限制“进入市场交易”。其政策目的,是为了建立市场交易的物权法律秩序,为了避免不动产登记制度被“架空”。此与物权公示原则的“登记对抗主义”是不同的。但第三次审议稿正好混淆了这一点。按照现在的条文,建造的房屋、继承的房屋、判决取得的房屋,未办理登记前就可以转让、可以设定抵押,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就变成了“登记对抗主义”。本法第九条关于登记生效主义的规定,就毫无意义了。本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政策目的,也将因而落空。此外,本条原文未提及一般动产,则制作的动产、判决取得的动产、继承取得的动产,还没有交付给所有权人“占有”,权利人就可以处分,显然会导致经济生活的混乱。

第三十九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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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著作权法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修改, 一些关键性条文引发了学术界、实务界、产业界及普通民众的极大争议。比如,第六十条、七十条有关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第六十九条关于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争论。这些争议表面是条文内容的修......
再论人身关系 ——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
发布时间:2013-12-19
再论人身关系 ——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 再论人身关系 ——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 再论人身关系 ——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三条 我在“人身关系流变考”一文[1]中着重研究了人......
编制“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几点考虑
发布时间:2023-03-29
编制“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几点考虑 编制“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几点考虑 编制“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几点考虑 一、物权法建议稿编制的基本情况 对物权这个概念以及物权法的科学体......
物权法草案总则一般规定之评析
发布时间:2022-12-19
物权法草案总则一般规定之评析 物权法草案总则一般规定之评析 物权法草案总则一般规定之评析 [关键词]草案 梁稿 王稿 孟稿 一、前言 关于物权法的体系设计问题,近年来学界讨论颇多,在许多......
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发布时间:2023-01-30
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物权法方案有待改进 物权立法已经到了关键的时期。依据原来的立法规划,如果一切顺利的话,物权法立法方案将在2005年3月提交人大审议。但是根据现在的具......
第三波次改革只有利益的阻力
发布时间:2023-05-13
目前关于中国改革的流行说法是,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阻力越来越大,改革越来越难。 只有利益阻力,没有观念阻力 当代中国的改革事业可分为三个波次:邓小平在上世纪80年代的以“开放”为主导的改革是第一波次,上世纪90年代的旨......
婚姻法修正草案 夫妻财产三大盲点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9
备受瞩目的婚姻法修正草案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公布,并征求全民意见,这表明该法案将经过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后才能最终通过。继“包二奶”、“婚内强奸”之后,夫妻财产不再全部属于共同所有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那么,夫妻财产究竟该如何划......
浅谈预算法修正草案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6-10
浅谈预算法修正草案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影响 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预算法的修正势必对财政预算......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5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补选: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人; 省......
浅谈刑法修正案对绑架罪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3-04-29
绑架罪作为刑法中侵犯人身权兼之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历来倍受学界和法律实践部门的关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六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论《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实质意义/物权法(草案)/民法通则/合宪性/物权保护 内容提要: 通过对“违宪风波”的学术观察,笔者对“公开信”的影响和关于《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不同观点进行了评价,认为“违宪风波”本身具有积极意义,当前学界对......
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11-01
摘 要:在我国,第三方物流 企业 的出现只是近几年的事,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对市场 经济 主体而言,是新的经济增长点。既然第三方物流正成为 现代 物流管理的主流模式,那么在现实的运作中,有必要对第三方物流企业 发展 中所存在的......
略论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建构
发布时间:2013-12-19
略论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建构 略论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建构 略论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建构 摘要: 第三人保护问题是物权法中的重要范畴,对其关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要在......
“故意”:判断第三人侵权的检测器
发布时间:2023-01-31
“故意”:判断第三人侵权的检测器 “故意”:判断第三人侵权的检测器 “故意”:判断第三人侵权的检测器 摘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判定其实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但无论如何突破,也不能动摇其......
审计工作底稿的常见缺陷
发布时间:2023-07-25
本文所指的审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底稿”)是指注册 会计 师独立审计工作底稿,不是泛指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它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形成审计结论和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
物权法定三题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法定三题 物权法定三题 物权法定三题 “物权法定”字字千钧,定其种类,定其内容,定其效力,定其公示,定其体系。它是我国物权法构建过程中的准则,也恰恰是我国物权立法的疏漏之处和弥补的......
论参与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等提交意见报告
发布时间:2022-07-22
【摘 要】根据参与“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等提交意见报告的实践,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真正让人民享受著作权法修订等民主权,参与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等提交意见属法学和图书馆学科研,参与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等提交意见的一些体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建议稿(一)(1)
发布时间:2023-0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建议稿(一)(1)一、将刑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财产权利。”修改部分:1. 将“......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发布时间:2023-01-29
关键词 死刑 死刑保留论 死刑废除论 作者简介:祝丹华,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 一、导言 从死刑的演变经历来看,社会越是动乱,施以重罪的情形就会越普遍。在我国,向来注重刑事法律而轻视民事法律,不断对一些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打......
“殉情”爱侣的“第三次相遇”
发布时间:2022-11-07
因遭到家长的强烈反对,深深相爱的恋人王军和刘燕先后殉情。被抢救过来后,因为父母的精心安排,双方都认为对方已经去世,怀着一颗破碎的心,他们各自远走天涯。 几年后,神奇的命运竟让这对生死恋人不期而遇。当年的女孩此时已是经......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3-03-20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经济中存在着大量的商品交易,商品交换的进行反映的是社会财富归属的不断变动,不同的商品在不同的交易者之间流转。表面看起来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其实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关系,反映的是权利的流转,法律界......
物权法立法争议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法立法争议 物权法立法争议 物权法立法争议 物权法立法中,有一些涉及意识形态或者大的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特别的勇气(这一点正是目前法学界和立法部门最缺乏的......
解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第8号——经营分部》
发布时间:2022-10-17
解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第8号——经营分部》 解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第8号——经营分部》 解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第8号——经营分部》 摘要:2006年1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
物权法制定的现状以及三点重大争议
发布时间:2023-03-20
物权法制定的现状以及三点重大争议 物权法制定的现状以及三点重大争议 物权法制定的现状以及三点重大争议 一、物权立法的现状 就我们这些专门进行物权法研究的学者来看,目前物权法的立法方......
“第三者”受遗赠案法律评析
发布时间:2013-12-19
“第三者”受遗赠案法律评析 “第三者”受遗赠案法律评析 “第三者”受遗赠案法律评析 [摘要]: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应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低位阶规定优于高位阶规定,确定......
解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第8号——经营分部》(1)
发布时间:2022-10-08
摘要:2006年1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第8号——经营分部》以实现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1号——企业分部及相关信息的披露》的趋同。本文从适用范围、确定标准、信息计量、披露内容等方面,......
浅议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1
摘要:为了帮助大家设计撰写论文,查字典论文网为大家分享了浅议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供您参考! 由于近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个税的修改建议,个税引起社会的前所未有的关注,而其体制所存在的不公使得个税......
浅析《立法法》修改的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7-22
一、关于立法程序的改革问题 我国目前的立法程序还存在着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主要有: 1. 立法提案权主体过于狭小。目前,全国人大的立法提案权主体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
第三方物流公司审计指标体系和审计方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07
[摘要] 第三方物流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对其审计活动进行研究,探讨其审计指标体系、审计方法,不仅可以丰富审计的内涵,而且有利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 发展 。 [关键词] 审计指标体系 审计方法 第三方物流公司 我国要保持国民 经济......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模式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3-07-07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模式的选择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模式的选择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模式的选择 [摘 要]在物权变动中,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正是市场经济秩序的......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评述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8
一、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的亮点和成功之处 (一)坚持《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的体例不动摇 在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关于民法典结构体例中人格权法所处的位置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热点问题,从中也提出了制订民法典究竟是采取人文......
第三方物流管理课程改革初探
发布时间:2019-10-06
【摘要】高职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的学生成为高等职业技能型人才,其培养的方向为面向企业或相对应的专业工种而设立的课程,并富有针对性的对教学、实训和科研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立体的、多层的教育培养体系。【关键词】校企合作;第三方物流;课程;融合;改革在第三方物流管理的课程体系中,是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其中所占理论成分较多,为了进一步贴近高职学生培养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应该不断的融入.........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7-12
摘 要 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增速非常明显,其中大多数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最终造成离婚的结果。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没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加以规范,使得发生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删除贪污罪定罪数额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06
关键词 贪污罪 数额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作者简介:钱友缘,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职侦局。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 同时,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将“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而且不诚实地将这些财产据为己......
A股第三次熊市背后的秘密
发布时间:2023-04-23
2002-2005年,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与A股第三次熊市同时发生,个中联系似乎不言自明。低价入股的国际战略投资者解禁期一到,马上变成战略投机者,高价减持股份,携暴利逃之夭夭,并不曾留下来帮助国有银行改善管理。2005年,中国国有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与对外开放相结合,同时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当时对国有资产包括国有银行估值过低。数年以后解禁,恰逢国有资产大幅度升值,境外战略投资者全面抛售升值清空,根本.........
第三方支付风险及审计建议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06
摘要:我国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快速发展使社会公众普遍习惯并依赖于线上支付与扫码支付,第三方支付也作为主要支付方式存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为政府和公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二维码被盗刷、公开信息被泄露、支付安全等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不仅对传统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也将受到持续影响。本文通过分析由电子商务带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及其所面临的风险,研究相关审计过程的重点,提出有效的审计监督方.........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2-10-28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整理了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的影响,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目标应当是提升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亲和力,又保持快捷、经济和专业。首先,建立复议委员会,通过掺沙子、票决制、审裁合一、不当被告、当面审理、......
物权法体系构造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3-01-04
物权法体系构造之我见 物权法体系构造之我见 物权法体系构造之我见 [摘 要]科学的体系构造是一部科学的法律的重要保障。本文首先宏观地探讨了物权法体系构造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即从中国实际出发、......
“人权”背景下对民诉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3-01-27
“人权”背景下对民诉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人权”背景下对民诉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人权”背景下对民诉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对我国发展第三方物流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在 现代 经济 条件下, 企业 之间的竞争己不再是获得廉价的原材料、产品的生产技术、销售市场的简单竞争,往往是企业面对市场和客户建立的快速响应系统与供应链优劣的竞争。以至物流战略越来越成为企业总体战略中不可分割的组......
第三方物流决策
发布时间:2023-04-02
采用第三方物流能降低成本,提高顾客服务水平。毫无疑问,在供应链构建中,一个不可避免的 问题 就是第三方物流决策。哪些 企业 应该实施第三方物流,多大程度上使用第三方物流, 目前 很少有人能够实实在在地找到某种 方法 解决这些......
关于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审议意见处理
发布时间:2016-04-08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关于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审议意见处理”,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
第三部门的勃兴对行政法意味着什么?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6
「摘要」 第三部门的兴起,尤其是在公共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行政法的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以及行政诉讼等都会产生影响,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理论重构。但是,作为术语,“第三部门”引入行政法结构之中似乎没有必要,我们更......
中国大陆第三次语言革命(1)
发布时间:2013-12-18
从办公场所到咖啡厅,在 中国 城市的任何一个角落都能听到过去从未出现过的新词汇和短语。随着中国的改革步伐,汉语的日常用语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学者说每年都会有1,000个新词语诞生——它们是全球流行语、对因特网的创造性使用......
透析《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内容提要:与债权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对,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此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物权法》第5条亦规定了该项原则。盖凡法律之原则,皆具高度抽象性及概括性,故为适用则有必要对其具体事项加以细化。本文对物......
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2-10-05
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提要:值中国物权法制定之际,作为物权法的重......
第三只眼看审计
发布时间:2023-03-24
从安然事件开始,无论是在美国、 中国 ,还是世界其它地方,各方对审计行业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审计行业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公众对审计行业的不信任、上市公司丑闻背后纷沓而至的投资者诉讼 …… 这是包括 “ 四大 ”......
关于修改《审计法》中有关“政府裁决”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于修改《审计法》中有关“政府裁决”问题的建议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
第三次创业 而今迈步从头越
发布时间:2015-09-10
2014年11月初,“华龙一号”通过国家评审将落地福清,中国唯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代核电品牌,被赋予了中国核电“走出去”的战略使命与希望,而当前中国核电“走出去”已成为企业和国家的共识。 “无论怎样,中国必须有一个强大的......
制定物权法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3-12-19
制定物权法的几点建议 制定物权法的几点建议 制定物权法的几点建议 〔内容提要〕 物权法应规定国家、集体、个人、混合所有权四种类型;应将物权法定主义修改为不得随意设定主义;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应采取平等保护的......
第三方物流公司审计原则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第三方物流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对其审计活动进行研究,探讨其审计原则等,不仅可以丰富审计的内涵,而且有利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 发展 。 关键词:审计;第三方物流公司 对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审查需要考虑的多因素划分成相......
浅议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争议
发布时间:2023-05-24
摘 要 我国物权法制定的时候在法条的制定、法律概念的规范等一系列问题上都产生过争议。其中就包括,应该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权;物权法建立之后,应不应该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变动的模式中应该选择哪一种模式。这些争议虽然都已......
对物权法的意涵进行不同角度的探索
发布时间:2018-09-25
一、改革开放前期阶段物权法的变化在新中国成立背景下,政府相关部门废除了国民党所坚持使用的法律法规《中国民国民法》,导致在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上缺乏全面系统的物权法保护2。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我国社会发展始终缺少规范的物权法作为参考,甚至没有相关基础法典,只有少部分地方区域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对与物权法律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了简单介绍。虽然没有完整具体的物权法律,但是可以充分体现出当代社会对物权.........
浅论我国动物保护法草案(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动物保护法》草案在众多关切动物福利之人们的建议及期盼中终于在我国首次公布于众。虽然这部动物保护法所涉及的领域有宠物、家畜、野生动物、动物园里那些供人们观赏的动物等等,但起草此法的缘由却还是因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里养......
第三方物流决策(1)
发布时间:2013-12-17
采用第三方物流能降低成本,提高顾客服务水平。毫无疑问,在供应链构建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第三方物流决策。哪些企业应该实施第三方物流,多大程度上使用第三方物流,目前很少有人能够实实在在地找到某种方法解决这些问题。本文......
浅析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孳息所有权的争议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要: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互联网电商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2014年11月11日,仅一日就完成了571亿巨额销售量,创下了新的网上零售交易的世界纪录。而此背后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则为这笔巨额资金交易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
北京印刷行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变化对比
发布时间:2022-11-30
该地方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联合起草,旨在控制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印刷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对比来看,新版征求意见稿主要在“印刷生产活......
第三次工业革命进程中的教学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07
[关键词]工业革命;三新一网;社会情绪能力 1 什么是第三次工业革命 工业革命(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又称产业革命,一般被认为发源于英格兰中部地区,是指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早期历程,即资本主义生产完成了从工厂手工业向......
论《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3-07-17
摘 要 在我国假定不予审查的立法模式下,现行《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和肯定、否定列举式的方式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颇多限制,这极大限缩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不甚明确。......
《物权法》与政府审计
发布时间:2022-10-31
《物权法》起草审议过程引发了关于国有财产保护的大讨论,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包括了 中国 特色的 内容 —关于国有财产的保护。政府审计被称为国有财产的“看门狗”或“守护......
第三人撤销之诉刍议
发布时间:2023-07-13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两种诉的制度,一为第三人参加之诉,一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案件的审理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参......
公司治理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3-12-18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很难用简单的术语来表达。一般所指的公司治理是狭义上的概念,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
欧洲民法典草案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欧洲民法典草案;我国民法典制定;借鉴意义 内容提要: 欧盟经济一体化导致在私法领域需要实现交易规则的一体化。为此,欧洲民法典研究所与欧盟现行私法研究所共同起草了一部“欧洲民法典草案(共同框架建议草案)”。该草案无论......
第三方物流管理课程改革试题库建设
发布时间:2023-06-08
【摘要】第三方物流题库建设是一门课程体系科学化建设的必要环节和核心要素,其关系到学习该课程的学习者学习效果的考评的重要指标,这对于保障授课质量和推动职业教育培养职业人才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方物流;课程;题库;建设20世纪四十年代中期,二战胜利以后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问题也同时带来高速发展时期,人们为了寻求快速适应新技能的方法,开始制定以测验为主的机制,从而保证其公平、公正.........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1
关键词: 共同抵押权;物上保证人;后顺序抵押权人;第三受让人;代位求偿权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制度而非财团抵押制度。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多个抵押权。除当事人另有......
宪法修改和人权发展(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权利的本质是自由,宪法规定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中国宪法关于权利的立宪模式是基本权利加人权兜底条款。人权写入宪法后使基本权利由封闭静态的体系变为动态开放的体系。历次宪法修改主要与经济人权条款有关,这种修改是必要而......
对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的几点意见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审计专业局;全过程审计;中介机构审计 [论文摘要]政府投资项目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势在必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不容乐观,本文对提高政府投资......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常见问题及改进意见
发布时间:2013-12-14
结合河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实施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一年多来的工作实践,分析总结了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对当前做好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工作有借鉴作用。 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