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桩震惊全国的法律案件引发了律师和学者对于废除死刑的讨论。虽然在法律界对于减少甚至废除死刑的趋向有一个基本的共识,但在民众中间,对“重刑”“死刑”的偏好却依然强烈。根据环球网的调查,90.7%的网友反对废除死刑。有不少民众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只有将凶手处死,才能使受害人的亲属得到安慰;还有民众表示,废除死刑将使重大伤害案件激增、天下大乱。这些理由表面看来有几分道理,然而从法理上看,这些为死刑合理性辩护的理由实则有明显漏洞。
“杀人偿命”最公正?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中国人看来是最“天经地义”的事了。所谓天经地义,就是指符合某种自然法的正义。我们在法律节目中看到过很多次这样的场景:杀人凶手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被害人的亲属饱含着热泪慨叹道:“终于等到了公正实现的那一天,你的在天之灵可以安息了。”
我们对受害人的亲属深表同情,但“杀人偿命”是实现公正的最佳方式这种说法却值得商榷。
很多人认为,“杀人偿命”之公正体现在生命价值的平衡上,在形式上实现了生命与生命之间的对等性。
但在现代犯罪学看来,杀人行为的背后存在着极为繁复的作用力系统。德国刑事法学家李斯特认为,犯罪的原因既有个人因素,也有社会因素。一件杀人行为的发生,除了犯罪者个人的罪恶以外,被害者和社会环境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研究表明,被害人在杀人事件中并不总是消极、被动的被害角色,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常常存在互动关系,被害人常常“影响并塑造了”他的加害人,像辱骂、家庭暴力等导致的激情杀人中明显可以看到被害者对杀人事件的影响。
社会环境则构成了杀人行为的“土壤”。人种、文化相似的两个国家,由于社会环境不同,谋杀率相差甚大。而在纳粹、文革等时期,社会环境甚至鼓励杀死某一种族或阶级。
由此观之,“杀人偿命”在生命价值平衡的表面之下,将犯罪行为的责任集于杀人者一方,更像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行为。只向行为人开刀而不向导致犯罪的社会环境和制度开刀,谈何公平、正义?
而从通行的报应主义刑罚观上看,“杀人偿命”实际上是过时的等害报应观念。
刑罚,是对犯罪之报应。从历史上看,对犯罪刑罚的报应经历了等害报应、等价报应和等序报应三个阶段。
等害报应是最古老的刑罚报应观。中国古代人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汉谟拉比法典》中的“伤害他人眼睛、折断他人骨头、击落他人牙齿的自由民,应分别处以伤害其眼、折断其骨、击落其齿的刑罚”都是等害报应的典型代表。刑罚以个体为对象,注定了它在剥夺方式上的有限性,在无限的犯罪形态之下,“等害报应”无疑是不可行的。
黑格尔意识到了“同态报复的荒诞不经”,构建了等价报应论。后来,报应刑又进一步发展为等序报应,即只要求犯罪与刑罚在轻重次序上一一对应,即“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当代刑罚体系实际上就是由等序报应构成的。
在等害报应观下,对强奸罪是施以宫刑还是反过来强奸他一次?无论施以哪种刑罚无疑都是荒谬的。这样看来,同样基于等害报应观的“杀人偿命”也并非“天经地义”。
更何况,报应主义刑罚观近来也受到诸多挑战,越来越多的法学家认为刑罚不是目的,而是矫正、教育、改造犯人的手段。对杀人者判处死刑,意味着他或她永远丧失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杀一”真能“儆百”?
反对废除死刑者另一个经常挂在嘴边的理由是“杀一儆百”。他们认为,如果没有死刑震慑,一个地方的严重暴力犯罪率必将大幅提升,民众的生命安全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刑罚具有震慑作用,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死刑的震慑作用真的比无期徒刑大得多吗?
近代刑法学鼻祖、意大利人贝卡里亚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法学家边沁也持有相近的看法。在他看来,给人恐惧最大的惩罚是持续的痛苦,而不是瞬间即逝的残忍场面。
在贝卡里亚、边沁等人看来,作为最强烈、最残忍刑罚的死刑,额外的震慑作用着实有限。有学者主张,刑罚的边际回报递减,完全可能随着抵达死刑而降低为零。
同时,越来越多的统计资料、实证研究表明,“杀一儆百”是一种站不住脚、至少是高度夸张的说法。早在19世纪30年代,美国人兰托尔考察了欧洲国家犯罪率的长期趋势,他发现,死刑处决率低的国家,杀人率反而稳步下降。
死刑罪名在中国
中国官方从未公布过每年死刑处决的人数,但普遍认为中国每年的死刑执行人数超过世界其他国家之和。根据大赦国际的资料,截止到2009年,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中国过高的死亡执行数在国际社会上招致不少批评。
中国《刑法》中大量非生命犯罪死刑的存在意味着中国的死刑比简单的等害报应刑还要重。现有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将死刑的震慑观推向极致,范围远超越了“杀人偿命”的等害报复观。在现有的多数非生命死刑罪行闲置不用的情况下,很多法学家所建议的“以故意杀人罪为基点重新设置死刑罪名”的观点无疑是有道理的。这既不与“杀人偿命”的主流民意相悖,也与国际社会公认的死刑标准相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建勋表示“如果说很多国人尚难接受对于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的话,那么对于普通的经济犯罪,不少人都同意,死刑的适用已无必要。不仅无暴力的卷入,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也有限,根本不必使用死刑这种剥夺个人生命的极端处罚,并且,有些罪名事实上压根儿就没有适用过死刑”。著名律师李庄也表示:“除了保留严重暴力和重大贪腐这两类死刑罪名之外,其他的能废都应该废掉。”
在当今的中国,一下子完全废除死刑也许并不现实,但废除非生命罪的死刑却是完全可能的。而纠正民众普遍认为死刑具有合法性的几种理由,有助于人们认识到废除死刑的合理性,改变大众崇尚“严刑峻法”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