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任何法律都是关于人的或是与人相关的法律,行政法也不例外。对行政法的理解必须以对人的认识为前提”,而对人的理解,关键的是对人性的理解,而行政法的人性基础理论决定了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和地位。人性善论为基础的行政主体必须尊重相对人的人性尊严。行政主体必须要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行政相对人也不会因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形式行政权力就处于从属的地位。行政法在立法中要注重人性化、平等性、预设性,在运行中加强诚信和程序的建设,贴近人性善论的理念。
【关键词】行政法;平等;诚信;程序
一、人性善论为行政法创设的背景
性善论在孟子提出后对中国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尽管后来有说性恶论的荀子,性有善有恶的董仲舒,性三品的王充,然而这些都未成为中国文化的主流。以性善论为支撑的中国文化,影响到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中的人性善论是基于性善论的部分观点,把政府创设成一个具有道德的善的行政主体,而公民为主的行政相对人则是充分信任政府的主体。
(一)传统社会的行政环境。“在传统中国,我们把国家看作是神圣的,把政治视为万能的,以政治尺度来评判善恶是非和人生价值。在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上推崇国家本位和群体本位,个人作为整体之一部分而存在,是国家和社会的派生物,因此必须要服从于国家和政治。”因此,国家与民众的行政法地位是相对不平等的,民众是过分的迷信和听从于政府的管理,甚至已经被压迫管理成习惯。民众根本没有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有的只是对暴力政府的畏惧和服从。
(二)当今社会的行政环境。然而当今的行政法氛围同样缺乏信任和互助。从达尔文的进化论统治自然科学领域开始,并向社会领域大举扩张后,竞争就成了世界上最高的法则,“互助也和互争一样,是一项动物生活的法则,但是,作为进化的一个因素来说,它也许更加重要得多,因为它促进了这些保证了种的维持和进一步发达以及用最少的精力来保证个体的生活的最大幸福和享受的习惯和特性的发展。”所以当我们在倡导性善论环境下信任和合作的力量。
(三)性善论下的行政环境。“在缺乏信任的情况下,人类关系就将为猜疑所支配。每一个人都将把任何其他人作为一个潜在的敌人,一旦有机会,这种潜在的敌人就会使他栽跟头。”而人性善论为理念的行政法则创设了公民与政府充分的信任的环境。会发展应当尽量用缓和的手段以保证稳定。这些都是强调了用一种善的观念来治理国家,构建社会。行政法作为动态的法,必须在立法和实施中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严格的程序来规制权力的实施。
在行政相对人信任基础上,行政主体在行政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依然稳固,甚至行政相对人会让渡更多的行政权力来保障集体利益和公共权利。行政主体施行国家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会得到公民充分的支持度和配合率。
二、人性善论下的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更具人性化。近年来,行政立法权不断扩张,职权性立法的主体范围逐渐扩大,以行政立法规定的事项也超出了传统的行政法领域,而授权立法范围过于笼统、概括,并且行政机关还享有广泛的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垄断性解释权。
人性善论下的行政法则立法的过程中应该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法律法规予以说明,使行政法的实施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准确了解立法的内容,合理规范自身的行为,明晰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清楚自己所应该具有的权利以及寻求救济的途径。行政立法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基于人性善论而制定的行政法更多的应是对私权利的保护,即在实践中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行政法的立法初衷和本意。
(二)行政立法更注重平等性。作为行政立法主体的国家和政府会以性善论为理念、以平等为原则考虑立法的目的、原则、实施程序及具体措施。并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设想为积极配合其制定的政策规章的相对人,对公民有相当高的信任和期待,就会弱化行政强制措施的力度。
性善论下的行政法的平等性在于:行政主体在把行政法规范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确定的义务,使双方意志表达自愿、充分,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主体应依法运用法律授予的各项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对其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行为人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
三、人性善论下的行政法实施
(一)行政法运行中提高诚信度。行政过程中,会健全政府诚信的内部监督和群众监督。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的执法监督;健全人大监督的法律制度,加强人大自身建设,落实监督内容,完善人大的质询制度、代表视察制度、信访制度;一定要加强对政府系统内部监督,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监督意识,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限制和约束失信行为,督促政府取信于民。
(二)行政法运行中增强程序化。行政法运行中严格恪守行政程序,是对行政权力很好的规制,是防腐与反腐的重要举措。行政程序法治化建设寻求的是治理与善治理论下,以人为本、还政于民、和谐发展的理念,最终实现执政的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行政程序的法治化,会使权力的运作更加透明,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从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行政法程序化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新途径。行政程序法治化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这必将改善行政机关怠慢推诿等现象,在节约行政成本的同时,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四、人性善论下的行政法缺陷
行政主体必然要具备一定的权力,否则行政活动就无法展开。但权力毕竟具有天然的侵害性,不可避免地会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遭受到损失,如果没有行政法对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以及权力行使的程序和规则加以约束,那么侵害公民现象就会发生。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应当是随心所欲、漫无边际的,超过一定的法律界限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地位、意思表示和补救手段等方面的不对等,这种理论上的平等往往很难得到真正的实现。