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文章分析论述了合法行为的定义、合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合法行为的意义。
关键词 合法行为 定义 标准
为什么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冤假错案?原因很多,但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学界缺乏对合法行为的深入研究,欠缺合法行为理论指导,使得我国大量的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对合法行为没有准确的认知。认识合法行为,对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冤假错案产生,有着重要的意义。要做到依法治国,充分做到权为民所用,首先必须对合法行为有一个较为准确的了解。
一、合法行为的定义
为了更准确地界定合法行为,我们必须从实践中总结,从理论上分析,科学界定的合法行为必须做到内涵的确定性与外延的开放性相结合。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自然会涌现出很多新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在法律规范中找不到相应的模式,这些行为又需要法律进行规范。我们又怎样判断这些行为,对这些行为做出法律评价呢?首先要考虑和利用已有的法律术语。根据划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保护与打击的界线。不管是追究刑事违法采用的是疑罪从无,还是行政执法打击违法行为采用的是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论,均可以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对违法行为的评价认定是相当严格的,而合法行为的评价却是除了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有的专家提出三分法,认为法律行为应分为合法、适法(中性行为)、违法行为。还有学者认为若进行两分法,就会使一些不道德的、应受舆论谴责的行为被称之为“合法行为”。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关于三分法,引入适法行为也就是中性行为。法律的特征之一是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既然是依法律特性划分,那么只可能有保护和打击两类,增加第三类,只可能有两种情况,或者是法律约束的行为,或者是法律不加约束的行为,也就是说,对于强制力不加打击的行为,是一种法律放任行为,以此行为为原因可产生两种情形的行为:第一种不引起法律后果。第二种引起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应受法律约束,但这种约束只是对不加打击行为产生后果为结果才进行追究,并非对中性行为人为进行追究。由以上分析可见,对这种中性行为现行法律其实是在进行保护。既然中性行为与合法行为一样受到保护,那么划出中性行为的三分法就毫无意义。
对于两方法,有的学者提出异议,担心会将不道德行为划入合法行为进行保护。其实,这些学者的担心是多余的,划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其实质是最后能用强制力保护社会稳定,划分的参照物是现行法律。显而易见,道德行为与不道德行为划分标准是社会公德,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划分的标准是法律。在同一分类中,分别使用两种不同的标准得出的结果毫无划分意义。可见这些学者的异议是混淆划分标准的结果,是不对的。
从合法行为的外延进行分析,过去将伦理道德方面的一些内容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现在已将这些内容放在道德范围进行调整,合法行为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并不能因此断言违法行为的范围在缩小,因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人类行为的方式就随之增多,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就会认定一些新的违法行为,虽然过去的有些违法行为现已划归受谴责行为,不在法律追究之列。合法行为的范围在不断拓展,这并不是说受谴责行为是好的,只不过是对社会上人们的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以上分析,合法行为的范围只能以法律为参照物,合法行为就是除违法行为之外的行为。
从合法行为的内涵看,首先必须是法律行为,并非所有的行为即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均可进行法律上的合法与违法分类。要知道对所有行为进行分类并无社会意义,换句话说,对所有行为进行评价与维护社会秩序目的无关,只有法律行为,即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说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社会行为。只有对这种行为进行评价,对否定评价行为进行强制,才能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效果。进行合法行为认定,也只有这种法律行为才能成为认定对象。其次是未受到评价机关最后违法行为的认定。对违法行为的评价是国家法定评价机关的职责,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他们负责认定和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行为,对于未认定的行为只能以合法行为对待,对于有可能的违法行为只能以涉嫌立案调查。在法定时间内不能确实充分认定为违法行为的应以合法行为对待。为了真正保护合法行为,行为主体对认定违法不服,国家建立申诉制度,以最后认定为准,同时附建国家赔偿制度,对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的可申请国家赔偿。因此,本人对合法行为作如下定义:合法行为是未受到评价机关最后违法性认定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