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学制度是促进大学理想和使命实现的一系列制度之总称,它并非冷峻、客观中立的结构体系,而是在其技术性框架的“装置”中渗透着价值元素,内在地具有价值属性。规制与自由是大学制度的两种不同价值,它们既对立又统一,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有着十分不同的实践表现。在行政至上的文化背景和社会条件下,我国大学制度之规制与自由的矛盾比较紧张,产生了一些严重的消极后果。消解价值矛盾,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崇尚自由价值,强化大学制度的精神;重构规制价值,增进大学制度的科学化;平衡规制与自由价值,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关键词:大学制度;价值属性;价值冲突;价值整合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4-09-13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学术职业视野中的现代大学制度价值研究”(DIA140300)。
作者简介:唐世纲(1979-),男,湖南江华人,玉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理论研究。
作为现代大学极为重要的目标追求,现代大学制度是实质与形式的有机统一体。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人们往往只关注制度的形式,缺乏对制度实质的反思和追问,造成现有大学制度徒有其形而无其神的严重后果。制度价值是大学制度实质的一个主要方面,追究“大学制度为何”是大学制度研究不可回避的一个基础性课题,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以社会转型和后高等教育大众化为研究背景,以规制与自由的价值关系为讨论的核心主题,从一个较为宏观的角度探究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及其消解,揭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价值逻辑,从而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提供学理支持和实践导向。
一、大学制度的性质及其价值属性
进行大学制度价值研究,首先必须探明大学制度的性质,揭露隐藏于制度形式背后的制度价值属性。
1.大学制度的性质
大学制度是随着大学的产生而产生,大学的发展而变化的。以19世纪初叶柏林大学的创办为分水岭,大学一般分为古典大学和现代大学,相应地,大学制度也可分为古典大学制度和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脱胎于古典大学制度,是在古典大学制度的基础上演化发展而来的。但不管是古典大学制度还是现代大学制度,它们都属于大学制度的范畴。从性质上说,所谓大学制度主要是指为了规范、协调大学各种行为和活动,促进大学理想和使命实现而建构起来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伴随着社会环境和大学条件的变化,大学制度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革,但从总体上来讲,大学制度一般由两个层面构成:一是宏观层面的大学与外部社会力量的关系,包括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与大学等之间的关系;二是微观层面的大学内部各种组织、组织与个体以及个体之间的关系,包括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学校与院系等之间的关系。尽管大学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制度环境的深刻影响,不同程度地烙上制度环境的印痕,但从根本上来说,大学制度之所以是大学制度,核心在于它必须始终支撑和保障学术价值,维护学术利益。换言之,大学制度具有内生性,是内生于大学逻辑发展的实践需要,是为了更好地消除影响大学学术功能发挥的各种制度障碍的结构体系,而不是由外部社会任何一种力量强制赋予大学的,也不是由学校行政力量完全决定和选择的。
2.大学制度的价值属性
大学制度并非冷峻、客观中立的结构体系,而是一定价值观念的现实化、实体化和制度化。大学制度的价值属性是天然存在、与生俱来的,只要大学制度在某一时间节点产生的一刹那,它就内蕴其中了。不过,大学制度之价值属性是随着大学内涵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和具体化的。在很大程度上说,大学制度的价值属性是人之需要在制度层面上的投射和反映,是一种主体性事实。由于人之需要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大学制度的价值属性是多元而复杂的。
大学制度的价值是其价值属性的外化,具有多元性。规制与自由是大学制度的两种不同价值,是大学制度特定价值属性具体而现实的表达与呈现。它们既对立又统一。说其对立,是因为它们是异质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可能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说其统一,是因为这两种价值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它们是有机结合的。其中,规制是大学制度的首要价值和手段性价值,是实现大学制度自由价值的前提和基础;自由则是大学制度的更高价值和目的性价值,是大学制度规制价值实现的目标和方向。当然,大学制度的这两种价值的统一是历史的、具体的统一,而不是机械的、抽象的统一。
二、大学制度的规制价值
无论是古典大学还是现代大学,要想在变动不止的复杂社会中立足和生存,都必须妥善地调解大学内外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利益关系。达此目的,除了需要大学及其成员的道德自律之外,还需要通过建构和执行相关制度,规制大学办学活动和行为,为大学的利益相关者提供理性预期,降低交易费用,实现制度他律。
1.大学制度规制的发生意义
作为一种他律约束机制,制度之所以超越宗教、道德、文化等而成为社会利益整合的基础性机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通过确立共同契约框架、规制复杂利益关系而为不同利益主体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提供理性预期,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组织或个体运行效率。也就是说,规制是制度的原生功能,是制度之所以存在的重要条件。面对大学内外丰富而复杂的利益关系及多样化的学术活动序列,迫切需要建立相关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和协调。大学制度规制是一种由大学外部制度规制与内部制度规制组成的复合结构。大学外部制度规制主要规范、协调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与大学等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相关活动,大学内部制度规制则主要规范、协调大学内部不同利益关系及活动。以“规制”为根本追求的大学制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等级性和工具性等特征。 2.大学制度规制的价值合理性及其实现
与大学相关的不同利益主体之所以需要大学制度规制,乃在于制度规制很好地满足了制度主体寻求确定性、降低交易风险、提高组织效率的理性偏好。具体而言,对于大学制度规制来说,其价值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形成大学秩序,二是提高大学运作效率,三是明确大学组织责任。尽管秩序、效率和责任远非大学制度规制之价值合理性的全部,但它们却是最基本的方面。而大学制度规制价值合理性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合理性机制与合法性机制。合理性机制确保大学制度规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操作性,而合法性机制则在于保证大学制度规制能够得到绝大多数利益群体的自觉认同,特别是大学的基本利益群体――教师与学生的高度认同。
三、大学制度的自由价值
学术属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大学的学术本质必然要求大学是自由的。因此,它也必然要求大学制度支撑和保障大学及其成员的学术自由权利,让大学成为一个自由地追求真理的学术组织,让学者能够自由地畅游于学术的汪洋大海之中。
1.大学自由的含义
综观既有对自由问题的认识和探索,不难发现人们主要是在两种意义上讨论自由的。一种是本体论意义,这种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一种权利层面的自由;另一种是认识论意义,这种意义上的自由则是精神层面上的自由,是认识客观必然性之后的自由。
对于大学自由而言,它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和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的统一体。就大学自由本身的构成来说,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宏观层面的自由即大学自治,这是一种机构意义上的自由;二是微观层面的自由即学术自由,这种自由是学者个体或学者集体意义上的自由。大学自治为学者学术自由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学者学术自由则是大学自治的微观表达。
2. 自由及其宏观制度保障
自治是高等教育的精华。尽管大学自治的内涵在不断变化,世界各国大学自治的理念及具体实践也有很大不同,但是在大学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这一基本原则上则是相通的。大学自治是实体性自治与程序性自治的有机结合体,但无论是实体性自治还是程序性自治,都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上,它还必须现实地存在于大学有机体之中,具体化为大学基本制度,支撑和保障大学自治理想。
大学自治主要关涉大学与外部社会力量的关系。大学是镶嵌于社会系统之中的学术子系统,因此它不可避免地要与社会大系统及社会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发生联系,与这些相关系统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但大学系统本质上是一个特殊的学术系统,这种特殊性必然要求它是自治的,学者行会向来都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
但是,大学自治常常不是完全自治的,无论哪一时期、哪一国家和地区,它都会受到外部社会力量或强或弱、或直接或间接的干扰和介入。大学也因此而受到相应地影响和制约。“就大学为了追求和传播知识需要自由而言,当种种控制力量软弱分散时,大学知识之花就开得绚丽多姿;就大学需要资源维持办学,并因此依赖富裕、强大的教会、国家或市场支持而言,当种种控制力量强大时,大学在物质上就显得繁荣昌盛,但是这种力量可能――也的确常常――以各种有害于教学与研究自由的方式实行控制”[1]。面对这种尴尬的“自由与控制”的矛盾处境,根本的出路在于建构彰显自治精神和理念的大学法人制度。大学法人制度在关照社会外部力量基本利益诉求的同时,更加强调大学的自我利益,维护和保障大学的自主性和相对独立性,确保大学自治理想的现实化、具体化和制度化。
3. 自由及其微观制度保障
在大学中,学者个体或学者群体层面上的自由即为学术自由。学术自由与追求真理、探究学术紧密相联,而学者是学术的化身。因此,它内在地决定了不管是学者个体还是学者群体都必须享有学术自由,实质性地拥有学术自由这一基本的学术权利。当然,学术自由并不是无限度的,它以承担一定的学术责任为前提。
从大学职能划分的角度看,学术自由具体包括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学术自由是大学办学的基本原则,是属于理念层面的内容。它要实实在在地成为大学办学实践的指导思想和运作规则,必须将其具体化、现实化为制度,并通过制度的力量来维系和协调。从制度分析的观点来看,学术自由的实现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第一,重视和强化非正式学术制度的建设与创新,营造学术自由的环境与氛围;第二,着力推进正式学术制度的建设与创新,构建科学的学术制度规则体系;第三,深入推动学术制度实施机制的建设与创新,确立以学者包括教师与学生为主导的学术制度实施机制。
四、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
大学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作为支撑和保障大学运行的制度框架,大学制度也是一个复杂的集多重矛盾于一身的结构体系。大学制度不仅具有技术性特质,也具有价值性特质。大学制度的价值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多元大学制度价值在具体的时空条件下不可避免地存在或激烈或缓和、或直接或间接的矛盾和冲突。规制与自由是大学制度的两种不同价值,它们既对立又统一,总体上表现为循环反复,螺旋上升的历史过程。
1.大学制度的价值冲突及其必然性
大学制度是一定价值观念的现实化和实体化,是承载一定价值观念的结构体系。价值观念是人的价值观念,而现实中的人的利益诉求常常不同,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因此,大学制度的价值冲突是绝对的,价值统一则是相对的。对于大学制度之规制与自由这两种不同价值来说,情况也是如此。规制主要反映的是大学科层体系的价值诉求,而自由主要表达的则是学术个体或学术群体的价值诉求,但由于行政力量与学术力量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力量,有着不同的目标追求,反映不同的运行逻辑,所以,它们内在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和冲突具有某种必然性。
2.欧美国家大学制度的价值冲突及其选择
3.我国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及其影响
与欧美国家大学不同,在规制与自由这一价值关系中,我国大学制度长期以来坚持的是规制取向,弱化的是自由追求。我国大学从一开始就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主导的,而不是基于学术逻辑自然演化的结果。新中国成立后,迫于当时特殊的国际国内形势,中央政府对所有社会组织包括大学组织进行了公有化、政治化和行政化改造,大学组织完全成为政府的延伸单位,按照政府行政管理模式和行政逻辑运转。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以来,市场机制日益深刻影响大学,但由于政府仍然实质性掌控着相关办学资源,因此我国大学制度的规制意味仍十分浓烈。
目前我国大学制度之规制与自由的矛盾冲突非但没有消减,反而日益强化。它具体体现为两对矛盾:一是大学制度的外部性价值矛盾,即大学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在这一矛盾关系中,我国大学制度过分强调社会价值,大学价值则很少得到关注,即使偶尔关注,其基点和兴奋点也在于社会价值。二是大学制度的内部性价值矛盾,即学术价值与行政价值的矛盾。在这一矛盾关系中,行政价值一直是主导性的,学术价值则居于被支配的地位。需要指出的是,大学制度的外部性价值矛盾和内部性价值矛盾本质上是一致的,内部性价值矛盾不过是外部性价值矛盾的逻辑延伸,是外部性价值矛盾的一个变种。
突出的大学制度之价值矛盾给我国大学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一是制度的规制化导致大学自由的萎缩;二是制度的自由化导致大学规制的无序。我国大学制度价值矛盾之所以如此突出,主要原因在于政治力量的主导、社会力量的萎缩和专业力量的缺位等。
五、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健康法则”
面对我国大学制度之规制与自由的矛盾冲突,人们往往基于非此即彼的机械思维来审视和解决,导致“规制崇拜”或“自由崇拜”的极端化结果。但是,无论是规制主义还是自由主义都不能很好地破解这一价值上的“两难选择”,因为大学本身就是学术性存在与社会性存在的统一体。所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能秉持一元化的绝对主义,而应将制度之“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整合起来。
1.大学制度建设的逻辑与范式
大学制度建设应力避非此即彼的简单性思维,树立冲突整合的复杂性思维方式,即将事物之对立的两极维持在一定的张力之下,实现张力下的动态平衡。对于大学制度之“规制”与“自由”的矛盾关系来说,也应当如此。因此可以说,在对立中寻求统一、在冲突中实现整合,这就是大学制度建设的内在逻辑,是大学制度设计和实施必须遵循的“健康法则”。具体而言,在大学制度之“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对立和冲突中,不应当从其中的任何一方面简单地、独大地解决双方的对立和冲突,而应将双方有机统一、整合起来,实现二者的双赢及大学制度价值整体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我们应当在彻底的规制主义与彻底的自由主义之间保持张力下的动态平衡。
2.我国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如前所述,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制度建设过多地强调技术主义,秉持政治论高等教育哲学,坚持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想的指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大学制度具有了其他国家大学制度所不具备的价值特殊性。明确这些价值特殊性,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求。
具体来讲,第一,我国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现为“扬规制,抑自由”。第二,我国大学制度价值矛盾协调的要求。表现在:一是在协调的哲学基础上,长期坚持政治论高等教育哲学;二是在协调的方式上,一贯坚持机械论协调。第三,我国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消解模式。主要表现为:宏观层面上政府主导大学制度的价值选择;微观层面上则学校行政力量主导大学制度的价值选择。
3.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基于大学的学术性本质、大学与社会的关联性和共生性,以及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价值整合视野、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相结合,祛除一元化价值思维和非此即彼的简单性思维。
第一,崇尚自由价值,强化大学制度的精神。大学是因为社会需要高深知识的传播和生产而存在的,而大学传播和生产高深知识需要高度自由,自由是认识和追求真理的先决条件,所以,大学应当是自由的,大学制度也应当是始终维护和保障自由的。然而,我国大学发展史表明,由于政府行政规制和学校行政规制的决定性作用和实质性影响,使得我国大学缺乏必要的自由,大学制度也不支撑和保障自由。因此,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就是要使我国大学获得自由的精神,形成自由的传统,让自由引导大学发展的方向[3]。所以,我国大学制度必须崇尚自由价值,强化大学制度的精神。一方面,我国大学制度应当始终维护和保障大学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另一方面大学制度也应当始终维护和保障学者基本的学术自由权利。 第二,重构规制价值,增进大学制度的科学化。尽管我国大学制度一贯以来都是非常重视规制价值的,但这种“重视”却是存在制度价值缺陷的,因为它仅仅关注政府行政规制和学校行政规制,拒斥其他形式的制度规制,形成了我国大学制度规制的行政特质,没有充分观照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规制诉求。所以,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重构规制价值,增进大学制度的科学化。首先,改革政府规制,转变政府职能。我国大学与政府组织高度同构,缺乏必要的学术独立性和学术自主性。这种情况不利于大学的长远发展。因此,需要改革全知全能型的政府规制,实现政府职能的现代转变,即由完全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其次,培育健全的社会规制,促进社会与大学的良性互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是一种大政府、小社会的现实,这种状况彰显的是政府作为社会守夜人的角色,忽视了公民社会的健康培育,从而也影响了大学制度规制的社会参与机制,大学与社会的联系主要是通过政府这一中介发生的。所以,应当夯实大学制度规制的社会基础。最后,完善大学自我规制,推动大学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大学自我规制的关键是消减过强的学校行政规制,大力发展学术规制,最终实现学校行政规制与学术规制的有机结合。
第三,平衡自由与规制价值,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大学是学术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单纯强调学术属性,大学制度会走向自由主义;纯粹彰显社会属性,大学制度则会滑向规制主义。但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规制主义都是一种一元化的绝对主义,是单极化思维之制度观的复现和表达,是对复杂之整体性大学世界的简单化理解。所以,推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应当秉持整合思维和复杂性思维,平衡自由与规制价值,真正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一方面,在宏观层面上应协调政府、社会和大学之间的关系,实现政府规制、社会规制与大学自治的均衡与统一;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上应协调行政与学术之间的关系,实现学校行政规制与学术自由的均衡与统一。
参考文献
[3] 别敦荣.高等教育管理与评估[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